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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第三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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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大陆法系

一、法国法、德国法的历史沿革

(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二)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司法考试题范围及其他

司法考试题范围及其他

司法考试,必懂“八大问题” [日期: -01-12] 来源:科教园法硕作者:wangyu [字体:大中小] 法律硕士辅导班老师提示,复习司法考试,必须搞懂“八大问题”。一般来说,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法律大专毕业生缺乏的是比较有系统的法律知识训练,以及坚实的法理基础,可是在记忆力、逻辑推理以及答题技巧与科班出身的正规生基本上不相上下。因此差距只是很少,只要早准备半年基本都在同一起跑线上。 根据我这个非法本门外汉经过司法考试经验,准备针对非法本或零基础缺点进行系统针对性训练。以下分几点陈述我自己两年来参加司法考试的成功与失败经验的心得: 1.必须树立坚毅的信念和打持久战的准备。

由于我们是一群非科班出身的人士,对法律缺乏坚实的基础(特别是法律原理)。第一步必须首先尽快熟识法律的基本体系、基本理念(读法律出版社的“三大本”,结合华夏考资网三大本精讲和名师强化阶段视频课程提高非常明显),培养起对法律的新鲜感和考试直觉,这是最基本的一步。当热情退后,每天对着大量的、令人厌烦的法律条文时,我们很容易产生厌倦心理、甚至放弃,这时候听听名师讲课,看看精彩是视频讲座,会有一种如沐春风的感觉。当然,还要靠坚毅的信念才能够支撑,我经常见:黑夜已经降临了,黎明还会很远吗?来自勉。 2.要有比较科学的司考复习安排。 针对司法考试的分数分布,现在就必须安排好整个总体时间。我的去年经验是: a.第一阶段是熟识三大本,看着三大本,结合华夏考资网视频课程边看边听,看一章书,把不会或不懂的都用笔花一划,然后听老师怎么讲解的,老师的讲解一遍没有听透能够重复听。这样看一遍,是非常耗时的,特别是非法律专业的,我是花了5个多月时间才搞定的。 b.第二阶段根据司法考试的分数大项:三大

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排名

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排名 (记者杜金玉)“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排名”一经爆出,就引起司法考生和家长的强烈关注。那么,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排名究竟如何呢?对此,记者采访了一位在司法考试培训行业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钟老师,钟老师就这一情况对“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排名”作出了相对客观的介绍。 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排名top1、万国司法考试 万国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隶属于北京万国国际商务咨询公司,成立于1997年,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国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之一,在全国拥有34个教学点,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不足之处在于,因其教学点较多,教学质量的统一性还有待提升。 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排名top2、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三校名师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现隶属于北京三校名师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创立于1992年,专注于中国司法考试培训事业。三校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构建了全方位、深层次、高效率的司法考试教育培训体系。培训总人数达70万人左右,通过学员近35万人,遍布全国法律职业第一线,深得社会各界好评及学员信赖。不足之处在于,因该机构成立时间较早,教学方式难免保守了些。 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排名top3、众合司法考试 众合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隶属于北京方圆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以司法考试教研组为中心,创立了自己独特的培训模式。在教学产品方面,众合司法考试培训团队研发并开设了VIP系列、集训系列、精品系列、周末系列等多个系列课程,适合不同层次的司法考生。不足之处在于,因其学员众多,难以对学生个人薄弱环节做有针对性的指导。 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排名top4、独角兽司法考试 独角兽司法培训机构(前身是独角兽工作室),成立于2008年,是由一批法学院校毕业硕士、博士创建,隶属于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独角兽网校目前已经成为国内最实惠的司法考试辅导机构,也是目前最专业的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知名品牌。不足之处在于,该机构投放大量精力到网课上面,而面授课程的培训质量较差。 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排名top5、中律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1:后合同义务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解除、抵销的异议期:有约从约,没约应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3:情势变更原则: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①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a: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b:情势变更的事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 c:情势变更的原因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d: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201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民事权利能力 201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民事权利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指在意思表示形成阶段,因遭受外在不当行为的影响,使得表意人不能按照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自由、自主地形成意思表示,以致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并非真实意愿的情形。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包括四种:①欺诈;②胁迫; ③乘人之危;④显失公平。 (一)欺诈 《民通意见》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欺诈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1)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见【例1】);③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民通意见》第68条)。(2)因欺诈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①因欺诈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②因欺诈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③因欺诈订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 【例1】甲有一件清代瓷器,收藏家乙闻讯前来收购。为了卖个好价钱,甲谎称该瓷器是明代万历年间制品,开价200万元,乙明知甲说的是谎话,仍以200万元购买了该瓷器。不料半年后,该类瓷器的市价狂跌。乙于是以欺诈为由起诉,请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目录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1)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分类 (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 (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价值 (8)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 (9)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特征 (9)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质 (11)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12)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1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立法 (1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关系 (20)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治 (21)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现代化 (22)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2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传统 (24)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移植 (2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继承 (2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历史发展 (26)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起源 (26)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推理 (28)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解释 (30)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宗教 (31)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道德 (32)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政治 (3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34)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治理念 (3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概念 1.所谓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2.法的效力分类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事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4.法律效力的根据: (1)出于习惯:因为人们从小接受这样的教育要尊重父母、知识、权威,同时也包括法律,因此守法成为了人们 1

谁才是司法考试的命题人

谁才是司法考试的命题人 很多考生被忽悠,为什么被忽悠,因为没有搞清楚到底谁才是司法考试命题人。 法学这个领域有很多著名学者,比如梁慧星、贺卫方、苏力,但是没有人会认为这些人是命题人。相反,张明楷、周光权、王利明、马怀德普遍被人认为是司法考试的命题人。 其实这些学者从来没有声称自己是司法考试的命题人,甚至他们在公开场合不会刻意的去讲司法考试。 那为什么几乎所有考生都会认为这些人就是命题人呢?因为他们的名字出现在一套书叫《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编写人员名单里,而这套书就是司法考试官方指定教材,所以从一开始,大家就认定这几个人是出“出题的”。你们什么时候在司法部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介绍2011年出题人:“张明楷、周光权、刘凯湘……”,从来没有,因为这些人根本不参加出题,他们必须回避,学过诉讼法的人应当知道回避是什么意思吧,而且他们根本不知道当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内容,为什么?因为他们不出题,只出书。 正确的命题方式是怎么样呢? 首先司法部请这些中生代学者合编一套《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简称三大本),这套书就是当年司法考试的范围,什么意思?如果命题超出这个范围就是错题,全体加分,就这么简单。 那你要问了,张明楷自己写的刑法,自己出刑法题,怎么会超

出范围呢?你在做历年真题就会发现司法考试每年都有若干道错题,难道这些老师自己打自己嘴巴么。错了,因为题目不是他们本人出。 当三大本编写完成之后,司法部选定一些法学院校的科研小组,比如华东政法国际法教研室,给你们下个任务:在三大本的范围之内,出10道国经,10道国公题目,限期1个月,交给司法部。是不是这10道题就是今年真题了呢?那我直接去找华东政法的老师不就能把真题搞到,多好呀? 你又错了,司法部比你还聪明,这10道题只是入选题库,司法部还会让上海海事大学、厦门大学等等各出10道题,不仅国际法,民法,刑法都是一样,也就是说其实真正命题的人分布在全国各个院校各个老师,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2010年司法部安排了若干道民法试题的指标,西南政法的一位教授牵头,几位博士生和硕士生一起出题,然后交给这位教授审核后提交司法部入选题库。 一般来说,当年入选题库的候选人大概是当年真题数量的5、6倍,也就是说当你们科研小组把题目交上去之后,你自己都不知道你的题目能不能选上,更别说张明楷、周光权他们了。 然后司法部亲自审查,并在题库中选题,拼成二套试卷,和四六级是一样的,一套使用,一套备选,亲自审查的人倒是知道今年真题的样子,但是他们是受党纪委直接“关照”的,从姓名到身份都是高度保密的,也就是说,唯一可能泄题的是这一批“拼题人”。历史上有没有泄过题呢?真的有,2007年,司法部监察局监察二室

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报班的好处: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以换一个教,不用一棵树上吊死。不用住在外面,家里有好吃的好喝的。 问题三:用什么书复习? 我司法考试用书一直秉承一个观念,不在于资料多,而在于你把一份资料看透。所以我的书不是很多。

清 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 官方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de16423145.html,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 清 偿 一、清偿的概念 合同的清偿即合同的履行,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观之,宜称清偿。合同的履行是指为了满足债权,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实施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清偿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清偿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清偿分成不同的类型。 (一)债务人清偿与第三人清偿 清偿即债的履行,应当由债务人进行。债务人清偿属于清偿的常态。债务人依据债的内容清偿完毕,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清偿的,属于第三人清偿。第三人清偿后,虽然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但是债的关系并没有彻底消灭,将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普通清偿、代物清偿、新债清偿 依据债的内容进行清偿的,为普通清偿。普通清偿为常态。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其他给付替代原定给付而为清偿的,属于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因债之关系双方的约定而成立,因而一旦清偿完毕,原债的关系因代物清偿而消灭。 通过设定一个新债务来清偿旧债,并以新债的履行来替换旧债的履行的,为新债清偿。新债清偿改变了清偿的方法,因此必须经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同意。 新债清偿与代物清偿的区别:前者给付的内容可以不发生任何变化,后者给付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前者属 于间接给付,后者属于直接给付。 (三)单纯清偿与附保留清偿 依照债的内容为给付,并不表示任何异议的,为单纯清偿。单纯清偿为常态。 当事人在清偿时就债之关系的存在、效力表示异议的,为附保留清偿。当债务人对债之存在或有效表示怀疑,又恐不为清偿将承担责任时,债务人可以以债务之存在为条件而清偿,或者一边为清偿一边否认债务之存在。此种清偿属于附保留清偿。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没有份额之分。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如夫妻关系,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父母、女子关系等。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006-3-7 2、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3、共有物、共有财产的管理 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三、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上述) 四、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因此可以主张分割共有物,其分割方法与按份共有的完全相同。 五、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共同劳动收入中作为家庭成员各自消费的财产和已在家庭成员间已分配了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范围应如何界定,在我国学者间存在不同的认识。通说认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参加2020年司法考试要看哪些书

参加2020年司法考试要看哪些书 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要看哪些书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俗称的“指定教材”,共三本,按照司法考试前三卷的考试内容进行编排。原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司考官方教材。后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取消了“指定教材”的称谓,但是,作为司法部组 织编写的唯一司考专用教材,其“指定教材”的地位仍然是毋庸质 疑的。因此,作为考生,也应当对其有足够的重视。当某些教材或 者复习资料对某个观点存在争议时,我们应当以辅导用书的观点为准。当然,三大本中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不少内容似乎对于司法 考试的作用并不是很大,我们在复习时也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2)法律汇编 各法律出版社每年都会出版一些司考用的法律、法规汇编,此外,还会有一些重点法条导读。对于重点法条,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据统计,虽然司考范围内的法条总共有一万多条,但每年实际 考核的只有600条左右,而从2002年司法考试至今,考核过的法条 不超过3000余条。对于其它的“休眠”法条,一方面是因为其重要 性相对次要,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法条不具有可考性。这也体现 了“重者恒重”的定律。 因此,对重点法条进行重点复习、全面掌握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司法考试的主要得分点。对于其它法条,也要有所了解,能够结 合运用。 (3)历年真题 对于司法考试而言,历年真题的作用是相当突出的,我们必须对它要有足够的认识——善待真题。应该说,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的 精华所在,它将司法考试范围内的知识点以题目的形式展现出来, 这也是命题专家智慧的结晶。

如何用好真题是关键问题。曾经有位考生仅通过看重点法条和做真题通过了司考,由此可见一斑。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真题必须反复做,并且要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要能够真正搞懂每一道真题,而并非单纯的记住答案。在制订复习计划的时候,应当把真题练习单独列出来,穿插在每一轮的复习过程中。我的建议是,真题至少做两到三次。希望每次都会有不同的收获,每次对题目的内涵都能够有更深刻的认识。

合同法司考题

2015年合同法司考真题 【试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2017年三国法司考讲义笔记

国际法-根据司法考试整理 第一章渊源与效力 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只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a的国际法主体。bc构成要素,物质因素【行为实践】、心里因素【被各国认为具有法拘束力】。 3一般法原则,a的b补充、辅助地位。c各国法。 4不属于渊源的,国际司法,国际。可成为一般法原则的来源。 习惯存在的证明,是实践的产物,从主体的,包括1国家间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 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 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 第二节国际法效力 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来实现。 效力体现,1与国内法关系,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原则规则,国际法也不具体关于国内法2我国实践,a、优先适用, b转化适用(部分IP条约,),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 第三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自卫权,领土完整。 2不干涉内政,发生在境外境内无关,是国内管辖的。 3不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外情形:自卫行动、制度下的。 4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并不禁止一切武力, 5民族自决,非殖民统治下的须原则,“殖民”统治下该民族建立独立国家。 6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一、国家 A国家构成要素,①定居居民,②确定领土,③有效统治的政府,。与叛乱组织的区别 B国家主权豁免,(法院管辖、执行管辖),不受他国国内法管辖。 限制豁免理论,将国家行为分为管理行为(主权行为,可放弃),(没有豁免)。 2004年《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私法主体的商业行为纠纷,1商业交易, 2雇佣合同 3, 4财产所有占有使用 5,IP, 6,公司或集体机构 7。 放弃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默示】)1、明示的,2、),派代表出庭不一定是放弃,如为抗议或生命享有管辖豁免权。 放弃管辖豁免,放弃豁免(包括查封、扣押、强制执行)。

6商法之票据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6商法之票据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6商法之票据法(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txt 你出生的时候,你哭着,周围的人笑着;你逝去的时候,你笑着,而周围的人在哭!喜欢某些人需要一小时,爱上某些人只需要一天,而忘记一个人得用一生第六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出票人A基于和收款人B之间的买卖关系,向B签发汇票,B又基于和C之间的借贷关系,

4.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 5.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流通。它较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权利,流通方式更加灵活简便。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这就是票据的流通性。 (三)票据的种类 各国票据立法对票据的种类均采法定主义,由票据法对票据的种类作出明确的、封闭性的规定,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以外的票据存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四)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这是票据的原始功能。从票据的最早起源来看,正是“汇”和“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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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录音资料的使用方法 前言:需要司考录音资料的朋友不要着急,如果您仔细看完本经验文章,您会得到一个非常好的司法考试录音资料的获取和使用方法。 说实话昨天查成绩的时候,颤抖的输完考号后,真是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成绩算是还成吧,因为是在加班所以也就没酝酿出眼泪,不过还是挺激动,后来听家里人说我妈比我还激动。。。所谓司考的含金量不言而喻,堂堂国考的地位不容小觑,但是这绝不代表这是一座不可逾越的山,就像我这智商的都能考过,所以大家只要努力肯定没问题。坊间都在传,司考,天下第一考耶,至今我也不清楚是因为考的人多还是在说司考难,但司考再难也只不过是一门考试,是考试就有应对考试的办法,废话不多说了,把我这将近半年的备考心得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备战明年司考的童鞋们有所帮助。 司考绝不是法本的期末考试,首先最重要的就是一个思想重视问题,不否认有神童可以短期速成,但是我确实没那能力,再说现在放水这么严重,已经不能只要求通过了,得争取考个高分(呵呵,我的分也不高),所以就请好好重视这个资格考试吧。 1、环境准备 对一个法本生,特别是像我一样在一个垃圾学校(我爱我的母校,但依然不能改变学校垃圾这个现实)四年的大学生活每天都是混日子,混了四年以后让你重新安心学习确实不怎么容易,首先比较困难的一点就是你能否在椅子上坐住了,既然选择了司考这条路那就要面对这个现实,法律需要背,但绝不只是背诵这么简单,所以第一要点就是安心坐住,因此第一条建议就是别在家学习(家里条件再好也不适合学习,累了躺床上就睡着了,开开电脑就不想关机,看电视就算是只有无聊的广告也比去翻法条强,所以建议选择去图书馆,而且最好是有管理员的那种,还有最好不要有中学生的那种,这帮小屁孩边说话边学习照样行,咱老头老太的就不行,我这大半年基本是在青图呆着,乃至和管理员大叔也结下

司法考试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1

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1) 2004-9-2 16:57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学科概述:《合同法》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是最具有市场品格的法;《合同法》是新法,是比较科学、完整的法。因而,《合同法》成了出题最多的法之一。掌握了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掌握了市场交易的规律;掌握了合同法,对债法的原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就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民法是万法之母,而合同法是民法中最活跃的一部分。《合同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考生们一定要从交易的角度理解《合同法》。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应有适当的关注。 一、选择题 (一)合同法的概述 ★★1(02.卷三。单。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民事合同的概念。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可以排除选项A、B、C. 「应注意的问题」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县政府。如果县政府与酒厂是交易关系(比如买酒),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债权合同。 ★★2.(00.卷三。单。17)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 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 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参考答案」此题为单选,但答案应当为选项A、C、D 「考查知识点」合同法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排除了身份合同,因此,B选项所说的监护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债权合同,不必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双方都有给付,是有偿合同,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联产承包协议和企业承包协议都有债权性质,其适用也没有被合同法排除。 「应注意的问题」有的学者把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于债权合同之外,对考生影响极大。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最新版

民法学讲义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 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

司法考试杨帆三国法讲座讲义

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D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3、复习方法:首先理解其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制度、国际责任、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关系法以及条约法等命题比较青睐的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整理并比较记忆这些知识点;最后通过一定量的试题训练来检查是否能灵活并准确应用这些知识点。 三、国际私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尽管国际私法本身是一门内容多、理论多的学科,但司法考试对其的考查却是相对简单的,试题的显著特点是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重点法条的考查,试题重复率高,考点主要集中在冲突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这两大块。2、典型例题(1)理解性命题(02年单选题)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BA. 二级识别 B. 识别 C. 法律适用 D. 先决问题(2)记忆性命题(06年多选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BD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3)偏难题(05年任选题)甲国

司法考试辅导: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

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 法律拟制(或法定拟制)则不同,其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法学上的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法定拟制的目标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T1)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T2)。”换言之,在法律拟制的场合,尽管立法者明知T2与T1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出于某种目的仍然对T2赋予与T1相同的法律效果,从而指示法律适用者,将T2视为T1的一个事例,对T2适用T1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即法律拟制。因为该条规定的行为(T2)原本并不符合刑法第263条(相关规定)的构成要件(T1),但第269条对该行为(T2)赋予与抢劫罪(T1)相同的法律效果;如果没有第269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就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只能对前一阶段的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诈骗、抢夺罪,对后一阶段的行为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仅视为前罪的量刑情节。再如,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T2)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T1)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或者说,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原本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立法者将该行为(T2)赋予与抢劫罪(T1)相同的法律效果。如果没有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法律拟制,对于单纯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夺罪,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由此可见,法律拟制可谓一种特别规定。“其特别之处在于:即使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相关规定论处。

司法考试复习要点: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1

历年试题精解--合同法[1] 时间:2003-6-9 15:31:29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网阅读1071次 学科概述: 《合同法》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是最具有市场品格的法;《合同法》是新法,是比较科学、完整的法。因而,《合同法》成了出题最多的法之一。掌握了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掌握了市场交易的规律;掌握了合同法,对债法的原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就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民法是万法之母,而合同法是民法中最活跃的一部分。《合同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考生们一定要从交易的角度理解《合同法》。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应有适当的关注。 仅从考试来看,《合同法》的重点是第二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第一章主要是合同概念问题。合同概念是理解合同法的基石,对合同概念准确、深刻地把握,对理解交易规则具有指导作用。第二章的重点是要约与承诺的规则,这是无法回避的内容。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受到学者们的偏爱,考试总是难脱这个圈子。尽管个别题目的答案很令人怀疑,但固执已经锁定了这个领域。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非常重要,从以往的考试来看,尽管涉及了代位权、履行抗辩权,但总体上出题量不足,应有增加的趋势。第五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可以说是按重要性排列顺序的。第七章违约责任似乎对人们的理解力提出了挑战,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范围等从未出现,经常在几种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上打转。第八章的重心本应是合同解释,但人们对它敬而远之。曾经有1分题羞羞答答出现在卷面上。第九章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合同法的规则是以买卖合同的规则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买卖合同的内容非常丰富,但风险的负担和特种买卖更领风骚。切以为,划重点是不可取的。理解才是万能的,理解才能游刃有余,理解才能驾驭考试。对考生的底线要求是:对法律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理解。 历年试题精解--合同法[2] 一、选择题 (一)合同法的概述 **1.(02.卷三.单.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 D [考查知识点] 民事合同的概念。 [解题思路和依据] 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可以排除选项A、B、C。 [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县政府。如果县政府与酒厂是交易关系(比如买酒),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债权合同。 **2.(00.卷三.单.17)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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