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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之意义

电子签名法之意义
电子签名法之意义

电子签名法之意义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签名法》。签名法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骤。

《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该《草案》于2004年4月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经第十次二读后,便于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该法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立法。因为自1996年联合国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来,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如火如荼,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或交易法,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法,也有的国家兼采两种立法方式。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最终在国家信息化战略的引导下出台,可以说是业内人士期盼已久的举措,也受到了各相关企业乃至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那么,电子签名法要解决什么问题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

电子签名法无疑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现在,人类的一切信息表达、信息记载均可数字化,信息生成、传输、修改、再现等亦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得以实现,数字形式愈来愈多地替代纸面形式,成为人类活动和意思表示载体。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是以纸面记载为基础的。譬如,法律在许多情形下直接规定只有书面证据才具有直接证据效力。所以说,在倡导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易的今天,电子化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法律的调整和统筹。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扫除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首要的任务便是解决数据电文(其核心为计算机生成、处理和网络传输的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问题。只有扫清电子记录在证据学上的法律障碍,信息化战略才能在实践中大力开展,政府和企业在推进电子化进程时才不会有后顾之忧。

电子签名法重点要解决的是数据电文如何等同于传统书面证据这一问题。传统法律有一套成熟的规则判定什么样的纸面记载(书面)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例如,书面形式、手书签名和原件这三项规范性要求是一项有效的书面证据基本要求。但是,在电子环境下,几乎不存在原件,也没有手书签名,如何确认一份电子文档是某人所签发,认定为“原件”,必须有相应的规则。缺少这样的规则,一遇到纠纷打起官司来,当事人一般不能说服法官直接认定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规则的缺失所导致的尴尬局面是:我国《合同法》已经确认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了(《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法院还不能认定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这里的问题不出在法院,更不能归咎于当事人,主要在于没有相应的规则。

电子签名法便是旨在确立此种规则的法律。它主要解决数据电文和电子签

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二章规定了数据电文,第三章规定了电子签名。其中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规定所采用的方法仍然是联合国《电子商务示

范法》的功能等同原则。功能等同原则,由三项等同内容构成:一、一项数据

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书面要求(书面等同);二、只

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

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也就是说,电子签字在法律效力上可等

同于传统的签字;三、数据电文首次以最终形式形成后保持了完整性且可视读,即满足原件标准。可以说,我国签名法的主要内容便是确立这些规则,以便为

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规则。

但是,不管是联合国示范法的功能等同原则,还是我国电子签名法所确立

的规则,都是比较粗的原则,它离操作规则还有一段距离;而且它只是确认使

用电子签名(主要是数字签名)的法律效果,并未强制任何从事在线交易或通

信的人均使用电子签名,并未规定只有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现阶段,电子签名应用还非常有限,大量的电子交易仍然不采用电子

签名方式。因为电子交易的参与方必须考虑经营的成本,如果使用电子签名的

花费远远大于事后举证的花费,那么,多数人宁可在出现纠纷后亡羊补牢而不

是防患于未然。而且,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少电子化的

领域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所以说,出台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效力加以确认,这只能增加人们对电子签名的信心,并不必然导致从事电子交易的人都会

使用电子签名。从这一意义上推断,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对

电子商务活动并不会有直接或非常明显的影响,除非有相关的配套立法进一步

对其进行补充和细化。

事实上,电子签名并不是解决数据电文具有书面证据效力的唯一途径,电

子签名并非记录归属的惟一方式。在不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形下,一项电子记录

只要达到功能等同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电子证据;如果有其他信息

(如ID、Password或Pin等)可以证明一项电子记录的归属,那么,也可以达到电子签名的功效。因此,解决电子记录证据效力的关键在于如何结合电子商

务实践,进一步发掘和确认这样的规则并应用于司法实践。电子签名法为我们

探索这样的规则确立了前提,提供了依据,这也算是电子签名法的影响和意义吧!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电子签名法第一案例

电子签名法第一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之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此后,杨某要求韩某还钱。经过几次催要未果后,杨某起诉至法院。在提起诉讼后,杨某向法院提交了存有韩某借钱短信的手机。韩某的代理人否认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属于韩某,并质疑短信的真实性。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随后,韩某代理人表示,短信不能作为证据。而杨某的律师表示,根据2005年4月1日出台的《电子签名法》,手机短信属于法律对“数据电文”的定义,也符合“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认定规则,并要求法院确认短信证据的效力。 本案作为《电子签名法》实施后出现的第一例有关数据电文的案件,备受关注。法院最终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了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该案的先例价值无疑是非常重大的,然而通过此案我们也可以看出本案原告的胜诉具有偶然的因素。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原本是非常难以寻找的,而本案被告诉讼经验缺乏,承认了短信的手机号码归其所有,事后的撤消承认使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导致最终败诉。而《电子签名法》第一案的启示意义无疑也是双向的,很多人也会认识到《电子签名法》适用的有限性。目前大多数手机号没有实行实名制,如果本案中被告不承认号码是其所有,则无以判断发信人,《电子签名法》则无用武之地。因此,电子签名法第一案带给我们信息化法制春天的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建立《电子签名法》配套法规体系的紧迫性。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区别于执笔者为了表示对文件、单据负责而亲自写上自己姓名和画上记号的,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签名,电子签名是附加于数据电文中,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可用于数据电文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同意数据电文中所包涵的信息内容。 传统的签名是指特定的人手写的自己的名字,以此来表达他将受书面内容的约束的意愿,对签名的要求包括正确的名字、书面形式、本人亲手书写。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传统的电子签名形式成为了许多交易的障碍。形式上的要求常导致不公平;在公众交易或贸易方面缺乏操作性;不便于在电子通讯环境中使用等缺陷使传统签名收到质疑。并且传统签名本身就具有局限性及风险,它局限于以纸面等有形固体物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媒介的成本要高很多。其次,它必须由个人亲自书写,这虽然对法律形式的发生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和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其三,传统电子签名存在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成本,另一方面对伪造签名的鉴定,却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和专业的技术,并且其鉴定的准确性绝非万无一失。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交易安全成为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信息的保密性;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信息的防抵赖性;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都是它的需求。并且在以计算机网络工具的商务交易中,信息的载体已变得无纸化,因此电子签名便应运而生了。 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功能上具有等价之处,但其间有许多的差异。电子签名一般是通过在线签署的,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具有时空性,不像传统签名保证签名人亲临现场;电子签名本身是一种数据,它很难像纸面签名一样,将原件向法院提交;电子签名可以一个人拥有多个,每使用一个信息系统,就配发一个,但他们唯一标识一个主体;传统签名几乎不存在被签名人完全忘记的情况,但电子签名有可能被遗忘,记忆难度大;传统手书签名可以视觉比较,但电子签名一般需要计算机系统进行鉴别。电子签名在技术上被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个人身份或个人身份号码(PIC/PIN),即以人为的特征作为鉴别的参照物;第二类是与用户个人身份特征相联系。 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需有国际通用性,具有一定基本功能,具有相当的安全性。电子签名还应满足独特性,能表明该签名是其拥有者直接签署,或使用由签名拥有者独占控制下的方式生成,附加于数据电文之中,并对数据的完整性提供可靠保证的方式生成,与数据电文相联系的,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是对其基本功能的补充措施。同时电子签名它满足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与约束:当事人以合法的方式签署了电子签名,他不可否认的承认自己是电子签名的发送人,如果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它就是该文件的发送人;签署人承认、认可、证实了数据电文的内容,如果该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他就不能对该文件内容否认其所做出的承认、认可、证实。 《签名示范法》是联合国2000年9月颁发执行的,适用于需要使用电子签名的各种商业活动中,要求平等对待签名技术,保持国际协调性,尊重当事人意愿。并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基本要求,预决性以及使用人、证书服务者的义务,使得电子签名具有可信赖性。

(完整word版)自考00996电子商务法概论第四章电子签名法章节练习题

第四章电子签名法章节练习题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7分) 1.下列不属于生物识别技术的是( )1504 A.指纹识别技术 B.视网膜识别技术 C.声音识别技术 D.口令识别技术2.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 )1504 A.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B.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C.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D.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 3.我国电子签名立法采用了( )1410 A.技术特定型的立法模式 B.技术中立型的立法模式 C.折中型的立法模式 D.不同于以上任何一种的立法模式 4.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 )1410 A.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B.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C.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D.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 5.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 )1307 A.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B.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C.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D.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 6.公开密钥属于()1207 A.非对称性加密 B.对称性加密 C.私钥加密 D.公钥加密 7.对于电子签名主体的责任,我国《电子签名法》采取的原则是()1207 A.签名人过错责任 B.认证机构过错责任 C.签名依赖方过错责任 D.相关各方责任分担 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12分) 1.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不适用的文书有( )1404 A.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B.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C.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D.涉及金融、保险合同的 E.涉及游戏点卡的合同 2.下列属于电子签名特有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的是( )1307 A.非直观性 B.特殊认证性 C.更改的隐蔽性 D.不得否认性 E.不安全性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修正) 【法规类别】电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 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发布、2005年4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发布、2015年4月24日实施)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案例1份

课堂讨论题: 案例分析1: 电子邮件正成为企业间的重要交流工具,一些协议、订单甚至采购行为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确认并完成。 但是,电子邮件相对于纸张这类传统的有形载体而言,某种程度上仍属于“虚拟”载体。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电子邮件的安全,已成为电子商务时代的一个重要话题。 最近,深圳罗湖区法院受理了一宗罕见的牵涉电子邮件订单法律效力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缘由 设计公司状告沃尔玛欠款 该案的原告是上海亚肯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则是世界连锁商业巨头沃尔玛投资有限公司。9月29日,该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争议的起因并不复杂。2004年,双方签约由亚肯公司为沃尔玛设计制作商场标牌,沃尔玛拖欠了原告大量货款;此外由于沃尔玛通过电子邮件指示亚肯公司制作标牌,之后无故违约,致使大量标牌库存和半成品成为废品。在庭审中,沃尔玛最终承认欠款119万元,但认为,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据亚肯公司诉称,其在2004年4月就开始为沃尔玛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或安装商场标牌。2004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标牌制作、安装合同》。合同规定,由沃尔玛投资有限公司为它在中国各地区投资的连锁店向亚肯订制各类标牌。双方合作期间,沃尔玛承诺收到原告发票后60日内付款,而亚肯则将设计、制作完成的标牌发货至沃尔玛指定的地点或直接安装。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沃尔玛共向亚肯下达定单485万余元,而实际付款350万余元,仍拖欠137万余元,部分欠款时间达一年之久。亚肯公司虽经多次追帐,均未果。 合同签订后,双方合作较为顺利,亚肯一直按照沃尔玛的指示完成制作安装义务。2005年1月,双方召开工作评估会议,沃尔玛向亚肯提出,应根据沃尔玛年度市场计划,做好标牌备货安排,制作两间店的标牌库存。

电子商务法主要内容

1、电子商务法: 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范总和。(1)狭义上讲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2)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法除了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之外,还包括电子商务中交易行为本身及由此引出的其他问题。 2、电子商务的定义: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 3、电子签名是电子形式的数据,是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电子信息)相联系的用于识 别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的数据。 4、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著作 权、商标权、专利权,既包括相关的人身权又包括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 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电子商务法的任务 ?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6、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电子商务法主要分为电子商务交易法和电子商务安全法两大部分。 7、广义电子商务法调整的范围 ?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数据电文引起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 ?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 ?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 ?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 ?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网上税收问题 ?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8、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 交易自治原则 2 证据平等原则 3 中立原则1)技术中立2)媒介中立 3)实施中立4)同等保护 4 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原则 5 安全性原则 9、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1)兼容性原则(2)先进性原则(3)灵活性原则(4)适用性原则 10、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有:(1)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2)技术中立原 则;(3)促进交易原则;(4)安全原则;(5)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11、作为个人用户要保护好自己的信息资产必须采取这样三项措施: ?首先应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该上的网站尽量别上,因为一些不健康的网站往往 也是病毒最为泛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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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子签名法章节练习题 一、单选题 ( 每题 1 分,共 7 分) 1.下列不属于生物识别技术的是 ( )1504 A.指纹识别技术B.视网膜识别技术C.声音识别技术D.口令识别技术2.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 ( )1504 A.新加坡《电子交易法》B.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C.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D.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 3.我国电子签名立法采用了 ( )1410 A. 技术特定型的立法模式 B.技术中立型的立法模式 C. 折中型的立法模式 D.不同于以上任何一种的立法模式 4.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 ( )1410 A.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B.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C.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D.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 5.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 ( )1307 A. 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B.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C.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D.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 6.公开密钥属于()1207 A. 非对称性加密 B. 对称性加密 C. 私钥加密 D.公钥加密 7.对于电子签名主体的责任,我国《电子签名法》采取的原则是() 1207 A. 签名人过错责任 B.认证机构过错责任 C. 签名依赖方过错责任 D.相关各方责任分担 二、多选题 ( 每题 2 分,共 12 分) 1.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不适用的文书有 ()1404 A.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B.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C.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D.涉及金融、保险合同的 E.涉及游戏点卡的合同 2. 下列属于电子签名特有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的是()1307 A. 非直观性 B.特殊认证性 C. 更改的隐蔽性 D.不得否认性 E.不安全性

电子签名的法律风险

电子签名的法律风险 【要点提示】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在虚拟的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而变得越来越频繁,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同或者文件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表现和传输的,这些电子文件实质上就是一些电子信号,所以传统的签名或者盖章已经不再适用了,那么怎样才能保证这些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呢,这就是需要依靠新的技术来实现了。这个新技术必须完成同实现生活中签字或者盖章一样的两个功能,既能够保证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以及签名人身份验证,所以电子签名就诞生了。各个国家对于电子签名的定义各不相同,我国、,电子签名法》认为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一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实现电子签名主要技术手段有:基于公钥基础设施的公钥密码技术的数字签名,以生物特征统计学为基础的识别标志,手印、声音印记或者视网膜扫描的识别,一个让收件人能识别发件人身份的密码代号、密码或者个人识别码,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等。但是现在比较熟悉的、世界各地普遍的使用的还是基于公钥基础设施的公钥密码技术的数字签名技术,所以目前《电子签名法》中经常提到的电子签名一般就是指的这种数字签名技术。 《电子签名法》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主要有三个作用:(1)证明文件的来源,即是被签名人。(2)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3)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依据。与国际公钥基础设施标准的网上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相当于网上的身份证,它是以数字签名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权威认证有效地进行网上身份认证,帮助各个主体识别对方的身份和表明自身的身份,具有真实性和防御功能。与物理身份证不同,数字身份还具有安全、保密、防止篡改的特性,可对企业网上传输的信心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安全的传递。目前,可以通过多种技术手段来实现电子签名。 【相关案例】 2004年8月,张某的朋友分几次向他借款5000元、6000元,张某如数汇去。2004年9月,刘某第三次向他借款,被他拒绝,并向刘某提出还款的要求,但刘某表示没钱,一直没将钱归还。为追回欠款,张某诉至法院。刘某在法院辩称,这笔钱是她去年年初借给张某的,张某所汇的两笔钱不过失将前自己的款项归还而已。而当初借钱时刘某并没有给张某打借条,两人全靠短信联络。在两人都没有借条或者收据的情况下,张某把他的手机作为证据交至法院。 法院开机后,发现手机上存有十几条来自刘某的手机短信,其中2004年8月27日下午3点左右额短信内容是:“借点资金援助吧”,第二条短信内容为,“你真给啊?你不怕的骗你啊。”第三条短信内容为,“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5000元,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的卡里。”第四条短信内容为,“款已经收到,谢谢你的信任。”2004年9月7日短信内容为,“前两笔不够,我还需要6000元,如果多了退回给你。”2004年9月15日短信内容为,“借你的两笔钱,我会尽快归还你的。”

电子签名法之意义

电子签名法之意义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签名法》。签名法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骤。 《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该《草案》于2004年4月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经第十次二读后,便于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该法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立法。因为自1996年联合国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来,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如火如荼,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或交易法,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法,也有的国家兼采两种立法方式。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最终在国家信息化战略的引导下出台,可以说是业内人士期盼已久的举措,也受到了各相关企业乃至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那么,电子签名法要解决什么问题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 电子签名法无疑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现在,人类的一切信息表达、信息记载均可数字化,信息生成、传输、修改、再现等亦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得以实现,数字形式愈来愈多地替代纸面形式,成为人类活动和意思表示载体。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是以纸面记载为基础的。譬如,法律在许多情形下直接规定只有书面证据才具有直接证据效力。所以说,在倡导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易的今天,电子化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法律的调整和统筹。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扫除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首要的任务便是解决数据电文(其核心为计算机生成、处理和网络传输的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问题。只有扫清电子记录在证据学上的法律障碍,信息化战略才能在实践中大力开展,政府和企业在推进电子化进程时才不会有后顾之忧。 电子签名法重点要解决的是数据电文如何等同于传统书面证据这一问题。传统法律有一套成熟的规则判定什么样的纸面记载(书面)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例如,书面形式、手书签名和原件这三项规范性要求是一项有效的书面证据基本要求。但是,在电子环境下,几乎不存在原件,也没有手书签名,如何确认一份电子文档是某人所签发,认定为“原件”,必须有相应的规则。缺少这样的规则,一遇到纠纷打起官司来,当事人一般不能说服法官直接认定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规则的缺失所导致的尴尬局面是:我国《合同法》已经确认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了(《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法院还不能认定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这里的问题不出在法院,更不能归咎于当事人,主要在于没有相应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简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简评 阿拉木斯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该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它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促进安全可信的电子交易环境的建立,从而大力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交易及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等问题一直是关系到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开展的核心问题之一,而目前以非对称密钥系统为主的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可以基本解决交易及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等问题,该技术在电子认证机构的支持下得到快速应用和发展,其安全可靠性已经过大量实践的检验。所以,从法律的角度给予电子签名以传统签名、盖章同等的法律地位就成为电子签名得以广泛应用和发挥功效的前提,也是近十年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内容。从1995年至今,已有三十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先后制订了电子签名法或以确立电子签名法律地位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法,从根本上为其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已成为国际立法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势所趋。 在我国,从2000年开始,来自业界和学界的关于电子签名立法的呼声开始出现,并且这一需求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普及和深化而更加突出,大量电子商务交易由于无法在电子文件、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等方面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而受到阻碍,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之一。虽然海南省、广东省和上海市先后进行了地区性的电子商务立法,但受区域性的局限,这些地方立法发挥的作用有限,并且由于缺乏更高层次立法的指引,地方立法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和需要协调的地方。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彻底改变这一局面,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一些关键性的法律问题,实现我国电子签名合法化、电子交易规范化和电子商务的法制化,并为我国今后的电子商务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该法以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为总体目标,很好地借鉴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充分考虑了我国电子商务及认证机构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一些法律问题,从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条款较好地运用了电子商务立法中“功能等同”、“技术中立”等立法技巧,将不特定技术解决方案的功效很好地与其法律效力相衔接,使法律的出台即促进了技术的应用,又不至于对技术和产业的发展造成限制。该法定位准确,立法宗旨明确,结构简洁、紧凑。可以预见,该法的出台及实施,必将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极大地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乃至电子政务的发展。 当然,一部篇幅有限的电子签名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它还需要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章乃至行业性规范的支撑,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其他电子商务法律的配合,以形成我国系统的电子商务法制环境。从这个意义上看,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只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一个开始。 此外,我们还看到,在这部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重要趋势或立法原则也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首先,我们看到,这部法律相当简练,只有36条,但就在这36条中,确立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指出了数据电文在何种条件下满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2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

电子签名法概述

电子签名法概述 当今社会,网络走进了家家户户的生活。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为了电子商务等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活动的安全性,电子签名法,非常有必要地产生了。 电子签名法是以规范作为电子商务(也包括电子政务)信息载体的数据电文和当事人在数据电文上以电子数据形式“签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以计算机网络和电子技术应用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具有远比传统商务更为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等明显的优势,更能适应信息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而其发展迅猛,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 主要内容: 《电子签名法》共分5章36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和法律责任四大部分。 其中,总则指出了制定电子签名法的宗旨、目的及其使用范围;数据电文即电子文件,是电子签名的对象,定义了什么是数据电文并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纸质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以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电子签名部分为本法案的重点,它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电子签名的安全条件,同时规定了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要求及市场准人的条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参与电子签名活动中各方所应执行和遵守的权利和义务。 对广受关注的电子签名认证问题。法律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

证,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 为保护电子签名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部法律还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如果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些特定情形——婚姻、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文书;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涉及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供水、供热、供电等涉及公用事业的文书;以及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按照电子签名法规定,都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作用: 在我看来电子商务有以下几个作用: 1.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颁布前,法律大环境一直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瓶颈。《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数据电子具有法律效力,在客观上推动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 2.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 电子签名既然是通过电子技术实现的,就应有明确的操作规则。以前,法律上并没有明言语规定签名应该在什么条件下操作才可视为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 "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

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 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3.2001 年 6 月 20 日,王某在某网站订购了一项数码相片冲洗服务,委托该网站将自己数码相机内的相片进行冲洗,支付方式为网上电子支付。王某选择了该网站指定的建行网上银行安全支付方式支付了全部款项元,操作结束后屏幕显示交易成功。事后王某在建设银行打印的对账单也表明当日在其银行账户确实发生了该笔款项的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法 第四章 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法 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生效和履行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电子合同:狭义上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4,格式合同:是不需要另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 5,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6,电子代理:是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7,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8,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10, 到达主义 :是大陆法系采取的一种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 发送主义 。 11, 发送主义 :是英美法系采取的一种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2,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13,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14,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15,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16,合同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债务的目的(即满足债权)实行其给付的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述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主要特征。 提示: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结果。 (3)合同的订立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的内容和标的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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