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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试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试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试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考试试题

一、填空(每空4分,共20分)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范围,不仅要写入章程,而且也要由

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予以(确认)

2、合作社章程的制定要遵守(法律)法规。

3、合作社章程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由(全体成员)共同讨论形成。

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发展,关键是所确定的生产经营业务是否符

合成员的需要,是否可以发挥当地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优势)。

二、判断(每题4分,共20分)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中,可以不包含“专业合作社”字样。(错)

2、如果没有依法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农民专业合作

社就不能成立。(对)

3、未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

4、为保障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宣告合

作社破产,合作社不能自行宣告破产,债权人也无权宣告合作社破产。

(对)

5、理事长、对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负责,不受章程的约束。(错)

三、名词解释(每题10分,共40分)

1、设立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

2、设立登记:合作社成立时依法进行的登记。

3、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

过订立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

4、合作社的破产:指合作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的

利益,依法定程序,将合作社的资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之间按比例

公平分配,不足的部分不再清偿的法律制度。

四、简答题(20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设立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它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三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当前,我农场随着新农村建设己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在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趋势下,迫切需要农业市场主体的培育、产业组织的完善和经营体制的创新。加快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快推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全面提升农业的竞争力,增加农民的收入。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我场实际,特制订我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和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是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因此,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创新农村合作机制,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农村改革,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有利于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农村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有利于解决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与扩大经营的矛盾,解决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

矛盾,能够推动农业体制创新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民持续增收。 (三)有利于区域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的形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特有的民办性、专业性和合作性,有利于更大范围的联系和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可带动更多的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优势产业和区域特色产品,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地位,促进农村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和服务行业快速发展,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佳规模效益。 (四)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生产模式的建立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创新农业标准化推广管理模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推广标准化的主体和标准化生产管理的自律性组织,可以起到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形成按照农业标准体系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的局面,以实现农业科学化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创立农业发展新优势。 (五)有利于转变政府的农业管理职能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转变政府职能,实施农业农村宏观调控和微观服务,创新农业和农村经营机制,实现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准确地了解农民群众的需求,落实各种指导、扶持政策,有效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落实农村政策、改进政府对农业的领导和管理模式。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0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备用名称1 备用名称2 名称预先核准文 号/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设立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成员总数:(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 业务范围

□变更 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支机构□增设□注销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章程□初次备案□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章程其他□成员名册□联络员□财务负责人 □注销 注销原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__________________ 分支机构办理 注销登记情况 清算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申请人声明 本社依法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为本社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4.02.19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但是二者之间毕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下面就根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作一些比较。 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营利。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合作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合作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公司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公司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 三、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 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公司只对公司股东的数目作出了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没有对股东成分作出限制。

农业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3.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6.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8.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农村专业合作社申请全套材料及填表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1. 2.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元)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总数:(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名联系电话 现住所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见申请类1.8)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见申请类1.9) 6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明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 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大农讲堂(10) 郭亚军: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你不可不知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大农讲堂(10)郭亚军: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你 不可不知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在新的历史情况下,针对我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指明了发展道路,提出了发展要求,提供了发展动力,它的顺利实施必将有利于我国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目标的实现。对比阅读新旧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以发现新版法在许多领域都做出了新的突破。总结起来就是:发展方向更加明确;外部合作权利更加灵活;内部管理权利更加扩大;扶持更加精准给力;政府管理更加规范。新版法的灵魂和关键词:规范、规范、还是规范。发展方向要规范,外部合作要规范,内部管理要规范,扶持政策要规范,政府管理要规范。不在规范中发展,便在不规范中灭亡。 一、发展方向更明确1、发展目标明确 旧版《农民专业合作法》的重点是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此基础上予以规范提高,目标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点是规范,要求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实现规范化发展,在规范的基础上提高,目的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更加明确和

远大。这一条对于现有的合作社既是机遇也是危机,合作社发展野蛮生长泥沙俱下的时期已经结束,整合规范的阶段已经来临,未来只有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合作社才可以生存,并且可以获得更加强劲的支持,而那些无法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合作社将不是国家支持的重点,最终结果是被淘汰。2、合作对象和经营范围更加明确与旧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比,新版取消了取消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的限制,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对象,列举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再局限于经营同类农产品的经营户,可以进行更大范围的合作。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可以向旅游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领域扩张。这一修改的重大意义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渐渐突破专业的限制,向更大范围的合作扩张,无论是合作对象和事合作范围都更为广阔,那些专业合作社的能人们一定要善于利用。二、外部合作权利更加灵活1、市场主体权利更加扩大 新版与旧版对比,这一条在强调继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保护的前提下,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凡是其他市场主体享有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要求同等享有,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更大的活动自由度。2、自由合作权利更加扩大:读三遍根据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司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司化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农业专业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2007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规范了合作社的发展。但是由于合作社本身的非营利性以及以为成员的共同利益服务为目的的特点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分析,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化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制;公司化;运行效率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央政府提出建立农业合作社,分为三步进行: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产生了很多问题。改革开放之后,安徽小岗村农民的大胆实践给中央政府提供了一个发展农业的绝好建议,自此,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此后,农业迅速得到发展,农民的生活状况逐渐得到改善。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产品出现了商品化、专业化的趋势,与此趋势相适应,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开始在中国发展并逐步壮大。近年来,国家对于“三农问题”越来越关注,给予农业很多支持政策,包括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等。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更是大力支持。2006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七号主席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结合各发达国家发展农业合作社的经验和中国的农业合作社的现状,对现阶段农业合作社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谢成阳、夏冰晶等,2009),按合作社牵头主体划分,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分为企业、大户和政府带动型。 1.企业带动型。这类合作社均经营高附加价值种养殖业,提供产销综合服务。合作社运行方式为:企业通过合作社向农民提供指定种养殖品种的农资和技术,

农村专业合作社法讲解

农村专业合作社法讲解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九章56条,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农民兄弟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介绍一下。 合作社就是把许多农民的农产品集合起来出售,卖一个好价钱,当然也可以集中采购生产资料,把价钱降得更低。这样的话,直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同时由于生产规模大,获得技术服务方便,产品的质量更好,这就是办合作社的好处。比如说养猪的农民,一家一户分散养的时候,在抓小猪、买饲料、防疫、卖大猪的时候,都得自己去市场上办这些事情,交易的成本也很高,但是如果大家合在一块儿的时候办,由于集中起来了,那么抓小猪的时候,买的时候要多,买饲料的时候买的数量大了,这样的话,价钱就有可能便宜,防疫集中起来进行也方便了提供服务的人,同时服务的质量也可能更好,服务的价格也可能下来,卖大猪的时候猪多了,卖的方便、卖的价格也就高了。比如说有一个地方,是生产万寿菊,在当地这个万寿菊也是个优势产品,原来农民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的,那时候收购万寿菊的企业对农民的条件非常的苛刻,扣水、扣杂比例都非常的高。后来当地的农民组织起来了,成立了一个万寿菊的生产协会,这个协会同当地的加工企业进行对话,扣水、扣杂率以前的时候,没成立协会的时候是32,,通过协会组织农民共同和收购企业进行协调,最后扣水、扣杂率从32,降到了10,,这一项当地的花农每年增收就有50万元以上,这说明什么,说明联合起来力量大,共同闯市场,可以取得比较好的市场条件。还比如说浙江有一个西兰花的生产合作社,在这个生产合作社里边,它制定了统一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质量安全管理守则等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统一了生产、用药、施肥等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它的产品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实现了从生产到销售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现在它的质量因为有了保证,所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示范文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示范文本)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张三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附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表“联络员信息”及附表“财务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增设(注销)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优先顺序填写“名称”和“备用名称”。 .“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时在第四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从法律上将合作社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区分开来。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合作社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究竟有哪些本质的区别与内在的相互联系? 一、产生的直接动因 公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首先是与海上贸易、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股份公司,是16世纪新航线、新大陆发现后,资本主义出于殖民扩张、对外贸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而创新出的一种现代公司制度。因此,股份公司制度的出现,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资本扩张的一个结果。 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则出现在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转型期。当时大机器生产取代了家庭手工作坊,资本排挤劳动,劳动力异化为商品,产生了无产阶级和资本家两大阶级的对抗,并引发了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动,大批无产者和处于破产边缘的小生产者阶层

孤立无援。这些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了以服务为目的的自助组织。他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因此,简单地讲,合作社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源于经济弱势群体“保住阵地”的一种自卫行为,这与社会中的经济强势集团成立股份公司“扩大领地”的进攻性行为有着天壤之别。 此外,合作社制度的产生,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改良主义等各种合作思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合作社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着很强的社会变革主张,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物而出现。而股份公司的创新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内在需要。 二、组织目标 与产生动因相联系,股份公司的目的就是为股东的资本增值服务,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而合作社则是为小生产者为主体的成员的营利服务,为成员服务是合作社的目标,在组织内部,合作社不赚取其交易对象、服务对象——成员的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体举例,农户联合起来组建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后,合作社的目标就是通过联合销售成员各自生产的农产品,降低成员各自经营的市场风险和成本,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尽可能地为成员卖出高价,合作社向消费者销售农产品赚取的利润将全部返还给农产品的提供者成员手中;而股东投资者建立农产品销售公司后,公司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__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__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_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_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税收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征或免征 税种及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

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 年10 月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 年7 月1 日起施行。为了广大农民更好的学好用好这部法律,现采用问答方式对这部法律作一些阐释。 1、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 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

比 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债权债务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4、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有什么要求?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 人以下的,可以有1 个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 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 5、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选举、表决有哪些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3.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6.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8.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练习试题汇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练习试题 4.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_____资格。 A公司 B合伙企业 C个体工商户 D法人 5.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下列财产不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的是_____。 A成员的家庭财产 B成员出资 C公积金 D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的方式是_____。 A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B以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C以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无限责任 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_____。 A实行监督管理 B进行统一规范 C强化行政管理 D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8.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_____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A全体村民 B村民委员会成员 C全体设立人 D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9.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合作社_____。 A全体成员必须以劳务出资 B全体成员必须以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C全体成员必须以信用出资 D章程规定成员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10._____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的文件。 A登记申请书 B验资报告 C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和章程 D住所使用证明 11.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_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A30B20C15D10 12.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_____。 A不得收取费用 B只收取工本费 C费用由登记机关规定 D费用由物价部门核定 13.农民专业合作社以_____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A为股东盈利 B通过积累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实力 C提高农民的科学技术素质 D服务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协会是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主要区别为: 一是性质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是个经济实体,它直接与社员签订购销合同,为社员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对外以法人主体参加市场竞争,以赢利为目的。协会是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以农产品行业来划分,一般不搞经济实体,主要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营销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服务。 二是参加者不同,合作社的参加者一般为个体农民。协会的参加者一般为企业,工作人员,少数为个体农民。 三是职责职能不同,合作社是为社员提供生产经营的实际业务服务,一般不承担政府委托的管理职能。协会主要是协调和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一般可接受政府委托,代行一部分管理职能。 四是利益分配原则不同,合作社要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各项原则,协会则没有盈利返还等原则。 五是连结程度、代表利益不同,合作社是一个紧密联系的经济实体,而协会则是一个比较松散的社团组织。代表这个行业的部门利益,对政府或对国外,要维护本行业利益。 六是追求的目的不同,合作社是个企业,是要追求经济利益的,只是对内不赚社员的钱,而协会是非盈利组织,实际上一般不搞业务经营,服务时只收取代理费,对成员没有利润返还和利润分配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答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1)财产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2)依法享有申请登记字号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字号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3)生产经营自主权。(4)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保护自身权利。(5)依法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权利。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1)经济权益。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对出资的支配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在本质上是将其个人拥有的特定财产授权合 作社进行支配。在合作社存续期间,合作社成员以共同控制的方式行使对所有成员出资的支配权。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如实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并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③获得相应的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本质是来源于其成员向合作社提供的产品或者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2) 民主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强调的民主是指成员主体 地位的平等,具体包括执行权、决定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国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是什么? 为了明确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政策,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科研教学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近年出台的三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作了具体部署,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建立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立"扶持政策"一章,明确

注册合作社具备条件

一、注册农业专业合作社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注册农业专业合作社所需材料清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三、设立登记流程 第一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第二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三步: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第四步: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五步: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第六步: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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