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基本概念

1.什么是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 3935.1—83)的解释,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性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调统一,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2.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3.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概念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指特定的主管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化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发布和实施建筑工程有关的标准,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行为。

制定和实施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并逐步使其各系统的标准形成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完整体系,即实现工程建设标准化。

实现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基本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国家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的一项具体措施,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是建筑安全生产和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重要途径。

工程建设标准化的这种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国家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4.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所有工程建设标准化方面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化专门法规,而且包括其它法规中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方面的法律规定。

5.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范围

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工程建设标准:

(1)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质量要求;

(2)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4)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5)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

(二)工程建设标推化法规立法现状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是随着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而产生的,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开始制定。改革开放以后,工程建设标液化法规得到了较快发展。1979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80年1月,国家建委颁发了《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1981年1月,国家建委又发布了《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汁监理办法》;1985年2月,国家计委印发了《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关于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采用国际标推的几点意见》等,1985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工程建设专业标准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2月,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工作的若于规定》;1989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0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以部令第24号、第25号分别发布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4年3月,建设部印发了《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2000年4月20日建设部颁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例》。

这些法规的颁布和实施,规范了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发布、实施与监督活动。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国务院正在抓紧修改、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国家陆续颁布了许多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进人了法制管理轨道。

(三)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划分

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工程建设标淮有不同的种类。

①按标准的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3类。

②按适用范围,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在实践中也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国家用要控制的共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没行业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根据当地的气候、地质、资源、环境等条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或对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综合本地实际制定的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推。

工程建设地方标推是工程标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标推,我国幅员辽阔,南方与北方、东部与西部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质、资源以及经济条件等均有很大差异,因此,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做出不同的技术要求。地域辽阔的美国、印度、加拿大和前苏联也都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推而又需要在企业〔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统一的技术要求。对于已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优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工程建设企业标推。它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③按执行效力,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执行的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制图方法标准;工

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指当事人自愿采用的标准,凡是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皆为推荐性标准。

截止到1999年底,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数量已经达到3400余项。这些标准、规范、规程覆盖着各类建设工程和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基本上满足了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1988年《标准化法》颁布实施后,强制性标准仍然占到了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总数的85%以上,有2700多项,总条目达15万条之多。在每一项强制性标准文本中,必须执行的,可以由执行者根据工程实际进行选择的和推荐采用的技术要求,混杂在一起,给实施和监督这些强制性标准带来很大的困难。另外,现行的强制性标准数量多、内容杂。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批准和使用,不技强制性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

勘察、规划、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推化管理,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制定、实施工作上的连续性,不断提高国家标准在制定、实施工作上的连续性,不断提高国家标准的技术水平,更有效地对国家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在国家标准发布后,由其管理单位组建国家标准管理组,负责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

①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方针、政策。

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③积极开展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有关项目应纳人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以生产、建设经验和科学技术综合成果为依据;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上。凡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签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项目应当纳人标准。

④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托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的新技术、新工艺等应纳入标准。

⑤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几经认真分析论证或经试验验证,并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应纳入标准。

⑥条文规定严谨明确.文字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⑦注意与先行标准的协调。要遵守先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确有更改需要的,必须经过审批。工程建设标准中,不得规定产品标准的内容。

⑧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对有关政策问题应认真研究、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实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协调一致,恰如其分地共同做出结论。

⑨相关标淮之间应当协调配套,避免重复或矛盾;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二.在制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应制定强制性标准的有:

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②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

③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④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标准;

⑤国家或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三.对已制定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①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②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③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④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难作局部补充规定。

四.编制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计划原则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按下列原则:

①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②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③在允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④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组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五、五年计划的编制

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要求有: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难五年计划的任务;

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要求,提出五年计划建议草案,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③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五年计划建议草案进行汇总,在与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井提出五年计划草案,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难下达。

六.年度计划的编制

年度计划由计划编制的简要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和主编单位、参加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年度计划应当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列入年度计划的国家标准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有年底计划的前期工作报告;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和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不与相关的国家标准重复或矛盾;参编单位已落实。

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宜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五年计划的要求,分期分批地安排各国家标淮项目的主编单位进行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由主编单位提出的前期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项目表,报主管部门审查;

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宜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部门对主编单位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国务

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的统一部署,做好所承担年度计划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在规定期眼前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③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年度计划草案,在规定期限前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七、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制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铂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制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可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①.准备阶段

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国家标准的筹备工作。落实国家标准编制组成员,草拟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

②.征求意见阶段

编制组根据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做好测试验证工作,对国家及其条文说明根据制定标准的原则进行审核。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备单位征求意见。

③.送审阶段

编制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当国家标准需要进行全面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要按国家标准迭审稿组织试设计或施工试用。国家标准送审的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国家标准送审稍的审查,一贩采取召开审查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形式。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④.报批阶段

编制组根据审查会议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审查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标准的报批文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报主编部门。主编部门应当对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会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核。主编部门将共同确认的标推报批文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批、颁行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颁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行、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发布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标准发布后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送备案。

(六)、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1.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工程建设标形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

标准复审的具体工作由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单位负责。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猴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

报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对确认继续有效或予以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应当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2.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

(1)工程建设标准修订的条件。

①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②标族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提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③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④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推作局部补充规定。

(2)工程建设标准修订的计划。标准的局部修订计划,应当由标准的管理单位,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和修订条件,提出标准局部修订的工作报告和修订内容的建议方案,止报工程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其中,国家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计划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下达。

(3)工程建设标淮修订的原则与程序。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必须贯彻执行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工作程序应适当简化。标准管理单位要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标推局部修订计划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吸收原参编人员和邀涪有关专家参加局部修订工作。标准的局部修订稿要在吸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提出送审稿并报有关主编部门。标准的局部修订送审稿的审查,可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采取因审和小型审定会的形式。审查会议(或小型审定会)由主编部门或主编单位主持召开,井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标准局部修订的报批依据。

(4)工程建设标准修订的批准与公告。局部修订后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局部修订后的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批淮并公告。

(七)、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单位应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发布后,由其管理单位组建国家标准管理组,负责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标准管理组没专职或兼职若干人。其人员组成,经国家标准管理单位报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标准管理人员在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工作。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定期研究和解决国家标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八)、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只有在生产建设中得到贯彻执行,才能实现工程建设标徒的作用的效果,推广应用先进经验,消化吸收国内外最新科技成果,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工程建设标推的实施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者、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入身安全及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安全。因此,必须严格执行,认真监督。相关法规规定如下:

①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时,不得擅自更改国家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入,都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批准使用;不按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

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当监督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对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争议时,由该标准的批准部门进行裁决。

③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执行强制性标被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④对于上程建设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自愿采用。采用何种推荐性标准.内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予以确认。

(九)、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

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是指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捡查。工程建设标准只有通过实施并及时检查实施情况,才能保证标准的贯彻实施,才能发现问题并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补充,从而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实施强制性标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当监督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争议时,应当由标准的批憋部门进行裁决。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建设置大事故调查时,应当委派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参加。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大全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 范》JGJ79-2002 3.0.5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0.6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4.2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5.4.2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1.2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3.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6.4.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

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7.4.4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4.4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4.2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1.1.2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11.3.15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1.4.3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2.4.5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standard for drawing in urban planning CJJ/T 97-200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1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17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9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8月19日 前言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标函(1987)第78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城市规划各种图纸的具体制图要求;3.城市规划的用地图例、规划要素图例。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设厅(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省府二号楼;邮政编码:310025) 本标准参加单位:杭州市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章济宏张晓红吴为侯成哲 1 总则 1.0. 1 为规范城市规划的制图,提高城市规划制图的质量,正确表达城市规划图的信息,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可参照使用。 1.0. 3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可参照其他专业标准的制图规定执行,也可由制图者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但不得与本标准中的内容相矛盾。 1.0. 4 城市规划图纸,应完整、准确、清晰、美观。 1.0. 5 城市规划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图纸分类和应包括的内容 2.1.1 城市规划图纸可分为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三类、 2.1.2 城市规划的现状图应是记录规划工作起始的城市状态的图纸,并应包括城市用地现状图与各专项现状图。 2.1.3 城市规划的规划图应是反映规划意图和城市规划各阶段规划状态的图纸。 2.1.4 本《标准》不对分析图的制图做出规定。 2.1.5 城市总体规划图应有图题、图界、指北针、风象玫瑰、比例、比例尺、规划期限、图例、署名、编制日期、图标等。 2.2 图题 2.2.1 图题应是各类城市规划图的标题。城市规划图纸应书写图题。 2.2.2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应填写图标内的图名并应书写图题。

建设行业行业标准

建设行业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发布日期DB33T 750-2009 公路桥涵挤扩支盘桩工程技术规范(2009-06-29) DB33T 751.1-2009 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2009-06-29) DB33T 751.2-2009 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部分(2009-06-29) DB11T 212-2009《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09-05-01) GB 50494-2009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E网燃气提供资料)(2009-03-31) GBT 13217.1-2009 液体油墨颜色检验方法(2009-03-19) JGJ 173-2009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2009-03-15) DB33 T 730-2009 燃气管道铜制阀门质量要求(2009-03-11) GBT 14656-2009 阻燃纸和纸板燃烧性能试验方法(2009-03-11) GBT 11837-2009 混凝土管用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2009-03-09) JGJ 70-2009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2009-03-04) YDT 5179-2009 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验收规范(2009-02-26) GBT 11793-2008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门窗力学性能及耐候性试验方法(2008-12-24) 地热电站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8-12-15) GBT 8264-2008 涂装技术术语(2008-12-15) GBT 50062-2008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2008-12-15) GB11341-2008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2008-12-11) GB 2893-2008 安全色(2008-12-11) GBT 1997-2008 焦炭试样的采取和制备(2008-12-06) DB11T 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2008-12-01) GB17905-200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2008-11-27) AQ 5205-2008 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2008-11-20) MT 668-2008 煤矿用钢丝绳芯阻燃输送带(2008-11-19) MT 830-2008 煤矿用织物叠层阻燃输送带(2008-11-19) MTT 1061-2008 树脂锚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杆体及附件(2008-11-19) JGJT 151-2008 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2008-11-13) GB 50461-2008 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8-11-12) GB_T 50476-2008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2008-11-12) JGJ166-2008 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8-11-04) GBT 13754-2008 采暖散热器热量测定方法(2008-11-04) CJJ 2-2008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2008-11-04) GB50268-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08-10-15) JGJ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2008-10-01) GB7595-2008-T 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2008-09-24) GB 50453-2008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2008-09-24) GB 50295-2008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2008-09-24) GB15663.5-2008-T 煤矿科技术语第5部分:提升运输(2008-09-18) GB5471-2008-T 塑料热固性塑料试样的压塑(2008-09-04) JTG/T B02-01-2008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2008-08-29) GB8019-2008-T 燃料胶质含量的测定喷射蒸发法(2008-08-25) GB11140-2008-T 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2008-08-25) GB17040-2008-T 石油和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2008-08-25) GB8806-2008-T 塑料管道系统塑料部件尺寸的测定(2008-08-19) GB9639.1-2008-T塑料薄膜和薄片_抗冲击性能试验方法_自由落镖法_第1部分:梯级法(2008-08-19) GB13305-2008-T 不锈钢中α-相面积含量金相测定法(2008-08-19) GB5478-2008-T 塑料滚动磨损试验方法(2008-08-18) GB9345.1-2008-T 塑料灰分的测定第1部分:通用方法(2008-08-14) GB16411-2008-T 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2008-08-07) JGJ 164-2008 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8-08-06)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一、名词界之: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

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修订) 2001北京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修订)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 2001北京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7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城 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建标综[1999]24号)的安排,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 计研究院修订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1年4月16日 修订说明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是受国家计委委托,由建设部组织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 计研究院等单位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贯 彻节约土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国家有关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结合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国 产化、标准化、系列化的要求,对我国现有的污水处理工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来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实践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 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与建设用地、环境保 护与安全卫生、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请将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28342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一、名词界之: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建标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2001]7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设备产业化进程,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达到治理水体污染,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节约上地、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政策和排水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发展需要相协调。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由污水管渠系统、泵站、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出水排放系统等构成。工程项目的系统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受纳水体的条件以及环境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厂采用集中或分散建设应在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宜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水厂。 根据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城市排水管渠、泵站应与污水厂同步建设。城市污水厂应选择经济技术可行的处理工艺,并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一次建成,当条件不具备时,可分期建设,分期投产。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性质、流域环境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水域功能区的要求进行综合论证。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并积极稳妥地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推进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基础上确定。

2019年建筑行业现行行业标准(更新至4月)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357项) 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 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3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4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2010 5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16 6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规范JGJ/T10-2011 7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12-2006 8约束砌体与配筋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13-2014 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11 10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JGJ/T15-2008 1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2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2008 1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14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19-2010 15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JGJ22-2012 16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 17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2019.8.1 18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14 19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15 20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2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2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 23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2015 2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25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T41-2014 2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 27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28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 29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2006 30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JGJ/T53-2011 3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32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 33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3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5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60-2012 36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 37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38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39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2013 40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 41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42PY型预钻式旁压试验规程JGJ69-90 43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2009 44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17 45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17 46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 47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4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4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建设工程用砂、石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对比分

建设工程用砂、石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 对比分 建设工程用砂、石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对比分析2011年04月04日 一、《建筑用砂》与《混凝土用砂石》的对比 1、概念和定义不一致 1)人工砂 ①《建筑用砂》 人工砂 经除土处理的机制砂、混合砂的统称。 机制砂 由机械破碎、筛分而成的,粒径小于4.75mm的岩石颗粒。 混合砂 由机制砂和天然砂混合制成的砂。 ②《混凝土用砂石》 人工砂 岩石经除土开采、机械破碎、筛分而成的,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 混合砂

由天然砂与人工砂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的砂。 《建筑用砂》将机制砂和混合砂定义为人工砂,即机制砂和混合砂都 是人工砂,而《混凝土用砂石》仅将机制砂定义为人工砂。 人工砂与天然砂两者在生产工艺、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方面有很大 区别,而混合砂是由天然砂和机制砂组成,混合砂中的天然砂质量和掺加比例 对混合砂质量有很大影响,因此混合砂质量与机制砂质量特别是颗粒级配、细 粉含量有着明显差异。 2)公称粒径 ①《建筑用砂》 含泥量 天然砂中粒径小于75μm的颗粒含量。 泥块含量 砂中原粒径大于 1.18mm,经水浸洗、手捏后小于600μm的颗粒含量。 石粉含量 人工砂中粒径小于75μm的颗粒含量。 ②《混凝土用砂石》 含泥量 砂中公称粒径小于80μm颗粒的含量。 泥块含量 砂中公称粒径大于1.25mm,经水洗、手捏后变成小于630μm颗粒的 含量。

石粉含量 人工砂中公称粒径小于80μm,且其矿物组成和化学成份与被加工母岩相同的颗粒含量。 《建筑用砂》将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颗粒级配等质量指标用实际尺寸来界定,而《混凝土用砂石》用公称粒径来界定。 3)适用范围 ①《建筑用砂》 类别 适用范围 Ⅰ 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60的混凝土。 Ⅱ 宜用于强度等级C60~C30及抗冻、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 Ⅲ 宜用于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 ②《混凝土用砂石》 类别 适用范围 Ⅰ 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C60的混凝土。

[城镇建设标准]-CJT 3013

[城镇建设标准]-CJT 3013 / T 3 0 1 3 . 1 -1099 3柔性橡胶接头t h e p e c I p e f I t I n g f o r w a t e r u p l y f e x I b e e u b e r j o n t s柔性橡胶接头用于运输水、 空气、 弱酸、 弱碱、等介质管道的连接 位移补偿和隔振。 本标准规定了柔性橡胶接头的产品分类、 技术要求、 测试方法、 检验规则和标志、 包装、 运输、 本存储标准适用于由帘线增强橡胶部件和扁平柔性接头或松散金属法兰套管组成的通用柔性橡胶接头。 2参考标准G B 5 2 8硫化橡胶拉伸性能测定G B 5 3 2硫化橡胶和织物粘合强度测定gb168硫化橡胶脆性温度试验方法gb169硫化橡胶耐液体性试验方法gb188 04公差和极限偏差配件未指定公差尺寸gb255通用管法兰连接尺寸G B 3 2 8 9,3 7可锻铸铁管连接类型尺寸扁平接头G B 3 5 1 2橡胶热空气老化试验方法G B 5 5 6 3橡胶软

管液压试验方法G B 5 5 6 7橡胶软管真空阻力试验方法G B 5 7 4 9饮用水卫生标准G B 5 7 5 0饮用水卫生试验方法3术语3 . 1 柔性橡胶接头由织物增强橡胶片和金属法兰的平柔性接头或松套组成,用于金属管道的位移补偿和隔振。 3 . 2 柔性橡胶接头的延伸或压缩,沿流体流动方向,即中心轴线的方向产生轴向位移。 3 . 2 . 1 随着轴向伸长的柔性橡胶接头长度的增加,轴向位移如图1-a所示,3 . 2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实施的轴压比CJ/T3 0 1 3 .1 1 长度减小的柔性橡胶接头的轴向位移如图1-b所示,3 . 3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2008-03-04 18:25 ??阅读2095???评论0? 字号:? ? 小 作者:湖南省建设厅来源:本站原创时间:2006-1-15 12:56:07 阅读:2145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一、一般土建工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 1.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起重能力在五十吨以上工业厂房。 4.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球型、椭圆型、双曲线型、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8.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二)凡达不到一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 1.八层以上至十二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工业厂房。 4.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

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构筑物。 6.钢筋砼结构的贮仓、囤仓、江边钢筋砼水泵房。钢及钢筋砼各种形式的支架及栈桥、微波塔(不受本条第五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至三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三)凡达不到一、二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类工程 1.六层以上至八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米以上至二十七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或檐口高度十米以上至十二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下的工业厂房。 4.二层以上至六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三十米以上至四十五米,或直径在八米以上至十二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三十二米以上至四十八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五百立方米以上至一千立方米的构筑物。 6.带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钢筋砼结构的锅炉房、泵房、冷冻房工程、别墅工程。高度在八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独立的钢筋砼设备基础。独立的打桩工程,如护壁桩、锚杆桩、止水帷幕桩等。独立的强夯地基工程。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四)凡达不到一、二、三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类工程 1.二层至六层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二十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六米以上至十二米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十米的单层建筑。 3.二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4.除一、二、三类工程以外的钢或钢筋砼,砖石或砖混结构构筑物。

建筑施工行业有关安全方面标准规范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行业有关安全方面标准规范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0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3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1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8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 工伤保险条例 2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25 建质[2004]213号 26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27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 28 工伤认定办法 29 安全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30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3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3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5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6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37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38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工程项目建设要求

工程建设要求 一、工程建设标准 1、有关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测量规范》(GBJ50026-9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2002);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82-200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133-200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82-2001)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 □《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103-96); □《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规程》(JGJ104-97); 3、安全生产规范、规程标准 《建筑施工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国务院)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B33-86)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3号令) 4、其他: 说明:上述规范、标准、规程仅是本工程建设地最基本要求,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地所有规定、标准和规程.在施工中对于上述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现行地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doc

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加快城市建设各行业的改革步伐,彻底改变靠国家补贴、吃“大锅饭”的局面,充分挖掘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潜力,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城市建设各行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试行标准。 一、总则 (一)搞好定员工作,是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科学组织生产的基础工作,是落实经济承包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的必要措施。各单位都必须以改革的精神,结合各行业的生产、工作特点,推动定员工作的开展,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和经营,以充分发挥劳动潜力,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社会、环境、经济效益。 (二)本标准所规定的各类人员的定员水平,是根据平均先进的原则制定的。各单位在进行定员时,要以本标

准为基础,以本单位历史上最好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为目标,充分挖掘劳动潜力,力求达到更为先进的定员水平。通过定员,做到精简上层,充实基层,压缩二、三线,充实生产第一线,合理使用劳动力,彻底改变当前一线人员不足,二、三线人员多余,机构臃肿和人浮于事的状况。 (三)单位机构设置和管理层次,应贯彻政企职责分开,扩大企、事业单位自主的原则,有利于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活力和动力,有利于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机构精干,工作效率高。工作能兼就兼,部门能并就并,层次能少就少,不强求一致。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单位有权确定自己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求其增设机构和人员。 (四)正确确定全员人数是搞好编制定员工作的前提。全部定员人数应按照不同行业的生产、工作特点来确定。公共交通、轮渡企业一般按营运车船和班次确定;自来水、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热力企业一般按生产规模、机械设备水平、岗位和管网长度、销售量(或用户户数)确定;市政施工与养护、房屋维修与管理单位,一般按施工、维修与管理任务确定;园林绿化单位一般按园林面积、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业建筑单层厂房跨度 m >24 >18 >12 ≤12 檐高 m >20 >15 >9 ≤9 多层厂房面积㎡ >8000 >5000 >3000 ≤3000 檐高 m >36 >24 >12 ≤12 民用建筑住宅层数层 >24 >15 >7 ≤7 面积㎡ >12000 >8000 >3000 ≤3000 檐高 m >67 >42 >20 ≤20 公共建设层数层 >20 >13 >5 ≤5 面积㎡ >12000 >8000 >3000 ≤3000 檐高 m >67 >42 >17 ≤17 特殊建筑 I级 II级 III级 IV级 构筑物烟囱高度m >100 >60 >30 ≤30 水塔高度m >40 >30 ≤30砖水塔 筒仓高度m >30 >20 ≤20砖水塔 贮池容量m3 >2000 >1000 >500 ≤500 注: 一、名词界之: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详]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需求。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划分为四个类别、三个量级。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宜按表1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按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期为第25年。建设项目的设计运能,应根据各设计年限的客流预测,对客流特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每条线路的客流预测应按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对相应建成围,分别测试;若一条线路分段建设,每段通车时间相距3年以上,应按不同项目实施。后期实施的项目,设计年限应按后期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重新推定初期、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进行全线客流预测。 第十八条客流预测应以居民出行和相关交通调查的成果为基础,并应保证其成果的时效性和可用性,不宜大于5年,否则应补充其他有效措施。客流预测的方法、计算模型以及采用的相关参数,应预先经过实例验证其可用性。

第十九条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 (一)线网总量预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OD客流;分析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平均运距、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并在全线网围按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 (二)线路客流预测: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双向)总量、分段断面流量(图),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预测,预测容应符合下列规定。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客流预测可参照执行。 (一)线网客流预测:在远景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基础上,预测项目远期设计年限建成的线网规模的全日客流总量、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总量和客流负荷强度;并对各条线路的客流进行总量控制与分析。(二)线路客流预测:预测全日客流量和各小时段的客流量及其比例、全日和高峰小时的平均运距及平均客流负荷强度、全日各级运距(每2km分级)的乘客量。 (三)车站客流预测:预测全日和早、晚高峰小时的各车站上下行的乘降客流、站间断面流量以及相应的超高峰系数;在大型社会活动期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 蒸养粉煤灰混凝土砌块生产应用规程 BJG13-64 特细砂混凝土配制及应用规程 BJG19-65 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设计和施工规程 JGJ1-91 工业厂房墙板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2-79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02 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4-80 中型砌块建筑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5-80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 JGJ6-99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7-91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 JGJ/T8-97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10-95 住宅隔声标准 JGJ11-82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 JGJ12-99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抗震技术规程 JGJ/T13-9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14-2004 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 JGJ15-8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蒸压加气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17-84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03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19-92 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20-84 V形折板屋盖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T21-93 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 JGJ/T22-98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2001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试行) JGJ24-86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2000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26-95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 JGJ/T27-2001 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 JGJ28-86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T29-2003 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 JGJ/T30-2003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31-200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01 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 JGJ34-86 建筑气象参数标准(试行) JGJ35-87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试行) JGJ36-87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38-9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 JGJ39-87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0-87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41-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臭氧发生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臭氧发生器Ozone generators CJ/T 3028.1-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水处理和其它用途的臭氧发生器的产品分类、规格、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及基本元件的技术要求。 适用于电源频率50~60Hz以辉光放电制取臭氧的各种类型的臭氧发生器。 2 引用标准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406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总则 JB 741 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 GB 6654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厚钢板 JB 1150 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探伤 JB 1152 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探伤 JB 1153 压力容器公称直径 JB 1154 椭圆形封头型式与尺寸 JB 1157-1164 压力容器法兰 JB 2555 碳素钢、低合金钢人、手孔分类与技术条件 GB 2555 一般用途管法兰连接尺寸 GB 2556 一般用途管法兰密封面形状和尺寸 GB 1408 固体电工绝缘材料工频击穿电压,击穿强度和耐电压试验方法 GB 1958 形状和位置公差检测规定 GB 191 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3 名词术语 3.1 臭氧发生单元 ozone generation unit 组成产生臭氧的最基本元件。 3.2 电极 electrode 与具有不同电导率的媒质形成导电交接面的导电部分;在臭氧发生单元

中系指分布高压电场的导电体。 3.3 介质管(板) dielectric tube(plate) 其由基本电磁场性能是受电场作用而极化的物质所构成的零、部件;在臭氧发生单元中系指位于两电极间,造成稳定的辉光放电的绝缘体。 3.4 介质强度 dielectic strength 材料能承受而不致遭到破坏的最高电场强度。 3.5 辉光放电 glow discharge 当电场强度超过某值时,以发光表现出来的气体中电传导现象,此时没有大的嘶声或噪声,也没有显著的发热或电极的蒸发。 4 产品分类 4.1 臭氧发生器按其基本臭氧发生单元的结构型式可分为: a.辉光放电元件以同心圆安置的称为管式。 b.辉光放电元件以平行板安置的称为板式。 4.2 介质管处于外侧称为外管式臭氧发生器;介质管处于内侧称为内管式臭氧发生器。臭氧发生单元水平安置为卧式;臭氧发生单元竖直安置为立式。 4.3 臭氧发生器规格系列的划分可采用单位时间内臭氧的生产能力来表示(基本单位为 g/h)宜采用以下数 值: 5,15,20,25,50,100,200,300,500,1000,1500,2000,3000,4000,50 00,6000,8000,10000 。 5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5.1 臭氧发生器的技术要求 5.1.1 臭氧发生器的设计应按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进行;电气设计应按GB406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进行。 5.1.2 臭氧发生器容纳臭氧发生单元的外壳设计及制造应符合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的要求,所使用的钢板应优先选用按GB6654《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厚钢板》的技术条件所制造的钢板或按JB1150《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探伤》进行检验,制成的臭氧发生器外壳应按JB1152《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探伤》进行检验。 5.1.3 臭氧发生器外壳宜采用JB1153《压力容器公称直径》和JB1154《椭圆形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