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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完整版)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评估指标体系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 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严峻的外部环境,***企业制定了“科技成果效益提成奖励办法”,但在科技成果效益评估计算方面目前尚没有现成的评估模型和计算方法,为实际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本文力图从解决单项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直接经济效益的评估指标和计算方法问题入手,研究出一套规范的、可以实施操作的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评估方法。 … 关键词:关键词1;关键词2;关键词3;关键词4

Abstract Confronting the gradual furious market competition and severe external environment, *** set down the “Award Measure of Economic Resul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chievement”. For at present there isn’t ready-made evaluating model and calculating method to calculate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chievement economic result, there is great difficulty in practical evaluating work. This paper, starting with solving the problem of evaluating index and calculating method for direct economic result of individual applying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chievement, intended to give a set of normative method for evaluating economic result of petroleum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chievement which can be used in practical operation. … Key words:word1;word2;word3;word4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e110889725.html,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立法机关是法律界的最高权力机构,立法机关主要是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做出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以为了使我国能够有法可依,立法机关的结构是较为复杂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大,责任也大。那么我国的立法权机关包括哪些?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六十三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5年版)

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2015年版) 2015年12月

目录 一、总体要求 (1) (一)指导思想 (1) (二)基本原则 (1) (三)建设目标 (2) 二、建设思路 (4) (一)智能制造系统架构 (4) (二)智能制造标准体系结构图 (11) (三)智能制造标准体系框架 (13) 三、建设内容 (15) (一)基础共性标准 (15) (二)关键技术标准 (18) (三)重点行业标准 (28) 四、组织实施 (30) 附件1:智能制造相关名词术语和缩略语 附件2:已发布、制定中的智能制造基础共性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

加快推进智能制造,是实施《中国制造2025》的主攻方向,是落实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打造制造强国的战略举措,更是我国制造业紧跟世界发展趋势、实现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当前,“智能制造、标准先行”,为解决标准缺失、滞后以及交叉重复等问题,指导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智能制造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国制造2025》的战略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组织制定了《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5年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标准在推进智能制造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引导 性作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聚焦智能制造跨行业、跨领域的融合创新领域,建成覆盖5大类基础共性标准、5大类关键技术标准及10大领域重点行业应用标准的国家智能制造标 准体系。加强标准的统筹规划与宏观指导,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加强标准的创新发展与国际化,建立动态完善机制,逐步形成智能制造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科技成果评价材料编制提纲技术开发类

科技成果评价材料编制提纲(技术开发类) 一、科技成果工作报告 (针对科技成果评价的六项评价指标,对整个评价项目技术内容进行归纳总结,简介叙述,每一项都控制在1自然段之内,力求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1. 项目简介 (简明扼要地概述项目的基本情况。) 1.1 来源项目 (项目名称、立项日期、结题日期、项目说明等) 1.2 成果基本信息 成果交付物类别:硬件/软件/工艺/方法/商业模式/生物品种 研究形式:独立研究/同行业机构合作/产学研/其他 技术领域: 应用领域: 2. 技术创新程度 (简述在技术开发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取得技术突破、掌握核心技术进行集成创新的程度,阐明自主创新技术在总体技术中的比重,是完全自主创新,还是多项技术自主创新,还是单项技术有创新。) 3. 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简述成果与同类技术比较,其技术指标如:性能、工艺参数等;经济指标如:性价比、成本、规模等所处的位置,应突出与同类技术的对比;对于生物品种,应突出与同类型品种指标的对比) 4. 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简述成果所涉及的专业领域范围、项目规模及所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阐明研究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5. 技术重现性和成熟度 (简述项目技术稳定性、可靠性等,阐明已形成生产能力或达到推广应用的程度;生物品种应简述品种的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等。) 6. 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作用 (简述成果技术水平提高的幅度,阐明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科技进步的作用,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及所发挥的作用。) 7. 经济及社会效益 7.1 经济效益 已经发生的效益:在该时间点之前为了研发该成果所投入的各类经费和已经取得的收益。 预期发生的效益:针对尚需完善的技术,再投入经费预期发生的金额、时间,预期可以取得的收益等。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概述 1.行政立法 行政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的行为。 三层含义: (1)从立法主体上看,行政立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我国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从立法权限和程序上看,各行政立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立法。 (3)从立法内容上看,行政立法只涉及国家的行政管理,这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立法的主要区别。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可分为法律性和非法律性文性两大类。法律性的行政文件,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构成,如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非法律性的行政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对指定的部门和管理对象具有影响力,如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指示、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件等行政措施。 2.行政立法的形式: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3.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 (1)行政立法主体的法律限定性,即享有行政立法权主体是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首长(在我国,行政首长不享有完整的行政立法权),

而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 (2)行政立法程序的法律限定性,即行政立法主体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严肃性超过其他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内容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事和人。 (4)行政立法结果具有规范性和反复适用性,其规范性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在被废止和撤销之前,一直具有效力,可以反复适用。 (5)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还有不可诉性,即对行政立法行为发生争议,一般不得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即使如此。(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就要确定行政立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如果认为相应行政规章违法、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就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行政法规和规章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可以不予适用。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但法院对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不予适用,也是对行政立法的有效监督形式。) 二、行政立法主体 1.行政立法体制 我国是多级立法体制,根据现行的规定,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一级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关;地方上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区(自治州、自治县)、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

对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的需要,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步伐加快,这引发了理论方面的大讨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否属于立法权?“行政立法权”这一我国本土的表述是否有足够的理论支撑?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我国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入手,通过理论分析与现实论证,还原“行政立法权”这一概念的本来含义,重点对我国的行政立法权限划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规范我国行政立法权行使的建议。 标签:行政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法权 一、对行政立法权概念的认识 (一)什么是立法权 关于什么是行政立法权?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郭道晖认为,行政立法权包括立法规权和立规章权,是根据国家立法权派生出来的,具有从属性;李培传认为行政立法权就是行政法规制定权和行政规章制定权;王磊认为行政立法权等同于委任立法权,立法权只能由议会来享有;应松年认为,国家制定行政性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权力构成了我国的行政立法权;周旺生认为,行政立法权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立法的权力,该定义强调的是立法行为。如何界定行政立法权的概念,成为理论界争论不止的话题。 “确定立法权,有赖于对法的范围和立法行为的确定。确定法的范围,有利于确定立法权的主体;确定立法行为,有利于确定立法权的运行。”所以对行政立法的研究应该对行政立法权进行阐释。 要理解行政立法权的概念,应该首先说明什么是立法权,对立法权这一概念的说明又依赖于对“什么是法”这一问题的回答。对于“法”的外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学术界所争论,很难形成一致的意见。《立法法》的颁布,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有了一个阶段性的结论:《立法法》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以,现阶段我国的法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个规定既是对理论中各种争论的折中之计,也是对现实需要的回应,将规章纳入“法”的范围,有利于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由“法”的外延可以给立法下定义:立法是指有权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活动。那么,立法权即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力。 通过对立法权的概念可以看出,立法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立法权不仅仅指制定“法”的活动,还包含修改权、提案权等;其次,

科学发展需要科学评价体系

科学发展需要科学评价体系 十七大报告中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产生背景、精神实质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是对科学发展观的集中表述和高度概括其中每一点都包含着非常丰富的思想内涵构成了科学发展观最核心、最关键的内容。事物是质与量的统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们必须建立科学发展评价体系以评价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性。 科学发展评价体系构建的原则第一可比性。一方面科学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科学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要考虑时间上的可比性;另一方面我们要与国际上其他国家比较指标体系设置要具有空间上的可比性。 第二全面性。科学发展观强调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因此科学发展是经济社会的整体进步既重经济学指标更重社会学指标。科学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要遵守全面性原则要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等方面的指标。 第三系统性。科学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系统具有多层次、多元化的特征这些评价指标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制约共同构成一个有

机整体。有的指标之间有横向联系反映不同侧面的相互制约关系;有的指标之间有纵向关系反映不同层次之间的包含关系。同时同层次指标之间要尽可能界限分明。 科学发展评价体系的构建 根据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和上述原则笔者认为科学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五个文明、二个创新、一个和谐”这八个方面:第一物质文明子系统。包括经济水平、经济结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和经济能力等方面。指标有:gdp增长率、人均gdp、农民收入增长率、第三产业产值比重、农业产值比重、单位gdp物耗率、单位gdp综合能耗、资本产出率、价格指数、全员劳动生产率、外贸依存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例、农业投资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地区差异系数、国际竞争力。 第二政治文明子系统。包括法制建设、政府文明行政和管理、国民参政议政、国民对政府的满意等方面。指标有:公务员占人口比率、公务员工资占财政收入比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率、重大事项社会听政率、决策失误率、冤假错案率、国民对政府的满意度等。 第三精神文明子系统。包括民族凝聚力、社会诚信度、家庭和谐度、国民娱乐休闲时间、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社会稳定等方面。指标有:全社会合约履约率、离婚率、国民休闲娱乐支出增长率、国民休闲娱乐时间比率、犯罪率、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

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31 CHINESE UNIVERSITY SCIENCE & TECHNOLOGY 2012?01-02  关键词:摘 要:1 宁夏科技成果评价的现状 科技成果的评价有多种形式,从评价的客体上来分有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两种方式。直接的成果评价以科研项目的验收、成果鉴定、成果奖励为主,而技术职称、各类人才工程的入选等科研荣誉是科技成果评价的间接表现形式。 宁夏的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特征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的登记、成果鉴定和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自治区人事厅负责科技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各种人才工程项目的评选工作。自治区各个科研机构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各自的成果评价标准和与之相匹配的成果奖励办法,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本单位科技人员的科研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成果评价的方式向多样化发展。近5年来宁夏每年成果验收的数量不断上升,成果鉴定的数量没有明显地增长,鉴定成果每年保持在200项左右,成果鉴定的级别多以国内领先和国内先进为主。成果评价工作越来越受到科技人员的重视。 在评价时,成果来源、项目级别以及经费的多寡成了推断科技成果的主要水准,那些未受到资助的成果在评价中遭到歧视。于是,形成了评价中“马太效应”的怪圈,多年来,很多荣誉的光环都集中于自治区科技界一些有影响的专家身上,大家轮流坐庄,鲜有新人脱颖而出。 2.3评价活动重操作轻学术 高级技术职称的获得是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动力之一。级别越高的职称完成的科研成果的数量越多,对质量的要求也越高,具体的表现为发表在核心刊物(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例)上的论文数量要增加。就操作的角度而言,这种办法确实方便效率高。但是从学术的角度来看,这样简单地划线是不公平的,从效果来看,作用更是消极的。把代表学科最高水平的刊物和一些非主流的刊物划分在同一级别标准上,虽都为核心,但是不同刊物学术影响力的差别是很大的。 2.4评价过程重数量轻质量 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分析 陈晓芳 (宁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21) 如何更好地利用科技成果评价这一制度“指挥棒”,形成正确的科研导向,引导科学研究创新发展 是西部地区面临的重要课题。宁夏科技成果评价存在评价部门多、不同部门评价标准和程序不一的问题,以及评价制度重管轻理、重操作轻学术、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结果等共性问题,应采取加强统筹、信息公开、异地评审等措施改善评价环境,形成制度保障,做到科学合理评价。 科技成果 评价体系

第二节 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

第二节议会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 根据享有立法权主体的类型与性质分类,立法权可以分为议会立法权(权力机关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立法权)。在现代世界各个国家,除议会掌握国家重要的或主要的立法权以外,某些国家行政机关也获得一部分授权立法权或法定立法权,但立法权的性质与内容有很大差异。 一、议会立法权 议会,也称“国会”,是国家代议机构的总称,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也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 现代议会的前身是封建贵族会议或封建等级代表会议,如英国13世纪出现的由贵族、僧侣、骑士、城市市民组成的封建贵族会议;法国14世纪初设立的一种名为Diete的会议;日本19世纪后半期明治时代建立的帝国议会等,这些议会大都属于封建统治者的咨询机构,但形式上也具有现代议会的雏形。17世纪以后英国正式确立议会制度,被称为“议会之母”;美国国会起源于1781年的《邦联条例》,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国会行使最高立法权;法国1791年宪法设立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 世界各国议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院制和两院制。一院制议会是个完整的代议机构,议员通常按人口比例普选产生。实行一院制议会的国家有瑞典、葡萄牙、新西兰、希腊、芬兰、埃及等国。两院制议会则是指议会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通称上议院、参议院、联邦院或贵族院等;另一部分称下议院、众议院等。上议院议员有的国家由选举产生,有的国家由任命产生,有的国家由选举加任命、选派或指定,有少数是世袭的,下议院或众议院的议员多为选举产生。 世界各国议会的职权各自由其宪法规定,但议会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力则是国家的立法权。宪法对议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就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日本国宪法》第41条也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国民,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惟一立法机关。国会的立法范围和立法事项都不应受任何限制,法案除宪法有特别规定外,经两议院通过后即成为法律。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尽管议会的立法权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力,但还是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制约。被西方学者称之为中国“国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它不同于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①。在我国,最高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种体制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出,都要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与制约。反过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却不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制约,它只对人民负责。 二、行政立法权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行政立法权”有两种基本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它是“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力”②,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它是“关于行政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权力”③。在这里, ①参见郭道晖总主编:《当代中国立法》(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891-894页。 ②在应松年主编的《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立法”作出了这样界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律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根据如此逻辑推理,行政立法权便是特定的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力。参看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页。 ③周旺生教授在比较行政法规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的关系时说,“行政法规立法权同行政立法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不仅是有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针对行政事项进行立法的权力,也是行政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只是

工信部2015年智能制造专项申报指南

附件1 一、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试验验证 (一)实施内容 1、基础共性标准试验验证 开展智能制造基础共性标准试验验证,包括:标准体系试验验证;术语和定义;语义化描述和数据字典;参考模型;集成与互联互通;功能安全和工业信息安全要求和评估;人机交互与协同安全;智能制造评价指标体系及成熟度模型;智能工厂(车间)通用技术要求;工业控制网络/工业物联网技术要求;系统能效评估方法;工业云服务模型、工业大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架构,搭建基础共性标准试验验证体系。 2、关键应用标准试验验证 重点领域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应用标准试验验证,包括:重点行业的智能工厂(车间)参考模型;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试验大纲);评价标准及方法;工艺参考模型;一致性和互操作要求;工业安全要求和评估方法;搭建关键标准试验验证体系。

(二)考核指标 1、技术规范或标准全过程试验验证,形成企业标准/行业标准草案/国家标准草案/国际标准草案; 2、建成部件和系统级试验验证测试体系; 3、在重点领域智能制造新模式中的应用。 二、重点领域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智能制造新模式 1、实施内容 重点支持智能制造新模式中智能工厂发展的集成应用,支持智能光电传感器、智能感应式传感器、智能环境检测传感器以及数控加工装备与机器人大规模协同安全可控应用,实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设计、工艺、制造、检验、物流等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要求。 2、考核指标 1)综合指标: 传感器智能制造新模式:生产效率提高20%以上,运营成本降低20%,产品研制周期缩短3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20%,能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 移动终端智能制造新模式:生产效率提高20%以上,运营成本降低20%,产品研制周期缩短3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30%,能源利用率提高15%。 2)技术指标: 传感器智能制造新模式:

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评价材料编制提纲(试行)

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评价材料编制提纲(试行)一、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报告 (针对科技成果评价的六项评价指标,对整个评价项目技术内容进行归纳总结,简介叙述,每一项都控制在1自然段之内,力求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1. 项目简介 (简明扼要地概述项目的基本情况。) 1.1 来源项目 (项目名称、立项日期、结题日期、项目说明等) 1.2 成果基本信息 成果交付物类别:硬件/软件/工艺/方法/商业模式 研究形式:独立研究/同行业机构合作/产学研/其他 技术领域: 应用领域: 2. 技术创新程度 (简述在技术开发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取得技术突破、掌握核心技术进行集成创新的程度,阐明自主创新技术在总体技术中的比重,是完全自主创新,还是多项技术自主创新,还是单项技术有创新。) 3. 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简述成果与同类技术比较,其技术指标如:性能、工艺参数等;经济指标如:性价比、成本、规模等所处的位置,应突出与同类技术的对比。)

4. 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简述成果所涉及的专业领域范围、项目规模及所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阐明研究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5. 技术重现性和成熟度 (简述项目技术稳定性、可靠性等,阐明已形成生产能力或达到推广应用的程度。) 6. 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作用 (简述成果技术水平提高的幅度,阐明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科技进步的作用,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及所发挥的作用。) 7. 经济及社会效益 7.1 经济效益 已经发生的效益:在该时间点之前为了研发该成果所投入的各类经费和已经取得的收益。 预期发生的效益:针对尚需完善的技术,再投入经费预期发生的金额、时间,预期可以取得的收益等。 7.2 社会效益 (成果所取得的奖项、专利证书等,以及成果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保护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健康水平等方面所起的作用。) 8. 存在的问题 (简述成果在研究阶段、推广阶段所遇到的技术、资金等问题,以及所需的政策或资金支持。)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五次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

附件1: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五次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 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要点 权重(%) 公益类企业类 工程化研发方向与条件工程化研发方向工程化研发方向的合理性。 5 5 工程化研发条件 工程化人才队伍的水平与结构的 合理性;工程化设施设备的先进 性、完备性;工程化研发经费的 保障性。 15 15 工程化研发任务与成果工程化在研任务 水平 工程化在研任务的先进性、创新 性。 10 10 代表性成果水平 代表性成果的先进性、创新性、 成熟性,竞争力。 25 25 行业影响与贡献行业地位与作用 行业地位与技术优势;核心技术、 主导产品应用推广情况与效益; 行业技术进步带动作用。 10 20 开放交流与服务 资源开放共享成效;产学研交流 与合作机制;行业技术服务成效。 20 10 运营管理能 力内部建设与效果 依托单位支持保障情况;机构、 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的成效。 6 4

运营效益 资产配置与收入情况,经济良性 循环能力。 4 6 发展前景解决发展问题措施的针对性、可 行性;发展目标的合理性、保障 措施的有效性。 5 5

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工程化研发方向与条件 (一)工程化研发方向 工程中心研发方向明确、特色鲜明;符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面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针对行业关键、共性和基础性技术,持续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发工作。 (二)工程化研发条件 中心主任是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经营能力,有充分的时间投入中心领导工作,在运行与管理重大决策中发挥主导作用;技术带头人和骨干人员组织协调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创新团队人员素质高,专业配套,研发、管理、营销等业务结构合理。 设备条件处于本领域领先水平,关键设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备与工程化研发需要相适应的、完备的中试实验设施和基地,运转高效。 研发经费规模和人均水平处于本领域研发机构的前列,根据需要,持续增加研发设备、基地建设的投入。 二、工程化研发任务与成果 (一)工程化在研任务水平 在行业关键、共性和基础性技术上承担了重大工程化研发任务,研发工作的先进性、创新性处于同类研发的前列。 (二)代表性成果水平 代表性成果针对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在工程

立法权与立法机关的区别——地方人大是否有立法权

立法权与立法机关的区别——地方人大是否有立法权导引: 先对下面几个表述进行判断,检验你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情况。 1、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 2、凡是有立法权的机关都是立法机关。 3、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4、在行政机关中,只有国务院拥有立法权。 正确答案是:1对、2错、3错、4错。 如果你对这几句话没有判断正确,或者不知道正确的说法是什么,那么,你就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了解。 现有观点与结论: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正确的观点应该是: 立法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法法》第七条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机关。 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18年版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2018年版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智能制造是落实我国制造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智能制造,是加速我国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对重塑我国制造业竞争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智能制造、标准先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智能制造的重要技术基础。 为指导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智能制造标准化工作,解决标准缺失、滞后、交叉重复等问题,落实“加快制造强国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15年共同组织制定了《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5年版)》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按照标准体系动态更新机制,扎实构建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先进适用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推动装备质量水平的整体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组织制定了《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8年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349号)和《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国质检标联〔2016〕396号)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标准在推进智能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中的指导、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针对智能制造标准跨行业、跨领域、跨专业的特点,立足国内需求,兼顾国际体系,建立涵盖基础共性、关键技术和行业应用等三类标准的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加强标准的统筹规划与宏观指导,加快创新技术成果向标准转化,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深化智能制造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标准对制造业的整体支撑作用,为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5年版)》中提出的“统筹规划,分类施策,跨界融合,急用先行,立足国情,开放合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全面开展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行业应用标准研究,加快标准制(修)订,在制造业各个领域全面推广。同时,加强标准的创新发展与国际化,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间的技术标准交流与合作,开展标准互认,共同推进国际标准制定。

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模板】

XX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推动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重点突破、示范引领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应用为核心,结合我省产业发展情况,聚集制造业关键核心环节,分类、分步推进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作,同时为推荐申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奠定基础。以提高装备智能化率、成果转化率、劳动生产率、产品优等率、节能减排率、生产安全率为主攻方向,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并以此为基础做好推荐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条件准备。结合试点示范项目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推广应用,通过试点示范,推进生产装备数字化,提升我省关键智能部件、装备和系统自主化水平,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提高设计、生产、物流、销售、服务等生命周期的智能化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实施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评价指标体系 结合我省制造业发展情况,总结以往试点示范开展情况,制定实施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情况的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指标体系。 (二)组织实施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1.流程型制造行业试点示范项目

以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纺织、食品、医药等流程型制造领域,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创新,全面提升企业的资源配置优化、实时在线优化、生产管理精细化和智能决策科学化水平。 2.离散型制造行业试点示范项目 在机械、汽车、船舶、家电、电子信息等离散型制造领域,组织开展数字化车间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推进装备自动化、柔性化、智能化升级,实现工艺流程改造、生产与管理数据互联共享。 3.智能制造装备试点示范项目 在智能制造装备领域,加快推进高端芯片、新型传感器、智能仪器仪表与控制系统、工业软件、机器人以及高精密数控机床及系统、工作母机等智能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实现装备和系统的自感知、自适应、自诊断能力的大幅提升,实现智能装备的自主可控。 4.智能产品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在智能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产品、智能家居产品、智能交通电子信息产品、智能医疗设备、智能轻工消费品等领域开展智能产品生产制造和服务试点示范,强化产品网络化特征、功能可扩展性和人机交互能力,提升产品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软件系统的自主化率。 5.智能服务和管理试点示范项目 开展在线监测、远程诊断、云服务、大数据及系统解决方案等制造业服务化试点示范,加快推动产品运行与应用状

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规范精编WORD版

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规范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DB 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 DB 3702/ FW KJ 003—2017 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andard assessment 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青岛市科技局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2) 4.1 目的性原则 (2) 4.2 科学性原则 (2) 4.3 现实的可能性原则 (3) 5 评价方法 (3) 5.1 评价指标 (3) 5.2 工作分解结构 (3) 5.3 技术成熟度评价 (3) 5.4 技术创新度评价 (3) 5.5 技术先进度评价 (3) 5.6 效益分析 (3) 5.7 项目团队评价 (3)

6 评价程序 (3) 6.1 总则 (4) 6.2 确定评价时间 (4) 6.3 确定评价目的 (4) 6.4 确定评价步骤 (4) 6.5 确定科技评估师 (4) 6.6 确定咨询专家 (4) 6.7 评价原始材料采集 (4) 6.8 工作分解结构分解 (5) 6.9 编制评价报告 (5) 6.10 行业审核和备案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技术成熟度等级表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技术创新度等级表 (7) 附录C(规范性附录)应用研究类技术先进度等级表 (8) 附录D(规范性附录)技术成熟度评价表 (9) 附录E(规范性附录)技术创新度评价表 (10) 附录F(规范性附录)技术先进度评价表 (11) 附录G(规范性附录)青岛市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服务流程 (12)

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近;天津、山东、吉林、陕西得分相近;湖北、湖南得分相近,这!!个地区都属于科技产业化环境比较好的地区,是属于科技产业化环境较好的地区;黑龙江、河南、重庆、四川、河北、福建、云南属于科技产业化环境一般的地区;广西、山西、甘肃、安徽、内蒙、江西、贵州属于科技产业化环境较差的地区;新疆、海南、青海、西藏、宁夏属于科技产业化环境很差的地区。 由此可见,科技产业化环境好和较好的地区集中在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科技产业化环境不好和较差的地区集中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这充分证明了科技与经济是互动发展的。在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必须充分重视科技的作用,为科技产业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我国各地区的科技产业化环境发展不平衡,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处于全国平均水平之上的地区共有!!个,约占全国地区总数的三分之一强。将近三分之二的地区处于平均水平之下。 科技产业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各个地区、各个经济领域和部门的均衡发展。区域差异将会影响科技产业化这个大系统的运行,削弱政策的效力。必须努力消除科技产业化环境在地区上的差异,才能实现全国科技与经济的持续、均衡发展。 参考文献 !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黄海,罗友丰,陈志英等#)*))!&#&+,-./01,23统计分析#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4何晓群#现代统计分析方法与应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56#!! (责任编辑殷得民) 摘要: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规律、机制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对河北省九大工业行业科技成果转化效果进行了评价。 关键词: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科技成果转化 中图分类号:754!#% 文献标识码:8 文章编号:!&&%9&%(!$%&&4’&:9&&4!9&4 一、科技成果转化及其效果的内涵 目前"我国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提法很多"如技术扩散、技术转移、技术创新、应用推广等。这些提法的侧重点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成果由知识性商品转化为供市场销售的物质性商品的全过程,是一种带有科技性质的经济行为,有其特定的性质和规律。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是一个由政府部门、科研部门、生产部门、技术市场诸方面构成的科技成果转化系统。成果转化的社会过程,实质上是科技与经济系统投入要素相互作用和有效配置的过程,由于受经济规律的影响,不同的经济体制必然形成不同的成果转化机制。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石善冲 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收稿日期:%&&49&49&4 作者简介:石善冲,男,博士,副教授。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理论与方法

XX市绿色智能制造区域评价办法【模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建立**市绿色智能制造体系,我办制定了《**市绿色智能制造区域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绿色智能制造区域评价办法 **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附: **市绿色智能制造区域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绿色智能制造体系,促进工业绿色化发展和智能化转型,根据《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本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以质量效益为中心,以绿色制造为引领,以智能制造为辅助,结果导向和过程导向相结合,科学衡量工业绿色化发展、智能化转型各层面要求,以评促建,夯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基础支撑。 第三条 **市绿色智能制造评价工作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对象为**市所有区、县。

第四条 本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理念和引导性、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市绿色智能制造区域集中、综合评价。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湖州绿色智能制造评价指标设定4个一级指标和24个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产业绿色发展水平、制造智能化水平、绿色智造工作机制、绿色智造发展潜力4个方面,权重设置分别为45、25、20、10,二级指标分别设置相应子权重(具体见附件1),权重之和为100。 第六条 评价方法 (一)数据处理:数据采集审核后,对不同的指标数据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一般量化指标。一般量化指标数据处理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取指标数据与该指标下各区域的最小值之差,以及该指标下各区域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再将两者进行相除,即得到标准化无量纲数据,使其能够进行相加计算。具体处理公式如下: X(i ,j)=[x (i ,j )-x min (i )]/[x max (i )-x min (i )]。 公式中,x (i ,j )表示j 区域第i 个指标在评价年度内的指标值,i=l ,2,? ,24,j=l ,2,3,4,5,X(i ,j)为无量纲化后的指标数据,x max (i )、x min (i )分别是在评价区域中第i 个指标在评价年度的最小值和最大值。

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1)

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6号),适应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研究活动取得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一般分为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专利授权、行业审定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 第四条科技成果评价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应用前景,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科技成果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指标体系;既评价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水平,更要评价其实用价值;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各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和省直各行业科技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管理、监督本地区和本行业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范围 第七条凡在广东省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省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组织进行评价。 第八条理论研究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主要包括理论研究论文和专著。申请评价的理论研究成果应有新发现,并为同行所公认。 第九条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申请评价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十条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科技成果,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成果。主要表现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新品种、新资源及其它应用技术。申请评价的应用技术成果应得到市场承认,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生态、资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不得组织评价。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通过发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等形式,引起同行的关注、引用和评论,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更主要表现为对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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