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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工程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工程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浅析工程投标中的非竞争性废标情形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的招标文件的规定有实质性不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废标处理。习惯上我们通常把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与招招标人的资审文件不响应造成其不通过资格审查的情况也叫做废标。

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实力、能力、水平等方面不能满足招标人要求,这样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废标,我们认为很正常,它体现了招标文件描述的招标人的意愿。但是,如果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深度不够或者理解产生了偏差,导致投标文件的编制不能反映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和实际响应意愿,这样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废标,我们认为这是非竞争性的。非竞争性的废标不仅对被废标的投标人来说是件遗憾的事,对于招标人来说这样的废标造成了投标人非竞争性减少,从而大大降低了竞争的程度,不利于选择实质上能力最满足招标条件的中标人。

为了避免发生非竞争性废标,提高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能力、增强投标的竞争性,也为招标人能够从更广泛的投标人中选取优秀的中标人,笔者根据近年来参加工程建设招标评标中接触到的一些典型的非竞争性废标情形,介绍几种并简单分析,供投标人参考。

第一类,发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的情形

1、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也有截止时间

招标项目一般在招标公告和资审文件中规定在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期的最后一天为集中递交时间,并且明确了具体的地点和最后时限。投标申请人对此时限的重视程度往往不如对投标截止时间的重视,时常发生超时限送达文件的情况。从法律角度和公平的角度来说,为了确保资审文件的严肃性,超期送达的申请文件招标人一律不得接受。这不仅是对按时送达申请文件的申请人的肯定,也是对想递交申请文件但因各种原因错过时间而没有来递交申请文件的申请人一个公正地交代。因为迟到一分钟是迟到,迟到十天半个月也是迟到,如果对迟到一分钟的可以通融,那么为何不能对迟到十天的也通融一下?是否应当规定迟到多久为可以接受的?那样不如把递交文件截止时间设定的迟一些,但即使这样仍然存在迟到的可能。因此对于招标人不接受迟到的文件应当可以理解。

2、投标迟到

在现实的招标投标中常常发生投标人迟到的情况,相信极少有投标人故意迟到的,迟到总是有这样或者那样的意外情况。对投标真正十分重视的投标人,一定会预留充足的时间赶到投标开标现场。一次一个南京的投标单位参加一个苏州项目的投标,开标地点在苏州,投标截止时间是上午9:00,这个南京的投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前一天夜里赶到苏州,由于到

达苏州的时间太晚,加上他们以往去过开标地点,所以当夜没去察看现场。但是第二天他们赶往开标地点途中发现由于市政工程施工,开标地点所在街改为单行线,出租车绕行到达时比预计晚了,超过投标截止时间5分多钟。可见世上不可预见的情况太多,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当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对于堵车、大雾封路等可以预见的意外情况要提前应对。投标迟到如同一个武装好的战士,刚到战场就被告知战斗已经结束,不论其战斗力如何,都没有机会施展了。

3、投标担保不在开标前递交给招标人

招标文件一般规定,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担保(保函、汇票、支票或者现金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的原件放在投标文件中或者单独在开标前交给招标人并且获得其书面凭据。有一次,有一个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汇票原件放在自己身上,在开标前3分钟开标会主持人询问投标人有无没有递交的保函、保证金时也没有动静,直到开标后发现投标文件中没有汇票原件,问他才说在身上。此时已经晚了。

可见投标担保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原件应当与投标文件正本放在一起,如果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有的还需要提前提交并获得书面收据。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人对投标担保的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限认真对待,严格遵守。

4、投标文件装错信封

许多工程建设项目是多个标段同时投标和开标,一个投标人也有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可能。经常出现将投标文件放错信封的情况。应当说被放错的投标文件仍然按时送达到招标人手中,但是如果这天投标人参加的是两个招标人的项目投标,装错并送错了地方,招标人是否有义务帮你调换过来呢?

二、开标(递交资审申请文件)结束后的一些特殊情况

5、招标人有时会要求投标人(申请人)将一些重要的证明文件(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财务报告、类似工程业绩证明等,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从业经历等)的原件在开标(递交资审申请文件)结束后现场交其查验并在投标文件正本中予以盖章说明,当然这些要求应当是已经在招标文件(资审文件)中载明。许多投标人往往忽略这些要求,虽然没有验证并不代表编制在投标文件(资审申请文件)中的这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不真实,但是从对招标文件(资审文件)的响应性上看,是不符合要求的。

三、评标和资格预审评审时发现的情形

(一)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问题

6、投标书中招标人的名称写错经常有投标人将投标书中“致招标人:”后的招标人名称写成其他招标人的名称。看上去有时只是一个地名错了,如将南京市××工程建设指挥部写成常州市××工程建设指挥部,但是作为将来中标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投标书的承诺是对一个不相干的单位作出的,而与之签约的招标人却没有得到承诺,招标人完全有理由怀疑投标人是否会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约。

7、投标书所投的标段号写错道理如同招标人名称一样,从招标人的角度完全可以理解这个投标的报价是对另一个项目做出的。

8、投标书报价的大写无法读出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都明确投标报价以投标书上的大写金额为准。有一个投标人的报价是:一亿五百千万元,是把它当成是15000万元还是10500万元呢?还曾经有投标人将贰仟万元写成贰仟元。

9、投标书或者投标书附录中承诺的工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要求开工2005年11月1日,完工2006年8月1日,那么实际工期应当是8个月,有投标人在投标书和附录中写成9个月,比较容易混淆。

10、投标书或者投标书附录中认可的投标担保金额小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即使是同一招标人,在同批次同类型规模不同的标段,对投标担保金额的要求也不一定一样,投标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看清规定。

11、投标书或者投标书附录中认可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在60天至90天不等,这个期限是招标人组织评标并最终确定中标人的时间,一般情况招标人都不会用满有效期,但是不用满不等于投标人可以随便填,如果投标人填的有效期等于或者大于招标人的规定,那就是有效的,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投标人改变合同条件而作废标处理。

12、投标书附录中其他数据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书附录中比较重要的数据项有履约保证金数额、质保期限、保留金比例、计量支付比例和时限等,减少履约保证金数额、缩短质保期限、降低保留金比例、提高计量支付比例和缩短计量支付证书开出后付款的时限,都是对招标人提出的合同条款的不响应,或者可以当作对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作了重新划分,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一般都会将这些错误作为重要保留(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问题

13、投标文件授权书的格式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符有投标人将授权书的格式作了更改,将招标人要求的代理人的权限缩小了,可以认为这个代理人的代理权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还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一个代理人在一定时限(半年或者一年)内,代表

其处理与投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这与招标文件对授权书要写明项目的要求不符。同时不能反映企业对本次投标项目的真实意愿,另外还可能被怀疑有出借资质的情况发生。

14、授权人非法定代表人有的投标文件授权书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再授权,虽然投标文件中也提供了第一次的授权书,但是经请教律师,授权委托书如未写明可以转委托的,再授权一般是无效的。

15、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签字公证根据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授权书的公证书应当对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签字均进行公证,有的投标人只办理了对授权人签字的公证书,而未要求公证员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进行公证。从公证书的法律效率以及公证行业的规定来说,该公证书和授权书是有效的,但是因为没有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进行公证,而投标文件中被授权人的签字均为投标前签署好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无法对被授权人签字的真伪作出判断。

16、授权书的签署时间在其公证书出具时间之后这个道理很明显,如果公证员公证后再进行的授权,肯定不是公证书所指的授权。这个错误是由于投标人事先填好授权书及日期(日期超前),而去办公证时公证员未详加检查或者是办理公证时的授权书未填日期回来补填所致。

(三)附表表格问题

17、投标文件中缺少招标文件给定格式并且有编号的表格对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表格,特别是有编号的表格,其内容一般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响应的,也是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主要审查的内容,因此投标文件中一定要有,即使投标人认为有的内容不存在,比如分包人情况表,投标人不准备分包的,可以在表中分包人名称栏内填“无”或者“无分包”,而不要随意删除该表,以免评标委员会无法确认投标人的响应性。。

18、投标文件附表格式与招标文件相比有实质性更改有的投标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将招标文件给定的附表格式进行了更改,这样做虽然没有什么不良企图,但是由于格式更改后对于招标人来说搞不清楚其原来的要求投标人是否响应,给清标工作带来了困难,所以一般不允许更改。

19、投标文件附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或者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于附表的重要性高于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招标文件一般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附表上规定的地方签字,很多投标人容易忽视,常常将其与投标文件中的其他部分一样只有小签。投标人对于自身的情况的表述和证明一般比较重视,但是对于分包人、联合体等的情况不太重视,比如有一个项目要求将拟投入的分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学历证书、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职称证书或者身份证四者之一的复印件附上,但投标人忽略了,于是被废标。

20、投标文件附表不填内容前面提到有的附表没有可填的内容可以写无,如分包人表,但有的表是不可以不填写的。如:主要材料表、主要机械设备表、单价分析表等等。因为这是评标委员会对你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的重要内容。

(四)工程量清单问题

21、格式更改目前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一般采用固化清单,要求投标人不得更改工程量清单格式,主要是一来便于将各投标人的报价分类比较,二来方便工程实施过程的计量和变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只须将清单中的项目填上你自身能够承受的价格即可。而有的投标人认为清单子目不能反映其所理解的项目实际情况,于是自行增加项目进行报价,这样的做法是与固化清单的目的相悖的,当然不被允许,于是废标不可避免。

(五)业绩、资质证明文件问题

22、投标文件(资审申请文件)中所放置的投标人资质、分包人资质达不到招标文件(资审文件)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有一个房建项目要求投标人或者分包人具有幕墙二级施工资质,一个投标人没有提出幕墙分包但他自身的资质中仅有幕墙三级施工资质,显然达不到要求。

23、投标文件所列企业类似工程业绩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2006年11月有一个交通安全设施项目要求投标人近2003年以来完成过2个与招标项目同类型的工程,一个投标申请人在资审申请文件中填报了4个,但是只有1个是2003年的项目,其余均为2002年和2002年以前完成的,另一个投标申请人填报了5个项目,但全部是机电工程,还有一个投标申请人填报的6个项目全部是安全设施,也均为2004年~2006年完成的,但是仅有2个有证明材料,还有一个未附任何证明材料。

(六)证明材料的问题

24、投标人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缺少与有效期、年检有关的内容招标人通常会要求投标人将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放在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并且要求放置副本还要附年检页,主要是为了证明其证书依然有效。但有许多投标人在编制文件时没有注意,有的放了正本复印件没有副本的,有的副本复印件只有前几页,没有年检页,有的年检页复印件是几年前的,还有的年检页的日期复印模糊无法辨认。

再有就是近年来按照国家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必

须具备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考核合格后企业负责人发的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因其编号开头字母为A,而俗称A证),项目经理发的是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因其编号开头字母为B,而俗称B证),专职安全员发的是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因其编号开头字母为C,而俗称C证),三证各不相同且没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很多投标人对此经常混淆,如:一个投标人派其副总经理担任项目经理,因该副总经理有A证就在投标文件中放置了A证,但是与招标要求与国家的规定相比就无法确定其响应性。

25、企业、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不是本企业和本人的,或者出具的证明效力有问题关于业绩证明,一般以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鉴定书作为企业业绩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或者竣工验收鉴定书所列名单或者工程实施过程中与业主往来的计量单等函件的签字作为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证明材料。很多投标人自己写个证明请项目业主盖个章,甚至自行伪造一个项目招标人的印章作为书面证明材料拿来,个人的就以企业内部的任命文件(编上当年的日期和文号)未证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一般不会予以采信。这样的证明材料等于无效。

(七)对招标文件(资审文件)的强制要求不响应

26、选派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专业组成、数量和资历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一些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往往会对投标人拟派的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数量以及个人资历有特殊要求。如有的招标项目要求有一名高级工程师,有的要求有一名注册建筑师等,投标人应当满足这样的要求,否则不如该标。

27、拟投入的设备类型、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例如公路路基施工项目,通常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情况,对投标人的推土机、挖掘机、或者稳定土路拌机的型号和数量提出特定的要求。这时投标人切不可依据自身施工的经验来配备施工设备,而是一定要将这些要求的设备按规定型号和数量予以配备。

28、拟使用的材料、产品的技术指标非招标人推荐范围的材料,但却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其满足招标要求的证明或者提供的材料不能有效证明在材料的使用上,按照国家的规定招标人一般不能指定品牌,但是招标人基于自身对材料品质的了解,提出了某几种品牌的材料供投标人采用,并同意投标采用推荐范围以外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但要求投标人必须证明这种推荐范围外的产品能够达到推荐品牌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要求。这种做法是法律许可的,也是给了投标人自主选择的自由。投标人在选择推荐范围以外产品时一定要谨慎,必须取得该产品的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能够证明其所有技术指标均高于推荐产品中的一

种的证明文件,而且这些证明文件必须是官方的。最好事先将这些证明文件向招标人征询一下。

29、两个和两个以上投标人存在资产关联关系,并且这些关联关系是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不能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的情形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投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实践中招标人对此都加以说明,这就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自行把握,相关联的企业事先要协调好,不要在不通气的情况下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而无谓废标。

以上分析的废标情形无法包罗现实投标中的种类,但确实是最常见的种类,并且是投标人完全可以避免的。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投标人阅读招标文件的认真程度和对投标项目的重视程度。如果投标工作人员每一次拿到招标文件,均以首次投标的姿态,将其认真研读,不要在脑海里留有其他项目招标文件的痕迹,同时在投标文件编制时不要用以往类似项目投标文件的电子模板,出错而产生废标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企业领导对所投项目重视的话,在对投标文件重要部分进行小签时就应当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通篇检查,及时发现不响应和应响应而未响应的错误。这也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对投标文件重要部分逐页小签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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