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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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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一、名词释义

1. 协会: 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 会员: 指任一特定时期的个体或全体会员。

3. 会员登记薄: 指当前协会保存的会员登记簿。

4. 章程: 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5. 条款: 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

6. 董事会: 指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 董事: 指协会董事会的现时成员。

8. 董事长: 指协会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 经理部门: 指协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常设机构。

10. 总经理: 指负责主持协会经理部门日常事务工作的总经理。

11. 船舶: 指航行于江海水域的船舶。

12. 吨位: 指船舶登记规范上记载的船舶总吨数字。

13. 入会吨位: 指船舶入会证书上记载的总吨数字。

14. 保险: 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5. 船东: 指入会船舶的所有人、合资人或持股人、抵押权人、期租船的承租人和入会证书中列名的

其它人。

16. 保赔基金:指依据国家或协会董事会决定建立和保留的赔偿储备基金。

17. 保险年度: 从每年2月20日12时起至翌年2月20日12时止。

18. 年、月、日: 指公历年、月、日, 除非另有规定。|||

19. 通知: 指书面通知( 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 。

一、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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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 其宗旨是维护与保障其

会员的信誉与利益, 并为之提供各项专业性服务。

二、会员

(一) 凡从事海上运输的船东和或期租船的承租人和/或船舶的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均可将其拥有或

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合格的船级证书, 并已投保船舶险的船舶申请加入本协会, 经协会批准并

颁发入会证书, 即为入会船。拥有或经营入会船的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即为本协会会

员。

(二) 向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入会船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是否为会员由经理部决定。

(三) 无论由于什么原因, 某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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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

的保险终止, 该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不再是本协会的会员。

(四) 会员应遵守协会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以及所有与本协会订立的保险合同。

(五) 会员应根据协会的通知按时交纳会费。

(六) 会员除根据本保险条款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保障与补偿外, 还有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的权利。

(七)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听取并审查协会经理部提交的工作报告及财务结算报告, 审定和修改协

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对董事会及经理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及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

(一) 董事会的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三年。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

(二) 董事会职责为制定协会的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 审查投资经营情况, 决定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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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会费和费率, 确定协会经理部行政管理费比例, 监督和检查经理部的工作, 解决经理部提交的任何

重大问题, 裁决本协会经理部在履行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的过程中与会员发生的分歧与争议。

(三)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二次, 遇有重大事件可临时召开会议(如董事不能亲自参加, 可指派代

表参加), 董事会会议可酌情邀请专业顾问参加。

四、经理部

(一) 董事会下设经理部。经理部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行使董事会委托的权力, 负责掌管和处理协

会日常业务,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 经理部可按董事会批准的比例从协会会费收入中提取行政管理费。

(三) 经理部可聘请业务专家组成顾问咨询小组。

五、保赔险承保风险

本协会根据本条承保会员下列第(一)款至第(二十六)款的风险。但:

1. 该项责任、损失或费用必须受本保险条款所有规定, 包括通则、但书、附录、除外、限制等有关条

款的制约。

2. 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 是由于下列事件而产生时, 会员方可获得本条所提供的保险, 但以会员

为解除其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款项为限。

(1) 船舶在加入本协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

(2) 与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有关的事件;

(3) 与会员经营入会船或由她人代其经营入会船有关的事件。

3. 本条所列明的承保事项能够经过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的书面的特殊条款予以排除、限制或变更

修改。

(一) 人身伤亡、疾病-入会船船员

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亡的赔偿责任, 以及因此项伤、病、亡而支付的医药、住院、丧葬费

(包括尸体的运返费用)以及其它费用, 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其它船员的替换费用。但:

当赔偿责任、费用或开支是根据会员与船员订立的协议或其它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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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而产生, 且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这种责任时, 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已得到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

认可, 并以此为限, 否则本协会不予赔偿。

(二) 人身伤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任何人

1. 对任何人员(本款第2项和第3项及第(一)款规定的人员除外)因受伤、生病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以及

由此项伤亡而支出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包括尸体的运返费用)。

2. 对在入会船上从事装卸货物的任何人员的受伤、生病或死亡等的赔偿责任。但:

①本协会对本款第1项和第2项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于入会船上的, 或与入会船有关的, 或在装货港

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转运时止的期间中与货物作

业有关的行为, 疏忽或过失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②当责任或费用是根据赔偿合同条款而引起, 以及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此项责任或费用时, 不

属于本款承保范围, 但可按第(五)款予以承保。

③由于入会船与她船发生碰撞而产生对她船船上人员的责任, 不属于本款所承保范围, 但可按照第

(六) 款第2(5)项予以承保。|||

3. 对旅客的责任

(1) 任何旅客生病、受伤或死亡的赔偿, 以及由此项伤、病、亡而支出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包括

尸体的运返费用)。

(2) 由于入会船发生事故而应付给在船旅客的赔偿金, 包括支付旅客前往目的港或返回原登船港和与

此有关的旅客在岸的日常生活费用。

(3) 任何旅客的个人行李物品的灭失和损坏。但:

①本协会根据本款对旅客的赔偿金以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行为, 疏忽过失而引起的责

任或费用为限。

②客票或旅客与会员签订的任何合同的条款需得到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认可。且会员就本款的保险按

本协会经理部所要求条款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一致。

③会员对入会船上旅客因航空运送中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灭失和损坏, 以及迟延抵达和其它由此

而产生的损失的责任不在本款承保范围内, 可是在下列期间产生的此类责任不应除外:

a. 在入会船上已受伤和生病的旅客经过航空遣返期间或旅客因入会船发生事故而经过航空遣返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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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旅客在离入会船赴航空段的旅途中, 但根据此项承担的责任应符合以下④的规定的。

④会员对旅客在离开入会船赴航空段的旅途中所受伤亡根据合同条款负有的赔偿责任, 本协会在以下

情况下不予承担:

a. 旅客已订立了一项关于旅途风险的独立的合同, 无论该合同是否是与会员订立的;

b. 会员已放弃其就有关旅客在旅途中发生的伤亡事件向任何独立合同订立人和其它第三人的任一或全

部追偿的权利。|||

⑤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就特殊保险达成协议, 否则本协会对任何现金、流通证券、贵重和稀有金

属或物品, 宝石等不负赔偿责任。

(三) 入会船船员的遣返和替换船员的派遣费用

会员根据法定义务遣返入会船船员或为替换留在岸上的入会船船员而派遣替换船员而开支的, 然而根

据第(一)款规定不能获得的费用。但本款不包括以下原因而产生的费用:

(1) 船员在入会船上的服务终止, 不论该项终止是根据协议或其它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条款, 还是根

据合同双方的同意, 或

(2) 会员违反协议或其它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 或

(3) 入会船舶出售、或

(4) 会员采取的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其它行动。

(四) 个人物品、财产

(1) 对船员的个人物品因入会船发生事故而遭受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本款所指船员个人物品系指

船员生活必须品, 不包括经本协会经理部认定非船员合理使用的物品)。

(2) 对在入会船上的任何人的行李物品的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不包括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人员)。

但:

①本协会对任何人的任何现金, 流通证券、稀有或贵重物品、珠宝不负赔偿责任。除非会员已就这些

物品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一项特殊保险协议, 本协会的赔偿责任以达成的协议为限。

②当责任是因某合同条款而产生, 而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此项责任时, 本协会不予补偿。除非此

条款已事先得到本协会经理部书面认可, 则本协会的赔偿仅以经理部认可的为限。

(五) 由合同产生的责任

由会员或其代表订立的关于向入会船提供, 或由入会船提供, 或与入会船有关的设施或服务的合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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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对人员工伤、患病、死亡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

但仅以符合下列规定为限:

①合同事先征得本协会经理部的认可, 且会员对此项责任的保险按本协会经理部要求的条款已与本协

会经理部达成一致, 或

②本协会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此项责任进行赔偿。

(六) 碰撞责任

入会船与她船碰撞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然而本协会对这些责任与费用的赔偿仅以入会船船舶保险单或

船舶互保入会证书的碰撞条款不予承保的为限。

1. 由于碰撞产生的四分之一责任, 或本协会经理部书面同意的其它比例, 但不包括本款2和3项所规

的责任, 或

2. 由于碰撞产生的与下列有关的四分之四责任:

(1) 对任何财产、个人物品或其它物品的污染。(但对与入会船碰撞的她船以及这些船上的财物的污染

除外)根据本项提出的索赔, 应受附录有关责任限制和其它有关污染风险条款的制约;

(2) 任何财产、个人物品或其它物品, 但她船或她船船上财产除外;

(3) 移动或处理障碍物, 船舶残骸、货物或其它任何物体;

(4) 在入会船上的货物或其它财物, 或这些货物或财物的所有人所支付的共同海损的分摊费用、特殊

费用或救助费;

(5) 人员伤、亡、病。

3. 由碰撞而产生的由于入会船应负责任超过入会船在船舶险中的投保金额, 而不能从船舶险中得到赔

偿的, 超出的那部分责任(本款责任非系本款第1和2项所规定的责任)。但:

①除非董事会作出相反的决定, 否则, 本协会对本款第3项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船舶在投保船舶险时已

按船舶应有的价值投保而无法从船舶险保险中得到赔偿的超出的那部分责任; |||

②除非在船舶入会时或每年续保中已有协议, 本协会对会员在入会船船舶险保险单或船舶互保入会证

书中自行负担的任何形式的免赔额不予赔偿;

③如果与入会船碰撞的她船全部或部分属于会员的船舶, 会员与本协会的权利、义务应视同假定碰撞

的她船分属不同船舶所有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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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当两船均有过失, 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的责任能够依法限制时, 按照本款所提出的索赔, 应按单一责任原则解决。但在任何其它情况下, 应按交叉责任原则解决。

(七) 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对不论在陆地上或在水上, 也不论是固定或移动的任何财产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对这些财产的有关权益的侵犯), 但

1. 本款不包括下列责任或损失

①根据任何合同条款而产生的, 且若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的责任。

②下列条款已承保的责任和损失。

第(二)款第3项--人身伤、亡、病--除入会船船员外的任何人,

第(四)款--个人物品、财产,

第(六)款--碰撞责任,

第(十一)款--污染风险,

第(十二)款--根据拖带合同所产生而负的责任,

第(十三)款--残骸处理的责任,

第(十五)款--货物责任,

第(十六)款--入会船上的财产,

③入会船船舶险保险单或船舶互保入会证书上规定的应由会员自负的任何免赔额。

2. 入会船造成财产损失或损坏, 或对这些财产的权益造成侵犯而这些财产或权益全部或部分地属于

会员。该会员依据本款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视同如这些财产或权益全部或部分地属于其它人的情况|||

(八) 改变航线的费用

入会船因船上人员发生疾病或死亡, 需要治疗或处理必须替换船员, 或将偷渡与避难人员或海上获救人员送上岸, 而改变原定航线, 因此而产生的额外港口使费, 伙食物料费, 燃油、保险费及船员工资

和津贴。

(九) 安置偷渡与避难人员的费用

入会船为安置偷渡、避难人员或海上获救人员而产生的除上述第(八)款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但以会员依法承担, 或业经本协会经理部同意和批准支付的, 以及无法从任何第三者得到赔偿的为限。(十) 救助人命费用

由于第三者救助或试图救助入会船上的或来自入会船上的任何人员所产生的, 法定应由会员支付给该第三者的费用, 但此项费用仅以入会船的船舶保险人所不赔偿的, 或是不能从货主或货物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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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污染风险

由于入会船排放或泄漏油类或其它有害物质, 或存在这种排放或泄露威胁而产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 但:

(1) 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 本协会根据本条款或任何其它条款对在任何堆积场、仓库或处理设施中处理、倾倒或堆积任何有害废物或其它物质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的责任不予承保。

(2) 因有关租约或其它运输合同改变了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立场从而导致船东得不到如根据该规则本应予在共同海损中得到的为防止和减轻环境损害而产生的额外责任和费用, 除非经理部在事故前书面同意, 或董事会决定, 否则协会不予补偿。|||

(3) 这些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入会船的船舶险得到赔偿为限。

(4) 任何依据本款提出的油污索赔案均需受本保险条款通则、但书、附录、除外、免赔额、责任限制

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制约。

1. 损失、损害和污染的责任;

2. 会员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或会员作为本协会董事会认可的任何有关污染的协议成员而应负责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包括会员为履行这些协议而发生的费用;

3. 为避免或减轻污染损害采取合理措施所支付的费用, 以及由于采取这种措施而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承担的责任;

4. 为防止可能造成污染的入会船排放和泄漏油类或其它有害物质的紧迫危险而采取合理措施所支付的

费用;

5. 为服从受污染损害的任何政府或主管当局为制止或减轻污染损害所作出的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

或责任。

但:

(1) 这种服从不是指对入会船的正常的调度营运、救助和修理。

(2) 这种费用或责任是根据该入会船船壳险保单不能得到赔付的。

(十二) 根据拖带合同产生的责任

1. 对入会船进行常规性拖带

①对入会船在正常营运中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动而进行的拖带。|||

②根据惯例将入会船从一个港口拖到另一个港口, 或从某处拖到她处, 但仅以会员无法从船舶保险人得到赔偿的为限。

2. 对入会船进行非常规性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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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金融保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金融保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的主要内容。 承保范围 1本风险条款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壹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和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壹般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能够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运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原产地部分(共120分)

原产地部分(共120分)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货物的原产地是中国和“Made in China”的涵义一致。() 此题有误,均得分 2.A公司邮寄一批货物出国,就该批货物不能申请格式原产地证书。如货物出口采用快递方式运输的, 公司又确实能提供正本的出口报关手续,经核实无误后亦可签发格式原产地证书。 (Y ) 3.原产地证书第二栏收货人(Consignee)可填写“凭指示”(To order) (Y) 4.货物无唛头的,应在产地证第6栏填写N/M或者NO MARK。 (Y) 5.企业在网上,第8栏HS Code一栏为2922491090,第7栏货描中有Iranian Customs Tariff No. 38160000 的字样,企业解释信用证要求在货描中体现国外海关编码,经查实应予审核通过。 (N) 解析:依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各成员国针对同一种产品海关编码前6位是一致的。 6.申请人如果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经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理由和提供依据,经审查合格 后,签发机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Y) 7.企业可用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代替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领取产地证。 ( N) 8.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接受企业申请,对信用证要求的主要用于通关结汇的对外贸易文件和其他单 证可以进行认证,例如保险单、各类运输证明及单据、商业发票(Y) 9.一般情况下,原产地证书用英文填制。如果国外客户或其它相关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原产地证书也可 用其它语种填写,但是同时必须附英文对照。(Y) 10.在网上签证时,系统不区分产品是否含有进口成份,只要是《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 准的货物清单》范围内的产品,一律要填写含进口成份加工工序。(Y) 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 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_实质性改变__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六条和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一、名词释义 1. 协会: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 会员:指任一特定时期的个体或全体会员。 3. 会员登记薄:指目前协会保存的会员登记簿。 4. 章程: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 5. 条款: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 6. 董事会:指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7. 董事:指协会董事会的现时成员。 8. 董事长:指协会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 9. 经理部门:指协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常设机构。 10. 总经理:指负责主持协会经理部门日常事务工作的总经理。 11. 船舶:指航行于江海水域的船舶。 12. 吨位:指船舶登记规范上记载的船舶总吨数字。 13. 入会吨位:指船舶入会证书上记载的总吨数字。 14. 保险: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5. 船东:指入会船舶的所有人、合资人或持股人、抵押权人、期租船的承租人和入会证书中列名的其它人。 16. 保赔基金:指依据国家或协会董事会决定建立和保留的赔偿储备基金。 17. 保险年度:从每年2月20日12时起至翌年2月20日12时止。 18. 年、月、日:指公历年、月、日,除非另有规定。|||

19. 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 一、宗旨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与保障其 会员的信誉与利益,并为之提供各项专业性服务。 二、会员 (一) 凡从事海上运输的船东和或期租船的承租人和/或船舶的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均可将其拥有或 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合格的船级证书,并已投保船舶险的船舶申请加入本协会,经协会批准并 颁发入会证书,即为入会船。拥有或经营入会船的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即为本协会会 员。 (二) 向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入会船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是否为会员由经理部决定。 (三) 无论由于什么原因,某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所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 的保险终止,该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不再是本协会的会员。 (四) 会员应遵守协会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以及所有与本协会订立的保险合同。 (五) 会员应根据协会的通知按时交纳会费。 (六) 会员除根据本保险条款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保障与补偿外,还有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的权利。 (七)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并审查协会经理部提交的工作报告及财务结算报告,审定和修改协 会章程和保险条款,对董事会及经理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及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 (一) 董事会的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安技委函[2010]01号 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GB11984—2008《氯气安全规程》和AQ3014—2008《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施行以来,对氯气生产和使用等涉氯企业安全生产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同时,一些企业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方面得到了进一步改进,对贯彻上述标准又有了新的要求。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在具备条件时应当予以考虑和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涉氯企业安全生产的能力,提高事故预防能力和氯气泄漏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但是,上述两项标准施行以来,有些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及监管部门仅局限于符合标准、满足基本的要求,对于氯碱行业安全技术的发展关注不够;对于上述标准的基本要求以及标准条款未明确的事项,认识不足;尤其是低标准、低要求的一些做法,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委办[2008]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高化工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本质安全水平,对涉氯产品高危工艺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改造和技术改造工作将会产生不良影响。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针对国内涉氯企业现状,为正确理解和执行GB11984—2008《氯气安全规程》和AQ3014—2008《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对以下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一、液氯贮槽安全技术要求 1、液氯贮槽厂房

液氯贮槽厂房推荐采用密闭结构,有条件时把厂房密闭结构扩大至液氯接卸作业区域;厂房密闭化同时配备事故氯处理装置,在密闭结构厂房内不仅配置固定式吸风口且配备可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吸风罩,软管半径覆盖密闭结构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范围;密闭结构厂房内事故氯应输送至吸收装置。 2、液氯贮槽应急备用槽 根据最大液氯贮槽体积,至少配备一台液氯贮槽作为事故液氯应急备用受槽,应急备用受槽在正常情况下保持空槽,管路与各贮槽相连接能予以切换操作,并具备使用操作的条件。 3、液氯贮槽液面计 液氯贮槽液面计应采用两种不同方式,采用就地显示液面计和远传仪表各一套,远传仪表推荐罐外测量的外测式液位计;现场显示液氯液位应标识明显的低液位、正常液位范围和超高液位色带,远传仪表应有液位数字显示和超高液位声光报警。液氯贮槽充装系数为≤1.20kg/L,并以此标定最高液位限制和报警。 4、事故液氯捕集 在液氯贮槽周围地面,设置地沟和事故池,地沟与事故池贯通并加盖栅板,事故池容积应足够;液氯贮槽泄漏时禁止直接向罐体喷淋水,可以在厂房、罐区围堰外围设置雾状水喷淋装置,喷淋雾状水可以适当加烧碱溶液,最大限度吸收和消除氯气对空气的污染。 5、液氯贮槽一级释放源泄漏报警 厂房、围堰内液氯贮槽一级释放源范围,应设置氯气泄漏检测报警仪,设计时应考虑主导风向、人员密集区和重要通道的影响,并能满足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A)2009版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 (A)1/1/09 承保风险 风险 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之规定除外。 共同海损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3.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承保风险予以赔偿。当承运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除外事项 4.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载的不固或不当造成无法抵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所致的毁 损灭失或费用,且该种包装或配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或该种包装或配载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本条款 4.3所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堆放,本条所称“受雇人” 不包括独立合同商)。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 之费用不在此限)。 4.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且该情况仅适用于:在保险标的装上船舶之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应当知道,此种无力偿债或者财务失信会导致该航程取消。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或(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的武器或设备直接 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 5.1.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5.1.1.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1.2.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适用于: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装货已经开始,或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上述情况。 5.2.上述 5.1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5.3. 保险人放弃船舶适航及船舶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许的保证。 6.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对抗之敌对行为。6.2. 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 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7. 本保险无论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7.1. 由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之人所致者。 7.2.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7.3. 恐怖主义行为,或与恐怖行为相联系,任何组织通过暴力直接实施的旨在推翻或影响法律上 承认的或非法律上承认的政府的行为所致者;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c).doc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982年1月1日修订)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A) (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大凡除外责任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够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 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适应航和适应宜除外责任条款 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船舶或驳船适应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适应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适应航和适应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合适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适应航或适应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引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6.2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6.3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2006年5月11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简称中国伊协,英译为CHINA ISLAMIC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全国性爱国宗教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全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发扬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和优良传统;独立自主自办教务,举办各项伊斯兰事业;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各民族穆斯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努力;维护宗教和睦,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并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是: (一)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伊斯兰教务活动; (二)对穆斯林群众关心的宗教问题,依据经训精神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解释; (三)举办伊斯兰教教育,培养伊斯兰教教职人才; (四)发掘、整理伊斯兰教的优良历史文化遗产,开展伊斯兰学术文化研究,编译、出版经籍书刊; (五)建立、健全伊斯兰教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六)指导各地伊斯兰教协会的教务工作,交流经验; (七)促进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兴办利国利民、服务社会的公益和自养事业; (八)负责组织全国各民族穆斯林赴圣地麦加履行朝觐功课; (九)开展同各国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其职权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本会章程修正案; (二)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上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浅论伊斯兰教建筑的中国化

浅论伊斯兰教建筑的中国化 在全世界,各地文化、地理以及建筑技术条件的差异形成了清真寺建筑的千姿百态,它们反映出不同的社会文化和地方特色。我国清真寺约有两万余所,其建筑式样、结构、艺术风格丰富多彩。目前见到的绝大多数为元以后,特别是明清以来创建或重建。明代清真寺,在建筑的整体布局、建筑类型、建筑装饰、庭院处理等各方面,都已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而清代则是中国伊斯兰教建筑大发展的高峰时期,中国清真寺的特有建筑形制正是在此时完全形成。 一、传统清真寺建筑样式 在阿拉伯国家及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里,人民创造了自己独特的建筑体系。从两河流域到比利尼斯,清真寺的主要型制是巴西利卡式。由于伊斯兰教仪式要求礼拜时,朝圣者面向圣地麦加,所以,原来的巴西利卡式就被横向使用,长期沿袭并形成定制。但伊斯兰教的礼拜殿、邦克楼、沐浴水池、教室及殿内设圣龛等都有定规,从而组成完整的以宗教活动为中心的清真寺建筑群体。最典型的清真寺是叙利亚大马士革的大清真寺,它也是早期最大的清真寺建筑群。该寺围墙东西比南北稍长,俱在300米以上,院子正中还有一个四合院,四角有方塔,其大殿靠南,进深三间,有两排柱子,在圣龛前开辟成一个独立空间,形成纵向的轴线,正中为一个穹顶。出于这种构思的完美性,

因而它成为各地区清真寺的范本,随着时代的变迁,集中式的穹顶式建筑成为伊斯兰建筑的标志。 尽管各地民族成分不同,地方传统差别很大,建筑也因地而异,采用的结构方式、平面布置也有变化。但是,伊斯兰教建筑却有其共同点,清真寺都喜欢表面装饰。因伊斯兰教规定禁用写实的动物纹作装饰,所以采用的题材是几何图案、阿拉伯的古兰经撷句和程式化的植物。在建筑中普遍采用富有装饰性的拱券结构,特别是大殿中使用穹顶。加之相应的建筑及装饰的陪衬(邦克楼、几何花纹等),使建筑显得更加雄伟壮观、富有神秘感。穹顶的采用在建筑上形成了与精神所融合的空间表现,这与伊斯兰教信仰有着直接的关系。经历千百年的不断探索和创造,其建筑结构水平不断提高,建筑风格不断成熟,艺术日趋完美,产生了其建筑的独特性,对世界建筑产生了极大地影响。 二、逐步中国化的清真寺建筑 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最初国内清真寺主要用砖石砌筑,平面布局,外观造型及细部处理基本上是阿拉伯式样。随着伊斯兰教的发展和宗教传播的需要,清真寺建筑在发展中逐步吸收了汉族建筑的特点,表现为两种建筑艺术的融合,从而创造了特有的建筑型制。尽管有些地方、有些清真寺建筑已被完全汉化,但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但不包括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的除外责任。 (共同海损条款) 2、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须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本保险扩展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而产生的责任额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由本保险可以赔偿的损失部分。若因上述条款船舶所有人要求赔偿,被保险人须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针对该项索赔替被保险人提出抗辩。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条款) 4、本保险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承担: 4.1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2保险标的的正常渗漏、重量或体积的正常减少或自然损耗。 4.3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5迟延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迟延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7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或不适运除外条款) 5 5.1本保险决不承保因下列事项所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5.1.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是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2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战争除外条款) 6、本保险决不承保因下列事项所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6.1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6.2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海盗除外)和此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6.3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条款) 7、本保险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承保下列灭失、损害或费用: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受本协会章程的制约。本保险条款经本协会于2010年5月12日在中国省市召开的第二十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保险条款中第三条和第四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起实施。本保险条款中第五条及与之有关的条款自2010年1月1日时间零时起实施。 一、定义 1) 本协会:系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2)章程:系指本协会现行章程。 3)本保险条款:系指最初制订的或随时修改、增删,且现行的规定。 4)董事会:系指本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 5)经理机构:系指本协会处理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 6)入会船:系指在本协会入会保险的船舶。 7) 船舶:系指已加入或拟加入本协会的,被用于或被意图用于在水上、水面、水中或水下航行或其他目的的任何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包括任何在建的船舶、船艇、水翼船或其他种类的船舶或构造),或他们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吨位或任何份额。 8) 吨位:系指船舶登记证书或与船舶登记有关的任何其他正式文件上所载明的船舶总登记吨位。 9) 入会吨位:系指入会船入会证书载明的船舶入会吨位,用于计算会费,及在可适用责任限制时,计算本协会对与该船有关的索赔的责任限额。 10) 船东:就入会船而言,系指船舶所有人、合伙所有人、股份持有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租赁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建造人,以及在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上载名的任何其他人(但不包括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再保险的保险人),船舶由该人或以该人名义加入本协会保险,不论其是否是本协会的会员。 11)会员:系指本协会的现时成员。 12)保险:系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 13)保险年度:有关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始至翌年2月20日格林威治标准时间12时止的一年;有关第五条规定的承保风险,系指自任一年1月1日时间零时始至当年12月31日时间24时止的一年。在本保险条

保赔保险

保赔保险 2006-11-15 00:30 保赔保险协会 保赔保险协会又称保赔协会,它是由船东们自愿成立的一种互相保险的组织,其会员各自交纳保险费,共同分担各个会员所应承担的船东责任的损失赔偿额。所以,保赔协会的会员,既是投保人,又是承保人。保赔协会与一般保险人的区别主要是:①一般保险人基本上只承保船壳、机器和船上属具,而保赔协会则承保一般保险人所不承保的,有关船舶的风险,主要是船东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②一般保险人是专营保险业的经济实体,它以营利为目,向社会上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收取保险费。而保赔协会则是船东之间相互保险的互助性组织。作为会员的船东之间通过保赔协会,相互投保,又相互提供保险保障,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接受协会以外的船舶投保。③一般保险人出于营利目的,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偿性的保险保障,按照承保标的的保险价值和承保的保险金额承担有限赔偿责任。它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保险商品交换关系。而保赔协会则是处理船东赔偿责任的专业机构,除了为保证赔偿力和维持必要开支向会员收

取保险费外,不追求经营利润,却向会员提供无限的赔偿责任( 油污责任例外) ,所以,它与会员船东的利益是一致的,是一种无偿的保障关系。 保赔保险责任 我国保赔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赔责任具体包括:⑴人身伤亡和疾病。①因被保险船舶或入会船舶及其雇员的过失或疏忽行为而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或会员承担的人身伤亡和疾病的补偿责任( 包括赔偿费、医药费、住院费、丧葬费用等) 。本项保赔责任限于三种人员:一是码头工人,二是乘客,三是其他人员( 如碰撞事故造成它船上的船员、乘客伤亡的)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进一步明确规定:“本协会对该项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为而引起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的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始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转运人时止的期间中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为而引起的责任。” ( 第八条第一款) 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被保险船舶上或入会船舶上的船长、船员或替工由于人身伤亡、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药、丧葬费用和赔偿责任( 包括船长、船员或替工由于受伤或疾病暂离被保险船舶的费用) 。按《协会章程》要求,此保赔责任适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C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C) 承保危险 1.本保险承保下列危险,但以下第4、5、6、7条之规定除外。危险条款 1.1保险标的物之毁损或灭失合理归因于: 1.1.1.火灾或爆炸。 1.1. 2.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1.3.陆上运输工具之倾覆或出轨。 1.1.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除水以外之任何外界物体之碰撞或接触。 1.1.5.在遇难港卸货。 1.2由于下列原因所致保险标的物之毁损或灭失: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投弃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 6及7各条款及其他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 适用有关法律与习惯。 共同海损条款 3.本保险另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 单应付之比例额予以赔偿,倘船舶所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后者得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要求提出抗辩。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除外事项 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承保下列事项:一般除外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条款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制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本条 款 4.3 所指之「包装」包括货柜或货箱内之堆放,但此项堆放以完成 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者为限)。 4.4.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 直接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承保危险所致者。 4.6. 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 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7.由于任何人之恶意行为对保险标的物全部或部分的故意毁损或破坏。 4.8.由于使用核子分裂或融合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能、放射性物质之武器所 引起毁损灭失或费用。 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不适航不适运 船舶或驳船之不适合安全航行。除外条款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不适合保险标的物之安全装运。 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 知情者为限。 5.2.保险人放弃违反船舶适航及船舶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示保证, 但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对于此项不适航或不适运已知情者不在此限。 6.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危险除外 6.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 对抗之敌对行为。 条款 6.2.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承保风险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承保风险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本协会根据本第三条承保会员下列第(一至(二十五)款规定的风险。但此项保险应符合下述条件: 1.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会员的保险仅限于会员为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或为支付本条规定的损失、开支或费用已付出的款项; 2.会员对任一事件可取得的最高赔偿应限于本条附则1 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限额,或入会船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载明的限额,或董事会在相关保险年度开始前决定的限额; 3.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会员从本协会取得的赔偿应扣除本条附则 2 规定的免赔额。 (一)人员伤、病或死亡- 入会船船员 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但是: 当责任、损失或费用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

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二)人员伤、病或死亡- 除入会船船员外的其他人员及对旅客的责任 1.对任何人员(非本条上述第(一)款及本第(二)款下述第2 和3 项规定的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对从事入会船货物作业的任何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协会对本款上述第1 和2 项规定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或下一程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责任。 2)当责任是根据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第(六)款得以保险。 3)由于入会船与他船碰撞所产生的对他船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第(七)款第2 项得到赔偿。 3.对旅客的责任 1)对任何旅客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而产生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英国伦敦协会(ICC)货物险条款(A)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第1条风险条款(Risks Clause) 1 本保险承保除了下述第4、5、6 和7 条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第2条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货运合同及/或管辖的法律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为避免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有关引起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损失,但第4,5,6和7条或本保 险其他条文的除外条款除外。 第3条“互有责任碰撞”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货运合同中“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有关可获赔偿的损失。在船东根据该条款提出任何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抗辩。 第4条一般除外条款(General Exclusions Clause) 4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 4.1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不端行为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通常的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 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这场合。) 4.4 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即便该迟延是由于某种承保风险造成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因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无偿付能力或财务困境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4.7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造成的任何战争武器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第5条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Unseaworthine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

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中国氯碱网

附件1 烧碱行业安全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我国烧碱行业生产装置本质安全能力及安全管理水平,引导烧碱行业安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合理布局、优化储运、提升改造、固本强基、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特制定本安全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要求 (一)新建烧碱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和要求,项目选址应当符合《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要求,并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内建设。 (二)不在当地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内,且不符合GB18071-2000有关规定的现有烧碱生产企业,原则上2015年底前计划或落实搬迁建设项目用地,安排实施“退城进园”;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禁止在原址新建、扩建项目;烧碱生产企业的商品液氯外售量用钢瓶和槽车运输的,应当限制在本企业氯气产能(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准)的三分之一以内;鼓励现有烧碱生产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鼓励符合上述第(二)项要求的现有烧碱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当地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搬迁企业的易地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优惠。 二、生产装置、工艺技术和安全设施要求 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需达到以下要求: (四)新建、改建、扩建、搬迁烧碱项目必须全部采用离子膜法生产工艺。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资源综合利用方式除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换发。 (五)液氯生产推荐采用无氨液化等先进工艺,逐步淘汰氨冷冻盐水液化工艺;液氯包装必须采用液下泵等先进工艺,严禁采用气化器液氯包装工艺;新建液氯储罐厂房必须密闭;应当设置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能力并具有处理大量泄氯的能力,其动力和控制系统供电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具有自动切换功能;液氯钢瓶充装必须采用自动充装系统;在液氯钢瓶充装、储存区域应当配备死瓶处理、移动式抽空装置和真空吸收房等氯泄漏应急处理设施;液氯槽车充装必须符合液氯汽车罐车充装站设计规范。 (六)烧碱控制系统必须配备UPS不间断电源;电解、整流、氯氢处理采用安全互联锁停车系统。 (七)电解、氯气干燥压缩装置、液氯储罐、钢瓶充装、事故氯装置等直接反应排放氯气尾气处理的装置必须配备有害气体监测探头等泄漏自动监控设施。 三、液氯储存和运输要求

协会货物保险附加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附加条款 协会船级条款 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项下之保险费率只针对具有机械自航能力的钢结构船舶所运载的投保货物或利益。本保险使用的船舶需经下列船级社定级。 或 B.S A1 英国劳合社 100 美国船舶局+ A1 3/3E+ Bureau Veritus 1 A4 德国劳依德船级社 +100 韩国船级社+KRS1 日本船级社NS* 挪威船级社+1A1 Nav. L 意大利船级社 100A1.1. 俄罗斯船级社KM 波兰船级社*KM 中国船级社ZC 提供的船舶系 a). (i) 非大宗大量的或超过计划10年的组合运载工具 (ii) 不超过50,000GRT的不超过10年船龄的矿产油轮 b). (i) 不超过15年的船舶或 (ii)超过15年但不超过25年的和已经建立并保持定期向客户公告航行计划的在指定港装卸的船舶 包租船舶合1000GRT以下的, 被上述船级社定级的具有机械自航能力的钢结构船舶和不超过上述规定年限的船舶 保险协会船级条款的要求不适用于在港口范围内用于装卸的任何小艇, 木筏和驳船 如投保货物或利益使用事由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具有机械自航能力的船舶运载时,被保险人仍可以投保,但保险费和条款需另行和保险人制定。 INSTITUTE CLASSIFICATION CLAUSE The marine transit rates agreed for this insurance apply only to cargoes and/or interests carried by mechanically self-propelled vessels of steel construction classed as below by one of the following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Class without any modification: Lloyd's Register .. 100 A1 or B.S. 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 .. + A1 Bureau Veritas .. .. 1 3/3 E D Germanischer Lloyd .+ 100 A4 Korean Register of Shipping .. + KRS1 } Class without any modification Nippon Kaiji Kyokai NS* Norske Veritas .. .. +1A1 Registro Italiano .. 100A 1.1. Nav.L Register of Shipping of

11.3-5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1.3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L.C.C.)对世界各国有广泛的影响。 目前,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经英国国会确认的L.C.C.条款,或者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采用了L.C.C.条款。 I.C.C条款( 01/01/2009 ): L.C.C.(A)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较广,不便把全部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因此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即除了在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所致损失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所致损失均予负责 I.C.C.(B) 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即把所承保的风险一列举,凡属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无论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程度均负责赔偿。 C险除外责任与B险完全相同 L.C.C.(C) 险的风险责任规定,也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可是仅对“重大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负责,对非重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均不负责。 L.C.C.(A)险条款:相当于C.I.C中的I.C.C.(A)险条款一切险 罢工除外责任 I.C.C.(A) 险承保范围 战争除外责任 不适航、不适运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责任 I.C.C.(B)险的除外责任:相当于C.I.C.中的水渍险 (1L.C.C.(A)的除外责任 L.C.C.(A)承保的海盗行为险 恶意损害险 I.C.C.(C):相当于C.I.C.中的平安险

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火灾、爆炸 抛货 避难港卸货 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L.C.C.(C)险承保范围] 共同海损牺牲 11.4 我国陆、空、邮货物运输保险 一、陆运货物保险 基本险别:陆运险(类似于海运水渍险)和陆运一切险; 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 二、空运货物保险 基本险别:航空运输险(类似于海运水渍险) 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 三、邮包货物保险 基本险别:邮包险(类似于海运水渍险)和邮包一切险; 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 11.5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一、进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1.如按FOBFCA、CFR 或CPT条件成交,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只需规定:“保险由买方办理” 即可。 2.如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则需具体规定保险金额、投保险别和 保险适用的条款等。 二、我国外贸企业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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