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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依照国电集生[2011]635号文印发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所属风力发电类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火电、生物质、地热、潮汐、光伏发电及其他企业事故调查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释义4,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释义5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第十条一般事故分为: A类一般事故、B类一般事故、C类一般事故。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A类一般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

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级检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B类一般事故:

(一)一次造成3人以上轻伤。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 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三)6kV以上电气设备发生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四)设备设施或物品着火,导致机组停止运行。

(五)240MVA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六)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爆炸。

(七)风电机组机舱着火损坏、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或一次脱网风电机容量在50MW以上。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C类一般事故:

(一)升压站110kV以下任一电压母线被迫全停超过3天。

(二)10kV以上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7天。

(三)240MVA以下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四)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间超过60天。

(五)风电机组叶轮整体坠落。

(六)850KW以上风电机组被迫停运时间超过60天;850KW以下风电机组被迫停运时间超过90天。

(七)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C类一般事故。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碍:

(一)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工器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

(二)升压站(汇流站):非外界因素,造成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10kV超过48小时。

(三)35kV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10kV超过72小时。

(四)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间超过7天。

(五)风电机组被迫停运,10天内累计时间超过7天。

(六)风电机组故障导致降出力运行,时间超过15天。

(七)升压站(汇流站)监控系统中断时间超过48小时;任一机型中央监控系统或远程监测系统中断时间超过96小时。

(八)测风塔倒塔;测风单项数据中断时间超过10天;单项年度有效数据完整率低于90%。

(九)风电机组、输变电设备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异常或被迫停运:误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误设风

电机组运行参数;错误下达调度操作命令,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投切命令。误拉合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

(十)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者。

第十五条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火灾、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故归属

第十七条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释义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电力生产企业,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运行管理单位员工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

(二)设备事故中,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

(三)设备事故中,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主要原因造成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事故。

第十九条电力生产企业管理的下属企业,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认定为该电力生

产企业事故。

第二十条外部承包企业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释义7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义8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归属。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本企业事故: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火灾、烧烫伤等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符合审批程序的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电力生产企业发包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一般认定为电力生产企业事故。

由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企业长期承包的固定生产运营维护项目或专业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定为承包方或其上级管理单位事故。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员工释义9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认定为本企业事故。

第二十三条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事故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

第四章事故报告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并报送事故快报(附件2)。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影响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同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事故等级为A类一般事故以上的或较大影响的不安全事件,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已知设备损坏和对电网停电影响情况。

(三)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事故报告后,事故抢险和处置过程出现新情况时,要及时报告。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二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较大事故、A类一般事故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对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A类一般事故,经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授权后,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织或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授权后由公司组织调查。

第三十条B类一般事故,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或经其授权后由公司、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第三十一条C类一般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第三十二条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指定。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包括热力和电气系统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保存好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进一步查阅管理制度和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等记录文件,搜集事故现场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注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整理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图表、数据等资料。

(一)人身伤亡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

1.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安全教育记录,过去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2.事故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事故场所周围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二)设备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2.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录像装置、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3.设备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4.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对电网、热网造成的影响,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热量)、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5.现场规程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及暴露问题,包括技术培训等;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调查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二)规程制度不健全。

(三)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五)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六)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七)违章指挥。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对下列情况应依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重处理: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二)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三)阻挠或拒绝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在45天内形成事故报告,向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调查的组织部门(或单位)同意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书和批复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单位收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结案通知后5天内,将有关情况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九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事故调查的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在30天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并报上级单位备案。归档文件质量要符合有关要求,根据情况应有以下资料: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调查报告)。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六章统计报告

第四十条事故统计报告应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原则。

第四十一条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或事故发生单位填写:

(一)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3)、《人身伤亡事故报表》(附件4)。一次事故多人伤亡,按一人一张填报人身伤亡事故报表。

(二)设备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填报《设备事故报表》(附件6),设备事故处理完毕,设备恢复运行后,应48小时内上报《设备事故修复报告》(见附件7),设备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5)。

(三)火灾事故,填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10)。

(四)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以文件形式报送。

第四十二条设备一类障碍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填报《设备一类障碍报表》(附件8),设备一类障碍处理完毕,设备恢复运行后,应48小时内上报《一类障碍修复报告》(见附件9)。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每年填报年度《电力生产事故综合统计表》(附件11),并于次年元月1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

报表中注明本年度最高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第四十四条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发生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一般以上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中断安全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程所用术语释义:

释义1:电力生产企业,是指以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释义2:急性工业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释义3: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是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确定的事故(附件1)。

释义4: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企业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释义5: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释义6:设备事故,包括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

释义7: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释义8: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释义9: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聘用、雇佣、借用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工。

第四十六条本规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规程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龙源电力集团公司风电企业事故调查规程》自动废止。

附件1:

上40%以下。

8.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9.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

50%以上70%以下)。

4.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一般事故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

2.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

荷5%以上10%以下。

3.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

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

4.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

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5.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

荷25%以上40%以下。

6.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7.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

上20%以下。

8.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

9.县级市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

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

1.直辖市10%以上

15%以下供电用户

停电。

2.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所在地城市15%

以上30%以下供电

用户停电。

3.其他设区的市

30%以上50%以下

供电用户停电。

4.县级市50%以上供

电用户停电(电网

负荷150兆瓦以上

的,50%以上70%

以下)。

本表下列用语的含义:

(1)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

(2)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附件2: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快报

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题和答案)

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题和答案) 一、填空题: 1、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4、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5、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是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的业务和单位。 6、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7、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8、人身事故等级的划分有(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和一般人身事故。 9、电网事故等级的划分有(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和(一般电网事故)。 10、电网障碍可分为(电网I类障碍)和(电网II类障碍)。 11、设备事故可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者可定为特大设备事故。 13、设备障碍可分为:设备(I类)障碍和设备(II类)障碍。 14、10KV供电设备被迫停运引起对用户少送电可定为(设备I类障碍)。 15、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定为特大人身事故。 16、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可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7、一次变运行的避雷器或电压互感器爆炸可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8、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16H)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19、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不中断(安全)记录。20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安全)。 二判断题: 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职工私自在工作场所干私活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4、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5、凡是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上下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6、凡是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参加企业组织的活动、开会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不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7、生产事故中,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均按死亡统计。(√)

《安全教育》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一、填空:1.事故调查必须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3.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4.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7.《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8.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9.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0.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1.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2.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3.设备事故包括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等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或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14.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15.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16.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17.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属于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18.一百兆瓦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烧损轴瓦,属于内部统计事故。19.二百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属于内部统计事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 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2.引用标准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部DL408— 91)。 2.2《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 2.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 电发 [2001]311号)。 2.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 3.管理职能 3.1本公司安全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归口安监股管理。 3.2生产单位的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按各自职能负责安全管 理工作。 3.3各级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 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3.4全体职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各级领导在 生产活动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积极采取各种

措施和对策,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4.2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一票否决,对干部晋级和单位 评优,资质评审中,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4.3公司安全目标必须人人熟悉,各单位根据公司安全生 产目标编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 4.4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现场岗位的技术培训工 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4.5安全生产必须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做好安全为主 体,作好检修消却工作,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管理,严禁设备带病或超铭牌出力运行,以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4.6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对待生产中所发生 的各类事故的分析报告工作,同时要做好事故,障碍资料的归档工作。 4.7安全教育管理 4.7.1为提高职工安全思想意识,增强职工安全责任感,增 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遵章守纪,以确保安全生产, 必须坚持长期安全思想教育。 4.7.2对新入公司人员,必须进行公司,股室,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标准版)

( 安全试题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标 准版) Regular examinations and questions are an important means to supplement and consolidate the knowledge of personnel in the company’s security positions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标准版) 一、填空: 1.事故调查必须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 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 、准确 、完整 。 3.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 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4.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 管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

故调查规程》做出降低 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7.《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民事 责任的依据。 8.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 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 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9.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 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电力生产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等法规、条例,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同)企业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归纳总结规律,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经管的各二级单位和电力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下同)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故。 事故类型分为人身事故释、设备事故、供热事故、涉网事故释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第六条事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3. 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释,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考试复习题.doc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复习题 一、填空题(10题)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么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主要由一个(主体)承担责任者。 3>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责任者。 4、次要责任,承担事故发生或扩大次要原因的责任者,包括一定责任和(连带责任)。 3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在非生产性办公经营场所发生的事故统计为(非生产性安全)事故。7、级人身和设备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的安监部门或指定专业部门组织调查。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a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此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判断题(36题) 1、本规程安全事故体系由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类)三类事 故组成,分为一至八级事件。 答案:错。 2、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答案: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

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答案:对。 4、本规程仅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依据。 答案:对。 5、在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不是人身事故。 答案:错。 6、员工个人驾驶非本单位车辆上下班以及乘坐公交、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人身事故。 答案:错。 7、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不是人身事故。 答案:错。 8、重大人身事故(二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答案:对。 9、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是一般人身事故(三(四)级人身事件)。 答案:错。 10、八级人身事件是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者。 答案:对。 1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为重大设备事故(二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 版) 发表日期:2005年6月8日【编辑录入:admin】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版)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企业上报各区域电力监管部门的事故,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由集团公司认定之后方可上报。 2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 2.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最新版)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企业上报各区域电力监管部门的事故,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由集团公司认定之后方可上报。 2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 2.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目录 1 总则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2 电网事故 2. 3 设备事故 2. 4 事故 归属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2 调查组织 3.3 调查程序 3. 4 事故调查报告书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2 月度报告、报表 4.3 季度报告 4.4 年度报表 4. 5 填报及审批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5.2 安全记录附表附加说明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 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的。 1.6本规程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事故(障碍) 2.1人身事故 2.1.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 2.1事故定义 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单位以及管理生产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农电、代管生产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护久字第56号)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 GB672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DL/T 793-2001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 3.2公司系统:与公司有产权关系和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

管关系。 3.3公司直属机构:包括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南方电网技术研究中心、南方电网信息中心等。 3.4 分、子公司:公司分、子公司的简称。 3.5生产单位:以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施工、调试、工程设计和监理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包括公司直属机构)、企业,简称单位。 3.6 事故单位:发生事故、障碍的生产单位。 3.7事故部门:事故单位中发生事故、障碍的直属二级机构,包括其直管的县级生产单位。 3.8员工:是指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3.9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21版)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21版) Without safety as a guarantee, it may be vanished in an instant! So the importance of safety is a subject that everyone must pay attention to.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01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21版) 一、填空: 1.事故调查必须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 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 、准确 、完整 。 3.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 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4.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 管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做出降低 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7.《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民事 责任的依据。 8.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 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 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9.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

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0.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1.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 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2.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 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3.设备事故包括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 等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或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14.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 、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1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事故包括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基层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不含核电)。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 事故应急处置应当以救援受害人员,撤离和保护受威胁人员,消除危害后果,控制并减少事故损失,防止

事态扩大,做好现场恢复为主。 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本级、上级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七条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供电(供热)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七个等级。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分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划分(详见附件1)。 第九条 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但构成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或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定为集团公司考核事故(详见附件1)。 第十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总则 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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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一、填空题 1、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2、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 为有权越级反映。 5、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 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 亡事故统计。 6、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7、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 元及以上者构成一般设备事故。 8、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 件而未停止运行构成一般设备事故。 9、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它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 设备、电网事故,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 企业的事故。 10、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 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1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

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处理。 12、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生产设 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分别构 成重大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 13、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 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14、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 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构成重大设备 事故。 15、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 元及以上,统计为一般设备事故。 16、发电企业投资、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 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 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17、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 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18、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 后,应在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有关电力监管机构报告。19、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 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0、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 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2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

【电力行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电力行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试行)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范了电力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方案、调查、统计分析、归属和认定、考核和评价、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定义、方案规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1.4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管理。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包工程外单位人员人身事故组织内部调查时,参照本规程执行。 1.5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运营单位。公司系统代管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 《生产安全事故方案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 《生产安全事故方案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方案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方案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 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 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和级别原规程电力生产人生伤亡事故包括:生产为职工、与生产相关;交通:负同等级以上责任;外包:负有资质审查与签订协议等工作 2.1 人身伤亡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租赁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准确的定义,自己的人或自己的地方两者居一) 【释义】(1)本规程人身伤亡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范畴涵盖电力生产、煤矿及多种产业、办公经营场所、交通等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原规程只定义了生产事故)新规程扩展了外延。 (2)工作场所是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办公、经营、服务、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制造、开采加工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 电技[1994]800号 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 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 1.总则 1.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释义】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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