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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细版

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合同

协议书范本-详细版-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编号:_____________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甲方是专门从事新能源应用开发和投资的新型能源公司,乙方为光伏产品和光伏项目生产、建设企业,甲乙双方利用各自的优势,就本协议项目达成合作合意。

双方经友好协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名词解释

1、本协议中“项目公司”是指出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本协议中“出资人/股东”是指承认项目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项目公司设立后持有经项目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出资证明书者。

3、本协议中“项目”是市分布式光伏项目、供暖项目。

第二条项目概况:

1、双方合作项目包括:

2、项目建设内容:拟建装机容量为80MW的太阳能光伏并网电站。

3、项目拟建地点:

4、项目用地:

5、项目计划总投资:

6、建设工期:个月,自项目获取开工许可之日起算。

第三条项目公司概况

1、拟注册名称:(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2、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3、拟注册地址:

4、经营范围为:

5、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

第四条注册资本及出资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万元整)。

2、出资

甲方:出资额为万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额为万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第五条出资证明

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出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向出资人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六条项目公司的设立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项目公司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并负责项目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2、在项目公司设立过程中,甲乙双方需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原则另行制订项目公司章程。

3、项目公司设立的具体事宜,包括经办人员安排及设立手续费用由甲方负责及承担。

第七条项目的运营

1、项目公司设立后,项目投建及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工作由甲方负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负责项目公司获取建设项目的银行资金证明(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0%)。

(2)负责项目公司就建设项目与银行签订贷款意向书或贷款协议(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80%)。

(3)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做项目设计。

(4)派出项目人员协调项目前期相关事项。

(5)项目获取开工许可后,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全部投资与建设工作或保证具有建设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全部投资与建设工作。

(6)项目开工建设前,负责促成项目公司与SS公司签订项目收购意向合同。

(7)项目投资建设完成,并且项目发电站电力并网运行后,保证公司以市场议价方式收购项目公司100%股权及经营权。

2、项目公司设立后,项目用地及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备案与报批工作由乙方负责,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负责项目用地土地租赁协议的谈判与签署,保证项目用地需求得以满足;

(2)为项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大型光伏并网电站项目进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可行性研究分析、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3)负责项目公司进入省或市的备案名单。

(4)负责项目公司获取以下部门相应的批复文件:

a.省电力公司:接入电网批复文件;

b.省国土厅:土地预审意见、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函、地质灾害评估登记备案表;

c.省建设厅:选址意见书、选址规划意见;

d.省/市文物部门:选址意见函;

e.省/市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f.省/市安监局:安全评价表的批复;

g.省/市水利部门: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5)负责项目获得市建设局的开工许可。

(6)负责办理项目发电站的电力并网手续。

第八条出资人的权利

1、出资人按本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享有股东权益。

2、出资人按本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取股利。

3、如项目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4、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项目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出资人的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应当及时提供项目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对公司设立履行相应协助义务。

3、在项目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出资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项目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责任,项目公司成立后,出资人不得抽逃出资。

5、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6、按照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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