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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项目升压站SVG无功补偿装置采购合同

XX(49.5MW)风电项目SVG无功补偿装置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XX-JG-XX-08

买方: XX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卖方: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XX

XX年XX月XX日

XX49.5MW试验风电场项目SVG无功补偿装置采购合同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是指XX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卖方”是指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卖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

1.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物品,如本合同附件所列和规定。

1.8“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试验。

1.9“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10“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2“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服务。

1.13“现场”是指XX省XX市XX镇XX风电场,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4“备品备件”是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设备备用部件。

1.15“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设备在调试和工程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6“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17“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或签名的文件。

1.18“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2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XX49.5MW试验风电场。

2.1设备名称、数量

设备名称:SVG无功补偿装置。

数量:一套

2.2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提供的技术服务和技术资料按本合同附件1。

2.4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

2.5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供货范围与供货期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定不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短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3.3供货期,卖方承诺在技术协议签订后 70 天(XX年8月30日前),完成SVG无功补偿装置交货。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14X 万元(大写:壹佰肆拾X万元人民币)。

本合同价格为指定位置就位价,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含运费、装卸费及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投标报价表。

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期内为不变价。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电汇、银行托收或汇票。

5.3合同设备款的支付(1:6:2:1)。

5.3.1预付款:

合同生效,且卖方提交经买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设备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函后1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设备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

5.3.2进度款:

卖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交货计划,将合同设备运到交货地点,提交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且合同双方签署交货验收证书后1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到货设备合同价款60%的到货款。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后60日内,买方应完成该次付款。

5.3.3验收款:

合同双方在设备初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到货设备合同价款20%的验收款。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后90日内,买方应完成该次付款。

卖方完成全部合同内容,且提交设备合同价款100%的增值税发票后15日内,买方退还卖方提交的履约保函。

5.3.4质保金

剩余设备合同价款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设备投运满一年后15日内支付。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应满足工程安装进度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件的完整性。

6.2交货时间及地点:要求卖方按照设备交货计划完成合同所有设备制造并运至交货地点。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XX49.5MW试验风电场各机位,确切地点由买方派工程代表现场指定。全部设备及附件必须在约定时间之前运到现场,且配套专用工具、吊具等同时或先到现场。

6.3合同生效后10天内卖方应按本合同附件1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名称、总重量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货物预计启动3天前,卖方以传真将6.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

6.4合同设备的交货日期以全部合同设备运到买方交货地点,双方在货物清单上签字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10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卖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6.6在每批货物备妥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发运日;

(3)货物名称及编号;

(4)货物总毛重量;

(5)货物总体积;

(6)总包装件数;

(7)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卖方应按附件1《技术规范》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施工、调试、试验、检验、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6.8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6.9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6.10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0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 11因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买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视为卖方已交货)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

6.12卖方必须派专人随车押送货物到交货地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现场验货。路途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

7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及防磨损措施。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设备安装现场。设备装货和包装前,卖方负责对其进行检查和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设备名称、编号、图号;

(4)箱号/件号;

(5)数量;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7.4对裸装货物应在金属标签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并要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书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7.6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3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并按7.3款注明上述内容。

7.7各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良好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随整车发送。

7.8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9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长途运输、防雨、防潮和防磨损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毛重;

(4)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0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遇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发现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不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以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8.1款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二份。

8.4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5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双方立即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6各次会议及其联络方式双方均应作会议纪要,并以双方签字为准。所签纪要双方必须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并且以签字后的修改本为准。

8.7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8.8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9对盖有“密件”印章卖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0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8.11卖方(包括分包)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2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3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8.14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9质量保证与检验

9.1卖方应按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进行质量管理。

9.1.1卖方应在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从开始供货到最终验收),保证并负责所有供货和服务的质量,即要保证所有这些供货和服务的质量符合合同中有关技术、交货、验收和价格所规定的要求。

9.1.2卖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应满足以下要求:

卖方应建立健全工厂的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并取得ISO9001认证),认真进行产品的质量检查。产品质量自检报告应抄送买方,或买方有权进行抽查。

9.2工厂检验

9.2.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卖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9.2.2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生产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9.2.3卖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附件1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卖方要求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买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卖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9.2.4工厂检验要按附件1有关标准进行。

9.2.5出厂试验验收

在设备制造完毕后,卖方应组织出厂验收试验。出厂验收试验应有业主代表参加。验收日期应提前10天通知业主。出厂验收试验按DL/T 537-2202标准及有关标准进行。

9.3现场开箱检验

9.3.1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3天

前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9.3.2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缺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更换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损坏或缺陷,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5日内提供或更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承担。

9.3.3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提出,并书面通知买方,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3.4如双方代表在合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3.5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9.3.1至9.3.2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3.6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风机安装延误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少发电费和相关的一切费用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付款或保证金中扣除。

9.3.6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风力发电工程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5天,否则按11.11款处理。

9.3.7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风力发电场施工现场之日起的3个月。

9.3.8上述9.3.1至9.3.7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4设备性能现场验收试验

9.4.1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附件1的要求。

9.4.2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合同确定。一般为买方现场。

9.4.3性能试验的时间:试验在试运行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买方确定。

9.4.4性能验收试验由买方主持,卖方参加。试验大纲由买方提供,与卖方讨论后确定。如试验在工厂进行,卖方要按本附件9.4.7款要求进行配合;如试验在工厂进行,试验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等由卖方提供。

9.4.5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买方提出卖方确认。

9.4.6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买方提出卖方确认。

9.4.7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卖方提供,参加方配合。卖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9.4.8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

本附件9.4.7和卖方试验的配合等费用已在合同总价内。

9.4.9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以买方为主编写,卖方参加,共同签章确认结论。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按合同中有关条款执行。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试验结果必须真实),并进行确认签字盖章。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10.2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的问题。

10.3试运行时间为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连续稳定运行15日。试运行期间若发生与本合同不符的情况时,双方要进行协商,商洽试运行期间的问题如何解决,否则买方不予性能初步验收。

10.4试运行结束后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性能验收试验完毕,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10.5买方在确认以下工作进行完毕后可进行最终验收,并由双方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否则不予终验。

10.5.1返修部件已补齐,并由买方确认无任何质量差错。

10.5.2双方签订返修协议。

10.6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20天内按照11.5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书。

10.7买方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参数截至出具的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一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11.3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0.8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示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p-总费用(元)

a-人工费(元/小时·人)

h-人时(小时·人)

M-材料费(元)

c-台班数(台·班)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11 保证与索赔

11.1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15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款和11款有关条款执行。

11.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1《技术规范》所交的技术资料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卖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1.3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5天内,否则,应按11.12款处理。

11.4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5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20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6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3.3条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索赔或委托买方安排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保险费、少发电费、修理费等由卖方负担。

11.7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8由于卖方责任合同设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技术规范》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指标时,

卖方应承担违约金。

11.9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1.10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推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6.4款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违约金。

迟交1—2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3—5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2%;

迟交5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3%;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1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1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卖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件,迟交时间的计算以6.9款规定为准。

11.12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0.5%的违约赔偿金,本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

11.13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11.10、11.12款承担的本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本合同设备总价的10%。

11.14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11.15如果由于买方原因,迟付货款,买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1—2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3%;

迟交3—5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7%;

迟交5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0%;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买方除支付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每套设备总价的5% 。

11.16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由其自己制造的。若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设备外委其它制造厂加工生产,用改挂名牌等手段欺骗买方,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依法向卖方追究经济责任。

12 保险

卖方需对合同设备,根据陆运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卖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到工地交货(包括卸货)止。

13 税费

1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卖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卖方承担。

13.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卖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包括运费)、进口设备或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卖方承担。

14 分包与外购

14.1卖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或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购)。卖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买方同意,否则不得分包。

14.2卖方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或部件的内容和比例提交买方同意后,在本合同生效1个月内,将此部分设备或部件的分包商预选名单、分包商资质材料,提交给买方。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分包商文件后1个月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卖方须在买方同意的分包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买方。

14.3分包(外购)设备或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8.9、8.10、8.11款的规定办理。

14.4卖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5.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后方能生效。将修改后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5.2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2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5.3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5.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

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5.5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买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10-30%并赔偿卖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6因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价格的10-30%,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7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换(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买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买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5.8若15.7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已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卖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买方,卖方应给买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买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引起的对卖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16 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6.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7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切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6.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运试行和验收等问题)。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17.2仲裁地点为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17.3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7.4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7.5在进行仲裁或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仲裁或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8 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公章。

(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19 其它

19.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2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3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做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9.4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9.5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9.6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互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9.7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19.8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在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9.9本合同一式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6份。

19.10本合同双方的地址如下:

买方:XX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卖方: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盖单位合同章)(盖单位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签字日期:XX年XX月XX日签字日期:XX年XX月XX日

三、合同附件附件1:SVG无功补偿装置技术协议书

附件2: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

2.1主要安装设备如下:

2.2备品备件数量

2.3专用工具

2.4合同价格表2.4.1总价格表

2.4.2分项价格表

雷器3只、三相隔离开关1组、中性点单相接地开关1组、端子箱、铜母线(长度至电缆终端头),支架,围栏,支持绝缘子,联接导线及金具,并附相对应数量的所需工具、易损件、附件及备件等.(其中围栏钢管四角采用热镀锌后浸塑处理)。

2.4.3国内分包与外购分项价格表

2.4.4进口设备(部套)分项价格表

附件3: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

致: XX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本保函是为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卖方)于 XX.XX.XX 签订第 XX-JG-XX-08合同为XX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称买方)提供 SVG无功补偿装置提供履约担保。

(以下简称银行)以及他的继承人、受让人为了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并放弃追索权,根据并同意下列条款,保证付给买方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价格的%,即万元人民币。

1、当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文件规定和此后双方同意的对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无不同意见,银行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时,银行将立即按买方所要求的金额和方式付给买方。

2、按上述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赋、关税、费用、手续费或任何人以任何性质的扣款。

3、本保函的规定是我们银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合同条件的修改,以及买方所允许的时间改变或任何让步,均不免除银行的责任,都不能解除我们银行在这方面的义务。

4、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履约保证金在卖方完成全部合同内容,且提交全部设备合同价款100%的增值税发票后15天内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理赔完毕止。

本保函以及与本保函相关的一切事项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卖方银行的名称) 公章

(签发人名和签字)

银行地址:

银行联系人:联系电话:

开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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