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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7.1)

长沙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7.1)
长沙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7.1)

长沙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市区居住的非本市市区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服务和管理原则】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应当遵循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依法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第五条【工作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明确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定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全面、及时掌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情况;

(三)协调解决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考核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有关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司法行政、税务、工商行政、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其他单位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建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等工作网络。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开展居住登记、采集流动人口信息等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商会和行业协会等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聘用人员管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的管理。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决定聘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所聘用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具体管理,聘用

的规模、条件、程序、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信息系统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管理、应用和共享制度。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由市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格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信息录入更新共享】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并做好信息更新工作,保证信息准确、完整,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信息采集】公安机关通过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方式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的范围、程序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提供住宿单位和个人报送义务】学校、培训机构、救助机构、房屋出租人等提供住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和离开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

有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房屋出租人也可以将流动人口

信息报送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报送义务】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的,应当自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配合义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采集信息时,以下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一)从事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提供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

(二)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提供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

(三)医院应当提供在医院从事护工服务的流动人口信息;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其收集的流动人口信息;

(五)其他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单位。

第十五条【上门采集信息】公安派出所民警、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可以到流动人口居住、工作场所采集信息。采集信息时,应当佩戴工作证件。

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规定】参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出售、违反规定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口享受以下公共服务:(一)政府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职业技能等培训;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按照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就失业登记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三)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四)按照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培训等创业扶持政策;

(五)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关待遇;

(六)已婚育龄夫妇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七)随迁子女享受与本市儿童同等的免疫服务,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八)患有艾滋病、结核病等严重传染病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免费检查和治疗;

(九)具有本省户籍的,可以在本市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依法享受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慈善救助;

(十一)居住地人民政府为流动人口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持有居住证人员的公共服务】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公共服务外,还可以享受以下公共服务: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其随迁子女可以在本市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接受教育;

(二)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证申领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并享受相关服务;

(三)居住一个月以上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以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四)居住六个月以上且年满65周岁的,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免费健康体检;

(五)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六)年满65周岁的,可以办理本市老年人优待证;

(七)按照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八)具有本省户籍的,可以在本市办理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九)在本市就业、缴纳社会保险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

申请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

(十)依照相关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相关权益】流动人口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第二十条【人社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以下公共就业和劳动保障服务:

(一)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开展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本省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三)监督管理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保证金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四)监督管理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住房保障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提供住房保障服务。

鼓励、支持流动人口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建设流动人口集体居住场所。

第二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应当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工作,依法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项目的免费避孕药具、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免费为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十三条【教育服务】教育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纳入教育事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利。

市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在本市参加高级中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第二十四条【民政服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依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卫生服务】卫生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范围,普及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知识,检查督促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流动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疫苗接种、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控服务。

第二十六条【司法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和纠纷调解等服务。对流动人口中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等法

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司法救助。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服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办理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出国(境)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税务服务】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化创业环境,落实优惠政策,支持流动人口自主创业。

第二十九条【文化、体育服务】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动人口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流动人口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特殊人群的服务和管理】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关怀帮扶体系,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刑释解教人员、精神病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报送责任人或单位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时报送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信息管理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泄露、出售、违反规定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

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特殊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本市的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参照执行】各县(市)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渣土公司管理办法 (共3篇)

渣土公司管理办法 (共3篇) 渣土公司管理制度(共3篇) 渣土公司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为了充分合理配置公司运输资源,发挥整体运输效能,降低运输成本,特制定本制度一、运输车辆管理:(一)车辆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以达到资源共享,减少费用,提高整体运能;(二)车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车队长负责统一预算审核上报;(三)车辆实施定车定人管理,利于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掌控,保证行车安全;(四)车 辆必须按规定的统一地点停放,排列整齐有序,车内外保持整洁干净,随车工具和消防器材齐全完好;(五)车辆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审验合格,达到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六)车辆行驶必须相关证件齐全有效,以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七)车辆统一建立规范的车辆技术档案;二、车辆使用: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楼回目录渣土公司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渣土公司管理制度| 2016-06-26 18:291、车辆维护的原则。车辆维护应贯彻“ 预防为主、强制维护“ 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 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 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2、车辆维护的方式。车辆维护作业, 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圆、调整等, 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 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3、车辆维护的类别及作业范围。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主要作业范围如下:日常维护: 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以检查、调整为主, 并拆检轮胎, 进行轮胎换位。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前进行的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 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 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强制维护。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 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楼回目录渣土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渣土公司管理制度| 2016-06-26 17:45一、驾驶员岗位责任:1. 驾驶员必须遵守《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有关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遵守工地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2. 驾驶员必须认真参加交通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3. 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自己所开车辆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要保证证件齐全。4.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的内外的卫生整洁,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保持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5. 驾驶员应爱惜车辆,注意保养,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燃料、润滑油料、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电路灯光等是否安全可靠。

渣土运输公司管理办法

无为县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渣土运输管理,整顿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招标入库专业的渣土运输公司,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本县建设工程渣土实行准运制度,具有渣土运输资质并经招标入库的公司才能运输渣土。 二、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渣土运输公司进行审核和监管,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三、凡申请从事渣土运输的公司,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机构代码。 2、所有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运输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原件、复印件),驾驶员近2年内无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4、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具有封闭符合渣土运输的专用车10辆以上。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四、县渣土管理办公室对渣土运输公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经批准成立的渣土专业运输公司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城

管局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自觉接受城管大队渣土管理办公室的监管。 五、渣土运输公司在处置建筑渣土时,必须要查看建筑单位有无渣土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并随车携带。 六、经招标入库专业渣土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1、公司专业运输车辆必须统一颜色、统一编号、统一喷上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每缺一项记2分。 2、车辆未冲洗干净,或者轮胎夹泥上路、车身带泥,车箱未采取全密闭防撒漏措施的,每次记2分。 3、未按指定的处置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每次记5分; 4、未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的,每次记2分; 5、未按规定的时间进入城区运输建筑垃圾的,每次记2分; 6、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每台次记2分; 7、未按规定安排保洁人员进行保洁的,每次记2分; 8、雇请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报废车、敞篷车等参与渣土运输的,每发现一台次记5分。 9、渣土运输途中大面积撒漏,造成严重污染的,每次记10分;

渣土车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9780 渣土车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渣土车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渣土车(指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和砂石运输的车辆,下同)安全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彻底解决一路抛洒问题,促进渣土车安全有序运行,参照《建阳市渣土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新区是在建的园区等特殊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对渣土车监管 市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等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要求,强化对渣土车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建筑工地必须配备完善、健全的冲洗设备。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必须冲洗,对车辆进行遮挡,车辆要适量装载,运输途中不得泄露、遗

渣土车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渣土车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3146 渣土车管理办法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earthmoving vehicl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进一步加强渣土车(指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和砂石运输的车辆,下同)安全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彻底解决一路抛洒问题,促进渣土车安全有序运行,参照《建阳市渣土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新区是在建的园区等特殊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对渣土车监管 市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等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要求,强化对渣土车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建筑工地必须配备完善、健全的冲洗设备。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必须冲洗,对车辆进行遮挡,车辆要适量装载,运输途中不得泄露、遗撒、污染路面。违反规定的,由城市执法局(城管)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路面,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并可暂扣违法运输车辆。所有新区范围内的

渣土车运营必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统一审批,批准后才可上路运营。(审批单参照附件一) 二、强化施工工地监管 住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部门要加强渣土车消纳场、中转场所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快统一规划建设步伐。要按照“谁产生垃圾,谁负责处置”的原则,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市政局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处置、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落实净车出厂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情况列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考核内容。 三、管理部门合作共赢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城管)、市政局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渣土车超速、超载、不遮挡、不冲洗上路等非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部门要严查建设渣土车“滴、撒、漏”等行为。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渣土外运管理规定

渣土外运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麒麟公园示范段及一期地下空间配 套工程渣土外运 管 理 办 法 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麒麟科技创新园房建项目部一、工程概述 本工程挖方总量约10万立方米,工期紧,工作量大。本工程目前比较紧急的任务就是保证桩基施工,需提前将影响桩基施工区域的出950立方米土方清除,以开辟施工场地,进行清表、降水及路面施工等后续工程。因此组织好本工程渣土外弃计划非常必要,是保障工期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测量控制 做好场地控制网的测量工作,建立控制基准点,测放土方开挖边线。将高程控制点引至施工现场附近,以方便随时控制清土标高。 三、协调准备

1、提前办好渣土受纳许可证,核查渣土、挖掘机、装载机及操作司机的有关证件,保证各项手续齐全完善。 2、做好施工协调配合工作,积极与市道路道路及交通主管部门协调,并做好场地周边及运输道路沿线单位和居民的配合工作,为土方外运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有利条件。 四、弃土场安排 根据实地考察及调研,经协调后,选定弃土场位于光华东路圣和药业回填土场地,距离施工场地约2公里。 五、土方开挖技术措施 紧密结合工程周边自然环境、工程地质条件、设计图纸及施工的特点和要求,充分考虑现场条件、运输条件、分段施工步骤和工程总体部署等各种因素,安排好各工序的穿插施工,有效投入和合理安排足够的土方工程的机械设备,合理安排土方开挖的先后顺序、分段开挖部位和深度以及运输坡道的合理布置,以满足工期要求。 六、土方开挖安全措施 1、采用“分层开挖,严禁超挖”原则。 2、开挖前对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进行全面了解,如遇地下管线,不得盲目开挖,及时向项目部、监理、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3、对分层挖掘的深度视实际挖掘时的土质情况,周边环境,作具体调整,若表层土质较硬,则第一层可挖稍薄一点,以利于第二层挖土时停挖机。若表层土质表软则第一层稍微挖深点,以减少下

渣土车管理办法

武夷新区渣土车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渣土车(指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和砂石运输的车辆,下同)安全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彻底解决一路抛洒问题,促进渣土车安全有序运行,参照《建阳市渣土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新区是在建的园区等特殊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对渣土车监管 市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等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要求,强化对渣土车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建筑工地必须配备完善、健全的冲洗设备。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必须冲洗,对车辆进行遮挡,车辆要适量装载,运输途中不得泄露、遗撒、污染路面。违反规定的,由城市执法局(城管)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路面,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并可暂扣违法运输车辆。所有新区范围内的渣土车运营必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统一审批,批准后才可上路运营。(审批单参照附件一) 二、强化施工工地监管 住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部门要加强渣土车消纳场、中转场所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快统一规划建设步伐。要按照“谁产生垃圾,谁负责处置”的原则,住建、交通

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市政局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处置、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落实净车出厂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情况列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考核内容。 三、管理部门合作共赢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城管)、市政局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渣土车超速、超载、不遮挡、不冲洗上路等非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部门要严查建设渣土车“滴、撒、漏”等行为。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城区渣土管理,净化城区环境,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渣土运输处置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居民修建、装饰房屋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设等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区渣土运输的监管工作。 县住建、国土、交通、物价、质监、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县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运输处置责任和综合利用、统一管理、有偿服务的原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的 — 1 —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方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县城区渣土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第二章建筑工地管理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按要求设置围栏或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牢固、安全、美观、整洁。 第七条建筑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当作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冲洗设施要有专人负责,一旦污染地面应及时清洗。 第八条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当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建立保洁制度,保证运输车辆车轮、外车厢清洁,不带泥出门,并及时清扫出入口周边道路散落的建筑垃圾、渣土等,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 第九条建筑工地出入口应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外侧道路铺设不少于一条减速带。在大规模运输期间,应派专人在出入口指挥交通,避免运输车辆大量聚集出入口堵塞交通。 第十条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渣土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需要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前,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渣土运输处置情况,作渣土规范处置及保洁责任承诺,并预— 2 —

土方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土方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为促进土方土渣运输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运输秩序,根据《济 《济南市城市环境、南市小清河综合治理工程土方土渣外运弃放运输管理规定》 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土方施工队选用运输公司的相关规定 、土方队所选运输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1( )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2( 有效执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选用进入本工地进行运输作业。 、所选运输公司应当遵守土方渣土运输的相关要求,服从统一管理。2 、所选运输公司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无牌、无证照车、套3 牌车等车辆参与运输。 、土方队必须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经常检查车辆密闭情况,及时对车4

。辆进行维修,确保车辆密闭完好 (二)对运输车辆及运输的相关规定 、要求土方队对运输车辆实行专段牌照管理。1 、土方土渣运输所使用的运输车辆必须具备车辆、号牌等手续齐全。2 并将该证件放置在公司所属车辆前挡风玻璃处备查。、由土方队统一3 三、对建设、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 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一) 依法签订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建。(建筑垃圾承运合同样本由市城管局统一格式)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运设、 输;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不得雇请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 车等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该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复 印件)、防污设施验收单、建筑垃圾承运合同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

渣土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渣土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渣土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一、驾驶员岗位职责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服从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在公司领导下负责车队驾驶员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爱岗敬业,服从领导,服从调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开带“病”车,不开超速车。 3、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期间禁止喝酒,违规者予以除名。 4、负责保管车辆配备的器具,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5、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不顶撞领导、爱护公司财产。 6、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出勤晚20分钟视为迟到,迟到一次罚款50元,所扣罚款从当月工资扣除。 7、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注意保养。每天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燃料、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制动转向、电路、灯光等是否安全可靠,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如因这些造成车辆损失全额由驾驶员负责。

8、驾驶员应检查随车携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营运证、通行费交费凭证等有关证件。并且将有关证件放置适当位置,方便查验。如因证件不全引起的罚款及相关问题,由驾驶员负责。如遇管理、执法部门检查,应按要求予以配合,不得逃逸、冲撞、消极回避。 9、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携带场外人员,违者每次罚款人民币500元。 10、不允许私自卖油、卖件及公司物品,违者罚款人民币1000——2000元,并开除。 11、要有责任心,车到工地尽量了解一下周围情况,如在现场确实是因驾驶员造成爆胎及其它损失,将由驾驶员负责。 12、待装渣土车辆,应有序停放,按顺序装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装土作业结束,应及时盖好车顶盖板或其他遮盖物,密闭运输。 13、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及时冲洗车辆轮胎底盘、清除车身表面污物。 14、运输车辆在运行中,不得擅自改变交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运输路线。严禁在道路、绿化等处偷乱倒建筑渣土。 15、行车过程中,应密切注意道路状况,专心驾驶,遵守公司规定车速(空车60码,重车50码)确保安全行车。遇对方车辆违章行驶,应主动避让,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16、驶员必须保持对讲机和移动电话开机畅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接听或及时回复对公司领导或管理人员的来电。

建筑渣土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渣土安全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152-53 建筑渣土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运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运营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 一、建筑渣土车辆运输运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按规定建立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配备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2、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基础台账(驾驶员管理台账、车辆管理台账、安全教育台账、违章与事故台账、“三不放过”台账)和有关信息资料。对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及时宣

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每月对渣土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驾驶员出车前坚持“三分钟安全教育”,及时查找隐患、消除隐患,杜绝违规现象,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4、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登记、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办理市区《通行证》。公司安全员及分管领导每月定期对渣土车辆运输驾驶员进行考核计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款要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专项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经市局审核批

土方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1)

土方渣土运输管理方案 为促进土方土渣运输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运输秩序,根据《深圳土方土渣外运弃放运输管理规定》、《深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土方施工队选用运输公司的相关规定 1、土方队所选运输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选用进入本工地进行运输作业。 2、所选运输公司应当遵守土方渣土运输的相关要求,服从统一管理。 3、所选运输公司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等车辆参与运输。 4、土方队必须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经常检查车辆密闭情况,每次均要对车辆车身出大门进行清洗和检查,确保车辆密闭完好。 (二)对运输车辆及运输的相关规定 1、要求土方队对运输车辆实行专段牌照管理。 2、土方土渣运输所使用的运输车辆必须具备车辆、号牌等手续齐全。 3、由土方队统一并将该证件放置在公司所属车辆前挡风玻璃处备查。 三、对建设、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 (一)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依法签订渣土运输承运合同(渣土承运合同样本必须规定倾倒地点)。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渣土运输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运输;建设、施工单

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不得雇请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该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复印件)、防污设施验收单、承运合同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局窗口申办建 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与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签订承运合同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三)所有建设工程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好建筑垃圾防污准备工作,根据工程场地 实际,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四、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超出核准范围、未办理延期变更手 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无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或没有按指定场地消纳, 乱倒建筑垃圾的; (三)施工作业场地没有按要求建设洗车平台、配置洗车设施、安排洗车人员的;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车轮带泥或车辆超载运输、车箱密 闭不严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路线行驶或在建筑垃圾禁运期间,违反禁运规定擅自运输的; (六)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使用无牌无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 参与运输建筑垃圾的;

渣土车管理办法

编号:SM-ZD-43900 渣土车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渣土车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渣土车(指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和砂石运输的车辆,下同)安全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彻底解决一路抛洒问题,促进渣土车安全有序运行,参照《建阳市渣土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新区是在建的园区等特殊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对渣土车监管 市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等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要求,强化对渣土车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建筑工地必须配备完善、健全的冲洗设备。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必须冲洗,对车辆进行遮挡,车辆要适量装载,运输途中不得泄露、遗撒、污染路面。违反规定的,由城市执法局(城管)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路面,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并可暂扣违法运输车辆。所有新区范围内的渣土车运营必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统一审批,批准后才可上路运营。(审批单参照附件一)

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制度

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塘路铁路下穿二期工程项目 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运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运营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 一、建筑渣土车辆运输运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按规定建立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配备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2、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基础台账(驾驶员管理台账、车辆管理台账、安全教育台账、违章与事故台账、“三不放过”台账)和有关信息资料。对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及时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每月对渣土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驾驶员出车前坚持“三分钟安全教育”,及时查找隐患、消除隐患,杜绝违规现象,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4、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登记、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办理市区《通行证》。公司安全员及分管领导每月定期对渣土车辆运输驾驶员进行考核计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款要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专项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经市局审核批准,取消其建筑渣土运输从业资格。

渣土车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636 渣土车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渣土车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进一步加强渣土车(指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和砂石运输的车辆,下同)安全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彻底解决一路抛洒问题,促进渣土车安全有序运行,参照《建阳市渣土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新区是在建的园区等特殊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对渣土车监管 市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等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要求,强化对渣土车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建筑工地必须配备完善、健全的冲洗设备。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必须冲洗,对车辆进行遮挡,车辆要适量装载,运输途中不得泄露、遗撒、污染路面。违反规定的,由城市执法局(城管)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路面,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并可暂扣违法运输车辆。所有新区范围内的渣土车运营必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统一审批,批准后才可上路运营。(审批单参照附件一) 二、强化施工工地监管

渣土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渣土车辆驾驶员管理规 定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渣土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岗位责任: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有关的规章规则,安全驾 车,并遵守工地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2.驾驶员必须认真参加交通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3.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自己所开车辆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要保证证件齐全。 4.驾驶员应保持车辆的内外的卫生整洁,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保持车辆的良 好运行状态。 5.驾驶员应爱惜车辆,注意保养,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燃料、润滑油料、 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电路灯光等是否安全可靠。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6.驾驶员发现车辆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送修。车辆不得带病上路。 7.在行车过程中,应密切注意道路状况,专心驾驶,确保行车安全。遇对方车 辆违法行驶时,应主动避让,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8.收车后,应做好车辆保养和保洁,及时清洁车辆,检查燃油存量,燃油不足 1/3时,应及时加足燃料。并把车辆停放在工地管理人员指定的停放位置,确保安全。 一.驾驶员运输作业规范 1.驾驶员应随车携带处置证附本.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交通费缴费凭证及相 关证件。并将有关证件放在适当位子,方便检查。

2.待装渣土车辆应息火,有序停放,按顺序装土。装土完毕车辆应及时检查是 否漏渣,保证密闭运输。 3.渣土装载量必须符合公安交通,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要求,杜绝超高超载装 运,装载作业时,应控制在车厢栏板顶端以下30公分。 4.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及时冲洗车辆轮胎.底盘和车身外表污物。 5.车辆驶出工地前或卸点前,应按规定收取纸质联单。 6.运输车辆在运行中,不得擅自改变交通.市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运输 时间.运输路线。 7.严禁这道路.绿化等处偷乱到渣土,不得擅自更改处置卸点。 8.如遇管理.执法部门检查,应按要求与以配合,不得逃逸.冲闯.消极回避。 三.违章与事故处理 1.驾驶员驾驶的车辆不论何种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要保留事故现场,急救伤患人员。向当地交警.保险公司报案,并及向工地管理人员报告。 2.事故后,要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及工地的善后处理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服从交警部门处理结果。 3.因驾驶员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本人重大过失,因私用车或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私自交与未经本工地认可的人员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和造成财产损失(扣除保险公司的陪付金后)由当事人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4. 因驾驶员违法交通法规被处罚款等,由责任人全额承担。因工地车辆交通违法次数超标,造成工地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最新渣土运输管理工作规范标准汇编

渣土运输管理工作规范标准 一、建设标准化工地 1、渣土运输工地出入口必须按标准达标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证外运。当天外运施工的工地出入口必须达到灯光明、探头清、设施好、车冲洗、出口净管理要求。 灯光明。工地出口照明装置能正常使用,保证车辆在出口冲洗、检查时视线清晰。 探头清。施工前定岗人员应对设备检查,保持完好,并指向冲洗台,监控画面清晰。 设施好。自动冲洗台、高压水枪应保持完好,能正常冲洗使用。洗车槽、排水沟排水畅通。 车冲洗。所有渣土车必须经过冲洗区经冲洗后方可驶出工地。车辆应在冲洗平台滞留冲洗。(对现场不宜设置自动冲洗台的,应在洗车槽内用高压水枪对车轮、档板及放大字牌进行冲洗。) 出口净。工地出口有专门的管理和保洁人员,做到一车一清。出口处应视情铺设20-50米铺垫,防止污染路面。 2、按照环保要求,工地在出入口设置PM10监测系统,并与区监控平台对接,实施对工地扬尘污染情况实时监测。发现报警立即通知定岗队员现场查看、整改。

二、发挥监控管理系统效能 1、各区建立专门的GPS和视频监控平台,保持运行正常,并有专人值守。 2、各渣土运输企业必须安装GPS监控系统,在渣土外运时,安排人员进行全时值守,与市、区两级实行同步监控。 3、值守人员通过GPS 和视频系统实时监控渣土车超速、GPS离线(定位异常)以及工地出入口是否正常冲洗情况。对超速车辆、GPS离线(定位异常)、出入口不冲洗、超载车辆以及工地提前运输或擅自开工、视频设备不正常等违规情况,要立即通知定岗队员迅速处置,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大队领导。 三、严格落实巡查机制和定岗责任制 1、市局渣管处与市城管执法督察支队设立督查组,每天对各区渣土运输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发现问题通报问责。 2、各区城管局每晚安排局领导带班,由一名专职副大队长负责,带领渣土管理工作人员在辖区内进行来回巡查。重点巡查当晚开工工地出入口管理、定岗队员在岗履责和沿途运输路面污染情况,查处违规运输行为,督查道路清扫保洁到位,及时安排洒水降尘,做好巡查记录。路面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做到清理清扫到位,洒水降尘及时,确保运输路线不遗存抛洒渣土,路面整洁不扬尘。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经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

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接受消纳的证明、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等,委托运输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九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实行属地化建设和管理。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储运消纳场所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储运消纳场所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储运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路环境,适合重型车辆的进出; (二)设置清洗台及相应的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进出口通道硬化,严禁运输车辆带泥上路; (三)配备大型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

渣土运输管理规定

渣土运输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为了充分合理配置公司运输资源,发挥整体运输效能,降低运输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一、运输车辆管理: (一)车辆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以达到资源共享,减少费用,提高整体运能; (二)车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车队长负责统一预算审核上报; (三)车辆实施定车定人管理,利于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掌控,保证行车安全; (四)车辆必须按规定的统一地点停放,排列整齐有序,车内外保持整洁干净,随车工具和消防器材齐全完好; (五)车辆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审验合格,达到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 (六)车辆行驶必须相关证件齐全有效,以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 (七)车辆统一建立规范的车辆技术档案; 二、车辆使用: 1、车辆维护的原则。车辆维护应贯彻 " 预防为主、强制维护 " 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 , 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 , 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2、车辆维护的方式。车辆维护作业 , 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圆、调整等 , 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 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3、车辆维护的类别及作业范围。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主要作业范围如下 : 日常维护: 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 . 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以检查、调整为主 , 并拆检轮胎 , 进行轮胎换位。 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车辆二级维护前进行的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 , 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 , 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强制维护。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

34施工现场渣土运输及堆放管理细则

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渣土运输及堆放管理细则(试行) (DTJS/ZY-AZ-34) 1 总则 1.1 为加强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渣土运输及堆放管理,预防和解决渣土运输车辆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不遵守交通法规等行为,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使文明施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铁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编制依据 a)《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第26号) b)《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00号) c)《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03号)d)《关于治理运输撒漏的实施意见》(津城管委会发【2011】1号) e)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市、区(县)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建施【2010】180号) f)《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建施【2010】182号)g)《关于对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式加盖改装工作的通知》(建施【2010】242号) h)《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安装使用车辆自动冲洗设施、门禁及设专人值守管理的通知》(建施【2010】895号) i)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工程【2011】139号) j)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渣土平槽装运和严格密闭装置管理的通知(建工程【2011】526号) k)《关于我市严格禁止渣土运输车辆超载的通知》(建施【2010】560号) l)《关于对渣土运输车辆进出建设工地实行认证管理的通知》(建施【2010】500号)m)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工程【2011】316号) n)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防止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安【2009】294号)

渣土管理规定

[法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2006-11-26 01:09:23)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垃圾渣土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垃圾渣土包括生活垃圾、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或者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弃土。” 三、第三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四、第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

要求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 “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收集垃圾。 “产生垃圾较少的单位,与垃圾清运单位协议,可以在清运单位负责的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并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清运单位交纳服务费用。 “城乡接壤地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统筹布局、建设。” 五、第五条修改为:“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六、第六条修改为:“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垃圾容器的设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建成分类收集的垃圾收集站。”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对本市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站、配置统一标志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理设备。” 八、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改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 九、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其中“居民”改为“个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改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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