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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

关键词:政府采购;军事采购;军事后勤

中图分类号:0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407(2011 12-006-03 收稿日期,2011-12-6 一、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与法制的日益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已经成为监管政府支出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军事采购法律制度在我军装备及后勤领域也呈现出举足轻重的作用。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国家强化政府支出监管的重要手段。作为一种“阳光下的交易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对治理和预防我国传统财政支出模式下的各种腐败

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对政府采购的科学理解与界定,是研究政府采购法的重要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具备统一的基础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政府采购法》恰好为政府采购概念的规范性界定提供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2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从《政府采购法》中不难看出,政府采购法就是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

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政府采购法有广义与狭义上两种解释,广义上的政府采购法指的是调整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政府采购法特指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这部法律。

《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制度40多个,同时,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专项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规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已逐步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其他政府采购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二、军事采购与军事采购法

军事采购的概念大致来源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概念的界定是按照其采购主体进行划分的,而运用军事采购的提法,同样也遵循了这一划分方法。军事采购之所以不同于国防采购(采办),其针对性更强一些,它是从我国国防体制和军费构成的特殊性,从军队自身的采购活动直接服务于部队建设和军事斗争需要这个特点出发的。因此,军事采购可以理解为军队采购主体使用军费和其他资金,通过有限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获取

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此,军事采购还被细分为武器装备采购与除武器装备以外的其他军用物资采购、军队工程采购、军队服务采购等。

军事采购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军事采购法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采购法》单行法以外,还包括其他涉及军事采购行为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军事采购法仅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采购法》这一部基本法律。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尽管不存在军事采购法这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未将军事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其调整范围,但在附则中规定军事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由此,王祖训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制定军事采购法,鉴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事采购工作的需要,从发展趋势来看,这样一部法律近几年就会制定出台。因此,本文的军事采购法指的是广义上的概念。

军事采购隶属于军事后勤领域,军事采购法是军事法在军事采购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在界定军事采购法的概念时,必须要明确地了解和认识国家法、军事法的含义。《中国大百科全书》载:国家法的含义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二是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军事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军事采购法的概念,军事采购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用以调整军事采购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军事采购法是以国家法律和军队条令、条例、规定及标准等形式出现,对军事采购活动进行指引、评价和强制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军事采购基本法律、军事采购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等。如《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军队工程采购管理规定》等。结合军事采购法的概念,有必要对军事采购法的内外关系作以界定:一是从军事采购制度上讲,发达国家的军事采购虽然遵循政府采购制度的一般原则和方法,但由于其特殊性,又都建立了专门的军事采购法规和专门的军事采购机构,形成了自身的制度体系。“美军国防后勤局(dla)所实施的军事采购共同遵循《国防采办条例》与《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英军国防部负责采购的国防国务大臣主持补给委员会确定国防采购的总体规划,并下设相应的军事采购部门分别实施武器装备与通用物资的采购。”

二是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上讲,由于军事采购和国家政府采购在采购目标、对象、性质的相异性,各国在本国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上,都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军事采购法规体系。世贸组织在《政府采购协议》第23条规定了“例外条款”,指出:“本协议的任何规定

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任意缔约方在武器、弹药或战争物资的采购方面,或在为国家安全或国防目的所必需的采购方面为维护其根本安全利益而采取其认为必须的行动或不泄露任何资料。”显然,国际法规则也是将军事采购排除在政府采购之外,因此,军事采购法律制度必须建立相对独立的军事采购法律体系。

三是从与军事法关系上讲,军事采购法与军事法、军事后勤法一脉相承,存在着一定的种属关系。在实践中,主要是在立法机构的层次、执法机关的权限和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有所区别。从军事法的实施来看,凡是军事领域共同适用的军事法律、法规,军队各级后勤机关,包括军事采购机构人员都应该予以遵守和执行;从司法权限来看,军事采购人员如有违反法律和犯罪行为,将由军事司法部门审理和判决。

三、政府采购法与军事采购法的比较分析

政府采购法与军事采购法的关系联系紧密。其一,军事采购法中的概念来源于政府采购法,也是按照其采购主体进行划分来界定其概念的;其二,二者立法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一定的主体需要,实现科研开发、生产、部署、获取(包括储存、运输与供应)、使用、附加服务与管理的一体化过程;其三,二者同属于国家采购行为的法律规范,由于其采购资金来源都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作为一种财政支出管理手段,决定了其采购的终极目标都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而不是同一般的商业采购一样以盈利为目的的;其四,二者的

实质都是建立一种法律规范来约束国家经济行为,通过规范采购行为来大幅度节约开支,同时减少贪污腐败现象,有效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除此之外,二者在采购当中所遵循公平、对等、有偿的基本原则,及招标、投标等采购法律程序方面都有相通之处。

目前我国调整采购行为的法律从性质上可以划分为政府采购法、商业采购法与军事采购法三种,其中政府采购法、军事采购法与商业采购法的区别最为明显的,前者立法的目的是以国防、公共政策为目标,尽管也不排除商事目的,而后者是纯粹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事采购,一般以合同法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为我国目前唯一关于采购方面的法律,它对全国各部门的采购立法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政府采购法》在调整范围上虽然把军事采购排除在外,但该法附则中明确指出,军事采购相关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因此,《政府采购法》这一规定也为《军事采购法》的制定奠定了法理基础,也是《军事采购法》的立法依据之一。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在调整范围上明确把军事采购排除在外,所以军事采购法与政府采购法应是并列平行的法律关系,一类是调整军事采购行为,另一类是调整政府采购行为。

尽管政府采购法与军事采购法的关系联系紧密,但是从政府采购法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出军事采购并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说明二者有明显有区别。

一是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政府采购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部门,即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未将国有企业列入调整对象。在国家机关中军事机关的采购法律法规由军队立法部门制定,军事采购活动不列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军事采购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军队或军事机关。

二是从采购的立法目的来看,政府采购法的立法为了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履行政府调控经济职权,目的是保障公共部门健康运行并具有良好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军事采购法的立法的目的具有唯一性——国防利益至上。

三是从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二者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法的法律关系客体是政府为了政治、经济、社会或者环境等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目标的货物、工程、服务。货物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和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军事采购法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特定的武器装备采购与除武器装备以外的其他军用物资采购、军队工程采购、军队服务采购。

四是从所遵循的法律原则来看,政府采购法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而军事采购实行的是有限公开透明原则,特别是大型武器系统、大型军事保密防御工程设施的采购还应当遵循安全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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