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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合同

施工图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发包人:

设计人:

合同签订日期: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

设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就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项目建设工程设计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建设地点:

1.3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1.4 批准总投资:_ / _万元

2 设计任务内容

2.1 本合同内容包括红线范围内的该项目的

2.2 设计人在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和提交的设计成果均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建质[2008]216号文的规定及中国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相关规定。

2.3 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含地下及地上部分),实际建筑面积以发包人认可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面积为准。

3 发包人责任

3.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有效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

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3.2 发包人对所提供的作为设计基础资料的文件的准确性、时限性负责。发包人超过规定的时限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天以内的,设计人有权顺延提交相应阶段设计成果时间;发包人超过规定的时限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天以上的,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相应阶段设计成果的时间。

3.3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3.4 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第 7 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3.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之外的工作服务,发包人应另行委托,签订补充协议,按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3.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应征得设计人同意。如果设计人同意提前完成设计文件,发包人可不支付赶工费。

3.7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条件。

3.8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

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9 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办理完成此合约在中国的相关税务和外汇事务。

3.10 发包人应该在设计人每次提供方案后5日内及时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没有向设计人提供确定方案的书面意见,而导致成果提交的延误和工作返工时,由发包人承担负责并支付相应的返工费用。

4 设计人责任

4.1 设计人负责完成红线范围内该项目设计的工作内容包

括:

4.2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设计完整、功能合理和质量合格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并对图纸和相关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4.3 设计人应建设单位要求,对其他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咨询意见。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规范,规定的内容,设计人有权要求相关单位修改设计。

4.4 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的提交设计成果的阶段要求,应满足该项目工程进度的需要,并且设计人在各阶段提交的设计文件应满足发包人提出的要求及国家有关主管审批部门的要求,编制深度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

4.5 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应达到施工图审查通过之水平及完全用来作为施工的依据。

4.6 设计人按规定时间提交的设计成果应满足有关设计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及发包人的要求,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有详细的说明。如因设计人设计文件不能满足要求而导致的返工,设计人应进行重新设计、补充及修改。

4.7 合同文件说明要发包人审批、认可的,设计人均需提交给发包人审核批准和认可。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发包人可委托授权代表执行审批的工作。

4.8 设计人需遵从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以及对本合同有管辖权的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条例和通知,并呈交所需的通知、申请和支付有关费用和税项。

4.9 设计人负责配合发包人协调该项目工程有关的内部、外部事宜,以保证该项目的设计全过程均能有效控制。设计人负责协调和完成设计各阶段及现场服务阶段的设计文件、洽商工作。

4.10 设计人需配备专业技术过硬的建筑、结构、设备、强弱电、通风等专业设计人员并作好与其他专业设计单位的技术接口工作,往来文件以书面文件,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确认。

4.11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4.12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

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在合同签署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签署合同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4.13 设计人须负责发包人报建图纸按规划部门要求进行修改的工作,并协助发包人通过主管部门的方案审批。

4.14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方案开展设计工作,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前提下,不得私自对方案进行修改,不得转包设计。设计人应保障设计阶段的连续性,不得擅自更换设计专项负责人。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周期过长时,设计人可提出更换人员计划,并书面报发包人认可。

4.15施工图设计阶段:

4.1

5.1 设计人负责在批准的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其他设计单位方案设计的设计理念以及各阶段的审批意见进行设计。该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内容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强弱电、暖通空调等专业的施工图设计。

4.1

5.2 设计人施工图设计的各专业设计应同步进行,并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审批结果及书面要求开展工作,并根据工程实际进展需要制定提供设计成果的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成果必须满足指导施工的需要。

4.1

5.3 设计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应满足施工要求。

4.1

5.4 设计人负责完成的机电设计施工图的图纸深度应执行按照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4.1

5.5 按招标人的要求协助其它专业单位施工图出图,以便制作标书,作为招标之用。

4.1

5.6 在出正式施工图前,向发包人提供二套已完成的施工图供发包人及有关人员审阅,并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

工作成果:提供蓝图套及电子版光盘一套(文本CAD文件为DWG格式)。

4.16 建设工程施工图成果会审阶段

4.16.1 设计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成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负责安排有关专家、发包人与设计人一起召开该阶段设计成果的会审。

4.16.2 会审中所提出的所有修改调整意见,发包人应负责归纳总结,整理成文,以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的形式,在个工作日内发送至设计人。

4.16.3 发包人本阶段提供的会审会议纪要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对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意见,设计人有义务书面提示发包人进行修改。

4.16.4 设计人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采纳发包人的意见,在收到发包人会议纪要并对相关内容确认后 15 日内对施工图纸进行调整和修改,如修改量较大时,酌情延期。

4.17招标阶段及施工督导配合阶段及验收阶段:

4.17.1 发包人对工程承包进行招投标时,与设计文件有关的问题,设计人必须给予解答,且设计人的解答应及时有效,满足于发包人招标进度计划的要求。如发包人需要,设计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确认。

4.17.2 在施工阶段设计人将负责审核发包人、其他设计单位或工程承包商递交的与设计人设计内容有关的材料和文件。设计人负责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按时参加与设计工作相关的工程例会及与设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及时解决工程出现的设计问题,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备案工作。

4.17.3 设计人除做好施工图交底、验槽、封顶、竣工验收工作及常规下的现场服务外,设计人应根据施工中的不同阶段的要求,派出现场设计代表,配合施工单位解决有关的设计图纸问题。

4.17.4 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实施现场服务并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验收工作。负责配合发包人和监理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和设计变更中的签证工作。

4.17.5 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要求配合本项目的材料、设备选型及加工定货。

4.17.6 设计人应配合其他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提供指导及咨询服务。

4.17.7 设计人协助监督承包人的施工工艺。

4.17.8设计人协助解决施工现场与设计图纸之间的差异,并负责

提出解决方案。

4.17.9 协助各专业单位及发包人解决建设工程在一些意料之外的因素所引起的技术性问题。

4.17.10 协助发包人解决施工现场与图纸之间的差异,并负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及意见确保达到施工质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4.17.11 在本项目建筑工程正式竣工之前,协助相关单位对不符合技术质量要求的施工项目进行督促并满足验收要求的标准。协助相关单位进行最后督导所有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工程及协助相关单位签发竣工证明以证明该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与设计的要求标准相符合;

4.17.12 协助发包人编制一份本工程项目缺陷清单,以备相关单位修改、完善,已至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4.18 设计人应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在满足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时,配合发包人合理的、最大限度的降低建造成本。

4.19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行业及市颁布的设计规范、规程、标准及技术措施。

4.20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4.21 设计人须负责发包人报建图纸按规委要求进行修改的工作,并协助发包人通过规委的方案审批。

5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发包人应及时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负责,但设计人有适当的审查义务。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供的以上资料如有疑义,可于接到要求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仅指与本项目有关的审批图文及发包人要求等资料,不包括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类文件。

6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6.1 设计人按本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设计成果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设计人应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专业的计算书及相应的技术支持文件等。

6.2 设计人按照合同文件内容的规定,负责设计成果的修改及补充工作。

6.3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6.4发包人应该在设计人每次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及时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但发包人之确认,不应免除设计人对其提供成果准确性的任何责任。

6.5 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前述份数的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设计人向发包人另收工本费。

7 设计费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货币计算单位,(若为外币作为计算单位,设计人可以当日中国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

7.2本合同设计费为(大写:)。上述费用包括施工图设计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空调通风、电气、弱电等各专业,红线内总平面和室外管线设计等设计费用。

7.3 发包人以人民币币种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设计费。本设计合同的全部设计工作在天内完成。

汇款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7.4 该设计费已包括因履行本合同被征收之所有税项。

7.5 在满足于支付条件的前提下,设计费支付进度如下:

7.5.1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每次付款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款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

7.5.2发包人按照设计人提供的银行帐户将设计费汇出即为支付,并向设计人提供汇款证明,但支付设计费前需设计人提供交付款

申请及完税发票。

7.6 发包人将不会对设计人作以下之补偿:

A 任何因以下原因之额外费用。

(a)建设工程工期之延误;

(b)合同约定内容之轻微修改。

B 电话费:包括所有长途电话,本地电话及国际长途电话等所有费用。

C 传真及传送电子邮件及打印电子邮件内容的费用。

D 设计人与本工程其它相关单位之间因设计协调的往来图纸。

E 因向发包人表达设计概念及方案等的有关图纸打印、影印及晒图费。

F 速递费用。

G 合同范围内的影印和晒图费。

H 透视图(用作向发包人解释设计方案)。

8 联络人

8.1 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必须指定固定的联络人开展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事项或通知已送达指定联络人的,即视为已送到发包人、设计人各自的公司。

8.2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不得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更换联络人,如必须更换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具体原因,必须经对方认可,否则更换方向对方支付合同价的违约金;联络人必须保证能提供24小时的随时联络配合并提供各种有效的联络方法。

8.3 双方联络人:

发包人联络人资料:

姓名:

职务:

电话:

办公室:

传真:

电子邮箱:

设计人联络人资料:

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9 设计人设计项目组及设计人员

9.1 为保证该项目设计工作的完成及有效协调,设计人按发包人要求成立设计项目组,设计项目组主要机构及确定的主要人员名单见附件。

9.2 对于参加该设计项目组的设计人员,要求必须具有同类工程的设计经验,各专业负责人必须独立完成过类似工程的设计工作。

9.3 设计人必须具备能完全承担本合同设计任务的能力,设计资质亦应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如设计人提供的设计人员的简历有虚假成分,设计人要负相应的责任;如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相应设计人员,设计人另行安排的替补设计人员必须经发包人审查方可进入设

计项目部开展设计工作。

9.4 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本项目的设计人员名单,经发包人确认后,在设计工作中,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中途更换。

9.5 对于设计人员,如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该项目设计工作的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该设计人员,设计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10 违约责任:

10.1 发包人责任:

10.1.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0.1.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7.5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因发包人自身原因逾期未支付相应设计费,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每逾期支付一天,发包人违约金按本合同逾期未支付部分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仍未支付相关设计费且再次超过了30个工作日时,设计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不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发包人应按10.1.1条规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并赔偿设计人因此发生的相关损失。

10.2 设计人责任

10.2.1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

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承担专业疏忽责任,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议。

10.2.2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应收部分设计费的千分之一;延误超过15个工作日时,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予以严重警告;延误超过30个工作日时,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不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除承担本条应减收应收设计费外,还应支付等额与按设计人后续设计工作应收设计费累计金额的合同解

除违约金,并在合同总价范围内赔偿发包人因此发生的损失。

10.2.3若设计人不进行施工图审批协助服务,或者不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现场施工配合服务,发包人有权对该阶段的设计费不予支付,直至终止合同。

10.2.4设计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到现场,协助处理技术问题,第一次不能按时到场,发包人书面警告,从第二次起每次罚款一万元。

10.2.5设计人必须在72小时内签署相关变更、洽商,第一次不能按时签署时,发包人书面警告,从第二次起每次罚款一万元。

11 合同的终止、延期及放弃

11.1 合同延期:

11.1.1 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未按期提供设计必需的资料而造

成的设计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的,发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工期进行调整,返工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11.1.2 遇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合同延期,视为必然因素,双方均不承担任何经济索赔及法律责任,经双方书面确定后,本合同自动延期。

11.1.3 如由于发包人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或无法正常进行,在发包人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将本合同延期,发包人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因此引起设计工作量增加,除本合同已经约定的部分外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追加设计费的权利。

11.1.4 因发包人任何原因引起工程的延期或搁置,其延期不影响设计人在一年之内完成项目设计的,则设计费不应有任何调整。

11.1.5 如发包人原因发出延期或搁置通知影响设计人在两年之内完成项目设计的,发包人决定复工而又不恢复设计人之合同,发包人有一切权利动用一切有关文件、图纸、报告、资料、计算书、电子文件、施工图等,设计人应按完成之工作阶段及内容收取相应费用而不能收额外之费用。

11.2 合同解除:

11.2.1 合同履行期间,如遇非发包人原因使该项目方案遇有根本性、基本性推翻的结果,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已进行设计工作量的实际进度给予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按实际已支付的设计费多退少补。

11.2.2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

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

11.2.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还应全部承担因中止或解除合同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11.2.4因为设计人设计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于设计人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发包人必须支付已完成的设计工作的费用。因为设计人设计质量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双方另行协商。

11.2.5 如设计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质量未达到发包人要求质量时,发包人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设计人后终止本合同,设计人之酬金将根据付款方式按终止合同时所完成之工作阶段的实际完成比

例支付。

11.2.6 在设计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并经发包人确认并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后,除本合同15.2条款外,本合同自动失效。

11.2.7 如合同终止,设计人应在合同终止日前交还发包方一切图纸及文件其中包括图纸之原稿、施工图、报告、计算书、电子文件、一切有关文件等及一份以往已签出文件的交付记录表而不能收取任

何费用。同时设计人不能反对发包人另外聘请专业人士继续进行工程。设计人有权保留由设计方完成的相关文件。

11.2.8 双方在终止本合同之时,将无损所有现有的权益,并且保留对于对方以往疏忽或违约行为所造成己方损失要求赔偿的权利。

11.3 合同的放弃

11.3.1 如发包人因项目立项取消或其他发包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在发包人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发包人除对设计人支付已做出的专业服务工作设计费外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3.2 发包人可在任何时间延期或放弃此项目而不须对设计人构成任何责任。发包人应一个月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对其合同之终止或搁置。

11.3.3 如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在本合同服务的任何时间内被延期或放弃,设计人应获得发包人通知延期或放弃时已经履行有关阶段的服务费用。如有关服务阶段尚未能完成,则以实际已完成比例计算。

12 诉讼条款

12.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协商仍然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 不可抗力

13.1 若发生不可预见及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鼠疫等流行性灾情;战争、军事政变、劫持等恐怖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实施时,则发包人应承担设计人已提交工作成果的相应款项;或,如工作已开始,则发包人应承担已完成工作的付款,同时设计人应立即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作。

13.2 设计人因外界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设计工期的,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并经发包人确定后,可

延长设计工期。(内容重复—建议取消)

13.3因一方逾期而发生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不应免除违约责任。

14 适用法律及语言/文字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市地方法规、及部门规章。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言文字进行书写、解释和说明。

15 其他:

15.1 本合同自发包人、设计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设计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经发包人确认后,除15.2条款外本合同即行终止。

15.2 有关知识产权

15.2.1本设计合同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前提是发包人已对设计人按合同完成设计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自支付设计费用之日起,发包人即取得在本项目及本项目相关推广活动中使用已支付设计费的阶段设计成果的权利。自全部设计费付清之日起,发包人取得设计人交付的本项目所有设计成果的完整版权。设计人除履行本合同上之责任外,不能动用上述资料。

15.2.2设计人须确保其所交付的全部设计文件和设计资料并无侵犯或被认为侵犯他人有关物品、工艺或发明的专利权、专有技术或其他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而引致的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5.2.3 设计人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履行本合同所提供的本项目一切图纸、文件资料,并不得将本项目设计咨询文件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其它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有权索赔并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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