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预约合同适用继续履行

预约合同适用继续履行

预约合同适用继续履行

发表时间:2018-07-23T16:33:52.740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8月上作者:严明静[导读]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并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继续履行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违约救济制度。当预约合同面临违约时,能否采用继续履行作为救济手段,这是一个尚在争议中的问题。(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

摘要:预约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并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继续履行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违约救济制度。当预约合同面临违约时,能否采用继续履行作为救济手段,这是一个尚在争议中的问题。笔者认为,预约合同的价值在于为当事人设定了按照公平,诚信原则进行磋商以达成本约的义务,预约合同是对将来缔结本约的保障,因此预约合同违约可以通过继续履行进行救济。关键词:预约合同;继续履行;违约救济

1. 前言

预约本身是独立的合同,合同双方的缔约目的为约定在将来签订本约。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预约越来越常见和重要,而与之相关的纠纷也更加频繁地出现。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是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问题,也即预约合同是否适用继续履行的问题。对此,学界大致有三种观点: 一是善意磋商说,认为当事人仅负有善意磋商义务,但磋商未必一定达成本约; 二是实际履行说,认为当事人的义务就是依约订立合同,即使磋商不成,也须达成本约; 三是内容决定说,主张区分不同情况,若预约中具备本约的主要条款,产生应当缔约的效力,否则产生善意磋商的效力。

2. 预约合同的法律价值

笔者认为,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应该明确的是预约合同的价值何在。只有理清这一点,才能帮助我们作出判断。如前所述,预约合同最大的特征表现为将来签订本约的约定,其独特价值在于为当事人设定了按照公平,诚信原则进行磋商以达成本约合同的义务。笔者认为,在处理与预约相关的纠纷时,司法机关应当尽量从维护预约的作用和价值的落脚点出发,这样才有利于区分预约和本约的功能,保护预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并列为权利人可自由选择的救济手段。而继续履行就属于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的一种。守约方自然会在解约赔偿和继续履行间选择更利于实现自己利益的方式。部分学者担忧的继续履行会损害交易自由的情形其实并不多见,毕竟大部分当事人寻求的是事件的解决和利益的恢复,非理性的报复行为损人不利已,并非常例。

有文献指出,大陆法系学者一贯认为违约行为在道德上的应受非难性历来是合同责任存在的重要依据。可见大陆法系国家有着适用继续履的心理土壤和历史传统。因此即使偶然出现继续履行导致违约方的交易自由严重受损的情况,也无法否认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救济手段的社会引导价值。

3. 善意磋商说与内容决定说

学界对预约合同效力有三种主张,其中的善意磋商说似乎同时保护了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这是否意味它就是最优解呢?笔者认为,善意磋商说并不真正符合预约合同的性质,且在执行上难以操作。实际履行说则过于绝对,无法应对复杂的现实。在司法实际中,内容决定说是比较符合我国实情的。

善意磋商说的支持者大致有两点理由: 其一,预约发生时,交易并未定局,依然存在着一些未决事项。即使是已决事项,也并非完全没有磋商的必要和可能。其二,预约既然独立,法律效力和责任与本约就应该不同,否则预约概念就缺乏独立意义。

针对第一点,笔者认为,现实中,没有任何一份合同是完美的。当事人没能预见,或者不愿意花费时间精力去讨论一些细枝末节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如果仅因合同有未定事项就意味着尚未达成合意,那么发生争议时没有任何合同能够成立。

善意磋商说与实际履行说的本质区别就在于,除了《合同法》规定的责任减免事由以外,被告还可以主张尽到善意磋商义务而免责。这也让善意磋商说在实践操作上遇到了障碍。既然双方已经诉诸法院,说明其自愿订立本约的可能性已经极小。当一方决心违约时,法院也无法通过判决使其主观变为善意配合。同时狡猾的违约方也可能通过阳奉阴违的磋商来规避应负的责任。因此善意磋商并不比继续履行更容易执行,或者说更利于提升交易效率。

针对第二点,我国设立预约制度是来自大陆法系的传承。考察德国的预约制度,我们发现其功能并非是为确认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的善意磋商义务。因为即使没有预约合同,德国法律仍然给合同当事人设立了善意磋商的义务。德国通说认为,预约创设了强制订立本约的义务,权利人基于预约有权请求对方订立本约,对方怠于订立本约可通过法院判决代替其承诺。可见预约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本质不在于其指向善意磋商,而在于其指向将来缔约。

笔者认为预约的独立概念不一定需要靠其实现方式的标新立异来确立,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在预约中表示将来应订立本约,该预约也已经具备必要条款,那么在诉讼中将订立本约和履行本约的诉求一起审理和判决是符合社会总体经济效益的。

结语

预约合同适用继续履行有其必要性,原因有三:一是大陆法视给付为合同的本质内容 , 法律尽可能地要求实现给付;二是大陆法认为违约行为应受到道德的非难;三是在大陆法中,实际履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而违约责任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同时,预约合同适用继续履行具有可操作性。首先预约合同的履行标的是缔约行为,是当事人承担的将来订立本约的一种作为义务。此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没有履行上的法律障碍。其次预约合同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其必然包含了本约所需的必备条款才能成立为合格的预约,同时也意味合同双方达成了合意,有实际履行的意思表示基础。鉴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现实情况考虑,笔者认为预约合同可以适用继续履行。参考文献

预约合同初论

预约合同初论 摘要: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契约之中,后被有些国家扩及于所有契约。不同国家对预约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违反预约合同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立法上应补充预约合同的规定,完善合同法。 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如赠与须在完成物的交付后成立或者需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暂无资金等,当事人之间直接订立本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但当事人又担心在条件具备时丧失交易的机会,因此,就采取先订立预约合同的办法,使相对人受其约束,以保护预约债权人嗣后订立本合同的权利。这在实践中颇为常见。由于囿于现行法律规定的空白,因预约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普遍存在,如何认定预约合同的效力、如何适用法律等,成为探讨的问题。 一、预约合同:法概念和立法例 (一)法概念分析 对预约合同(或称预约)这一法概念,目前尚无立法上明确的解释,学理上一般将其定义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1]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预约(precontract),是指由一个

人作成的契约或约定,它具有排除这个人合法地进入另一项性质相同的合同的属性。”[2]从这些解释中可以发现,预约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只不过它的标的比较特殊,是一种订立契约的行为,目的是确保与相对人在将来订立特定的合同。 在民法理论上,是否任何契约都可以订立预约合同,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预约合同仅存在于要物契约或要式契约,对于诺成契约无从成立预约。[3]因为要物契约是一种实践法律行为,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须交付标的物始能成立,所以,“要物契约在未交付其标的物前,其意思表示得解为预约。”[4]同理,要式契约因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当事人达成合意后,合同并不立即成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方能产生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当事人未达到合同形式要求之前的合意,属于预约合同。而对于诺成契约,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诺成契约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即使约定内容附有始期或停止条件,也属于本合同而非预约合同。[5]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凡契约均得为预约。[6]“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间自可有效约定,而且对任何债权契约均得订立预约,不限于要物契约,在诺成契约(尤其是买卖)实务上也颇常见。” [7]从法制史上讲,预约合同起源于要物契约,目的是为了弥补“物之交付”方能成立合同的弊端。但由于近年来对要物契约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普遍的质疑,有的国家和地区在修正民法典时开始逐步缓和

个人合作协议(个人与公司的协议书)最新版本

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成都腾月酒业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成都腾月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关于进口红酒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司名义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和业绩,实现双方和客户方多赢的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司名义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机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公司名义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告、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和协助,不得在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公司名誉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司名义资源并协助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为各50%。 五、合作细节: 1、甲方可使用乙方提供的公司名义。 2、甲方享受乙方招商报价单中所有红酒单价40%政策支持。单笔交易超过人民币一万元乙方给予甲方50%的政策支持。 3、甲方采用无底薪制,甲方与乙方的每一次交易直接按招商报价单的单价政策后的金额结算,甲方与客户的实际交易价格乙方不过多干涉。 4、结算时间为乙方收款之日当日内结算。 6、甲乙双方的合作均采用先款后货或现款现货的方式。特殊情况甲方必须与乙方协商。 7、乙方除严重质量问题均不接受退、换,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乙方可适当调整。 六、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甲方必须秉着诚信、正直的心态开展业务,不得出卖公司商业机密,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或乙方商业信誉或公司名誉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以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产生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义务。 七、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申请仲裁处理。 八、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甲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九、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十、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价格表见附页。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成都腾月酒业有限公司 公章:

合同继续履行裁判规则10条

合同继续履行裁判规则10条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1.供货方已经依约生产,合同不继续履行将使其遭受重大损失的,法院应当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华锐公司未接收的9套塔筒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凯明公司在交货期间内交付这9套塔筒,不构成违约。其在依约投入巨资生产出的塔筒若不能出售,将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华锐公司行使合同终止权的条件未成就,擅自终止合同不发生终止的效力。华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契约严守和契约公正的原则,其关于尚未交付的9套塔筒不应再交付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判令华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2.当事人之间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但其他附随义务等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形,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已就合同项下房屋的位置、面积和价款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蜀都实业公司已向讯捷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讯捷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定金,虽然当事人之间在讯捷公司是否应向蜀都实业公司支付使用案涉房屋的场地占用费并承担房屋买卖的全部税费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双方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的情形下,上述争议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故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而且,如前所述,在蜀都实业公司与迅捷公司之间,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故讯捷公司主张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3.政府公告注销了作为涉案土地不动产物权证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并未改变涉案土地的权属状况,涉及该土地流转义务的履行不存

补充协议合同范本

补充协议合同范本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那么补充协议合同怎么写呢?下面是爱汇给大家整 理的补充协议合同范本,供大家阅读!补充协议合同范本篇 1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甲、 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与丙方、丁方签订 年《 》事宜的财务结算、发票 开具等事项的补充协议,本着坦诚、合作、相互支持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共同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文,运输代理服务环节中属于营 改增范畴的由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合同号: ),甲方委托乙方将 ,乙方受托过程中所有 费用按 包干结算,其中主体费用 按实结算,不可剔除的杂费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乙方按商检湿重结算代理服务费。 三、 按照乙方(受甲方委托)与丙方、丁方签订的《 》(合同号: 、 )中条款:费用实行 原则,发票由丙方、丁方等向甲方开具(包含丙、丁方代收 ),发票抬头统一为“ “。 丙方、丁方等委托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有往来费用。 四、 未尽事宜,甲、乙、丙、丁四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全力配合财务结算。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有效。 甲 方: 地 址: 税务登记号: 签 字: 盖 章: 丙 方: 地 址: 税务登记号: 签 字: 盖 章:乙 方: 地 址: 税务登记号: 签 字: 盖 章:丁 方: 地 址: 税务登记号: 签 字: 盖 章:补充协议合同范本篇 2(以下简称)由以下双方于 20 年 月 日本《合同之补充协 议二》“本补充协议在 签署: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法定地址为 号,法定代表人为 (以下简称“甲方);与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 号,法定代表人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各方已于 日签订 合同及 日签订补充协议。 因此,各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 等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1、 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本补充协议的定义与 AA 合同相同。 2、备案的 AA 合同不是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替代或变更。 3、本补充协议中与 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兹此,本补充协议双方促使其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文首所述日期和地点签署本补充协 议,以昭信守。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 表人: _____________补充协议合同范本篇 3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 (以下简称 乙方)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内容的补充,以下简称 本协议。 甲方在签订协议前已按国家及政府有关规定向乙方明示并详细说明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 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效规定,同时,乙方确认甲方向其提供了该商品房预

(完整版)【精读】最高院:关于“预约合同”裁判规则集成

【精读】最高院:关于“预约合同”裁判规则集成 精彩内容一、涉预约合同裁判规则集成1、约定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各方可行使放弃权的合同视为预约合同裁判要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虽然就股权转让标的、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但由于同时赋予了各方当事人可以放弃交易的权利和处理规则,因此应当认定该意向书的约定仅为意向性安排,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为本约合同。2、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生效的预约合同应当履行裁判要点:当是否继续履行预约合同产生争议时,若根据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方式和预约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能够继续履行的,依法应当继续履行。3、欠缺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核心条款的意向书应视为预约合同裁判要点:商品房买卖《意向性协议书》约定的内容须同时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两个条件,才能认定该意向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约合同,否则,意向书仅是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4、预约合同中具体明确的内容应视为本约合同的组成部分裁判要点:本约合同中虽未明确的内容,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协商一致的、确定性的条款,基于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也应视为本约的一部分。5、名为预约合同实为本约合同的应直

接认定为本约合同裁判要点:协议中有“待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的表述,虽形为预约合同,但若协议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且包含了合同内容主要内容的,则应当直接视为本约合同。二、关于最高法院5个案例的详细剖析案例一约定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各方可行使放弃权的合同视为预约合同——海南嘉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小侠、海口南川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南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关键词】合同| 预约合同| 本约合同| 股权转让【裁判要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虽然就股权转让标的、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但由于同时赋予了各方当事人放弃交易权及处理规则,因此应当认定该意向书的约定仅为意向性安排,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为本约合同。【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10号【基本案情】2010年1月6日,嘉博公司与张小侠、南川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张小侠与南川公司拟将各自持有的南国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嘉博公司,同时约定了转让标的、价款和支付方式。该意向书第三条第4款明确约定:若张小侠、南川公司或南国公司不具备意向书约定的8种情况的任一情形,嘉博公司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意向书并要求退还定金;若因嘉博公司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嘉博公司所付定金,张小侠与南川公司有权没收;

公司与个人合作协议模板

公司与个人合作协议 签约地点: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1:(产品)及****公司代理的其它材料类销售。 2:施工工程及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的投资项目。 二、双方责任与权利 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负责向乙方的相关人员提供相关产品的培训工作,并为乙方提供产品介绍资料及 市场营销资料以利于产品的市场销售。 乙方责任与权利 1、乙方负责甲方当批供货款的资金回笼。 2、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不能同时代理其它厂商的同类产品,否则,视为违约。 三、利益分配、费用支付 1:*****及**公司代理的其它材料部分; A、甲方同意:合作项目的合同价格扣除代理产品的进货价格及相关成本后的款项(净利 润)按比例分配,合作项目全部费用扣除后的净利润按甲、乙双方各xx %分配。 B、合作项目每批供货完毕,每批结算一次。甲方在每批货款资金回笼后5个工作日内须 按合同总货款的比例支付乙方项目合作利益。 C、甲、乙双方市场拓展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各种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D、如有特别情况,则双方可另行对每个合作项目都签订一份具体操作协议,作为本协议

的补充。 2: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的投资项目部分; A、前期费用:项目开发阶级产生的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甲、 乙双方共同进行的投资项目的前期垫付资金全部由甲方承担。 B、利润分配:合作项目全部费用除掉后的净利润按甲、乙双方各xx % 分配。分配利润 必须待甲方前期的垫付资金回笼后才开始进行分配。 C、对外承揽工程和甲乙双方共同投资项目,均应当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收取款项 或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设立的主体签订合同并收取款项。如有特别情况,则双方可另行对每个合作项目都签订一份具体操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 四、保密条款 A、本协议作为机密文件,甲、乙双方在此协议生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应 将此协议透露或出示任何公司或个人,也不得泄漏对方的商业秘密。 B、双方承诺对对方和客户的市场策略、客户信息、技术资料、其它知识产品以及双方的 合作不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将承担所有相关的损失。 C、涉密人员范围:双方领导、项目组成员及有关人员。 D、泄密责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五、协议的终止 甲乙双方同意合作期限暂定xxx 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如果一方有任何违约行为,另一方应书面通知对方改正,如违约方未能在30天内改正,则守约方有权终止合作协议。 六、协议的仲裁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的生效与补充 A、本协议与附件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到期后, 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B、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

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 一、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 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二、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

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曜祭磁卸系模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篇一:新《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乙方工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于年月日订立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就《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有关劳动关系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协议前提 1.1甲方承认乙方在厦门**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年资工龄,其在甲方的工龄延续累计,并延续原年资核算方式,乙方愿意成为甲方员工,将其智慧及劳力贡献给甲方事业,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订立本合同。 1.2乙方应服从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其工作职位、岗位、工作地点的决定。 1.3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工作实绩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职位和待遇或处置。 二、保密条款 2.1 下列内容属于甲方商业秘密范围,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1)乙方从甲方获知的已经或将要用于行业或业务中的技术信息与经营、管理信息; (2)甲方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管理有关的合同、客户信息、文字资料、管理制度、表格、单证、工作标准、工作程序、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业务相关资料; 2.2 保密义务: (1)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在其他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单位从事第二职业; (2)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 (3)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与公司任何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已知的或尚未公开的有商业价值的资料; (4)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销毁、修改甲方的技术资料,包括电脑资料、档案、程序等有商业价值的资料,不得携带上述资料外出使用或保管。 2.3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2.4 甲方支付给乙

继续履行合同催告函

继续履行合同催告函 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委托律师发催告函,发催告函可以保全证据作为你主张权利、延续诉讼时效的证据,那么,下面是人才给大家收集的继续履行合同催告函,供大家阅读参考。 致:孙xx先生 我司就与您的居间合同(亦称“中介合同”)纠纷事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郑重致函:因您与徐小姐已达成房产买卖合意,徐小姐作为买方,您作为卖方,我司作为中介方,于xxxx年6月13日共同签订三方协议:《二手楼买卖合同前程远扬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二手物业买卖协议书》,合同约定:您向徐小姐出售位于河源市源城区沿江东路18号恒基大厦雅江轩1704单元,约定成交价为25万元,过户费及中介费15500元由您与徐小姐共同承担。因一方原因(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等) 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除需向买卖的另一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外,还需承担5000元中介代理费。 合同签订后,您与徐小姐均依约向我司提交了房产过户的相关材料,但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过程中,因您存在双重户口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故徐小姐要求退还定金,待您注销了其中一个户口(身份证)后,徐小姐与我司多次催促要求重新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您以各种原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拒绝重新向我司提交房产过户的相关材料,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该合同并不因您户口的注销而失去效力,并且您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依据三方合同约定,您应该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中介费、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违约责任。 请您尽快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诚望你在收到本函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我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就您的违约行为追究您相应法律责任,并就我司可能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向你追偿。 特此函告,望你慎思并妥善对待。 XXX公司 xxxx年8月19日 致:XX先生 广东xx律师事务所系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国注册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本所受XX(以下称委托人)之托,指派颜xx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处理委托人与您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郑重致函:

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王利明

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述评 王利明 摘要:预约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首次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具有重要意义。预约合同在是否具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意图、包含订立本约合同及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内容、受意思表示拘束、交付定金等方面有别于订立合同的意向。只有具备预约合同条件的订约意向书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在是否具有设定具体法律关系的意图及合同内容上有所不同。违反预约合同构成独立的违约责任,不能涵括到缔约过失责任中,一般有定金责任、实际履行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及合同解除责任。 关键词:预约合同本约合同订约意向书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如订购房屋、预订座位、预购机票和车船票等,许多国家也对预约合同作了规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首次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但对预约合同的认定、法律效力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仍然有待于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 一、预约的独立性 所谓预约,或称为预备性契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1]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预约,是指由一个人作成的契约或约定,它具有排除这个人合法地进入另一项性质相同的合同的属性。"[2]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合同,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合同。如当事人购买飞机票的合同为本约合同,预先约定将来购买飞机票的合同则为预约合同。在预约合同订立时,本约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负有将来按照预约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当事人之所以订立预约合同,是因为当事人遇到某些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暂时不能订立本约合同,或者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将来不订立本约合同,从而采取订立预约合同的办法,使一方当事人预先受到订立本约合同义务的拘束。[3]

个人合作协议标准合同范本

个人合作协议标准合同范本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本战略合作协议由上列各方于鉴于: 1、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_公司)是国内领先的___________产品(或服务)供应商。 2、___________集团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_公司)销售磁条卡、智能卡、智能卡终端接口产品、校园系统集成、发卡系统及设备、安全认证产品等,向顾客提供该产品最为全面的基本卡及智能卡解决方案,业务涉及金融、公交、社保、校园、电子政务、高速公路等领域。

3、双方都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销售通路和客户资源,双方产品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和兼容性。 故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规则等相关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宗旨 双方希望通过建立密切、长久及融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网络和业务特点,在业务捆绑、市场营销、产业推动等多个领域开展强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双方产品与服务的延伸和发展。 第二条合作领域 双方一致同意致力于在以下产品或服务领域建立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合同补充协议书模板(标准版)

编号:GR-WR-51920 合同补充协议书模板(标 准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合同补充协议书模板(标准版) 备注:本合同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乙方:************ 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二〇XX年一月九日共同签署的《********合同》,合作一年多以来,双方能够认真履行协议各项义务,信守承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合作,现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同》中未尽事项及需特别说明的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合同内容补充说明: 原合同第N条第M款所述XXXXXXXX(原合同描述文字),特对其中XXXXXX(原合同描述中的修订要点)补充说明如下: 一、修订点一; 二、修订点二; 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公司和个人合作协议合同范本(1)

公司和个人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公司和个人合作协议合同范本1 甲方:装饰服务部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装饰服务部(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装饰服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金,甲方全权负责运营,实现双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四万元启动业务资金,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资金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利益受到损害。 四、甲方经营盈利后,甲乙双方各占50%利润;如经营亏损,由甲乙双方另立协议书协调补充资金。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

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双方在分配利润时,如涉及帐面争议,可提请相关劳动部门仲栽。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公司和个人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公司和个人合作协议合同范本。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装饰服务部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

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 一、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 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二、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

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曜祭磁卸系模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

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三方

编号: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卖方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协议为市号(原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补充和修改。 第一条关于签约主体真实性的约定 1. 为确保证件真实性及与其身份的一致性,在签订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前,甲、乙双 方应出示如下证件。

⑴甲方:本人身份证件 ⑵乙方:该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房产证、国土证、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公证委托书 2. 甲乙丙三方认可:丙方为乙方指定代为履行该房屋交易行为的第三方,乙方就《房屋 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及于丙方,且丙方对乙方的违约、 赔偿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关于甲方购买乙方家具、办公设备并对装饰装修进行补偿的约定 1 ?甲方购买该房屋须连同家具、办公设备一并购买。 2. 甲方同意对乙方该房屋内原有装饰装修进行补偿。 第三条对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第1款补充约定 1.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的购房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购买家具、办公设备及装饰装修补偿款的金额共计(人民币)元(大 写:)。 2?上述款项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以下简称总款 项)。 3. 甲方于年月日向乙方支付的定金(人民币)元(大 写:元)于本协议签订后直接转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付款方式与产权登记的约定 1. 甲方支付购房款的前提条件 (1)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且无抵押、扣押、查封等行为及其他任何债务纠纷等任何争议。

个人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个人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篇一 甲方:xxx先生(或女士,下同) 乙方:xxx先生(或女士,下同) 甲方xxx先生与xxx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

日内支付。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篇二 甲方:xx,身份证号码:______ 乙方:xxx,身份证号码:______ 按照平等互利、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参与的工程项目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总则 1.1 本协议为双方长期联合协议。协议的各项条款仅对共同参与的项目实施具有约束力。 1.2 各项条款均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

合同继续履行的法律意义

合同继续履行的法律意义 合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特定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为违约救济的方式之一,一直为我国合同法律所确认。合同继续履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继续履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合同法》第107条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是在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义务时,由法律强制其继续履行该义务,因而为法的强制,属于责任的范畴。(2)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其适用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而不需要以其他违约责任是否能够适用为前提条件。 2.合同继续履行的内容是强制违约方交付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交付的标的。 3.合同继续履行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或者延伸。在《合同法》的履行原则中,常常强调实际履行原则,即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权利义务,而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合同的实际履行。实际履行,首先是当为意义上的正常履行,即当事人自觉地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使合同目的得到正常实现。合同的正常履行固然是常态,而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现象也在所难免.在合同目的不能得到正常实现时,强制实际履行不失为一项对实际履行原则的补救或者补充,是实际履行原则的一种延伸。 4.合同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罚则并用,但不

能与解除合同并用。《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适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作为解除合同,就是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也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是完全对立的补救方法,两者不能并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

编号:MF-2007-01 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2007版) 福建省建设厅 监制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中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在【】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未选择的打×;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出卖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买受人协商的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 7、未经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出售本合同文本。 8、本合同条款由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

论破产法上的合同继续履行范本

破产法上的合同继续履行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新破产法第18条在《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基础上,就合同继续履行的程序、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在实务中对破产法上合同继续履行的价值判断、履行要求、法律效果等仍值得深入研究,本文就此作一粗浅探讨,望抛砖引玉,各抒高见,以利相关实践问题的解决。 一、合同继续履行的价值判断 (一)继续履行的合同范围。“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从民商法的角度而言,包括:1、破产企业负有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的单务合同;2、破产企业未履行但对方已履行的双务合同;3、破产企业已履行但对方未履行的双务合同;4、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破产上的合同继续履行仅特指上述的第4种情形,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和他人订立的、双方均有权利义务,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一方履行完毕而另一方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的合同,均不涉及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问题,仅债务人一方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据此申报债权;仅对方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管理人可以要求清偿债务。只有在双方均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依法决定继续履行还是解除。 (二)合同继续履行的价值判断。管理人依据什么样的判断标准和价值目标,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实质是一个不同政策目标之间的权衡问题,“如何决定破产情况下合同的处理方法,首先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一方面是在破产情况下坚持一般的合同法;另一方面是有些因素表明有必要干预那些既定的合同原则,对于这两者,应如何权衡其彼此的相对重要性。有些相竞利益可能需要加以权衡,以确保在一般公共政策、破产目标和商业关系具有可预测性的必要性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①对这一问题,我国新破产法的政策是将公共政策和破产目标置于优先地位,基于此,笔者认为,管理人决定未履行完毕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必须坚持以下两大原则: 1、破产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尽可能地满足债权人最多比例的清偿要求,是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管理人最大限度的收集、聚拢债务人的财产,维护破产财产保值和增值,是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要求。管理人在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作继续履行的决定时,必须以追求破产财产的价值维持和增值为目标。不能达到这一目标,继续履行的决定不能作出,否则就违背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管理人的职责。合同继续履行对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具体标准怎样呢?笔者认为:第一,这种继续履行必须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增加或者保值。如果管理人的继续履行合同决定,不仅没有增加破产财产,反而减少了,这种权利的行使就是失败的,毫无意义和价值的。第二,这种继续履行必须有利于破产财产的降低毁损、灭失的风险,这在一定意义上是保证了破产企业的安全。如破产企业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车辆、房屋保险等,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向保险公司继续支付保险费,一旦车辆被盗或被撞等,或房屋发生火灾、地震等,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否则出现意外,破产财产将受到损害。第三,这种继续履行必须有利于破产财产的损失减少,比如开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