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奥古斯汀的法学思想
奥古斯汀的法学思想奥古斯汀的法学思想
奥古斯汀的法学思想 奥古斯丁是罗马帝国基督教思想家,教父学的主要代表,奥古斯
丁的神学理论以柏拉图的唯心主义哲学为基础,哲学观点接近于新柏
拉图主义,是一位神秘主义的哲学家。他在这种思想指导之下,建立
了以神权政治论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体系。奥古斯丁为了反驳异教徒对
基督教的攻击,编写了《上帝之城》、《教义手册》等书籍。奥古斯丁
的观点和功绩对于西方文化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在基督教
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殊荣。
一、法律是维护和平与秩序的一种手段
奥古斯丁认为,热键世界之外有一个天国存在,他说天国是永久
和平的。他认为,与天国对立的是地国,或者说是世俗的国家。凡是
不能升到天国而在人间受罪的人,只能生活在地国,即使将来有可能
进入天国的人,也要先在人间接受锻炼和考验。奥古斯丁从教义出发,
认为人类祖先犯了罪,留在人间生活是接受上帝的惩罚。他认为要维
护人间的国家的和平,需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不良欲望:“一个没有
理性的人,需要别人用命令来控制他的各种欲望。”柏拉图曾经这样
说过,对于那些不能控制自己欲望的人,需要用外部权威(即法律)
来控制。在这里,他是承袭了柏拉图的观点的。
奥古斯丁说的和平就是只有秩序。换句话说,在人类社会中,就
是“有秩序的统治与服从”或者“有秩序的命令与遵守”。秩序就是
有差异的各个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罪合适的地方。这种秩序和安排都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也就
是他说的自然法。人与人之间的和平,是一种互相协调;一个家庭的
和平,是在各成员之间实行一种有秩序的通知与服从。一个城市的和
平,是在公民之间实行一种有秩序的命令与遵守。按照他的说法,服
从于上帝,服从法律,服从命令,服从统治,就是秩序,就是和平,
就是和平。
奥古斯丁将发案率分为两种:神法和人法。神法是指“上帝的法
律”或永恒法。在他看来上帝的“至善”是不变的,所以上帝的法律
也是不变的。而世俗法(即人法)乃是“虽是公正却能随时间而加以
适当修改的法律” ,尽管它可以制止恶行、稳定秩序,然而其缺陷也
是显而易见、不可克服的。
第一,世俗法受时间与变迁限制。正义在不断变化,要了解此正义,
全凭人生经验。而“人生非常短促,不能以为本身有了经验,便对经验
所不及的古今四方的事物因革都融会贯通。
第二,世俗法作为有

形的法,仅仅规定和禁止外在的行为,它不涉及
这行为背后的动机,甚至很少关心纯粹的内心活动。不可否认,有时一
颗罪恶的心要比一个损害后果还要危险得多,而世俗法只能规范后
者。而恶行由恶的自由意志产生,世俗法对恶意志即无能为力,可谓“治
标不治本”。
由于上述原因,必须要呼唤更有理性且万世不易的法律,这就是永
恒法。
在奥古斯丁看来,法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体现,是上帝统治人类的工具。这个法等同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正是上帝的意志和智慧
引导一切事物达到它们各自的目的。可见,较之于斯多葛学派和西塞
罗的自然法,奥古斯丁的法律是将其与上帝结合起来,都是在承认现行
的世俗法之上有一个更高更完善的法。只不过前者认为它是自然的理
性,而后者则将这一切归于了上帝。
二、人性论
奥古斯丁继承了自柏拉图以来对人性的判断趋向是恶的主流观
点。基督教的基本理论前提也是人性恶,惟其恶,才需要忏悔,才需要救
赎,才需要法律的出现. 他的法律思想即是建立在人性恶判断的基础
之上,其重要作品《忏悔录》也是在对人性有深刻的洞察之后写成。
人性为什么是恶的? 对此追问要回溯至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在
此,奥古斯丁发展了《圣经》的传说,认定人有“原罪”。这就是人的原
始罪恶,是上帝给予人类永远不能解脱的惩罚。
人为什么会忽视或抛弃永恒之物而倾向较低的东西呢? 奥古斯
丁认为,这不是由于某种外在强制力量迫使人们这样做的结果,完全是
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因此奥古斯丁将人贪念引起的直接原因归于
人的自由意志。正当的爱就是遵循好意志,爱其所当爱,行其所当行,从
而过有福的生活。
然而人的灵魂总会发生偏离的情形,无福的人往往是滥用了自由
意志,使意志变坏,在爱上帝和自私自爱间选择了后者,丧失了永恒的
追求。可见,灵魂向下运动的倾向,完全是人自由意志的结果,作恶靠的
是自由意志,它给我们犯罪的能力。当人行善,则是实现了上帝给人自由意志的目的,为恶则是错用了上帝给人的能力。人的犯罪行为是由
他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因此他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自己的犯
罪而接受罚。
至于惩罚的目的,他认为惩罚是促使犯罪者改正错误,对别人也
是教训:“犯罪者的改正也许对他本人有好处,犯罪的例子对其他人
也是一种可怕的教训。”这种重视惩罚,一方面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
目的,另一方面,在封建社会中,对广大劳动人民来说,法庭判决决
不会有什么公正,这种说教只能对统治阶级有利。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奥古斯

丁人性论的整体构成。恶的原始来源
是人的原罪,而贪欲导致恶行,其背后的根源在于人的自由意志,自由
意志产生罪。而“罪是人类奴役制度之母”,所以不同层级的法律因
此必须产生。这种人性论构成了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的坚实基础。
奥古斯丁的神学和政治法学说为西方基督教文化及政治法律学
说的发展做出了其不可或缺的贡献。作为中世纪黑暗降临前的最后一
位伟大科学家,他的著作构成的教会教义的主要轮廓一直统治着整个
中世纪。他的法律思想组成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传承中的重要一环。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