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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简答题

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一致

(二)各国民商事、经济交往活动的存在

(三)内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

(四)内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在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国际法律冲突现象。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是什

么?)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1、这种法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因此,它与一个国家

的对外联系几及对外政策紧密相关。

2、这种法律关系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

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

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3、这种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一般意

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包括各种商事法律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

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它不仅包括含

有涉及外国的民事关系,而且还包括含有涉及外法域的民事关系。

3、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一) 涉外性

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1、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2、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民事关系中标的物为外国人所有。3、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二) 广泛性

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商事关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三) 国际性

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4、什么是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法的法学家巴托鲁斯(Bartolus),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判断人法或物法可借助语词结构。

5、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

国际私法的渊源

1、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

(1)国内立法

(2)国内判例

2、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国际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和主张

6、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 萨维尼创立的。

他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

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能达到以下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他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并认为: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应以履行地为其本座,因为它是实现债权的场所;行为方式应以行为地为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本座等等。他还提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果外国法违背内国强制性规定(如一夫多妻制)或为内国不承认的制度(如黑人奴隶制度),则内国不适用该外国法。

7、简述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

1、产生背景

17世纪初,荷兰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荷兰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但其内部17个省区仍有相当大的独立权,存在普遍的法律冲突现象;同时,荷兰面临着其周围的封建国家的干涉;法国学者博丹(Bodin)和荷兰学者格老秀斯(Grotius)提出的“国家主权”观

点为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提供了理论启示。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国际礼让说的代表人物是荷兰法学家胡伯。

胡伯(Huber)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8、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

(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最重要和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

英美的合同要素分析法

大陆法系的特征履行说

(3)“最密切联系说”与“法律关系本座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形式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

9、冲突规范的种类有哪些?请详细说明。

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系属特点是直接指明应适用某特定的法律。具体的立法形式有:

1、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

2、直接规定适用外国法

3、直接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二)双边冲突规范

系属特点是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仅规定一个有

待于推定的系属,法院要根据这个系属,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应

适用的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数量较多,并且最常用的

冲突规范。

(三)选择性的冲突规范

系属特点是在系属中指出几个可共适用的法律,最终只能选择适

用其中的一个。依选择的方法不同可分为:

1、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可就系属中所指出的若干个法律,作任意选择。

2、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只能就系属中所指出的若干个法律,作依次选择。

(四)重叠性的冲突规范

系属特点是系属中所指出的若干个法律,必须同时适用于涉外民事

法律关系中。

10、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

(一)冲突规范的含义

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所特有的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后

果,并没有将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明确分开,而是将两者有机

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结构: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

成。

11、冲突规范的结构怎样? 请举例说明。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是由“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构成的。

所谓“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则指

出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某一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12、构成法律规避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是法律规避?其应具有的条

件是什么?)

法律规避的含义

又称法律欺诈或窃法作弊,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

利己的动机,故意制造一种新的或虚假的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

准据法,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法律规避的构成条件

(一)当事人的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主观故意

(二)规避的方式上,一定是通过改变连结点的手段实现

(三)规避的对象上,必须是强行性或禁止性的方式

(四)规避的结果上,达到了适用对自己有利法律的目的

13、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上的效力如何?

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上的效力

(一)规避内国法、外国法一概无效

(二)规避内国法无效、规避外国法有效

(三)仅仅规定规避内国法无效

14、简述反致产生的条件

反致产生的原因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冲突规范中使用的连结点不同;

(2)对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认为包括了外国的冲突法。

15、最惠国待遇的特点是什么?

(1)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

(2)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授予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3)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和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4)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是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16、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有那些?

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法律适用

A、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即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国籍(不管是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其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则以内国国籍为优先,即以内国法作当事人的本国法。

B、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在国外的,则采用:

其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为优先。这项原则往往适用于多国籍非同时取得的先后顺序比较明确的情况。

其二,住所地国籍为优先。

其三,实际国籍为优先。

实际国籍,在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多种因素才能确定。

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当事人出生地、住所地、惯常居所地、行使政治权利和从事职业的所在地或场所等。

17、什么是国家财产豁免权?其内容是什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的含义及内容是什么?)

(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含义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未经主权国家明示同意而免受别国管辖与

执行的权利。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主权国家明示同意,不得对该主权国家提起诉讼或以该主权国家的国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2、诉讼程序豁免:无论主权国家作原告或自愿作被告,未经主权国家明

示同意,不得对主权国家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特别是

不得以诉讼保全为由,查封、扣押主权国家的财产。

3、强制执行豁免:未经主权国家明示同意,外国法院不得依据判决对主

权国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8、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A、以无国籍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准,即以其住所地法作为其本国

法;

B、住所无法确定的,则以当事人的居所地或惯常居所地为准;

C、居所也无法确定的,则其他方法解决。

19、简述自然人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限制。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原则上依当事人属人法。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以本国法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而英

美法系国家和丹麦、挪威、冰岛以及拉丁美洲的一部分国家,仍以住所

地法作为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不过依当事人属人法确定自然人行

为能力的准据法时,有两个例外或限制,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

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

地法。

20、法人国籍的确定方法有哪些?

(一)法人国籍的确定

1、法人注册地说

2、法人住所地说

3、法人综合标志说

历史上还出现过“自然人国籍说”和“资本控制说”。

2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1、动产和不动产的识别

2、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分类和内容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22.简述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综观各国的理论和实践,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1、不动产和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2、权利财产和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23、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况有哪些?(简述物权法则的适用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1、运输途中的物品

2、水上、空中等运输工具

3、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动产物权

4、外国法人财产的清算

5、外国国家财产

6、无主土地上的物

24、合同自体法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莫里斯在1967年第8次修订的《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一书中,全面界定了合同自体法的定义,指出,契约是一项承诺,是当事人各方在承诺的条件下选择法律;在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契约条款、案件性质和案件的全部情况来推断当事人意图选用的法律,实际上也是承认默示选择的法律;如当事人意图不明,也无法推断时,在契约应适用其有真实联系的法律。

25、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如何?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加以选择的一项原则。[1]所谓合同准据法就是指一个同时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关的合同,当其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2]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根据资产阶级“契约自由”的理论提出来的,首先提出这一主张的是法国学者杜摩兰。他主张在契约中应适用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习惯)。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承认个人有自由约定的权利,但不得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更将其提到首要地位,该法第25条规定:“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双方当事人有共同国籍者,适用他们的本国法。否则,适用缔约地法。但在任何情况下,如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依从当事人的选择。”然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呢?对此,笔者略陈己见。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范围

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在于,它能体现个人的真实意思,符合“自

愿”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也符合商人的追逐贸易自由的要求;既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使合同关系更具确立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争议双方的纠纷迅速得到解决。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3]该原则在涉外合同中适用范围有:

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所谓的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就是指当事人在什么时候选择法律的问题,它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的当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4]目前,多数国家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重新选择一个法律而改变原来的选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法律的时间有:一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选择合同准据法,包括合同订立后争议发生前,以及合同争议发生后;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对订立时所选择的法律,通过协议将其变更。[5]在这个时间点内,只要合同当事人自愿协议选择的法律,都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允许的。

第二,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有两种,即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明示选择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文字明确表达出来的选择法律的意图;默示选择是指通过合同的具体情况而表示出来的可以表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图。对于明示选择,承认意思自治的国家都普遍接受;但对默示选择,因其不易确定,各国对其态度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如中国)不承认默示选择;多数国家的法律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则承认默示选择。因此,除了不承认默示选择的国家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 第三,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规定,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应是一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国的冲突规范。[6]实体法是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哪一个地方的法律进行调整其本身自然有抉择权。而“冲突规范”也叫做“法律适用规范”和“法律选择规范”,是指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指出该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指起到援引某一国家法律的作用,因此,不能由当事人任意选择。可见,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且只能在实体法的体系中可以协议任意选择。

第四,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分割选择法律。合同准据法是否可以分割选择的问题有“单一论”和“分割论”两种不同的观点。持“单一论”的观点认为,合同的准据法应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即合同的一切事项均须受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制约,合同准据法是不能分割的;

持“分割论”的观点认为,对合同的不同环节分别适用其各自的准据

法,合同准据法是可以分割的。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采用后一种做法,一些国际条约也接受“分割论”。[7]由此可见,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分割选择法律。

26、什么是准据法?如何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准据法的含义

简单地说,准据法就是冲突规范指明的实体法,即经冲突规范援引的、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某特定国家的

实体法,它是国际私法所特有的法律概念。

(一)遇有先决问题时准据法的确定

1、先决问题的含义

先决问题,是指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决

的附带问题。由于这个问题往往成为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因此称之为先决问题,与案件的主要问题相对应。

2、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

(1)依照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必须是外国

(2)先决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具有相对独立性,在一个案件中可作为一项争议单独向法院提出,并且该先决问题有冲突规则可援引;

(3)依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家的冲突规则确定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和依法院地国冲突规则确定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其内容各不相

同,并且会形成结论相反的判决。

3、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

对此有不同的主张,本教材认为,先决问题具有其独立性,需要

单独考虑其准据法,一般情况下适用法院地法,但不排除适用本问题

的准据法。

(二)遇有区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1、依法院地国家的法律直接指定;

2、由准据法国家依法律间接指定

(三)遇有时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1、冲突规范的交替,即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在涉外民事关系发

生后发生了变更时,准据法的确定,以及准据法的交替,即法院地国

的冲突规则未变,而其所指定适用的作为准据法的实体法发生变更时

准据法的确定:

(1)新法优于旧法

(2)新法无溯及力。

(3)过渡性条款

2、属人法的变更

(1)不变原则

(2)可变原则

3、准据法的变更

在涉外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作为准

据法的实体法发生了变更,

(1)不得变更

(2)可以变更

27、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上的一些特点。

依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涉外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或所作选择无效的情况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3分)这表明,在涉外合同领域,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但在这一原则的适用上却又有一些特点:1)法律选择的方式必须是明示的(2分)2)法律选择的时间和范围(2分)3)不适用意思自治的例外(4分)4)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范围(2分)

28、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渊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和惯例,它是中世纪法则区别时期确立的一项原则。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最后终于被世界各国立法普遍接受。该项原则较早见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1898年《日本法例》,尔后,为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国际私法、侵权行为法所采纳。

在确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过程中,经常存在以下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1) 侵权行为的准据法理论。

(2) 侵权行为地的识别问题

侵权行为地法尽管被许多国家的法律采用,但何者为侵权行为地?

各国的认识和法律规定却存在很大的差别。表现在:

1)侵权行为加害地

2)损害结果发生地

3)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加害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

2、综合适用有关法律的原则

这里所谓适用的有关法律,是综合各类与处理侵权行为案件有关的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属人法。

(1)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2)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

3、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4、适用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国家有更密切联系的,则适用该法。

5、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

(二)我国的相关规定

29、在我国哪些人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某些担任特定公职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特定公职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某些掌握和熟悉原部队没有失效的机密的;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对于其他在押的嫌疑犯,国家规定在押期间也不得同外国人结婚。

30、简述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原判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2)外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

(3)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4)外国法院判决为合法取得的

(5)不存在诉讼竞合

(6)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

31、简述平行诉讼

平行诉讼,又称“双重起诉”、“诉讼竞和”,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是相同当事人的诉讼,即同一原告在内国和外国法院就同一争议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其二是相反当事人的诉讼,即同一诉讼标的,内国法院的原告在外国法院又成为被告。因平行诉讼而引起的管辖权冲突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中最常见的情形。而所谓“先受诉法院管辖原则”,则是指在发生平行诉讼时,原则上应由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

32、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1、仲裁条款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S款,二者彼此独立;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

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性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它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国际贸易(许斌版)--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重点汇总

第一章李嘉图模型 绝对优势 指一国的劳动生产率绝对水平高于另一国(生产1套服装,美国需要1个劳动力,而中国需要2个劳动力。美国在服装生产上对中国有绝对优势)。 比较优势 比较优势既可以出自绝对优势较大的生产领域,也可以出自绝对劣势较小的生产领域。(美国服装生产的劳动生产率是中国的2倍,美国饮料生产的劳动生产率是中国的10倍。美国在服装业和饮料业上相对中国都存在绝对优势,但其饮料业优势更大,因此美国在饮料业上具有比较优势。 中国在服装业和饮料业上相对美国都处于绝对劣势,但服装业的劣势相对较小,因此中国在服装业上具有比较优势。) 中的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 贸易额与贸易量 贸易额[钱,价值]→用价格指数调整,更真实→贸易量[规模,剔除价格因素] 国家贸易额与世界贸易额 国家贸易额= 该国进口额+ 出口额 世界贸易额= (所有国家的进口额+ 出口额)÷ 2 1. 李嘉图模型表明每个国家中的每个人都从自由贸易中获益(√) 解释:在李嘉图模型中工人、企业家和消费者为同一个(群)人, 因此一个国家获得贸易收益意味着这个国家的每个人都从贸易开放中获益。 2. 李嘉图模型否定了绝对优势作为贸易基础的理论(√) 解释:李嘉图模型揭示了国际贸易类型取决于比较优势,而不是绝对优势。 3. 在李嘉图模型中。国际贸易的产生是由于国家之间劳动力的数量的差异(×) 解释:是由于国际之间劳动生产率的差异 4. 比较优势理论只能应用于两个国家,而不能应用与多个国家参与贸易的情形(×) 解释:李嘉图模型可以推广到多个国家多种商品的情形。 5. 李嘉图模型说明,贸易最终会导致不完全专业化生产(×) 解释:自由贸易将导致生产的完全专业化 6. 比较优势理论中,一国从贸易中获益的条件是: 以较低的机会成本进口商品而不是在国内生产(√) 7. 一国从封闭经济转向自由贸易时,该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会外移(×) 解释:由于短期内一国不可能提高其劳动生产率,因此其生产可能性曲线不会移动,转向自由贸易时,变化的将是两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以及消费者的效用 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之间有什么联系?有什么区别? 答:绝对优势比较的是劳动生产率的绝对水平,而比较优势比较的是劳动生产率的相对差异。 只要各国之间在劳动生产率上存在相对差别,就会导致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的相对差别,从而使各国在不同的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比较优势的领域可以是绝对优势较大的领域,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分)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3分)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3分)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3分) 2.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 (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l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分)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2分) 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4分)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

国际私法期末习题

《国际私法》期末练兵综合测试题(1) 一、名词解释 冲突规范 法律的域外效力 国际礼让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选择性冲突规范 先决问题 公共秩序保留 客观标志说 婚姻形式要件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二、填空题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5.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 6.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8.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1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三、判断题。 1.2000年3月,中国某旅行社在中国组团到泰国旅游。旅行团到达泰国的当日,旅行团的游客因食用变质的食物,全部食物中毒。在泰国医院治疗7天后,游客们回国。游客们回国后,在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法院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泰国法作为准据法。(×) 2.仲裁协议的形式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书、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3.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有权。(×) 4.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5.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6.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多适用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 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

国际私法简答1

简答题 1.简述对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答:对于外国法人的认许程序主要有: 外国法人认可,即内国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认许。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有两种: 1、国际立法认可,即有关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条约保证相互认可各自法人。 2、国内立法认可,即一国通过国内立法确定一些具体的方式认可外国法人。国内立法认可又有如下3种方式:(1)一般认可,即内国对于外国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2)概括认可,即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3)特别认可,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外国法人一经内国认可,即表明该外国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何行为能力在该内国得到确认,有资格并可以有效地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或者说外国可以在多大地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或者说外国法人在内国可以从事哪些民商事活动,不能从事哪些民商事活动,应受制于内国法的规定。 2.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2分)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分)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各方均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1分)②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 为;(1分)③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1分)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1分) 3.简述产生法律时际冲突的三种不同情况。 答:(1)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2分) (2)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事实连结点发生了改变;(2分) (3)冲突规则和连结点都未变化但是依该连结点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2分) 4.简述冲突规范概念、结构及性质。 答:(1)概念: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规范是指定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准据法的法律规范。(2分) (2)在结构上包括“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系属又分为“连接点”和“准据法”两个部分(1分) 冲突规范在性质上是一种间接规范,即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是得依它的指定援用那个应适用的法律(准据法)来裁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分) 5.简述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答:(1)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的限制。(2分) (2)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必须“善意”、“合法”。(2分) (3)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有合理的根据。(2分) 6.简述国际礼让说的三原则的内容。 答:胡伯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加以系统化提出了以下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约束其臣民但境外则无效;(2分)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2分) (3)每一国家的法律如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2分) 7.简述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及我国法律的规定。

国际贸易期末简答题

国际贸易期末简答题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1.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①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世界市场是密切联系的 ②国际分工既是国际贸易、世界市场的基础,又是它们的产物,国际分工属于生产领域,国际贸易、世界市场属于流通领域。从生产与流通角度看,分工、贸易与市场的发展是并行的,互为支撑的: 分工:部落分工---地区分工---国内分工---国际分工 贸易:集市贸易---贩运贸易---国内贸易---国际贸易 市场:集市中心---地区中心---国内市场---国际市场 ③分工是为了贸易,而贸易又是通过国际市场进行的。 ④另外,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应该是相互促进并互为条件的。国际分工是国际贸易的基础,国际贸易的发展受国际分工的制约。 ⑴国际分工发展较快时期,国际贸易发展速度也较快。 ⑵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中心地位的国家,其在国际贸易中也占据主要地位。 ⑶国际分工制约各国对外贸易的地理分布。分工越密切,贸易关系也越密切。 ⑷国际分工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变化。 ⑸国际分工的发展使各国对外贸易的依存度不断提高。 2.比较成本理论的核心思想: 国际分工中若两国生产力不等,甲国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成本均低于乙国,处于绝对优势,而乙国相反,其劳动生产率在任何商品的生产中均低于甲国,处于绝对劣势。这时,两国间进行贸易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处于绝对优势的国家应集中生产具有最大优势的产品,而处于劣势的国家应集中生产劣势较小的产品,然后进行交换。即所谓的“两优择其甚,两劣权其轻”。 3.结论: ①由于各个国家的资源禀赋不同,同时生产不同的产品又需要不同的要素投入,则开展国际贸易后,每个国家都应集中生产以自己相对富裕的资源为密集投入的产品。 ②雷布津斯基定理:在要素和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一种生产要素的数量增加而另一种要素的数量保持不变,其结果是密集地使用前者进行生产的产品数量将增加,而密集使用后者进行生产的产品数量将绝对减少。 ③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出口产品生产中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也就是本国充裕的生产要素)的报酬会提高,而进口产品生产中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也就是本国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报酬会下降,而且无论这些生产要素在哪个行业中使用都是如此。这个结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斯托尔珀和萨缪尔森论证的,因此称为“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 ④H-O-S定理:要素价格相等化:按照赫-俄模型,国际贸易将导致各国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和绝对价格趋于均等化, 萨缪尔逊发展了这一理论,认为要素价格均等化不仅是一种趋势,而且是一种必然,国际贸易将使不同国家间同质生产要素的相对和绝对收益必然相等,故被称为H-O-S定理。两国的要素价格趋同其原因是商品价格趋同导致要素价格趋同(原理同上)。 4.要素禀赋理论的证明——列昂惕夫反论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5、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答: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包括:(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存在的差异,完全通过各自国家的冲突法来指引应适用的法律,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而判决的一致本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安全所需要的,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这种新的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即是有关国家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适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做出选择。 10、简述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的规模不断扩大,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11、简述各国改进冲突法的主要方法。 答: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即逐渐把过去只在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扩大适用于其他领域的法律选择;(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数量,或采用多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 答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说明:名词解释在第二、三、四章中,第一章、第二章和最后一章是小题目。 第三章涉及各种各样的题型,案例分析出在这里。 重点是第二、三、四、九、十章。 论述不是死题目,法条滚瓜烂熟,加上上课讲的东西整理,论述题ok,夸侵权、合同好几章。大的方面、细的方面都要说到。实际上说的是我国的立法。 简答题按书上的背。 案例分析模板:本案应适用xx法作为准据法。xxx 的财产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xxxxx。本案中,xxx的法定住所在xxx。但xxx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xxx第xxx条规定,xxxx。因此,xxxx,故本案应适用xxx法。 第一章概述(小题目) 调整对象: 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 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涵义(涉外) 国际性=跨越法域的界限 主体的涉外性: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是特殊情况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客体的涉外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境内 法律事实的涉外性: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它情

国际贸易期末简答题

1.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①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世界市场是密切联系的 ②国际分工既是国际贸易、世界市场的基础,又是它们的产物,国际分工属于生产领域,国际贸易、世界市场属于流通领域。从生产与流通角度看,分工、贸易与市场的发展是并行的,互为支撑的: 分工:部落分工---地区分工---国内分工---国际分工 贸易:集市贸易---贩运贸易---国内贸易---国际贸易 市场:集市中心---地区中心---国内市场---国际市场 ③分工是为了贸易,而贸易又是通过国际市场进行的。 ④另外,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应该是相互促进并互为条件的。国际分工是国际贸易的基础,国际贸易的发展受国际分工的制约。 ⑴国际分工发展较快时期,国际贸易发展速度也较快。 ⑵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中心地位的国家,其在国际贸易中也占据主要地位。 ⑶国际分工制约各国对外贸易的地理分布。分工越密切,贸易关系也越密切。 ⑷国际分工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变化。 ⑸国际分工的发展使各国对外贸易的依存度不断提高。 2.比较成本理论的核心思想: 国际分工中若两国生产力不等,甲国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成本均低于乙国,处于绝对优势,而乙国相反,其劳动生产率在任何商品的生产中均低于甲国,处于绝对劣势。这时,两国间进行贸易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处于绝对优势的国家应集中生产具有最大优势的产品,而处于劣势的国家应集中生产劣势较小的产品,然后进行交换。即所谓的“两优择其甚,两劣权其轻”。 3.结论: ①由于各个国家的资源禀赋不同,同时生产不同的产品又需要不同的要素投入,则开展国际贸易后,每个国家都应集中生产以自己相对富裕的资源为密集投入的产品。 ②雷布津斯基定理:在要素和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一种生产要素的数量增加而另一种要素的数量保持不变,其结果是密集地使用前者进行生产的产品数量将增加,而密集使用后者进行生产的产品数量将绝对减少。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 (一)简答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1)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3)简述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 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 )提出的。既得 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 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 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经典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私法》(303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05级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哪一学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B) A.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B.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C.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D.既得权说 2、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 A. 国内立法 B. 国际惯例 C. 国际公约 D. 国内判例 3、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4、(A)是《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指导原则。 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 自体法原则 D.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5、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6、在中国古代的(C)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大明律 7、“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属有效”是一条(D)。 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8、下面有关冲突规范说法正确的是:(D) A.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B.冲突规范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C.冲突规范由假定、指引(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D.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应以澳大利亚首都墨尔本的所在地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澳大利亚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澳大利亚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10、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C) 。 A. 合同领域 B. 物权领域 C. 继承关系 D. 侵权行为 11、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A) A.美国法 B.俄罗斯国法

整理国际贸易部分问答题及参考答案

国贸部分问答题参考答案(有的题目有多种答案,有误待查) 1. 分析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运输的关系。 ①先有国际贸易,才有国际运输 ②国际运输是为国际贸易服务的 ③国际贸易的变化直接影响国际运输 ④掌握好国贸,才能为货主提供优质服务 1. 什么是贸易术语?签订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买卖双方必然要明确的有关交货的五个问题是什么? 国际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和价格构成的专门用语。 五个问题:①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②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③采用何种运输方式来完成货物的运输? ④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和通关过境的手续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⑤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2. 《2010通则》中11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风险划分点等交货条件和价格构成是怎么规定的(见贸易术语汇总表)?与《2000通则》的主要区别 贸易术语汇总表部分内容有: ① 对部分贸易术语进行了删改。《2010通则》删去了DAF、DES和DDU代之以新增加的DAP (目的地交货),删去了DEQ代之以DAT (运输终端交货)。《2010通则》中包含的术语由原来的13种减少为11种。 ②改变了原来的术语分类标准。《2000通则》将其包含的13种术语,按照起始字母 的不同分为E、F、C D四个组。《2010通则》是根据他们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

方式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七种;仅仅适 用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FAS、FOB、CFR和CIF四种 ③在具体解释每种贸易术语的开篇部分,增加了一个适用说明或者叫指导意见 ④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的排列方法进行了调整。 3、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有哪些? 国际贸易惯例:由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根据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贸易习 惯做法而制定成文的国际贸易规则、通则和准则,并被广泛采用。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4、各个贸易术语的比较,女口FCA CPT和CIP的异同点是什么? 相同点:交货点、风险划分点相同以及都适用各种运输方式; 不同:⑴价格构成和双方承担的责任不同。按照从FCA CPT和CIP的顺序排列,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由小到大。与FCA相比,采用CPT成交时,卖方增加办理运输的责任和费 用,采用CIP时,卖方又增加了办理保险的责任和费用。 (2)买卖双方交接时,所提供的有关运输、保险等的单据不同。 5. 象征性交货?实际交货?产地合同?装运合同?到达合同?对应的贸易术语有哪些? 象征性交货: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 的包括运输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术语:FCA,CPT, CIP,FOB,CFR,CIF,FAS 实际交货: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 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术语:EXW,DAT,DAP,DDP. 产地合同:卖方在产地交货的合同。EXW 装运合同:卖方只需保证在装运港按时装运,而无须保证按时到货的贸易合同。 FCA,CPT, CIP,FOB,CFR,CIF,FAS 到达合同:卖方既要保证在装运港按时装运,又要保证在目的港按时到货的贸易合同。 DAT,DAP,DDP 6. FOB变形是怎样产生的?CFR和CIF的变形又是怎样产生的?各种变形装船或卸船的费 用有什么区别? FOB的变形是为了解决租船装船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而产生的。 CFR、CIF的变形是为了解决租船卸货费用负担问题而产生的。 FOB 的变形:1.FOB Liner Terms( FOB 班轮条件)2.FOB Under Tackle(FOB 吊钩下交货) 3. FOB Stowed (FOB理舱费在内) 4.FOB Trimmed (FOB平舱费在内) 5. FOBST 即FOB Stowed and Trimmed (FOB理 舱费、平舱费在内) CFR的变形:1.CFR Liner Terms( CFR 班轮条件)2.CFR Landed(CFR 卸至码头) 3. CFR Ex Tackle(CFR 吊钩下交接) 4.CFR Ex Ship's Hold(CFR 舱底交接) CIF 的变形:1.CIFLiner Terms( CIF 班轮条件)2.CIF Landed(CIF 卸至码头)

国际私法简答题

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①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除遗嘱的方式、遗嘱人的能力、夫妻财产制以及非依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事项外的其他的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均由公约调整;②公约采用同一制,为准据法确定了四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过、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③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④规定了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⑤采用反致制度;⑥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36.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一般如何解决? 答: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1)、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辨。(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5)、适用一般法理。(6)、辅助连结说。 37.什么是识别?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是什么?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答: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情况。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1)、法院地法说:依据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进行识别。(2)、准据法说。(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4)、个案识别说。(5)、功能识别说:按各个制度在法律生活中的功能来定性。 39.简述《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的日内瓦公约》有关票据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 答:(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中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2)、在中国直接投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3)、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中国法律规定不甚祥尽,散见于行政法规之中。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即必须先经批准,再行登记,而后才能以外国法人驻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 36.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哪几种? (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37.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1)国籍冲突的积极方法: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人为该人的本国法。②在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

国际贸易 简答题

Explai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domestic trade? 1)differences in legal system 2)differences in currencies 3)differences in cutural background 4)differences in natural and economic conditions what is more or less clause The buyer and seller stipulate in a sales contract that the seller is allowed to deliver the goods Within a certain percentage of more or less than the contracted quantity. 1.what is the quality tolerance?what is quality latitude?what’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quality tolerance:Quality tolerance means an allowed deviation in quality stipulated by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nd recognized internationally. quality latitude:Quality latitude means that the seller and buyer agree that the quality of the delivered goods can vary with an agreed range. Difference: quality tolerance:allowed to deliver the goods within a certain range of tolerance. quality latitude : ①stipulate a certain scope ②stipulate more or less clause ③stipulate “max”or”min” what are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among FOB,CFR and CIF? Similarities:①the same way of delivery: they are symbolic delivery.the seller’s delivery voucher buyer of the payment voucher ②the same the mode of transportation: they are used for port-to-port waterway transportation ③the same place of delivery: seller is on board a ship in the export country ④the same as the export customs clearance formalities:the seller ⑤the same risk transfer:the ship in port of shipment Differences: 1. FOB requires the buyer to arrange and pay for the ocean transportation;2. CFR requires the seller to arrange and pay for the ocean transportation; 3. CIF requires the seller to arrange and pay for the ocean transportation and insurance against the buyer’s risk. 2.What is symbolic delivery? Symbolic delivery means that the seller fulfills his obligation of delivery by transferring the necessary documents representing the title to the goods and the buyer at the stipulated time. Explain the calculation of Export Exchange Cost and Profit and Loss Ratio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3、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 (1)国民待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特点:(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①意思自治原则②客观标志原则③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④合同自体法 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47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10.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②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③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11、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例外。 答: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自然人处理商务行为时,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为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自然人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②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③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④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⑤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 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提出法律适用三原则: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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