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大众传媒的经济作用

大众传媒的经济作用

大众传播的经济功能并不仅仅限于为其他产业提供信息服务,它本身就是知识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关于资源以及买和卖的机会的信息
2、解释这种信息;制定经济政策;活跃和管理市场
3、开创经济行为
这个问题涉及了施拉姆的关于传播学功能的回答。
其中,政治功能:包括监视环境、协调、社会遗产传递;
经济功能:包括市场信息的传递和解释开创经济行为等;
一般的社会功能:包括社会规范的传达、协调公众的了解和意愿、娱乐等
同时,施拉姆还论述了传播应用于个人时的社会功能:1社会雷达;2操纵;3指导与教育;4娱乐。
发挥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2002-08-12 00:00:00
发挥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魏加宁 范国英


(联合论坛·北京)大众传媒不仅可以对金融监管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同时,如果缺乏规范也有可能产生一定的消极负面影响。就我国现状而言,目前改善对金融市场上大众传媒的管理,建立大众传媒自律机制,使大众传媒更好地发挥其在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改善对金融传媒的监督管理

1.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误导的责任追究已经有了一些明确的规定。如《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对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虚假陈述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实施欺诈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发布报刊刊载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目前这种责任追究制度在金融市场上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大众传媒误导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和金融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积极倡导和推进这种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社会公众对大众传媒的监督。

2.完善法律法规,改善行政管理

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对于大众传媒的管理依然习惯于计划经济时

期的传统做法,更多地将其视为党和政
府的舆论宣传工具,而不是将其作为独立的行为主体,更不是作为经济主体,因而常常无视大众传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有的基本规律,忽视大众传媒在金融市场上可能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极大地压制了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方面积极作用的发挥。

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快金融立法和传媒立法,尤其应当注意对大众传媒在金融市场上的行为继续进行法律规范,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以及对大众传媒进行监督的《大众传媒监督法》,在切实保障大众传媒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批评权和新闻自由,以及充分发挥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又能够有效地防止其误导社会舆论,防止其在金融市场上的不正常行为。
当然,大众传媒一旦向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消息就会失去信任而被无情淘汰,但这毕竟只是市场机制的“事后惩罚”。为了避免部分大众传媒对金融监管的妨碍和对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有必要改善对大众传媒的管理,将工作重点放在对金融市场上有违法违规行为、发布虚假消息的大众传媒进行及时查处方面。

(二)强化金融传媒的自律机制

1.正确处理大众传媒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严格禁止有偿新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大众传媒属于独立的经济实体,需要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大众传媒领域又属于意识形态,也是公共产品,因此,必须注重社会效益。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几乎是每家大众传媒都要面对的重大课题。

这一矛盾在金融领域就显得更加突出,一方面,金融传媒报道的内容往往就是赤裸裸的金钱,报道的对象或读者也往往都是有钱人或者试图赚钱的人,因此,比起其他领域的大众传媒来,经济效益往往来的更直接、更快捷。而另一方面,金融报道涉及面更广、影响力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金融传媒其产品的公关产品性质就显得更加突出,其社会责任也更加重大,必须将其追求经济效益的行为置于符合社会效益的前提之下。

根据这种特性,大众传媒,尤其是金融传媒必须更加严格地执行国家有关禁止有偿新闻的管理规定,搞好内部制度建设,在内部建立防火墙,将宣传报道与广告、发行、印刷、制作等经营活动彻底分开,实行采编与经营分别运作机制,并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从制度上杜绝被个别利益


体收买的可能性。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专家型传媒人才


大众传媒的产品是一种公益性很强的特殊商品,而金融商品既是特殊商品,又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客观上对于在金融领域从事宣传报道活动的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养的要求都很高。然而,由于大众传媒业在我国尚属朝阳产业,发展速度很快,对人才的需求也很大,因而目前大众传媒的从业人员膨胀速度过快,鱼龙混杂,极少数从业人员既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操守,亦缺乏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导致各类金融传媒上有意误导或无意误报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无助于加强金融监管,而且有可能成为政府加强金融监管的阻力。

为此,宣传主管部门应与金融监管部门、传媒业协会一道,尽快为在金融领域从事宣传报道活动的大众传媒制订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与此同时,应注意加强对在金融领域从事传媒工作的业务人员的金融基础知识培训。

3.严格禁止金融传媒从业人员从事内幕交易,防止因个人利益误导社会舆论

金融市场本身的一大特点就是信息不对称,这在发展中国家尤显突出。而一些大众传媒的从业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等原因,对于重要的金融信息往往比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知道的要多,经常能够做到先知先觉,且拥有大量的“内幕消息”,因此,如果他们在股票市场上进行投机,炒股票,其获利或避险的机会也就比其他投资者要大得多;如果缺乏应有的道德操守,有些人甚至还可以利用手中的传媒工具,“坐庄”、“下套”,欺骗股民,对抗监管,以一己私利左右社会利益。
经过长期发展和惨痛教训,目前在发达国家,一些著名的财经类媒体对此都有严格规定。例如,美国道琼斯公司及相关媒体,在自己的行为准则和员工守册,就对公司员工买卖股票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严禁利用道琼斯的财产、即将发布的新闻、消息、广告做为投资决定的依据;严格禁止任何职员在知道即将发布的材料后,直接或间接根据这一材料买卖证券。这一限制的有效期,至该文章或广告在道琼斯出版物或新闻服务中出现的第三天为止”。

又如,日本最大的财经类报纸----《日本经济新闻》,长期以来一直不断完善有关的社内规定,对其公司职员从事金融交易活动进行合理限制,严格禁止其公司职员进行内幕交易。

在新加坡的《证券法》中,将财经记者亦列入“证券从业人员”的范畴,并制订有专门条款。
我国


众传媒或传媒业协会应学习国外经验,尽快对金融证券类传媒的从业人员持股炒股和其他金融交易行为做出严格的限制性规
定,明确处罚措施,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贯彻执行。防止大众传媒从业人员因一己私利而误导投资者和妨碍金融监管。

(三)在加强管理、强化自律的基础之上,大力发挥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在改善对金融财经类大众传媒的管理和加强自律的基础上,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更好地发挥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正面作用,以代表社会公众和协助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监管。

首先,应当让金融传媒积极参与金融政策的决策过程,包括收集信息、征求意见、参与政策咨询以及实施效果反馈及监督等。在进行重大金融决策时,应当充分听取大众传媒从业者的意见,因为他们对金融市场的情况最了解,对投资者的心理需求最了解,对政策实施效果也最为清楚。发挥金融传媒的作用,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其次,注意发挥金融传媒的“双刃剑”作用,既让其积极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秩序进行监督,又使其能够对金融监管者进行有效监督,起到“一举两得”之功效。

最后,更好地发挥金融传媒的沟通作用,使之成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和信息中介,使金融市场相关信息能够更加及时、更加准确地传递和传播,为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信息化程度和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媒是一切社会关系的产物,是建立在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大众传媒不仅对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的进步产生促进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一定问题。

首先,大众传媒与政治变革

(1)大众传媒影响政治现代化。大众传媒在社会政治生活中,通过传达信息、引导舆论,推动政治现代化进程。包括政治观念的现代化和与时俱进、提供政治表达途径,影响政治选举。

(2)大众传媒与公共政策及其执行。大众传媒推动了“阳光政府”的建设,扩大了民众参政议政的途径,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和决策,充分吸收民众意见,提高政治决策的公开性和科学性;同时也传递决策信息,推动决策的执行和监督;通过反馈社会舆论来影响决策者。

(3)大众传媒维护政治权利的合法性。大众传媒是为既定意识形态服务的,国家确立

以后
需要社会形成合意,证券的合法性的维系需要发挥大众传媒“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职能。

不足之处在于,大众传媒对于社会某些问题的认识不全面,从而引起
社会舆论对于政府决策的不良干预;对于政治文明建设产生一定不良影响。

其次,大众传媒与经济发展。

(1)社会经济对大众传媒的影响体现在:经济体制制约着大众传媒功能的发挥、经济体制决定着大众传媒的运作方式、经济发展推动大众传媒的迅速扩张、经济发展为大众传媒发展提供雄厚的物质力量。

(2)大众传媒的环境监测、社会协调、社会文化传承等功能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3)大众传媒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首先,收集和发布经济信息,引导生产消费。其次,监督市场秩序,反映社会舆论,纠正生活中的不公正现象和偏差。再次,刊登商业广告,激活或满足消费需求。最后,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本国创造大量利税,提供大批就业机会。

不足之处在于:大众传媒处于既定的利益和目的,存在虚假经济信息,影响社会生活稳定。尤其是股市的震动和物价。

再次,大众传媒影响法制化进程。

(1)大众传媒推动法律的完善,为创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大众传媒通过对于社会中具有“法律漏洞”事件的报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形成舆论压力,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例如:孙志刚事件的报道是我国《收容遣送制度》终结。

(2)大众传媒监督法律的实施过程,通过舆论促使司法独立,也使的执法部门公正执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大众传媒对于法院审判实践的报道和关注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揭露都是维护司法进程的生动例子。

不足之处在于:大众传媒在报道中容易出现“媒介审判”,媒体在司法机关对于案件进行审判之前,提前发表自己的意见,影响司法公正;媒体的新闻报道也存在普遍新闻侵权和名誉损毁现象。

最后,大众传媒与文化的作用。

(1)大众传媒具有传播知识、传承社会遗产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起到了社会教育的作用,扩大了文化知识的覆盖范围,有助于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

(2)大众传播产生新的文化现象和新的文学形态。传媒的存在推动了网络热点事件的传播,也造就了众多的网络热点词汇。同时,大众传媒也使得高雅的文化艺术与草根的狂欢遥相呼应,形成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文化价值。

但是不足之处在于:首先,大众传媒限制了受众选择文化享受的自由。其次,大众传媒传递“低级趣味内容”,转移了受众对

于重大
问题的感知,同时也造成社会成员审美品位的降低,造就了平庸。再次,大众传媒影响并控制大众的需求。最后,“文化帝国主义”现象也是现代大众文化传播中值得忧虑的现象。

大众传媒的知识传
递影响着社会各部门的协调,社会系统的有序进行源自于大众传媒造就的社会“合意”。传媒对于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的影响促进社会的进步,推动社会的变革。
大众传媒不仅能够影响金融监管当局的政策制订,而且可以起到金融监管部门所不能达到的监管作用。因此在现代金融监管理论中,除了强调金融机构自身的内控机制和来自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督之外,也越来越重视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

一、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对金融市场进行专门报道的大众传媒也日渐增多。它们与金融市场共生共荣、相互影响,已经构成金融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

1、大众传媒传递的金融信息以及发表的金融市场评论,是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决策时的重要参考

目前,大众传媒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必备的信息来源和重要参考。其影响力不仅表现在其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全面等方面,而且表现在其所拥有的强大的信息分析队伍,以及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金融投资者对现行金融监管政策所发表的诠释、评论和政策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透过大众传媒,及时、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反应,从而提高金融监管决策的准确性。

2、大众媒体以不同方式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直接进行舆论监督,有助于发挥其对金融监管部门的辅助监管作用和强化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由于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为数众多,投资者甚众,因此,仅仅依靠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借助市场的力量。其中,大众传媒作为各类行为主体披露和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能够影响和反映广大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的方方面面,因此,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既能够辅助金融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又能够强化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从而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3、大众传媒可以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官员进行监督,促使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官员依法行使监管权力,防范腐败的产生

金融监管部门拥有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进行规范、制订政策和实施监管的权力,于是就产生了“谁来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问题。国外有研究表明,增加对中央银行行长的曝光力

度,使
其“明星化”,对于端正中央银行行长的行为效果甚佳。此外,在许多发达国家,法律上都允许大众传媒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包括一些个人的“私事”)进行广泛报道和评论,规定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可以适当地减损,以让位于公共利益以及新闻
自由。大众传媒的这种对金融监管者的监督职能,显然十分有助于推动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和防范金融监管部门中的腐败行为。

4、大众传媒可以反映民意、成为金融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

在发达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制订或推出金融政策时,往往会事先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众传递一些信号,以试探公众的反应,然后再根据公众的反应对即将出台的政策措施作出及时修正和调整。这种试探——反馈——修正的信息传导机制,有利于防止决策出现偏差,有利于使新的政策措施更能够贴近现实、更加符合国情民意。

5、大众传媒作为政府的政策宣传工具,可以为新政策的出台或调整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方向及政策措施直接影响到各类金融机构和广大投资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并且,任何政策措施只有赢得广大金融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够得到贯彻落实。通过大众传媒的协助,可以引导社会舆论的走向、营造有利于政策出台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公众对新政策的可接受程度,从而有利于新政策的顺利出台和贯彻实施。

二、大众媒体对金融监管亦存在负面影响

大众传媒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舆论工具,可以起到金融监管部门所不能起到的重要作用。但同时,大众传媒犹如一把“双刃剑”,如果管理不善或运作不规范,就有可能对金融监管部门制订政策、实施监管起到十分不利的消极作用。尤其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大众传媒也是利益主体,也有自身的特殊需求,一旦缺乏应有的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也有可能左右决策部门,误导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从而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阻碍甚至是破坏的负面作用。

1、大众传媒的过分渲染和炒作会加剧和放大金融市场的波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众传媒作为一种利益主体,为了争取自身的生存空间和争取广大公众(读者、听众、观众和网友)的关注,必然会在相互之间进行激烈的竞争,这固然对于提高大众传媒的质量以及相互监督大有好处,但同时也有可能因过度竞争和不当竞争而产生负面影响。

大众传媒为了赢得社会大众的注意力,往往试图希望寻找到新闻“热点”,任

何细微的
差别和变化都有可能被以小见大、过分渲染,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少数媒体甚至会不择手段,采取无中生有或随意炒作等方式,以争夺社会公众的注意力,提高发行量,增加广告收益,甚至是非正常收入。一旦发生上述情形,大众传媒就会对金融市场的波动通过“正反馈” 产生放大
效应,即,大众传媒将金融市场的微小波动放大后传递给投资者,造成投资者的恐慌心理,而恐慌心理又可能导致投资者在规避风险方面产生过度行为,引起金融市场的更大波动。例如,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几起金融机构挤提事件,也无一不与传媒的放大作用有关(包括正规传媒和非正规传媒)。此外,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的大起大落,亦与各种媒体的推波助澜不无关系,虽然并不是其惟一原因。

2、受自身追求经济效益的驱使,个别媒体有可能偏离社会公众利益,成为加强金融监管的阻力

一方面,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大众传媒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同时,也需要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方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去;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其他经济主体为了其自身利益需要,往往也需要借助于大众传媒的力量,宣传其服务、推销其商品、扩大其影响。如果缺乏应有的制约机制、监督机制和必要的制度安排,某些大众传媒就有可能因小失大,为追求一己之利而忽视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

其实,此类事例在发达国家的早期金融史上早已屡见不鲜。美国著名金融史专家金德尔伯格教授曾经指出,在英国金融史上,“有线索表明一些记者修饰其词,甚至违心说话,一些记者还为此入狱。而在欧洲大陆上新闻界为金钱倾倒的情况要严重得多,这种状况持续的时间也较英国长”。尽管这种状况后来逐步得到改善,但正如金德尔伯格教授所指出的,“这条道路充满了困难与曲折。”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尚不完善,因此与金融相关的一些媒体目前也普遍存在着上述情形。某些媒体为了收取数目可观的“广告费”、“协办费”等收入,往往会丧失应有的“公正”立场,成为“出资方”的“代言人”和“工具”,甚至与“出资方”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发布有利于“出资方”的虚假消息和文章,误导广大投资者。

3、一些新闻工作人员为追求个人利益,违背职业操守,破坏游戏规则

在金德尔伯格教授收集的资料中曾经记载,在19世纪的欧洲金融市场上,有的记者曾经如此道白:“(如果)宣布发行股票时给我3万法郎,我能把可

以想象的
最糟的企业的所有股票卖出去。”一些记者便为了金钱,不顾职业道德进行欺诈性报道。

在我国,过去发生的多起重大非法集资事件,大都或多或少有赖于个别新闻记者的“鼎力协助”。而近年来在我国股市上,也时常有少数新闻记者,与股市“庄家” 沆瀣一气,进行串谋,携手“造势”,给广大股民“下套”。


三、改善管理、加强自律,更好地发挥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大众传媒不仅可以对金融监管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同时如果缺乏规范,也有可能产生一定的消极负面影响。就我国现状而言,改善对金融市场上大众传媒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大众传媒的自律机制,更好地发挥其在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1、改善对金融传媒的监督管理

(1)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我国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宣传误导的责任追究已经有了一些明确规定。如《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关于发布报刊刊载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的通知》等。但大众传媒误导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建议有关部门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和金融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积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大众传媒的监督。

(2)完善法律法规,改善行政管理

目前,我国对于大众传媒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依然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某些做法,更多地将其视为党和政府的舆论宣传工具,而不是将其作为独立的行为主体看待,更不是作为经济主体来加以对待,因而常常无视大众传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有的行为规律,忽视大众传媒在金融市场上可能拥有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极大地压制了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方面所潜在的积极作用的发挥。

因此,建议对大众传媒在金融市场上的行为继续进行法律规范,进一步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以及《大众传媒监督法》,以防止其在金融市场上的不正常行为。

此外,有关部门还有必要改善对金融市场上大众传媒管理,凡是在金融市场上有违法违规、发布虚假消息行为的大众传媒,无论是谁,都应当随时随地给予严厉查处。

2、强化大众传媒的自律机制

(1)正确处理大众传媒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严格禁止有偿新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大众传媒属于独立的经济实体,需要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大众传媒又属于意识形态,是公共产品,因此

,必须注重
社会效益。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几乎是每家大众传媒都要面对的重大课题。这一矛盾在金融领域显得尤为突出,一方面,大众传媒报道的内容往往就是赤裸裸的金钱,报道对象或读者听众也往往都是有钱人或者试图赚钱的人,因此,比起其他领域的大众传媒来,经济效益往往来的更直接、更快捷。而另一方面,金融报道的涉及面广、影响力更大,且与社会
公众的切身利益更加息息相关,因此,金融领域的大众传媒其产品的公共产品性质就显得更加突出,其社会责任也就更加重大,必须将其追求经济效益的行为置于符合社会效益的基本前提之下。

根据这种特性,大众传媒,尤其是金融传媒,应更加严格地执行国家有关“禁止有偿新闻”的管理规定,搞好内部制度建设,在内部建立防火墙,将宣传报道与广告、发行、印刷、制作等经营活动彻底分开,实行采编与经营分别运作机制,并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从制度上杜绝被个别利益主体收买的可能性。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专家型传媒人才

大众传媒的产品是一种公益性很强的特殊商品,而金融商品既是特殊商品,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客观上对于在金融领域从事宣传报道活动的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养的要求都很高。然而,由于大众传媒业在我国尚属朝阳产业,发展速度很快,对人才的需求量也很大,因而目前我国大众传媒从业人员队伍膨胀速度过快,鱼龙混杂,少数从业人员既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操守,亦缺乏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导致在各类金融传媒上有意误导或无意误报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无助于金融监管的加强,反而成为其阻力。

为此,宣传主管部门应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记者协会等一道,尽快为在金融领域从事宣传报道活动的大众传媒制订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与此同时,应对在我国金融领域从事传媒工作的记者、编辑和主持人等进行必要的培训,经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应撤销其在金融领域从事传媒工作的资格。

(3)严格禁止大众传媒从业人员从事金融内幕交易,防止因个人利益误导社会舆论

金融市场本身的一大特点就是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性,这在发展中国家尤显突出。而大众传媒从业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等原因,对于重要的金融信息往往比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知道的要多,经常能够做到先知先觉,且拥有大量的不能见诸报端的“内幕消息”,因此,如果他们在股票市场上进行投资,炒卖股票,其获利或避险的机

会也就会比其
他投资者大得多;如缺乏应有的道德操守和制约机制,有些人甚至可以利用手中的传媒工具,参与“坐庄”、“下套”,欺骗股民百姓,妨碍甚至对抗金融监管,以一己私利左右社会整体利益。

经过长期发展和惨痛教训,目前在发达国家,一些著名的财经类媒体对此都制订有严格规定。例如,美国道琼斯公司及相关媒体,在自己的行为准则和员工手册中,就对公司员工买卖股票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
规定:“严禁利用道琼斯的财产、即将发布的新闻、消息、广告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严格禁止任何职员在知道即将发布的材料后,直接或间接根据这一材料买卖证券。这一限制的有效期,至该文章或广告在道琼斯出版物或新闻服务中出现的第三天为止”。

又如,日本最大的财经类报纸——《日本经济新闻》,多年来一直在不断强化有关的社内规定,对其报社职员从事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种种限制,严格禁止其公司职员进行内幕交易。此外,新加坡在其《证券法》的第五部分“证券股权登记”一章中对“财经记者”亦有专门的明确规定。

从理论讲,在金融证券类媒体(尤其是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从事宣传报道工作的记者和编辑人员亦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范畴,原则上讲也不应允许其投机炒卖股票和其他金融产品,更不准其进行内幕交易。因此,有关大众传媒或传媒业协会应学习国外经验,尽快对金融证券类传媒的从业人员持股炒股和其他金融交易行为做出限制性规定,明确处罚措施,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贯彻执行。

3、在改善管理、强化自律的基础之上,大力发挥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在改善对金融财经类大众传媒的管理和自律的基础上,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更好地发挥大众传媒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正面作用,使之能够真正代表广大投资者和协助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

首先,应允许金融财经类大众传媒积极参与国家金融政策的决策过程,包括收集相关信息、征求各界意见、参与政策咨询以及实施效果的反馈与监督等。在进行重大金融决策时,应当充分听取金融财经类大众传媒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对金融市场的情况最了解,对投资者的心理需求最理解,对政策实施效果也最为清楚。发挥金融传媒的作用,可以起到事半功倍之功效。

其次,应注意发挥金融财经类大众传媒的“双刃剑”作用,既让其积极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秩序进行监督,又使其能

够对金融监管者
进行有效监督,起到“一举两得”的作用。

最后,发挥金融财经类大众传媒的沟通作用,使之成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和信息中介,使金融市场相关信息能够更加及时、更加准确地传递和传播,为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作出其应有的重要贡献。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