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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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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1. 民法的基本原则

A. 平等原则。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B.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互惠行事

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

2. 民事法律关系

A. 概念。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

B. 特点。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

C. 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

3. 民事权利

A. 财产权和人身权。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

B. 支配权。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

请求权。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

抗辩权。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

C. 绝对权和相对权。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

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

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

A. 过错责任。多数侵权责任为之

B. 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

C. 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

D. 公平责任。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

5. 民事法律事实

A. 法律事件。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

B. 法律行为。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第二章自然人※※

1. 民事权利能力

A.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 出生时间。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

C. 胎儿权利。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

D. 死亡时间。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来源视为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

C. 无民事行为能力。10 ↓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代

D. 对无限人认定。没有判断和保护并后果为无,对复杂为限

3. 自然人的住所

A. 住所。户籍地

B. 经常居住地。常驻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为住所

C. 居所。临时驻地,居住 1 年以上为住所

4. 监护

A. 法定监护。未成年人 a. 父母 b.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亲朋、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亲朋、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

B. 指定监护。法定监护人之间有争议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指

定,不服指定的 30 日法院诉讼(不指定不能诉讼)

C. 委托监护。委托照料,委托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负赔偿

义务,被委托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D. 无限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

可“减轻”责任,不能免除,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的监护人赔偿,单位作监护人外

5. 宣告失踪

A. 目的解决财产不确定状态,财产代管人

B. 下落不明满 2 年,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要求)申请

C. 公告 3 个月,财产代管人从近亲属或亲朋,法院直接指

6. 宣告死亡

A. 申请死亡严格顺序

a. 配偶

b. 父母、子女

c.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孙子女、外孙子女

d. 其他利害关系人

B. 法定期间(公告 1 年,意外事故 3 个月)

下落不明 4 年

意外事故 2 年

意外事故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需要时间)

C. 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D. 死亡人出现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7. 两户一伙

A. 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当事人,注明注册名称,个人或家

庭财产

B. 农村承包经营户。雇主为当事人,个人或家庭财产

C. 个人合伙。 2 个自然人,无限连带责任,入伙全体同意

第三章法人

1. 法人的法律要件

A. 依法成立

B. 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办事机构为住所

D.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法人有关规则

A. 越权行为。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

道或应知外,对其有效

B.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独立责任能力

C. 清算组。撤销时由决定撤销主管选任、任意解散的自己

选任、破产的由法院选任

3. 联营形式

A. 法人型联营。成立新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B. 合伙型联营。成立非法人合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C. 合同型联营。不成立单位,按合同约定各自独立承担责

4. 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A. 保底条款。

条件:参加经营,只盈不亏

违背: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认定:此条款无效

罚则:退回利润补亏,剩余重新分配

B.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1

条件:不参加经营,只盈不亏

违背:金融法规

认定:合同无效

罚则:本金退还,利息收缴;对方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罚款第四章物和有价证券

1. 物的分类

A. 动产和不动产

B. 定着物和附着物。前固定在土地上的物体,后为附着在物体上

C. 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D. 特定物和种类物。前灭失改为过失赔偿责任,后不能灭失抗辩

E.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F. 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G. 有主物和无主物

H. 主物和从物

I. 原物和孳息。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A. 私行为。即私主体作出的行为

B. 合法行为

C. 表示行为。真实意思表示

D. 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A. 单方、双方与共同行为。前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追认、抛弃所有权;中合同订立;后合伙、法人合并、股东决议

B.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前抛弃、交付;后收养、离婚

C. 有偿与无偿行为。只能双方法律行为才有;前买卖;后赠与

D. 诺诚性与实践性行为。标的物交付,后保管、定金、质押

E. 要式与不要式行为。前房屋买卖、建设工程合同

F. 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前让与、抛弃、设定抵押;后契约负担

G. 有因与无因行为。票据是无因行为

3. 意思表示

A. 明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B. 默示。推定如租赁期满一方付租一方接受视为延租;沉默如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不否认的视为同意,法代未作表示为拒绝;受遗赠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

C. 有相对人表示。如要约承诺、债务免除、授权代理,到达有效

D. 无相对人表示。如遗嘱、捐赠,完成生效

4. 意思表示瑕疵

A. 欺诈。故意欺诈,受欺诈陷于错误认识,因错误而意思表示

B. 胁迫。故意胁迫,预告危险不正当,因恐惧意思表示

C. 乘人之危。因危难意思表示,违反公平原则

D. 重大误解。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如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质、质量、规格、数量错误认识,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较大损失,可为重大误解

5. 默示分类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A. 成立。有意思表示、标的明确确定、法律规定全体要件

B. 有效。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6.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A. 条件。将来发生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B. 类型。延缓条件。约定事实出现发生效力

解除条件。约定事实出现终止效力

积极条件。事实的出现为成就

消极条件。事实的不出现成就

C. 约束力。恶意阻确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促

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

6.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A. 条件。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为期限,不一定发生为条件

B. 始期。效力开始期日,如合同 1 月 1 日生效

C. 终期。效力终止日期,如合同明年底结束

7. 条件和期限的区分

A. 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a. 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

b. 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

B. 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a. 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为期限。

b. 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

8. 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比较)

A. 无人

B. 限制人不能独立的

C.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D. 恶意串通损国集他利益恶意串通损国集他利益

E. 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

F. 违反指令计划

G. 合法掩盖非法目的合法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9.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A. 重大误解

B. 显失公平。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无经验

C. 乘人之危

D.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 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法院(仲裁)不能撤销,除拆期 1 年

10.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类型

A. 无处分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行为,权利人不同意

的无效;同意的追溯到处分之时有效;取得所有权的有效

B.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名义、超越、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定合同,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不生效,行为人负责

C. 债务承担。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方对其生效

D. 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法代追认有效,反之无

效;但获纯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外

E. 追认。 1 个月,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

通知即可

第六章代理※

1. 代理的类型

A.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后以自己的名义为代理人,有披

露义务

B. 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法代为全权代理

C. 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D. 本代理和复代理。后为再代理即转委托应得到委托人同

意,紧急(疾病、通讯中断,为被代理人利益)外;委托代理人转委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被代理人可追偿,再代理人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E. 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2. 代理权终止

A. 代理人死亡

B. 代理人丧失能力

C. 本人死亡,但例外:

a.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b.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c. 提前约定的

2

d. 死亡前已经进行,死亡后为被代理人继承人利益

3. 效力未定之代理行为

A.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B. 越权之无权代理

C.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4. “表见代理”法律要件

A. 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

B. 自己没有代理权(未授权、超越、终止后)

C. 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合同专用章、盖章合同书等)

D. 须相对人为善意

E. 该代理行为有效(不是无效代理行为,切记 2003 年考)

F. 相对人有撤销权。可选择“履行”或“撤销”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1. 诉讼时效有关规则

A. 最长诉讼时效为 20 年,适用延长内部适用中止和中断

B. 一般诉讼时效为 2 年,最后 6 个月内不可抗力可延长,法院定

C. 涉外合同诉讼时效为 4 年

D.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为 3 年

E.1 年的有:轻伤、租金、寄存物,产品质量为 2 年

F. 诉讼时效是消灭的胜诉权,不是实体权利,原意偿还的允

第八章物权概述

1. 物权

A. 物权特征。支配权、利益权、排他权

B. 物权效力。优先效力(相互优先、优先债权)、物上请求权

2. 民法上物权种类

A.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排他性权利

B. 用益物权。使用、收益,如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C. 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

D. 占有。控制、占领

3. 民法学上物权分类

A. 自物权和他物权。前所有权,后为对他人财产的权利

B.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后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权;前有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权、留置权

C. 主物权和从物权。前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后担保物权

D. 所有权和限制物权。

E. 有限物权和无限物权。前典权和担保物权,后所有权

F. 民法上物权和特别法上物权

G. 本权和占有。后控制占领,如租赁、借用

4. 物权变动

A. 物权产生。原始取得。依据法律直接取得,先占、时效继受取得。以权利人意思取得,如买卖、赠与

创设。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并抵押

移转。所有权人将物权转移给他人,如买卖、赠与

B. 变动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登记公信力)

C. 变动原因。

a. 物权取得。民事法律行为(买卖、赠与、典权等)其他(时效、没收、留置权、符合混合加工、继承、遗失、埋藏)

b. 物权消灭。抛弃(自物权意思为之、他物权向受益人意思为之、不动产登记注销为之)、合同、抵消权、其他(灭失、期满、混同

D. 交付。简易交付(如租赁借用,合意时为交付)

占有改定(即间接占有,出让人借用,合意时交付)

指示交付(动产第三人占有,转移返还请求权)

拟制交付(交付标的物权利凭证,替代现实交付)

第九章所有权※※

1.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A. 所有权是绝对权

B. 所有权是排他性权利

C. 所有权是最完全的权利

D. 所有权是具有弹性的权利

E. 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2. 不动产所有权

A. 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国家和集体”

B. 房屋所有权。城镇房屋必须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农村

没有

C. 相邻关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两水两通一光)

a.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b. 团结互助

c. 公平合理

3. 日常主要相邻关系

A.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最少损失原则,历史通道不得堵塞

B. 相邻排险排污关系。不得使相邻地基发生动摇

C. 相邻水(用、流、截、排)关系。

D.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应当允许,最少损害,给予补偿

E. 相邻光照、通风、噪音、震动关系。邻人有权请求停止

侵害

F. 相邻竹木归属关系。无法确定的推定为共有,权利义

务按份

4. 动产所有权

A. 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适用之

B. 先占。最先占有无主财产,如抛弃物。例外无人继承的

归国家

C. 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动物,毁损灭失,拾

得人没有故意不承担责任;拒不返还的承担侵权责任

D. 发现埋藏物。埋藏于土地、墙壁,所有人不明归国家

E. 添附。解决:各归其主、各家共有、归于一人补偿他人

(一般)

a. 附和。相互结合,不能分离。主要方取得权利并补偿他

b. 混合。互相混杂,不能识别。同上

c. 加工。原则上加工物归原物人并付加工费,例外“ 加

工价值大于材料价值”时,加工物可归加工人所有,并给原物人补偿

5.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无偿占有(赠与)

A. 能要求返还恶意取得,有偿占有(外出卖同类市场上购

得)

恶意取得,无偿占有

B. 不能要求返还。善意取得,有偿占有

第十章共有※

1. 共有种类

A. 按份共有。 2 人以上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B. 共同共有。 2 人以上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C. 准共有。 2 人以上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2. 按份共有特征

A. 按份享权

B. 按自己的份额享权

C. 份额及于全部

3.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A. 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份额及于全部,份额过半

决定

B. 处分。 a. 对自己份额可随意处分,他人有优先权

3

b. 对共有物的处分必须过半数同意,

C. 共有物管理和费用。保存行为可单独进行;改良行为必须过半数同意( 2003 年考题);费用按份额负担

D. 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除份额外,其他同所有权

4. 按份共有有关规则

A. 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部分及于全部,任何人均可请求

B. 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以外,如侵权、赔偿等连带责任,内部按份

C. 分割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5. 共同共有

A. 不知道是什么共有的,按共同共有处理

B. 对共同共有所有权的处理必须全部共有人同意

C.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理的一般为无效,但善意有偿取得外,有行为人承担责任;存续期间不得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D. 共同共有对承担连带责任,分割按协议,次为等分并照顾弱小

E. 类型。夫妻共有(一方处分另一方明知视为同意)、家庭共有(未成年子女不享有共有权)、共同继承

第十一章用益物权

1. 用益物权的特征

A. 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

B. 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

C. 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D. 是民法为依据,也有特别法的

2. 用益物权

A. 国有土地使用权

B. 土地承包经营权

C. 宅基地使用权

D. 典权。到期不赎,即作绝卖, 30 年,不是“流质条款” 第十二章担保物权※※※※

1. 担保

A. 人的担保……保证人

B. 钱的担保……定金抵押权

C. 物的担保……担保物权质权

留置权

2. 抵押权规则(一)

A. 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是动产

B.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是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C. 不得“流质条款”即债务履行期满未清偿的抵押物所有权转移,此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D. 公益事业单位公共设施以外的财产抵押有效

E. 共同共有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他人同意的无效,但其他人知应知而未提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F. 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将其财产全部抵押给债权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3. 抵押登记

A. 土地使用权……………… 土管部门

B. 城市房产、乡企厂房…… 县以上政府部门(一审辩结前办有效)

C. 林木……………………… 县以上林木主管

D. 飞机、船舶、车辆……… 运输部门

E. 企业设备等……………… 财产地工商部门

4. 不得抵押

A. 土地所有权

B. 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土地使用权

C. 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公共设施

D.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

E.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F. 其他

5. 抵押权规则(二)

A.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法院扣押抵押物,此时抵押权人有

权收取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B. 抵押人可就抵押物再设抵押权。先后顺序

C. 抵押人可转让抵押物。转让必须通知双方,未通知的,

受让人清偿抵押债务后可向抵押人追偿

D. 抵押人可将抵押物出租。先出租后抵押的出租混同继续

有效,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出租合同对受让人无效

6. 质权

A. 质权是动产物权,以占有为构成要件

B. “流质条款”无效。

C. 间接占有质物的以质押合同送达质权人为生效;出质人

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占有合同无效

D. 质物有隐蔽瑕疵,给质权人损害的,出质人赔偿,知道

E. 权利质权(三票、债券、提单)以交付生效

7. 留置权

A. 法定担保物权,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建功承揽合同

B. 必须是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期满,宽限期不少 2 个月

8. 担保物权竞合

A. 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登记抵押>质权>未登记抵押

a. 先抵后质。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b. 先质后抵。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B. 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留置权>抵押权>留置权

a. 先抵后留。抵押权<留置权

b. 先留后抵。抵押权<留置权(留置物所有人设置抵押)

抵押权>留置权(留置权人设定,所有权人同意)

C. 留置权与质权竞合

a. 先留后质。留置权<质权(留置权人设定,所有权人同

意)

留置权>质权(留置物所有人设置抵押)

b. 先质后留。留置权>质权

第十三章占有 ( 支配、控制 )

1. 占有种类

A.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将其作为自己的财

产而占有,如所有人占有、拾得物、诈骗、盗窃;他主占有是不将其作为自己的财产而占有,借用物、保管物

B.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C.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D.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为误信有占有权而占有;

恶意是知道其无权占有而占有

E. 无过失占有和有过失占有。前不知且不应知;后应知而

不知

F. 有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前主管有过错如盗窃;后善

意无过

2. 占有的效力

A. 占有的推定。

a. 事实推定。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不明……自主占有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不明……善意占有

有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无瑕疵占有

占有的时间持续不明时………持续占有

b. 权利推定。占有人占有物时……推定为合法占有

占有人行使权利……推定合法享有

B.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人使用收益权,毁

损灭失负有赔偿责任(善意以受益为限赔偿,恶意全部责任)

4

C. 占有的保护。职占有人有自立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3.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A. 直接的:原始取得(遗失物、漂流物)、继受取得(让与、继承)

B. 间接的:创设占有(典权、质权等)

C. 消灭:买卖、赠与、让与、遗失、被盗

第十四章债的概述

1. 债

A. 债的特征。流转规则、特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债的发生有任意性和多样性

B. 债的要素。

a. 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b. 债的内容。①债权(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②债务(特定性、临时性、包括随附义务)

C. 债的客体。又称标的(交付财产、金钱、转移权利、劳务、成果、不作为)

2. 债发生原因

A. 合同。合同之债

B. 单方允诺。如悬赏广告、幸运大奖、遗赠

C. 侵权行为。侵权之债法定之债

D.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E.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他人受损

F. 其他原因。如缔约过失产生债权债务等

3. 债的分类

A.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前合同、单允诺;后侵权、无因、不当

B.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C.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D.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E.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前标的只有一种,后为多种可选

F. 主债和从债。主债可独立成立,从债不能独立存在

G. 财产之债和劳务之债。给付财物的为财产之债,劳务债务不能强制

第十五章债的履行※

1. 债的履行规则

A. 履行主体。主要是债务人(连带、单独、保证、不可分)

B. 履行标的。(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

C. 履行期限。依约定,没有约定随时履行,但给对方必要时间

D. 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为接受货币地、不动产地、履行义务地

E. 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有利于实现合同之方式

F. 履行费用。没有约定,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谁是?)

2.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A. 债的不履行。没有清偿给付行为

a. 履行不能。不可能履行。不归责于债务人不承担责任

b. 拒绝履行。能履行不履行。明示、默示,承担违约责任B. 不适当履行。不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

a. 延迟履行。给付迟延、受领迟延

b. 瑕疵履行。人身财产受损的为加害给付,为侵权和违约可选择(但不能同时选两个)

第十六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1. 债的保全

A. 代位权

B. 撤销权

2. 债权人代位权条件

A.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金钱给付为

内容

B.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应且能行使而不行使

C. 债务人已陷入迟延。

D.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有保全必要

3. 代位权的行使

A. 必须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 必须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有两种情形:

a.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又以代位权起诉次债务人

时,法院审查代位权成立的予以受理(否则告知向次债务人地法院起诉);受理后,在债权人诉债务人裁决发生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

b.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法院可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C.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

限(同时还应当以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D.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三方债权债务即予消灭

E. 次债务人可对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但不能

对债权人的抗辩在代位权诉讼中行使

F. 债权人胜诉的,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从实现的债权

中优先

4. 债权人的撤销权

A. 可持续事项: a. 延长债权

b. 无偿转让

c. 放弃到期债权

d. 设定担保

e. 低价转让,对方明知

B. 以债务人为被告,法院可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

C. 撤销权从自知应知 1 年内行使,行为发生 5 年消灭

5. 债的担保种类

A. 人的担保。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

B. 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海商法中)

C. 金钱担保。定金担保,不超 20%

D. 反担保。反担保可是债务人,也可是债务人提供的第三

6. 保证

A. 债权人予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

同意,否则不再担保,约定外;约定采取书面

B. 区分为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和连带保证人,未约定

按连带

C.2 个以上保证人没有应当保证责任和份额的按连带保证

承担,已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前提保证人承担其份额

D. 保证期限。

a.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效

b. 无约定期的保证,可在期满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

c. 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履行期间为没有约定,期满

6 个月

d. 约定“ 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为约定不明,保证为履行

期满 2 年

7. 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

A.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B.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C. 企业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分支未经授权的

保证无效

8. 一般保证不能“先诉抗辩权”

5

A. 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寻找债务人困难的,如下落不明、移居境外并且无财产可共执行的( 2003 考题)

B.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C. 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9. 无效保证及其法律后果

A. 企业否认分支未授权或超权担保无效,承担过错责任

B. 企业否认的职能部门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承担过错责任

C. 国家机关和公益单位,违法保证的,保证无效,承担过错

D. 董事、经理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人员保证的无效,债务人和保证人连带责任,债权人知道外

E. 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处理:

a. 债权人无过错………………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b. 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保证人承担债务 1/2

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的处理:

a. 保证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b. 保证人有过错…………保证人承担债务的 1/3

10. 定金

A. 没有约定“ 定金性质”的主张定金权利不予支持

B. 种类。违约定金、立约、成约、解约定金

C. 定金约定以书面约定,以交付之日生效。 20%

D. 双倍罚则

第十七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1. 债权让与

A. 三类不能转让:

a. 合同债权(信任如雇用、委托、租赁、竞业、保证)

b. 约定标的转让

c. 法律规定不能转让

B. 债权转让本息通知债务人为必要,否对债务人无效

C. 表见让与。让与无效,但债务人有信任有效而为止

2. 债务承担

A.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连带责任,不需债权人同意即可

B .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不需同意,有例外如有偿债务承担、事先有约定不得

C. 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承担合同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D. 保证责任不当然随主债务转移而转移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3. 债的消灭

A. 清偿。清偿费用,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承担,有例外

B. 抵消。互付债务,同类,届期,通知到达生效,不得附条件

C. 提存。债权人迟延、下落不明、死亡;孳息归受领人, 5 年消灭

D. 免除。债权人向债务人单方意思即可,不得损害他人

E. 混同。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第十八章合同概述※

1. 合同分类

A. 双务合同。互付给付义务。多为此,如买卖合同等

单务合同。一方给付义务。赠与、借款

B. 有偿合同。享有权益,偿付代价。买卖、运输、租赁、承揽

无偿合同。赠与、无偿借款、无偿保管(过失减轻责任)C. 诺诚合同。意思一致即可。多为此

实践合同。必须交付为必要。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D. 要式合同。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不动产买卖

不要式合同。达成合意即可

E. 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水电暖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借款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

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

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技术合同

F. 主合同。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存在为前提,如保证合同

G. 束己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得向第三人主张

涉他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的合同

第十九章合同的订立※

1. 要约

A. 要约是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B. 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

C. 要约必须向希望与自己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D. 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标的、数量、质量、价款

2. 要约邀请实例

A. 寄送的价目表

B. 拍卖公告

C. 招标公告。投保为要约,定标为承诺

D. 招股说明书

E. 商业广告。例外注明为“要约”、写明只要作出某行为

合同就成立等,为要约

3. 要约生效

A.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即到达主义(英美为发出主义)

B. 广义到达。如到达代理人、信箱、指定接受系统

C. 口头要约必须立即作出回应,当即成立;书面要约必须

在合理时间

D. 承诺是形成权

4.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A. 要约撤回,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与要约同时或之前到

B. 要约撤销,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

C. 不得撤销。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

b. 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

c. 受要约人信任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准备工作

5. 承诺

A. 承诺是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

B. 内容一致。即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

责任

C. 承诺通知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D. 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

E. 迟到承诺效力。

a. 迟到承诺一般情况下为无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追认的为

有效

b. 正常能到其他原因迟延,一般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

拒绝

6. 合同的几种特殊订立方式

A. 悬赏广告。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规定的行为

是承诺,合同因承诺成立

B. 招标投标。招标通知是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是要

约,定标是承诺

C. 拍卖。 7 日发拍卖公告, 2 日展示,无低价说明,瑕

疵说明

7. 合同有关规则

A. 合同成立时间。

a.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6

b. 采取书面的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最后签章的)

c. 采取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例外应签未签,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C.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或收件人营业地为之,或最后签章人地

D. 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E. 合同条款解释。通常理解规则、不利规则、非格式优先第二十章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A. 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B. 一方在对方未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C. 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

2. 不安抗辩权

A. 先给付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不能对待给付(恶化、转移、抽逃、欺诈)时“中止履行地”

B. 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恢复履行或提供适当担保的

C. 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发生解除合同效力

3. 先履行抗辩权

A. 互负义务,有先后顺序

B. 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瑕疵履行

C.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要求履行请求

第二十一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合同法定解除条件

A. 不可抗力,不能实现目的………………可以解除

B. 债务人拒绝,明示或默示“毁约”……可以解除

C. 一方迟延履行,催告合理期不能………可以解除

D. 一方迟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

E. 解除合同是形成权,通知即可;不影响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章合同责任※※

1. 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A. 合同成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

B. 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同缔约过失区别在于后在订立合同阶段,合同没有成立)

2. 实际违约

A. 不履行。履行不能即没有能力履行;拒绝履行即故意不履行

B. 延迟履行。

C. 不适当履行。包括瑕履行和加害履行

3. 违约免责事由

A. 不可抗力。三不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例外金钱债务迟延不适;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B. 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基本义务,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

4. 违约责任形式

A. 继续履行。例外履行不能、费用过高、季节性用品

B. 采取补救措施。修理、重作、退货、减少价款

C. 排除损失。支付金钱弥补;合理规则预见;减轻损失规则

D. 违约金。不具惩罚性质,但畸高或畸低可要求法院变更

E. 定金责任。 20% ,双倍返还

5. 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

A. 一方违背诚信,另一方受损,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B. 必须是发生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即合同成立前阶段

C. 适用三种情形:

a.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b. 故意隐瞒、提供虚假,如无权代理

c. 违背诚信原则,如公共汽车拒载、违反初步协议和承诺

D. 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二十三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1. 买卖合同

A. 一般常识。出卖人和买受人;有偿、双务、诺诚、不要

式合同

B. 瑕疵规则。

a. 标的物主物瑕疵解除及于从物,从不及主

b. 数物中一物不合格解除一物,不能分离的解除数物

c. 数批中一批不合格解除该批,整套不能分割的就该批和

今后各批解除

C. 所有权转移。交付时转移所有权

D. 风险责任。交付之前出卖人,交付之后买受人。

例外 a. 依约定

b. 不动产、船舶、飞机以登记所有权转移

c. 买受人自提的,出卖人将货物至于约定地点转移

d. 运输在途货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买受人

e. 代办托运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买受人

f. 买受人迟延受领,自迟延时起负标的物灭失风险

E. 孳息归属。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F. 分期付款。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买受人,约定外

G. 样品买卖。封存样品并对质量作出说明

H. 试用买卖。所有权没有转移,风险、孳息由出卖人承担;

试用期满没有表示的视为购买

I. 房屋买卖。登记生效所有权转移,买卖不破租赁,物权

大于债权

J. 保留所有权买卖。只有所有权不转移,风险、孳息转移买受人

2. 供用水电汽热合同

A. 当事人。供方和受方,有偿,双务,诺诚

B. 中断要及时通知及抢修,未尽义务承担责任

C. 受方付费,否承担违约责任

D. 合同成立地点为“产权交界处”

3. 赠与合同

A. 当事人。赠与人和受赠人,无偿、单务、诺诚

B. 请求交付。必须是具有救灾、扶贫、公证

C. 瑕疵担保。赠与人过失(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造

成损害的负赔偿责任

D. 赠与合同终止。

a. 任意撤销。赠与人可任意撤销赠与,但公益、公证外

b. 法定撤销。

①受赠人对赠与人及近亲属侵害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不扶养撤销权为 1 年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④损害赠与人致死或丧能力的继承人或法代撤销权 6 个月

4. 借款合同

A. 当事人。出借人和借款人,有偿和无偿,双务(自然人

为单务),诺诚(自然人为实践,还有保管、定金、质押)

B. 预扣利息。扣除无效,按实际借款还款付息;不得计复

C. 自然人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为无息借款

5. 租赁合同

A. 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有偿,双务,诺诚

B. 租赁期限。 6 个月运输必须书面,没有书面的视为不定

期租赁;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

C. 维护修缮。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瑕疵通知义务

D. 转租权。承租人转租必须得到承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可

终止

E. 买卖不破租赁

7

6. 融资租赁合同

A. 当事人。承租人、承租人、出卖人,有偿,双务,诺诚

B. 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和瑕疵担保义务

C. 承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维护修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四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1. 承揽合同

A. 当事人。承揽人和定做人,有偿,双务,诺诚,非要式

B. 人身性。承揽人不得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辅助可

C. 通知和保密义务。定做人的材料和图纸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

D. 定做人可随时解除并承担责任,承揽人只有在催告并合理期间

2. 建设工程合同

A. 当事人。建设人和施工人,要式合同

B. 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C. 分承保禁止。不能肢解分包,总承包人经发包人许可将部分工程交第三人完成,并就分包承担责任,第三人连带第二十五章提供劳务的合同※※※

1. 运输合同

A. 当事人。承运人、托运人或旅客,有偿,双务,诺诚或实践

B. 伤亡赔偿。承运人负赔偿责任,除非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外

C. 货物运输承运人有“留置权”

D. 多式联运内部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

2. 保管合同

A. 保管人和寄存人,有偿或无偿,双务,实践

B. 妥善保管标的物,损害赔偿,但无偿只有在重大过失才赔偿;有偿的过失就得赔偿

3. 仓储合同

A. 保管人和存货人,有偿,双务,诺诚,意思一致即可

B. 必须是动产才能保管

C. 可背书转让仓单,寄存人和保管人签章可转让

D. 危险告知义务和临时处置义务

4. 委托合同

A. 委托人和受托人,有偿和无偿,单务,诺诚

B. 亲自处理。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谨慎处理

C. 转委托。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否则行为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外

D. 披露义务。

a.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第三人原因不能履行,受托人必须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可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知道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外

b.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受托人必须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直接向委托人或受托人主张权利,选定后不得变更

5. 行纪合同

A. 行纪人和委托人,有偿,双务,诺诚

B.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委托活动

C. 行纪价格规则。高买低卖,补齐差额对委托人发生效力低买高卖,利益归委托人,但可要求增加报酬

6. 居间合同

A. 居间人和委托人,有偿,双务,诺诚

B. 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又称居间合同

C. 居间人促成合同订立的,居间费用自己承担;未促成的,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

D. 报酬。促成的,委托人安约定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

的媒介服务双方订立合同的双方平担费用

第二十六章技术合同

1. 技术合同共同规则

A. 种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必须书面),技术服务和

咨询

B. 费用。一次总算,一次总付;一次总算,分期支付;提

成支付;提成预付附加预付“入门费”方式

C. 成果归属。

a. 委托开发。没有约定的归开发方,委托人可免付使用、

优先权

b. 合作开发。没有约定归各方共有,一方转让他方有优先

权;一方放弃,他方可申请专利,放弃方有免费使用权;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他方不得申请

b. 技术秘密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权利,但开发方不得在

向委托人交付前就转让第三人

c. 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

D. 风险负担。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导致失败,没有约定合理

分担

2. 技术合同

A. 技术开发合同。成果归属

B.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专利申请、专利许可、技术秘密

C. 技术咨询合同。可行性论证、预测、评价,提供决策参

D. 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知识为一方解决技术难题

第二十七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 不当得利

A. 概念。无分离上的原因得利,他方受损

B. 要件。一方得利(积极增加或消极增加)、一方受损;

得利和受损有因果关系;没有依据法律依据

C. 类型。给付不当得利

a. 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例外①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

b. 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②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c. 给付目的不达。③明知无债务而清偿的

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给付赌债

非给付不当得利

a. 基于受益者的行为。例如:①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b. 基于受损者的行为。②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

c. 基于第三人的行为。③擅自出租、转租他人之物

d. 基于法律规定。④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

e. 基于事件(甲鱼跃乙池)

2.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A.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原物及其法定孳息,扣除合理

费用

B. 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原物及其孳息,其他费用

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应当予以收缴

C. 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无偿让与、互换等

3. 无因管理

A. 概念。没有法律规定、约定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

B. 性质。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一种法律行为(无

限人也可,只要有意思能力即可)

C. 管理。如修理他人房屋、救助溺水的人等,但并不限于

此,如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利用行为、代理行为。不过单处的不作为和人身行为不能如结婚

D. 管理人不担保管理的结果,即时无效果也有权有权本人

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有过错的外

第二十八章知识产权概述

1. 知识产权

A. 特征。是智力成果、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8

B. 范围。诉讼时效为 2 年

a.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b. 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c. 商标权

d. 商业秘密权

e.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f. 商号权

C. 请求赔偿。首先,实际损失确定、

其次,侵权获利确定、

再次,专利许可费 1-3 倍确定

最后, 50 万元以下酌定

D. 利益冲突。约定优先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过期权利丧失原则。注册商标 5 年撤销,著名外

综合考量原则

E. 法院管辖。专利(省会市和最高院指定中院)

著作、商标(中院和高院指定基层法院)

F. 优先权。发明和实用新型 12 个月,外观和商标 6 个月第二十九章著作权※※※※※

1. 不予保护的作品

A. 违禁作品。如黄色、淫秽

B. 官方文件。如法律、法规、自由复制的其他

C. 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单纯事实消息,注明出处

D.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人类共同财富

2. 著作权的主体

A. 一般意义上著作权人。创作作品公民、无反证署名人、继受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我国境内出版、在境外先出 30 日又在境内出、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国出版或同时在非成员国出版)

B.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为著作权人。但不得侵犯原著著作权

C.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任何人不得阻确他人行使著作权权利,但利益均分,转让外

D.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不得侵犯原著人

E.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制片人享有著作权。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的作者享有署名权

F.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三种情形:

a. 利用单位主要设施。如设计图单位享著作权,作者享署名权

b. 一般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但 2 年内单位优先权

c. 单位主持并承担责任的。单位享有完整著作权

G.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没有约定归受托人。委托人可免费使用。有两种例外①讲话稿,著作权归报告人②自传体,归自传人

H.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人。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所有权转移,不视为著作权转移。但展览权由所有权人享有

复制权发行权

出租权展览权

表演权放映权

广播权摄制权

改编权翻译权

汇编权其他

网络传播权

I.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原件所有人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身份确定后由作者享有

3. 著作权的内容

A. 著作人身权。

B. 著作财产权。

a. 发表权 a. 使用权

b. 署名权 b. 许可使用权

c. 修改权 c. 转让权

d. 保护作品完整权 d. 获得报酬权

4.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A. 个人学习(研究、欣赏),已发表作品

B. 介绍评论,适当引用

C. 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中再现

D. 媒体摘播时事性文章,作者声明不许外

E. 媒体摘播公众讲话,不许外

F. 学校、科研,翻译、少量复制,不得出版发行

G. 国家机关合理使用

H. 馆藏复制

I. 免费表演,未收费、未支费

J. 对室外临摹、摄录

K. 将中国汉语,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

L. 将已发表的作品改编成盲文

5. 法定许可

A. 教科书使用

B. 转摘,声明不许外

C. 录音制品,声明不许外

D. 广播、电视,播放已发表作品

E. 广播、电视,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

6. 著作权的保护期

A. 终身。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B.50 年。自然人的发表权和财产权 50 年 12 月 31 日

C.50 年。法人、组织的发表后的(完成后没有发表的 50 年)

D.50 年。作者身份不明的。发表后 50 年

7. 邻接权

A. 出版者权利。报社 15 日、期刊 30 日不用的可另投他

B. 表演者权利。表明身份、形象、直播、摄录、网络、复

C. 录音者权利。复制、发行、出租、网络

D. 播放者权利。转播、复制;已发表可不经许可但需付酬

第三十章专利权※※※

1. 专利权主体

A. 发明人或设计人。创造性贡献人

B.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发明人仅有署名权和奖励权

①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a. 本职工作中发明创造

b. 履行单位交付的工作之外任务发明创造

c. 离职、退职、调动 1 年内,与原单位有关的发明

②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C. 受让人

D. 外国人。应当委托指定代理机构办理

2. 专利权客体

A. 发明。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

B. 实用新型。形状、构造、新技术方案

C. 外观设计。工业产品,形状、图案、富有美感

3. 不能保护的对象

A. 违法或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B. 科学发现

C. 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D.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E. 动物和植物品质。但对于动物和植物的生产方法可

授予专利

F. 用原子核改变得到的物质

4. 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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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新颖性。没有“ 国内外发表过、国内公开使用过、申请过”

例外: a. 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首次

b. 国务院部门和全国学术会议首次

c. 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故意泄露的

B. 创造性。实质性特点或显著性进步

C. 实用性。能够产生积极成果

5.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条件

A. 新颖性。国内外发表过、国内公开使用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B. 实用性。

C. 富有美感。

D.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6. 使用专利权的程序

A. 申请。 a. 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b. 邮寄的以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

c. 优先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为 12 月,外观设计 6 个月B. 审批。初步审查后 18 个月早期公布, 3 年内依申请可实质审查,不申请的视为撤销,但专利局认为必要可自行审查

C. 授权公告。经实质审查没有驳回理由的予以授权并公告,发明专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附和条件的公告并授予专利权)

D. 复审和诉讼。经实质审查驳回的, 3 个月内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不服复审的 3 个月可向法院诉讼(是复议前置吗?)

E. 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入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布无效的专利没有溯及力,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外

7.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A. 专利权人权利。独占实施权、设施许可权(独占、排他、普通)、转让权、表示权

B. 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为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0 年

C. 专利权强制许可。

a. 不设施时的强制许可。 3 年后,合理条件,未能获准

b. 公共利益需要强制许可。紧急状态、非常情况

c.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有赖于前一专利,前后均可强制许可

D. 不视为侵权。经授权的买卖销售的、先前相同方法制造并在原范围内制造的、临时通过我国的、科学研究的

第三十一章商标权※※※

1. 商标权的取得

A. 申请在先原则。同一天申请的使用在先,同日使用或均没有使用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抽象决定。但不得侵犯在先权和抢注注明商标

B. 自愿注册原则。除人用医药和药草外,其他任意注册,没有注册不享有专用权,但注明商标外

C. 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

D. 商标注册禁止性规定。不得在先权冲突、不得禁止性规定(国家类、地名类、政府类、通用类等不得注册)

2. 商标申请程序

A. 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日为之,优先权为 6 个月

B.3 个月初步审定。任何人可申请撤销

C. 不予核准的可在 15 日内向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议

D. 不服复议的可在 30 日内向法院诉讼

3. 商标权的内容

A. 专用权

B. 许可权。 a. 许可人要监督被许可人产品质量

b. 被许可人必须在商品上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

c. 许可合同应当到商标局备案,不备不能对抗第三人

d. 许可有独占、普通、普通许可

C. 转让权

D. 续展权。 10 年,注册之日。期满前 6 月续展, 6 月

宽展,注销后 1 年内不得注册

E. 表示权。“注册商标”字样,或 R

F. 禁止权。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 商标其他规则

A. 在先注册商标的可在 5 年内要求撤销在后注册相类似

B. 注册不当。 5 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

销,恶意注册注明商标不受限

C. 异议权。初步审查 3 个月任何人均可申请撤销

5. 商标侵权行为

A. 假冒或仿冒行为。

a. 同一种商品使用相同商标

b. 同一种商品使用类似商标

c. 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d. 类似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

B.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C. 伪造、擅自制造同日注册商标标识

D. 擅自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的商品投入市场

6. 驰名商标

A. 公众知晓程度

B. 商标使用持续时间

C. 保护记录

D. 其他因素

第三十二章婚姻家庭※※

1. 结婚条件

A. 双方自愿

B. 法定年龄。男 22 ,女 20

C. 必须一夫一妻制

D. 禁限。 a. 禁止结婚: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b. 暂缓结婚:精神病、性病

c. 不能生育:遗传性疾病

2. 非法同居

A. 与婚外异性(同姓不能)

B. 不以夫妻名誉同居

C. 时间上持续

D. 状态上稳定

E. 必须是共同居住

F. 解除:按共有财产处理,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妇女儿童

3. 无效婚姻

A. 重婚的

B. 近亲的

C. 年龄不够的。但起诉时到达结婚年龄的不予支持

D. 禁止结婚疾病。但起诉时疾病治愈的不予支持

4. 可撤销婚姻

A. 受到“胁迫”,只此一种情形

B. 撤销必须在登记或恢复自由之日起 1 年内申请

C. 除拆期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5. 离婚

A. 协议离婚。不予受理的协议离婚:

a. 只有一方申请登记离婚的

b. 双方登记离婚,但对子女财产为协议一致的

c. 无限人不能适用

d. 双方未办理过登记结婚的

B. 诉讼离婚。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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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对军人保护。离婚必须军人一方同意,重大过错外(重婚、暴力、虐待、恶习等)

b. 对妇女保护。年迈离婚怀孕期、中止妊娠 6 个月、哺乳

1 岁以下儿童,例外:女方离婚的、人身安全的、通奸所致的

c. 调解原则。必须调解,确属感情破裂准予离婚(重婚、暴力、虐待、恶习、不同居、不了解、精神病、未同居、通奸、判刑、失踪)

d. 离婚对父母子女关系没有影响(包括养父母子女,但继父母未成年子女因与亲生父母关系恢复而解除)

e. 再次分割夫妻存续间的财产诉讼时效为 2 年,发现次日算

6. 离婚无过错方精神赔偿

A. 必须是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

B. 过错内容。重婚的、同居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C. 作为原告在离婚诉讼时“ 一并提出”,不提出视为放弃

D. 作为被告,可在离婚诉讼终结后 1 年内提出

7. 夫妻财产关系

A. 夫妻财产所有权。夫妻个人财产:

a. 一方婚前财产

b. 一方的医疗费、残疾费

c. 遗嘱或遗赠明确只给一方的

d.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 其他

B. 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C. 夫妻间的相互继承遗产权利。

第三十三章继承概述

1. 继承权的丧失

A.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B.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被继承人的。必须是争夺遗产

C.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生前没有得到原谅的

D. 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E. 继承诉讼时效为 2 年, 20 年丧失

第三十四章法定继承※

1. 继承的顺序

A. 遗赠扶养协议

B. 遗嘱继承。指定法定继承中的一人或数人

C. 法定继承

2. 法定继承顺序

A. 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B.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代位继承

A. 必须是法定继承,不能适用遗嘱继承和遗赠

B. 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C. 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为转继承(必须是先继承了再转给他的继承人)

D.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其他们的子女,不受辈数限制)

4.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A. 正常分:法定继承

B. 可以多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C. 应该不分或少分。应当而没有尽扶养义务的

D. 适当分得遗产权利人。独立民事权利, 2 年内诉讼

a. 依考被抚养人的缺乏年龄并没有生活来源的

b.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第三十五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 遗嘱形式

A.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只有再立公证遗嘱或抛弃才能撤

B. 自述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C. 代书遗嘱。 2 个以上见证人(不能无限人、利害人关系

人)

D. 录音遗嘱。同上

E. 口头遗嘱。同上

2. 遗赠

A. 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以外的人、国家、集体

B. 必须是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 2 个月明确表示

C. 默示视为放弃

第三十六章遗产的处理

1. 遗产处理规则

A. 同时死亡。没有继承人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B. 继承开始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C. 继承原则。没有表示继承或放弃的视为继承

D. 抚恤金。是对被继承人亲属的抚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 收归国家所有。没有继承又没有遗赠的,公告 1 年

第三十七章人身权

1. 民法适用

A. 人身权

B. 财产权

2. 人身权

A. 人格权。以下可提起精神赔偿(法人名称外)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名誉权。

肖像权。未经同意,营利目的

隐私权。生活秘密权。我国为“名誉权”

B. 身份权。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荣誉权。荣誉称号

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

1. 侵权行为的特点

A. 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人身、财产损害

B. 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知识

产权

C.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行为

2.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区别

A. 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

义务

B. 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即债权

C. 侵权法律责任是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只能是

财产责任

3. 侵权行为的分类

A.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前主观过错,后由法律

规定

B. 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前一人,后为数人

C. 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行为侵害他人,后不作

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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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A. 过错责任原则。

当事人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过错是一种故意和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一般侵权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如有第三人过错,为共同加害行为,根据过错产地责任

受害人有过错应当减轻加害人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行为致害,首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才不承担责任

如高处物脱落、地面施工

受害人仍要证明侵害行为是加害人所为

B. 无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动物致人损害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

C. 公平责任原则。双方都无过错,显失公平,分担责任

如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受益人适当补偿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致人损害的……受益人经济补偿

5.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A. 行为的违法性

B. 损害事实的存在

C. 因果关系

D.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6. 共同侵权行为

A. 共同加害行为。两人以上、共同过错、共同致害、共同原因

B. 共同危险行为。不能准确判定谁是加害人。两人以上,共同过失,不能判定实际加害人

7. 特殊侵权行为

A. 国机及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不当,国家赔偿,可追偿

B.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带责任,加害人就免责举证,受害人就加害人行为存在举证

C.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无过错责任,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举证,受害人就加害人行为存在举证

D.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加害人就免责(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举证,受害人就加害人行为存在举证

E.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推定过错,加害人就无过错举证,受害人就加害人行为存在举证

F. 建筑脱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推定过错,加害人就无过错举证,受害人就加害人行为存在举证

G.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过错,加害人就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举证,受害人就加害人行为存在举证

H. 无限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

a.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可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单位监护人外

b. 离婚后,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赔偿责任有困难的,可责令未共同生活的一方适当承担

c. 幼儿园、学校无行为能力人或精神病院精神病人致人损害,主要由监护人赔偿,单位有过错的适当赔偿

d. 未成年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亲朋

精神病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近亲属;亲朋

8. 侵权责任(民事责任共 10 种,侵权责任 8 种)

精神损害赔偿:

a. 生命健康、人身自由

b. 隐私权、人格尊严

c. 脱落监护,亲属关系损害

d. 死者的权益

e. 人格特定意义的纪念物品

注: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一般不予支持

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

③消除危险

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

⑥赔偿损失

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⑧赔礼道歉

⑨适用违约责任的还有:支付违约金

⑩适用违约责任的还有:修理、重作、更换

9.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A. 正当理由。 a. 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b. 正当防卫行为

c. 紧急避险行为

d. 受害人同意行为。医患手术签字

B. 外来原因。 a. 不可抗力 b. 受害人的过错 c. 第三人

过错

10 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

A.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a. 违约存在合同,侵权不需要合同关系

b. 违约责任是债权,相对权,侵权责任是人身、财产权,

绝对权

c. 违约责任不需要有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一般需要损害事

d. 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侵权既有无过错,还有过错、

公平

e. 违约纯粹财产责任,侵权还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

礼道歉

B.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只能选择:侵权责任或

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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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笔记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是什么 (一)民法的内容 1、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 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二)民法的适用 1、民法通过"涵摄过程"得以适用: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至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 2、涵摄表现是三段论演绎推理的过程(T大前提包涵多个构成要件(M),R为法律效果,S为案件事实抽象民法规范所需的构成要件M) 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民法规范的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二、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之过程得到适用,将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成立)、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规范法源,对法官有直接约束力,民法总则第十条,应当依照法律"制定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间接法源(社会学法源,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援用) 民法总则第十条所谓之法律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作为民法直接渊源,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制定法无规定2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行之事实,对其已形成法律效力之确信3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之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 示为要素。 法律事实: 不以意思 表示为要 素,只要事 实行为被 认定,法律秩序均将之与特定法律效果联系起来"使该事实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均须表达一定的意思,均属于表意行为(表示行为),所以,关于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一般为事实的告知行为,无论表达的意思如何,民法均按照法律的规定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3、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情谊关系) "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1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为人指路、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不成立合同关系的学理基础:1约定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值得被评价为一种合同关系。2增加社会交往成本,不利于社会和谐。 但是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式损害于他人,构成侵权。就损失主张侵权责任。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该领域的合同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 合同成立之判断应当依照"合意+权利义务"公式进行判断,应当根据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她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它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汇总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汇总 事件事实、法律行为 民法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而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是否和人的意志有关,是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注意: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强调把事件本身与引发事件的原因区别开来,如果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人的意志性就与事件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事件本身并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因而它仍然与行为相区分。例如,甲将乙杀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事件是可以区分的。事件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踪。可以看出,事件与行为一对范畴,统一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事件与行为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直接与人的意志性有关,有直接关系的就是行为,否则就事件。 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事实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总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统属于行为范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两者的不同点:首先,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另一方面,在狭义无权代理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 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绝对事件 ②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③行为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支配权 1.定义。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有四种: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 34、35 条) 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Word版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权 司考民法讲义: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定金 (一).继受取得--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 (1)基于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 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 (2)继承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 (二).原始取得--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依据事实行为或是事件,不可能有法律行为) 1、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 2、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 3、私法方式: (1)先占: ①对象: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 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②标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尸体、国家所有资源、他人独占性资源也不适用) ③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 ④. 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法律敎育网

⑤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2)拾得:发现+占有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动产,不动产不适用); 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a、拾得人义务: ①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②拾得人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b、拾得人权利: ①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定之债) ②有权请求所有人支付为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 ③领取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c、拾得人拒不归还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属于不当得利 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返还所有人。同时拾得人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注意:拾得人拒不归还而加以处分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偿转让--权利人可以主张向其追回。 有偿转让:(1)权利人可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 注意: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得情形下,权利人追回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除此之外的情形下,都无须支付受让人费用就可追回。受让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拾得人)主张费用返还请求权。 (2)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侵权损失或者是返还不当得利(不得再要求返还标的物) 除斥期间:权利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 (3)发现:适用拾得遗失物规则(一般国家的取得。)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③其它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2.行为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三种: 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直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行为。 ②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虽包含着意思表示,但该项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实所产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民法考试重点

民法分论习题集 第一部分物权法一、名词解释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法定主义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先占 善意取得 添附 附和、混合、加工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 浮动抵押 质权 转质 留置权 占有 二、简答题 简答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的表现和例外情形。简答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和性质。 简答物权追及效力的含义及限制。 简述民法对物权的各种保护方法。 简答一物一权主义的含义及内容。 简答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答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答先占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简答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力。 简答相邻关系的含义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简答我国相邻关系的种类。 简答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简答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述地役权从属性的具体表现。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简答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简答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简述占有的法律效力。 三、论述题 试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试述善意取得制度。 试比较分析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试述占有的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债权法一、名词解释 债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二、简答题 简要回答完全债权的权能有哪些。 简答选择之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简答按份之债的含义及效力。 简答连带债务的含义及效力。 简答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简答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简述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 三、论述题: 试论债权与物权联系与区别。 试述连带之债。 试述无因管理。 第三部分人身权一、名词解释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身份权 隐私权 姓名权 肖像权 荣誉权 二、简答题 简要回答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要回答隐私权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简述肖像权的含义及侵害肖像权的表现。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及契约,如捐助、买卖、租赁等。 2.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债务免除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只是产生债务或变更债务,后者则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和消灭。(2)对标的是否特定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后者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时,具体的标的物必须特定。(3)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即使没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也可以有效;处分人必须有处分权,处分行为才能有效,否则为效力待定。(4)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要求公示,而处分行为一般要求公示。 我国学界通说并未完全接受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是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现行立法强调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分,但并未明确承认后者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即处分行为。事实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是在物、债二元立法模式下区分对世权和对人权的逻辑结果,并非立法是否愿意承认或采纳的问题。亦即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客观的逻辑产物,而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属于立法政策的选择,与逻辑无关。这点恰恰被我们忽略。 在无权处分人所缔结的合同效力分析中,处分合同(如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并非效力待定,而是确定有效;真正效力待定的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认为这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话),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我们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承认处分行为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背景下,上述问题被我们描述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出卖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则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典型真题】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03-04,单)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司法考试民法速记口诀

司法考试民法速记口诀(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司法考试民法速记口诀(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2016【司法考试】民法学1.2

【司法考试】民法学1.2第一讲债法总论的若干问题一、债的移转(★★★)(三)债务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1)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自己画图。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对乙债务全部或部分免责地转让给丙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三模式,其要件各个不同:第一种模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第二种模式:第三人丙与债权人乙达成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采此种模式的,无须甲同意,但应通知甲。乙、丙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甲可抛弃因此取得的利益。第三种模式:甲与第三人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其构成要件有四:①甲对乙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②甲和丙就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债务达成合意。③须经债权人乙同意(《合同法》第84条)。须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答题标准(13年·卷三·91题·D 选项),未经债权人乙同意的,甲、丙间的协议仍然有效(至少,在甲与丙间成立一个有效的代为清偿协议),只是不能对债权人乙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乙仍有权请求甲履行债务)。切记!④遵循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免责的债务承担及其伴随的法律效果。这也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务必掌握。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①就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②抗辩的援用。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合同法》第85条)。 【例1】(根据11年卷三第14题改写)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问:若乙于6月1日请求丙付款,丙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答:不安抗辩权。思路:①5月10日,根据《合同法》第68条,甲对乙享有不安抗辩。②甲对乙的付款义务,由丙免责承担。③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4篇_关于《民法典》(草案)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4篇_关于《民法典》 (草案)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 4 篇 _关于《民法典》(草案 )学习心得体会在人大政协两会期间,非常激动一部大典于 20xx 年 xx 月 xx 日,xxxx 签署了 45 号 xx 令,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于2021 年 1 月 1 日实施。 通过读书学习,学法懂法,认识到该典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当之不愧的。《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民法典》重在保护私权利。某种意义上讲,该法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与人人相关,事事相联。 我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法律需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民法典》属于国家民事的基本法律,所以该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在当前形势下,本法对改善民生知法懂法问题上,起到的作用和意义非常重大。 据了解知悉: 20xx 年 12 月 24 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 12 月 28 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 2020 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民法典》草案规定了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该法主要用于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典》草案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 1260 条。该法根据内容需要,分编、章、节、条、款、项。 今年,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两会被迫推迟,不然《民法典》 (草案 )业已表决通过,正式颁布上升为法律。 祝贺《民法典》早日颁布实施 !愿天下太平,四海咸宁 !期待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后,表决通过该法。相信该典会稳定而有序的开展实施,让普法、教育、推广、落实了等环节上,能够切实有效的推行,让民有法可依,据典而查。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 4)建立健全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以良好民法保障民事善治,是新时期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讨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 )》,是今年全国两会的重头戏。经过一代代民法学者接力奔跑,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将诞生,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我国将告别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天星司考)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再例如:甲将房屋(天星司考)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①按照当(天星司考)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天星司考)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答案: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特别提示(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2020年整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名师精品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善意取得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善意取得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善意取得。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概念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 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 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C、第三人为善意 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

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法律敎育网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历年真题】:2004-3-7 、2008-3-13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B、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C、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D、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总结归纳: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 A、善意取得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二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二章 第一讲债法总论的若干问题一、债的移转(★★★)(三)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1)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自己画图。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对乙债务全部或部分免责地转让给丙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三模式,其要件各个不同:第一种模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第二种模式:第三人丙与债权人乙达成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采此种模式的,无须甲同意,但应通知甲。乙、丙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甲可抛弃因此取得的利益。第三种模式:甲与第三人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其构成要件有四:①甲对乙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②甲和丙就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债务达成合意。③须经债权人乙同意(《合同法》第84条)。须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答题标准(13年·卷三·91题·D 选项),未经债权人乙同意的,甲、丙间的协议仍然有效(至少,在甲与丙间成立一个有效的代为清偿协议),只是不能对债权人乙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乙仍有权请求甲履行债务)。切记!④遵循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免责的债务承担及其伴随的法律效果。这也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务必掌握。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①就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②抗辩的援用。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合同法》第85条)。

【例1】(根据11年卷三第14题改写)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问:若乙于6月1日请求丙付款,丙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答:不安抗辩权。思路:①5月10日,根据《合同法》第68条,甲对乙享有不安抗辩。②甲对乙的付款义务,由丙免责承担。③根据《合同法》第85条,乙请求丙付款是,丙可援用原债务人甲对乙享有的不安抗辩权。③被承担之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二款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④《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⑤《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真题】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2年·卷三·13题)1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2.并存的债务承担假设甲欠乙20万元。并存的债务承担有下列四种方式。债务承担究竟为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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