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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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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

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二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当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年六月底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的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以及逾期不能康复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当学期的学习资格。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来函(电)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四周,返校时持有效证明,补办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超过四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课程选修、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每学期选修课程应在16学分以上(毕业班除外)。学生通过选课,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选课。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生档案。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可以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查。

学生考核缺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考核违纪和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分别在学生成绩表上注明“缺考”、“违纪”和“作弊”字样。

第十三条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可参考平时成绩(最高不超过30%),两者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四条文化素质教育课和全校性选修课一旦选定,学生应当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不及格课程,纳入当学期学籍处理,记入当学期成绩登记表。

第十五条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补考一次(未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时间安排在开学前一周进行,补考课程记载成绩时注明“补考”字样。文化素质教育课、全校性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不组织补考。

第十六条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实践性教学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申请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免修某门课程,应当在该门课程开出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同意,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申请所修课程的缓考,应当在课程考核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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