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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权利保障制度

证人权利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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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权利保障制度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对查明案件真相具有重要作用。但很多犯罪人往往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出于愤恨,而对证人施以打击、报复。加之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证人的人身、财产、亲属的安危难以得到切实保障。立足于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的现状,借鉴国外证人保护制度的经验,对我国证人保护制度问题提出了具体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经济补偿安全保障

前言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证人制度的核心问题。但在我国,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以及作伪证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这种想象的重要原因是现行立法过于原则、简陋,证人的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才能充分调动证人出庭作证和如实陈述的积极性,才能解决证人出庭难这一痼疾。

一、我国立法的弊端

(一)对于证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严重失衡

作为一个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应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明确规定,而不能仅仅强调某一项内容。而《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都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未对证人的权利予以规定。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事物中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因素,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现行法律显然过分强调了证人作证的义务,而忽视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

(二)对证人应享有的权利未予重视

1.对证人经济补偿的规定不完善。证人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证人出庭作证势必耗费精力、财力和时间,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因此,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证人享有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在我国,《证据规定》仅在第54 条第 3 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述规定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对于何谓“合理费用”,费用的具体计算标准是什么,证人因出庭作证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补偿救济,证人对经济补偿的获得是自动获得还是须经申请获得,证人对经济补偿于何时获得等问题均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二是由当事人支付证人费用,在实践中会存在一定弊端,比如会出现当事人因家庭困难不能支付证人补偿而使证人不愿作证,为费用讨价还价而拒绝作证或不认真作证等情形。三是证人的出庭作证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存在买通证人、妨碍民事诉讼的嫌疑。事实上也确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花钱买通证人,使证人作不实之证,如此反而有悖于证人出庭作证宗旨的实现。

2.证人保护机制不健全。证人在民事诉讼中往往是以某一方当事人支持者的面目出现,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对方当事人诉讼内外施加的压力甚至侵害。因此,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问题直接关系到证人能否顺利出庭作证。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人因作证遭受打击、报复、陷害行为的处理不力。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

损害时却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极大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 条、第104条,《证据规定》第80 条,《刑法》第307 条和308条初步建立起了对证人的事后保护制度,但和国外立法相比,显得过于粗陋,至少存在以下四点不足:一是只考虑了事后的补救和惩戒,而忽略了事前应当采取的周密防范措施。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但是,这一规定仍然十分粗陋,且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法。司法机关容易出现相互踢皮球的现象。二是注重保护证人的人身和名誉不受侵犯,对证人的财产保护则未予关注,以致司法实践中常发生证人因作证而使其个人和家庭财产被毁等现象。三是只注重对证人予以保护,而对证人近亲属的保护未予规定。这一点《刑法》和诉讼法中的规定有矛盾。刑法应该把证人的保护范围增加到证人的近亲属。四是现有的对证人的保护只是诉讼上的短期保护,而没有诉讼后的长期保护。

二、证人权利保障的比较法考察

要完善我国的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国外立法可资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证人的权利保障,主要包括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安全保障请求权这两个方面。

(一)经济补偿请求权

在英美法系,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规定:“凡指定的专家证人有权在法庭允许的数额内获得赔偿。在刑事案件中和根据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包含补偿的民事诉讼中,补偿金在法律规定的款项中支付。在其他的民事诉讼中,补偿金将由当事人根据法庭以与确定其他费用类似的方式确定的比例和时间支付。”1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与诉讼指引》第34.7 条也规定证人有获取差旅费和因时间损失取得补偿之权利。在送达证人传唤令状时,须向证人提供必要的费用。在大陆法系,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79条规定:“法院可以命令举证人就国库因讯问证人而生的费用,预先垫付,否则不予传唤证人。如果不在规定期间内预付费用,而以后补行偿付,依法院的自由心证,再传讯证人足以拖延诉讼时,即不予传唤。”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法官得应证人请求,批准证人受领其可以主张的补偿金。”

比较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是当事人的证人,相关费用全部由当事人出。大陆法系国家与此大致相同,但由于在理念上认为证人是法院的证人,所以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国家和当事人在诉讼费用(包括证人费用)上的分配问题;二是费用的负担在当事人之间的分1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下册).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配问题。对于前者,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受益者分担”的原则,即由当事人分担诉讼费用,当然也包括证人的费用,其功能可以抑制滥诉。对于后者采取的是“败诉者承担”的原则,但是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预交。2

(二)安全保障请求权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证人保护的讨论,主要是着重于刑事诉讼中。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据中占有核心地位,法律比较重视对证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规定了比较完备、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在英美法国家的实践中,证人由于出庭作证遭受他人打击、报复后,通常由国家专门设立的证人保护机构对其改变身份登记、进行整容、人身监护或者迁移居所等。相对而言,大陆法系对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比较欠缺。3其实,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的问题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联合国《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的原则》第15 条规定:“应保护原告、证人、进行调查的人及其家属不受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恐吓。凡可能牵连到法外、任意或即决处决的人均应调离任何对原告、证人及其家属以及进行调查的人直接或间接进行控制或拥有权限的职位。”4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证人保护的适用范围不仅仅限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同样有其必要。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制度

(一)完善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

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经济分析,再加上我国证人作证的意识本来就淡薄,如果因出庭作证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又得不到补偿,证人就更加不愿意出庭作证了。因此,只有在法律上给予证人必要的经济补偿与合理激励,才能鼓励证人出庭作证。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机制:

1.补偿费用的范围。应当对证人出庭作证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合理费用应包括:误工损失、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奖金收入等开支或损失。具体标准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由受案法院在判决时一并裁量。

2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陈卫东.让证人走向法庭.中国律师网.www.chineselawyer.com.

4王进喜.论证人保护制度.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关于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定义务,证人只同法院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此,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费用只能由法院向证人支付,而不应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直接向证人支付。法院对证人支付的费用,可从当事人所交的“其他诉讼费用”中支取。具体操作可以先由申请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将证人作证所需的大概的总的费用先行预交到法院,然后由法院依据裁判文书统一支出,这样可以相对阻隔当事人与证人之间的联系,也有利于统一证人费用的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举证一方的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无法缴纳证人费用的,可以申请国家财政上预支,这正如当事人交不起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减、缓、免的制度一样。

3.补偿费用的负担。对于证人因出庭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负担,笔者认为应分几种不同情形予以处理:(1)如果证人出庭且如实作证,其证言基本被法院采用的,因其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最终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但此费用可由举证方先行支付;如果最后败诉一方没有支付能力的,补偿费用应由国家支出;(2)如果证人出庭且如实陈述,但其陈述与案件事实无关,未被人民法院采用的,其出庭作证费用,最终应由举证当事人负担;(3)如果证人出庭,但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的,其出庭费用最终应由其本人承担,另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建立证人奖励金制度。为了扭转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普遍现象,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还可设立证人奖励金制度。但是,鉴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尚比较低以及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因素,对于证人奖励金的金额一般不宜过高,可与对自然人的民事罚款金额相符,标准在1000 元以下。

(二)完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机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包括经济纠纷涉及的标的额越来越大,相应地在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诱惑面前,当事人铤而走险,收买或者恐吓证人的现象也就越来越普遍。所以,要想让证人出庭,就必须消除他们的心理障碍,为他们提供司法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仅局限于证人本身,对于其亲属也可以根据需要加以保护。所以,法律应建立相应的规则,提供特别的保护措拖,确保出庭作证的公民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彻底解决出庭证人的后顾之忧。

1.要加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力度。首先,要引入和建立事前保护制度,逐步健全各种预防性保护措施。考虑到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对证人实施充分完善的事前保护的现实条件,在立法上不可能提出过高的要求,故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事前保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为宜:为证人保密,使其姓名、身份和住址在出庭作证之前不被公开;在特殊情况下则应采取

有效手段以避免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如将证人及其近亲属转移至安全地点或派人护守,司法机关可考虑成立证人保护组等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证人保护。其次,要加大对侵害证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打击、报复、陷害证人的行为要在刑事法律上设立独立罪名,并且提高法定最高刑。现行《刑法》第308 条的规定尚不够全面,现实中对证人的近亲属打击报复的现象较多,因此,应修订刑法,将《刑法》第308 条保护对象的范围扩大至证人的近亲属,即对证人的近亲属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2.在立法上以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追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的渎职行为,以强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司法保护意识。

3.可考虑设立其他一些制度。一是设立保险制度。为保证因作证而受到意外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证人能够得到补偿,国家应为证人投保专项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二是设立无偿诉讼制度。对于证人因作证而造成本人或其近亲属受到侵害而提出的诉讼,法院应免除其诉讼费用。证人在此类诉讼中,需要法律帮助或需请律师予以代理的,应作为国家法律援助的对象,由指定的律师提供帮助或代理。三是设立就业保障制度。证人不得因作证而被解职解聘,证人因作证而丧失原工作岗位,或者因作证不适宜从事原来工作的,国家除保障证人按劳动保险规定得到基本生活费用外,还应帮助证人参加职业培训,优先推荐、提供就业机会。

5高洪宾,何海彬.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法律适用.2001(2).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下册).[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陈卫东.让证人走向法庭.中国律师网.www.chineselawyer.com.

4、王进喜.论证人保护制度.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6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高洪宾,何海彬.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法律适用.[J].2001(2).

证据法课堂感想:

上了一学期的证据法,感触颇多。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的学生,以前没有学过证据法。虽然接触过诉讼法,有些东西是相关的,但是刚接触证据法的时候还是感觉挺陌生的。前面老师就给大家分了组,让我对这节课还是很有期待。有点小悲剧的是,我们组没有女生,但是大家的积极性还是挺高的。第一次在男生宿舍见了面,大家学习的热情还是很高的,一起买了陈光中老师的《证据法学》何家弘、刘品新的《证据法学》。从第一节课起,我就发现课堂的讨论很热烈,让我有点出乎意料。老师的带着启发式的问题,让大家的思维很活跃。然后,就开始小组PPT的演讲,感觉在研究生的学习中,整理PPT演讲,可以很好地促进学习,首先,收集资料的过程,能给人很大的收获,增加人的知识面,提高同学们的阅读量。然后在演讲的过程中,又能很好地锻炼口才,与同学的交流也是思维的碰撞。然后我们能看到来自不同专业的同学,对于相同一块知识的理解的差距,让人开阔视野,学到很多东西。希望以后老师能把这个传统坚持下去。

另外,就是对于课堂发言,计入成绩的做法。我个人觉得,这样可能容易造成学生功利思想,使一些同学为了得分数而盲目发言。并且有些同学发言的观点会有重复,如果都计入成绩的话,可能会对同学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我想如果按照已经分好的小组,在课堂上搞一个小型的竞赛,大家一起思考,团队推选代表发言、打分,可能更能够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同学们的交流,提高大家的团队协作能力。

最后,祝李老师元旦快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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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摘要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基本排除了司法救济,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也不符合司法最终救济原则。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及产生的原因,其次分析公务员权利保障引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提出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内部行政行为;司法救济 一、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 公务员因其职务而以特定身份承担政府职能并履行各种义务,应当有基本的身份和职务保障,享有其基本权利,以确保有效执行公务。要使其基本权利获得有效的实现,离不开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在我国,公务员的救济制度主要是申诉控告制度,具体体现在《公务员法》第十五章,此外,《公务员法》十六章第100条对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发生的争议解决方法做出了规定。 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里的“等”字意味着不穷尽列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这里排除的应该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等。为了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指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根据上述实证法的规定,除了聘任制公务员依据聘任合同享有部分司法救济权利外,行政机关对其他公务员所做的内部管理行为是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公务员的权利得不到司法救济。 而当初之所以排除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笔者认为既有理论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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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设立维权信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让广大青少年学生投诉有门。另外,还积极开展自我保护教育,开设自我保护知识讲座,开展各类咨询活动等方式,通过录像观摩、模拟训练、咨询答疑,普及法律知识、青春期生理、心理卫生知识、防灾避险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传授意外伤害自救互救技能及临界防卫实用技能,提高青少年学生自理能力和生存能力。 3、开展“身边的希望工程”活动,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再加上一些家庭遭遇的突发情况,如父母生病、离异、遭遇意外事故等造成了一部分学生难以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急需外界救助和扶持。学生生活艰难,负担较重,连最起码的生存权利、受教育权利都难以保证。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积极倡导开展“身边的希望工程”活动。争取得到社会人士和外界人员的扶持,给贫困学生经济上的资助。 4、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发展。 在社会变革过程中,新的价值观念和传统观念的冲突,使原来一元化的价值体系向多元化演变,处于价值观成形期的青少年往往容易陷入迷茫。社会变革所带来的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一些副产品影响(例如社会两极分化的加剧、失业的威协、个人保障社会化等各种社会因素),都对青少年的心理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做保证,也就不可能会健康全面地成长。学校注重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受到学生和家长的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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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题要 (1)首部(2)正文包括:证人基本信息,职业及工作单位,与本案当事人关系。内容: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3)尾部1、由证人或者鉴定人签字。2、写明保证日期。 刑事案件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同样民事诉讼也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但有时证人出于某种担心,对之前答应出庭作证出尔反尔,到实际出庭日期又拒绝出庭。为了防止此类行为发生,也通常要求证人提供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但不少朋友不会写。小编这就介绍出庭作证保证书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 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保证人: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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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提起的,有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 14、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行政案件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控告、检举的权利。 15、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6、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17、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3)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违法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 18、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向我宣读过。(由当事人自己书写) 签名: 年月日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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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 I 引言.. (1) 1 公务员保障制度概述 (2) 1.1 公务员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2) 1.1.1 公务员的概念 (2) 1.1.2 公务员的主要内容 (2) 1.2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3) 1.3 公务员的保障制度 (3) 1.3.1 公务员保障制度的内涵 (3) 1.3.2 公务员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 (3) 2 我国公务员保障机制分析 (5) 2.1 我国公务员保障机制的历史演变 (5) 2.2 我国现行公务员保障机制 (5) 2.3 我国现行公务员保障机制的缺陷及成因分析 (6) 3 国外公务员保障机制及启示 (8) 3.1 国外公务员保障机制概述 (8) 3.2 国外公务员保障机制的启示 (9) 4 完善我国公务员保障机制的措施—结合案例 (11) 4.1 案例分析 (11) 4.2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11) 结论与展望 (14) 参考文献 (15)

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主要措施

题目:结合实际论述保障中小学教师权益的主要措施。要求:1、指出当前我国侵害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的主要问题; 2、运用相关教育法律知识,在结合教育实际的基础上,提出如何加强保护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的建议。 近年来,教师的工资逐步提高,福利待遇及工作条件有所改善,教师培训也有了较大进展,但法律有关规定执行不力,教师法定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尽管中小学教师的权益在基础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中小学教师的正当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保障,其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十分严重。 (一)教师难以行使正当的教育教学权利,不能确保自己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根据我国教育法律的规定,自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就是教师首要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含义就是指教师能够依据国家制订的课程计划,结合学校、教师自身与学生的实际自主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可以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内容等方面依据课程大纲自主地进行教学改革与实验。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干涉与剥夺教师的这一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教师的这一基本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侵犯。 1.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得不到学校的信任。一些学校在教室里安装摄像头,监控教师的教学行为,不但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侵犯了广大教师的人格尊严。 2.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在中小学普遍推行学生评教制度。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但部分学校将之推至极端,使用所谓“多功能测评议”的教学测评机器,让学生当场按按钮给教师打分,这个系统每隔五秒钟会自动采集全体学生的数据,将其汇集到校长办公室,并绘成“曲线”、“柱状”图形,反馈给正在讲课的教师。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国际公认的专业自主原则(对教师课堂教学而言就是‘课堂自主原则’)。这样的教学决不会就是高质量的,只能给教学造成混乱。而且,由于学生不停地在给您打分,教师如坐针毡,决不会形成良好的、轻松的教学心境”。 3.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设立了投诉制度,学生及家长可以就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投诉,初衷就是为了监督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然而一些学生与家长根本不理解教育行政当局与学校的良苦用心,动辄投诉教师。教师稍微碰一下学生,便被投诉为“打学生”,而学校不做深入调研分析,片面要求教师向学生与家长道歉,以求息事宁人。这种做法使教师不敢放手教育与管理学生,却使有些学生找到了“治老师”的方法,更加明目张胆地欺侮教师;少数家长常常当面指责甚至斥骂教师。面对如此屈辱,教师人格与尊严一扫而光,还何言教育她人,又怎敢再去管理学生? 4.一些民办学校为了争取到生源,学校领导提出“学生就是上帝”的口号,做出“当教师与学生发生冲突时,学生永远就是正确的”等荒谬的规定。这些措施本身就就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极大破坏,如何能保证教师在这样的学校环境中正常行使教育教学权呢? (二)教师的劳动得不到能够体现其劳动价值的报酬 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就是现代社会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可就是,中小学教师长期以来却没有能够获得与其劳动等量的报酬。 1.教师劳动具有典型的个体性,然而其劳动结果——学生的发展与成长,最终

浅谈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浅谈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内容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 本文由此出发,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从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外人员等方面进行分析);紧接着提出了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应对策;最后从实际需要出发,阐述我国证据制度,使我们清醒认识证据制度,立法部门尽快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来更好地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使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促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证据制度苦难 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一些现象:一些证人只提供书面证言而因各种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或找人代写而以非己所写为由拒不出庭作证;或在法庭上拒认,致使一些民事案件难以查实,难以定案。这看似很简单,但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引发我们的思考。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①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而今,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迫切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现就审理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和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是指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条件、种类、收集、调取、鉴定、保全、举证责任及审查运用等规范,是民事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证明对象: 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客观事实,这些事实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修正,反诉的提出、抗辩权的行使而改变,在诉讼过程中呈多变性。 2、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一般只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程序上的事实,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事实等,可能会成为证明对象,但这些事实多属于不证自明或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的事实,同时这些事实并非每个案件都遇到,所以,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严格意义上讲是实体法的事实。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无需证明;规章需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如果符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予以参照,否则不予参照;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则将作为证据看待。 4、在民事诉讼中,在规定了免证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等。 5、在第二审程序中,证明对象原则上受当事人上诉情况的限制。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由谁提供证据,若提供不出证据就可能承担败诉后果的责任。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责及其他机关、组织、公民提供证据的义务有着本质的区别。举证责任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制度是整个诉讼制度的核心之一。民事诉讼法对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做出了明文规定。 近几年,各地人民法院都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也必须看到,有的法院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却忽视了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以致一些当事人本来可以收集的证据无法收集或已经收集的证据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使一些当事人本来可以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可以说,这类情况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威信,影响社会的安定,削弱法律的调节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 二、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学生的权力与保护

1、下列不属于学生的义务的是( )。 A.遵守法律、法规 B.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D.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答案】B。本题主要考查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2、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学生的睡眠时间是( )。 A.9小时以上 B.9小时 C.8小时以上 D.8小时 【答案】A 3、下列不属于学校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是( ) A.学校与政府 B.学校与社会 C.学校与教师 D.学校与家长 【答案】D。: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不包括学校与家长。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认定,学校对学生安全负有的职责是( )。 A.教育、教学和监护 B.教育、管理和保护 C.教育、教学和监管 D.教育、监管和救护 【答案】B 5、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 ) A.名誉权和荣誉权 B.公正评价权 C.隐私权 D.人格尊严权 【答案】B。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公正评价权、学习权。 6、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后不治死亡。金某应当负什么责任?( ) A.应负相对刑事责任 B.不应负刑事责任 C.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D.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A。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

方案-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

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 '【内容提要】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它比其它证据更客观、更具体、更生动、更形象,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正确与否对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至关重要,从而会导致案件的正确与否。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任何证人证言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 修养、法律知识、道德品质、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同时进行综合对比,全面分析,才能对证人证言是否可靠,能否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以及其作为认定事实和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 【关键词】证据\xa0\xa0\xa0 证人证言\xa0\xa0\xa0 审查与判断\xa0\xa0\xa0 作证能力 \xa0\xa0\xa0\xa0\xa0\xa0\xa0\xa0\xa0 合法性\xa0\xa0\xa0 关联性\xa0\xa0\xa0 真实性 \xa0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既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又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强有力的武器;对法官而言,它是法官明辨是非、查明案情、公正裁判的主要依据,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它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象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证言同其他证据相比具有更客观、更生动、更具体、更形象的特点,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今 中,由于每个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意识、专业技术技能等因素千差万别,提供的证言也具有未确定性,有失真的可能。目前,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我国没有英美法等传闻证据的排斥规则,而是仅仅规定“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或“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2)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对于任何证人证言,法官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还要审查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审查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作证能力,才能对其是否可靠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3) 一、审查判断证人的适格性 证人的适格性,在我国又称为证人资格、证人能力、证人的范围。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证据法中关于证人证言的重要规则之一。它与众多调整证言内容的规则不同的是,它所强调、解决的是一个潜在的证人是否有资格提供证言的问题。 美国证据 者麦考密克曾经指出:“证据法的明确目标就是不断地扫除发现事实的障碍。”证据适格性的历史演变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普通法上,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非常严格的,某些种

医院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管理制度

XXXX医院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管理制度 为了践行医院“以患者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一、患者的权益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有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该依法维护患者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三)有权要求清洁、安全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治医师及护士的姓名。 (四)有权了解有关诊疗、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 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家属解释。 (五)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辅助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三、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二)患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出院后产生的一切后果,医疗机构及医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肖像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露。 (二)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有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五、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损害,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质问或依法提出上诉。 (二)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患者有

国家公务员制度第(1)次作业(DOC)

国家公务员制度第(1)次作业 单选题 1、某民族自治县政府拟录用20名公务员,该县政府责成本县人事局负责主考工作。该县人事局主持了此次考试并录用了20名公务员,对其中5名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后来上级机关认定此次考试无效。原因在于()。 A、县人事局不应该对5名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 B、县政府录用公务员应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门主考 C、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应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D、民族自治县政府录用公务员应以少数民族为主 正确答案:C 2、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非领导职务序列的巡视员与领导职务序列的()处于同一职务等次。 A、副处长 B、处长 C、副厅(局)长 D、厅(局)长 正确答案:D 3、根据《公务员法》,在其他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下列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是()。 A、现在国内某大学任教的美籍归国博士李某 B、曾因违纪被开除的原国税机关公务员张某 C、现为一民营企业职工,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刘某 D、现无业,有自学考试大专学历的农民王某 正确答案:D 4、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这是()。 A、任职回避 B、公务回避 C、地区回避 D、职务回避 正确答案:C 5、我国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中的副主任科员相当于领导职务序列中的()。 A、处长 B、副处长 C、副科长 D、科长 正确答案:C 6、根据《公务员法》,下列人员中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是()。 A、某法院副院长 B、某省委宣传部部长 C、人事部机关党委副书记

D、某公立大学校长 正确答案:D 7、“政务官员属于政府雇员,但不适用文官法”的国家是()。 A、德国 B、美国 C、中国 D、英国 正确答案:B 8、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领导职务分为()个职务层次。 A、12 B、15 C、10 D、8 正确答案:C 9、落实职位分类成果、规范职位分类的法律文件是()。 A、职位调查表 B、职位说明书 C、职位评价表 D、职位名称表 正确答案:B 10、下列对公务员辞职、辞退的表述错误的是()。 A、辞职是公务员的法律权利 B、建立辞职制度是对公务员权利的有效保障 C、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 D、辞退公务员是对公务员的惩戒 正确答案:D 11、下列情况中,国家公务员可以申请辞职的是()。 A、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 B、日常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但可由他人代为处理的 C、正在接受审查的 D、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正确答案:B 12、公务员录用中的“凡进必考”的原则适用于()。 A、厅局级正职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 B、县处级正职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 C、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D、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正确答案:D

教师权益保障制度

屯升小学教师权益保护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情况分析: 能否享有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涉及到教师自身的利益问题,还折射出整个社会的公平性,更决定着教育所担负的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使命是否实现。自从《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学生的权利得到了极大的保护,但是教师的权利却处于尴尬的境地,侵犯教师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 1、教育教学自主权受到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具有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可是在教育教学实际中,教师因为各种考核评价,应付考试,课时安排的不合理,难以行使自己正当的自主权。 2、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 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是现代社会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可是,教师长期以来就没能获得与其劳动等量的报酬。而目前绩效之后由于各校实施的绩效考核方式不同等诸多原因,难免出现很多不公平的现象。 3、人身安全与自由受到侵犯

教师是一个弱势群体,教师的人身安全与自由常常受到侵犯。教师是一种普通的职业,法律要求教师不得体罚或辱骂学生,但一些学生无视老师的说教,甚至顶撞辱骂殴打老师。而一些学生家长更无理取闹,随意谩骂或殴打老师。 三、保障措施: 1、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是依法制定学校内部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是广开民主渠道,发动教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是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坚决惩治腐败。 2、加强教师权益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权益保护环境 教师的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齐抓共管。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途径向社会宣传有关教师权益保护的政策法规,宣传教师的先进事迹和成就、贡献,对侵犯教师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揭露和曝光,支持受害者向有关部门申诉。 3、加强学习,提高教师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各学校要通过组织学习《教师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邀请专家前来作维权讲座等形式来提高教师的维权意识,让教师在认真教书的同时,也能明白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4、教育工会要成为教师维权提供全方位服务。 教育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应该充分发挥维护教师权益的作用,为教师维权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逐步形成良好的教师维权环境。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规定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docsj.com/doc/eb8678070.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docsj.com/doc/eb8678070.html,/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规定 核心内容: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但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受人民法院询问或者被传唤到庭的人,称为证人。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作了以下规定】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需要依*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对于证人来说,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向法庭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或者间接了解的情况。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为证人,精神病患者、年幼无知或者其他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应当指出的是,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只要这种缺陷未成为其了解一定事实的障碍时,仍可以作为证人。比如聋哑人可以用文字表达其看到的事实,盲人可以证明其听到的事实,对事实有一定理解和表达能力的儿童,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人。证人作证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能作伪证。 2、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付证人作证 由于证人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在本单位人员作证时,应当给予支付并提供方便,以保证证人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延伸知识】 如果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困难,比如证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不能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因路途遥远,难以到法院来作证,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审判人员也可以亲自向证人了解情况,作出询问笔录,开庭时定时宣读。 目前,不少证人怕作证后得罪人、受打击报复或者耽误自己的时间,常常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出庭作证。对于这些证人,人民法院应当对他们做思想工作,加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同时,也要切实保护好证人的人身安全,防止他们因作证而受到伤害。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及措施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及措施 一.患者的权益:患者的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1.享有平等医疗权,不因国籍、性别、年龄、经济条件或社会地位而受 到歧视。 2.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有权知 晓手术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使用方法。 3.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 4.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情资料,不得对所掌握 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披露、宣扬、威胁。病人的病历资料由医院妥善保管。 5.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 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与医疗费用明细表。 6.享有投诉权,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可进行投诉。 二.患者的义务: 1.主动真实的告知医护人员自身情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传染病 史等信息。 2.在给药和进行给药之前,确定医生或护士已经确认过患者的身份,药 物名称、数量与药袋上所标示的无误,并了解正确的用药方式。 3.在签署任何医疗文件前,仔细阅读所有内容,并确定已经完全了解。 若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请医生或护士说明。 4.遵守医院规定,配合诊断和治疗;不得服用非本院提供的药物。疾病

未愈而要求出院时,患者及家属有义务签署相关知情告知书。 三.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1.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获得权、选择权、隐私权、投诉权等。保 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以及隐私保护制度,向患者或患者指定的 代理人告知病情、诊断、治疗措施及替代治疗措施、治疗中的风险、药物可能引发的不良反应等。 3.为患者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提供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等合法文 件。 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每一位患者的平等医疗权利。 5.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保障患者医疗安全。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浅析公务员休息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eb8678070.html, 浅析公务员休息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作者:刘苗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0期 关键词公务员休息权法律保障权利救济 作者简介:刘苗,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https://www.docsj.com/doc/eb8678070.html,ki.1009-0592.2020.07.137 作为人民公仆,基层公务员应该有更多的奉献意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牺牲他们的休息时间去加班提供公共服务,不仅会侵犯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损害其身心健康,而且并不能保证工作成效。法定的休息权只有得到实际落实,才能彰显法律权威、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 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社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在不断取得重要突破和重要成果的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也随之凸显,国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基层公务员承担着越来越繁重的工作,但现今社会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却是公务员休息权利得不到保障。这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一)政府管理的弊端所在 首先,地方政府边界意识薄弱,经常“陷入权力干预权利的泥淖” 。政府机关或者公职部门通过发布有关的文件取消公务员双休或者公休的时间,是侵犯基层公务员的休息权的主要表现。政府机关或者其他公职部门制定的关于公务员工作和休息的具体规定,其颁布实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中关于劳动者和公务员享有休息权的规定,不能侵犯公务员的休息权利。其次,“运动式”治理是我国国家治理的一个显著特征。这种治理方式,一方面有利于迅速调配集中资源、高效解决问题,在很短的时间内达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但另一方面,这种治理方式只是易在短期内发挥作用,难以达到长效治理的要求,同样的问题便会反复出现,这就无疑增加了公职人员的工作量,公务员的休息权自然会被动地受到侵害。再次,因为国家机关部门一定程度上存在分工不合理、职责不统一等情况,使得部分公务员的工作交叉循环、相互矛盾,不仅延长了工作时间、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也被动地侵犯了公务员休息的权利。 (二)社会治理的客观要求 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现实情况必然反映出社会治理中的诸多问题,“在没有形成制度化、法制化的前提下,社会管理需要公务员有比以往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来处理各种影响社会

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

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办法为了加强学校法制建设,强化师生的法制意识,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均衡、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的措施和办法。 一、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1、建立咨询制度,实施依法办学。中小学要聘请法制副校长,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作为学校日常法律事务的管理部门。一方面代表学校处理以学校为诉讼方的诉讼事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另一方面负责处理学校内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出台、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提供法律咨询,提高学校依法决策的水平;参与审定学校文件、各类规章制度和各类合同、协议,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水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水平。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一是建立《校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治安。二是制定《校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立师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增强预防和处理事故的能力,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三是制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积极稳妥解决信访事宜,维护学校的稳定团结。四是制定《资金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率,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和谐校园。 3、依法行政,维护学校办学合法自主权。一是教育局要依据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合法自主权。二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大力支持学校的各项工作。三是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制机制,依法监督办学活动,保障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四是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及时办理教师和学生申诉的案件,保证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五是建立举报制度,发现和纠正违规办学行为和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 二、实施行政、司法、社会保护,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1、依据法律法规,行政保护教师的权益。一是按《义务教育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要求,将教师工资纳入财政预算,逐月按时足额拨付到教职工工资银行账户。不得拖欠、挪用教师工资;不得用实物抵扣教师工资;不得以贷款替代教师工资;不得向教师摊派推销商品。改善教师办公用房、教学设备以及照明、取暖、在校的饮食等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增加生活设施和教学设施,改进学校的后勤服务质量,为教师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二是教育局按《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篇一: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制度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一、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获得权、选择权、隐私权、投诉权等,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患者权利和义务 (一)患者权利1、享有人格尊重权,不因国籍,性别,年龄,经济条件或社会地位而受到歧视。2、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有权知晓手术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3、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4、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情资料,不得对所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披露、宣扬、威胁。病人的病历资料由医院妥善保管。5、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与医疗费用明细表。6、享有投诉权,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

见或不满意,可进行投诉。 (二)患者义务1、主动、真实的告知医护人员自身情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传染病史等信息。2、在给药 和进行给药之前,确定医生或护士已确认过患者的身份,药物名称、数量与药袋上所标示的无误,并了解正确的用药方式。 3、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仔细阅读所有内容,并确定 已安全了解。若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请医生或护士说明。 4、遵守医院规定,配 合诊断和治疗;不得服用非本院提供的药物。疾病未愈而要求出院时,患者及家属有义务签署相关知情告知书。 三、需行特殊检查和治疗时,由责任医生用患者及家属明白的方式和语言提供诊疗信息,履行书面文件签署并存档。 篇二: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东一院行发[20xx]84号 东平县第一人民医院 关于下发《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践行医院“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价值观,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下发《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望各科 室认真执行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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