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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管理制度

企业贷款管理制度
企业贷款管理制度

企业贷款管理制度

1、为规范企业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企业贷款风险,促进企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企业贷款是指借款人为自然人以外的贷款。企业贷款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3、本制度所称贷款人是指衢州市衢江区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贷款利率

企业贷款利率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区间(即基准利率的90%至400%)执行。利率优惠按规定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一笔贷款利率,并在合同中载明。

5、贷款期限

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借款期限超过10年的,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6、贷款用途

企业贷款用途,由借款人提出,信贷人员核实。贷款用途不得超出借款人经营范围。

7、借款人申请企业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2)有按期足额还本付息能力。

(3)除无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必须经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4)必须有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

(5)自愿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按期如实提供财务报表。

(6)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对外投资累计不超过净资产的50%。

(7)资产负债率一般不得超过70%,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40%以上,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以上。

(8)项目贷款,项目需要审批的,必须先取得批准文件。

(9)其他有关要求,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符合环保要求等。

8、贷款人发放企业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条件等贷款条件:

(1)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2)贷款担保情况;

(3)借款人的现金流量;

(4)贷款人的资金情况和国家信贷政策。

9、贷款人必须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信贷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借款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

(2)借款申请书、合同及附件、催收通知书;

(3)担保人资料及同意担保(抵押或质押)意见书;

(4)调查报告及相关附件;

(5)其他书面材料。

10、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11、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12、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保证、抵押、质押贷款申请展期,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

期不得超过3年。

13、贷款人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逾期加收30%——50%,挪用加收50%——100%。

14、贷款人权利

根据贷款人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4)依合同向担保人催收借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6)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15、贷款人义务

(1)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公布贷款审查内容和发放贷款条件;

(3)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

得超过6个月。

16、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17、贷前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18、贷款审批

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

贷款余额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客户经理或信贷人员双人交叉审查、审批;

贷款余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公司总经理审批;

贷款余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公司董事长审批;

贷款余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公司董事会会或其授权的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19、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20、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企业贷款发放、归还应按规定于次日中午前及时、准确登记录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

21、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大额贷款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决策人反映。

22、贷款归还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

对不能归还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依法起诉。

23、贷款管理实行董事长负责制

贷款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审批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

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责。董事长可以授权总经理和业务科信贷人员审批贷款,总经理和业务科信贷人员应当对董事长负责。

24、建立审贷分离制

贷款评估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每一笔贷款的上述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即至少要二人调查、审批、发放贷款。

25、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信贷员、信贷主管、公司参与贷款审批的其他人员、总经理、董事长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审批贷款,超过权限的,应当报公司上一级权力机构审批。

26、本制度审议、修改、解释权归董事会。

27、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0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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