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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加强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

月二十二日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

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

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第十二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

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第十三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

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

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三章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一)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应当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

(二)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四)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

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

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第十九条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

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第二十条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

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

第二十三条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

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

第二十四条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

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

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

(四)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

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调取电子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如实提供。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按照我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

第三十一条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第三十二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信息资料,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应用字处理软件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编辑、打印的病历,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日期,采用12小时制记录时间。 第七条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使

用统一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数字认证技术识别操作人员身份,并设臵有相应权限;并确认该数字认证密钥用于电子病历时,为该操作人员专有且独立控制。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数字认证密钥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病历记录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按照病历记录格式要求生成并显示医务人员数字认证签名。 第十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建立的电子病历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病历系统应严格设臵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鉴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托电子病历系统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即病案号)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电子病历系统应设臵相应功能,实现同一患者个人信息在病历记录中的自动生成,以保证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不再重复录入,为医疗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普通外科常见病病历书写及病程记录簿范例

普通外科常见病病历书 写及病程记录簿范例-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普通外科常见病病历书写及病程记录范例(一) 1、急性阑尾炎 主诉转移性右下腹痛伴恶心、呕吐8小时。 现病史 该患于8小时前无诱因出现腹部疼痛,初表现为上腹部隐痛,4小时后疼痛逐渐加重并转移至右下腹固定,无腰背部及会阴部放散痛,呈阵发性发作,伴有恶心、呕吐数次,呕吐物为胃内容物,量共约200毫升,未经任何诊治,今因腹痛不缓解前来我院就诊,门诊以“腹痛待查”收入院。病程中患者无咳嗽、咳痰,无心悸、气短,无呼吸困难,无腹胀、腹泻,无尿频、尿急、尿痛及血尿,患病以来,睡眠不良,食欲欠佳,大小便正常。 2、病程记录 何冰,女,30岁,该患以转移性右下腹痛伴恶心、呕吐8小时于2008年06月11日入院。该病例特点: 1、青年女性,起病急,病程短。 2、该患者以腹部疼痛为主症,呈转移性右下腹部疼痛,伴有恶心、呕吐。 3、既往:无结核及肝炎病史,无糖尿病及心脏病、高血压病史,无药物过敏史及手术史。 4、查体:体温℃,脉搏80次/min,呼吸19次/min,血压110/70mmHg。一般状态良好,自动体位,全身浅表淋巴结未触及肿大。双肺呼吸音清。心律整,无杂音。专科情况:腹平坦,未见胃肠型及蠕动波,未见腹壁静脉曲张,右下腹麦氏点压痛阳性,反跳痛阳性,无肌紧张。莫菲氏征阴性,腹部未触及包块,肝脾均未触及。全腹叩诊呈鼓音,移动性浊音阴性,肺盰界位于右锁骨中线第五肋间,肝肾区叩击痛阴性。听诊肠鸣音3-5次/分,未闻及气过水声,结肠充气试验阳性,腰大肌试验阴性,闭孔肌试验阴性。 5、辅助检查:血常规(2008-06-11):白细胞:×109/L,中性粒细胞:%。 病情分析及鉴别诊断:本病人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但应与以下疾病相鉴别1、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病人多有溃疡病史,表现为突然发作的剧烈腹痛,可有腹璧板样强直等腹膜刺激体征,但以上腹部为主,腹部X线检查可见膈下游离气体,腹穿可抽出含胆汁或食物残渣。2、右侧输尿管结石:多表现为右下腹阵发性剧烈绞痛,疼痛向会阴部、外生殖器放散,伴肾区叩痛阳性,尿中可见多量红细胞。B超及X线下在输尿管走行部可见结石阴影。3、妇科疾病:异位妊娠破裂:可有月经期延迟,下腹痛,查体:下腹部压痛、反跳痛阳性等表现,腹穿及阴道后穹窿穿刺可抽出不凝血,超声及血、尿妊娠试验阳性有助于诊断。 初步诊断: 急性阑尾炎 治疗计划 1、二级护理,禁食水。 2、急检血常规、尿常规、血凝、血生化、床头心电图(2小时内完成)。 3、急诊硬膜外麻醉下行阑尾切除术(6小时内完成)。 4、抗感染治疗。 2008-06-11?主任医师查房 张东宝主任医师查看患者,病人一般状况尚可,查体:心肺查体未见异常,右下腹压痛阳性,反跳痛阳性,无肌紧张,肠鸣音3-5次/分。结肠充气试验阳性,血常规提示白细胞:×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看过患者后指示:根据病史及查体,该患者急性阑尾炎的诊断可以明确,应行急诊手术治疗,积极完善各项术前准备。已按指示执行。 临床诊断:

(整理)外科病历书写范文

外科病历书写范文 普通外科病历一、普通外科病历、手术记录及麻醉记录书写要求 (一)普通外科病历书写要求1.病史详见一般病历内容及书写要求,但在体格检查后部应加“外科情况” 一项。如外科情况在腹部,则在腹部检查后面注明“见外科情况”。外科情况的记录,要求详细、准确、实在。如描记创口应记明部位、范围、大小、深浅、色泽、分泌物性状、肉芽组织、上皮及周围皮肤情形;描记肿块应记明部位、大小、形状、硬度、移动度与周围组织的关系;如为肿瘤,注意有无转移及引流淋巴结肿大等;描记腹膜炎时应记明视、触、叩、听、直肠指诊等各种物理检查所见,必要时绘图说明。须行紧急手术者,术前应详细病程记录,术后补写病历。2.检验血、尿常规检查须在入院后24 小时内完成,急症应及时完成,手术前的发热或病程中有特殊变化者,应随进检查。并按需要术前作出血时

间、血凝时间及血型鉴定等。如有可疑,应作梅毒、艾滋病血清学检查。粪便于入院后检查 1 次,需要时间再复查。脏器功能的测定及特殊检查等按需要进行。创口分泌物、脓肿及囊肿穿刺液等,需要时送细菌涂片与培养(包括普通培养与厌氧培养)、抗菌药物敏感测定和涂片细胞学检查。 (二)手术记录书系写要求1.手术记录凡行手术的病例均应书写手术记录。手术记录应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应经手术者复核签名),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号(或门诊号)、手术日期、手术前及手术后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助手及洗手护士姓名、麻醉方法、麻醉者姓名、手术经过等。对手术经过,应系统、详细地记载,如患者的体位、皮肤消毒、无菌巾(单)铺盖,切口部位,方向、长度、组织分层解剖,病变部位所见及其处理方法(必要时可绘图说明),切口缝合方法、缝线种类,引流物位置、数量,创口包扎方法,术中及毕业时患者情况,以及敷料、器械的清点,术中用药、输液、输血等治疗,麻醉效果等,均应逐项记录。病理标本应描述眼观所见情况,并注明已否送往病理检查。2.手术后记录包括手术的主要情况、手术后病情的变化及主要处理措施。 (三)麻醉记录书写要求1.凡施麻醉均须填写麻醉记录单。2.麻醉记录单须由麻醉者于麻醉前按规定逐条填写,以便核对患者和掌握整个手术麻醉过程的病情变化。3.填写麻醉记录的要求:(1)麻醉前应记录①体格检查、检验结果及各种特殊检查中所见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和交接班记录的书写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和交接班记录书写 1、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2、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3、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4、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5、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6、电子病历书写时限: (1)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由经治执业医师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2)首次病程记录由经治的执业医师或值班医师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3)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4)病程记录。对危重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阶段小结每月1次。 (6)手术记录由手术者于术后24小时内完成。 (7)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应当由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手术后及时书写完成。 (8)出院记录由经治执业医师在患者出院24小时内完成。 (9)抢救记录由参加抢救的执业医师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抢救经过并注明。要记录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 (10)死亡记录由经治医师在患者死亡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讨论记录于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 (11)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7、书写人的资质要求: (1)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阶段小结、交(接)班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及死亡讨论必须由执业医师书写(无证医师、实习医师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不具备书写资格)。 (2)手术记录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书写,但应当有手术者签名。(五)交(接)班记录 1.书写要求 交(接)班记录系临床医师在临床工作调班之际,对经管病人的病情所做的简要小结,

电子病例书写规范完整版

电子病例书写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

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 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2013年版》、《》、《》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

外科病历书写范文

外科病历书写文 普通外科病历一、普通外科病历、手术记录及麻醉记录书写要求 (一)普通外科病历书写要求 1.病史详见一般病历容及书写要求,但在体格检查后部应加“外科情况” 一项。如外科情况在腹部,则在腹部检查后面注明“见外科情况”。外科情况的记录,要求详细、准确、实在。如描记创口应记明部位、围、大小、深浅、色泽、分泌物性状、肉芽组织、上皮及周围皮肤情形;描记肿块应记明部位、大小、形状、硬度、移动度与周围组织的关系;如为肿瘤,注意有无转移及引流淋巴结肿大等;描记腹膜炎时应记明视、触、叩、听、直肠指诊等各种物理检查所见,必要时绘图说明。须行紧急手术者,术前应详细病程记录,术后补写病历。 2.检验血、尿常规检查须在入院后 24 小时完成,急症应及时完成,手术前的发热或病程中有特殊变化者,应随进检查。并按需要术前作出血时间、血凝时间及血型鉴定等。如有可疑,应作梅毒、艾滋病血清学检查。粪便于入院后检查 1 次,需要时间再复查。脏器功能的测定及特殊检查等按需要进行。创口分泌物、脓肿及囊肿穿刺液等,需要时送细菌涂片与培养(包括普通培养与厌氧培养)、抗菌药物敏感测定和涂片细胞学检查。 (二)手术记录书系写要求 1.手术记录凡行手术的病例均应

书写手术记录。手术记录应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应经手术者复核签名),容包括患者、住院号(或门诊号)、手术日期、手术前及手术后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助手及洗手护士、麻醉方法、麻醉者、手术经过等。对手术经过,应系统、详细地记载,如患者的体位、皮肤消毒、无菌巾(单)铺盖,切口部位,方向、长度、组织分层解剖,病变部位所见及其处理方法(必要时可绘图说明),切口缝合方法、缝线种类,引流物位置、数量,创口包扎方法,术中及毕业时患者情况,以及敷料、器械的清点,术中用药、输液、输血等治疗,麻醉效果等,均应逐项记录。病理标本应描述眼观所见情况,并注明已否送往病理检查。 2.手术后记录包括手术的主要情况、手术后病情的变化及主要处理措施。 (三)麻醉记录书写要求 1.凡施麻醉均须填写麻醉记录单。2.麻醉记录单须由麻醉者于麻醉前按规定逐条填写,以便核对患者和掌握整个手术麻醉过程的病情变化。 3.填写麻醉记录的要求:(1)麻醉前应记录①体格检查、检验结果及各种特殊检查中所见重要情况,术前的特殊治疗及其结果。②麻醉前用药的药名、剂量、用法及疗程。③患者到达手术室时的血压、脉搏及呼吸,必要时包括体温、心电图等。(2)麻醉过程中应记录①麻醉诱导是否平稳,不平稳时须记录其原因。②按要求记录血压、脉搏及呼吸。③麻醉及手术起止时间,麻醉方法和麻醉药用量。④椎管阻滞时的穿刺部位和麻醉围。⑤患者体位和术中改变体位情况。⑥麻醉过程中的重要治疗,包括输液、输血及各种药物等,准确记录用量及时间,药

康复医学科病历书写要求

康复医学科病历书写要求 康复病例特点:康复病例是以残疾为中心的病例;是功能评定的病例;是综合评估的病例;是跨科性评估的病例。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首次病程录、病程记录、初、中、末康复评定(Team)会议记录、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表,脊髓损伤综合评定量表,家庭及社区康复计划书、入院告知单、病危(重)通知书、一般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医嘱单、体温单、治疗记录单、一般护理评估单、专科护理记录单、住院患者健康宣教单等。 1.基本要求: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 [2010] 11号 2.主诉: 写明患者就诊时最突出的症状、功能障碍及其出现时间和近期情况,不需要用医学术语表述。 3.现病史: 应围绕主诉。叙述致残的原因、经过、演变、治疗过程及目前症状。 包括:(1)身体伤病发生的部位及造成功能障碍的部位、时间。 (2)功能障碍的内容、性质及程度。 (3)功能障碍对患者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产生的影响。 (4)以往诊治的情况,是否接受过康复医疗及治疗后的状况。 (5)一般情况:指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况、睡眠、食欲、体重等情况。 (6)简要描述发病以来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描述,如:进食、穿衣、修饰、洗澡、二便控制、如厕、转移、行走、上下楼梯等情况。 4.既往史: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 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慢性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重点记录与现在病情发展有关的病史,特别要记录以下四个系统: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和肌肉骨骼系统。并注意病人对以往疾病压力的反应。 5.个人史、职业史 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记录患者平素生活和工作环境、职业特点及心理社会适应状况等内容。患者如果是脑瘫患儿,应记录患儿出生情况、喂养情况、生长发育情况等。这部分执行的结果对于ICF的应用能提供资料。 6.心理史:目的是收集有关病人环境的信息来确定社会对疾病的影响。主要内容:以前是什么性格,是否有重大心理创伤史,病时性格如何,对康复知识有无认识,对身体康复的期望值如何。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依据第四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浪潮HIS”医师工作站模块的设计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工作情况,特制定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一.病历纸规范 纸张尺寸:A4 页面设置: ⑴页边距:上:3cm下:2.5 cm 左:1.5cm右:1.5 cm ⑵装订位置:左装订线:1cm ⑶页眉:1.5 cm页脚:2.0 cm 正文字体及字号:仿宋,4号,行间距:1.5倍行距。 标题名称: “入院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 等标题: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行间距1.5倍行距,字间空2字节。 眉栏(姓名,科别,床号,住院号,ID号):宋体,五号,行间距单倍行距 项目名称(“主诉”、“现病史”等):楷体,四号,加黑,行间距24磅。首行缩进2。 页脚:“济南军区91医院病案纸”左对齐,“第页”右对齐:宋体,5号字。

(2)主诉 主诉的内容应以患者入院的主要症状、部位及其持续时间(时间短者如急腹症应注明小时数)来描述,如“持续发热6天,全身红色斑丘疹3天”。不宜用诊断或检验结果代替症状。主诉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次序,分别列出,如“间歇空腹痛1年,柏油样黑便1天”;“尿频、尿急3小时”。 (3)现病史 按时间先后准确记载主要疾病的发病日期、诱因、发病缓急以及相关症状发生的时间和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按系统询问伴随的症状;过去检查及治疗情况;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症状,以体现本病的症状学与鉴别诊断。在描述中,应力求全面,防止遗漏,同时还应突出重点,以免混淆。 (4)过去史 一般健康状况:健康或虚弱。急、慢性传染病史:按时间顺序记载其疾病发生时间,治疗结果,有无并发症等。如无传染病史,亦须将与目前病情有关而确未发生的传染病记载于此项中,以备参考。 曾否预防接种:其种类及最近一次接种的日期。按系统询问有关疾病:包括眼、耳、鼻、咽、喉、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生殖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神经精神系统及运动系统,有无外伤、手术、中毒及药物等过敏史等。过敏药

普通外科病历

第十八节普通外科病历 https://www.docsj.com/doc/ef8800393.html,时间:2006-12-23来源:生命经纬 第十八节普通外科病历 一、普通外科病历、手术记录及麻醉记录书写要求 (一)普通外科病历书写要求 1.病史详见一般病历内容及书写要求,但在体格检查后部应加“外科情况”一项。如外科情况在腹部,则在腹部检查后面注明“见外科情况”。外科情况的记录,要求详细、准确、实在。如描记创口应记明部位、范围、大小、深浅、色泽、分泌物性状、肉芽组织、上皮及周围皮肤情形;描记肿块应记明部位、大小、形状、硬度、移动度与周围组织的关系;如为肿瘤,注意有无转移及引流淋巴结肿大等;描记腹膜炎时应记明视、触、叩、听、直肠指诊等各种物理检查所见,必要时绘图说明。须行紧急手术者,术前应详细病程记录,术后补写病历。 2.检验血、尿常规检查须在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症应及时完成,手术前的发热或病程中有特殊变 化者,应随进检查。并按需要术前作出血时间、血凝时间及血型鉴定等。如有可疑,应作梅毒、艾滋病血清学检查。粪便于入院后检查1次,需要时间再复查。 脏器功能的测定及特殊检查等按需要进行。 创口分泌物、脓肿及囊肿穿刺液等,需要时送细菌涂片与培养(包括普通培养与厌氧培养)、抗菌药物敏感 测定和涂片细胞学检查。 (二)手术记录书系写要求 1.手术记录凡行手术的病例均应书写手术记录。手术记录应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应经手术者复核签名),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号(或门诊号)、手术日期、手术前及手术后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助手及 洗手护士姓名、麻醉方法、麻醉者姓名、手术经过等。对手术经过,应系统、详细地记载,如患者的体位、皮肤消毒、无菌巾(单)铺盖,切口部位,方向、长度、组织分层解剖,病变部位所见及其处理方法(必要时可绘图说明),切口缝合方法、缝线种类,引流物位置、数量,创口包扎方法,术中及毕业时患者情况,以及敷料、器 械的清点,术中用药、输液、输血等治疗,麻醉效果等,均应逐项记录。病理标本应描述眼观所见情况,并注明已否送往病理检查。 2.手术后记录包括手术的主要情况、手术后病情的变化及主要处理措施。

麻醉病历书写规范

麻醉科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一、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麻醉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电子病历最后应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电子签名确认。实习医生、进修医生、研究生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电子病历打印版面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二麻醉病历书写具体要求 一份完整的麻醉病历包含麻醉术前评估与计划,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单,麻醉记录单附页,术后随访单,实施镇痛治疗的病历另包含自控镇痛单。所有麻醉病历应在麻醉结束后统一装订存入病例夹保存。 1.麻醉前评估与计划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进行麻醉风险评估 并拟定麻醉计划的记录,患者基本信息填写完整,与麻醉相关的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项目逐项填写,阳性结果均应在说明栏详细记录,进行ASA 和NYHA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制定麻醉方案与镇痛方案,有特殊情况者需详细描述。择期手术麻醉前评估与计划应在麻醉前一天完成并记录。 2.麻醉知情同意书:采用科室统一模板,应包含患者基本信息,术前诊断,拟 施手术及手术日期,拟实施椎管麻醉与神经阻滞麻醉时,全身麻醉作为备选麻醉方案,全身麻醉作为首选方案时备选麻醉方案可选择无。麻醉同意书应由患者本人或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签名,并填写签名时间。 3.麻醉记录是麻醉实施全过程中麻醉经过与处理措施的记录。包括患者一般情 况,术前诊断,手术方式,手术体位,麻醉方式,麻醉前用药,手术风险分级,麻醉前再评估,麻醉期间用药情况,患者生命体征,输血输液,其它情况等。麻醉记录单应如实客观填写,不得缺漏项。 1)术前诊断和拟施手术应与手术同意书中的术前诊断和手术方式一致,手 术方法可以与拟施手术方式不同,具体手术方式应由手术者口述,麻醉 医生记录。麻醉方式是手术过程中实际实施的麻醉方式。 2)麻醉医师,手术医师,器械护士,巡回护士应真实记录。交接班或转入 复苏室时应填写接班人姓名,时间及复苏室医生姓名。 3)用药情况:应详细准确记录术中使用药物的剂量和给药途径。例如:2% 利多卡因5mL(硬膜外)。连续泵入药物,持续吸入气体应记录起止时 间、剂量(包括浓度)和给药途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名或通用 的外文缩写。 4)术中监测:(1)通气与氧合:全麻患者均应记录吸入气氧浓度,所有麻 醉方式下均应持续记录脉搏氧饱和度,至少15min记录一次。需机械 通气的病例应记录设定的呼吸参数包括潮气量,呼吸频率,气道压力, 呼气末CO2浓度等,其中潮气量和气道压力在调整呼吸参数后应重新记 录,呼气末CO2浓度至少30min记录一次。呼吸频率以图标方式连续记 录。保留自主呼吸的病例应连续记录呼吸频率。(2)循环:每例麻醉病 例从麻醉开始直到离开手术室均应连续监测心电图,至少5min记录一 次脉搏和血压。长时间复杂手术,高风险麻醉,需进行控制性降压的麻 醉,心胸脑手术麻醉等情况需进行有创动脉压监测并记录。(3)麻醉医 师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除基本监护项目外其他监护项目(BIS,肌

BA─005:电子病历书写管理暂行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我院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2 具体要求 2.1 医务人员使用本人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并在规定权限内完成书写、 审核、修改、保存、打印、归档等操作,医务人员完成操作后应及时退出系统, 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全责,所有操作后台均进行记录。 2.2 住院电子病历格式、内容、完成时限等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山 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执行,使用全院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 式,各临床、医技科室不得擅自增减、更改现有病历纸张(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 历、辅助检查报告单等)和病历内容(表格式病历)。若需增减或更改,必须经医 院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批准。 2.3 住院病历全院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页眉及页脚格式、页边距(上2cm,下左右 各1.5cm)、行间距(单倍行距)、标题(小二号)及正文字号(小四号)字体(宋 体)由医院统一制定。病程记录之间不得留有空行,每页标注页码。病历排版格 式符合中文常用书写格式,日期左对齐,医师签字右对齐。 2.4 电子病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包括上级医师审阅、修改病历)并打印成纸质 病历,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后放入病历夹中;住院电子病历提供续打和整页 打印功能。打印病历用黑色,字迹清楚易认,符合病历永久保存和复印的要求。 2.5 严格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一次复制粘贴<150字,符合 率<90%),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一份住院病历中相关 内容不得完全雷同。 2.6 一般患者出院后,医护人员在24小时内完成出院记录、病历首页等,72小时内对 全部病历内容进行终末质量控制,包括病历的内涵质量、规范性、完整性等,将 纸质病历按照出院病历排序要求整理好后由病案科统一回收管理,住院电子病历 按时限自动收回,科室不得保留出院患者的电子病历。患者死亡的,应在患者死 亡后一周内完成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在内的全部病历内容。 2.7 住院期间需封存或复印的病历,科室及时与病案科联系,由科室派本院医师与患 方一起携纸质病历到病案科封存或复印。医务科负责对封存纸质病历保管、对电 子病历内容进行锁定,只能阅读,不能修改、打印。 2.8 各病区需严格执行医院病历管理制度,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包括电子和纸质版 本)由病区保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质量监控人员外,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不得为任何人打印、复印任何病 历资料,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3 住院电子病历运转流程 3.1 患者持入院通知单(患者签字确认)在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处负责患者基 本信息的准确录入,配发住院号。患者入院时未能提供完整基本信息者,入院后 需补录或修改者,需由患方填写《在院患者基本信息补充(修改)申请单》,经病

康复科病历书写规范修订稿

康复科病历书写规范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康复科病历书写规范 一、住院记录书写要求: 1.入院记录是住院病历的缩影,要求原则上与住院病历要求相同,能反应疾病的全貌,但内容要重点突出,简名扼要。 2.入院记录由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书写,应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3.对住院病历中与本病无关的资料可适当简化,但与诊断及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及阴性资料必须具备。 二、再次入院病历和再次入院记录的书写要求: 1.因旧病复发而再次住院的病人,由住院医师、实习医师书写再次入院病历,住院医师书写再次入院记录。 2.因新发疾病而再次入院,不能写再次入院病历和记录,应按住院病历及入院记录的要求几格式书写,将过去的住院诊断列入既往史中。 3.书写再次入院记录时,应将过去病历摘要以及上次出院后至本次入院前的病情与治疗经过,详细记录于病历中。对既往史及家族史等可从略,有新情况应加以补充。 4.再次入院病历和再次入院记录的书写内容及格式同住院病历和入院记录。 三、表格式病历书写要求:

1.表格式病历必须包含有住院病历要求的全部内容。 2.表格式病历由住院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填写。 3.表格式病历入院记录内容同住院病历记录的内容。 四、康复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康复住院病历是为有功能障碍,需要全面康复的住院者而设计的具有专科特点的病历,原则上与住院病历相同,但康复住院病历书写应突出以下特点和要求: 1.以病人为中心,重视疾病所引起的功能障碍,在病历上应反映出功能障碍的性质和程度,患者对功能障碍的适应情况,确定需解决的问题,明确康复目标,拟订康复计划。 2.侧重功能评估,要对运动、感觉、言语、心理和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功能作出详细的评估,重视残存的功能,估计康复的潜力,拟定功能康复的重点。 3.康复住院病历可分为综合性康复病历和分科性康复病历。 4.综合性康复病历由康复医师书写,内容有主诉、病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综合功能评估、病历小结、诊断、诊疗计划等。医师签全名。 5.分科性康复病历由专科治疗师书写,内容有病情摘要、专科体检、专科功能评估、诊断、现存问题、康复目标、治疗计划、治疗小结及治疗记录,治疗师签全明。 五、病历中其他记录的书写要求: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2017版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 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一、眼科病历书写要求

一、眼科病历书写要求病历书写同一般病历内容要求,必要时也可用图表式病历,但须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一)病史 1.主诉应注明眼别。 2.现病史详细记录眼病发病过程;如曾在他院治疗,应记载其诊断及治疗经过;并附记以往视力、视力疲劳及戴镜史等。3.过去史详细记录眼病史和与眼病有关的全身病史。4.个人史记明可能与眼病有关的特殊嗜好、生活习惯及周围环境。5.家庭史记明有无与遗传有关的眼病及近亲结婚史。(二)体格检查眼部检查部分列入眼科情况项内(必要时绘图表示)。如用表格病历,应按表格内容填写,可将眼部病变绘于有关图内,加以必要的文字说明。眼科情况下列各项分右眼、左眼两栏分别书写。1.视力包括远视力、小孔视力、近视力、戴镜远近视力、镜片度数。2.眼睑①皮肤:色泽,有无松弛、浮肿、瘀斑、红肿、脓肿、溃疡、疤痕及肿物等。②形态:睑裂大小,是否对称,有无缺损、内翻、外翻、下垂、闭合不全。③睑缘:有无红肿、溃疡、结痂、肥厚、鳞屑、分泌物。④睫毛:方向、分布疏密、有无变色、双行睫。⑤眉毛:有无脱落、变色。 3.泪器①泪腺:有无皮肤红肿、压痛、肿块。②泪点:大小、位置,是否闭塞。 ③泪小管:有无狭窄、阻塞。④泪囊:有无皮肤红肿、压痛、波动、瘘管、疤痕,有无挤出物及其性状。⑤鼻泪管:有无狭窄、阻塞。4.眼球①是否存在,缺失者注明是先天性、手术性或外伤性无眼球。②大小、形状,位置(突出,内陷或偏斜),搏动。③有无运动障碍或震颤。 5.结膜睑结膜①贫血或充血(弥漫性抑局限性)。②光滑,透明,粗糙,肥厚,血管是否模糊,睑板腺可见否。③乳头肥大,滤泡及疤痕(颜色、形态、大小、位置、排列)。④出血,溃疡,坏死,异物,结石,新生物,睑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稿)》的通知 全院各科室: 为了提高我院病历书写质量,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文件精神,依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我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对2010年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制定了我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稿)》,经2013年6月24日第22次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全院各科室,请遵照执行。 附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稿)》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改稿) 根据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制定我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改稿)》。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数据、图表、影像、病理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标准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住院病历中需要手写签名的部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及留观病历需要手写部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要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病历书写及电子病历录入应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电子医疗记录使用原卫生部统一规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记录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采用24小时制,(如:2009-03-24 23:44 )。 第六条病历书写者基本要求: (一)门(急)诊病历及急诊留观病历由门(急)诊接诊医师书写。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二)入院记录由经过科室认定能够熟练书写完整入院记录的住院医师、进修医师或主治医师书写。新来院的住院医师、进修医师需在科室工作的最初一段时间内书写完整入院记录,一段时间后若能够熟练书写完整入院记录,须经科室评定,完整入院记录书写质量合格后方可书写入院记录。 (三)电子病历系统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并予确认后,系统自动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最新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

电子病历书写要求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 依据第四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和“浪潮HIS”医师工作站模块的设计要求,结合我区具体工作情况,特制定电子病历书写规。一.病历纸规 纸尺寸:A4 页面设置: ⑴页边距:上:3cm 下:2.5 cm 左:1.5cm 右:1.5 cm ⑵装订位置:左装订线:1cm ⑶页眉:1.5 cm 页脚:2.0 cm 正文字体及字号:仿宋,4号,行间距:1.5倍行距。 标题名称: “入院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 等标题: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行间距1.5倍行距,字间空2字节。 眉栏(,科别,床号,住院号,ID号):宋体,五号,行间距单倍行距 项目名称(“主诉”、“现病史”等):楷体,四号,加黑,行间距24磅。首行缩进2。 页脚:“军区91医院病案纸”左对齐,“第页”右对齐:宋体,5号字。 二.病历首页

以上各项均应逐项认真填写,各项不得为空。 注意:籍贯须写明省、市或县别;通信地址 要具体到家庭门牌或村组;应在入院日期一栏中 注明入院时刻;病情述者必须填写,如是患者本人,填入“患者”,如系他人代述,要注明与患 者关系,如“患者母亲”,并注明可靠程度。 (2) 主诉 主诉的容应以患者入院的主要症状、部位及其持续时间(时间短者如急腹症应注明小时数)来描述,如“持续发热6天,全身红色斑丘疹3天”。不宜用诊断或检验结果代替症状。主诉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次序,分别列出,如“间歇空腹痛1年,柏油样黑便1天”;“尿频、尿急3小时”。

(3) 现病史 按时间先后准确记载主要疾病的发病日期、诱因、发病缓急以及相关症状发生的时间和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按系统询问伴随的症状;过去检查及治疗情况;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症状,以体现本病的症状学与鉴别诊断。在描述中,应力求全面,防止遗漏,同时还应突出重点,以免混淆。 (4)过去史 一般健康状况:健康或虚弱。急、慢性传染病史:按时间顺序记载其疾病发生时间,治疗结果,有无并发症等。如无传染病史,亦须将与目前病情有关而确未发生的传染病记载于此项中, (5)个人史 出生地及经历地:特别注意自然疫源地及地方病流行区,注明迁涉年月,并应注明具体疫源或水源(如有无血吸虫病疫水接触史)。

康复科病历书写要求

康复医学科相关医疗文书书写要求如下: 一、入院记录书写要求与格式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职业、籍贯、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病史可靠性等。(住址要具体到门牌号)。 (二)主诉就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不要超过20字。 (三)现病史:应围绕主诉。叙述致残的原因、经过、演变、治疗过程及当前症状。包括: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功能障碍的内容、性质及程度)。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与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况、睡眠、食欲、体重等情况。 6、发病以来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描述,包括进食、穿衣、修饰、洗澡、二便控制、如厕、转移、行走、上下楼梯等情况。 (四)既往史就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与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记录患者平素生活与工作环境、职业特点、经济背景及心理社会适应状况等内容。患者如果就是脑瘫患儿,应记录患儿出生情况、喂养情况、生长发育情况等。这部分执行的结果对于ICF的应用能提供资料。 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3、家族史及遗传病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疾病特点重点记录专科特殊情况。某病没有出现症状与体征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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