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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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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山东莒州浮来水泥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

目录

1.适用范围 (3)

2.编制依据 (3)

3.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 (4)

4.职责分工 (4)

5.术语和定义 (6)

6.隐患排查 (7)

7.事故隐患等级判定 (10)

9. 隐患治理情况的验证和效果评估 (13)

10. 事故隐患的报告和统计分析 (14)

附件一:年度安全检查计划 (16)

附件二: ****安全检查表 (17)

附件三: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18)

附件四:隐患整改通知单 (19)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公司各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编制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

府令第298号)

3.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

目标:建立并落实从公司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并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全面排查企业事故隐患。事故隐患的排查要和日常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结果等相结合。

总体要求:以危险源为关注点,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控,建立以危险源为核心的隐患分级排查和分级治理的安全管控模式,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立体综合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从而达到控制企业安全风险特别是重大安全风险的目的。

4.职责分工

4.1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1.1 公司主要负责人保证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4.1.2 公司分管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2 公司安全或生产调度部门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装置运行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4.3公司安全生产处负责公司级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验证,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负责公司各类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各单位上报事故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人员评审、修订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检查表,不断提高安全检查深度和广度。

4.4 公司各专业职能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单位)系统内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事故隐患的原因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5综合检查、节假日检查分别由安全生产处、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组织本单位人员实施。公司级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处)组织实施,其它部门配合并组织本单位、本专业的检查。

4.6 专业性检查分别由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本专业人员实施。

4.6.1 化验室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6.2 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设备设施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6.3 动力车间负责组织电气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6.4基建处负责组织在建构筑物(竣工移交后的建构筑物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维修)、外来施工队伍及施工安全措施及物资存放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6.5 销售管理处负责组织产品销售、车辆运输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6.6安全生产处负责组织防火、防爆、应急器材、劳动防护用品、防控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7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安全生产处、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根据不同季节气候特点组织本单位或本专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8日常检查由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检查;岗位员工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定期巡回检查。

4.9 事故类比隐患检查由安全生产处部组织相关单位实施。5.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5.1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5.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5.3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4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6.隐患排查

6.1制定检查计划和检查表

6.1.1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的、要求、范围,并编制《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具体见附录一。

6.1.2《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等内容。安全检查时应按照安全检查表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建立各类《****安全检查表》(附录二),安全检查的结果与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6.1.3 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主要依据:

(1)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企业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国内外事故案例和企业以往的事故情况;

(3)生产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报告;

(4)分析人个人的经验和可靠的参考资料;

(5)有关研究成果,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检查表等。

6.1.4 公司每年组织对安全检查表进行评审、修订和完善,并做好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安全检查表进行修订: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装置工艺、设备设施、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

(3)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5)周边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4)危害因素辨识结果有较大变动或识别出新的危害因素。

6.2安全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6.2.1根据公司《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的要求,企业组织实施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而确定的各风险等级的危险源,根据风险分级管控层级分别纳入相应层级的安全检查表。

6.2.2综合性检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构成重大风险的危险源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同时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6.2.3专业检查主要是对特种设备、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避雷设施、自动控制系统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机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6.2.4 季节性检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

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6.2.5 日常检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重点落实各危险源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6节假日检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企业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6.2.7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专兼职安全员、其他管理人员等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时,可参照已识别的风险点中的危险源控制情况进行抽查,并形成记录。

6.3排查周期

(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

(2)基层车间(装置,下同)直接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岗位操作人员每天至少一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基层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基层单位(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4)公司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5)公司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专业隐患排查。

(6)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7)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6.4 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应聘请有经验的专家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5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

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企业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隐患等级判定

7.1事故隐患分级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规定,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中: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7.2以下情况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停产停业整顿的

(2)涉及重大危险源、重要装置的隐患

(3)涉及多人滞留,暴露10人以上的(管道30人以上)

(4)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5)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6)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认定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

8.安全隐患整改治理

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不同等级进行管理,建立事故隐患管理台帐(附件三),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8.1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部门(车间、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可以不需要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8.2有些隐患难以做到立即整改的,但也属于一般隐患,则应采取下达书面整改指令或隐患整改通知单(附件四)的形式限期整改。书面整改指令或问题整改通知单中需要明确列出如隐患情况的排查发现时间和地点、隐患情况的详细描述、隐患发生原因的分析、隐患整改责任的认定、隐患整改负责人、隐患整改的方法和要求、隐患整改完毕的时间要求等。限期整改需要全过程监督管理,除对整改结果进行“闭环”确认外,也要在整改工作实施期间进行监督,以发现和解决可能临时出现的问题,防止拖延;

8.3重大事故隐患,需要由生产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项目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4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8.5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8.6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8.7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8.8治理措施的基本要求:能消除和减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处置危险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能有效地预防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互救条件。

8.9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纳入责任制考核,明确责任,兑现奖惩。

8.10 隐患治理费用专款专用,并纳入安全费用管理。

9. 隐患治理情况的验证和效果评估

验证就是检查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是否按照方案和计划的要求逐项落实了。效果评估是检查完成的措施是否起到了隐患治理和整改的作用,是否彻底解决了问题,是否真正满足了“预防为主”的要求。

9.1已竣工并投入正常运行的隐患治理项目,公司组织本单位

工程、技术、设备、安全、环保等部门和生产、维护、施工、安装单位进行考核治理情况验证和效果评估。

9.2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时,施工、安装单位应同时将有关证件和技术管理资料,移交生产、维护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证时要注意隐患治理过程中是否带来或产生新的隐患。。

9.3 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后,企业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一并归档。

9.4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公司技术人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9.5公司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公告栏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10. 事故隐患的报告和统计分析

10.1 公司各级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处和相关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生产处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10.2对从业人员、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有关部门应在10日内给予答复。

10.3公司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统计分析表;

10.4季度统计分析表内容应当包括:

(1)上月事故隐患排查开展情况;

(2)上月发现的事故隐患数量;

(3)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的排除情况;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5)现存重大隐患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5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汇总情况表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2)本年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总体情况(包括开展次数、参加人员等);

(3)年度累计排查事故隐患数量;

(4)排除治理情况及整改资金投入情况;

(5)尚未治理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6)未治理完毕的原因;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6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书面统计分析表,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附件一:年度安全检查计划

年度安全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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