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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doc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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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

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

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

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青岛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2.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2.3【管理要求】按照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服务属性、市场特性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为确保社会公平和服务质量,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依据本标准,实施严格的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可保持一定弹性和灵活度,以适应市场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城市交通发展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要求的影响。

2.4【空间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城区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应结合城市交通,尽量集中配置,以方便居民生活、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3.1【基本要求】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公共服务设施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基本需求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开发、运行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合理配置,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应在独立地块规划建设。

3.2【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并能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功能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为充分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并强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公交系统的联系,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鼓励、推行并确保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

3.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本地区20—5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门类齐全的生活服务项目。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同样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活动中心。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还应落实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市政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

3.4【与控规的关系】片区是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基本空间单元,其范围应结合城市功能、人口规模、行政区划等合理确定。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控规编制中的片区划分,落实相关用地和内容,并充分考虑周边片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公共活动中心。

3.5【“橙线”及相关控制】为确保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应在各层面相关规划中,合理划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橙线”,确定“橙线”控制点的坐标,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界限、面积和用地规划指标,并对公

共服务设施周边地段的规划建设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3.6【停车场(库)配置标准】市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标准,应根据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3.7【公共卫生间配置标准】应与城市建设统筹考虑,合理提高公共卫生间配置的数量,在大型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居住区中心等功能区,应配置独立式公共卫生间,并鼓励与大型公建结合附设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的具体配置要求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等标准执行。

3.8【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本标准对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提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各区在执行时,也应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表1)

注:表中项目为基本项目,可根据不同城区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但不得减少。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4.1【基本要求】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专项规划,统筹考虑街区(街坊)用地的主导属性和功能,并能适应街区发展需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水平,应与城市化发展、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新建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应按照表2执行;教育设施配置按照表3执行;停车设施配置按照表4执行。旧区改造中居住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确实难以实现时,可差别配置,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居住小区之间时,应按居住小区级标准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应根据需要选配居住区级标准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4.2【空间布局】居住区内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应结合主要生活性道路,以及交通枢纽站或公交首末站,尽可能配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量较大的地方。

4.3【居住区公共厕所】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宜独立配置或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广场等配置;与公共服务设施合设的公共厕所应保证向居民开放,方便社会使用。

4.4【居住区老年人设施】居住区内养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本标准,同时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相关要求。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规模、内容,应满足老年人生活、活动的基本需要。

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应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项目后带“☆”号的设施,其内容和标准为强制性规定;其余设施的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确保基本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所处区位及其人口规模大小,做适当调整。

4.5【居住区教育设施标准】居住区的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等,应独立配置。

4.6【居住区教育设施配置要求】应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趋势,并充分考虑城区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按合理的服务范围均匀配置中学、小学及幼儿园。要求:(1) 寄宿制高中宜在市、区层面统筹布局。原则上不再设24班以下高中和规模过大的学校。在人口不足3.5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班普通高中;(2)新建区的中、小学宜配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其服务半径宜在500~1000米范围内。市区范围内的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200米。在人口不足3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班初中;

(3)市区范围内的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在人口不足1.5万人的片区,宜考虑配置18班小学。小学每班人数不应超过45人,有条件的区域应推行小班化教学;(4) 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托儿所)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幼儿园(托儿所)规模以6-15班为宜。居住区教育设施分级配置标准详见表3。

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其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为最小指标;校园占地面积均不含选配功能室及寄宿生食堂、餐厅、宿舍等生活用房等占地面积。具体实施中可参照表中指标适当增加。4.7【居住区停车场(库)】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停车场(库)宜按照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0.3~0.5个车位/百平方米配置,以满足公共停车需求。根据需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还应考虑装卸、递送、救护等停车要求,配置专用车位。为节省用地、方便交通,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社区中心、轨道交通站、公交首末站等集中配置,并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库)应按照表4的标准配置。自行车的停车场(库)

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居民楼等配置。

表4 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库)配置标准

说明:居住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每一个地面停车位按25~30平方米,地下停车位按30~35平方米控制。严禁在公共绿地、城市道路以及紧靠建筑物或居住小区出入口通道配置停车位。新建区居住区内的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小汽车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可按10-15%控制。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A 术语

1 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城市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行政、商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机构或设施,以及部分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市政、交通、停车设施等。

2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Non-profit 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公共服务设施中非盈利的行政管理、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设施。

3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Commercial 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公共服务设施中以盈利为主的商业、金融(银行)等设施。

4 控制性指标(Regulatory Standard)主要指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执行的指标。一般主要包括:用地性质、人均用地指标和建筑规模等

5 指导性指标(Introductory Standard)主要指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或参照相关标准、市场需求确定的指标。例如商业设施的功能、规模和面

积比例,可根据市场需要适当调整。

B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1、为了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或“不得”。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该”或“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当本标准条文涉及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时:

(1)指明应严格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按照(或遵照)……执行”或“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2)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参照……执行”。

(3)表示指导性推荐意见的用语为:“建议……”、“或……”。

C 参考文献(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06)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5,内部发行)

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SB/T10455-2008)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设标〔2007〕165号)

基层交警队营房建设标准(公交管办〔2008〕571号,征求意见稿)

责任区刑警队等级评定暂行办法(2002)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09)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残联发〔2006〕43号)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审稿,2007)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30号)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标准(1994,试行)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卫办规财字〔2008〕122号)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2009,征求意见稿)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8〕74号)

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2008〕103号)

文化馆建设用地标准(建标〔2008〕128号)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青发〔2009〕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社区商业发展的意见(青经贸〔2008〕38号)

青岛市社区商业配置规范(试行)(2008)

青岛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青岛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青岛市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青岛市市区商业网点专业规划(2008—2020年)

青岛市商业分级设置规范(DB3702/T015-2002)

青岛市商业零售业态规范(DB3702/T016-2002)

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鲁建规字〔2010〕3号,试行)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2010,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字〔2008〕15号,试行)

山东省公安机关责任区刑警中队正规化建设规范(2005,试行)

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配置规定(2010,试行)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2006)

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08-55-2006/J10768-2006)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2009)

南京新建地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006)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5,内部研究)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精品文档,放心下载,放心阅读 家详解新版城市规划: 城市性质: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规划区范围:陆海总计6143平方公里(含陆域4360平方公里,海域1783平方公里)。 人口规模:规划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610万人。 用地规模:规划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66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08平方米。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城市开发边界:控制范围为810平方公里,东至崂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边界,北至墨水河、胶济铁路、桃源河生态控制区边界,西至五龙河生态控制区边界和小珠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边界,南至滨海岸线;胶州湾内区域以胶州湾保护控制线为界。 今年1月,国务院批复了《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的地位类似于“城市宪法”,是城市未来一段时期内发展的总纲。城市规划专家表示,新版总规立足青岛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照国家战略对城市的发展要求,在认真梳理全域资源禀赋基础上,对城市未来发展空间进行了规划设计,随着新版《总体规划》批复和实施,青岛的发展目标与规模、市域空间布局结构、产业发展方向、综合交通体系等方面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优化,对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坚持传承创新理念 青岛有着深厚的城市规划传统,自1891年建置以来,在城市规划的引领下,从最初的小渔村、军事要塞,逐渐演变成独具特色的海滨城市。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潘丽珍认为,新版总规坚持传承、创新的规划理念,坚持主城空间结构及发展方向的历史连续性,落实“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表现了充实、完善、丰富的发展过程。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XX2020.doc

家详解新版城市规划: 城市性质: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规划区范围:陆海总计6143平方公里(含陆域4360平方公里,海域1783平方公里)。 人口规模:规划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610万人。 用地规模:规划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66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08平方米。 城市开发边界:控制范围为810平方公里,东至崂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边界,北至墨水河、胶济铁路、桃源河生态控制区边界,西至五龙河生态控制区边界和小珠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边界,南至滨海岸线;胶州湾内区域以胶州湾保护控制线为界。 今年1月,国务院批复了《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的地位类似于“城市宪法”,是城市未来一段时期内发展的总纲。城市规划专家表示,新版总规立足青岛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照国家战略对城市的发展要求,在认真梳理全域资源禀赋基础上,对城市未来发展空间进行了规划设计,随着新版《总体规划》批复和实施,青岛的发展目标与规模、市域空间布局结构、产业发展方向、综合交通体系等方面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优化,对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坚持传承创新理念 青岛有着深厚的城市规划传统,自1891年建置以来,在城市规划的引领下,从最初的小渔村、军事要塞,逐渐演变成独具特色的海滨城市。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潘丽珍认为,新版总规坚持传承、创新的规划理念,坚持主城空间结构及发展方向的历史连续性,落实“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表现了充实、完善、丰富的发展过程。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广东省临建设施标准化指南

目录 临建设施标准化 1监理驻建标准化 1.1驻地选址 (3) 1.2驻地建设 (3) 1.3办公室、生活区、试验室要求 (4) 1.4污水及垃圾处理 (5) 2项目经理部驻地标准化 2.1总体要求 (6) 2.2选址原则 (6) 2.3选址要求 (6) 2.4项目经理部建设要求 (7) 2.5建设指标要求 (10) 2.6各功能的配置要求 (11) 2.7消防要求 (17) 2.8环保要求 (18) 2.9宣传和文明施工 (19) 3混凝土搅拌站标准化 3.1场地选址 (20) 3.2场地布置 (20) 3.3场地建设 (21) 3.4搅拌机及部件 (22) 3.5材料存放 (23) 3.6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25) 3.7文明施工 (25) 4预制场标准化 4.1场地选址 (26) 4.2场地布置 (26) 4.3场地建设 (28) 4.4台座布设 (29) 4.5材料存放 (29) 4.6存梁管理 (30) 5小型构件预制场标准化 5.1布置原则 (31) 5.2建设标准 (31) 5.3场地布置 (31) 5.4设备配置 (32) 5.5模具要求 (32) 6钢筋加工场标准化 6.1场地选址及布置 (33) 6.2场地建设 (33) 6.3加工设备及加工生产 (35) 6.4钢筋的存放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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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无锡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计标准 (征询意见稿) 无锡市规划局 2007年11月

1.总则 1.1 为使无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更切合当前实际,适应未来发展需求,满足居 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全面提升无锡的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 化、规范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参照相关标准与指标,按 照以人为本、分级配套、分级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 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标准是无锡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技术标准,江阴和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1.3 标准适用于市(区)级以下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配置要求。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4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情况、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配置标准可作适当调整;新建地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老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依据本标准,各项设施的配置水平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1.5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无锡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 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2.1.1对应社区的管理体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配置,控制规模及对应行政、规划管理应符合附表2-1的规定。 附表2-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行政规划管理一览表 2.1.2街道社区由交通干道和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对应行政管理中街道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控规编制单元的管理。 2.1.3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1~1.5万人;对应行政管理中居委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街坊的管理。 2.2分类与控制要求 2.2.1按照使用功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

城市规划文本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5年至2010年)                      信息发布、资料查询  投资青岛、置业安居  请到请到房地产咨询网  http://www.qdask.com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青岛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适应青岛市市区行政区划的调整,有效地指导城市建设,根据建设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青岛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9 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一九八四年一月五日国务院批复的《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1980年-2000年)》进行修订。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7、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8、《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9、《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1980年-2000年)》及其调整补充意见  10、《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1995年-2010年)》  第三条 规划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重视自然人文环境、节约土地淡水资源、优化用地布局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效能,按照"追求现代功能、鲜明地方特色、保护自然风貌、建设国际名城"的原则,把青岛市建设成为一个具有较强的吸引辐射能力、较高的环境质量、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和深刻的文化内涵的可持续发展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四条 规划期限为1995年-201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至2000年,远景规划展望至二十一世纪中叶。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确定为青岛市市区和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总面积为1946.22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市区面积1316.27平方公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为629.95平方公里。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标准化图集

项目管理部编审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标准化图集 二○一五年六月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标准化图集 编制说明 随着公司的持续发展和项目管理标准化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公司项目管理部对2011年《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图集(安全及临时设施)》的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标准进行了修编,形成《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标准化图集》(以下简称《图集》),单独装订成册,以指导项目临建设施标准化的实施。 1、修编原则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在原《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图集(安全及临时设施)》基础上,更新了管理要求,提高了管理标准,突出通俗易懂、方便实用的特点。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绿色施工导则》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手册》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标准化图集《中建安装企业形象项目视觉识别规范》 3、主要内容 全篇共分七章,包括临建设施的选型、布置、配置标准及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等内容,适当增加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要求。 4、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施工生产所涉及的各类工业、民用安装项目及房屋建筑项目等。 《图集》中的图片来源于总公司的管理交流资料,公司内部和外部项目的实景照片。在此,对积极参与《图集》修编,提供相关照片和资料的广大项目管理者表示衷心地感谢。 《图集》的修编、发布是公司深入推进项目管理标准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望各单位、项目部在实施执行过程中,认真总结,及时反馈,不断完善《图集》内容,共同提高企业的标准化管理水平。 项目管理部 2015年6月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内容概要 (征求意见稿) 一、规划指导思想 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突出改善民生,注重社会公平,让全体市民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全面发展。 2、坚持统筹城乡。优化人口、城镇、产业布局,充分发挥郊区城镇在人口、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集聚作用,实现城乡一体协调发展。 3、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考虑生产、生活需求与资源承载和生态环境保护,使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容量相适应,实现可持续发展。 4、坚持集约发展。合理引导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城市各类资源要素配臵,调整、提升老城区功能,有序推进新城区建设,努力构建“环湾保护、拥湾发展”的城市空间格局。 5、坚持区域协调发展。立足于山东半岛、沿黄流域乃至黄海西岸与东北亚等更广阔区域,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加强区域合作,增强集聚辐射效应,实现共赢发展。 二、城市性质 中国东部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港口城市、滨海旅游度假城市。 三、城市职能 中国东部沿海的区域经济中心、现代化服务中心、文化中心,国家海洋科研及海洋产业开发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化制造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家重要的区域性航空港,国际滨海旅游度假胜地。 四、城市发展目标 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将青岛建设成为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经济发展目标

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把青岛建设成为开放度高、信息通畅、服务便捷、辐射力强、城市功能完善的区域性经济中心城市,主要经济指标和城市综合实力进入全国主要城市前列,成为全国最有活力、最有吸引力、最有竞争力的城市之一。 社会事业发展目标 以富民和谐为主线,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文化强市”战略,优化公共资源配臵,加快发展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质量,建设滨海宜居城市。 以培育城市文化品牌、提升城市文化品味、增强城市文化竞争力为重点,加快文化事业发展,积极推进文化产业的社会化、市场化、国际化和特色化,加快建设滨海现代文化名城。 切实加强基础教育,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不断增强城市创新活力。加强基础与应用研究,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重视并加强行业关键性核心技术科技攻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全面提高科技综合实力,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 建立完善城市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现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基本卫生服务水平。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农民群众就医条件。 积极构筑全民健身服务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调整完善竞技体育项目布局,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 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将城镇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建立事业单位全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快社会福利和救助事业发展。 构筑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居民住房保障水平。

建筑施工临时设施标准化设计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设施标准化

目录 一、文明施工 (1) 1.1生活设施 (1) 1.1.1生活区基本要求 (1) 1.1.2地面 (1) 1.1.3临建宿舍 (3) 1.1.4宿舍消防 (5) 1.1.5食堂 (6) 1.1.6饮用水 (8) 1.1.7休息处 (9) 1.1.8淋浴间 (9) 1.1.9卫生间 (10) 1.1.10生活垃圾处理 (11) 1.1.11文体活动场所 (11) 1.1.12急救保健 (12) 1.2材料管理 (12) 1.3其它设施 (15) 1.3.1作业人员管理、培训 (15) 1.3.2安全教育培训 (16) 二、工具化防护设施 (17) 2.1工具化钢管防护栏杆 (17) 2.1.1连接件 (17) 2.1.2立柱 (18) 2.1.3工具化钢管防护拼装图 (18) 2.1.4工具化防护效果图 (19) 2.1.5剪力墙结构竖向洞口防护 (20) 2.2工具化防护围栏 (20) 2.2.1网片式工具化防护围栏(一) (20) 2.2.2网片式工具化防护围栏(二) (21) 2.2.3格栅式工具化防护围栏 (23) 2.2.4模板流水作业工具式防护栏杆 (23) 2.3电梯井口防护门 (24) 2.4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防护门 (26) 2.5电箱防护围栏 (27) 2.6钢筋加工棚 (28) 2.6.1钢筋加工棚大样图(一) (28) 2.6.2钢筋加工棚大样图(二) (30)

2.8小型机械防护棚 (32) 2.9危险品仓库 (32) 2.10安全通道、施工电梯防护棚 (33) 三、脚手架工程 (35) 3.1脚手架总说明 (35) 3.2落地式外脚手架 (35) 3.2.1架体基础 (35) 3.2.2杆件布置 (36) 3.2.3剪刀撑及横向斜撑设置 (39) 3.2.4连墙件设置 (41) 3.2.5密目式安全网 (41) 3.2.6立面防护设置 (42) 3.2.7水平防护设置(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43) 3.2.8水平防护设置(装修施工阶段) (44) 3.2.9外架防护棚设置 (45) 3.3电梯井操作架 (46) 3.3.1分段悬挑 (46) 3.3.2电梯井钢平台 (47) 3.3.3自动支撑钢平台 (48) 3.3.4电梯井防护架 (48) 3.3.5电梯井随层升降平台 (49) 3.4悬挑脚手架 (50) 3.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53) 3.6悬挑式卸料平台 (56) 3.7吊篮 (60) 3.8移动式操作平台 (61) 四、基坑防护 (62) 4.1基坑施工方案 (62) 4.2基坑临边防护 (63) 五、模板支架 (67) 5.1一般规定 (67) 5.2脚手架支模体系 (67) 5.2.1基础 (67) 5.2.2立杆 (68) 5.3剪刀撑 (69) 5.3.1扣件式剪刀撑 (69)

青岛市城市规划的利弊

社会实践报告 —青岛市城市规划的利弊 班级:环艺一班 姓名:陆传坤 学号:20091004207

青岛市城市规划的利弊调查报告 一座建置仅百余年的城市得以跻身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之列,是青岛历史令人瞩目之处。1897年以来,青岛先后遭到德、日、美三个帝国主义国家的入侵,历史发展可谓跌宕起伏、历经沧桑,城市性质既有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色彩,又有封建半封建旧中国的印记;城市发展既有技术先进的工贸基础,又有独具风韵的城市文化;城市建设既有合理长远的规划引领,又有各具风情的多元化建筑——这就使青岛这座城市具备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特有的城市风貌,孕育了独具特色的城市文化。 调查目的: 掌握青岛城市规划目的法,以及青岛市规划后的新城所带来的利弊影响 一、调查对象: 青岛市公职人员,农民,农民工及其家属,学生等 二、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取的是随机问卷调查。发放问卷是在青岛市区,青岛李沧区,市南区等。共发出调查问卷40份,收回40份,回收率达100%;其中:公职人员10人。农民10人,农民工及其家属10份,学生10份。 三、调查时间: 2012年1月22日 五、调查内容: (1)青岛市规划后的的交通问题 (2)青岛市规划后带来的社会问题现状及其环境等问题 (3)青岛规划能否结局用工荒,缓解就业压力

六、结果: 从调查数据统计分析总体情况看来,青岛新城建设存在的很大的问题,他们的问题不被政府重视,并且他们存在着不负责现象严重,施工设计质量低下等问题。社会及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青岛新城改造问题来自政府和施工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的失职,使新城面临一个错误的决定市;另一方面,黑心的施工设计者错误的设计,会导致交通一塌糊涂,社会问题暴漏,环境急速恶化。 调查体会: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青岛的新城建设仍然存在着问题。为此,本人特提出以下看法:青岛市政府和建设规划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新城布局,加大政府及其民众监管质量,政府决策尽量透明化,让市民完全了解政府的意图。 建立多种形式的新城建设意见征求的保护网络。比如建立以当地市民为主体的市民监护网络,以基层组织为主体的管理网络,以外来农民工人为主体的工农帮护网络等,对青岛的新城建设提供对口的帮助。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青岛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附件2: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文本主要内容摘选 总则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全面实施“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职能的拓展提升,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建设海洋经济示范区;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按照全域统筹、海陆统筹、城乡一体、集约紧凑发展的要求,实现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 1.市域:青岛市行政区范围,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州市、即墨市、莱西市和平度市,陆域面积11282平方公里,海域面积12240平方公里。 2.中心城区:指市区的环胶州湾沿岸地区,包括胶州湾东岸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崂山区,胶州湾北岸的城阳区和红岛经济区,

胶州湾西岸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面积为1408平方公里,其中胶州湾东岸面积为581平方公里,胶州湾北岸面积为553平方公里,胶州湾西岸面积为274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总面积为6143平方公里,包括陆域面积4360平方公里,近岸海域面积1783平方公里。陆域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面积为3230平方公里;鳌山卫街道办事处、温泉街道办事处、田横镇、金口镇,面积为510平方公里;胶州市毗邻胶州湾的九龙街道办事处相应区域,面积为50平方公里;胶东街道办事处、李哥庄镇(青岛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区),面积为150平方公里;大沽河地下水源地保护区,面积为420平方公里。近岸海域包括:胶州湾,面积365平方公里;自海岸线向海15米水深线所围合的区域,面积1418平方公里。 城市发展战略 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 城市发展目标 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本土优势”,围绕实施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发展战略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5页)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详见附表。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三级。居住人口规模达到—万人的,按附表3-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万人的,按附表3-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万人及以下的,按附表3-3设置项目。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武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2008年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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