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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

总说明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配套的,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及《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措施项目共十章。

三、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涉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按《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ZP-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绿色建筑工程,按《吉林省绿色建筑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LJ-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装饰工程,按《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市政工程,按《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按《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定额是编审国有资产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招标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六、本定额反映了符合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合格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消耗和价格水平。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后方可调整。

七、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人工消耗量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以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基础,按照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等因素。

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4.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130元/工日确定,其中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

5.本定额中所使用的混凝土按预拌混凝土编制的,采用现场搅拌时,执行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项目,再执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调整费项目。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1.67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6.本定额材料按《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JLJD-CJ-2019)确定,其中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7.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8.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9.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一次摊销量进入定额项目,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

10.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

(1)搭设高度8m及以上:

(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3)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九、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工具式机械,不列入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的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内。

3.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按《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JLJD-JX-2019)确定,其中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

4.本定额大型机械设备台班单价不包括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发生时按相应措施项目定额执行。

十、关于水平、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

1.本定额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是按施工人员驻地、施工机械集中停放场地和建筑材料(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作业地点水平距离在300m 以内考虑的。

2.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

3.本定额建筑物层高按2.8~3.6m编制。建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平屋面指屋面板顶高度,坡屋面指屋面平均高度)为准,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檐高。

4.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单层建筑物檐高20m、多层建筑物6层(不含地下室)以内编制,单层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上、多层建筑物在6层(不含地下室)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执行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定额项目。

十一、本定额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增加费定额项目,是按同一檐高的一个整体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按建筑物的不同檐高纵向分割,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各自的檐高执行相应项目。

十二、本定额在执行时为保证定额的标准属性,其中: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定额基价和工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定额编号采用“专业类别编码”+“分部工程顺序码”+“-”+“分项工程顺序码”形式组成,不得简化和修改,定额发生换算时定额编号后加“换”;补充估价定额项目以“BJ×××”表示。

2.定额项目名称不得修改,需要说明的在项目名称后的“( )”中注明。

3.定额计量单位和定额基价不得扩大或缩小。

4.工程量应按照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的规定以基本单位计算,并根据定额计量单位不同保留相应小数位。其中:以“一”(如m3、m2、m、t)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十”(如10m3、10m2、10m)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以“百”(如100m3、100m2)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千”(如1000m3)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到个位,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以“个”、“樘”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十三、本定额除定额列项、章节说明另有规定外,柱、墙、梁、板类构件砌筑、混凝土、模板及楼地面、墙柱面、天棚装饰均按倾斜≤5°的直形线、面考虑,弧形线、面的项目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模板定额材料也乘以系数1.15;倾斜>5°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05,倾斜>30°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倾斜>45°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十四、本定额除定额列项、章节说明另有规定的零星项目、小型构件外,单项长度≤1m、单项面积≤1m2、单项体

积≤1m3、单项质量≤100kg的定额项目,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2,定额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

十五、本定额允许调整的项目均设置了增减项定额,运距增减项定额按向上取整计算,增加层增减项定额按四舍五入计算,厚度增减项定额按插值法计算。

十六、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七、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发生降效的项目,按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十八、本定额中同时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九、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含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不含本身。

二十、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二十一、本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定额具有同等效力。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土壤及岩石分类:

1.本章土壤按一、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分类,其具体分类见下表。

2.本章岩石按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分类,其具体分类见下表。

岩石分类表

二、土壤状态的划分:

干土、湿土: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水位为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量≥25%时为湿土。

淤泥: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含水量超过液限呈现流动状态的土和水的混合物。

流砂:指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时,底面和侧面随地下水一起涌出的流动状态的土和水的混合物。

冻土:温度在0℃及以下,并夹含有冰的土壤为冻土。本章定额中的冻土,指短时冻土和季节冻土。

三、土石方项目划分:

平整场地:厚度≤±0.3m的土方就地挖、填、运、找平。

竖向布置:厚度>±0.3m的土方挖、填、运、找平。

沟槽:底宽(设计图示垫层或基础的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

基坑: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的土方或底面积≤147m2。

一般土石方:超出沟槽和基坑范围以外的土石方。

四、竖向布置挖填土方厚度>±30cm时,按全部厚度执行一般土方定额,采用人工挖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采用机械挖土方时,仍应计算平整场地。

五、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挖掘机(含小型挖掘机)挖土方项目中如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整底边和修整沟槽底坡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按以下规定计算工程量:

1.大开挖土方,按机械挖土方占98%,人工挖土方占2%计算。

2.非大开挖土方,按机械挖土方占95%,人工挖土方占5%计算。人工挖土部分按实际挖深执行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2。

六、小型挖掘机,系指斗容量≤0.30m3的挖掘机,适用于基础(含垫层)底宽≤1.20m的沟槽土方工程或底面积≤8m2的基坑土方工程。

七、下列土石方工程,执行相应项目时乘以规定的系数:

1.土方项目按干土编制。人工挖、运湿土时,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8;机械挖、运湿土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采取降水措施后,人工挖、运土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09,机械挖、运土不再乘以系数。

2.人工挖一般土方、沟槽、基坑深度超过6m时,6m<深度≤7m,按深度≤6m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5;7m<深度≤8m,按深度≤6m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52;以此类推。

3.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2。

4.挖桩间土方桩间净距<4倍桩径(桩边长)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的体积),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

5.满堂基础垫层底以下局部加深的槽坑,按槽坑相应规则计算工程量,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6.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的平均土层厚度≤0.30m时,推土机台班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乘以系数1.17。

7.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先支撑后开挖土方的按实挖体积,人工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43、机械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20。

8.挖密实的钢碴,按挖四类土定额人工子目乘以系数2.50、机械子目乘以系数1.50。

9.人工挖土中遇碎、砾石含量在31%~50%的密实黏土或黄土时按四类土乘以系数1.43,碎、砾石含量超过50%

时按石方处理。

10.三、四类土壤的土方二次翻挖按降低一级类别套用相应定额.淤泥翻挖,执行相应挖淤泥子目。

11.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围护的跨度大于8m的深基坑开挖。定额中已包括湿土排水,不包括井点降水。

12.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由于场地狭小只能单面施工时,挖土机械按下表调整。

13.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挖掘机下铺设垫板、汽车运输道路上铺设材料时,其费用另行计算。

八、土石方回填:

1.场区(含地下室顶板以上)回填,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

2.房心回填土与基础回填土的划分:室内外高差≤0.6m时,以室外地坪标为界;室内外高差>0.6m时,以-0.6m标高为界,以上为房心回填土以下为基础回填土。

3.房心回填土套用素土垫层定额,利用原土的扣除定额中粘土。

4.基础(地下室)周边回填材料时,执行“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中“一、地基处理”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

九、土石方运输:

1.本章土石方运输分别按施工现场范围以内、以外运输编制,土石方场外运输定额不包括弃土场以及渣土消纳等费用。

2.土石方运距,按挖土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区)重心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3.人工、人力车、汽车的负载上坡度≤15%的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运输项目中。

4.推土机、装载机负载上坡坡度>5%时,其降效因素按坡道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重车上坡降效系数表

5.采用人力垂直运输土、石方、淤泥、流砂,垂直深度每米折合水平运距7m计算。

6.拖式铲运机3m3加27m转向距离,其余型号铲运机加45m转向距离。

7.汽车运土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定额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不包括道路铺筑材料和机械。

十、本章未包括现场障碍物清除、地下常水位以下的施工降水、土石方开挖过程中的地表水排除与边坡支护。

十一、本章定额子目中为满足环保要求而配备了洒水汽车在施工现场降尘,若实际施工中未采用洒水汽车降尘的,应扣除洒水汽车和水的费用。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的开挖、运输均按开挖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土方回填,按回填后的竣工体积计算。不同状态的土石方体积按下表换算。

二、基础土石方的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含垫层)底标高至设计室外地坪标高确定。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按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

三、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施工组织设计(经过批准,下同)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组成基础的材料不同或施工方式不同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下表计算。

基础施工单面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2.基础施工需要搭设脚手架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条形基础按1.5m计算(只计算一面);独立基础按0.45m 计算(四面均计算)。

3.基坑土方大开挖需做边坡支护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2m计算。

4.基坑内施工各种桩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2m计算。

5.管道及构筑物基础坑、槽的工作面宽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的按下表计算。

坑、槽底部每侧工作面宽度表(mm)

增加15cm。

6.管道接口作业坑和沿线各种井室所需增加开挖的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的按管道沟槽土方总量的2.5%计算。

四、基础土方的放坡:

1.土方放坡的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2.基础土方放坡,自基础(含垫层)底标高算起,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基础土方放坡自基础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3.混合土质的基础土方,其放坡的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按不同土类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4.计算基础土方放坡时,不扣除放坡交叉处的重复工程量。

5.挖冻土不计算放坡。

6.基础土方支挡土板时,土方放坡不另行计算。

五、爆破岩石的允许超挖量分别为:极软岩、软岩0.20m,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0.15m,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内计算。

六、沟槽土石方,按设计图示沟槽长度乘以沟槽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1.条形基础的沟槽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外墙沟槽,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突出墙面的墙垛,按墙垛突出墙面的中心线长度,并入相应工程量内计算。

(2)内墙沟槽、框架间墙沟槽,按基础(含垫层)之间垫层(或基础底)的净长度计算。

2.管道的沟槽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以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不扣除下口直径或边长≤1.5m 的井池)计算。下口直径或边长>1.5m的井池的土石方,另按基坑的相应规定计算。

3.沟槽的断面面积,应包括工作面宽度、放坡宽度或石方允许超挖量的面积。

七、基坑土石方,按设计图示基础(含垫层)尺寸,另加工作面宽度、土方放坡宽度或石方允许超挖量乘以开挖深度,以体积计算。

八、一般土石方,按设计图示基础(含垫层)尺寸,另加工作面宽度、土方放坡宽度或石方允许超挖量乘以开挖深度,以体积计算。修建机械上下坡便道的土方量以及为保证路基边缘的压实度而设计的加宽填筑土方量并入土方工程量内。

九、夯实土堤按设计面积计算。清理土堤基础按设计规定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十、人工挖土堤台阶工程量,按挖前的堤坡斜面积计算,运土应另行计算。

十一、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十二、冻土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开挖面积乘厚度以天然冻土体积计算。

十三、挖淤泥流砂,以实际挖方体积计算。

十四、人工挖(含爆破后挖)冻土,按设计图示尺寸,另加工作面宽度,以体积计算。

十五、岩石爆破后人工清理基底与修整边坡,按岩石爆破的规定尺寸(含工作面宽度和允许超挖量)以面积计算。

十六、回填及其他。

1.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室结构外边线突出首层结构外边线时,其突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基底钎探,以垫层(或基础)底面积计算。

3.原土夯实与碾压,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尺寸,以面积计算。

4.回填,按下列规定,以体积计算:

(1)沟槽、基坑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建筑物、基础(含垫层)的体积计算。

(2)管道沟槽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管道基础和下表管道折合回填体积计算。

算。

(4)场区(含地下室顶板以上)回填,按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以体积计算。

十七、土方运输,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挖土总体积减去回填土(折合天然密实体积),总体积为正,则为余土外运;总体积为负,则为取土内运。

余土体积=挖土体积-回填土体积÷夯填系数(0.87)或松填系数(1.08)

第二章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

说明

一、地基处理

1.填料加固。

(1)填料加固项目适用于软弱地基挖土后的换填材料加固工程。

(2)填料加固夯填灰土就地取土时,应扣除灰土配比中的黏土。

2.强夯。

(1)强夯项目中每单位面积夯点数,指设计文件规定单位面积内的夯点数量,若设计文件中夯点数量与定额不同时,可采用内插法换算。

(2)强夯的夯击击数系指强夯机械就位后,夯锤在同一夯点上下起落的次数。

(3)强夯工程量应区别不同夯击能量和夯点密度,按设计图示夯击范围及夯击遍数分别计算。

3.填料桩。

碎石桩与砂石桩的充盈系数为1.3,损耗率为2%。实测砂石配合比及充盈系数不同时可以调整。其中灌注砂石桩除上述充盈系数和损耗率外,还包括级配密实系数1.334。

4.搅拌桩。

(1)深层搅拌水泥桩项目按1喷2搅施工编制,实际施工为2喷4搅时,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实际施工为2喷2搅,4喷4搅时分别按1喷2搅、2喷4搅计算。

(2)水泥搅拌桩的水泥掺入量按加固土重(1800kg/m3)的13%考虑,如设计不同时,按每增减1%项目计算。

(3)深层水泥搅拌桩项目已综合了正常施工工艺需要的重复喷浆(粉)和搅拌。空搅部分按相应项目的人工及搅拌桩机台班乘以系数0.5计算。

(4)三轴水泥搅拌桩项目水泥掺入量按加固土重(1800kg/m3)的18%考虑,如设计不同时,按深层水泥搅拌桩每增减1%项目计算;按2搅2喷施工工艺考虑,设计不同时,每增(减)1搅1喷按相应项目人工和机械费增(减)40%计算。空搅部分按相应项目的人工及搅拌桩机台班乘以系数0.5计算。

(5)三轴水泥搅拌桩设计要求全断面套打时,相应项目的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5,其余不变。

5.注浆桩。

高压旋喷桩项目已综合接头处的复喷工料;高压喷射注浆桩的水泥设计用量与定额不同时,应予以调整。

6.注浆地基所用的浆体材料用量应按照设计含量调整。

7.注浆项目中注浆管消耗量为摊销量,若为一次性使用,可进行调整。废浆处理及外运执行本定额“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项目。

8.打桩工程按陆地打垂直桩编制。设计要求打斜桩时,斜度≤1:6时,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斜度>1:6时,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

9.桩间补桩或在地槽(坑)中及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时,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10.单独打试桩、锚桩,按相应项目的打桩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5。

11.若单位工程的碎石桩、砂石桩的工程量≤60m3时,其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12.本章凿桩头适用于深层水泥搅拌桩、三轴水泥搅拌桩、高压旋喷水泥桩等项目。

二、基坑支护

1.地下连续墙未包括导墙挖土方、泥浆处理及外运、钢筋加工,实际发生时,按相应规定另行计算。

2.钢制桩。

(1)打拔槽钢或钢轨,按钢板桩项目,其机械乘以系数0.77,其他不变。

(2)现场制作的型钢桩、钢板桩,其制作执行本定额“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中钢柱制作相应项目。

(3)定额内未包括型钢桩、钢板桩的制作、除锈、刷油。

3.挡土板项目分为疏板和密板。疏板是指间隔支挡土板,且板间净空≤150cm的情况;密板是指满堂支挡土板或板间净空≤30cm的情况。

4.若单位工程的钢板桩的工程量≤50t时,其人工、机械量按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25计算。

5.钢支撑仅适用于基坑开挖的大型支撑安装、拆除。

6.注浆项目中注浆管消耗量为摊销量,若为一次性使用,可进行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地基处理。

1.填料加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强夯,按设计图示强夯处理范围以面积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建筑物外围轴线每边各加4m计算。

3.灰土桩、砂石桩、碎石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均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乘以设计桩外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4.搅拌桩。

(1)深层水泥搅拌桩、三轴水泥搅拌桩、高压旋喷水泥桩按设计桩长加50cm乘以设计桩外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2)三轴水泥搅拌桩中的插、拔型钢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型钢以质量计算。

5.高压喷射水泥桩成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

6.分层注浆钻孔数量按设计图示以钻孔深度计算。注浆数量按设计图纸注明加固土体的体积计算。

7.压密注浆钻孔数量按设计图示以钻孔深度计算。注浆数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设计图纸明确加固土体体积的,按设计图纸注明的体积计算。

(2)设计图纸以布点形式图示土体加固范围的,则按两孔间距的一半作为扩散半径,以布点边线各加扩散半径,形成计算平面,计算注浆体积。

(3)如果设计图纸注浆点在钻孔灌注桩之间,按两注浆孔的一半作为每孔的扩散半径,依此圆柱体积计算注浆体积。

8.凿桩头按凿桩长度乘桩断面以体积计算。

二、基坑支护。

1.地下连续墙。

(1)现浇导墙混凝土按设计图示以体积计算。现浇导墙混凝土模板按混凝土与模板解除面的面积,以面积计算。

(2)成槽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乘以墙厚及成槽深度(设计室外地坪至连续墙底),以体积计算。

(3)锁口管以“段”为单位(段指槽壁单元槽段),锁口管吊拔按连续墙段数计算,定额中已包括锁口管的摊销费用。

(4)清底置换以“段”为单位(段指槽壁单元槽段)。

(5)浇筑连续墙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乘以墙厚及墙深加0.5m,以体积计算。

(6)凿地下连续墙超灌混凝土,设计无规定时,其工程量按墙体断面面积乘以0.5m,以体积计算。

2.钢板桩。

打拔钢板桩按设计桩体以质量计算。安、拆导向夹具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砂浆土钉、砂浆锚杆的钻孔、灌浆,按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设计图示尺寸)以钻孔深度,以长度计算。喷射混凝土护坡区分土层与岩层,按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尺寸,以面积计算。钢筋、钢管锚杆按设计图示以质量计算。锚头制作、安装、张拉、锁定按设计图示以“套”计算。

4.挡土板按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支挡范围,以面积计算。

5.钢支撑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也不另增加质量。

第三章桩基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陆地上桩基工程,所列打桩机械的规格、型号是按常规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场地的土质级别综合取定。

二、桩基施工前场地平整、压实地表、地下障碍处理等定额均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三、探桩位已综合考虑在各类桩基定额内,不另行计算。

四、单位工程的桩基工程量少于下表对应数量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灌注桩单位工程的桩基工程量指灌注混凝土量。

单位工程的桩基工程量表

五、打桩。

1.单独打试验桩、锚桩,按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5。

2.打桩工程按陆地打垂直桩编制。设计要求打斜桩时,斜度≤1:6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斜度>1:6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

3.打桩工程以平地(坡度≤15°)打桩为准,坡度>15°打桩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如在基坑内(基坑深度>1.5m,基坑面积≤500m2)打桩或在地坪上打坑槽内(坑槽深度>1m)桩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1。

4.在桩间补桩或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5.打桩工程,如遇送桩时,可按打桩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下表中的系数:

送桩深度系数表

6.打、压预制钢筋混凝土桩、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定额按购入成品构件考虑,已包含桩位半径在15m范围内的移动、起吊、就位;超过15m时的场内运输,按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构件运输1km以内的相应项目计算。

7.本章定额内未包括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钢桩尖制安项目,实际发生时按“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的预埋铁件项目执行。

8.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桩头灌芯部分按人工挖孔桩灌桩芯项目执行。

六、灌注桩。

1.钻孔、冲孔、旋挖成孔等灌注桩设计要求进入岩石层时执行入岩子目,入岩指钻入中风化的坚硬岩。

2.旋挖成孔、冲孔桩机带冲抓锤成孔灌注桩项目按湿作业成孔考虑,如采用干作业成孔工艺时,则扣除定额项目中的黏土、水和机械中的泥浆泵。

3.定额各种灌注桩的材料用量中,均已包括了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见下表。

灌注桩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率表

3.人工挖孔桩土石方子目中,已综合考虑了孔内照明、通风。人工挖孔桩,桩内垂直运输方式按人工考虑,深度超过16m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计算;深度超过20m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5计算。

5.人工清桩孔石渣子目,适用于岩石被松动后的挖除和清理。

6.桩孔空钻部分回填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套用相应定额,填土者按本定额“第一章土石方工程”松填土方项目计算,填碎石者按本定额“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碎石垫层项目乘以系数0.7计算。

7.旋挖桩、螺旋桩、人工挖孔桩等干作业成孔桩的土石方场内、场外运输,执行本定额“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的土石方装车、运输项目。

8.本章定额内未包括泥浆池制作,实际发生时按本定额“第四章砌筑工程”的相应项目执行。

9.本章定额内未包括泥浆场外运输,实际发生时执行本定额“第一章土石方工程”泥浆罐车运淤泥流砂相应项目。

10.本章定额内未包括桩钢筋笼、铁件制安项目,实际发生时按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的相应项目执行。

11.本章定额内未包括沉管灌注桩的预制桩尖制安项目,实际发生时按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的小型构件项目执行。

12.灌注桩后压浆注浆管、声测管埋设,注浆管、声测管如遇材质、规格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余不变。

13.注浆管埋设定额按桩底注浆考虑,如设计采用侧向注浆,则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桩

1.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打、压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乘以桩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

(1)打、压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按设计桩长(不包括桩尖),以长度计算。

(2)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钢桩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3)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如设计要求加注填充材料时,填充部分另按本章钢管桩填芯相应项目执行。

(4)桩头灌芯按设计尺寸以灌注体积计算。

(5)灌芯托板以质量计算,按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铁件项目执行。

3.钢管桩。

(1)钢管桩按设计要求的桩体质量计算。

(2)钢管桩内切割、精割盖帽按设计要求的数量计算。

(3)钢管桩管内钻孔取土、填芯,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乘以填芯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4.打桩工程的送桩均按设计桩顶标高至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另加0.5m计算相应的送桩工程量。

5.预制混凝土桩、钢管桩电焊接桩,按设计要求接桩头的数量计算。

6.预制混凝土桩截桩按设计要求截桩的数量计算。截桩长度≤1m时,不扣减相应桩的打桩工程量;截桩长度>1m时,其超过部分按实扣减打桩工程量,但桩体的价格不扣除。

7.预制混凝土桩凿桩头按设计图示桩截面积乘以凿桩头长度,以体积计算。凿桩头长度设计无规定时,桩头长度按桩体长40d(d为桩体主筋直径,主筋直径不同时取大者)计算;灌注混凝土桩凿桩头按设计超灌长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要求,设计无规定的按0.5m)乘以桩身设计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8.桩头钢筋整理,按所整理的桩的数量计算。

二、灌注桩。

1.钻孔桩、旋挖桩成孔工程量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成孔长度乘以设计桩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入岩增加项目工程量按实际入岩深度乘以设计桩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2.冲孔桩基冲击(抓)锤冲孔工程量分别按进入土层、岩石层的成孔长度乘以设计桩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3.钻孔桩、旋挖桩、冲孔桩灌注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桩径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包括桩尖)另加超灌长度,以体积计算。超灌长度设计有规定者,按设计要求计算,无规定者,按0.5m计算。

4.沉管成孔工程量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不包括预制桩尖)的成孔长度乘以钢管外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5.沉管桩灌注混凝土工程量按钢管外径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不包括预制桩尖)另加加灌长度,以体积计算。加灌长度设计有规定者,按设计要求计算,无规定者,按0.5m计算。

6.人工挖孔桩挖孔工程量分别按进入土层、岩石层的成孔长度乘以设计护壁外围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7.人工挖孔桩模板工程量,按现浇混凝土护壁与模板的实际接触面积计算。

8.人工挖孔桩灌注混凝土护壁和桩芯工程量分别按设计图示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另加加灌长度,以体积计算。加灌长度设计有规定者,按设计要求计算,无规定者,按0.25m计算。

9.钻(冲)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设计要求扩底时,其扩底工程量按设计尺寸,以体积计算,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

10.泥浆运输按成孔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11.桩孔回填工程量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至桩加灌长度的顶面乘以桩孔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12.钻孔压浆桩工程量按设计桩长,以长度计算。

13.注浆管、声测管埋设工程量按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另加0.5m,以长度计算。

14.桩底(侧)后压浆工程量按设计注入水泥用量,以质量计算。如水泥用量差别大,允许换算。

第四章砌筑工程

说明

一、砖砌体、砌块砌体、石砌体。

1.定额中砖、砌块和石料按标准或常用规格编制,设计规格与定额不同时,砌体材料和砌筑(粘结)材料用量允许换算,砌筑砂浆按干混预拌砌筑砂浆编制。定额所列砌筑砂浆种类和强度等级、砌块专用砌筑粘结剂品种,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允许调整。

2.定额中的墙体砌筑层高是按2.8~

3.6m编制的,如超过3.6m时,其超过部分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

3.基础与墙(柱)身的划分:

(1)基础与墙(柱)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2)基础与墙(柱)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面高度≤±300mm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高度>±300mm 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分界线。

(3)砖砌地沟不分墙基和墙身,按不同材质合并工程量套用相应项目。

(4)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4.石基础、石勒脚、石墙的划分:基础与勒脚应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勒脚与墙身应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石围墙

内、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以较低地坪标高为界,以下为基础;内、外标高之差为挡土墙时,挡土墙以上为墙身。

5.砖基础不分砌筑宽度及有否大放脚,均执行对应品种及规格砖的同一项目。地下混凝土构件所用砖模及砖砌挡土墙套用砖基础项目。

6.砖砌体和砌块砌体不分内、外墙,均执行对应品种的砖和砌块项目,其中:

(1)定额中均已包括了立门窗框的调直以及腰线、窗台线、挑檐等一般出线用工。

(2)清水砖砌体均包括了原浆勾缝用工,设计需加浆勾缝时,按设计增加材料含量。

(3)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的门窗洞口等镶砌的同类实心砖部分已包含在定额内。

7.填充墙以填炉渣、炉渣混凝土为准,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其余不变。

8.加气混凝土类砌块墙项目已包括砌块零星切割改锯的损耗及费用。

9.零星砌体系指台阶、台阶挡墙、梯带、锅台、炉灶、蹲台、池槽、池槽腿、花台、花池、楼梯栏板、阳台栏板、地垄墙、≤0.3m2的孔洞填塞、突出屋面的烟囱、屋面伸缩缝砌体、隔热板砖墩等。

10.贴砌砖项目适用于地下室外墙保护墙部位的贴砌砖;框架外表面的镶贴砖部分,套用零星砌体项目。

11.多孔砖、空心砖及砌块砌筑有防水、防潮要求的墙体时,若以普通(实心)砖作为导墙砌筑的,导墙与上部墙身主体需分别计算,导墙部分套用零星砌体项目。

12.围墙套用墙相关定额项目,双面清水围墙按相应单面清水墙项目,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15计算。

13.石砌体项目中粗、细料石(砌体)墙按400mm×220mm×200mm规格编制。

14.毛料石护坡高度超过4m时,定额人工乘系数1.15。

15.定额中各类砖、砌块及石砌体的砌筑均按直形砌筑编制,如为圆弧形砌筑者,按相应定额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10,砖、砌块及石砌体及砂浆(粘结剂)用量乘以系数1.03计算。

16.砖砌体钢筋加固,砌体内加筋、灌注混凝土,墙体拉结筋的制作、安装,以及墙基、墙身的防潮、防水、抹灰等,按本定额其他相关章节的项目及规定执行。

二、垫层。

人工级配砂石垫层是按中(粗)砂15%(不含填充石子空隙)、砾石85%(含填充砂)的级配比例编制的。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砖砌体、砌块砌体

1.砖基础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体积按折加长度合并计算,扣除地梁(圈梁)、构造柱所占体积,不扣除基础大放脚T形接头处的重叠部分及嵌入基础内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砂浆防潮层和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体积,靠墙暖气沟的挑檐不增加。

(2)基础长度:外墙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内墙基净长线计算。

2.砖墙、砌块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扣除门窗、洞口、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板、圈梁、挑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缘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的体积。凸出墙面的腰线、挑檐、压顶、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的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内计算。

(2)墙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计算。

(3)墙高度:

①外墙:斜(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200mm;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300mm,出檐宽度超过600mm时按实砌高度计算:与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板顶。平屋顶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

②内墙:位于屋架下弦者,算至屋架下弦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底;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③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④内、外山墙: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4)墙厚度:

①标准砖以240mm×115mm×53mm为准,其砌体厚度按下表计算。

标准砖砌体计算厚度表

②使用非标准砖时,其砌体厚度应按砖实际规格和设计厚度计算;如设计厚度与实际规格不同时,按实际规格计算。

(5)框架间墙:不分内外墙按墙体净尺寸以体积计算。

(6)围墙:高度算至压顶上表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围墙柱并入围墙体积内。

3.空斗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空斗墙外形体积计算。

(1)墙角、内外墙交接处、门窗洞口立边、窗台砖、屋檐处的实砌部分体积已包括在空斗墙体积内。

(2)空斗墙的窗间墙、窗台下、楼板下、梁头下等的实砌部分应另行计算,套用零星砌体项目。

4.空花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空花部分外形体积计算,不扣除空花部分体积。

5.填充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填充墙外形体积计算。

6.砖柱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垫、梁头、板头所占体积。

7.零星砌体、地沟、砖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8.砖散水、地坪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9.砖体砌筑设置导墙时,砖砌导墙需单独计算,厚度与长度按墙身主体,高度以实际砌筑高度计算,墙身主体的高度相应扣除。

10.附墙烟囱、通风道、垃圾道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扣除孔洞所占体积)计算并入所依附的墙体体积内。当设计规定孔洞内需抹灰时,另按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第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相应项目计算。

11.轻质砌块L型专用连接件的工程量按设计数量计算。

二、轻质隔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三、石砌体。

石基础、石墙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砖砌体相应规定。

石勒脚、石挡土墙、石护坡、石台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石坡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墙面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四、垫层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说明

一、混凝土

1.混凝土按预拌混凝土编制的,采用现场搅拌时,执行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项目,再执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调整费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调整费项目中,仅包含了冲洗搅拌机用水量,如需冲洗石子,用水量另行处理。

2.预拌混凝土是指在混凝土厂集中搅拌、用混凝土罐车运输到施工现场并入模的混凝土(圈过梁及构造柱项目中已综合考虑了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直接入模的因素)。

固定泵、泵车项目适用于混凝土送到现场未入模的情况,泵车项目仅适用于高度在15m以内,固定泵项目适用所有高度。

3.混凝土按常用强度等级考虑,设计强度等级不同时可以换算;混凝土各种外加剂按图纸设计要求计算。

4.毛石混凝土,按毛石占混凝土体积20%计算,如设计要求不同时,可以换算。

5.混凝土结构物实体积最小几何尺寸大于1m,且按规定需进行温度控制的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控制费用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计算。

6.独立桩承台执行独立基础项目,带形桩承台执行带形基础项目,与满堂基础相连的桩承台执行满堂基础项目。

7.二次灌浆,如灌注材料与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空心砖内灌注混凝土,执行小型构件项目。

8.现浇钢筋混凝土柱、墙项目,均综合了每层底部灌注水泥砂浆的消耗量。地下室外墙执行直形墙项目。

9.钢管柱制作、安装执行本定额“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相应项目;钢管柱浇筑混凝土使用反顶升浇筑法施工时,应增加相应的材料和机械。

10.连梁执行相应直形墙定额。

11.多肢混凝土墙墙厚≤0.3m,最长肢长厚比≤4执行异形柱,最长肢长厚比在4~8执行短肢剪力墙,最长肢截面高厚比>8执行直形墙定额,墙肢长按墙肢中心线计算。

12.压型钢板上浇捣混凝土板,执行平板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0。

13.型钢组合混凝土构件,执行普通混凝土相应构件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

14.屋面混凝土女儿墙单排配筋、厚度≤100mm、高度≤1.2m时执行栏板项目,否则执行相应厚度直形墙项目。

15.挑檐、天沟壁厚度≤100mm,高度≤400mm执行挑檐项目,高度>400mm,按全高执行栏板项目。

16.阳台不包括阳台栏板及压顶内容,部分阳台板作为空调板使用,执行阳台板定额。

17.预制板间补现浇板缝,适用于板缝小于预制板的模数,但需支模才能浇筑的混凝土板缝。

18.楼梯是按建筑物一个自然层双跑楼梯考虑,如单坡直行楼梯(即一个自然层、无休息平台)按相应项目定额乘以系数1.2;三跑楼梯(即一个自然层、两个休息平台)按相应项目定额乘以系数0.9;四跑楼梯(即一个自然层、三个休息平台)按相应项目定额乘以系数0.75。当设计混凝土平均厚度与定额平均厚度不同时按实调整,人工按相应比例调整。

弧形楼梯是指一个自然层旋转弧度小于180°的楼梯;螺旋楼梯是指一个自然层旋转弧度大于180°的楼梯。

19.散水混凝土按厚度60mm编制,如设计厚度不同时,可以换算;散水包括了混凝土浇筑,表面压实抹光及嵌缝内容,未包括基础夯实、垫层内容。

20.台阶混凝土含量是按1.22m3/10m2综合编制的,如设计含量不同时,可以换算;台阶包括了混凝土浇筑及养护内容,未包括基础夯实、垫层及面层装饰内容。

21.与主体结构不同时浇捣的厨房、卫生间等处墙体下部的现浇混凝土翻边执行圈梁相应项目。

22.独立现浇门框按构造柱项目执行。

23.凸出混凝土柱、梁的线条,并入相应柱、梁构件内;凸出混凝土外墙面、阳台梁、栏板外侧≤300mm的装饰线条,执行扶手、压顶项目;凸出混凝土外墙、梁外侧>300mm的板,按伸出外墙的梁、板体积合并计算,执行悬挑板项目。

24.外形尺寸体积在1m3以内的独立池槽执行小型构件项目,1m3以上的独立池槽及与建筑物相连的梁、板、墙结构式水池,分别执行梁、板、墙相应项目。

25.后浇带包括了与原混凝土接缝处的钢丝网用量。

26.本章按预拌混凝土编制了施工现场预制的小型构件项目,其他混凝土预制构件定额均按外购成品考虑。

27.预制混凝土隔板,执行预制混凝土架空隔热板项目。

二、钢筋。

1.钢筋工程按钢筋的不同品种和规格以现浇构件、预制构件、预应力构件以及箍筋分别列项,钢筋的品种、规格比例按常规工程设计综合考虑。

2.除定额规定单独列项计算以外,各类钢筋、铁件的制作成型、绑扎、安装、锚固、非定尺搭接、固定所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均已综合在相应项目内;设计另有规定者,按设计要求计算。直径25mm以上的钢筋连接按机械连接考虑。电渣压力焊接头φ18、φ32按定额相应项目执行,φ14、φ16、φ20、φ22按φ18定额项目分别乘以系数0.8、0.9、1.1、1.2执行;、φ25、φ28按φ32定额项目分别乘以系数0.85、0.93执行。

3.钢筋工程中措施钢筋,按设计图纸规定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计算,按品种、规格执行相应项目。

4.现浇构件冷拔钢丝按φ10以内钢筋制安项目执行。

5.型钢组合混凝土构件中,型钢骨架执行本定额“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相应项目;钢筋执行现浇构件钢筋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50、机械乘以系数1.15。

6.混凝土空心楼板(ADS空心板)中钢筋网片,执行现浇构件钢筋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30、机械乘以系数1.15。

7.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钢筋按钢筋相应项目执行。

8.非预应力钢筋未包括冷加工,如设计要求冷加工时,应另行计算。

9.预应力钢筋如设计要求人工时效处理时,应另行计算。

10.后张法钢筋的锚固是按钢筋帮条焊、U型插垫编制的,如采用其他方法锚固时,应另行计算。

11.预应力钢丝束、钢绞线综合考虑了一端、两端张拉:锚具按单锚、群锚分别列项,单锚按单孔锚具列入,群锚按3孔列入。预应力钢丝束、钢绞线长度大于50m时,应采用分段张拉;用于地面预制构件时,应扣除项目中张拉平台摊销费。

12.植筋不包括植入的钢筋制作、化学螺栓,钢筋制作,按钢筋制安相应项目执行,化学螺栓另行计算;使用化学螺栓,应扣除植筋胶的消耗量。

13.地下连续墙钢筋笼安放,不包括钢筋笼制作,钢筋笼制作按现浇钢筋制安相应项目执行。

14.固定预埋铁件(螺栓)所消耗的材料按实计算,执行相应项目。

15.现浇混凝土小型构件钢筋执行现浇构件钢筋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

三、混凝土构件运输与安装。

1.混凝土构件运输。

(1)构件运输适用于构件堆放场地或构件加工厂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运距以30km以内考虑,30km以上另行计算。

(2)构件运输基本运距按场内运输1km、场外运输10km分别列项,实际运距不同时,按场内每增减0.5km、场外每增减1km项目调整。

(3)定额已综合考虑施工现场内、外(现场、城镇)运输道路等级、路况、重车上下坡等不同因素。

(4)构件运输不包括桥梁、涵洞、道路加固、管线、路灯迁移及因限载、限高而发生的加固、扩宽、公交管理部门要求的措施等因素。

(5)预制混凝土构件运输,按下表预制混凝土构件分类。分类表中1、2类构件的单体体积、面积、长度三个指标中,以符合其中一项指标为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预制混凝土构件分类表

2.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

(1)构件安装不分履带式起重机或轮胎式起重机,以综合考虑编制。构件安装是按单机作业考虑的,如因构件超重(以起重机械起重量为限)须双机台吊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

(2)构件安装是按机械起吊点中心回转半径15m以内距离计算。如超过15m时,构件须用起重机移运就位,且运距在50m以内的,起重机械乘以系数1.25:运距超过50m的,应另按构件运输项目计算。

(3)预制混凝土小型构件安装是指单体构件体积小于0.1m3以内的构件安装。

(4)构件安装不包括运输、安装过程中起重机械、运输机械场内行驶道路的加固、铺垫工作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发生该费用时另行计算。

(5)构件安装高度以20m以内为准,安装高度(除塔吊施工外)超过20m并小于30m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安装高度(除塔吊施工外)超过30m时,另行计算。

(6)构件安装需另行搭设的脚手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执行本定额“第十章措施项目”脚手架工程相应项目。

(7)塔式起重机的机械台班均已包括在垂直运输机械费项目中。

单层房屋屋盖系统预制混凝土构件,必须在跨外安装的,按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8;但使用塔式起重机施工时,不乘系数。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混凝土。

1.现浇混凝土。

(1)混凝土工程量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及墙、板中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型钢混凝土中型钢骨架所占体积按型钢密度7.85t/m3扣除。

(2)基础: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伸入承台基础的桩头所占体积。

①带形基础:不分有肋式与无肋式均按带型基础项目计算,有肋式带形基础,肋高(指基础扩大顶面至梁顶面的高)≤1.2m时,合并计算:>1.2m时,扩大顶面以下的基础部分,按无肋带形基础项目计算,扩大顶面以上部分,按墙项目计算。

②箱式基础分别按基础、柱、墙、梁、板等有关规定计算。

③设备基础:设备基础除块体(块体设备基础是指没有空间的实心混凝土形状)以外,其他类型设备基础分别按基础、柱、墙、梁、板等有关规定计算。

(3)柱: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①有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②无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帽下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③框架柱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至柱顶面高度计算。

④构造柱按全高计算,嵌接墙体部分(马牙槎)并入柱身体积。

⑤依附柱上的牛腿,并入柱身体积内计算。

⑥钢管混凝土柱以钢管高度按照钢管内经计算混凝土体积。

(4)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及0.3m2以外孔洞所占体积,墙垛及凸出部分并入墙体积内计算。直形墙中门窗洞口上、下的连梁并入墙体积;短肢剪力墙结构砌体内门窗洞口上、下的连梁并入短肢剪力墙体积。

墙与柱连接时墙算至柱边;墙与梁连接时墙算至梁底;墙与板连接时板算至墙侧;未凸出墙面的暗梁暗柱并入墙体积。

(5)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伸入砖墙内的梁头、梁垫并入梁体积内。

①梁与柱连接时,梁长算至柱侧面;

②主梁与次梁连接时,次梁长算至主梁侧面。

(6)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柱、垛及孔洞所占体积。

①有梁板包括梁与板,按梁、板体积之和计算。

②无梁板按板和柱帽体积之和计算。

③各类板伸入砖墙内的板头并入板体积内计算,薄壳板的肋、基梁并入薄壳体积内计算。

④空心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扣除空心部分)计算。

(7)栏板、扶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伸入砖墙内的部分并入栏板、扶手体积计算。

(8)挑檐、天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墙外部分体积计算。挑檐、天沟板与板(包括屋面板)连接时,以外墙外边线为分界线;与梁(包括圈梁等)连接时,以梁外边线为分界线;外墙外边线以外为挑檐、天沟。

(9)凸阳台(凸出外墙外侧用悬挑梁悬挑的阳台)按阳台项目计算:凹进墙内的阳台,按梁、板分别计算,阳台栏板、压顶分别按栏板、压顶项目计算。

(10)雨篷梁、板工程量合并,按雨篷以体积计算,高度≤400mm的栏板并入雨篷体积内计算,栏板高度>400mm时,其超过部分,按栏板计算。

(11)楼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斜梁及楼梯的连接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0.5m 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计算。当整体楼梯与现浇楼板无梯梁连接时,以楼梯的最后一个踏步边缘加300mm为界,带门或门洞的封闭楼梯间按楼梯间整体水平投影净面积计算。

(12)散水、台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台阶与平台连接时其投影面积应以最上层踏步外沿加300mm 计算。

(13)场馆看台、地沟、混凝土后浇带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4)二次灌浆、空心砖内灌注混凝土,按照实际灌注混凝土体积计算。

(15)空心楼板筒芯、箱体安装、均按体积计算。

2.预制混凝土。

预制混凝土均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铁件及小于0.3m2以内孔洞所占体积。

3.预制混凝土构件接头灌缝。

预制混凝土构件接头灌缝,均按预制混凝土构件体积计算。

二、钢筋。

1.现浇、预制构件钢筋,按设计图示钢筋中心线长度外加搭接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2.除钢筋端部弯钩按理论弯曲中线长度计算外,其他弯曲部位均按直形折线长度计算。

3.钢筋搭接长度和接头数量按设计图示及规范要求计算;设计图示及规范要求未标明的长钢筋,按每9m一个搭接(接头)计算。

4.箍筋或分布钢筋等按间距计算的钢筋数量按间隔数量向上取整加1计算。

5.先张法预应力钢筋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6.后张法预应力钢筋按设计图示钢筋(绞线、丝束)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1)低合金钢筋两端均采用螺杆锚具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减0.35m计算,螺杆另行计算。

(2)低合金钢筋一端采用镦头插片,另一端采用螺杆锚具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计算,螺杆另行计算。

(3)低合金钢筋一端采用镦头插片,另一端采用帮条锚具时,钢筋按增加0.15m计算;两端均采用帮条锚具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m计算。

(4)低合金钢筋采用后张混凝土自锚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5m计算。

(5)低合金钢筋(钢绞线)采用JM、XM、QM型锚具,孔道长度≤20m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m计算;孔道长度>20m 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8m计算。

(6)碳素钢丝采用锥形锚具,孔道长度≤20m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m计算;孔道长度>20m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8m计算。

(7)碳素钢丝采用墩头锚具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5m计算。

7.预应力钢丝束、钢绞线锚具安装按套数计算。

8.当设计要求钢筋接头采用机械连接时,按数量计算,不再计算该处的钢筋搭接长度。

9.植筋按数量计算,植入钢筋按外露和植入部分之和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10.钢筋网片、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地下连续墙钢筋笼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11.混凝土构件预埋铁件、螺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三、混凝土构件运输与安装。

1.预制混凝土构件运输及安装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构件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

(1)预制混凝土矩形柱、工形柱、双肢柱、空格柱、管道支架等安装,均按柱安装计算。

(2)组合屋架安装,以混凝土部分体积计算,钢杆件部分不计算。

(3)预制板安装,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体积,扣除空心板空洞体积。

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

说明

一、金属结构制作、安装。

1.本定额适用于金属构件采用现场制作或施工企业附属加工厂制作的情况。

2.构件制作项目中钢材按钢号Q235编制,构件制作设计使用的钢材强度等级、型材组成比例与定额中不同时,可按设计图纸进行调整;配套焊材单价相应调整,用量不变。

3.本定额构件制作项目中钢材损耗率为8%,包括了切割和制作损耗。

4.构件制作项目已包括加工厂预装配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用量及预拼装平台摊销费用。

5.钢网架制作、安装项目按平面网格结构编制,如设计为筒壳、球壳及其他曲面结构的,其制作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安装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6.钢桁架制作、安装项目按直线型桁架编制,如设计为曲线、折线型桁架,其制作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安装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7.构件制作项目中焊接H型钢构件均按钢板加工焊接编制,如实际采用成品H型钢的,主材按成品价格进行换算,人工、机械及除主材外的其他材料乘以系数0.6。

8.定额中圆(方)钢管构件按成品钢管编制,如实际采用钢板加工而成的,主材价格调整,加工费用另计。

9.构件制作按构件种类及截面形式不同套用相应项目,构件安装按构件种类及质量不同套用相应项目,构件安装项目中的质量指按设计图纸所确定的构件单元质量。

10.轻钢屋架是指单榀质量在1t以内,且用角钢或圆钢、管材作为支撑、拉杆的钢屋架。

11.实腹钢柱(梁)是指H形、箱形、T形、L形、十字形等,空腹钢柱是指格构形等。

12.制动梁、制动板、车挡套用钢吊车梁相应项目。

13.柱间、梁间、屋架间的H形或箱形支撑,套相应的钢柱或钢梁制作、安装项目;墙架柱、墙架梁和相配套连接杆件套用钢墙架相应项目。

14.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中的钢构件套用本章相应的项目,制作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15.钢栏杆(钢护栏)定额适用于钢楼梯、钢平台及钢走道板等与金属结构相连的栏杆,其他部位的栏杆、扶手应套用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第六章其他装饰工程”相应项目。

16.基坑围护中的格构柱套用本章相应项目,其中制作项目(除主材外)乘以系数0.7,安装项目乘以系数0.5。

17.单件质量在25kg以内的加工铁件套用本章定额中的零星构件。需埋入混凝土中的铁件及螺栓套用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项目。

18.构件制作项目中未包括除锈工作内容,发生时套用相应项目。其中喷砂或抛丸除锈项目按Sa2.5除锈等级,如设计为Sa3级则定额乘以系数1.1,设计为Sa2级或Sa1级则定额乘以系数0.75;手工及动力工具除锈项目按St3除锈等级,如设计为St2级则定额乘以系数0.75。

19.构件制作中未包括油漆工作内容,如设计有要求时,套用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第五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和《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9)相应项目。

20.构件制作、安装项目中已包括了施工企业按照质量验收规范所要求所需的磁粉探伤、超声波探伤等常规检测费用。

21.钢结构构件15t及以下构件按单机吊装编制,其他按双机抬吊考虑吊装机械,网架按分块吊装考虑配置相应机械。

22.钢构件安装项目按檐高20m以内、跨内吊装编制,实际须采用跨外吊装的,应按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23.钢结构构件采用塔吊吊装的,将钢构件安装项目中的汽车式起重机20t、40t分别调整为自升式塔式起重机2500kN·m、3000kN·m,人工及起重机械乘以系数1.2。

24.钢构件安装项目中已考虑现场拼装费用,但未考虑分块或整体吊装的钢网架、钢桁架地面平台拼装摊销,如发生则套用现场拼装平台摊销定额项目。

三、金属结构运输。

1.金属结构构件运输定额是按加工厂至施工现场考虑的,运输距离以30km为限,运距在30km以上时按照构件运输方案和市场运价调整。

2.金属结构构件运输按下表分为三类,套用相应项目。

1.金属结构楼面板和墙面板按成品板编制。

2.压型楼面板的收边板未包括在楼面板项目内,应单独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金属构件制作。

1.金属构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乘以理论质量计算。

2.金属构件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质量,焊缝、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

3.钢网架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缝、铆钉等不另增加质量。焊接空心球网架质量包括连接钢管杆件、连接球、支托和网架支座等零件的质量,螺栓球节点网架质量包括连接钢管杆件(含高强螺栓、销子、套筒、锥头或封板)、螺栓球、支托和网架支座等零件的质量。

4.依附在钢柱上的牛腿及悬臂梁的质量等并入钢柱的质量内,钢柱上的柱脚板、加劲板、柱顶板、隔板和肋板并入钢柱工程量内。

5.钢管柱上的节点板、加强环、内衬板(管)、牛腿等并入钢管柱的质量内。

6.钢平台的工程量包括钢平台的柱、梁、板、斜撑等的质量,依附于钢平台上的钢扶梯及平台栏杆,应按相应构件另行列项计算。

7.钢楼梯的工程量包括楼梯平台、楼梯梁、楼梯踏步等的质量,钢楼梯上的扶手、栏杆另行列项计算。

8.钢栏杆包括扶手的质量,合并套用钢栏杆项目。

9.机械或手工及动力工具除锈按设计要求以构件质量计算。

二、金属结构运输、安装。

1.金属结构构件运输、安装工程量同制作工程量。

2.钢构件构件现场拼装平台摊销工程量按实施拼装构件的工程量计算。

三、金属结构屋楼(墙)面板及其他

1.楼面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铺设面积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的柱、垛及孔洞所占面积。

2.墙面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铺挂面积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的梁、孔洞所占面积。

3.钢板天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依附天沟的型钢并入天沟的质量内计算;不锈钢天沟、彩钢板天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4.金属构件安装使用的高强螺栓、花篮螺栓和剪力栓钉按设计图纸以数量以“套”为单位计算。

5.槽铝檐口端面封边包角、混凝土浇捣收边板高度按150mm考虑,工程量按设计尺寸以延长米计算;其他材料的封边包角、混凝土浇捣收边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第七章木结构工程

说明

一、木材木种均以一、二类木种取定。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相应定额制作人工、机械乘系数1.35。

二、设计刨光的屋架、檩条、屋面板在计算木料体积时,应加刨光损耗,方木一面刨光加3mm,两面刨光加5mm;圆木直径加5mm;板一面刨光加2mm,两面刨光加3.5mm。

三、屋架跨度是指屋架两端上、下弦中心线交点之间的距离。

四、屋面板制作厚度不同时可进行调整。

五、木屋架、钢木屋架定额项目中的钢板、型钢、圆钢用量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数量另加8%损耗进行换算,其余不再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木屋架。

1.木屋架、檩条工程量按设计图示的规格尺寸以体积计算。附属于其上的木夹板、垫木、风撑、挑檐木、檩条三角条均按木料体积并入屋架、檩条工程量内。单独挑檐木并入檩条工程量内。檩托木、檩垫木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不另计算。

2.圆木屋架上的挑檐木、风撑等设计规定为方木时,应将方木木料体积乘以系数1.7折合成圆木并入圆木屋架工程量内。

3.钢木屋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的规格尺寸以体积计算。定额内已包括钢构件的用量,不再另外计算。

4.带气楼的屋架,其气楼屋架并入所依附屋架工程量内计算。

5.屋架的马尾、折角和正交部分半屋架,并入相连屋架工程量内计算。

6.简支檩木长度按设计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相邻屋架或山墙中距增加0.20m接头计算,两端出山檩条算至搏风板;连续檩的长度按设计长度增加5%的接头长度计算。

二、木构件。

1.木柱、木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木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3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计算。

3.木地楞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定额内已包括平撑、剪刀撑、沿油木的用量,不再另行计算。

三、屋面木基层

1.屋面椽子、屋面板、挂瓦条、竹帘子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屋面斜面积计算,不扣除屋面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及斜沟等所占面积。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亦不增加面积。

2.封檐板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檐口外围长度计算。搏风板按斜长度计算,每个大刀头增加长度0.50m。

第八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说明

一、本章中瓦屋面、金属板屋面、采光板屋面、玻璃采光顶、卷材防水、水落管、水口、水斗、沥青砂浆填缝、变形缝盖板、止水带等项目是按标准或常用材料编制,设计与定额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人工、机械不变;屋面保温等项目执行本定额“第九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相应项目,找平层等项目执行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第一章楼地面装饰工程”相应项目。

二、屋面工程。

1.黏土瓦若穿铁丝钉圆钉,每100m2增加11工日,增加镀锌低碳钢丝(22°)3.5kg,圆钉

2.5kg;若用挂瓦条,每100m2增加4工日,增加挂瓦条(尺寸25mm×30mm)300.3m,圆钉2.5kg。

2.金属板屋面中一般金属板屋面,执行彩钢板和彩钢夹心板项目;装配式单层金属压型板屋面区分檩距不同执行定额项目。

3.采光板屋面如设计为滑动式采光顶,可以按设计增加U形滑动盖帽等部件,调整材料、人工乘以系数1.05。

4.膜结构屋面的钢支柱、锚固支座混凝土基础等执行其他章节相应项目。

5.25%<坡度≤45%及人字形、锯齿形、弧形等不规则瓦屋面,人工乘以系数1.3;坡度>45%的,人工乘以系数1.43。

三、防水工程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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