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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对照表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对照表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对照表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对照表

【出之普金网-财税学堂】

(适用于缴费单位,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备注: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是2011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63元的300%和60%,即11289元和2258元。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是2011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89元的300%和60%,即14367元和2873元。

3、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是2011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89元的300%,即14367元;下限是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550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

4、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 7 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规定,从2013年4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单位部分下调至1.5%,个人部分下调至0.5%。

5、各险种申报规则:

①每一个人不能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非本市城镇户籍);每一个人不能同时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农民工);

②缴费单位的每一个在职职工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险的其中一种,且必须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捆绑参保;其中: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疾;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险中2选1+重疾;

③补充医疗保险不能单独参保,必须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保险的基础上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且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以全体在职人员整体参保。

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操作办法.doc

附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 业务操作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为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可以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合作的北京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十二家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社会保险费的银行缴费。用人单位通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以上银行可以选择批量代扣、柜面缴费、网银缴费的方式,按时、准确、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部分单位登记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按相关政策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 (二)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在四险及医疗系统中一致; - 3 -

(三)四险与医疗系统中选择的月报缴费模式一致,其中在四险中选择“子公司”或在医疗中选择“集中”模式的不能选择银行缴费; (四)四险与医疗的参保区(县)一致; 二、用人单位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须先与开户银行约定缴费方式后,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一)手续,《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社保经办机构留存,一份用人单位留存。 三、新参保的用人单位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新参保单位网上登记”模块选择银行缴费途径,阅读并同意《协议》条款后,录入“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还须提供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并附其他相关的登记材料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新参保登记审核手续。 四、已参保的用人单位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的,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可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在“银行缴费信息”模块阅读并同意《协议》条款后,录入“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可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下载专区”,进入“社会- 4 -

社会保险费申报举例及填表说明(1)1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举例及填表说明 举例:如一家公司2010年10月份职工人数共计30人,工资总额共计88000元,其中外来务工人员10人,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总额12000元。参保人数为18 人,其中10人缴费基数为1565元/人,其中5人缴费基数为7822元/人,其中 3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缴费基数为1100元/人。15人参保人员(除外来务工人员 外)工资总额为60000元。填表如下: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参保单位名称(盖章):参保单位税务登记号: 参保单位纳税编码:申报时间:2010年11月5日单位:元、人费款所属日期:2010年10 月1 日至2010年10 月31日 序 缴费费种缴费对象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费率% 实际缴费金 额 号 1 养老保险费(1)单位缴纳部分88000 A 30 B 58060①18 13%7000.2②其中:外来务工人员12000 A1 10 B1 3300 3 13%429③(2)代扣职工个人部分60000 C 15 D 54760 15 8%4380.8④其中:代扣基本养老个人60000 C1 15 D1 54760 15 8%4380.8 代扣低标准个人0 C 2 0 D2 0 0 0 0 2 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纳部分——30 E ——18 2%1161.2⑤ 代扣职工个人部分————————1%391.1⑥ 3 医 疗 保 险 费 基本医疗保 险费 单位缴纳部分——15 F ——15 11%6023.6⑦ 代扣职工个人部分————————2%1095.2⑧住院医疗保 险险 单位缴纳部分——0 G ——0 0 0 4 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30 H ——18 0.4%237.8⑨ 5 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30 I ——18 0.7%416.2⑩ 6 合计20706.1 参保单位负责人:经办人: 说明: 工资总额是指所有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工资薪金总额口径一致);职工人数是指在职职工人数;缴费基数指社保部门核定的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缴费人数是指各险种的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缴费金额指缴费单位实际缴纳和代扣缴纳的社保费。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码: 91330227XXXXXX 费款所属日期: 20XX 年 XX 月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 缴费单位名称 宁波市XXX 厂 单位地址 宁波市xxxxxx 联系电话 xxxx 缴费银行 宁波银行xxx 支行 缴费账号 xxxxxxxxx 登记注册类型 xxx 有限责任公司 职工人数 xx 基本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单位申报) 序号 费种 征收品目 缴费基数 费率 应缴费额 抵缴费额 本期应缴费额 缴费人数 1. 养老保险费 基本人员单位部分(养老) xxxx 0.14 3083.2 0.0 3083.2 9 2. 失业保险费 基本人员单位部分(失业) xxxx 0.02 440.5 0.0 440.5 9 3. 医疗保险费 基本人员单位部分(医疗) xxxx 0.1 2202.3 0.0 2202.3 9 4. 医疗保险费 基本人员大病部分 xxxx 0.01 220.2 0.0 220.2 9 5. 工伤保险费 基本人员单位部分(工伤) xxxx 0.01 220.2 0.0 220.2 9 6. 生育保险费 基本人员单位部分(生育) xxxx 0.007 154.2 0.0 154.2 9 非基本社会保险部分(由社保部门提供) 个人社会保险部分(由社保部门提供) 序号 费种 征收品目 本期应缴费 额 1. 生育保险费 非基本人员单位部分(生育) xx 2. 失业保险费 非基本人员单位部分(失业) xx 3. 养老保险费 非基本人员单位部分(养老) xx 4. 工伤保险费 非基本人员单位部分(工伤) xx 5. 医疗保险费 非基本人员单位部分(医疗) xx 6. 医疗保险费 非基本人员大病部分 xx 7. 8. 序号 费种 征收品目 本期应缴费 额 1. 失业保险费 个人(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 费) xx 2. 养老保险费 个人(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 xx 3. 医疗保险费 个人(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 费) xx 4. 5. 本期应缴费额合计 xxxxx.xx 缴费人申明 本缴费单位所申报 的社会保险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业主)签名: 年 月 日 授权人申明 我单位授权 为本缴费人 代理申报人,任何与申报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此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合同号: 授权人: 年 月 日 授权人申明 本申报表是按照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填报,我确认其真实、合法。 代理人(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人签名: 填表日期: 2014年 10月 11日 据 实 填 报 公 章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c (1)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 甲方: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第一条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 范双方的业务行为,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符合甲方相关管理规范的乙方,自愿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缴纳 社会保险费。乙方应与开户银行约定缴费方式后,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 主动到开户银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造成的后果由乙方 承担。 第三条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须向甲方提供缴纳养老保险、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的统一的开户银 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并附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开户银行简称、账 户名称和账号与《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 信息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或“账号”发生变更 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开户银行账户信息手续,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开户银行账户信 息变更的时间为每月5号至25号,逾期未办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办 理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变更业务时,须重新提交一份变更后的《单位银行信 息》(格式见附件)以及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

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本协议所附的《单位银行信息》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确认起生效,其中甲方应加盖乙 方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章以及经办人签字后方才具有法律 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乙方如需停止使用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向所 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本协议自动终 止。 附件:单位银行信息 甲方: 乙方(单位公章):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经办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完整版.doc

一、概念说明: 1、工资总额: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2、职工人数:企业所有在职职工人数; 3、基本养老保险:按社平工资地60%—300%作为缴费基数地养老保险,目前地缴费基数1565——7823元/月; 4、低标准基本养老保险:低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地养老保险,目前地缴费基数为980—1565元/月; 5、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宁波大市外在我市工作地在职职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外来务工人员不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处理; 6、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按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政策参加地养老保险,目前我市按月为养老保险980(缴费基数)*13%(费率),医疗保险1565*3%,失业保险1100*2%,工伤保险1565*(0.5—3.0%),生育保险1565*0.8%,外来务工人员保险均由企业缴纳; 7、980元:余姚市月最低工资; 8、1100元:宁波市市区月最低工资; 9、1565元: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填表总体要求 1、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地工资总额进行划分 A、划分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和非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外来务工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不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工资 B、划分对非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已参保人员工资和未参保人员工资 C、划分已参保人员工资中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工资和低标准养老人员工资. 2、掌握本企业实际每月缴纳地各项养老保险明细,目前按照宁波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款扣款凭证所列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单位) 失业保险费收入(个人) 失业保险费收入(单位) 工伤保险费收入 生育保险费收入 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 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单位) 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救助金) 3、掌握本企业实际参保人员人员情况,包括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人数,其中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人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人数划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人数和参加低标准基本养老人员人数;全部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险种人数(包括外来务工人员险);全部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包括外来务工人员险),能单独划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三、具体填表说明及数据来源 1、养老保险费 (1)单位缴纳部分:工资总额按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填列,数据口径与企业税前列支工资总额或企业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工资总额一致;职工人数为企业所有在职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可以按以下计算取得: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个人)/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个人)/8%*12%)/13%;也可按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个人)/8%+外来务工人员参保人数*980;缴费人数按实际参保人数填列;费率统一填12%;实际缴费金额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单位). 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总额按企业所有在职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总额填列;职工人数为企业所有在职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汇总文档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汇总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登记表 登记日期: 年月日 说明: 1、此表适应范围:各类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由缴费单位填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2、“单位名称”是指缴费单位的全称。“税务登记证号”是指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是指由技术质量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的单位代码。

4、“社会保险登记编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 5、“参保人数”是指参加各个险种的实际人数,如果未参保,用“-”表示。 6、“经济类型”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包括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营”、“私营”、“港澳台”、“外商投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其中企业按税务登记证的经济类型确定。 7、“行业”按税收统计标准口径划分。 8、“代理机构”是指代办缴费事宜的机构名称。 9、“代理人”是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 10、此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并纳入微机管理。 11、纸型为A4型,竖排。 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登记表 登记日期: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 说明: 1、此表适用范围: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接续缴费人员等个体从业人员。 2、“税务登记证号”仅由个体工商户填写。 3、“地址”个体工商户填写生产经营地,其余个体从业人员填写实际居住地。 4、“开始缴费日期”是指实际开始缴费的日期。 5、“参加险种”,由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实际征收费种进行登记。 6、此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并纳入微机管理。 7、纸型为A4型,竖排。 说明:

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银行结算账户管 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对外支付。 第三条乙方每月按时寄送当月《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对账凭证至甲方指定地点,供单位做账使用。甲方需要改变对账凭证寄送地址时,须按《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通知社保经办机构。因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做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对账制度。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甲方可选择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进行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乙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对账,乙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2日内乙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选择柜面发送方式进行对账,发出当时乙方视同对账单已送达。 甲方在收到“银企发生额和余额对账单”后的30天内在回单联上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对账人员名章后返回乙方,发现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应及时向乙方查询。甲方超过30天未返回对账回单或对账信息的,乙方视同甲方核实无误并默认对账数据,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乙方根据情况可到甲方进行上门面对面对账,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办理对账人员提供账户明细。 如甲方账户的月均存款余额(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乙方只向甲方提供满页分户账或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未满页分户账(账户明细)进行对账,乙方不再向甲方定期发送银企余额对账单。 第四条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但不改变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时,应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保登记变更申请。乙方工作人员在收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信息后,将及时联系甲方,取得必要的变更资料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甲方如需撤销在乙方开立的《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银行结算账户,应征得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并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登记表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登记表 登记日期: 年月日 说明:1、此表适应范围:各类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由缴费单位填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2、“单位名称”是指缴费单位的全称。“税务登记证号”是指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是指由技术质量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的单位代码。 4、“社会保险登记编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 5、“参保人数”是指参加各个险种的实际人数,如果未参保,用“—”表示。 6、“经济类型”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包括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营”、“私营”、“港澳台”、“外商投资”、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其中企业按税务登记证的经济类型确定。 7、“行业”按税收统计标准口径划分。 8、“代理机构”是指代办缴费事宜的机构名称。 9、“代理人”是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 10、此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并纳入微机管理。 11、纸型为A4型,竖排。 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登记表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 说明:1、此表适用范围: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接续缴费人员等个体从业人员。 2、“税务登记证号”仅由个体工商户填写。 3、“地址”个体工商户填写生产经营地,其余个体从业人员填写实际居住地。 4、“开始缴费日期”是指实际开始缴费的日期。 5、“参加险种”,由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实际征收费种进行登记。 6、此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并纳入微机管理。 7、纸型为A4型,竖排。 社会保险费缴费变更登记表

公司交纳社会保险-会计分录怎么做-

公司交纳社会保险-会计分录怎么做-

公司交纳社会保险,会计分录怎么做? 篇一:会计分录处理(五险一金) 五险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一金是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其中由个人负担的保险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半。新会计制度下五险一金如何做会计分录?小编找来大侠帮忙!帮学员汇总了五险一金做会计分录的方法。 下面介绍相关的会计分录: 1.分配工资 借:××费用(管理/销售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计提社保(企业部分) 借:××费用(管理/销售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3.次月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4.上交杜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企业部分+个人部分)5.上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注意事项: 社保没办理之前不能计提,“五险一金”计提比例各地不一样。企业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比例缴纳部分,可列入“管理费用”。 一、五险的会计账务处理 (一)个人负担部分 发放工资时(按个人缴纳比例,从中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代扣职工应交纳的部分)贷:库存现金(实际发放的金额) (二)企业负担部分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事业、工伤、生育保险)(三)交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单位+代扣个人应缴的金额)贷:银行存款(总交纳的金额)二:住房公积金的账务处理 1.单位负担部分(按工资总提取,各地方提取比例不一样)提取

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

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 社会保险费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合同书,欢迎参考阅读。 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范文篇一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个人原因,于20xx年6月25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缴费标准 根据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乙方的社会保险基数为2460元,社保比例为39.5%,每月缴纳的社保费用为971.7元;大额医疗救助90元/年;档案管理费用120元/年。如期间潍坊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政策须对社会保金加以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另行计算费用;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款项缴纳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付给 三、甲方为乙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潍坊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各个人承担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承担,在此期间甲乙双方不存在试剂劳动关系及其它任何经济纠纷。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

后生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范文篇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为了方便客户,长期向客户提供人寿保险的服务,甲、乙双方对首期、续期保费的收、付、结账,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保险合同及交费条款规定。乙方委托中国××银行××市分行将保险费从甲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划至乙方银行存款账户。甲方同意首期、续期保费由乙方提供正确数字后交中国××银行××市分行代扣。 二、甲方在中国××银行××市分行任一储蓄所开立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并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储蓄账号,若因账号不正确而引起的各种争议,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保证此账号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交保险费,账户内若无足够余额支付费用而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故结清扣款账户,应重新开立账户,并及时到乙方备案。 三、甲方同意中国××银行××市分行以无折支取方式转账,支付款项并不别给凭证,由乙方按期发给款项收讫通知。 四、甲方对转账付出的款项持疑、异时,应向乙方查询处理。 五、首期保险费甲方应在与乙方业务员签订本合同当日存入账户中。若因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而使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由此引起的责

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途径变更业务操作说明

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途径变更业务操作说明

附件二: 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途径变更业务操作说明 一、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途径变更申报方式 准备采用“银行缴费”方式的参保单位,需在办理变更业务前,到单位缴费账户的开户银行签订《银行代扣协议》或《银行缴费合作意向书》。 (一)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网上申报(推荐使用) 操作步骤: 1、参保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2、进入【业务申报管理】模块,点击【银行缴费信息】模块,阅读并同意《缴费协议》条款后,进入录入信息界面。 网上申报 变更信息 现场审核 准备相关 变更资料 打印 【变更表及 缴费协议】 变更成功 1 3 2 4 5

点击点击【银行缴费信息】模 块阅读并同意《缴费协议》条 款后,进入录入界面。 3、参保单位需要在【银行缴费信息】内共选择3项内容进行变更,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账号。参保单位录入完毕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打印《变更表》及《缴费协议》。 选择“开户银行”、录入“账户名称” 和“账号”;录入完毕确认无误后,点 击“提交”,打印《变更表》。 (二)手工填报

操作步骤: 1、参保单位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下载专区】,进入“社会保险登记”下载《缴费协议》文本。 2、参保单位登陆【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网站】,点击【下载专区】,进入【 朝阳区社保中心登记类业务所需报表及材料 】下载《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3、手工填报《缴费协议》及《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二、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途径变更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使用基本账户请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使用一般帐号请提供《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及《单位银行信息》一式两份 现场审核 准备相关 变更资料 填报银行信息 变更成功 1 3 2 4 5 网上下载【变更表及缴费协议】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精修订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填 表说明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一、概念说明: 1、工资总额: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2、职工人数:企业所有在职职工人数; 3、基本养老保险:按社平工资地60%—300%作为缴费基数地养老保险,目前地缴费基数1565——7823元/月; 4、低标准基本养老保险:低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地养老保险,目前地缴费基数为980—1565元/月; 5、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宁波大市外在我市工作地在职职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外来务工人员不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处理; 6、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按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政策参加地养老保险,目前我市按月为养老保险980(缴费基数)*13%(费率),医疗保险1565*3%,失业保险1100*2%,工伤保险1565*(—%),生育保险1565*%,外来务工人员保险均由企业缴纳; 7、980元:余姚市月最低工资; 8、1100元:宁波市市区月最低工资; 9、1565元: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填表总体要求 1、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地工资总额进行划分 A、划分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和非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外来务工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不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工资 B、划分对非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已参保人员工资和未参保人员工资 C、划分已参保人员工资中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工资和低标准养老人员工资. 2、掌握本企业实际每月缴纳地各项养老保险明细,目前按照宁波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款扣款凭证所列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单位) 失业保险费收入(个人) 失业保险费收入(单位) 工伤保险费收入 生育保险费收入 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 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单位) 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救助金) 3、掌握本企业实际参保人员人员情况,包括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人数,其中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人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人数划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人数和参加低标准基本养老人员人数;全部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险种人数(包括外来务工人员险);全部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包括外来务工人员险),能单独划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三、具体填表说明及数据来源 1、养老保险费 (1)单位缴纳部分:工资总额按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填列,数据口径与企业税前列支工资总额或企业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工资总额一致;职工人数为企业所有在职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可以按以下计算取得: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个人)/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个人)/8%*12%)/13%;也可按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个人)/8%+外来务工人员参保人数*980;缴费人数按实际参保人数填列;费率统一填12%;实际缴费金额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单位).

社保缴纳流程及表格

社保缴纳流程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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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网站注册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一、网站注册:用人单位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s://www.docsj.com/doc/ee3409635.html,)网站公告栏“单位用户网站注册认证的通知”中下载《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用户注册申请表》,填写后同时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近办理注册手续。 二、网上申报授权申请:用人单位已在网站通过注册的,可至水西门大街61号507室或拨打电话86590933申请开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功能(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无须再申请)。 三、授权确认: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基金征缴部(以下简称“征缴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对经核准的用人单位予以网上申报功能授权。 四、申报登录:经授权的用人单位登录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进入“单位办事区”“社会保险征缴”“缴费基数申报”。用人单位在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业务前,须先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点击“单位办事区”,再点

击“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在网上对《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项目逐一进行核对,如有变更应及时修改。无论有无修改,均需点击“确定年检”,完成《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否则视为未年检。 六、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1、花名册下载:点击“缴费基数申报”,再点击“花名册下载”,下载本单位应申报人员花名册。 2、基数录入:用人单位按文件要求录入应申报人员缴费基数,在录入时,请不要在表格中添加与基数无关的任何字符。 3、基础信息核对及录入:此次《花名册》中的“通讯地址”(指个人能接收到信函的地址)、邮编、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项目,用人单位需逐项核对或录入,除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至少填一项外,其他项目均为必填栏目。 4、花名册装载:缴费基数录入完毕后,点击“花名册装载”子栏目(菜单),装载花名册。装载前应将Excel表的首行删除并检查表格的下方是否有与基数无关的合计项。对装载有误的,系统会进行提示,对系统反馈的信息要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对装载有误的人员信息修改正确后,可再次重新装载。 5、申报表填写:花名册装载后,点击“申报表填写”,在填写时需注意有“0”的项目为填写项(无“0”的项目不需填报),填写完毕并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申报”上传数据(未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程序》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程序》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 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缴费基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单位依据缴费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缴费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缴费基数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缴费基数采集表》,由缴费人员签字确认。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缴费基数采集表》和采集数据盘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2、缴费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①人员增加 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以下简称《个人信息登记表》)或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转移证明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②、人员减少 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以下简称《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以下简称《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以下简称《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以下简称《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清算单》),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3、月报征缴 ①缴费月报的生成 月报原则上实行自动生成方式。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后,于每月28日生成当月月报数据。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单位,要求其每月按时进行社会保险费月报申报,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 ②月报征收 每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到缴费专户。2日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生成的月报缴费数据通过缴费专户进行扣缴。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缴到位的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业务行为,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符合甲方相关管理规范的乙方,自愿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与开户银行约定缴费方式后,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主动到开户银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须向甲方提供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的统一的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并附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与《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信息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或“账号”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开户银行账户信息手续,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时间为每月5号至25号,逾期未办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办理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变更业务时,须重新提交一份变更后的《单位银行信息》(格式见附件)以及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 本协议所附的《单位银行信息》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协议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确认起生效,其中甲方应加盖乙方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章以及经办人签字后方才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 乙方如需停止使用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向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途径变更业务操作说明

附件二: 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途径变更业务操作说明 一、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途径变更申报方式 准备采用“银行缴费”方式的参保单位,需在办理变更业务前,到单位缴费账户的开户银行签订《银行代扣协议》或《银行缴费合作意向书》。 (一)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网上申报(推荐使用) 操作步骤: 1 、参保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2、进入【业务申报管理】模块,点击【银行缴费信息】 模块,阅读并同意《缴费协议》 条款后,进入录入信息界面。 网上申报 变更信息 现场审核 准备相关 变更资料 打印 【变更表及 缴费协议】 变更成功 1 3 2 4 5

点击点击【银行缴费信息】模 块阅读并同意《缴费协议》条 款后,进入录入界面。 选择“开户银行”、录入“账户名称” 和“账号”;录入完毕确认无误后,点 击“提交”,打印《变更表》。

操作步骤: 1、参保单位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下载专区】,进入“社会保险登记”下载《缴费协议》文本。 2 、参保单位登陆【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网站】,点击【下载专区】,进入【 朝阳区社保中心登记类业 务所需报表及材料 】下载《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 3、手工填报《缴费协议》及《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二、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途径变更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使用基本账户请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使用一般帐号请提供《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及《单位银行信息》一式两份 现场审核 准备相关 变更资料 填报银行信息 变更成功 1 3 2 4 5 网上下载【变更表及缴费协议】

社会保险费会计分录

1、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等(公司承担部分) 2、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等(个人承担部分) 3、缴纳税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等(公司承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等(个人承担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6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如何列支,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不利于财务管理

规范化。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 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 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解读: 一、会计处理 此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 1、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型、各所有制的企业; 2、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 3、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虽然文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未明确规定应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按国家规定统一上缴的一项收费,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以工资总额做为计算依据,并不是企业的人工费用,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 4、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时,借记“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 二、税务处理: 1、国税发[20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 (适用单位缴费人)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说明:1. 标记“*”为必填项目,未标记“*”栏目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填写要求。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证 件类型”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居民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 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 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填写“非企业单位”或 “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 济类型填写;“核算方式”栏填写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国标行业”栏按缴费人从事生 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缴费人的主行业,主行业必须填写行业 小类,行业小类划分标准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执行;“工伤保险 行业”栏按单位第一主营业务所属《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见下表)行业名称填写; “行业统筹或汇总缴费费种(选填)、行业统筹或汇总缴费用人单位名称、行业统筹或汇 总缴费用人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栏为单位统筹或汇总缴费填写内容, “行业统筹或汇总缴费费种”栏填写后应加盖付款单位行政公章和财务公章。 3.“联系电话”栏请填写移动电话及固定电话。 4.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 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①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过渡期内需提供营业 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 件);②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 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等。 5.本表一式两份,交用人单位确认,一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引(机关

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引(机关、企事业、个体工商户) 一、社保缴费登记 从2009年9月1日起,蓬江、江海区范围内新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地税税务登记和社保缴费登记同时办理。缴费单位的税款与社保费在同一帐户内扣缴。缴费单位首月申报缴费后凭缴款凭证到所属社保局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已参保的缴费单位税务登记变更与社保缴费登记同时办理,变更后凭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所属社保局换发新证。但缴费单位地址发生跨区变更的,需到所属办税服务厅办理停保,然后到所属社保局办理社保注销登记,凭社保注销证明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新的社保缴费登记,申报缴费后凭缴款凭证到所属社保局领取新证。 (一)新办理社保缴费登记需提供: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核准执业证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③地税《税务登记证》(已办地税税务登记但未办社保登记的单位需带此证)。 (二)办理社保缴费登记变更需提供: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材料;②《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办理社保登记注销,需先到所属办税服务厅办理停保,然后持工商执照注销证明到所属社保局办理注销,若有欠费,先到所属地税局清欠再申请注销。二、计费依据 社保费的计费依据为缴费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工资、薪金收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社保费缴费率及缴费工资上下限(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单位:元 备注: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部分费率从2009年6月—2010年3月阶段性下调至4.5%(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2009年4月—2010年3月阶段性下调至1%。 3.工伤保险单位费率从2008年12月—2009年12月阶段性下调至0.7%。

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指南

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指南 自2020年11月1日起,青岛市企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原由人社、医保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转为税务机关征收。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申报及缴费流程 一、参保登记 企业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应同步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其中五证合一的单位也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自助办理,非五证合一的单位需携带规定资料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具体操作请扫描以下二维码)。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社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人社、医保部门规定的渠道办理变更。 二、基数申报 缴费基数实行按年度申报,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统计汇总本单位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提供的渠道据实申报。 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应按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通过人社、医保部门提供的渠道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日常申报 用人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依照人社、医保部门规定按月办理缴费申报。按照青岛市现行经办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日至15日办理当月缴费申报,16日至月底办理次月缴费申报。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申报事项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四、缴费核定 原通过“银行代收”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单位,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每月15日晚,核定用人单位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于15日以后通过人社局或医保局官网查询应缴费金额;原通过“经办机构自收”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单位,每月可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社保费应收核定,也可通过市人社局、医保局网站自助进行社保费应收核定。 五、费款缴纳 (一)信息关联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办理参保登记后,需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参保信息关联确认。(具体操作请扫描以下二维码)。 (二)缴费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月底前,缴纳当月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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