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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在珠海当司机的贵州人杨某和郑某一家是朋友,2004年春节前,郑某出于朋友关系将面包车借给杨某作为回老家贵阳的交通工具。杨某回家途中在宜州发生车祸,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大巴车相撞,杨某和妻女当场死亡,杨某的儿子和另3名乘员受伤,面包车报废。

宜州交警认为,事发时杨某驾车驶入对方车道,应负主要责任,大巴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但杨某的岳母李某却将面包车主郑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为杨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买单,替杨某垫付杨妻、杨女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李某生活费等共约47万余元。

【案件焦点】

郑某将车辆出借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郑某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

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

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件过程及结果】

『一审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杨某与被告是雇用关系,被告就应该对出事车辆发生的车祸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被告郑某辩称,

1.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而死者显然不具备这些能力。

2.原告在引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规定时断章取义:第一,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而死者显然不具备这些能力;第二,只有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时,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才应为该驾驶员垫付,而垫付又是暂时性的,等该驾驶员攒足钱就应该如数归还。与之相应,其责任不能转嫁到郑某身上。

3.杨某驾车回家不是为郑某工作,两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郑某不应为其承担赔偿责任。

4. 如果把车子借给别人出了事还要赔偿的话,那以后谁还敢把自己的东西借给别人?

一审判决:2006年8月18日,珠海香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应对其妻、女的死亡承担60%责任,由于杨某已死亡,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面包车车主郑某垫付,总额约47万余元。

『二审诉讼』

郑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珠海中院。

上诉称,杨某已死,其对其妻、女的死亡及对岳母的赡养责任在其死后已不存在,与之相应,其责任不能转嫁到郑某身上。杨某岳母要求郑某对其妻、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2007年1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郑某的车辆并不存在任何瑕疵,而杨某本身具有驾驶资格,郑某与杨某之间也并无雇用、出租、有偿出借的关系,纯粹属于给朋友提供帮助。由于借用人之一本身的过错造成借用人全家的损害而要求郑某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不符合法律设置的本意和初衷,也有悖于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乐于助人的传统道德要求。

二审判决,驳回李某要求郑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车主是否有过错,如果车主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郑某对事故的发生既无直接的过错,也无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赔偿的无过错责任,且事故责任人杨某已死亡,其抚养、赡养义务也已终结。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垫付义务应是在责任人暂时无赔偿能力但有可能偿还的前提下规定的,本案中的杨某已死亡,不

具备赔偿偿还能力,因而,若判决郑某承担这项垫付义务不符合立法目的。

因而,原告李某起诉要求其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了社会道德的善良风俗及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交通事故]农村居民受害,成功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

https://www.docsj.com/doc/f78196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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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6-7 0:00:00

李某是农村居民户口,在深圳市福田区某环卫公司工作。2005年12月7日12时54分,李某在经过福田区宏威路口人行横道时,被陈某驾驶的深圳市***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粤B/***号大型客车高速冲撞,导致李某在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后抢救无效于当天17时死亡。

经调查了解,陈某是深圳市***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深圳市***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将粤B/***号大型客车于2005年10月19日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

李某受害死亡后,李某的亲戚秦某等人委托何带勇律师,要求代理起诉深圳市***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司机陈某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要求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651133.29元。

何带勇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和帮助委托人收集完善证据,还成功申请到了诉讼费的免除,减轻了委托人的负担。在赔偿诉讼请求方面,由于指导委托人收集和完善的证据准备比较充分确凿,主要的诉讼请求均得到了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支持,最后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要求深圳市***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委托人支付赔偿520806.63元。

一审宣判后,我所律师积极与被告沟通协商,最后被告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支付了50万元赔偿款项,另外委托人自行放弃了要求被告一即金华南公司支付剩余20806.63元赔偿款项的权利,本案办理终结。

本案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7)MS294-294-453”号档案内。

郭某诉被告黄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郭某诉被告黄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本律师代理被告黄某,在深圳市交警作出因被告驾车逃逸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在该赔偿诉讼中,依据大量事实和证据,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尽管交警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但是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当晚,交警没有对现场进行勘察,没有目击证人,不能认定逃逸的代理意见,最终使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使本案成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中,可以不采信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的具有深远和广泛影响力的典型判例。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12号

原告王鹤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区■■村■■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廖日尚,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巴士集团龙岗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华美中路99号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大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230043390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

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组织机构代码89230586-10

代表人常川,总经理。

原告王鹤璇诉被告深圳巴士集团龙岗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深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

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日尚、被告巴士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人保深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29日19时30分,肇事司机詹■■驾驶粤BC0972号车行驶至福田区华强北经济大厦路段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3天,住院期间由专业陪护一人和丈夫护理,医嘱出院后3个月内需陪护一人,加强营养。经鉴定,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为玖级。误工时间为9个月17天。原告丈夫的误工损失为1733元。原告有权获得赔偿范围包括财物损失500元、医疗费1272.1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护理费12533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106917.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误工费33483.3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010.19元,共计195965.86元。詹■■系被告巴士集团公司的员工,被告巴士集团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原告处投保,被告保险公司已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5965.86元;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巴士集团公司辩称,本案中原告部分诉求与事实不符,其中财产损失没有证据支持;营养费没有医嘱,均不应支持。原告诉求的护理费中有6300元已经由被告巴士集团公司支付,应予扣除;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原告没有提供其月工资收入情况,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收入以及误工损失情况,被扶养人生活费由法院酌定。

被告人保深圳市分公司辩称,本案中原告部分诉求与事实不符,其中财产损失没有证据支持;营养费没有医嘱,均不应支持。原告诉求的护理费中有6300元已经由被告巴士集团公司支付,应予扣除;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原告没有提供其月工资收入情况,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收入以及误工损失情况,被扶养人生活费由法院酌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9日19时30分,詹■■驾驶粤BC0972号车行驶至福田区华强北经济大厦路段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以下简称福田交警大队)做出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于事故同日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08年12月31日出院,住院63天,住院期间有一人护理,医嘱原告出院全休半年,出院3个月内陪护一人,注意加强营养。原告出院后自行支付门诊医疗费1272.1元。经伤残等级鉴定,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用500元。

又查,原告之子陈■■,1993年■■月■■日出生;原告的母亲吴■■,1937年■■月■■日出生,共有包括原告在内的四子女,原告及其儿子、母亲均为城镇居民。原告提交其与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银行存折、毕业证书、工程师任职证书主张原告于2008年10月入职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3500元,任职工程师,在2008年10月前原告在佛山一家公司工作,任职工程师,月工资5000元。原告提交其丈夫陈■与■■■■(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纳税证明等证据主张原告住院期间由二人护理,聘请一名专业护工护理原告,护理时间为63天,支出护理费6300元,护理费原件由被告巴士集团公司持有,另原告丈夫陈■请假5.5天护理原告,其工作单位扣除其工资1733元,被告巴士集团公司对上述主张不予确认,主张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6300元已由被告巴士集团公司支付,并由其持有该陪护费发票,原告住院期间仅有一人护理,原告请求其丈夫的护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詹■■系被告巴士集团公司的司机,事故发生时其在履行职务,粤BC0972号车登记在被告巴士集团公司的名下,该车在被告人保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内。被告巴士集团公司提交5份原告出具的借条主张其在医疗费、陪护费之外另支付原告现金6000元,原告对收取该6000元予以确认,但该借条款项与陪护费属于同一笔款项。

本院认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福田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福田交警大队认定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詹■■系被告巴士集团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其在履行职务,故其侵权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巴士集团公司承担,故被告巴士集团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损失的认定,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1、关于原告请求的医疗费1272.1元,对该金额予以确认;

2、关于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对该金额予以确认;

3、关于原告请求的护理费12533元,原告住院期间聘请一名护工护理原告,产生护理费6300元,因被告持有该陪护费发票的原件,本院确认被告已支付该款项;原告提交的出院证明上注明原告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原告请求的其丈夫的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医嘱原告出院后3个月内需要陪护一人,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为4500元;

4、关于原告请求的交通费500元,原告及其家属为原告治疗去医院多次,对该请求本院酌情确认400元,对过高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原告请求的鉴定费500元,属于进行鉴定发生的合理费用,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6、关于原告请求的营养费3000元,虽然原告未提交其购买有关营养品的发票,但考虑到原告受伤后确有加强营养的实际需要,本院酌定原告营养费损失为1500元,对于原告过高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确认;

7、关于原告请求的误工费33483.33元,原告未提交工资单、银行帐户交易清单等证明原告的实际收入情况,但原告受伤较为严重,确实存在误工损失,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毕业证、工程师证书均证明原告从事机械制造业,本院参照2008年度制造业的行业标准33449元/年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原告住院63天,医嘱原告全休6个月,误工时间共243天,误工费为22268.52元(33449元/年?365天/243天);

8、关于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106917.24元,本院对原告构成玖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原告为城镇居民,有关赔偿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06917.24

元;9、关于原告请求的财物损失500元,因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并无对原告财物损失情况的认定,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失情况以及财产损失价值,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10、关于原告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的儿子、母亲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5周岁、71周岁,均为城镇居民,原告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4010.1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11、关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本次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因身体受伤而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对该请求本院予以确认。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174518.05元(1272.1+3150+4500+400+1500+500+22268.52+106917.24+14010.19+20000)。粤BC0972号车在被告人保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人保深圳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3272.1元(1272.1+112000),被告巴士集团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原告55245.95元(174518.05-113272.1-600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鹤璇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68518.0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鹤璇人民币113272.1元;

三、被告深圳巴士集团龙岗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鹤璇人民币55245.95元;

四、驳回原告王鹤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1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1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2600元,被告深圳巴士集团龙岗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云

人民陪审员梅干军

人民陪审员柳洁玮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超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80号

原告陈珊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县■■镇■■路■■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廖日尚,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康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市■■镇■■村■■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列原告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凯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珊红的委托代理人廖日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15日,被告谢康祥驾驶其名下所有的粤B■■■■■号车在南坪快速西行福龙路段因变更车道与案外人沈■■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使乘坐在被告

谢康祥车上的原告受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被告谢康祥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深圳恒生龙安医院住院治疗61天,出院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22.7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护理费3050元、交通费3240元、鉴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53458.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11786.6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9558.18元,共计128766.1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谢康祥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5日7时5分,被告谢康祥驾驶其名下所有的粤B■■■■■号车在深圳市南坪快速西行福龙路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时,因变更车道,该车车身右侧与案外人沈■■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粤B■■■■■号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乘坐在粤B■■■■■号车上的原告等6名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于2008年11月15日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由被告谢康祥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于2008年11月16日至2009年1月5日在深圳市恒生龙安医院住院治疗51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该院于2009年1月5日出具《出院证明》及《疾病诊断证明》,载明原告经诊断为:1、左髋关节扭伤;2、轻型颅脑损伤;3、复视;4、头皮血肿;5、多处软组织挫伤。2009年5月26日原告伤残等级经鉴定为10级。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500元。

原告提交深圳恒生龙安医院出具的原告名下住院预缴费临时收据(共计金额1115.7元)、挂号诊金收费收据(金额7元)、门诊病历、住院病人未结费用明细清单(显示原告住院费用共计7515.69元),主张其自行支出医疗费1122.7元,其他医疗费均由被告谢康祥垫付。原告在深圳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经理,月工资3600元,本案事故发生后没有上班,每月仅发基本工资1000元。原告的母亲龚梅英,1953年8月2日出生,由原告扶养。原告及其母亲均为城镇户口。

本院认为,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事故由被告谢康祥承担全部责任,该认定符合本案事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于交警部门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分担予以确认。被告谢康祥为肇事车辆的司机和所有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因本案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结合其诉讼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以下简称《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包括:

1、医疗费:原告主张其自行支出医疗费1122.7元,其他医疗费由被告谢康祥垫付,有住院预缴费临时收据、挂号诊金收费收据、门诊病历、住院病人未结费用明细清单等证据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122.7元,本院予以支持;

2、营养费:原告因本案事故受伤致10级伤残,医嘱载明需加强营养,考虑原告伤情,本院酌定其因本案事故造成营养费损失为1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因本案事故住院治疗5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550元;

4、护理费:原告住院51天期间陪护1人,本院确定原告的护理费为2550元;

5、交通费: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本院酌定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交通费损失为1000元;

6、鉴定费:原告因本案事故支出鉴定费500元,有鉴定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7、残疾赔偿金:原告为城镇户口,经鉴定为10级伤残,按照《计算标准》中载明的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53458.62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确认原告应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9、误工费:原告事发前月工资为3600元,事发后没有上班,每月仅有基本工资1000元,故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误工费为每月26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11786.67元,本院予以支持;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的母亲55周岁,为城镇户口,由原告扶养,故本院计算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9558.18元。

原告主张上述赔偿项目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上述第1-10项赔偿项目共计金额123526.17元,依法由被告谢康祥予以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珊红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123526.17元;

二、被告谢康祥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珊红123526.17元;

三、驳回原告陈珊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5元(已由原告预交),收取1437.5元由原告陈珊红负担52.2元,被告谢康祥负担138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陈凯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少芝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53号

原告:王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县■集乡■■■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廖日尚,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元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县■■路■■■■村■■■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7、20层,组织机构代码892225968。

负责人张德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朝晖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日尚,被告金元申的委托代理人赖锦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玉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29日,被告金元申驾驶粤BB9936号客车在福田区滨河路上步南立交路段与原告身体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认定被告金元申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因此受伤入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于2009年5月25日出院,共计住院26天,住院期间由原告妻子和哥哥■■■轮班护理,出院后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拾级伤残。据此,原告有权获得以下赔偿:医疗费5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4073.55元、交通费2807.50元、住宿费3000元、鉴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53458.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11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675.71元,以上共计104315.16元。被告作为肇事司机,应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4315.16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元申口头辩称,我司依法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已经垫付了7788.78元医疗费,应从原告的诉求中予以扣除;护理费应按照每天50元计算;交通费原告请求过高,票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请求法院酌定;住宿费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伤而产生此费用,事故发生地就是原告的住宿地,不应产生此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过

高;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证明2009年5月份原告单位照常发放了工资,即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误工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口头辩称,我司已经向原告垫付了10000元的医疗费,请求法院予以扣减;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过高,没有相应证据支持,请求法院依法核实;我司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与原告陈述一致。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5月25日出院,共住院26天。出院医嘱:1、门诊随诊;2、全休三个月。2009年6月15日,经鉴定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原告支付鉴定费500元。原告称事故发生后,由其妻子和哥哥轮流护理,并提交了其哥哥李建朋的工资证明,原告称住宿费系原告的妻子从老家赶过来照料原告产生的。原告另向本院提交了相关医疗费、交通费票据。

原告的被扶养人情况如下:长女■■■(■■■■年■■月■■日出生)、次女■■■(■■■■年■■月■■日出生)、长子■■(■■■■年■■月■■日出生)。该三名子女另有一名扶养义务人,即原告妻子■■■。原告及其被扶养人均系农村户口。

原告称其系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居住于罗湖区,月平均工资3000元,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交易明细、黄贝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社保清单、居住证在卷证实。

另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发时处于保险期限内,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发后被告保险公司预支医疗费10000元,被告金元申垫付医疗费7788.76元,原告对此予以确认,但表示被告金元申垫付的医疗费,其没有请求。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被告金元申驾车时未确保安全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发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其分别被公安部门认定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妥,双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本案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

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交强险未予赔偿的部分,应由原告、被告金元申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各项请求分别计算如下:1、医疗费560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6天,其主张13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原告称住院期间其有两人护理,但没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酌情按照1名护理人员,每人每天50元,可计得该项损失为1300元;4、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800元;5、住宿费,本院酌情按照住院期间,每天50元的标准,计得该项损失为1300元;6、鉴定费50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7、残疾赔偿金,原告虽系农村户口,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付残疾赔偿金53458.62元;8、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未超出相关赔付标准,本院予以支持;9、误工费,原告主张月平均工资3000元,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其自受伤住院之日至定残前一天共误工47天,故误工费可计得4700元;10、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有被扶养人多名,依照相关规定,该项费用年赔偿总额不超过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故该项费用可计得8040.45元,以上损失共计86999.07元。经查,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垫付医疗费10000元,其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除医疗费之外的其他损失81399.07元。而原告的医疗费损失5600元,应按照责任比例划分,被告金元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应承担4480元;事发后被告金元申垫付了医疗费7788.76元,原告也应承担部分损失1557.75元,上述费用相互扣减后,被告金元申还应赔偿原告医疗费2922.25元(4480元-1557.75元)。

综上,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为84321.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河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84321.3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河81399.07元;

三、被告金元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河医疗费2922.25元;

四、驳回原告王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6元(已由原告预交),收取1193元,由原告负担193元,被告金元申负担1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曾朝晖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晓霞济困扶危落实处,城乡差别心证平

https://www.docsj.com/doc/f78196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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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7-17 0:00:00

【案件来源】

国晖所档案(2009)MS307-1198-2011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11日,原告王某(户籍所在地为四川农村)骑自行车行至深圳市布吉公园路段时,与案外人田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当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

第065617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7年7月11日至2007年10月27日,原告入布吉医院治疗。深圳某司法鉴定所作出《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七级;脑挫裂伤的后续治疗费约需28000元;牙齿修复约需1800元,每8-10年更换一次。

案外人田某为深圳市宝××运输有限公司的雇员,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在从事雇佣活动。涉案车辆的投保人向中国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12月5日至2007年12月4日。

原告与深圳市宝××运输有限公司协商赔偿未果,以深圳市宝××运输有限公司和中国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要求按深圳市城镇户口标准赔偿。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暂住证明、暂住证、技术服务上岗证、工资卡明细表以及社保卡、社保清单、工作卡等证据。

被告辩称:对原告按深圳市城镇户口标准赔偿有异议,残疾赔偿金应按原告的户籍确定。理由是暂住证服务住所空白,无住所单位;对布吉派出所的证明有异议,其并不是派出所的公函,盖章模糊不清,且与暂住证的日期、住所不一致;工作证无加盖公司的公章,真实性无法确认;工资卡明细表不能证明是原告的工资情况,上面没有原告的身份证号码,无法证明是原告本人的账户,不认可;如提供的有二年的社保应由社保明细清单,但原告只提供了出事前一个月的社保单,对社保卡和社保清单不确认。进而主张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由原告户籍确定。

【争议焦点】

原告系农业户口,是否符合按深圳市城镇户口获得赔偿。

【相关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

车辆使用流程

车辆使用1 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办公用车的申请、调度及使用

2 控制目标 2.1 确保公司车辆使用均为办公所需,而且具有合理化与规范化 2.2 确保为公司各部门的业务提供及时、完善的用车服务 3 主要控制点 3.1 部门用车应该根据车辆的标准经部门经理、主管副总或总经理的的审批 3.2 办公室主任根据用车规定审批部门签批的车辆使用申请 3.3 车辆使用人在用车之后需要在用车登记单上签署车辆服务反馈 4 特定政策 4.1 鼓励各部门业务用车提前 48 小时进行预定,但是不得晚于用车前 24小时 4.2 部门使用公司车辆,应该支付相应费用,小车费用计算方法:基本成本(公里数X单 价)+紧急定车附加费,车辆单价由财务部负责计算 4.3 车辆的折旧费、司机工资、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汽油费等成本打入车辆租借费用, 折合成每公里单价,向各用车单位收取(具体单价示例见附表) 4.4 用车部门自己承担使用车辆而产生的过路过桥费、出车津贴、停车费等费 用 4.5 对于紧急用车,可由公司领导、办公室主任电话通知车队队长派车,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但是应该支付一定的紧急定车附加费 4.6 对于紧急用车,若办公室主任无法及时审核车辆使用申请表,可授权他人 4.7 紧急定车附加费用计算如下:r 临时定车在原有单价的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紧急附加 费,比例如下:提前12 小时--3%,提前8 小时--6%,提前4小时--10%,提前 2小时-- 15%,提前 1小时-- 20%,提前 30分钟-- 25%,提前 15分钟-- 30% 4.8 一般用车由车队队长根据用车标准安排车型种类,有特殊要求的应经办公 室主任审批在车辆使用申请表上注明

公司车辆使用申请流程

公司车辆使用申请流程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用友政务内部保密文件,禁止外传 公司车辆使用管理程序 文档编号:文件编号:UFGOV_QP_XZ 密级:内部保密文件,仅供内部使用 版本信息: 发布日期:2010-03-31

主控部门:行政管理部相关部门:所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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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所说公司车辆是指公司的商务车、服务车等公务用车,所有车辆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 3岗位及职责 3.1车辆管理 1.车辆的使用必须满足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未履行用车申请 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不得将公车私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的人员应予处罚。 2.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人或物品。 3.车辆行驶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行驶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 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4.公司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因公务不能返回公司的车辆,停 放车辆应选择由专人看管的停车场地,确保公司车辆安全。 5.行政管理部门对车辆的正常使用负责,应及时安排车辆日常保养及相 关的工作。 6.公司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年检,年检工作由车辆所属专职驾 驶员完成。 7.车辆保养是指对车辆有计划、定期强制进行的技术维护工作;主要包

括:日常(例行)保养、定期保养。 8.定期保养是以检查发动机为主要工作内容的车辆保养工作,原则上应 每行驶5000公里保养一次,也可视车况而定。 9.车辆如在公务中发生不可抗拒的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 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除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外,并向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10.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 故真实情况。 11.处理原则应先急救伤患,而后勘察现场。 12.应尽量寻找目睹事故的第三者做证,并记录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逐一落实事故报告表中涉及内容。 3.2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其他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驾驶。并遵守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驾驶员应自觉接受公司的各项安全教育和相应考核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 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3.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异 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应立即加油。 4.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应立即检修。 5.车辆需要临时停车,应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得将车停放

借用闲置车辆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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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办公室 二○XX年四月三日 租用车辆请示范文篇二 达拉特旗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旗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统计局,我单位原有车辆已经在前段时间公务用车治理中上交,现无车可用,经济普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在普查工作过程中需要经常去4个开发(园)区、8个苏木镇及6个街道督查指导各普查区工作,工作量大,为保证经济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特申请借用旗商务局现代圣达菲蒙KJJ469,望批准为盼! 达拉特旗统计局 20XX年月11日 租用车辆请示范文篇三 ××卫生院: 我中心现有救护车只有一辆,由上级部门于20XX年1月赠送给我中心使用,到目前为止已使有九年,比较残旧并出现经常维修的现象。因为单位自有资金十分困难,上级部门亦没有专项资金安排更换,所以我中心暂时没有条件购置新的救护车。据我中心了解所知,市财政局、卫生局根据《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XX年第五批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精神,已赠送我市镇级卫生院(共8间)一批新的救护车,其中贵院包含在内,刚好贵院在不久前已购置一辆救护车。考虑到贵院按照目前的业务需要,并不需要同时使用两辆救护车,所以现特向贵院借用赠送的救护车,以缓解我中心车辆紧缺的问题,确保能顺利完成院前急救医疗任务。

车辆使用申请单

中山耀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车辆使用申请单 年月日编号: 表单编号:CR---15 02 A

中山耀翔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 省中山市东升镇广福大道 TEL:(0760)2227551-2 FAX: (0760)2226778 订购单YC N0 0000167 制造单/申请单号码 订单 号码 订单日期 年月日厂商 部门: 交货条件: 电话FAX: 货品编号品名规格付款条件: 交货日期(之后)/ (之前)订单数量单位单价金额 小计 待约事项 厂商负责人签章 收货员原料仓成品仓半成品仓 主管核准生管承办员 日期:年月日 页次承诺事项: (1)本公司订购之物品贵厂应合格证与原规 格相符,并如期交货,若过期交货,发生品质不良任何瑕疵,本公司得拒收,其所发生一切损失,贵 厂应负责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议权。 (2)品质保证限需至本公司成品售后三个月,不得以曾经抽验为由而主张免除其担保责任。 (3)供应厂商交货时必须使用贵公司之送货 包装清单,提供储库人员签收。 (4 )当送货时,送货单上必须注明本公司之订单号码,如订单两张以上,请贵厂分开书写送货单明细。 请款须知: (!)请款时,必须检付贵公司送货包装清单款及发票,且开立时摘要产品名称必须与订购单上之名目相同,并注明订购单号码。 (2)本公司付款金额之计算以原订购数,原单价及参阅特约事项。 (3)请款于下月5日前将清单送至会计部门, 经核对无误于月底付款,若过期即将此帐转至下月。(4)供应原料厂商,须在各项物料之交货总数与采购数量相符合后,始可申请货款,如在月底以前无法交毕采购总数,此交货单则以下个月货款计算。。 第一联存根(红)第二联厂商(白)第三联材料(黄)

车辆管理制度(公车申请、私车公用)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车辆使用及时,合理安全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公司车辆管理及驾驶员行车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及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行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各类车辆,包括以公司名义租用的临时各类车辆;所有驾驶员,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临时自驾公司外车辆外出的员工。 第四条车辆的管理部门 一、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调配使用。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车辆的钥匙和行驶证由综合管理部保管,并按车牌号对车辆进行建档管理。 二、公司所有车辆的发票、各种税票、保险费、养路费、保养费、修理费等发票及各类正式票据,有财务部统一保管。 三、综合管理部应建立驾驶员档案,公司驾驶员及临时自驾车辆员工必须将通过年检的《驾驶证》正、副复印件交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五条车辆管理 车辆管理分类:公车公用,公车专用、公车外借以及私车公用 一、市区内用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审批,出市区工作用车需先报总经理批准后交综合管理部安排。公车专用车辆未经批准严禁驶出本人工作地管辖区域。 二、各部门应在当日17:00之前将第二天的工作用车计划交

综合管理部,工作用车时应先由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综合管理部核准,并列入当日用车计划中;如有特殊用车情况,综合管理负责登记《用车申请单》,进行统一安排;无《用车申请单》一律不安排用车。 三、车辆调度原则以《用车申请单》送达先后顺序及办理事务的轻重缓急程度,由车辆管理员统一安排。 四、车辆返回公司时,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将车辆钥匙、行驶证及时交综合管理部设备设施管理员并填写出车记录。 五、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驾驶证、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综合管理部保管,不得遗失。 六、未经批准,严禁将公司各类车辆开回家或车辆在外过夜。 七、综合管理部每月20日,对当月车辆行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包括行驶里程和各项费用情况。按时统计车辆的使用、清洁卫生、保养及维修等情况。 八、综合管理部负责按时购买公车各类保险,及时安排驾驶员对车辆进行年检及车辆保养、修理等。 九、综合管理部负责协助及支持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协调、处理。 十、适时对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满足管理需要。 第六条车辆使用标准 一、派车原则:先预定(提前一天)后临时,先重后轻,先物后人,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多(人)后少(人)。综合管理部无法协调时,由副总决定。 二、各部门应提前安排工作,无重要文件或货物的情况下,三次内换乘(公交、地铁、或城铁等市政交通工具)可到达目的地情况下,综合管理部不予派车。 三、因公办事,公司报销公交、地铁或城铁市政交通费

车辆借用申请函

车辆借用申请函 甲方:杭州珍诚医药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 为了鼓励乙方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就配车奖励事项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甲方确认乙方符合甲方规定的销售人员配车奖励政策,将以下车辆提供给乙方无偿使用,期限3年(自车辆实际交付之日起计):车辆商标/型号_______,生产厂商______ ,车辆牌照号码_______,车架号_______. 二. 乙方愿意在享受购车贷款时与甲方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并接受甲方对其工作绩效的考核评估及管理。 三. 就车辆使用/奖励/转让等事项,双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执行: 1. 若乙方累计2年完成销售回款指标1200万元,甲方同意将已配车辆产权奖励给乙方,将车辆过户给乙方(车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以下同); 2. 车辆无偿使用期满后,乙方若未能符合上一条款要求的,则双方同意按照车辆的市场评估价格转让并过户给乙方。 3. 若乙方未满服务期限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业绩原因/违纪等原因被辞退,甲方同意按按上款所述办法将车辆计价转让并过户给乙方。 4. 乙方同意车辆转让款可以从购货保证金/销售提成奖励/费用及工资中扣除。 5. 若因甲方经营不佳而被收购重组、破产解散等原因导致乙方中途离职,则乙方应将车辆退还给甲方,乙方无需支付车款。 6. 因不可抗力(如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性疾病等)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可以视不同情形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可不视为违约.但当事人(或其家属)须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对方,以最大程度减少对方损失。 7. 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丙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中承担乙方的连带责任。 四.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丙方1(签字):______________ 丙方2(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租用车辆请示范文

租用车辆请示范文 租用车辆请示范文篇一 楚雄市人民政府: 根据楚雄市人民政府第四期会议纪要,及《中共楚雄市委、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市党通〔20XX〕13号文件精神,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建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办公室,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地点合署办公,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联合执法,对全市私挖滥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清理。3月10日至4月2日,市联合执法组对全市坝区乡镇进行了专项整治,现第一阶段工作任务已完成,联合执法组的工作重点即将转移到山区以煤为主的专项整治工作,但山区片矿点分布散、点多面广战线长,通往矿点的路面坡陡、狭窄,路面基础差,普通车辆满足不了执法工作的需要,加之市国土局只有一辆越野车,只能满足11.02灾毁复垦耕地项目的需要,现特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给予专项整治办公室协调借用或租用越野车一辆,用于第二阶段为期二个月的联合执法,现请示如下:略 当否,请批示。 楚雄市人民政府

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办公室 二○XX年四月三日 租用车辆请示范文篇二 达拉特旗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旗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统计局,我单位原有车辆已经在前段时间公务用车治理中上交,现无车可用,经济普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在普查工作过程中需要经常去4个开发(园)区、8个苏木镇及6个街道督查指导各普查区工作,工作量大,为保证经济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特申请借用旗商务局现代圣达菲蒙KJJ469,望批准为盼! 达拉特旗统计局 20XX年12月11日 租用车辆请示范文篇三 卫生院: 我中心现有救护车只有一辆,由上级部门于20XX年1月赠送给我中心使用,到目前为止已使有九年,比较残旧并出现经常维修的现象。因为单位自有资金十分困难,上级部门亦没有专项资金安排更换,所以我中心暂时没有条件购置新的救护车。据我中心了解所知,市财政局、卫生局根据《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XX年第五批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精神,已赠送我市镇级卫生院(共8间)一批新的救护车,其中贵院包含在内,刚好贵院在不久前已购置一辆救护车。考虑到贵院按照目前的业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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