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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法学思想

康德的法学思想
康德的法学思想

康德的法学思想

(一)法的定义

康德认为,普遍有效的法权概念不可能从经验而来,而只能来源于先验的永恒的实践理性,是理性的纯粹实践概念。法是道德的外壳,人对自己的义务,属于道德的范畴,对他人的义务,属于法或政治的范畴。道德命令采取内在的、自觉的形式,法采取外在的、强制的形式。道德统制内心动机,法统制外部行为,而不问其动机如何。即使动机不正确,但能够遵守法,国家也要加以赞许;反之,如果动机正确但不能遵守法,国家也要加以反对。他对于权利定义为:“可以理解权利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原则(即道德法则或绝对命令)与所有人的外在自由和谐并存,就是合法的,对合法行为予以妨碍、干涉就是非法的。一方面,保证人人享有自由,确保人身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将全体公民所享有的自由协调、限制于全体一致的“绝对命令”之内,防止为所欲为的自由。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

康德继承古典自然法思想,把法也区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两类。自然法即理性法,是先验的,是人类理性承认后以绝对命令的形式加给人们作为义务去执行的道德法则。自然法的核心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的核心是自由。它既不是经验的,也不是立法机关赋予个体的,而是人与生俱来的实践理性能力,即人自主地、独立地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自然法的核心是:“任何一种行为,如果它本身是正确的,或者它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在行为上和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并存。”康德又把实在法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公共权利的法则,它包括那些需要外在颁布的为了形成一个法律状态社会所有的法律制度,公法还指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为了维护国家生存的与公民政治权利有关的法律,即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刑法、国际法等。私法是指涉及个人权利,主要是公民财产私有权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三)法治

康德十分崇尚法治,他在吸收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法治国”的概念。他指出,最好的政体,就是在这个政体内,人们根据法律行使权力。“如果这个观念通过逐步改革,并根据确定的原则加以贯彻,那么,通过一个不断接近的进程,可以引向最高的政治上的善境,并通向永久和平。”根据康德的论证,法治的中心问题是守法。他说法律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所有的人毫无例外地都必须遵守它。只要在执行法律中容许哪怕有一点点例外,法律就会变成靠不住的和毫不中用的东西。同时,康德也看到了同守法相矛盾的情况。一是法律与正义的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规定可能是不正义的,但正义不能代替法律,法律仍应得到遵守,法律意识的原则就是如此。二是法律与极端需要的冲突。康德并不否认这种情形的存在,但是他认为,即便如此,也不可能有把非法的东西说成是合法的东西这样一种需要。即使不得不违反法律,无论如何也要做到:不能把恶冒充为善,

把破坏法律冒充为服从法律。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康德承袭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他假设在没有国家之前人类社会曾存在过一段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生活和谐适度、平等自由。不过,这种平静的状态却只能使人类陷于停滞,限制人的禀赋的发挥。由于人所具有的先天的个体化倾向,即人受到虚荣心、权力欲、贪婪心的驱使,使人们之间产生相互的冲突斗争,愿意参加社会生活同时又与社会格格不入,不能享

受真正的自由。这时,人们的先验理性使他认识到只有每个人自愿地放弃自己一定的自由,把它交给集体,即“必须离开自然状态,并和所有那些不可避免要互相来往的人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大家共同服从由公共强制性法律所规定的外部限制”。在这样一个普遍立法的公民社会里,作为其成员的个体才能最大限度地享有自由,国家于是产生。康德在形式上承认国家来源于原始契约或社会公约,也就是众人的意志联合成为一个“公共意志”,但是,康德强调这种国家契约是先验的理性的产物,不必是一个客观实践或一个事实,也不能由历史所证明,而只是一种理性的实践理念和一种评价国家合法性的标准。由此,康德把国家定义为“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认为国家的唯一职能就是制定和执行法律,基本特征就是实行法治;国家的目的不是为了公民的幸福,而是保障人的自由权利。他说:有关一个共同体(即国家)的全部准则所必须据以出发的最高原则“并不是从共同体的建制或机构中使臣民能期待获得幸福的问题,而首先纯然是使每一个人的权利由此可以得到保障的问题”。国家正是通过法律来限制某些人的任性自由从而保证人人都有自由。

(四)国家的内涵

康德论述了作为文明社会的国家成员所具有的三种法律属性,这实际上也是建构国家所应具备的理性原则:一是每个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即每个公民除了必须服从他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法律;二是每个公民一律平等,即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民当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三是公民在政治上独立(自主),即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共同体成员的权利。自由、平等、独立,无疑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提倡的“天赋人权”思想一脉相承,是典型的资产阶级口号,具有反封建的革命性、进步性。但是,康德的思想很不彻底,在展开论述国家原理时又陷入自相矛盾之中。就自由而论,康德只强调人民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批评自由、投票选举自由,而反对行动自由、反抗自由和暴力革命的自由。就平等而论,康德明确地说,平等只限于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即大家都有权作为臣民而服从统治者的“平等”。他尤其反对经济平等,认为这个一般的平等,是同人们私有财产在数量等级上极大的不平等共存的。至于独立,康德更分出所谓“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前者经济上独立,从而具有政治上的公民权利;后者则是“需要依赖别人生活和保护的人”,包括妇女、雇工、学徒、家庭老师、农奴等。这些人因不具有独立性,他们也就不具备法律形式的平等权。这些观点是当时德国社会的封建特性和现实在康德法学思想中的体现,是德国资产阶级软弱

(五)权力分立的思想

康德反对封建特权,反对绝对君主制,甚至对于“爱民如子”的统治也不予赞同,认为这也同样是对自由的废弃。他按照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也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主张立法权应当高于其他两权且应当属于全体人民。他说:“立法权,从它的理性原则来看,只能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因为一切权力都应该从这个权力中产生,“只有全体人民联合并集中起来的意志,应该在国家中拥有制定法律的意志”。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0页。行政权掌握在执政者手中,以管理国家为职能;司法权掌握在法官手中,以执行法律为职能。这两者均从属于立法权,三权既分工又合作。这反映了德国资产阶级渴望掌握政权的革命要求。可另一方面,康德又明确地宣布人民不具有反抗和革命的权利。他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人民如果抗拒国家最高立法权力,都不是合法的。因为唯有服从普遍的立法意志,才能有一个法律的和

有秩序的状态。因此,对人民来说,不存在暴动的权利,更无叛乱权。这实际上

把人民主权、人民立法变成了一句空话。

(六)对政治体制的构想

与分权思想相联系,康德主张国家政体应当从“统治方式”和“政权方式”两个角度来划分。他认为这个政权方式是最重要的。康德还进一步区分了各种政体,指出,君主制不等于专制,因为君主拥有最高权力,而专制者拥有一切权力;只有既不分权又无法治的君主制才是专制。民主制也不等于共和制,因为民主制三权合一,只是集体人治而不是法治,并不能真正保证“公共意志”实施,必然导致专制暴政;共和制实行分权与法治,是符合理性要求的政体,并且与君主制可以相互共存。康德本人坚决拥护代议制的三权分立的共和政体。因为作为共和政体的基本特征的三权分立,其重大意义就在于能够保证立法权体现人民的统一意志。但是他又断言共和制难以实现,“唯有共和的体制才是完美地符合人类权利的唯一体制,但也是极其难以创立而更加难以维持的体制,乃至许多人都认为它必须得是一个天使的国家,因为人类以其自私的倾向是不能够有那么崇高的形式的体制的”。他突出地强调共和政体同君主制相结合或调和的可能性:“一个国家很可以对自己以共和体制进行治理,即使它按照当前的宪法仍然具有专制的统治权。”关键在于只要开明君主实行三权分立与法治,就是良好的国家形式。康德实际上暗示的是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度。所以康德反对革命,憎恨暴政,主张社会改良,认为虽然有必要更改有缺陷的国家宪法,但只能以改良的方式进行,而不能由人民用革命的方式去完成。凭借暴力反抗暴政会动摇法意识从而导致更大的暴政。人民对于国家元首的暴行所拥有的权利,是通过舆论、出版的手段发表批评,至多

是“废黜”国家元首,但绝不可惩治他。

本章小结

康德认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才有自由这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由于人是理性的动物,又有选择自己行为准则的能力,所以,人必须对自己所选择的行为负责。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务必使得自己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能并行不悖。康德由此出发,提出法律就是依照这一最高原则,由立法机关制定一整套明文法规,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公民,也可以说是维护人的自由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其他一切权利。文明社会就是由法律来规范人们外在行为的社会,是有公民宪法、有法治的共和政体。各民族都必须建立法治的社会来保证人

民的权利,并向人类的永久和平接近。

康德运用批判的方法,将纯粹实践理性运用到法权领域,经由批判,将自然法改造并提升为理性法。康德指出,法律权利不是某特定时代或社会的偶然产物,而是所有人的外在自由能够依照普遍的规则和谐并存的必要制度,每个人作为权利主体,都拥有源自人性而不可让渡的天赋人权,这种天赋人权就是不受他人意志强制的外在自由。然而,外在自由绝非漫无限制的恣意,而是在普遍的道德法则规范下的外在自由。我固然是自己的主人,但是我也要尊重他人也是他自己的主人。只有在这种互为主体性的基础上,每个人的外在自由才获得确保,所有人的和平共处才能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康德法学是建立在理性普遍原则和先

验论基础上的自由与和平的哲学。

康德的法学观:人类的绝对法律存于其自由意志,社会生活的最终目的只能由所有人在“人类意志的共同体”基础上的责任意志的集合所构成。所有社会机构的绝对性存在于个人道德共存意义上的“共同体”中,这种个人道德被认为是对共同体

成员的行为普遍有效的。

康德哲学

康德道德哲学教案 今天的中国正处在一个文化转型、社会变革的特殊时期,所引发的社会道德问题尤为突出,以至于在国内时常会掀起关于道德问题和人文精神的大讨论。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讨论焦点就是当代社会的道德滑坡,从搀扶摔倒老人到小悦悦事件都反映了这一现象。导致出现这些社会现象的原因是很多的。我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在当代的失落。对于这个问题,已经有很多学者都有过深入研究。我想试着从西方道德哲学的视角去理解这一问题。 我们如何朝向一种善的生活?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柏拉图在《理想国》,亚里士多德在《尼可马科伦理学》中都有过大量的讨论,而且自古希腊哲学之后,可以说,这一问题成为了西方道德哲学核心命题之一。对于这个问题,我用最通俗的表达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做一个好人? 实际上,西方从建立资本主义一直到进入现代工业社会,历经了好几百年,在这样的过程中,他们的道德观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从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以来这种变化最为显著。促成这一重要转变的思想上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康德以及康德的道德哲学。因此,假如中国当代社会生活也要经历这样一条发展道路的话,那么我想,我们应该可以从康德道德哲学中吸收很多值得借鉴的东西。 当人们一提到康德,可能最先想到的就是他的行文晦涩难读、思想抽象难解,对于这一点,甚至连德国人都觉得头疼。但事实上,康德对他的学说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寻常百姓的意义是非常关注的。康德曾明确表示,早年由于受到卢梭的影响,他对哲学的看法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他认为他的学说应该对寻常百姓有用,否则的话,他的学问就没有什么价值了。所以在他的一生中所写的,包括三大批判在内的诸多著作里,他都是处处在为寻常百姓考虑他们的生存根据,立足于普通人的生活世界。 因此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通俗道德。从寻常老百姓那里去发现和寻找道德的先天原理。当然他形成的那些道德原理非常晦涩,但是他认为那些是对寻常百姓非常有用的,对寻常百姓的道德教育、对寻常百姓的日常交往以及对寻常百姓的道德素质提高是必不可少的。但仅仅是通俗的道德是不够的,所以他将通俗道德提升到道德形而上学作为第二个层次,在通俗道德中寻找道德哲学的基础。为什么会有道德哲学呢?康德坚信在人性里面有一种形而上学的根基,由此形成的道德哲学原理体系就是道德形而上学。比道德形而上学更高的就是道德哲学中的第三个层次,就是要寻求道德形而上学的前提,对道德形而上学何以可能的批判,最终形成了他的第二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现将这三个层次分别讨论。 一,通俗道德 第一个层次是从通俗道德来看,康德认为讲道德首先应该从日常生活当中出发,人们最日常的道德生活就是议论别人。在一般情况下,这种行为是人们非常不喜欢的,但是康德却为这种不好的习惯辩护,他认为对这种行为不要单纯进行道德批评,而是应该客观冷静地去看待。通过这样一些喜欢议论人的现象,透露出人的一种克制不住的本性,就是人们喜欢用一种绝对的道德尺度去衡量别人。这种所谓的议论人的现象,恰好说明了人们心目中有一个绝对的道德标尺。康德根据这些生活现象发现了一个细节:就是人们总是会对别人做好事的动机提出苛刻的要求。据此康德发现了一个原则,即真正的道德行为应该是“为道德而道德,为义务而义务”,而不是为了任何其他感性的现实目的。康德从中提炼出了一些日常的道德规则,并且举了四个例子来加以证明。第一个例子就是“不要骗人”。一个人做生意,童叟无欺,这就是我们一般说的诚信。他的这种行为是值得赞扬的,但还不一定是值得敬重

康德论人的自由

康德论人的自由 摘要:康德是著名德意志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哲学理论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认为将经验转化为知识的理性(即“范畴”)是人与生俱来的,没有先天的范畴我们就无法理解世界。康德把自由规定为人的自由并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上讨论,其目的是通过自由来体现人之为人的本体品格。自由概念不仅是理解康德哲学的钥匙而且是理解其全部哲学的关键所在。本文从自由的提出、先验自由、实践的自由、自由感四个方面论述了康德的自由思想。 关键字:自由;康德;自由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追求自由,享受自由,自由究竟是什么,很难有统一完整的定义。对一个社会的个体人而言,自由是指他(她)希望、要求、争取的生存空间和实现个人意志的空间,这个空间包括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及传统的等外部条件,同时也包括个人体质、欲望、财富、世界观价值观及理想观的表达欲望等个人因素和内在因素。从意识形态来讲,自由分为感性的自由和理性的自由,理性的选择和感性的选择往往存在差异和冲突,因此可以说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自由。 康德的自由观是伦理学上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在他律伦理学的种种包围中打开了一个缺口, 首次将自由意志的规律确立为人自身的规律。 康德把自由规定为人的自由,并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上讨论,其目的是通过自由来体现人之为人的本体品格。自由之所以居于至高无上的核心地位,是因为它是“开启崇高的实践原理的钥匙”它是纯粹的、甚至思辨理性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心石”。 一、自由观的提出: 古希腊的思想家们很早就已经开始关注人的自由意志问题了。苏格拉底认为美德是天生的, 德行不能传授, 只能教一些关于善的知识, 教会人们学会运用自己的理性去分辨善恶。智者派认为人并不是天生就具有尊敬和正义这些美德。苏格拉底和智者派都想给自由意志一个一劳永逸的定义: 自由意志要么自发地行善, 要么自发地作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之初, 性本善”和“人之初, 性本恶”的争论。他们为后来的思想家提供了规定自由意志的两条道路, 即感性和理性。 近代以来, 哲学家们对自由意志又进行了规定: 自由意志作为自由, 并不在于它能为所欲为、不受限制与约束,而在于认识自由意志自身内部的规律问题。经验论者认为自由就是对自由意志的自然欲望的满足, 而唯理论者则认为自由就是一直遵从理性的指导而行动。这一切都为康德的自由理论准备了思想资料。 康德批判传统形而上学把“我”作为实体而否定人的自由的观点。康德设立

论康德的教学理念原则 2019年教育文档

论康德的教学理念原则 在近现代西方伦理思想中,康德的伦理学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他看来,伦理学教学中的“义务”(或者“责任”)、“正确”和“错误”这些概念是基本的,一个好人,就是在习惯上采取正确行为的人,一个正确的行为,就是出于义务感去做的行为。这与他之前的伦理学家们有所区别。不论是斯宾诺莎还是休谟,都认为“善”和“恶”的概念是首要的,“正确”和“错误”的概念 来自于善恶的概念。他们甚至都没有提到过“义务”(“责任”)。此外,把道德教学理念原则提升为纯粹的形式(定言命令)是康德对伦理学的一个重大贡献,它使道德生活中的伪善无法藏身。“出于道德律”、“为义务而义务”的确很抽象,但至少能使一切试图把道德利用来作为达到其他目的的工具性做法不再理直气壮。 教学理念中关于“行为的动机问题”原则 康德的教学理念认为,除了善良意志之外,没有任何东西是内在善的。而普通的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它的实用性,而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因而善良意志就是我们撇开一切感性的东西单凭理性来设想的一种意志。换句话说是一种在习惯上正确的意志。人类的理性的“真正使命绝不是作为另外意图的手段,而是产生出自在的本身就是善良的意志来”[1]。也就是说,大自然让人类有理性是为了更高的理想,

即是为了实现“义务”,而善良意志恰恰就包含在“义务”之中。然而在日常的行为中,“义务”和“爱好”经常被混淆,出于爱好的行为很可能是合乎义务但并不出于义务。我们究竟该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出于义务”还是“合乎义务”呢?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举了四个例子,用来回答上面的教学理念。解释说明了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这四个例子分别是:①做买卖童叟无欺(对他人的消极义务)。②不放弃自己的生命(对自己的消极义务)。③帮助他人(对他人的积极义务)。④增加自己的幸福。(对自己的积极义务。)合乎义务的事情,是值得嘉奖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在康德看来却还不一定就是道德的行为。因为这要看它是否不仅仅是合乎义务,还要出于义务。有些人做买卖童叟无欺也许是为了自己买卖的长远利益打算,有些人帮助他人是出于自己乐善好施的性格,有些人维持自己的生命是因为这是一种本能,有些人追求幸福仅仅是为了享受。这些并不能算做道德行为,因为它们并不是出于义务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只有意志的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一个行为的正确与错误(即道德价值)在整体上依赖于其意志的准则(即动机)的本质,并不依赖于其实际的后果,也不依赖于其想要的后果。在这里的问题是,既然出于义务的动机才具有道德价值,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出于义务的动机?正确动机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我们究竟该如何判定一个行为的道德价. 值?

权利与法治康德法哲学的二维视界

权利与法治:康德法哲学的二维视界 陈义平 (安徽大学哲学系,安徽合肥 230039) 摘 要:康德法哲学的两个维度分别是权利和法治。他通过权利的普遍原则论证了权利 与义务对于道德的至上性、权利对于道德(善)的优先性以及一个公民社会的私人权利原则是 如何可能的;通过法治的理想社会原则论证了人性的善恶两重性、法治的国家统治原则以及 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是如何可能的。文章最后对康德法哲学的历史观、自由主义和自然 法思想等对后世的影响作了评价。 关键词:康德;权利;法治;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04)05-0023-05 康德哲学思想的伟大,不仅在于他以三个批判为基石建立起来的批判哲学体系具有划时代意义,还在于他在晚年试图建构的政治哲学、历史哲学、法哲学同样具有划时代意义。在完成了三大批判并建立起一个知、行、意一体的批判哲学体系之后,晚年康德发现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在“行”的实践方面,除了主观心灵的道德法则之外,还有更重要的表现在人与人之间联结成的公民社会中的客观法则未及论述;且由于新教改革、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风云激荡,康德意识到这个公共法则所构建的社会共同体又处于一种历史的演变之中。因此,他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论永久和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等作品中突破了三大批判那样一个知、行、意的理论性的平面结构,增加了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内容,具有了历史的深度和现实的厚重感。有的研究者甚至把这些作品称作康德的“第四批判”。在这些著作中,有一块属于法哲学的领域,它依存于道德形而上学之中,并与政治哲学、历史哲学融合在一起,要解决的是“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如何可能”的问题。沿着这样的理路,康德试图向后人表明:以三个批判为基石建立起来的哲学体系是为他后期的政治法律思想奠定理论上的坚固基础。康德是从“权利”和“法治”两条路径展开其法哲学的理论框架的,其中,权利原则构成了公民社会和宪政的先天理论基础,法治原则构成了公民社会和宪政的现实表现形式。 一、权利:构建内隐的作为其原则的法哲学 自由是贯穿康德整个哲学的一条红线。在理论哲学中,康德通过严格划分与物自体的界限,确立了先验自由的可能性;在道德哲学中,康德确立了自由概念的实在性,认为道德的存在是个客观事实,它的普遍必然性来源于实践理性本身。自由首先是人的心灵的一种性质,即意志自由。然而,当康德把人的自由放置到社会政治制度背景中审查时,意识到仅从意志自由来定义人的自由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现实中的人更需要的是作为权利的自由。 收稿日期:2004-06-23 作者简介:陈义平(1967~),男,安徽全椒人,安徽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2004年9月 第28卷第5期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 (Philos ophy and S ocial Sciences )September 2004V ol.28N o.5

康德的哲学思想

康德的哲学思想 思想与生命体现为一种高贵 康德的哲学思想 1770年是康德学术活动和哲学思想发展进程的一个转折点。这一年,康德发表了他的教授就职论文《论感觉世界和理智世界的形式和原则》。由于这篇论文为他后来创立的先验唯心主义的批判哲学奠定了思想基础,因此学术界通常都以这一年为界限,把康德哲学思想的发展划分为两个时期,即“前批判时期”和“批判时期”。 (一)前批判时期的哲学思想 在“前批判时期”,康德研究的兴趣和重点主要在自然科学方面。他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所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提出了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宇宙不变论相对立的宇宙发展论,从而形成了他自己的带有唯物论和辩证法倾向的新自然观。康德的新自然观集中体现在他的“两个假说”中。

第一个假说是“潮汐假说”,即地球自转速度因潮汐的摩擦而逐渐减慢的假说。这一理论是康德在1754年发表的《对地球从生成的最初起在自转中是否发生过某种变化的问题的研究》一文中提出的。康德认为,在月球引力的作用下,地球上海洋的水位发生着定时涨落的潮汐现象,水位的涨落与地球表面不断发生摩擦的结果,势必导致地球自转速度逐渐变慢。这种影响在短时期内固然微不足道,但长期积累又得不到补偿,最终必然会使地球自转停止而走向死亡。康德的这个假说已为后来的自然科学所确证。这一假说的哲学意义就在于,它表明了包括地球在内的一切天体都是运动的,都有其自身的变化、发展和灭亡过程。 第二个假说是“星云假说”,即关于宇宙中诸天体起源和演化的假说。这一理论是康德在1755年匿名发表的《自然通史与天体理论》(即中文译本《宇宙发展史概论》)一书中提出的。康德认为,宇宙间最初充满着分散的、云雾状的物质微粒,即“原始星云”,它们之间存在着引力和斥力的相互作用。由于这些微粒分布的密度不同,因此在引力的作用下,密度较小的质点便逐渐聚集到密度较大的质点上去,从而形成

浅析康德思想中的道德准则和法则

浅析康德道德哲学及对现代的启示 摘要:在康德的道德哲学里,有着准则和法则两种范畴。康德认为,道德准则就是与我们当下生活的具体行为息息相关的规范性原则,即一般的道德规范原则,它们只能“劝告”我们如何去做,但不能命令我们做什么;而道德法则却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对全体个体有效的原理,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终极根据,它是我们必须遵从的。因此在道德法则与道德准则的关系中,法则是形式,而道德准则为具体的内容,道德法则为道德准则的实现提供根据。在进入21世纪后我国发展速度非常快,然而在这些高速进步的背后却蕴藏着严重地焦虑:食品安全问题、腐败问题、文化发展问题、人们的心灵归宿问题、价值观异化问题等。所有这些都迫使我们去认真思考如何建立21世纪我们基本道德的问题,而康德的道德哲学思想在很多方面给予了我们深刻的启示。 关键词:价值观,道德准则,道德法则 一﹑康德的道德准则和道德法则 康德认为,“每一个人都必须承认,一条法则如果要在道德上生效,亦即作为一种责任的根据生效,它就必须具有绝对的必然性”。而这种必然性的保证就是康德所强调的与一切经验性的东西完全划清界限,剔除一切经验性的质料,即分清准则和法则。 因此,为了区分准则和法则,康德首先区分了主观与客观,以作为准则与法则的先行概念。所谓主观,指一个原理仅对主体之单个有效则为主观的,是准则,不具备普遍性;所谓客观,指一个原理对每个理性主体的意志都有效,则此原理即为客观的,是实践之法则,具有普遍有效性。康德认为主观的就是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仅对有限个体有效的原理,只能称之为准则,而不能叫做法则。准则就是一些具体的行为规范,对这些行为规范,我们应该遵守,因为它只是关涉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方便,它们只能“劝告”我们如何去做,但不能命令我们做什么。与主观不同,客观的就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对全体个体有效的原理,康德将之命名为“法则”,相当于自然界里的客观规律,这个“法则”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终极根据,对此我们不是应该遵守,而是必须遵从,因为其关涉的是我们人之为人的根本,这个法则以命令的方式告诉我们该做什么,对此我们不能反抗,不能反抗的理由是因为我们是人,我们是具有理性的存在者。后来康德进一步断言,不仅人应该遵从这样的法则,而且只要是理性存在者,无论其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都应无条件地遵从实践的法则。在这里,康德的逻辑是:理性本身具有实践性,而具有实践性的理性必定具备一些客观的规律性的原理,这些原理是理性内在具有的,而不是什么外在的东西赋予它的,或者说这是理性之为理性的原因。 由此可见,在康德的道德哲学里,有着道德准则和道德法则两种范畴。道德准则是与我们当下生活的具体行为息息相关的规范性原则,即一般的道德规范原则,这些一般的道德规范原则虽然对我们的道德生活约束性不大,但它对于我们的道德生活并非毫无作用。然而,康德所寻求的不是一般性道德生活的可能性,因为这种道德生活随处可见,无需论证其可能与否,他所想要的是道德之可能的根据,这种根据是不能用一般性的道德来规范的。于是康德又找到另一个更高层面的原

康德实践哲学研究_康德的实践哲学

康德的伦理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但正是这一点被人们所误解,认为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一种空洞无物、没有实际效用的学说。以下是精心整理的康德的实践哲学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康德的实践哲学 [摘要]康德的伦理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但正是这一点被人们所误解,认为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一种空洞无物、没有实际效用的学说。然而,综观康德的道德哲学,可以看到,康德道德法则形式化的追求只是其道德哲学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另一方面,康德力图使自己的道德哲学走向经验和情感,走向生活世界。这也就构成了康德伦理学的实践性。 [关键词]康德伦理学形而上学至善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5-0035-02 一、康德的伦理学 康德伦理学的出发概念就是自律的善良意志,人们常说,通向地狱的道路是用善良的意向铺砌的,但康德的善良意志并不是消极的,这位思想家向善良意志的体现者所要求的是活动和行为。人们或许会批判康德对事情的形式主义的看法,他暂时谈到的只是帮助人们在生命的海洋中找到确定方向的指南针,道德方向的丧失不会是长久的,道德境界迟早会在人的面前清楚地显示出来,并且人们将看到他们的行为会把他们引向的方向——引向善或恶。善就是善,其准是如此的显而易见。 在康德看来,实践理性的宗旨就是用之指导人们在现实世界中的生活,如果人们拥有了一个对实践生活很合理的理性却不用于人类实践生活,不能普及开来,那么原理描绘得再美轮美奂,事实上它是没意义的。想要指导人类的实践道德生活,就必须将理论带回到现实的大千世界中。 《实践理性批判》是对一般的实践理性进行批判,一般的实践理性包括我们日常的实践活动。“这个批判为什么不提名为纯粹理性批判,而是简单地提名为一般实践理性批判……如果它在这一方面成功了,就无需批判纯粹能力本身,以发现理性是否以这样一个过分僭越的要求,超越了自己……”[1]康德在导言中,强调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别,理论理性是处理认识的问题,实践理性是处理欲望和意志的问题,其最高表现形式就是意志能力。 那么什么是意志呢?在康德看来,就是自己实现自己的对象的能力。 纵观《实践理性批判》这本书,康德的道德形式主义研究到达最高之处了。实践理性批判事实上是对人类道德法则的元伦理分析。对道德法则的表达是形式主义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它就是康德的绝对命令或定言命令法则。康德对道德法则是这么评价的“以上所列举的观察道德原则的三种方式,归根到底,是同一规律的不同公式,其中每一个又包含着其他两者。它们之间虽然有着区别,不过这种区别与其说是客观实践的,还不如说是主观的,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类比使观念与直观相接近,并由此与情感相接近。”[2]而随后的两种表述只是为了能更接近情感。

西方哲学史--康德与道德法则

康德与他的道德法则 “有两种事物,我们愈是沉思,愈感到它们的崇高与神圣,愈是增加虔敬与信仰,这就是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大家对这句话一定都不陌生。这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康德的千古名言,也是我高中时期最喜欢的名人名言之一。不过那时我对康德还不甚了解,这次借着西方哲学史的学习机会,首次深入了解了康德的哲学思想。 我们都知道,康德的“三大批判”构成了他的伟大哲学体系,分别是:“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康德的哲学思想庞大而深奥,对于像我这样的哲学初学者来说,在领会的过程中不免有些吃力,因此我选择了与生活相对于贴近的“实践理性批判”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在这里,我就主要探讨下对于康德的实践哲学的一些领悟和感想。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先回答了人类可以认识些什么,继而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回答人类该做怎样做。对这个问题,康德的回答是:要尽自己的义务。他在解释何为“尽义务”时提出了“绝对命令”,也就是被其称为“道德法则”这一著名概念。文首的那句千古名言就是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道德法则重要性的说明。 康德的道德法则与以往的道德理论和我们通常理解的道德有很大不同,以往的道德学说大都以善恶概念决定行为意志,从而使意志所遵循的行为原则是以善恶概念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善恶概念成了道德原则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对此,康德认为,这样的道德学说最终都要以个人感受性作为其道德原则的起点和基石,使道德原则沉沦为功利主义,有时,我们理解的“善”的行为在某些性况下是违背道德原则的,这样一来就无法建立起具有普世意义的道德法则。 为此,康德在自己的道德法则中设立了三条公式,第一条: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条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道德法则的核心思想所在。 跟据我对道德法则的理解,这条公式说明了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即我们在做事前,要先以大家都这样做为前提,然后再决定我们到底要不要这么做,我们还能不能这么做。例如,将杀人作为个人的主观行动准则,显然与普遍立法的客观原理不符合。因为没有人会同意将杀人作为普遍立法的原理,如果我杀人,自己也会被别人所杀,将人都杀光了,又怎能杀人呢?所以,杀人作为行动准则自身就否定了自身。道德准则是其否定,也就是不能杀人。 当然,道德法则与经验是不同的,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它们能够合乎理性地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对于我们自己和我们行动的概念和判断,如果它们的内容仅仅是那些我们可以从经验中学得到的东西,那就没有道德的含义了。正如康德提出:如果说,有人错误地想通过经验所得到的任何东西来制定道德原则的话,他就已经陷入最糟糕、最致命的错误的危险之中。 第二条公式则是自律的原则。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只服从你自己所制定的普遍法则。换

论康德的教育思想

论康德的教育思想 康德(Immanuel Kant,1724年4月22日—1804年2月12日),作为一代思想泰斗,他提出的“三大批判”构成其伟大哲学体系。其实,他在教育学上,不仅以哲学家的身份经常开展讲坛,还给后人留下了一部《康德论教育》的专著。本文将试探康德的教育学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一、康德教育学观点 (一)重视教育的目的以及价值。在整体上,康德接受了卢梭关于教育价值的看法,认为人只有通过接受教育才能成其为人:“人完全是教育的结果。”人性的崇高和人类的伟大是由于教育造成的。教育是养成人的一种活动。因此,康德特别注重儿童的早期教育,这在当时实属卓见。在教育目的上,康德除了主张教育要培养人的一般本性(普遍理性)、以人类的大同理想为目的以外,他还特别强调道德教育,认为最高的教育目的不是知识的传授和智力的发达,乃是道德的完善。这一点可联想起了赫尔巴特建立在伦理学基础上的教育目的论,说明康德的观点至少是他的思想来源之一。 (二)明确了教育的方向在于超越现实、满足未来。康德针对历史上关于教育的争论,尤其是对于教育是为了现实社会生活还是为将来做准备这一点,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康德说,有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是为了现在,即把青少年培养成能适应现在的社会生活的人,不管现实社会是多么的险恶,只要儿童能够应付这种现成的社会环境就可以了。不仅许多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抱着这种目的,许多国家的政治家、教育家也只是着眼于现在,把现在的国家利益当作目的。康德认为,这是一种缺乏远见、苟安于现状的表现,与人类的崇高使命和教育的真谛是背道而驰

的。他认为,真正的教育应以人类的理想为目的,并主张把这作为一条原则确立起来,以便证明教育具有独立性和超越性。 (三)把道德教育提到教育目的的高度来认识。康德看重道德教育,绝不仅仅是从教育的构成或教育内容的选择上考虑,而是从他的批判哲学出发,试图通过教育建立一种主体性的道德原则,让人们服从“绝对命令”,教育使人的发展达到了这一步,人便成为具有普遍理性的人了。这就是个人发展的境界和人类要追求的目标。达到这一目标,道德教育必须由“他律”向“自律”过度。在康德的视野里,人的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自由的人是不需要管束的,因为他的行为与绝对命令融于一体,只有那些受动物的本能所支配而不明白做人的目的的人才需要管束。如果说道德是某种约束的话,那么,从小对儿童进行道德教育帮助他解除身上的约束,便是形成自由人的必要环节。在道德教育的方法上,康德不同意卢梭的观点,即所谓“自然后果教育法”,而是主张对儿童进行必要的引导。陶冶是道德教育的最高境界,因为道德是一种崇高的精神信仰,是以理性为基础去指导思想和行为,故陶冶是一种以高尚的情感去规范、引导物性和感性,并达于知性和理性的良好教育手段。 (四)肯定了智育的重要性。康德从与道德教育的对比中,说明了智育的重要性。他认为,智育是使人聪明的教育,要使人聪明,就必须注意在记忆力、判断力、理解力、思维力等方面去训练儿童,他称之为“心理训练”。值得注意的是,康德不仅注重儿童思维的培养,而且还特别强调遵循自然的原则。这一点,康德与其前人一样,认为一切与自然相冲突的人为的办法都是有害的。要形成儿童的各种心理能力,首先必须让儿童在自然状态下成为一个自由人,然后才能赋予他各种能力的教育。在智育方法上,康德特别推崇苏格拉底方法,以训练儿童的推理能

康德的自由思想

康德的自由思想中涉及的五对关系 政治学理论082200271 郭礼峰在康德庞大的哲学体系中,自由是康德批判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康德所考 虑的自由,不仅仅是意识层面的自由,而且是要从哲学本质上来考察人类实践生活中自由所赖以成立的理性的先决条件,考察自由的哲学基础以及人类的天职、希望和未来。康德的自由思想既不是宗教主义奴役人的“神性自由”,也不是经验主义浅薄无聊的“任性自由”,而是“理性自由”,实践的理性自由,是站在人类理性的高度对自由的一种审视。康德对自由的阐述与论证,改变了人们对自由问题的思考方式,把人们从对自由的错误认识中拉出来,使人们认清自由的本质,明确自由的价值,使人们对自由问题的思考达到一种理性的、辩证的高度。 自由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每个时期人们对自由的理解有很大不同,其内涵也发生着变化。自由问题是西方哲学中最核心的问题。自由作为一个哲学范畴,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哲学是西方思想发展史上的第一束理性思维的闪光,也是整个人类思想发展史上的一朵理性之花。在古希腊自由起初是指一种国家生活原则,直到赫拉克立特,自由的内涵发生了变化,自由由一种政治概念发展出独立性和能动性的涵义来。但随着政局的动荡,古希腊哲学家的一切美好而崇高的理想都被罗马统治的冷酷和残暴扫荡殆尽,这使得人们对于自由的追求逐步转向内心。 人们认为人的自由仅在于超出一切,对一切现实漠不关心,以达到内心安宁。中世纪哲学是唯灵论的哲学,它由新柏拉图主义特别是柏罗丁的“太一学说”发展而来。这一时期的自由学说分为两种类型:一类认为人没有意志自由,主要代表是早期教父哲学家奥古斯丁;一类则认为人是具有意志自由的,其主要代表为托马斯.阿奎那和经院哲学时期的约翰·邓·司各脱派。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对自由的理解发生了变化:在中世纪唯名论和经验论的争论以及希腊哲学的影响下,人们开始要求对宗教进行改革。一种回到古典文化范本,复兴人性,摆脱教会控制的文化和宗教改革运动应运而生。文艺复兴主要复兴的是古希腊哲学,这一时期人们以古希腊的哲学理论为基础,对人的意志和情感进行肯定,反对基督教的精神统治,要求信仰自由和肉体自由。 近代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反权威、反专制、反集权主义,要求思想自由,行为自由的时代。唯理论坚信理性和知识的能力,认为自由就是对理性的符合和认识;经验论将自由归于意志、情感,认为自由存在于人自身之中。这样他们的论述在近代就形成了一场围绕着自由与必然之间关系而展开的混战。对西方自由观历史发展轨迹的考察表明,人类对自身自由奥秘的探索经历了一个长期艰苦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先前的思想家们提出了不少富有启迪性的见解,留下了一大笔优秀的思想成果,这些见解与思想成果无疑是康德自由观的理论前提与思想来源。尽管许多哲学家都对意志自由的存在持否定态度,但几乎所有哲学家都或多或少地保留了自由观念。这也预示着,随着哲学新变革的到来,自由理论的逻辑进程将在更高的层次上展开。 从自由思想发展的轨迹可以看出,虽然自由在不同时期人们对它的理解和界定不同,但每个过程都显示出了人们对人类自由生活的追求。每个时期人们所追

康德的想象力理论及其对当下教育的启示

康德的想象力理论及其对当下教育的启示 摘要:康德的想象力理论包括想象力的内涵、特点、类型及表现形式等多方面内容。该理论不仅在其整个哲学体系中和西方哲学史上有着重要地位,而且对于当下的教育,也有着重要的启示:教育不能约束和扼杀学生的想象力;教育应培养学生创造力而不是模仿力;教育的单一化评价标准应该被取缔。 关键词:康德想象力当下教育启示 康德是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重视人的主体性的哲学家,在对审美主体性理论的探索中,康德在继承前人关于想象力的思想的同时,全面分析了人的想象力。他的想象力理论不仅在其整个哲学体系中和西方哲学史上有着重要地位,而且对于当下,特别是当下的教育,有着重要而丰富的启示。 一、康德的想象力理论 康德把想象力看成是潜藏在我们心灵中的一种艺术,它是康德哲学体系中最重要结构的设计师。想象力,集中体现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和《实用人类学》两部著作中。想象力,作为一种表象的直观能力,要么是构成性的,即本原表现对象的能力,先于经验而发生;要么是重构性的,即派生地表现对象的能力。这种表现把一个先前已有的感性直

观带回到心灵中来。纯时空直观属第一种表现,而一切其他直观都以感性直观为条件,这感性直观当其与对象的概念相联结而成为感性知识时,为经验。如果想象力是不自觉地产生在你的脑海,那么这种想象称为幻想;如果在睡梦中脑中浮想联翩,那么这种想象就叫做梦幻。 康德认为想象力是多产的,富有创造性的,这是它的最主要特点。但是,想象力并不是凭空存在的,它只运用直观的材料与形式,并不重新创造任何东西,即想象力必须以先前的经验和感性材料作为必要条件。因此,在这里所说的创造性,不是凭空捏造,而是根据以往的经验而得来的有一定依据的想象。例如,一个天生双目失明的人是无法想象颜色的;一个技艺高超的魔术师虽然可以变出千万种魔术,但他不能创造新的事物。想象若成为现实,必须从感官那里汲取自己形象的素材。想象力把感性材料置于知性之下,以便赋予知性的诸概念以内容而形成知识。当想象力的独创性不表现为模仿,而与概念相协调时,就叫做天才,当其与概念不协调时,就称为狂热。想象力的优势同时也是它的缺陷,即为它的虚构要么纯然不受约束,要么就是完全无规则的。不受约束的想象力在合理的情况下能够结出丰硕的果实,无规则、无厘头的想象力则近似荒唐。 想象力作为一种感性的创造力具有三种不同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在空间中直观的构成类型,即构成的感性创造力。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内容提要】:世人皆知康德是一位划时代的哲学家,但有多少人知道他同时也是一位对法律有着精深研究的法哲学家呢!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始终以三大批判为基础,其道德理论在里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法与道德的关系构成了论证法之为法的必经之地。本文试图简要的分析康德对法的定义、道德之理论根据、法与道德之关系,以便更深刻的理解这一古老而深邃的命题。 【关键词】:康德法律道德形而上学法哲学 康德对法的定义 康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认为法的产生是理性存在者“放弃他们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宪法里去寻求平静与安全。”[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2页。] 他曾经对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09页。] 从上面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康德认为法律追究的是人的外部行为。这与现代法律只规定人的行为之通说是一致的,而且人的行为仅仅限于有意识的行为。对于无意识的行为是不予追究责任的,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无意识能力之人也相应的减免义务。法的效果与道德间关系通过外部行为作为桥梁连接

予以表现出来。 、结合康德在《法的行为而上学原理》中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分,我们对该定义既可作法理学解读也可作法哲学解读。康德认为精通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体系的法学顾问或职业律师等人的知识属于法理学范围;而关于权利和法律原则理论知识则属于纯粹权利科学,是法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用法理学解释这个定义可以从立法理论、法的社会交往性质、法的主体(人)、客体(有条件的行为)、内容(权利义务)等去分析,笔者在此不予详述。康德对法的定义与今天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可作如上所述的实体性分析。参阅卓泽渊教授所著《法学导论》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意义上的法是以国家意志为表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此处对法的定义与康德之定义相比,少去了许多哲学理论意味和抽象概念。所以,康德的法哲学被划分在哲理法学派。 、要分析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必须注意到“以普遍自由原则”为基础这层含义。他认为法是调整个人意志与他人意志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综合条件,法的目的是使得每个人获得自由,而并非个人愿望、偏好的实现。康德对法律的定义是来自于他对人性的看法。他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既有认知理性的能力,同时又具有实践的理性。认知能够为自己立法的!他的行为选择必须被道德律所指引,不然每个人只为争取个人自由而侵犯他人自由必将导致混乱,也失去了真正的自由。法律是在普遍自由原则即道德律指引下构建起来的,是对意志行为外在形式上的规制,以便人们朝着善去行动。所以,法律具有强制

康德美学思想下的美育探微

高等教育 经济理论研究73 康德美学思想下的美育探微 梁振南 刘秀玲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07) 摘要:康德调和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美学,融入个人的看法,建立纯粹的美感判断理论,主张美学的先天原则与普遍性。康德的美学可作为美育的哲学思考基础,并提供对美育的涵义。本文从对康德美学著作中重要概念的解读入手,尝试探究康德式的美育目的与康德美学思想下美育的实施问题。关键词:康德美学思想;先验美学;美育 美育可以是美术教育的简称,也可以是美感教育或说审美教育的简称。本文所指美育(aesthet ic educat ion),指的是美感教育或说审美教育。首位提出审美教育概念者是席勒,而席勒提出审美教育的哲学理论基础是康德美学。因此,溯源于康德美学探讨美育的目的途径不无裨益。 一、康德美学著作中与美育相关的重要概念 1.美感判断力(the aesthetic pow er of judgment) 康德的 美感 一词出现于!批判力批判?(Critique of the Pow er of Judgment ,1790)的前半部###!美感判断力的批判?(Critique of t he Aest hetic Pow er of Judgm ent)。美感判断力以主观的快感或不快感为基础,在判断的过程中,主体的想像力与理解力处于自由的游戏(infree play),想像力为主,理解力为辅。康德曾说过: 透过愉快判断一物为美的机能,称为品味 [1],因此,他经常将美感判断也称为品味判断(the judgm ent of t aste),或直接将美感判断力称为品味。 2.想像力(imagination) 康德将感性能力(sensibilit y)的认知力分为感官(the senses)与想像力。感官是直观的能力,当对象呈现面前;想像力是直观的能力,甚至当对象未呈现面前。此外,想像力又可分为 创发的 (product ive)与 再造的 (reproductive);前者是原创地呈现一先于经验的对象之能力;后者是用引出的方式(derivative w ay)呈现对象的能力,回到内心将我们过去具有的经验直观引出。简言之,想像力不是创造(invents)(生产的),就是追忆(recall)(再造的)。但想像力不因为具有创造力(invention),就真能发明(creat ive);若从未经过感 官能力,想像力便无法产生意象[2] 。例如, 假如有人从未见过红色,我们就绝无法使他了解此感觉,而天生的盲人完全无法理解任何色彩。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调色,即绿色来自蓝色与黄色的混合:除非我们见过此调色,否则即使是模糊的绿色观念,想像力也无法给予我们。想像力无法凭空创造 出五官的感觉,这些感觉需来自感官的能力 [2] 。是故,想像力必须依赖经验材料才能运作。康德在第三批判曾说明美感判断力所使用的想像力之性质: 在品味判断中,必须考量想像力的自由,那么首先它不是再造的(reproductive),不属于联结法则,而是创发的、自我活动的(self-active) [1]。由此可知,美感判断力所需要的是 创发的想像力 ,将经验材 料重新组织,超越后天经验的限制,再现为新颖的意象。 3.理解力(underst anding)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探究人类如何在自然界获得客观的知识,理解力即人类获得知识的先天机能。理解力提供知识的先天形式,但仍需要感性能力提供经验的材料,他强调理解力与感性能力相互依存的关系,说道:我们的本质是如此构成的###我们的直观就只是感觉的(sensible)。??另外,理解力使我们有能力思考感觉直观的对象。这两种能力皆无优先性。没有感性能力,对象就无法给予我们,没有理解力,对象就无法被思考。没有内容的思考是空的,没有概念的直观是盲的[3]。感性能力提供经验的材料,理解力则提供先天的形式,因此构成客观的知识。换言之, 理解力是思考的机能(a faculty of thought)。思考即透过概念的知识 [3]。了解理解力与感性的关系后,康德接下来探究理解力的功能。康德首先分析理解力的逻辑功能,继而推演出理解力所包含的纯粹概念,即十二个范畴(cate gories)。理解力客观认知中扮演首要的角色,但在美感判断力仅止于附属,也就是说它的作用不再是产生确定的概念,而是仅供 不确定的概念 给想像力。想像力能够 美感地将概念扩展且不受限制,具有创造力,并且使智性观念的机能开始活动。也就是说,它提供更多的思考,比所能掌握与清楚理解的还多 [1]。 二、从康德美学思想看美育的目的 从康德的美学中,我们可看出康德亟欲建立纯粹的美感判断之原则,开拓一独立的美感领域。康德发现许多人总是将感官快适与美感愉快相互混淆,他认为 美能藉由魅力而增强,这想法是个普遍的错误,且对于真实的、纯洁的、良好基础的品味是极有害的 [1]。此外,他也发现美善不分的情况经常出现,误将客观概念作为美感判断的基础。总的说来,康德将感官感觉、实用目的、利益、概念、规则从美感中割裂开来,而这些因素又可分为趋利避害的生物本能,以及客观的认知概念,人们经常将二者混同于美感。康德的目的在于由纯粹的美感判断力,凸显人性与动物性的差异,以及主观感受与客观认知的不同,彰显人性的价值与美感的主观特性。由此可知,美感判断力若缺乏适当的引导,可能停留于生理的本然层面,或是误入歧途,以客观的美感规则取代主观的美感愉快。康德除了建立纯粹的美感判断之原则外,亦

总结康德的教育思想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总结康德的教育思想 篇一:康德的道德哲学三原则 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 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

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故而,人是自由的。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LawofmoralityinKantsethics 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康德的法权论形而上学之大意

康德的法权论的形而上学之大意 侯健 一、康德之谜 康德(1724-1804)出生在东普鲁士的偏远小城柯尼斯堡(今天俄罗斯境内)的一个工匠家庭。1740年,他进入柯尼斯堡大学学习。大学毕业后,康德当了大约8年时间的家庭教师,1755年成为柯尼斯堡大学的讲师,1770年被任命为哲学教授。他写过很多著作,其中关于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道德的形而上学》(1797年)一书的第一部分《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又译为“法权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属于美国法理学家庞德所说的哲理法学。哲理法学是对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哲学家康德、黑格尔、费希特等人的哲学体系中所包含的法律思想的通称。相比古典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的法律思想具有浓厚的哲理性。古典自然法学家一般使用清晰、明澈的概念和术语来表达法律思想,具有一定的思辨色彩,但是这种思辨色彩并不浓厚。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律思想是他们的哲学思想的一部分,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浓厚的思辨色彩。这种法律思想比较晦涩。康德与黑格尔有重要区别。康德将法归结为形式性的伦理概念、绝对命令的准则,他划分了正当与善,主张个人价值高于共同体价值。黑格尔将法解释为客观精神、自由意志的体现,主张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他的价值。他们虽然都将自由作为法的中心问题,但在国家、法与个人的关系上,康德的法学具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色彩,黑格尔的法学则具有国家主义、绝对主义特征。 康德的个人生活平淡无奇。他一生没有离开过柯尼斯堡,也没有领导或参与过什么重要的政治或社会运动。康德是思想史上一个著名的光棍,和一个男仆生活在一起。他的生活极有规律,他每天4点半踱出家门,在一条小道上来回走8趟,邻居可以根据他的散步时间来对表。这就是一个谜:康德的生活范围如此狭隘,他何以创造出反映时代要求和进步趋向、意义深刻的思想体系的?他是如何超越柯尼斯堡这个小城的限制的? 第一,康德具有天才的思辨能力,而他又主要研究的是思辨哲学。借助已有文献资料,躬身自问、自我反思,就可以进行研究。 第二,康德并不是一个一心只写圣贤书、两耳不闻窗外事的人。我们也许可以从以下线索来发现康德何以从社会实践中汲取他的思想灵感的。从库恩的《康德传》的人物列表中,我们可以发现康德交往范围非常广泛。他曾经或一直保持密切交往关系的就有25人。这些人三教九流,有学者、教授、书商、牧师、商人、官员、贵族,有男人也有女人。康德的社会活动比较多,他与社会人士的交往并不仅仅限于书信往来,有各种聚会、宴会、沙龙等。18世纪的柯尼斯堡是多元文化汇聚的地方,生活着许多民族和国籍的人们,例如荷兰人、英国人、立陶宛人、波兰人、法国人等,当然还有当地的普鲁士人。他们有自己的社区。康德不用走出这个小城,便可以接触不同的人们和文化。康德非常注意了解外界的重要变化,了解在柯尼斯堡之外的世界中发生的重要事情。有一位船长从外地回来,康德专门请他吃饭,请教国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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