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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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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填空

1.行政法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间的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以公共利益

为本位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行政立法的监控包括事前监控和事后监控。

3.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4.行政强制措施有行政执法强制措施和行政应急强制措施两类。

5.行政决定的效力内容包括先定义、公定义、确定义、拘束力和执行力五个方面。

6.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行政实施行为和准法律行为三类。

二、名词解释

1.立法性解释

立法性解释是指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就法律规范本身的含义需要作进一步明确界定,或者为了适应需要而作补充规定的解释。(1)对法律的立法性解释(2)对法规立法性解释(3)对规章的立法性解释

2.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措施。它无限制和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行政领域。

3.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米宁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4.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两类。

行政主体实际上就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抽象人格,是公共利益集合和分配者的法律化。5.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严格遵守行政法规范并作出一定成绩,或者响应行政指导的特定相对人,基于申请而给予其精神和物质上鼓励或优惠的授益行政决定。

三、简答题

(一)行政的含义、要素及特征(P1)

答:1.含义:

行政是行政主体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的一种国家职能。

2.行政的要素:

1)行政的主体。行政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和行政法规范授权的组织。

2)行政的客体。行政的客体是公共利益,及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集合和分配关系,也就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

3)行政的过程。行政的过程,就是行政活动,是一种对公共利益予以集合和分配的过程。

3.行政的特征:

1)行政具有持续性。行政主体应持续存在,行政活动一刻也不能中止。只有行政职能的持续作用,才能维系国家机器的持续运转。

2)行政具有主动性。行政是对公共利益的积极、主动的集合和分配活动。如果行政主体不积极、主动地去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公共利益就会被漠视、侵犯而难以存在,或者个别的利益主体就无法分享该利益,更谈不上发展。这既是公共利益的浪费,也是对个人利益的侵犯。

(二)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P72)

答: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是从执法层面来认识的,是从实体和内容上来认识的。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客观上表现为一种结果即是否显失公正,包括平等对待、比例原则和严重不合理原则。

1.平等对待原则

平等对待原则是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决定时应遵循的规则。平等对待包括三种情形,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

1)同等情况同等对待。a.行政主体同时面对多个相对人时的同等对待;“同时”不仅指同一个案件,而且应当是指同一时间阶段。同等对待规则是一种顺向思维,又称一视同仁。如果作反向思维,这项规则也可称为非歧视性规则、反对歧视规则。b.行政主体先后面对多个相对人的同等对待;行政主体对不同时间阶段出现的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或消灭,应当与以往同类相对人保持基本一致,除非法律已经改变。这一规则也可称为遵循行政惯例规则、前后一致规则或反对反复无常规则。

2)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3)比例对待。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按不同情况的比例来设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2.比例原则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必须选择使相对人的损害最小的方式来行驶,包括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即使可以依法采取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手段,也应当选择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的手段。狭义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即使依法可以采取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手段,也不应当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超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3.严重不合理原则

1)严重不合理需基于多数人的判断。

2)严重不合理的考查因素。明显严重不合理或者严重不合理,主要是从动机和目的上来把握的,因而就表现为不道德的动机、不相关的考虑、背离法律本来的目的以及专横武断和反复无常。a.不道德的动机。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有偏私,没有出于公心。b.不相关的考虑。不道德动机可以构成不相关的考虑,但是不相关的考虑还包括基于外在压力和成见所作的考虑。c.违反法定目的。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决定时,就应合乎行政法规范的目的,而不能违反法定目的。d.反复无常、独断专行。一个合理的行政决定不应该是反复无常、独断专行的行为。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及其要素。(P115)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特定利益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种类:

1)利益关系。行政法利益关系实质上就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而形成的作为个人利益主体的相对人间的利益关系。

2)法律关系。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被赋予国家意志,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其中,外部利益关系就成了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内部利益关系就成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3)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式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式行政主体与国家公职人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受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这是指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即利益或负担。利益是指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客观事物,负担是相对于利益而言的概念。利益有两类,即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四)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P343)

答:1独立审判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审判权只属于法院,而不属于其他郭剑机关或社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即使对纠纷进行处理也不是审判和最终性;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法院,而不是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对行政决定合法性的审查,要重事实和证据,严格依据法律。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合议原则,要求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实行合议制,而不能由法官独任审判。

回避原则,要求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审判的,应当回避。

公开审判原则,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进行;即使审理时依法不公开的案件,在宣布判决结果时也应该公开。

两审终审原则,是指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判决或裁定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4)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既是民族平等的体现也是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体现,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

6)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法院应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来查清事实、适用法律,当事人具有辩论的权利。

7)接受检查监督原则

接受检查监督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是否公正合法应受人民检查院的监督。

四、论述题

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诉讼的两个方面分析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五、材料分析题

材料:城管打人及之后被打事件

问题:1.分析此次事件的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2.分析城管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3.从行政行为角度分析如何处理突发舆论事件。

自学考试-行政法学学习笔记.doc

第一章绪论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或者可以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行为的监督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 3、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4、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5、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而重要,且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首先,行政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 其次,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行政法概论

行政法 准备问题:行政与政府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 一、行政:内涵丰富的行政权运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经济调控、市场规制、社会管理、各类公共服务提供、环境保护、风险防范 (一)关于行政定义的尝试 行政:执行、管理。 行政法讨论“行政”,为“公行政”或“公共行政”。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意义上的行政(行政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而不论是否具有管理执行性质。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处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活动,不论是否由组织意义的行政为之。 反面、消极或扣除说: 由权力分立理论出发,扣除立法、司法之外的国家作用。行政扣除依照宪法规定,代表国家的进行的高度政治性行为——统治行为、国家行为、外交行为 正面、积极说: 有学者尝试,如日本学者田中:近代行政,是在法之下,受法规制的同时,现实中具体地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整体上具有统一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批评,行政裁量性,其他国家活动也具有积极性和目的性和统一性,行政未必必然是统一的、具体性或连续的。行政的形态和手段丰富多样,见教材5-6页。) 行政的范围几乎所有社会活动领域,从摇篮到坟墓,从天上到地下,从过去到未来,从琐碎之事到重大决策…… 积极的行政不可定义,只可描述。 (二)行政的特征 1、对社会产生形成作用。面向未来,不断持续形成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社会形成。行政涉及的是社会之共同生活,对社会产生产生各方面的形成作用。与司法的区别。

2、以追求公益为指向的活动。行政应代表国家,经过充分的利益衡量,维护公益,其中可能对私益有所限制。 3、行政具有积极性或和前瞻性。执行抽象的立法,使抽象规定转化为具体行动。对于法律概括授权,积极主动,发挥创造性和能动性进行活动。 4、行政应受法的支配——合法性和合目的性兼顾 5、行政的运作应注重沟通和配合 6、行政活动的成果多表现为具体的执行措施 比较:行政与立法和司法。 (三)行政的种类 1、依行政任务或目的分类 秩序行政给付行政经营行政 诱导行政 公课行政 需求行政 2、依行政手段/措施的后果干预行政 给付行政 计划行政 3、依行政行为的法律形式高权行政 私法行政4、依法律的拘束程度不同羁束行政 裁量行政 5、依行政的主体不同 直接国家行政 间接国家行政 二、行政国家 指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这么一个阶段———国家行政权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在其生命的整个过程中都离不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成为影响人们生命、自由、财产和国家安全、稳定、发展的一种几乎无所不能之物。 立法国家行政国家司法国家

自考行政法学新编

自考行政法学新编

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行政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61) 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o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 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淘宝店铺自考赢家 1.下列具有行政法规范最高效力的是 A.宪法B.自治条例C.行政法规D.国际条约 2.下列关于行政法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法是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是分散的和大量的 C.行政法和一般法律规范一样,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D.行政法中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别独立成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3.下列属于行政公开原则具体要求的是 A.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B.行政过程公开 C.不存在偏见D.不单方接触 4.下列有权行使行政调解权的是 A.基层人民法院B.县公安局 C.中级人民法院D.海事法院 5.下列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 A.某市消费者协会B.民政部 C.某市税务局D.某县人民政府 6.下列不属于公务员的是 A.某目有.企业总经理B.某镇政府的副镇长

C.某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法官D.国务院审计署科员 7.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 A.羁束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B.依申请行政行为与授益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D.具体行政行为与要式行政行为 8.行政奖励属于 A.授益行政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 C.不利行政行为D.双方行政行为 9.行政立法的主体是 A.法定的国家权力机关B.法定的国家机关 C.法定的国家司法机关D.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10.下列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 C.国务院部委D.省级人民政府 11.下列关于行政立法监督的表述,错误的是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p7 2、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关系 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归属不同: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P25 3、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系指贯穿于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 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P43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行政职权来源合法,行政行为受到法律拘束) 2行政合理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或帝王原则(由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正当原则构成)P54 4、行政主体的权利(包括那些机关可以构成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一般以国家 行政机关作为载体,但它又不限于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同样享有行政主体的地位。P64制定规范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合同权。10行政裁决权。11行政复议权。12行政委托权。13行政处分与追偿权。14行政执行权 5、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是以声请行为P502-509 6、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 示执法身份证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P303 7、行政给付行为有哪些:行政保障制度(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 济金、福利金;发放给灾民的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灾民而支出的费用和物资等)行政助长制度(行政奖励、国家科研项目资助、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贴息、对农业的财政资助、对中小企业的贴息贷款、对特定行业的补贴、产品的出口退税等)P215-216 8、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4)记 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9、行政决定的种类:行政命令、确认、许可、给付、征收、征用、处罚、裁决、 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P195 10、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范围有哪些:合法性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主体是否合格;行政行为是否越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是否清楚、确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A.一般区别与联系。1、调整对象的区别与联系。两法共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这是其连接点,但经济法侧重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侧重从形式上;同时行政法相对稳定,而经济法多变。2、调整方式的区别与联系。a.直调与间调。行政法以直调为主,经济法…b、弹性调整与刚调。行政法以刚调为主,经济法…c、共性调整与个调。经济法以个调为主d、实体调整与程序调整,经济法以实调为主。 B.深层区别。1、观念与方法论区别。行政法的观念与方法论是个体主义的,其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是个体本位法;而经济法的观念和方法论是整体主义的,积极防止个体对整体利益的侵害,是社会本位法。2、精神区别与联系。经济法强调科学精神,行政法有浓厚的人文精神,这种精神上的差异对两法其他方面也有影响,具体表现在a、国别异同方面b、理性程度方面。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A.二者联系。都属于广义的社会法,都是因国家对社会关系的干预而产生,有以下共同点:a、方法论,都秉承整体主义方法论,抱社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间关系看作有机的相互依存关系b、法本位。都认为任何个体都富有社会责任,同时社会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也负有责任c、法益,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d、功能互补,都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B.二者区别。a、干预范围,社会法主要对劳动关系及社会再分配领域的一些关系干预,而经济法对整个社会经济各领域进行干预。b、干预宗旨。社会法保障基本人权,社会安全和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经济法则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结构合理,市场竞争有序,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人民福利的不断提高。C、干预手段。社会法手段相对单一和固定,经济法则相反。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A.二者区别。1、表层区别。a、主体意思的限度.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而经济法对意思自制有所限制,法律层授权或依法设立某种经济规制或调控机关,使其行使社会权利限制个人自由而争取社会整体自由。b、权利保护的特性。民商法对所有主体平等保护,赋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因主体角色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权利义务不同。C、调整的经济关系层次,民商法注重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相反。d、目标内容。民商法主要重视当下个人的经济利益,而经济法更重视整体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历史中的人。e、国际比较。民商法国际间差异不大,全球趋同,而经济法极具本国特色。 2、深层区别。a、对主体的认识和假设不同。民商法的主体是有自由意志的、单个化的人,拥有“完全理性”;经济法的主体则是“社会人”,且假设市场主体间信息存在偏差,市场主体只有“有限理性”。b、对社会构成的假设。民商法认为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之和;经济法认为社会是有机体,社会利益并非个人利益的简单加总。C、对政府与市场功能的假设。民商法认为国家外在于市场,市场是一个功能自足的体系;经济法认为市场并非一个功能自足的体系,政府需与市场各自发挥其功能,经济才能正常进行。 B.二者联系。1、调整范围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围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涉及市场失灵的微观经济领域又涉及市场缺陷的宏观经济领域。2、功能互补。民商法主要功能是防止外来的人为因素对市场机制造成的破坏;经济法的功能不仅需要克服市场失灵和弥补市场缺陷,同时还要克服政府失灵,其功能具有互补性。3、取向趋同。二者在保护社会利益的取向上有些趋同,都是为了把社会经济调整到较为理想状态,只是方法和路径不同。 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区别与联系 A.两者联系。都是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现实和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都涉及法学和经济学理论,都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运行相互之间的关系。 B.两者区别。1、在研究对象上。法经济学几乎涉及所有的部门法领域;而经济法学则仅以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2、在研究方法上。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理论方法来研究探讨法律理论和法律体制运行及其他具体的法律问题,研究方法具有独特性。而经济法学运用法学理论方法研究特定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它的研究方法和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样。3、在理论基础上。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学的准则和基本观念——效益,在词基础上又形成了一套理论体系:“一个基本假设”、“一个理论基础”及“四大定理”;而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法学的价值观念——公平和正义,并以此为核心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4、在目的上。法经济学的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实和法律现象的全新方法论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制制度的分析工具,用来指导包括经济法制在内的整个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完善;经济法学的目的在于解释经济法现象并发现其运行规律,协调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行政法概论案例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案例1: 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 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 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 管理。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 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 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

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案: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民权利遭到了侵犯。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从合理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原则 (1)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造成了社会各方面的矛盾,谈不上科学合理,且这项举错导致了部分公民社会公德的沦丧! (2)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似乎实现了管好交通的目的,但实际上违背了法律对于管好交通的最终目的——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 (3)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行为作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到或者影响到的因素。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很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一措施可能带来社会副面影响。 (4)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义要求。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证据材料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收集,并使用;制止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其违法行为相关,而不能影响到与该违法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名誉权(因为违章照片、录像资料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三、没有依法行政,就没有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行政机关都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基本途径。只有把依法行政纳入到日常具体工作中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不是一个原则性的口号,不能仅仅停留在宪法中,必须落实具体到依法行政实践当中去。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宏伟目标。 案例3: 2004年8月4日,铜梁县旧县广播站报警称,有人在广播站吵闹不休。旧县派出所的两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看到当地居民张某和女婿与广播站的祝某正抓成一团。纠纷是因安装闭路电视线引发的。 当时,张某双手紧紧抓住祝的衣服,不让其离开,并大声叫骂。两民警见状,对双方进行劝解,并叫张某放手。同时,民警口头传唤张某到派出所调查解决,被张某拒绝。期间,一民警抓住张的左手,责令他放手。随后两民警离开现场。 后来,张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下午,张某说他的左手痛得厉害,民警把他带到旧县镇医院检查,诊断表明无骨折特征。当年8月23日,张某到铜梁县中医院作X光片检查诊断,其左手第2、4指末节基底部骨折。在医院治疗11天后,再次诊断为陈旧性骨折,伸肌腱止点陈旧性断裂。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概念的界定 1、行政法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 2、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存在较多区别,具体如下:(一)产生背景不同 1、行政法——“控权论” “现代行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是与行政国家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其核心内容市行政职权的赋予、行使及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责任。 对此,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精辟的论述道:“行政法的对象仅限于权利的补救,并回答——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力?这些权力有什么限度?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 2、经济法 【经济基础】市场失灵背景下的国家干预; 从“小政府”“守夜人”“契约自由”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导致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以强有力的干预发挥了重要作用,此乃自由主义经济向政府干预转变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思想基础】同一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 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以政府干预为基础的就业一般理论及政策措施,他认为,“......只有政府采取行动削减税收或增加本身的开支,才能使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的状态。” 【法律基础】既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无法完全容纳由国家干预而产生的新的经济关系。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罗斯福新政中《农业调整法》、《产业复兴法》等宏观经济领域方面的法律。 (二)调整对象不同 1、行政法 一是行政关系; 二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2、经济法

电视大学《行政法概论》形成性考核练习题答案大全第四部分

电视大学《行政法概论》形成性考核练习题答案大全第四部分

需要所有考试的答案,需要下载四部分文档,此部分答案仅第四部分,需要的同学可以下载参考! C. 即可以本人申请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D. 可以保证公务员秉公执法 10. 关于行政监察基本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D )。 A. 完全监察独立 B. 适用法律和政绩上人人平等 C.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D. 依靠群众 11、(从第三编移过来)2004年初,山东枣庄市农民宋某通过承包方式取得2.5亩农田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但他并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而是经村委同意建造六间平房开饭店,并将剩余的土地圈成停车场。工程尚未完工便被枣庄市某镇政府发现,镇政府经调查取证,于2004年3月15日送达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0日,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宋某建造的建筑予以拆除,并决定罚款5000元。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1.本案中可能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A、B、)。 A.宋某 B. 镇政府 C. 县政府 D. 村委会 11-2. 宋某行为合法吗?镇政府处罚合法吗?( B、D、) A. 宋某行为合法 B. 宋某行为违法 C. 镇政府处罚合法 D. 镇政府处罚违法 (第二次形考多项选择题)第三编: 1 、关于行政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C)。 A、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B、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C、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D、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关于行政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D)。 A、公务员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B、行政行为失当,行政主体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C、行政行为是立法行为的一部分; D、行政行为失当,救济途径包括行政诉讼等; 3、司法部给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颁发全国法律职业统一司法资格证书的行为属于(A、C、D)。 A、行政许可; B、抽象行政行为; C、行政处理 D、行政行为 A、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权利性行政行为; D、获得某种行为的资格的行为; 4、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D) A、法律行为性; B、单方性; C、双方性; D、抽象性; 5、以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B、C、D) A、制定宪法; B、制定行政法规 C、制定规章; D、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6、关于行政立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A、属于委任立法; B、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授权性组织; C、权限与程序法定; D、是抽象行政行为; 7、关于行政立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A、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B、针对特定人; C、具有普遍约束力; D、可反复适用; 8、以下属于行政立法程序的是(A、B、C、D、E、)。(已修正) A、立项; B、起草; C、审查; D、决定; E、公布实施; 9、以下主体,有权对行政立法行为进行的审查监督的是主体,主要包括(A、B)。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人民法院; D、社会各界; 10、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 A、行政主体制定; B、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C、是我国行政法法源; D、与行政立法效力相同;

行政法学笔记(doc 53页)

行政法学笔记(doc 53页)

行政法学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法、法律与法学 (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 (三)法学学科体系 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 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 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 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 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 三、行政法的含义 (一)行政的概念 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 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二)行政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 (三)行政法的概念:我国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四)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

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 自经济法在我国产生起,有关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久盛不衰的话题,但至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去认识经济法,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认识的析评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注: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 期。),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多年特别是1992 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管理关系论”基

本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注: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观点很多。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管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起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管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经济管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不再一一评析。)。 由于“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管理关系或者说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逐渐从争执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管理关系,把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但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对此,经济法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注: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有的认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管理关系中还包含有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注: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则根

行政法概论第三次网上记分作业

行政法概论第三次网上记分作业 1、行政复议是性质上行政性与程序上司法性的统一。正确 2、在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错误 3、行政复议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审查标准。错误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合理是行政赔偿产生的原因。错误 5、行政复议期间应当停止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错误 6、国防行为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错误 7、行政监察是我国行政救济的一种形式。错误 8、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确 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 10、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正确 11、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不包括(B)。A.行政诉讼 B.行政检查 C.行政复议 D.行政申诉 12、A市B县工商局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注册于该县的中港合资天翔机电有限公司 进口的三辆汽车的准运证均是伪造的,遂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三辆汽车和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认为县工商局的处罚过重,遂作出没收三辆汽车但不予罚款的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机电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下列哪个法院拥有对该案的管辖权?(B)A.邻县人民法院 B.市中级人民法院 C.市工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 D.县人民法院 13、交通警察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为属于(D)。A.15 日B.20日C.5日 D.10日 14、交通警察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为属于(A)。A.行政 确认B.行政许可 C.行政处罚 D.行政登记 15、行政诉讼救济的主体是(D)。A.行政机关B.复议机关 C.全国人大D.人民法院 16、关于行政诉讼的取证、质证与认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A.认证的主体是权 威鉴定机构B.取证的主体不包括法院C.质证是法院正确认证的前提D.质证可以由法院和一方当事人进行 17、关于行政诉讼的程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A.起诉是被告实施的行为 B. 起诉一经受理,诉讼时效中断C.二审仅仅对一审法律适用情况进行审查D.法庭调查阶段仅仅围绕案件事实进行 18、A市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通 道上,遂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拆除。化工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准备起诉,以下关于涉诉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B)A.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和水利局为第三人B.应以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为共同被告C.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为被告D.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 19、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C)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A.40日 B.20日 C.60日 D.80日 20、下列事项中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事项?(A)A.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 的具体行政行为B.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免职决定C.国家制定外交政策的行为D.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精品】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串讲笔记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串讲笔记 第一编绪论 第1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的涵义 1。行政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的分类考察 1 / 241

(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 (名词解释)狭义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 (单选)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 (单选)静态行政的涵义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的涵义是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单选)行政执法属于实质行政。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 2 / 241

二、行政与行政国 (单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的。 三、行政与法治国 (单选)“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第二节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涵义 (名词解释)(05-4)(02—4)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多选)(05—4)(02-4)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行政法的调整对 3 / 241

象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多选)(06—4)(03-4)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有劳动局实施行政处罚与被处罚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劳动局登记检查企业用工情况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关系。 (单选)海关系统的内部关系,属于垂直领导关系。 二、行政法与行政权 (多选)行政权从其权力内容考察,包括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社会文化管理权等. 三、行政法的形式 4 / 241

自学考试行政法学笔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法、法律与法学 (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体系 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 (三)法学学科体系 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 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 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 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 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 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 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 三、行政法的含义 (一)行政的概念 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 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二)行政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三)行政法的概念:我国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系统。 (四)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 3.行政救济关系 4.部行政关系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依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从背景、调整方式、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功能差异等方面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差异。接着又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并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应该相互作用,相互衔接。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在此,笔者认为,现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存在差异 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传统观念中,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依据调整对象而分;二是依据调整方法而分。但也有学者认为,利益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但不管依据哪一种标准,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存在差异。 (一)两者的背景不同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最初,行政法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但在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的特色。 (三)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或经济协调关系)。主要包括: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市场经济、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消极行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2·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传统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时所形成的行政关系。但行政法反映控权理论,其调整对象的本质是行政关系这一社会关系。行政法最为关注的是控制行政权的滥用。所以,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也无法深入到经济运行中去,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也就是说,行政法的核心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利是否被滥用,并以一种有效的方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

行政法概论案例题

2000年1-2月,B市光明药房承包人赵林在该市小河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胃舒”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B市后,由光明药房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胃舒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房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B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者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养胃质量欠佳,系假冒产品,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并抓紧退货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B市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示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光明药店的1000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光明药店及其他18家药房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4000元罚款。 问题: 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有管辖权? 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2500元,因光明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4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 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有管辖权?B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案有行政执法权;(注:卫生局是主管医院等卫生系统的行政部门,对于这方面的查证可找地方卫生局等官方网站的机构设置、政务公开等栏)。(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市工商局依药品管理法作出该处罚不合法,因为它没有获得药品管理法对其的行政执法权,但是,市工商局可依据商标法对该案中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罚;(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市卫生局也没有从药品管理法获得执法的授权,即市卫生局无权进行处罚。 (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2500元,因光明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4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罚款超过1000元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市工商局的做法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且因行政相对人不断申辩而加重处罚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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