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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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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和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党委管理的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各部门正职、副职等。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二)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

(六)依法管理。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是管理中层管理人员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各下属公司的管理人员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选拔任用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

(三)具有所任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四)有良好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一定的外语交流和计算机能力;

(二)提拔担任正职管理人员应具有担任同级副职职务2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2年的应当具有同级副职和下一级岗位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两个岗位以上的任职经历。

第七条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但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的范围应更宽,程序应更严。面向海外招聘人才,应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层管理人员采取聘任制。

第十条选拔中层管理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根据职位的特点,应逐步加大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的力度。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中层管理人员拟任人员由公司根据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或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产生;

(二)组织考察;

(三)提出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四)研究决定;

(五)任前公示;

(六)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竞争上岗需进行考试。考试可以采用笔试、

面试、测试或多种方式结合进行,根据考试结果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竞争上岗需进行民主测评。对民主测评得分过低的人员,不再进入下一阶段的选拔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纪委及工会的管理人员应按照程序依法选举产生,具体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对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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