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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1.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3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4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

2.1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2.2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

3.1主要朝向:

3.1.1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6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3.1.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3.1.3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3.1.4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南侧为高层时,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

3.1.5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疏散、视觉卫生及建筑退让的要求。

3.2次要朝向:

3.2.1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3.2.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2.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和视觉卫生要求。

3.2.4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以下规定:

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13米,高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9米,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4米。

4、建筑退让

4.1建筑后退用地界线

4.1.1主要朝向

4.1.1.1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

4.1.1.2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4.1.1.3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4.1.2次要朝向

4.1.2.1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2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5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3多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15米,高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20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主要朝向计算。

4.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4.2.1城市道路等级分类

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城市道路。

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大于24米(含24米)的城市道路。支路: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4米的城市道路。

4.2.2行政办公、科教文卫、商业金融、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4.2.2.1高度大于75米,小于100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

4.2.2.2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2.3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2.4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

4.2.2.4.1行政办公、科教文卫、金融保险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2.4.2商业、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居住建筑

4.2.3.1高度大于75米的建筑,小于100米的建筑:

4.2.3.1.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3.1.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4.2.3.2.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3.3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4.2.3.3.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3.3.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3.4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

4.2.3.4.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3.4.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4工业、仓储建筑

4.2.4.1工业、仓储建筑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4.2工业、仓储建筑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5其它规定

4.2.

5.1建筑后退沂河路道路红线(80米)不小于50米,后退双岭路道路红线(44米)不小于100米。

4.2.

5.2建筑后退城市外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

4.2.

5.3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4.2.

5.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时还应适当增加后退距离,为建设公共设施预留空间。

4.2.

5.5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4.2.

5.6建筑后退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

4.2.

5.7其它未尽情况参照以上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3建筑后退河道蓝线控制标准

4.3.1建筑后退沂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

4.3.1.1右岸(西岸)

金雀山路-祊河入口处:不小于50米。

祊河入口处-北外环路、金雀山路-沂河路:不小于70米。

北外环路以北、沂河路以南不小于100米。

4.3.1.2左岸(东岸)

双桥街-金桥街:不小于50米。

双桥街-分沂入沭河道,金桥街-北外环:不小于70米。

南外环以南、北外环以北不小于100米。

4.3.2建筑后退祊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

4.3.2.1右岸(西岸)

沂、祊河交汇处-通达路段:不小于50米。

通达路段-北外环路:不小于70米。

北外环路以北不小于100米。

4.3.2.2左岸(东岸、南坊片):不小于50米。

4.3.3建筑后退涑河河道蓝线

4.3.3.1古城段(滨河路-蚂蚱庙街)按经批准的《古城商业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4.3.3.2现代商城段(蚂蚱庙街-临西十路)不小于40米;

4.3.3.3生态休闲段(临西十路-西外环路)不小于60米。

4.3.3.4西外环路以西不小于100米。

4.3.4柳青河、陷泥河: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低于30米,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得低于50米。

4.3.5李公河: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低于40米;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得低于60米。

4.3.6建筑后退青龙河河道蓝线:不低于20米。

4.3.7建筑后退汶河、汤河、分沂入沭河道蓝线不低于50米。

4.4建筑后退铁路控制标准

后退铁路干线不小于50米,后退铁路支线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后退铁路的距离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在发生灾害时,不得影响铁路运行安全。

4.5城市中心区范围以外,建筑后退控制标准

4.5.1后退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0米,后退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后退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20米,后退县乡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4.5.2乡镇驻地、村庄建设等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等参照中心城区要求执行,同时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4.6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后退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5、建筑高度

5.1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5.2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5.3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4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

5.5 建筑室内共享空间(跨层的厅、堂),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共享空间内进行加层建设或改造。

5.6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5.2条、5.3条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第5.2条、5.3条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6、建筑绿地

6.1居住、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宾馆、体育、医疗、学校、科研等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35%。

6.2商业(含批发市场)金融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25%。

6.3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大于15%。

7、管线工程

7.1在城市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7.2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有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煤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7.3各城区排水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回用。

7.4在城区范围内,各单位的专用管线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设。

7.5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构筑

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8、城市停车场

8.1 一般规定

8.1.1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8.1.2 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8.1.3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8.1.4 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宜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8.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

8.2.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形式。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10%-20% 控制。

8.2.2 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路内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

8.2.3 城市市级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同市级中心区相临或相近时,可合并设置,停车场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

8.2.4 城市区级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8.2.5 滨河风景游览区,应沿交通游览线路每隔500米左右设置一处小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一般为25个停车位,最小不应少于10个停车位。在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大型旅游车泊位,一般不小于总泊位的15%。

8.3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设置

8.3.1参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根据临沂车辆、交通等实际情况,制定配建停车场标准。表2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为下限。

8.3.2 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配建停车场标准

8.3.3 居住区内配建停车场(库)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低、多层住宅区,应结合住宅建筑单体配建停车库,如在小区交通出入口附近配建集中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和停车场(库)之间要用绿化防护带隔离,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米。

2、高层住宅区,应结合建筑单体配建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70%,住宅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

8.3.4 各类公共建筑,应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库),地面停车位应控制在总停车位的50-70%,地面停车场地宜结合绿化方式设置,如林荫停车、嵌草铺装等。

8.3.5 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下面时,应设置隔音、隔气、和防火防爆楼板,在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小区广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地下管线敷设的覆土深度(覆土深度不得少于1.5米)要求。

8.3.6 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住宅及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费用和用地计入所属单位工程之内。8.3.7 配建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为它用。

8.3.8 配建停车场(库)要有完善的标识系统,便于导行。城市主要的交通枢纽处应在显明处应设置电子泊位显示装置。

9、人防工程

9.1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兼顾城市平时防灾和战时防空的需要。

9.2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9.3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并具备战时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9.4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战时功能、抗力级别、防护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9.5防空地下室出入口(口部房)的设置,除满足本规定,还应满足战时人员疏散和掩蔽的要求,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宜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

10、其它规定

10.1建筑抗震、消防、道路绿化、无障碍设施等规划设计严格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10.2本《控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根据《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及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堆龙德庆县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集约节约用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快速发展和有利于提高城市经营水平、改善城市基

础设施为原则。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及时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调整或者修订后的上位规划,及时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进行调整内容备案或者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及其他重要地区的修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122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123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 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 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1. 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 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 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 3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 准的用地规划。 1. 4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 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 2.1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 (建 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2.2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 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 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 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 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拉萨市土地规划与城市发展样本

拉萨市土地规划与城市发展 土地规划指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 按照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需要, 对土地的合理使用所作出的长期安排。旨在保证土地的利用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规划的依据是现有自然资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分布和配置状况, 务使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而不因人为的原因造成浪费。 经过土地规划, 一个城市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 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 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 正确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土地规划能够促进城市发展, 反之, 不恰当的土地规划不但不能帮助城市发展, 还会破坏城市的环境、土地资源和经济发展等。 一、拉萨市土地规划及土地资源条件和利用现状 拉萨市1997—的土地规划充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主要的任务是:根据拉萨市土地资源特点, 落实西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指标, 按照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方针, 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制定用途管制规则和实施规划措施。主要依循了国家和政府的关于土地的管理法规, 在保护土地资源的基础上作出有利于拉萨市城市发展的规划。 不同城市的土地资源状况各有不同, 拉萨市位于西藏自治区的腹部冈底斯念青唐古拉山南坡, 雅鲁藏布江巾游谷地, 土地总面积21517.8平方公里, 占全自治区土地总面积的2.4%,其中市区面积约53平方公里, 其余大部为农牧区面积。由于地处青藏高原中部, 因此其境内地势起伏, 相对高差大。全市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 最低点在曲水县雅鲁藏布江与拉萨河交汇处, 海拔3576米;最高点在当雄县境念青唐古拉山主峰, 海拔高达7111米。区内绝大部分山峰海拔都超过5000米, 最大高差达3535米, 地势总倾向西北高, 东南低。拉萨空气稀薄清洁, 云量少, 是全国太阳照射能髦最多的地方之一, 全年日照时数达3007.7小时, 年降水量在500--324毫米之间, 干湿季分明, 且年际降水变率较大。主要自然灾害是干旱、霜冻、冰雹和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 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 (二O一一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拉萨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拉萨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进行深度剖析,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绿地总面积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专题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现状 (1) 第二节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第五章公共设施 第六章道路交通 第七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 第八章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 第九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章城市综合防灾 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 第十二章附录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 湛江市域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 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城市用地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 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 在湛江市域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012 案例三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

案例三:: 案例三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年)1 第一部分项目概况与工作框架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 湛江是我国南方重要的热带海滨港口城市。解放以来,历届市政府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都很重视。20世纪50-60年代,湛江曾掀起过园林绿化建设的高潮,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全国城市中脱颖而出,成为一颗璀灿的南国明珠,并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评价。1970年代后,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湛江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曾长期停滞不前。2002年后,湛江市政府加大了对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力度,城市景观焕然一新,全市人民无不为之欢欣鼓舞,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因此得到有效促进。 2003年初,湛江市政府进一步提出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宏伟目标,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科学地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编制了《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与《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同步推进,同期报批,充分体现了“生态优先”和“绿地优先”的现代园林城市规划理念。 经过全市人民的努力奋斗,《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城市绿化的数量和质量均有大幅度提升,城市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都取得重大进展。2005年12月,建设部经严格考核后,正式命名湛江市为“国家园林城市”,湛江成为中国大陆最南端的热带花园城市。 工作框架 二、工作框架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工作历时15个月,规划成果的内容框架如下: 1 规划文本 规划总则与目标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1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于2003-2004年间进行,主编单位是湛江市市政园林局、湛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参编单位有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中山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精一规划勘测科技有限公司等。笔者作为湛江市政府的高级顾问应邀主持了该规划的编制,具体参与指导湛江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各项工作并取得了成功。本书编辑时,对部分规划内容作了简化或缩写。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doc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文本评审稿)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组 2011年3月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领导小组 组长:阮日生湛江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魏小安中国旅游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王林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李连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梁志鹏湛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吕冠嵘湛江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员:李卫湛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林红市旅游局局长 罗锡平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杜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罗滇南市建设局局长 张文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罗辉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陈康华市农业局局长 梁车生市林业局局长 车斯文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 李更盛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局长 梁培市财政局局长 陈刘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许敏市体育局局长 黄丽萍市发展与改革局副局长 陈振华市旅游局副局长 周广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陈奇石雷州市副市长 李启明廉江市副市长 麦东生吴川市副市长 符贤徐闻县副县长 曾伟川遂溪县副县长 肖培舜赤坎区副区长 黄毅霞山区副区长 叶焕泉麻章区副区长 詹汉强坡头区副区长

课题组名单 首席专家: 魏小安教授博导中国旅游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 课题负责人: 王林教授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专家组长: 许春晓博士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主要专家: 郑焱博士教授博导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翟辅东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叶文智中国旅游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著名旅游营销专家 吴甫成教授湖南省地理学会秘书长 赵玉燕博士后北京大学 粟路军博士厦门大学 蔡卫民博士北京理工大学 熊礼明博士四川大学 刘江龙博士后中南大学 李映辉博士教授长沙大学 唐健雄博士后中南大学 刘焱博士湖南大学 周亮博士中南大学 张慧硕士长沙大学 王洁硕士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周慧硕士长沙大学 许杰兰硕士北京大学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湛江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湛江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对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做出全面梳理,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的理解,洞悉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现状 (1) 第二节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2017年

.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 2.1 建设用地分类 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 建设用地管理 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建设用地兼容性按表2.2.2规定执行。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2.2.3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设施的建筑面积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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