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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简介

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简介
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简介

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简介

陶承德等在《科技革命与战后资本主义社会的新变化》一书中认为,现代科技革命的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使社会物质财富大量增加。但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资本家私人占有制,就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处于贫困线以下。特别是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发展,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竞争的加剧,使许多企业生产不景气甚至倒闭,使相当数量的工人失业,生活水平下降。为了保持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资本主义国家逐步兴起和形成福利制度。福利制度是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加强社会福利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是资产阶级政府采取的重要的改良主义措施,是资本主义社会调节生产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战后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稳定,阶级矛盾趋于缓和的重要原因之-。

福利制度的初创是从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在I9世纪70年代后,资本主义经济发生了长期萧条,失业问题日趋严重,工人运动日益高涨,社会矛盾逐渐激化。特别是在欧洲无产阶级革命的中心--德国,俾斯麦政府对工人运动除了采取镇压手段之外,也把实行社会改良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手段笼络工人,德国就成了世界上最早制定社会保障立法的国家,它在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先后通过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和老年及残废保险法。许多欧洲国家也借鉴和学习德国,如英国、瑞典、挪威、芬兰、法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瑞士等国也先后制定有关疾病、工伤事故的法律,1911年英国还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国性的、强制性的失业保险法和国民健康保险法。

在本世纪30年代,震撼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发生,造成了大批劳动者的失业,贫困和饥饿引起了资产阶级的极度恐慌,特别是德、意法西斯的上台和空前规模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危机和战争使人民觉醒,在欧洲左翼的政治力量加强,苏联社会主义又给人们指明了新的社会发展方向,欧洲和亚洲一些国家的民主革命风起云涌。在这种背景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加快了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步伐,美国国会于1935年8月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还建立了有关给年老退休的工资收入者直接提供年金津贴、失业补偿、贫困和盲人救济、被扶养穷困儿童救济、促进妇孺健康和公共健康服务等9个社会福利计划。并于1942年11月为了动员人民支持战争,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威廉.贝弗里奇受英国政府之托,提出了一个题为《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的报告,这就是西方社会保障史上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在这个报告中提出了两个基本思想,一是社会保障应以保障居民维持生存所必须的生活资料为限;二是社会保障应体现“普遍和全面”的原则,即应包括所有居民的各种不同社会保障方面的需要。这个报告得到英国战时联合内阁和战后工党政府的原则批准,英国相继建立了家庭补助法(1945年)、社会保险法(1946年)。国民健康服务法(1946年)、国民保险(工业受伤)法(1946年)、国民救济法(1948年)等。1944年制定的教育法也把免费的中学教育确立为普遍享受的权利。法国、瑞典等国也进一步完善了福利制度,使福利国家的框架基本形成。

陶承德等认为,50年代以来,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浪潮汹涌澎湃,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得到迅猛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空前提高,特别是60、70年代,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黄金时代”,这也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完善福利制度、发展福利国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进入完善阶段。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社会福利的享有面愈益向全民化发展。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把保险范围由工资收入者的职工保险扩大到非工资收入者如农业经营者、手工业者、商人和自由职业者。对收入很低或没有收人而无法参加保险的贫困者、失业者伤残者等通过设立社会救济和其他社会福利补贴项目来保障最低生活水平。

第二、社会福利项目更加广泛。除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外,还纷纷设立了各种救济,象住房补贴、孕妇补贴、儿童营养补助、单亲家庭补助、老年人医疗照顾计划等。如英国公民一出世便可享受国家发放的婴儿补贴;产妇有医疗补助;学龄儿童除了在公立学校免费就读以外,还享有儿童津贴;失业者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病患者可以在公立医院享受免费医疗;同时可以领取疾病津贴或疾病补助救济;老年人有退休金、养老金;死亡者家属可领取抚恤金等。瑞典的社会保险制度源于英国,又超过英国,被誉为“从摇蓝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如瑞典公民年满67岁即可领取全额的基本年金,而且不交纳任何手续费,也无需经过收入情况调查,雇工和雇员不交纳保险税。

第三、社会福利支出大幅度增长。在国家财政支出中均占相当大的比重,社会福利增长速度超过经济增长速度。如美国1975年社会福利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达18.7%,占政府开支比率达57.4%,1982年的社会福利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5。西欧的英、法、德、意、比等6国政府的社会福利开支在1978年就已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23%。

由于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平衡性,社会福利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得也不尽相同,资本主义国家并不是穷人的天堂。广大群众需要救济、补贴,正说明社会贫富不均,两极分化严重。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整个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着社会生产中人们的地位和交换关系,决定着分配方式。

进入20世纪70年代,特别是从1973年至1975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为转拆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普遍陷入滞胀困境:“社会福利制度”也受到严重挑战。庞大的社会福利支出成为国家财政的巨大负担,并进一步加深了滞胀。因此,70年代中期以来,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对社会福利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作者认为,战后资在主义国家社会福利制度迅速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决定性因素是新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要求分配的社会化。战后,以电子计算机和原子能的广泛应用为主要标志的新科技革命极大地推动了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这向资本主义旧有的分配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求保障劳动力的最低生活水平。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导致劳动力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转移加强,传统产业部门转移出的劳动力往往不适应新兴产业部门的需要,这就可能会导致因结构性调整失业工人的增加。如德国已将他们的一些制造业迁至亚洲和东欧,因此导致500万工人失业,占全国人口的11%;在美国1979年以来,因结构性调整已使4300万的职位消失了,在失业队伍里“白领阶层”也开始增多。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是劳动力再产生的最低条件。资本主义社会里,仅依靠社会上的福利团体机构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其结果只能由国家负担保险责任。其实这也是福利国家的初衷,他们的目的只是提供以不同方式表述的最低限度的保障,他们并未打算争取创造一个更平等的社会,而是要在社会底层建立一种保护网,以保护社会底层居民不致因为在最初分配或市场力量决定的分配中陷入极端贫困的境地。

同时,科学技术的目益社会化、社会的科学技术化、科学技术与社会生产的日益一体化趋势,也要求国家承担起培训、教育劳动者的责任。科技革命的发展,日益使脑力劳动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要求劳动者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技术水平。前面己提到,随着资本主义产业结构的调整,即国民经济中第一、二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比值的下降和第一、二产业就业人口比重的不断下降,第三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的提高和第三产业就业人口的增加,必然导致结构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既给社会形成巨大的压力.又不利于新生产业部门的发展。因此.要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必须使劳动者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安心接受教育和培训,这也主要由国家通过社会福利形式来解决。

还有,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大量商品流向市场,生产和消费的矛盾也更加突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爆发往往是由于广大劳动群众购买能力下降,社会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组织再分配,增加贫困阶层的购买力,促进劳动人民整体购买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所以,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行“高工资、高福利、高消费”的三高政策就不难理解了。

当然,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社会福利制度也是工人阶级要求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状况长期斗争的结果。如在法国1968年5月就举行过有一百万人参加的大罢工。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求政府废除在这之前通过的不利于劳动人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令。在意大利,1968年底和1969年初爆发的有上千万人参加的全国性的总罢工,也迫使政府从根本上修改了关于退休的法律。在瑞典,1980年4月爆发的百万工人的空前的大罢工,以及1979年联邦德国钢铁工人的大罢工-1984年联邦德国机器制造业工人的大罢工,都不同程度地迫使政府在改善工人生活条件、改善劳动环境、增加社会福利上作出了一定让步。

陶承德等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福利,决不是资产阶级对广大劳动者的恩赐.只不过是资产阶级为了缓和国内矛盾而不得不支付的一种“代价”。并且,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实行社会福利制度也没有根本转变工人阶级的贫困地位,这种再分配的实质是在工人阶级内部的再分配,即通常所说的羊毛出在羊身上。没有劳动,就没有福利,社会福利不过是劳动力价值的转移形式。就同一社会劳动者来说,他今天所享受的社会福利.如失业津贴等.实际上是他在此之前在业时,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税对其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进行扣除、在时间上错开支付给劳动者的。这种分配也是同一时期不同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再分配。对从前由于没有劳动收入而无力缴纳社会保险税的人来说,他今天所享受的各种津贴,实际上是用其他劳动者在从前和现在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个人所得税来支付的。这种再分配还是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再分配,即隔代人之间的再分配。社会保险基金来自工人和资本家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工人缴纳的保险税是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的,资本家缴纳的保险税,被计人生产成本,通过提高商品价格,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最后还是由劳动者的工资来支付。而福利补助基金来源于国家税收,但不论是直接税或间接税,都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部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所获得的剩余价值.既有本国劳动者所创造的,同时也包括跨国公司从国外掠夺的那一部分。这样,资产阶级就可能允许捆绑在本国劳动者身上的锁链稍稍放松一下。

社会福利并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再分配形式,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社会福利对于维护社会再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都起着很好的作用。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推行社会福利制度,通过国家调节了国民收入再分配刺激了消费需求,为现代化大生产、为科技产业和知识业以及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合格的劳动力。社会福利制

度和国家干预经济的其他措施一起,发挥了国民经济

“内在稳定器”的作用。社会福利制度实施也缓解了生产与消费的矛盾,使资本主义再生产得以较好进行,使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发生慢、周期长、起伏小,对资本主义经济起了一个很好的稳定作用。

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社会福利制度,还使失业工人和贫困的在职工人以及病残者等处于最低生活水准上的人有了基本生活保障,使广大低收人者有了一定的安全感和稳定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工人阶级的革命性和斗争性,使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淡漠,淡化了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感,缓解了劳资矛盾和阶级矛盾,使工人运动朝着改良主义方向发展。

同时,社会福利制度的实施,资本主义国家“向贫困开战”,也是科技进步和性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总是要进步的,社会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资本主义社会为维护其存在,对生产关系所作的这种局部调整,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关于德国的社会福利

李培林认为,在德国,对初始的工资收入分配差距的再分配调节主要是通过法律上的税收规定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德国对多子女家庭实行福利补贴政策,第一个孩子和第二个孩子的每月补贴均为200马克,1997年提高到220马克,第三个孩子的补贴为300马克,第四个以上的孩子的补贴各为350马克。子女的免税金额1997年也提高到6912马克,原来是6264马克,此外每个孩子出生后的6个月内,向父母提供每月600马克的抚养津贴。多子女家庭的这种福利收入是对消费支出差距的一种调节,当然,福利收入与工资收入和养老金收入一样,都是要纳入收入纳税基数的,所以对于高收入家庭来说,它要在领取家庭津贴和免税数额之间作出选择。从1996年开始,德国实行年度税收法,逐年提高基础的免税收人金额。按照该法律的规定,1996年基本免税金额提高到12100/24200马克(单身者/己婚者),到1999年进一步提高到13000/26000马克,在扣除此最低生活收入之后,收入税按累进制征收,税率从25.9%开始,最高税率可达到53%。

社会保险中最主要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1995年德国的社合福利保障费用为1万多亿马克,占国内生产总值约1/3,在全部社会福利保障费中,养老保险金占33.2%,医疗保险金占22.6%,失业保险金占12.6%,三项相加已占68.4%。在养老保险方面,所有被雇佣的工人和职员都要按法律规定参加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为毛工资收入的19.2%,雇员和雇主各分摊一半。非雇佣的独立工作者可申请义务养老保险,而无义务保险者,可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德国一个参加养老保险45年的普通职工的养老金大约是雇员平均收人的70%,1995年在德国西都是每月1932马克。许多效益较好的企业为其职工支付额外的老年津贴,这种“企业养老金”是对法定养老保险金的一种补充,但并非所有的职工都有。在医疗保险方面,几乎所有的德国公民都参加医疗保险,而所有的雇员都要参加法定地的义务医疗保险,领取养老金者,失业者、受培训者和大学生也都要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率在原西德地区为缴纳者总收人的13.2%,在原东德地区为12.8%,雇员由投保者和雇主各分摊一半。医疗保险机构根据不同情况承担投保者的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并支付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病休补贴,最长期限为78周,而由雇主支付的雇员病假薪金,一般不超过6周。在失业保险方面,原则上所有的雇员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率为投保者毛工资的6.5%;由雇主和雇员各分摊一半。并非所有的、失业者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只有缴纳过一定时期的失业保险费,并且没有拒绝过劳工局为其安排的合适的工作的失业者,才能领取失业金,失业金最高为净工资的67%,一般可领取1年,工龄长的最多可领取32个月,在此之后如果继续失业的,可申请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最

高可达到净工资的57%,但失业救济金是根据失业者的家庭生活水准而不是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来发放,要考虑失业者及其家属是否有其他收人来源,因为救济金的来源是税收而不是保险金。党主要代表雇员选民,但今天它们现在都声称是代表各阶层的群众性政党,不过一般说来,在国内政策上,基民盟是更多代表中上阶层利益的右翼政党,社民党是在中下阶层中选民更多一些的左翼政党。德国统一以后,以原东德的执政党德国统一社会党为前身组成了民主社会主义党(民社党),但在选民中的比重降到5%以下。在1994年德国的联邦议院选举中,投票率为79.1%,在全部选票中,社会党获选票36.4%,基民盟获选票34.2%,基社盟获7.3%,90联盟/绿党获7.3%,自民党获6.9%,民社觉获4.4%。这样,在议会672个议员席位中,社民党获252席位,基民盟获244席位,基社盟获50席位,90联盟/绿党获49席位,民社党获30席位,但在议会中基民盟和基社盟组成一个共同的党团,所以他们成为执政党。

关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

世界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在19世纪80年代首次立法的有3个国家,到20世纪20年代首次立法的有17个国家,本世纪50年代首次立法的有48个国家。目前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共有141个,其中建立了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有130多个。

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其经济、社会背景有关,而且与其文化传统也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各国实行的养老保障制度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不仅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可以看到,而且在养老保障制度己相当成熟的国家之间也可以看到。这些差别与各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文化传统等等都有关系。

新加坡养老保障制度

对于新加坡养老保障制度,阎坤认为,新加坡、香港、台湾和韩国是亚洲工业增长最快的国家和地区,以致于被称为亚洲“四小龙”。这“四小龙”都属于儒家文化.都是在50-60年代新技术革命形成的世界产业结构调整中发展起来的。随着工业的发展.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韩国1975年核心家庭已增加到70.6%。但由于人们观念上仍保留着东方传统,家庭仍然起着基本保障作用。与此同时,他们为了降低成本,保持有利的国际竞争地位,避免“福利国家综合症”,除工伤事故由雇主负责保险外,至今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保险制度。韩国只有医疗保险,台湾省除军政官员外,工人和一般雇员只是退休时发给一次性退职金。香港社会也要求建立中央福利基金会的制度,但港英政府以在港华人80%靠家庭养老,建立中央福利基金会提高企业成本,福利基金一旦形成会影响香港金融市场为由,至今未予批准。而唯独新加坡例外.它的中央公职金制度是在经济起飞阶段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目标建立起来的.独特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并得到了社会和国民的认可。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50年代初期,新加坡还是英国的殖民地。那时,经济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国民的生活福利水平并没有提高。许多失去工作能力的人,必须依靠慈善机构捐款生活,因而不可能有养老金或准备应急的储蓄,生活陷入困境。当时只有少数富裕家庭、政府公务员和一小部分私营企业雇员,才买得起养老保险,或存有养老金储蓄而拥有经济上的保障。大批贫困家庭和人员的存在.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采取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但当时的政府又没有强大的财力全部承担贫困人员的养老费用.在这样的背景下,一项符合广大国民要求,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计划便应运而生。这就是中央公积金制度。

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但经过40年的时间,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就业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口,每月要向公积金缴交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目前,缴交的基数上限是月工资6000新元,会员年满55岁或永远离开新加坡时,就可提走全部公积金存款,存款享有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利息。

作者介绍,公积金的缴交额随着经济发展的情况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在70、80年代经济繁荣的黄金时期,每位职员的公积金缴交额为其工资总额的50%,其中的25%由雇主(在公共部门,雇主即政府;在私营部门.雇主即私营企业主)负担,另外的25%则由雇员(在政府部门,即是公务员;在私营部门,就是劳工)承担。80年代中期,由于经济萧条,市场不景气,因而由雇主缴交的公积金数额减低至10%。雇员的公积金储蓄只能达到其工资总额的35%。1989年以后,雇主的缴交率又有所提高,为15%,1991年提高至16.5%,而雇员的缴交率下降至23%。1994年,新调整的缴交率是雇主与雇员各20%,共计40%。

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为此,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使用公积金储蓄的行为,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时缴交公积金,雇员的公积金储蓄由雇主根据缴交率扣除,连同雇主应缴交的数额,一起存入公积金局的会员帐户上。如中央公积金局发现雇主未交公积金、存款时,便会通知有关的会员。雇主若迟交公积金存款,必须另付迟交的利息罚款。这笔罚款除了用来负担执法费用外,还将存入会员的帐户,以偿还会员因雇主迟交公积金而损失的利息。

由于公积金制度适应了职员的要求,因而发展很快。会员己由当初的20万名发展到今天的210万名;同一时期,公积金局的累积存款已由当初的900万元增加至今天的400亿元。中央公积金正在向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方向发展,从单纯的现金储蓄发展为股票投资,从作为家庭所有物的储蓄发展为私人投资或商业投资,从家庭保障保险发展为家属保障保险,从单独的保健储蓄汁划发展为保健双全计划。中央公积金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单位取得利息收人发展为取得投资收入,从个人扩展到家庭成员。另外,公积金储蓄已从强制性的参与发展为个人的自愿选择,公积金制度已成为被职员所接受,受职员欢迎的养老保障

制度。

作者介绍,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加坡政府对公积金的内容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个人可以动用公积金储蓄来买房、看病和养老。公积金使新加坡居民在长的时间里,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虽然在运用公积金存款方面逐步放宽限制,但政府仍然牢牢抓住公积金最终保障作用的核心,预见到人口迅速老化和平均寿命延长的趋势,从I987年开始实行公积金最低存款计划,规定会员在55岁领取公公积金存款时,必须把一笔钱留在退休户口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内,这笔最低存款的数额要逐步调高到8万新元,根据政府的测算,只有这样才能在基本生活费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保障会员在退休若干年后仍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公积金对国家来讲,不仅在于它的社会保障作用,而且在于它也是一笔可调动的巨额资金。在新加坡经济起飞时期,公积金为基本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援,包括当年为实现“居者有其屋”计划,政府大规模地兴建居民住宅时,公积金都发挥了作用。随着人民收人的不断提高,公积金的总额也相应增大,1991年数字显示,当年公积金占国民总储蓄的24.5%,而公积金的总积累额相当于国内总产值的75.6%。新加坡的这种以储蓄基金制为主体的养老保障制度,节省了大量的财政开支,抑制了消费膨胀,增加了社会积累,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有利于企业开展平等竞争和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虽然在国际上,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专家对此颇多非议,但其仍不失为一种符合新加坡国情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

归纳起来,新加坡养老保障体系的特点是:第一,实行储蓄保险基金制度,其费用只由雇主和雇员两方负担,政府不负担;其待遇由雇主、雇员交纳的保险费和一定利息三部分组成,多为一次性支付。第二具有强制性。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获得保障。

瑞典的养老保障制度

对于瑞典养老保障制度,作者介绍,瑞典是崇尚平等的高福利国家,瑞典的社会保障被评价为“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制度,几乎无所不包。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以英国经济学家贝弗里奇的《贝弗里奇报告》为依据.在资产阶级社会改良主义思潮椎动下建立起来的。I942年12月,贝弗里奇受政府委托起草了《社会保险和有关的福利问题》的报告,这就是社会保障发展史上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报告认为,享受社会保障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受保障者应按统一标准缴款、按统一的标准领取津贴或救济;发放的津贴或救济应足以维持正常生活而不再需要其他资助。享受救济或津贴的时间以需要为准.不受其他限制;保障的范围包括生活必需的各个方面。瑞典的养老保障制度比较彻底地贯彻了贝弗里奇的普遍性原则。

阎坤介绍瑞典养老保障首次立法于1913年,1926年加以修改补充,直到1981年仍在执行1926年立法的基本内容。但1946年、1959年、1962年、1976年均做过补充和修改。1981年的养老保障为基本养老金和社会保险双重制度。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基本养老金。这是每个瑞典公民的社会权利。瑞典公民年满65岁即可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年满63岁可以领取养老金的94%,而且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也无需经过收人情况调查,贫富一视同仁,雇工和雇员不需缴纳保险税,而雇主则要缴纳4.7%的工资税,政府负担基本养老金费用总额的55%。政府在这方面的开支来源于税收。瑞典实行的是累进所得税制度:这一政策不仅为瑞典公民普遍提供了基本的保障,而且其中社会再分配的部分也明显地高于其他西欧国家。

欧美国家的一个传统是: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但子女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退休老人的生活几乎完全由国家和社会承担。在瑞典,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65岁以上的老年人的收人来源,主要靠养老金。瑞典的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部分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向所有65岁以上的瑞典公民(包括从未参加过工作的家庭妇女)提供。根据瑞典全国退休金法案规定,所有65岁以上的公民,均可按月从地方社会保险部门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而不论他们退休前的收人水平如何。基本养老金的数额仅供老年人在瑞典境内维持最低生活水平,这也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证。附加养老金向所有退休者提供。退休者退休前工龄有长有短,原收入有高有低,因而得到的附加养老金有多有少。一般是以过去30年中收入最高的15年进行评算。部分养老金是指年满60岁的人可以要求减少工作时间,并能领取因工时缩短而减少的收人补贴。如上所述,在瑞典,按规定年满65岁的人可以退休,但根据本人愿望,退休年龄可以提前到60岁,也可以推迟到70岁,

提前退休领取的养老金要少些。上述三种养老金的支付都参照一个

“基数”即与物价升降挂钩,每年进行调整,基本上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一般来说,瑞典人领取的养老金相当于其原收人的70%,但瑞典的养老金必须交纳所得税。瑞典养老金的来源,全部由雇主支付。根据法律规定,瑞典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每年除支付职工工资外,还得向社会保险部门交付占职工工资总额37%的保险金,其中90%用于养老金。

作者认为,瑞典的养老保障是西欧国家首屈-指的,其高福利的基础是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本世纪70年代以来,瑞典经济一直处于衰退状态,与此同时,人口结构又在老化,尽管政府减少对社会保障的负担比例,但养老金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的比例大幅度增加。1960年为2.8%,1971年为3.4%,1979年为9.5%。由于瑞典已跨入老龄化社会,拿养老金的人越来越多,而真正创造财富的人数不断减少。这一方面会使国家的税收收人降低,另一方面社会用于养老金和老年人的医疗费用日渐庞大,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

瑞典人的养老金来源于雇主税,医疗费、护理费等则主要来自税收。雇主税的增加会影响瑞典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至于税收,瑞典现在已经是世界上税率最高的国家。1991年,全国征收的各种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而欧共体共12国平均只占到40%。近几年来,瑞典一直在酝酿实行养老金制度改革。执政党和在野党经过反复讨论,已经提出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基本改革方案。方案经议会通过后将于1997年实行。

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养老金是公民“工资的延续”而不是任何人到一定年龄就可以领取的“公民工资”。执政党和在野党一致认为,一个人所领取的养老金的多少,必须同他-生所交纳费用的多少相衔接。目前,瑞典实行的养老金制度类似于一种分配制度,照顾性比较大,“大锅饭”性质严重。改革后的养老金制度仍分为基本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但在计算方法上有相当大的变动。部分养老金制度将取消,代之以灵活的退体年龄。新的基本养老金被称为保障养老金,每一位在瑞典居住40年以上的公民.退休后不论其原来的收入多少,都有权领取。保障养老金按目前的币值计算每人每年可领取740000克朗(约合9487美元),可以保证基本生活的使用。改革的重点是附加养老金制度。一个人未来附加养老金的多少,将按其一生收入的多少计算,不再象现行的以其在过去30年中工资最高的15年的收入计算。这样的计算方法对半日工作或不得不留在家中抚养子女的妇女不利,对参加进修学习和服兵役的人不利。为照顾妇女、知识分子和服兵役者的利益,新的改革方案规定给这些人以养老基金优待,其中妇女所受照顾较多。改革中的另一个较大的变动是,养老金不再与物价挂钩,而是与工资变功挂钩,即与经济增长状况挂钩。对新养老金制度议论最多的是养老金来源的变化。目前领取的养老金全部由雇主支付,改革以后,基本上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一半。

总结:上述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障制度,主要实行于瑞典等西方经济发达匡家,它是这些国家借助于财政经济政策的调节作用,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安定,缓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措施。其特征如下:

——立法把养老保障作为国家福利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并设有主管的专门法院,依法监督、管理和执行。

——强调福利待遇的普遍性和人权性。所有老年人可普遍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与收入有关的养老金。

——养老金支出由国家财政负担,公民个人不交纳或交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基金一般来源于税收。

《当代资本主义发展重要问题研究》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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