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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关于聘任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

行政机关关于聘任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
行政机关关于聘任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

关于聘请武汉XX事务所律师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

局党委:

为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预防法律纠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武汉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要求,经与多方考察,民主投票,择优选择武汉XX事务所律师XX律师作为我局常年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应根据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我单位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并论证其可行性和合法性;

(二)为我单位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三)参与处理我单位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有效地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参与我单位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

(五)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的涉法事务;

(六)向我单位宣传法律、法规,增强我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我单位的各项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七)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聘用法律顾问费约每年三万元。

请批示。

政策法规科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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