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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三版 姜明安 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三版 姜明安 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三版 姜明安 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案例

名词解释

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强制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未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拘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法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己履行相应行为为之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

所谓“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序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私人)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及时性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有权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所实施的执法行为,亦称作诉行政执行。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

.行政合同,也称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不单方接触:是指行政机关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维持判决:指二审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作出的否定和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为补偿:是指行政性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行政监察:是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

简答

@行政法上行政的含义有哪些?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着特定的含义。第一,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第二,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特定历史阶段的行政。第三,行政法上的行政主要指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第四,公共组织所为的公共行政活动也在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内。

@行政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行政关系具有如下特征:首先,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其次,行政关系的发生必须要有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再次,行政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简析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区别?

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活动。权力行政是运用国家强制权力干涉公民的生活,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加之于公民某种负担,因而,通常又称为干涉行政、负担行政;公务行政则是为公民提供服务,往往意味着给公民带来某种利益,因而,通常又称为给付行政、授益行政。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活动,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遵循不同的行为规则。

简述正当程序原则中公正原则的内容。

行政公正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同、接受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公正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要求。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2)在相同或相似情况,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体现一致性。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程序公正进行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因为,只有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按照这一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必定是行政主体,而且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区别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不能因此将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等而视之。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但行政活动是由成千上万的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行政主体与公务员是一组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又性质不同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种类

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经申请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

3、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独立的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的许可。

4、以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权利性许可又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附义务的许可也称附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

5以许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长期性许可,指被许可人取得许可证后,只要不放弃,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机关吊销,该许可将长期持续有效,如生产某种产品的许可。附期限的许可,指许可只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许可。

6以许可的目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后,结合格者核发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7、以许可的目的和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为标准,分为:1保障公共安全的许可;2保障人民健康的许可;3维护社会风尚的许可;4维护交通安全许可;5保护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许可;6进出口贸易许可;7加强城市管理的许可;8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许可;9发展国民经济的许可。

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划分

为防止行政许可的设定不当,对社会造成消极影响,行政许可法从权限上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了限制:

1.行政许可设定主体有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原则上,只有下列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

①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设定行政许可

②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③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设定权力有限

①上位法对下位法的限制

②全国性立法对地方性立法的限制

③设定权对规定权的限制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1.听取意见制度

听取意见制度是指行政许可设定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公开草案等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对是否应当设定行政许可以及具体内容等的意见

2.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许可立法过程中起草机关向公众说明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取得社会共识,求得行政许可设定正当化

3.定期评价制度

定期评价制度是使法律规定跟上社会现实,实现立、改、废相统一的重要制度

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或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即应遵循法定程序。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它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一种形式。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的范围内实施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的信任度,同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必须做到:1实施处罚的动因符合行政目的;2处罚决定要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即应该考虑的相关因素必须考虑,不应该考虑的因素不去考虑;3 处罚的轻重程度应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大小相适应;4行政处罚行为还必须合乎理性,不能违背常理、常规,不能违背共同的道德。

4、处罚救济原则;

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5、一事不再罚原则;

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正确理解这一含义应当注意: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财产等,只是不能再罚款。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等,这种并处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3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

6、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7.保障权利原则

是指行政处罚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自由罚: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罚有两种形式: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二项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的,不受此限;2劳动教养: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

2、行为罚: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行为罚不同于自由罚,前者既可以针对个

人,又可以针对组织。而后者则只能适用于个人。行为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1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相对方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罚款与罚金这两个概念虽然都属于金钱处罚,但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①罚金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因而受过罚金处罚的就是受过刑罚的人,在法律上就算有前科,而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不发生前科问题。②处罚的根据不同。罚金由刑法规定,适用时依据刑法和其他单行刑事法律规范,而罚款则由行政法规定,适用时依据行政法律规定。③适用主体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而罚款则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科处。④适用对象不同。罚金适用犯罪分子,而罚款适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或其他组织,其惩罚程度要比罚金轻。2没收财物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财物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同于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性质不同。②对象不同。没收财产只限于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而没收财物的对象则是违禁品、赃款、赃物和进行非法活动使用的工具。③适用的范围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反革命罪等性质严重的犯罪;没收财物既可适用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也可适用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4、声誉罚: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故又称申诫罚或精神罚。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的设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权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1.法律的设定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设权,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二是规定权,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设权,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二是规定权,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遇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行政规章属于效力等级较低的法律规范,其创设权限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处罚。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规定确定了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明确了有关行政处罚的地域管

辖、级别管辖等问题。

(一)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即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就由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级别管辖

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无权实施行政处罚权。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由于共同管辖的存在而产生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享有行政处罚权时,为共同管辖,而共同管辖的处理规则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相互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确定的,报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管辖。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是指能够享有行政处罚权,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但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行使处罚权,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即依法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

除由单一的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综合执法的问题,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在此要强调的是:授权只能是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规章不能授权,并且接受授权的组织应当是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将自己拥有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非行政组织行使,但接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1、该组织应属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2有法定依据。对于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了有关处罚的依据、内容。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表明身份;

(2)说明处罚理由;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4)制作笔录;

(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6)备案;

(7)执行。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基本程序,它具有内容最完善、适用最广泛的特点。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说明理由并告之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5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听证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为:

①告知听证权

②听证提出;

③听证通知;

④听证形式;

⑤举行听证会;

⑥制作听证笔录

行政处罚书应载明的内容

1.当事人姓名地址

2.违法法律规定或规章的事实与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符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虽然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制裁行为,但有较大区别:

①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享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

②所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③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而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

④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而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

⑥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与刑罚均是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惩戒,都对受制裁者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但它们又是两种性质相异的制裁手段,其主要区别在于:

(1)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而刑罚则是司法机关运用司法职权做出的司法行为。

(2)适用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而刑罚针对的是犯罪行为。

3制裁的方式不同。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刑罚采取的制裁方式一般要比行政处罚严厉。行政处罚较多的是针对相对人的财产进行的,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而刑罚则主要针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

根据刑罚规定,刑罚有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

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第三,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1.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

2.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并居于主导地位;

3.是一种监督法律关系,它的程序特点比较明显;

4.复议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并不对等。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3.许可证管理案件。许可证管理案件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4.行政确权案件。行政确权案件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士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眼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5.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6.农业承包合同案件。农业承包合同案件时指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条件是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8.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威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脑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9.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10.行政给付案件。行政给付案件是指公民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11.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这里包含两条标准:一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二必须是合法权益,即除了上述十项涉及到的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残疾人也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节和其他处理的

简述申请复议的条件。

申请复议的一般条件有:

申请人符合资格;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申请复议不能超过申请时效,申请的形式也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资格和确认

条件:

(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被申请人实施了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确认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是最一般情况;

(2)共同行为,由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委托行为。由委托机关作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如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

6派出组织。派出组织包括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种类

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2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以某商店出售劣质食品为由,对其进行处罚,该商店不服申请复议,并称所售食品是从某生产厂家购进,而该厂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这时,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的处罚决定,就意味着生产厂家的食品不合格。因此,该生产厂家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3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有共同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一部分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另外的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4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如土地确权案件中,某市政府确认某土地的使用权为甲所有,乙不服并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市政府的确权决定,这时甲面临可能失去该土地使用权的危险,因而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5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行政机关超越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必然与该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因而该行为被提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具有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的资格。

简述行政诉讼的特点。

(1)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或途径相比,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

(2)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3)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隐含着两种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4)与民事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具有恒定性。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有三: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作为我国两种基本的诉讼形式,性质各不相同,但是两者的联系非常紧密。

(1)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许多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则是共通的;

(2)在有些案件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解决往往交织在一起

(3)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场合,一般应遵循先行后民的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共有的一般原则和为行政诉讼所特有的特殊原则

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再审终审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辨认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

特有原则:包括: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

2.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3.被告负举证原则,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

5.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采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与情形下才能变更原行政机关的决定

简述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合法性审查原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合法性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合法性审查的深度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及于合理性。即人民法院的审查内容仅限于行政机关是否有为该行为的职权,是否滥用职权;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对于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运用是否恰当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人民法院不能审查。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与独任制度相对应的审理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 应是三人以上单数.也就是说不能由某个审判员独任审理行政案件.这主要是因为行政案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知识性和专业性,独任制难以胜任. 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使行政诉讼具有客观公正的外在形式,维护了当事人的信任感,并使行政诉讼得以公正顺利的进行.本书后详述.

三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外,一律应公开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制度.该制度的意义在于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以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 四两审终审制度其含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局的判决,裁定.两审终审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均要经过第二审程序,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上诉,一审的判决,裁定即为终局的判决,裁定.该制度的意义在于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的异议提供解决的途经, 同时又以二审终审的方式平息争执,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简述我国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

结合《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如下: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3违法侵权标准。

简述行政诉讼中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计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时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特殊行政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的具体确认方式

1.经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定。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准署名,谁被告”。这种形式化的标准既方便起诉人确定适合的被告,也可以使行政机关加强责任行政意识。

2.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确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必须在60日或法律规定的更长的时间的法定期间内审查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复议决定,就存在着当事人以谁为被告起诉的问题。此时以谁为被告应该取决于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法定期间内不作为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

3.行政机关新组建的机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告确定。

依据“谁主体,谁被告”的规则,如果这些组建的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就应以该新组建的机构作被告;如果没有,则被告是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4.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的情形下的被告确定。

一般而言,如果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如果非行政机关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那么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可以作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形下的被告确定。

行政机关被撤销以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旧存在,因此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由法律明确谁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时间,可能发生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原告尚未提起诉讼之前,也可能发生于诉讼进行之中。撤销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撤销后职权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继续行使该项职权;

2.撤销后,并入其他行政机关或与其他行政机关合并后成立一新的机关,原行政职权由所并入机关或新成立的机关行使;

3.撤销后分立为几个行政机关,原职权由其中一个或几个继续行使。

但不管是哪种情形,被告均是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有时可能出现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情况,此时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6.机关越权情形下的被告确定

按照“谁行为,谁被告”的规则,被告无疑是越权的行政机关。虽然此时越权的行政机关不具有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无论是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角度,还是从方便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角度,均应由越权的行政机关作被告。这可视为是“谁主体,谁被告”规则的例外。

第三人的种类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有别。从目前的行政审判实践来看,第三人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一)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

这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上处于相对人或相关人的地位。地位相似首先表现于资格相同,即都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次表现为实践中联系紧密,他们中的大多数具有原告资格,只是在程序上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原告而已。其表现形式有: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

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

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4.行政裁决案中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未起诉的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除以上几种情形以外,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这类第三人本是应当作为被告,只是因为程序上原告不同意而作为了第三人。如果原告同意则作为被告。这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处于行政主体地位,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这种第三人本应作被告,只是无人起诉而已。2.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体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这类第三人因不是行政主体而不能成为被告,但是却可以成为第三人,必要时人民法院可判决由他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原因前已述。

行政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有何区别?

二者的区别体现在:

1诉讼代表人本身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则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不仅是为了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时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则是为了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才参加诉讼。

3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代理必须有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或基于法律的规定;诉讼代表人的推选,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即由部分当事人的授权,并不要求全体当事人的明确授权,但诉讼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仍及于全体原告。

4诉讼代理人有一般代理人和全权代理人之分,一般代理人只能代理特定的诉讼行为;诉讼代表人能代表当事人进行所有的诉讼行为。

5诉讼代理人存在于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诉讼代表人只存在于原告一方。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其他证据相同的特征即相关性、客观性与合法性。除此之外,行政诉讼证据还有自身的特殊性:

第一,证据种类的广泛性;行政诉讼证据的范围要大于其他诉讼的证据范围

第二,证据来源的特定性;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自于行政程序中,并且主要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给人民法院

第三,举证责任分担的特定性。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责任,原告只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对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

第四,证据审查阶段和方式的特定性。行政诉讼法将法院审查证据的活动限制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而不应在其他诉讼阶段

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

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和视听资料。

1.书证,即作为证据的文书,是指以其内容、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一定的思想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其特征是它通过其表达或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在行政诉讼中,作为书证的文书主要有行政决定书、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通知书等。

2.物证是指以其本身固有的形态、品质、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3.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

4.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或者同时利用专门材料和设备对有关案件事实的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作出的科学判断和结论。

6.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现场等进行察看、检验后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7.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设备取得的音响图像资料和利用电脑等设备取得和存储。的数据材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简述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行政诉讼中下列证据应予以排除:1 在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复议机关等收集的证据;2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3 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其二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4其他非法证据。如不具备鉴定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作出的鉴定结论。

简述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方法。

证据保全的条件是:1、必须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2、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对于需要保全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条件

1.原告适格。原告适格,即提起诉讼之人必须符合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责任的承担者,因而为诉讼所不可缺少。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的起诉状有明确的针对性,即必须针对特定的被告,就特定的事某一实际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是指原告向法院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不能空口无凭,必须有事实根据,包括案件的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益,是人民法院审判权作用的领域。属于受诉人民法

院管辖,是指当事人起诉的行政案件依法属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延长起诉期限应符合的条件

1.起诉期限耽误的原因是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2.由于法定事由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这种延长,应是顺延,即把因法定事由而耽误的期限补足,而不是重新计算期限;

3.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应由人民法院决定。另外,对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起诉的程序条件\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问题的规定书P267

起诉权的合法行使除应具备上述法定要件外,还应符合法律中关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问题的规

定。复议与诉讼的关系是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把行政复议程序作为当事

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但是行政诉讼法肯定了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复议前置条件对起诉的约

束力。《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时,当事人选择补救手

段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例外,需要法律、

法规的特别规定。同时,司法最终解决是一般原则,而行政复议裁决终局是例外。

1.行政案件经复议的情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行政复议的情况主要有: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强制性选择。所谓强制性选择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

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两种选择,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而为之。并且,选

择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判,当事人也因选择复议而丧失起诉权,不得再

提起诉讼。

(2)一级复议前置。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

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一级复议前置的规定。一般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

一级复议前置原则。

3二级复议前置。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该复议决定不服

的,还需要向再上一级机关复议,对最终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为二级复议前置程序。

当事人没有穷尽行政补救的手段不能向法院起诉。

另外,有以下两种须经复议的情形值得注意:第一、法律、法规只规定对某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

以申请复议,没有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应先

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复议前置程序的特殊情况;第二、法律、

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中

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情形。

在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手段。行政复议并

非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相对人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

政诉讼,这里所体现的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这一原则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根本准则。在相

对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应注意出现以下三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1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如果最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

那么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司法机关,那么司法机关的

裁决就是最终的,当事人再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复议和诉讼不能齐头并进,相对人一旦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就应当等待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如果复议机关迟迟不作决定,也要等待复议期限的经过,这样一方面是对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权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不会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带来混乱。

3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期限”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相对人提出复议又撤回复议申请的期间不予排除。

综上,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状时理应根据上述规定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待:对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复议终局的案件,则应在明确告知当事人后裁定不予受理。

简述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

1.原告是否适格。即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否适格。原告起诉时仅满足有明确的被告要求即可,最终明确被告是法院的职责。

3.原告起诉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请求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以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是否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以及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的是否已经过复议。

7.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8.起诉人是否重复起诉。如果起诉人再向其他法院起诉,该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这项规定是为了防止出现不一致的判决以及保证诉讼的稳定性。

9.起诉人已撤回起诉再行起诉是否有正当理由。原则上,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诉讼标的是否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主张或否认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它是法院所裁判的对象,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标的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在其他生效的行政判决中已被确认。相对人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这会出现不一致的判决而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况。

11.起诉是否具备其他法定要件。除前面所列的10条外,法院还要审查当事人起诉是否具备其他的法定要件,例如起诉状是否符合一般的形式要求等。

对起诉审查的结果

1.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

2.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3.对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当事人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内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4.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

第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为人民法院;

第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第二次法律适用,也就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作过的法律适用的再适用,也可称为审查适用,这是行政诉讼法的法律适用与刑事、民事法律适用的最根本区别,也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独特之处所在;

第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最终的适用,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其效力高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法

律适用;

第四、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1.法律、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这与对规章的参照适用形成对比。

2.规章的参照适用

“参照”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规章进行斟酌和鉴定后,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余地,可以不予适用。

3.其他规定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可以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参考,对于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但是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规章所存在的缺陷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样存在,甚至更为严重。因此在适用之前,必须对其合法性进行严格确定。

4.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在审判中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法院根据司法解释判案但在判决书中却不引用,将会大大降低判决书的说理性,难以使当事人相信法院是在依法判案。因此规定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克服以上弊端。

简述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是:1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的合并;2两个分属于不同诉讼系列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内在联系。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亦是行政诉讼的原告。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具体情形

(1)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法规。

3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

(4)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5)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具备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并且其行为形式上也合法,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违反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滥用职权实际属于权力的不正当行使。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有:第一,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故意考虑一些不相关因素或者故意不考虑一些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故意延迟和不作为;第三,不一致的解释与反复无常,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第四,不当授权与委托等。

撤销判决的处理方式

(1)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1.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

1)被告负有法定职责,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

2)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2.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

(1)变更判决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即只有对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才有权判决变更,而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变更。

2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行为都可以判决变更。

3.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形式。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情形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的问题。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不能或不适宜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又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4.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

二审判决的种类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用判决的方式,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肯定,认可其合法性,并确认其法律效力。

(2)依法改判。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用判决的形式直接改正第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

依法改判适用于两种情况:

第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

第二,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二审法院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二审对原审判决遗漏问题以及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

(1)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3)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对再审案件的处理情况

1.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

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4.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具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行迳行驳回起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3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试述控制行政权力的必要性

(1)行政权力是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无权力便无法进行管理;

(2)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应当是随心所欲的,而应当有一定的法律界限,防止侵害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3)在现代社会,如果行政权力不受控制,不依法行政,就不会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社会也会因此而失去发展的可能;

(4)行政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奠基性原则,也是当今各国公认的行政法原则。

谈谈你是如何理解比例原则的

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比例原则通常包含三个次要原则或子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妥当性原则关注手段对目的的实现作用;必要性原则注重手段的最小负面影响;均衡原则则是对采取该手段所欲实现的目的价值进行考量。

1.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或适应性原则,是指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它针对的是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客观联系,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必须适合于达成行政目的。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根本不能实现行政目的,则属于违反此项原则。

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或最温和之手段原则,是指在有多种能同样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行政主体应选择采取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即手段的选择以达到目的为限。

3.均衡原则。又可称为狭义比例原则、法益相称性原则等,是指行政主体为达成行政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即行政手段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超过这一限度。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

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划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第一,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因而也只能用法定的内部手段和方式去进行;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因而能够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去进行。第二,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划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理论意义。首先,它对确定和判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决定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法律规定也是有所区别的;再次,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法学理论上对行政行为体系构成进行考察与研究的一种基本思路与方法。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划分则决定了在此范围内人民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程度和深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不予审理。对于羁束行为,相对方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自由裁量行为,如果不是显失公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对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分类研究的意义,在于明确二者的不同规则,有助于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判断。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由于是针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为,所以,相对方提起的必是违法撤销之诉,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应是该行为是否违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最终的判决,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维持判决,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作出撤销判决。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由于是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所以,相对方提起的是请求作为之诉,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则应是相对方是否提出合法申请,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对相对方的请求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等,最终的判决则是指向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作为,是否履行职责的判决。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划分单方与双方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1它们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征,使其各自在成立时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不同;2有利于确认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并有利于认定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名词解释和简答

1.简述生态入侵的四个阶段。 ①入侵:生物离开原生存的生态系统到一个新的环境,绝大部分是由人类活动造成的。 ②定居:生物到达入侵地区后,经过对当地生态条件的驯化,能够生长、发育并进行了繁殖,至少完成一个世代。 ③适应:入侵生物已在新地区繁殖了几代。由于人侵时间短,个体基数小,所以,种群数量增长不快,但每一代对新环境的适应能力都有所增强。 ④扩展:入侵生物已基本适应于新生态系统中生活,种群已发展到一定数量,具有合理年龄结构和性比,并且有快速增长和扩散的能力 2.简述三种年龄锥体的特征? ①增长型:幼年个体数量多,老年个体少;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种群增长。正金字塔型。 ②稳定型:幼年、中年、老年个体数量大于相等;出生率等于死亡率;种群数量保持不变。钟型。 ③下降型:1.幼年个体少,老年个体多;出生率小于死亡率;种群下降。壶型

3.简述三种存活曲线的特征,每种存活曲线至少列举一个物种。 ①Ⅰ型:幼年存活率高,大多数个体在老年时死亡。如人类、大熊猫、大角羊、山羊、华南虎等。 ②Ⅱ型:幼年、中年、老年个体死亡率相似。如小型哺乳动物、成鸟、水螅等。 ③Ⅲ型:幼年个体死亡率高,之后死亡率低。如鱼类、大多数无脊椎动物、牡蛎等 4.请问r- 与K-对策者的特征主要区别有哪些? 5.请问捕食作用的生态学意义有哪些? ①生物群落的能量由捕食作用得到传递; ②捕食者对被捕食者种群进行合理的调节; ③捕食者在被捕食者的进化中起着选择性作用。 6.有效积温法则在农业生产中有哪些应用?

7.举例说明资源与条件有什么区别? 条件:有机体不能消耗也不能耗尽的生态因子,如对鱼类来说温度、酸度、太阳辐射是它的条件。 资源:有机体可以利用并可以耗尽的生态因子,如对植物来说光和无机营养物就是资源,对动物来说食物和空间就是资源。 资源与条件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有时因类群而异,如太阳辐射对昆虫来说是条件,但对植物来说就是资源;有时因时间与环境状况而异,同一因子既可以是资源,也可以作为条件,如在干旱季节,水分对植物来说是资源,而在雨季,特别是降大雨时,会将植物打倒或冲走,这是水分却变成了条件。 8.从生态学角度考虑,C3和C4植物有哪一些区别? C3植物进行光合作用的最初产物为三碳植物,碳吸收效率低,故叶子气孔开放时间长,失水多即水利用效率低,能量消耗低,一般生活在除热带和沙漠之外其他栖息地中。如小麦、水青冈。 C4植物进行光合作用的最初产物为四碳产物,碳吸收效率高,故叶子气候开放时间短,失水少及水利用效率高,但能量消耗高,一般生活热带和沙漠地带。如高粱、玉米。 9.三种演替模型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0.简述三种演替群落顶级学说。 单顶级学说:一个气候区只有一种顶极群落,究竟产生什么样的顶极群落,取决于当地的气候条件。 多顶级学说:任何一个地区的顶极群落可以有多个,如土壤顶级、地形顶级、火烧顶级、动物顶级 顶级-格局学说:环境条件存在梯度变化,顶极类型也是连续逐渐变化的。 11、种群的特征、参数有哪些?并分别加以简单描述。 ①种群的基本特征是种群密度或种群大小,描述种群数量的大小; ②影响种群密度的4个参数是出生率、死亡率、迁入率和死亡率,称为初级种群参数,出生率、迁入率表示种群的所得,死亡率、死亡率表示种群的损失,种群数量动态变动取决于这两组力量的对比。 ③除此之外,种群还有其他一些特征,如年龄结构、性比、种群增长率、种群空间分型等,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 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 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 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 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 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 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 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 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 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 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 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 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 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 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 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 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 22.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23.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 人。 2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 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5.民事责任能力,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文献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文献学 【名词解释】 1.《三体石经》 2.《穆天子传》 【老师笔记】“信史”,即可信的历史。《穆天子传》虽然影响很大,但传说的成分更多。因此,它不是信史。 【百度解释】记述周穆王事迹而带有虚构成分的传记作品。又名《周王传》﹑《周穆王游行记》,是西周的历史神话典籍之一。。作者不详。为晋咸宁五年(279)汲县民盗掘魏襄王墓所得竹书之一。共6卷。前5卷记周穆王驾八骏马西征之事﹔后1卷记穆王美人盛姬卒于途中而返葬事﹐别名《盛姬录》。后虽有人疑为伪书﹐但一般认为它是周穆王至魏襄王间的传闻记录。 西晋初年(太康二年),在今河南汲县发现一座战国时期魏国墓葬,出土一大批竹简,均为重要文化典籍,通称“汲冢竹书”,竹简长二尺四寸(古尺),每简四十字,用墨书写。其中有《穆天子传》﹑《周穆王美人盛姬死事》,后合并为至今流传的《穆天子传》。由荀勖校订全书六卷。 3.善本 善本最早是指校勘严密,无文字讹误,刻印精美的古籍,后含义渐广,包括刻印较早、流传较少的各类古籍。实际上,真正的善本仍应主要着眼于书的内容,着眼于古籍的科学研究价值和历史文物价值。 善本的完整定义: (1)元代及元代以前刻印或抄写的图书。 (2)明代刻印、抄写的图书(版本模糊,流传较多者不在内)。 (3)清代乾隆及乾隆年以前流传较少的印本、抄本。 (4)太平天国及历代农民革命政权所印行的图书。 (5)辛亥革命前在学术研究上有独到见解或有学派特点,或集众说较有系统的稿本,以及流传很少的刻本、抄本。 (6)辛亥革命前反映某一时期,某一领域或某一事件资料方面的稿本及较少见的刻本、抄本。 (7)辛亥革命前的有名人学者批校、题跋或抄录前人批校而有参考价值的印、抄本。(8)在印刷上能反映我国印刷技术发展,代表一定时期印刷水平的各种活字本、套印本,或有较精版画的刻本。 (9)明代印谱,清代集古印谱,名家篆刻的钤印本(有特色或有亲笔题记的)。 4.类书

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简答题(4个或者5个) 1.简述DHCP的工作原理。(两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1 答: (1) 发现DHCP服务器 (2)提供IP租用地址 (3)接受租约并确认 (4)确认租约 1.数据链路层的功能有哪些?(2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2 答: (1)成帧(2)差错控制(3)流量控制。 (4)链路管理(5) MAC传输(6)区别数据和控制信息(7)透明传输 1.CDMA的主要优缺点?(两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3 答:优点 (1)具有具有抗干扰、抗多径衰落的能力。 (2)系统容量大。 (3)CDMA系统具有软容量特性。 (4)不需要复杂的频率分配。 (5)CDMA系统具有软切换功能。 (6)具有保密性强等优点。 (7)设备简单,电路设计简单,电池利用时间也更长。 缺点: (1)占用频谱较宽。 (2)具有码分多址系统特有的多址干扰和远近效应。 1.画出01101100的曼彻斯特编码和差分曼彻斯特编码。(两个老师都画了)那就是必考的咯(计算题或者应用题)

1.简述IP地址的分类及每类的特点。(了解,用于计算题) 答:根据网络号和主机号所占比特位数的不同,IP 地址可以分为A、B、C、D、E 五大类。 A 类IP 地址网络号占1 字节,主机号占3 字节,第1 个比特固定是0。 B 类IP 地址网络号占2 字节,主机号占2 字节,前两个比特固定是10。 C 类IP 地址网络号占3 字节,主机号占1字节,前三个比特固定是110。 A、B、C 类地址用来分配给主机和路由器。 2.试简述PPP协议的工作过程。(张福生,背一下吧) 答: (1)建立物理连接 (2)建立数据链路 (3)用户认证阶段 (4)进入网络层配置阶段,此时用IPCP协议 (5)数据传输阶段,此时用IP协议 (6)数据传输完毕后,用户断开网络连接 (7)断开数据链路 简述路由器和交换机的区别。(张福生,背一下!) 答: 1、工作层次不同(路由器工作在网络层,交换机工作在数据链路层) 2、数据转发依赖的对象不同 3、路由器能够分割广播域,而交换机只能分割冲突域,不能分割广播域 4、路由器能够提供防火墙服务 简述PAP 协议与CHAP 协议的不同(王知非,不用怎么背,有个印象吧!) 答:PAP 和CHAP 都是用户认证协议。PAP 直接将用户名和密码发送到系统进行验证,安全性不好。CHAP 协议不直接发送用户名和密码,而是根据系统发来的Challenge 值,使用事先定义好的函数作用于Challenge 值和用户的口令,生成一个值,将这个值和用户名发送给系统。系统收到后,根据用户名查找到对应的口令,使用相同的函数对Challenge 值和查到的口令进行计算,如果结果和用户发来的值相同,那么就通过认证,否则认证失败。 简述异步传输和同步传输各自的特点。(张福生,简单了解下就可以) 答:在异步传输中,传输的单位是字节。对于每个要发送的字节,它的开始都要附加一个比特,这个比特称为起始位通常为0。同时这个字节的尾部还要加上一个比特,称为停止位通常为1。接收方检测到起始位后,就启动一个时钟,这个时钟会与发送方的时钟保持同步,并开始接收比特,当收完一个字节后,接收方就等待停止位到达。检测到停止位后,接收方就停止接收数据,直到检测到下一个起始位。 在同步传输中,传输的单位称为帧。一个帧可以包含多个字节,字节和字节之间没有间隙,收发双方传递的就是不间断的0、1 比特流。在每一帧的首尾会有特殊的比特组合作为标志,表示帧的开始和结束。开始标志不仅能够通知接收方帧已到达,它同时还能让接收方的采样速度和比特的到达速度保持一致,使收发双方进入同步。同步传输速度快,效率高,不仅要求建立帧同步,在一个帧内的每一个比特也都要求同步,要求比较高。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 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 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 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 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名词解释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含义: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见义勇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损害广义的理解中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狭义的理解中损害则专指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称为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不过,现一般都用广义。 加害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既包括加害人自己侵害他人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也包括雇员、被监护人等致人损害或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状况。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 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指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 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加害人的惩罚。 广义的责任抗辩,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数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中医诊断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 1.主诉——病人就诊时陈述的最主要的症状或体征及其持续时间。 2.壮热——病人高热不退,但恶热不恶寒,多见于里热证极期阶段。 3.潮热——病人定时发热或定时热甚,如潮汐之有定时。 4.寒热往来——恶寒与发热交替而作,见于半表半里证或疟疾病。 5.自汗——经常汗出不止,活动后更甚者,多见于气虚、阳虚。 6.盗汗——入睡时汗出,醒后汗自止,多见于阴虚内热证。 7.消谷善饥——食欲过于旺盛,多食而易饥,是胃火炽盛所致。 8.除中——久病之人,本不能食,突然欲食,甚至暴食,是脾胃之气将绝之象。 9.里急后重——腹痛窘迫,时时欲泻,肛门重坠,便出不爽,是湿热痢疾主症。 10.得神——人之两目灵活,面色荣润,表情自然,体态自如,言语清晰,意识 清楚者,是精充气足神旺的表现。 11.失神——病人目光呆滞,面色晦暗,神情萎糜,身重迟钝,语声断续,意识 朦胧者,是精衰气脱神亡的表现。 12.主色——凡人之种族皮肤的正常颜色。 13.善色——病色有光泽者,称为善色,说明精气未衰,胃气尚荣,预后较好。 14.萎黄——病人面色淡黄,枯槁无华者,是脾虚精亏的表现。 15.阴黄——面色黄而晦暗如烟熏者,因寒湿内停,困扰脾阳所致。 16.瘿瘤——颈前颌下喉结之处,有肿物如瘤,或大或小,可随吞咽上下移动, 多因肝郁气结痰凝所致。 17.瘰疬——颈侧皮里膜外肿起结核,形状累累如珠,历历可数者,多因肺肾阴 虚,虚火灼痰,结于颈项。 18.解颅——小儿囟门迟迟不能闭合,是肾气不足,发育不良的表现。 19.透关射甲——小儿指纹透过风、气、命三关,一直延伸到指甲端者,提示病 情危重。 20.染苔——若因某些食物或药物,致使舌苔染上颜色。染苔并非疾病所致,无 临床意义。 21.镜面舌——全舌之苔退去,舌面光洁如镜者,多因胃气匮乏,胃阴枯涸。 22.有根苔——舌苔紧贴舌面,刮之难去,似从舌体长出来的。 23.呃逆——有气上逆于咽喉而出,发出一种不由自主的冲激声音,声短而频, 由胃气上逆所致。 24.六阳脉——凡两手寸关尺六脉常洪大等同,而无病象者。 25.相兼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单一脉相兼组合而成的脉象,又称复合脉。 26.脉症顺逆——临床上以脉与症相应或不相应,以辨别疾病之顺逆。 27.举按寻——是切脉的指力轻重,轻手循之曰举,重手取之曰按,不轻不重, 委曲求之曰寻。 28.症——疾病所反映的单个症状、体征,是机体病变的客观表现。 29.病——对疾病全过程的特点、规律所作的病理性概括。 30.证——对疾病所处一定阶段病位、病因、病性、病势等所作的病理性概括。 31.辨证——在中医诊断理论的指导下,分析四诊资料,辨别疾病证的过程。 32.里邪出表——先有里证,继而汗出,或疹 透露,是病邪由里达表的现象。 33.热证——感受热邪,或阴虚阳亢,致使机体的机能活动亢进所表现的具有温、 热特点的证候。 34.寒热错杂——在同一病人身上,同时既有寒证,又有热证表现的证候。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财产 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 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5、善良风俗 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6、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 9、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2、非行为事实 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 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14、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15、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侵权法学习思路及要点

第五编侵权行为法习题 第二十六章侵权行为概述 一、名词解释 侵权行为 二、简答简述题 侵权行为有哪些特征? 三、选择题 1、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 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一住店客人参付房钱即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3、某商场家电部一员工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裂,致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将几台质检不合格商品包装出厂。该员工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产品责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 B.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 C.前者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后者则主要为修理、更换 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 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1、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 2、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合法权益。 3、侵权行为是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责任除外。 4、侵权行为是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的侵权行为 5、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6、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7、侵权行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题答案

1.公司战略 又称总体战略,是一个企业的整体战略总纲,是企业最高管理层指导和控制企业一切行为的最高行动纲领 2.战略群体 是指产业内执行相同或类似战略,并具有类似战略特性的一组企业。 3.企业使命 是指管理者为企业确定的较长时期的生产经营的总方向、总目的、总特征和总的指导思想 4.战略联盟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一定目的通过一定方式组成的网络式联合体5.重点集中战略 称为聚焦战略,是指企业或事业部的经营活动集中于某一特定的购买集团、产品线的某一部分或某一地域市场的一种战略 6、新兴行业 是指由于技术创新的结果,或新的消费需要的推动,或其他经济、技术因素的变化使某种新产品或新的服务成为一种现实的发展机会,从而新形成或重新形成一个行业 7. 进入壁垒 是指要进入一个产业需要克服的障碍和付出的代价 8. 企业愿景 是企业领导者对企业前景和发展方向的一种高度概括。 是一个企业的领导用以统一每个企业员工的思想和行动的有力武器。它由企业的核心理念和未来的展望两部分所组成 9. 生产战略 是企业在生产的成本、质量、流程等方面建立和发展相对竞争优势的基本途径,规定企业生产制造和采购部门的工作方向,为实现企业总体战略服务。 10. 相关多元化 又称为同心多元化,是指虽然企业发展的业务具有新的特征,但它与企业的现有业务具有战略上的适应性,它们在技术、工艺、销售渠道、产品等方面具有共同

的或是相近的特点。 11. 成本领先战略 也称为低成本战略,是指企业通过有效途径降低成本,使企业的全部成本低于竞争对手的成本,甚至是同行业中最低的成本,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一种战略。13、战略控制 是指将预定的战略目标与实际效果进行比较,检测偏差程度,评价其是否符合与其目标要求,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借以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动态调节过程。14.退出壁垒 是指企业在退出某个产业时要克服的障碍和付出的代价 15.财务战略财务战略 就是根据公司战略、竞争战略和其他职能战略的要求,对企业资金进行筹集、运用、分配以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方略 16.不相关多元化 又称为集团多元化,即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其他行业的业务,或者在其他行业投资,把业务领域拓展到其它行业中去,新产品、新业务与企业现有的业务、技术、市场毫无关系 17.差异化战略 是指为使企业产品与竞争对手产品有明显的区别,形成与众不同的特点而采取的一种战略。这种战略的核心是取得某种对顾客有价值的独特性 18. 差异化战略 是指为使企业产品与竞争对手产品有明显的区别,形成与众不同的特点而采取的一种战略。 19.规模经济 是指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随着产量的增加,平均成本不断降低的事实。规模经济是由于一定的产量范围内,固定成本可以认为变化不大,那么新增的产品就可以分担更多的固定成本,从而使总成本下降。 20.战略群体 战略群体是指产业内执行相同或类似战略,并具有类似战略特性的一组企业。21.市场渗透

名词解释及简答

1、劳动生产率: 答:制造单件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 2、常值系统误差: 答:在顺序加工一批工件中,其加工误差的大小和方向都保持不变,称为。 3、强迫振动: 答:在外界周期性干扰力的作用下,工艺系统被迫产生的振动。 4、表面残余应力: 答:切削过程中金属材料的表层组织发生形状变化和组织变化时,在表层金属与基体材料交界处将会产生相互平衡的弹性力,该应力就是表面残余应力。 5、安装: 答:对工件进行定位、夹紧的过程。 6、欠定位: 答:根据工件的加工要求,应该限制的自由度没有完全被限制的定位。 7、装配尺寸链: 答:产品或部件在装配过程中,由相关零件的尺寸或位置关系所组成的封闭的尺寸系统。 8、柔性制造系统(FMS): 答:是适应多品种,中、小批量机械生产方式的、由计算机控制的、以数控机床设备为基础和以物料存储系统连成的自动加工系统。 9、光整加工: 答:是用于精密零件上公差等级IT5以上或表面粗糙度低于Ra0.5um的加工表面的加工。 10、机械加工工艺过程: 答:采用机械加工的方法,直接改变毛坯形状、尺寸和表面质量使其成为零件的过程。 11、工序 答:一个或一组工人在一个工作地点或一台机床上,对同一个或几个零件进行加工所连续完成的那部分工艺过程。 12、生产过程 答:将原材料转变为成品的所有劳动过程。 13、原理误差 答:加工中采用了近似的加工运动、近似的刀具轮廓和近似的加工方法而产生的原始误差。 14、工艺能力系数 答:C P=T/6σT为工件公差6σ为一批工件尺寸分散范围 15、定位 答:使工件在机床中占有正确的位置。 16、时间定额: 答: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制订出来的完成单件产品或某项工作(如一个工序)所必须消耗的时间。 18、完全互换法: 答:就是在机器的装配中,每个待装配的零件不经挑选、修配和调整就能达到装配精度要求的一种装配方法。 19、过定位: 答:夹具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位元件,重复限制工件上的同一个或几个自由度的现象。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20、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21、形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22、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行为. 2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24、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25、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 2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27、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

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经济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与简答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是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使得他人受到损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与亏损的股权式企业。 提存: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终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不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的行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或亏损的契约式企业。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 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

金融学名词解释题和简答论述题

金融学名词解释题和简 答论述题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金融学名词解释题和简答论述题 一、名词解释. 1.一级市场:又称初级市场或发行市场,是发行金融工具融通资金的市场。 2.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也称证券流通市场、二级市场、次级市场,是指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 3.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金融通过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也可称之为是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的短期融资活动。 4.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影响经济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尤指控制货币供给以及调控利率的各项措施,用以达到特定或维护政策目标。 5.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是由另一种证券(股票、债券、货币或者商品)构成或衍生而来的交易。 6.远期:远期合约是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约定的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相关资产。 7.期货:期货合约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约定价格和数量交割某种金融资产的标准化协议。

8.期权:即选择权,是在未来某一时间行使,故称为“期权”。金融期权合约指期权的购买者在规定时间或规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的合约。 9.互换:互换合约是指双方或多方根据事先达成的条件在未来交换现金流的协议。 10.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已承兑汇票以贴付利息为代价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11.回购:回购,又称补偿贸易,是证券的卖方在出售证券时向证券的买方承诺在指定日期以约定价格再购回证券的协议。 12.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调节货币供应量。 13.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一种“事前”的管理,即属于投资决策的环节。 14.表外业务:表外业务是指凡未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且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的业务。(补充:广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传统的中间业务,又包括金融创新中产生的一些有风险的业务。通常提及的表外业务专指后一类,属狭义表外业务。) 15.通货膨胀:通货膨胀是指在信用货币制度下,流通中的货币数量超过实际需要而引起的货币贬值和物价水平全面而持续的上涨。 16.金融基础设施:狭义的金融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中央银行为主体的支付清算体系;广义的金融基础设施还包括确保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法律程

统计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

名词解释 一、分类数据(categorical data )是只能归于某一类别的非数字型数据,它是对事物进行分类的结果,数据表现为类别,使用文字来表述的。 二、顺序数据(ran k data )是只能归于某一有序类别的非数字型数据。 三、数值型数据(metric data )是按数字尺度测量的观察值,其结果表现为具体的数值。 四、系统抽样(systematic sampling )将总体中的所有单位(抽样单位)按一定顺序排列,在规定的范围内随机的抽取一个单位作为初始单位,然后按事先规定好的规则确定其他样本单位,这种抽样方法被称为系统抽样。 五、非概率抽样(non-probability sampling )是相对于概率抽样而言的,指抽取样本时不是依据随机原则,而是根据研究目的对数据的要求,采取某种方式从总体中抽出部分单位对其实施调查。 六、抽样误差(sampling error )是由于抽样的随机性引起的样本结果与总体真值之间的误差。 七、四分位数(quartile)也称四分位点,他是一组数据排序后处于25%和75%位置上的值。四分位数是通过3个点将全部数据等分为4部分,其中每部分包括25%的数据。 八、离散系数也成为变异系数(coefficient of variation ),它是一组数据的标准差与其相应的平均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s s v x = 离散系数是测度数据离散程度的相对统计量,主要是用于比较不同样本数据的离散程度。离散系数大,说明数据的离散程度也大;离散系数小,说明数据的离散程度也小。 九、泊松分布(Poisson distribution )是用来描述在一指定时间范围内或在指定的面积或体积之内某一事件出现的次数的分布。 十、中心极限定理(central limit theorem ):设从均值μ、2σ(有限)的任意一个总体中抽取样本量为n 的样本,当n 充分大时,样本均值X 的抽样分布近似服从均值为μ、方差2σ/n 的正态分布。 十一、置信区间(confidence interval )在区间估计中,有样本统计量所构造的总体参数的估计区间称为置信区间,其中区间的最小值称为置信上限。 十二、显著性水平(significant level)是一个统计专有名词,在假设检验中,它的含义是当原假设正确时却被拒绝的概率或风险,其实这就是前面所说假设检验中犯弃真错误的概率,它是由人们根据检验的要求确定的,通常取0.05α=或0.01α=,这表明,当做出接受原假设的决定时,其正确的概率为95%或99%。 十三、方差分析(analysis of variance, ANOV A )就是通过检验各总体的均值是否相等来判断分类型自变量对数值型因变量是否有显著影响。 十四、相关系数(correlation coefficient )是根据样本数据计算的度量两个变量之间线性关系强度的统计量。 十五、回归模型(regression model )对于具有线性关系的两个变量,可以用一个线性方程来表示他们之间的关系。描述因变量y 如何依赖于自变量x 和误差项ε的方程称为回归模型。 十六、点估计 利用估计的回归方程,对于x 的一个特定值0x ,求出y 的一个估计值就是点估计。点估计可分为两种:一是平均值的点估计;二是个别值的点估计。 十七、时间序列(time series )是同一现象在不同时间上的相继观察值排列而成的序列。 十八、指数平滑法(exponential smoothing )是通过对过去的观察值加权平均进行预测的一种方法,该方法使t+1期的预测值等于t 期的实际观察值与t 期的预测值的加权平均值。 十九、指数,或称统计指数,是分析社会经济现象数量变化的一种重要统计方法。指数是测定多项内容数量综合变动的相对数。这个概念中包含两个重点:第一个要点是指数的实质是测定多项内容;指数概念的第二个要点是其表现形式为动态相对数,既然是动态相对

民法学总论完整版名词解释

民法学总论完整版名词解释 1、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2]: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大陆法系[3]: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 意思自治[4]: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起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5. 身份平等[5]: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 诚实信用[6]: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 7. 权利不得滥用[7]:又称禁止权利滥用。《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 民事法律事实[8]: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9. 原始取得[9]:权利的原始取得,又称权利的绝对发生,指不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一个新的权利,如通过善意取得、无主物先占、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的权利。10. 继受取得[10]:又称权利的相对发生,即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权利,如基于买卖、赠与、互易等而取得权利。 11. 自然人[11]: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儿出生的人,民法上的自然人,专指有自然生命的人具有权利主体这一身份而言。自然人的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每个自然人都是具体的、唯一的、不可代替的主体。 12. 民事权利能力[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是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13. 民事行为能力[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去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具备了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可以很好地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14. 监护[14]: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任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5. 宣告失踪[15]: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6. 宣告死亡[16]: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17. 住所[17]:是指自然人以久主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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