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d617816066.html,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6年第12期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意见》明确,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同时明确了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可从事的相关辅助工作,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意见》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

工程技术管理办法

工程技术管理办法 技术管理工地上天天讲,那到底技术管理该管理哪些工作呢,那我们就系统来说一下技术管理的流程及内容。 一、技术管理的总体流程图 二、技术管理的内容 (1)原始资料的分析: 工程实施前,应对工程的原始资料进行调查和分析,此项工作应由项目经理部各部门配合进行,必要时企业参与,作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参考资料。(2)图纸会审: 工程开工后,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各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认真学习和内部审核,并做好图纸内部会审记录。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并作好图纸会审记录。 (3)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方案管理工作: 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相关人员根据工程特点进行详细编制,重大施工方案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经(上报)企业(公司)/监理审批后方可实施。实施前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须对项目全体管理人员和主要分包管

理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并作好记录。 (4)技术交底: 包括设计交底(审图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技术交底。 ①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书面与口头相结合,并应填写交底记录,审核人、交底人及接受交底人应履行交接签字手续。书面交底力求简明扼要,重点交消设计意图(如结构工程应交清尺寸、标高、墙厚、分中、留洞、砂浆及混凝土强度等级、预埋件数扯、位置等)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如配合比、工序搭接、施工段落、施工洞、成品保护、塔式起重机利用、安全架设和防护等)和工程要求等,对工艺操作规程、工艺卡等应知应会内容可组织单独学习。(5)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结构复杂程度、工期、施工现场环境、劳动组织、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设备、变配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等,针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找出危险点,从技术和管理上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确保项目安全施工。 (6)施工技术类标准规范管理: 施工技术类标准规范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施工技术类标准规范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控性,项目经理部设专人负责施工技术类标准、规范的管理工作,确保施工时使用当前有效的规范版本。 (7)工程资料管理: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15]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5]56号) 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5年7月20日

附件1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未取得人防监理资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信息统计表》

北京市人防工程信息统计表 项目名称: 总建筑面积(m2)工程类别 人防工程编号角点坐标(详见示意图)人防建筑面积(m2)结构形式 人防室外口 及通道面积(m2)人防地面管理用房 面积 (m2) 平时用途战时功能抗力等级防化等级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地下层数地上层数人防所在层警报器位置防护单元数量(个)高点监控位置 工程内车位数(个)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号 工程地址区(县)街(乡)路号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人防工程现场核查内容及情况备注孔 1 防护密闭门型号:()樘

口防护 型号:()樘 型号:()樘2 防护门型号:()樘 3 密闭门 型号:()樘 型号:()樘 型号:()樘4 挡窗板 型号:()扇 型号:()扇5 防爆波悬板 活门 型号:()樘 型号:()樘 通风设备 6 进风口()个 7 排风口()个 8 柴油电站排烟口()个 9 自动排气阀门 型号:()套 型号:()套 10 密闭阀门 手电两用型号:()套 电动型号:()套 手动型号:()套 11 柴油电站排烟管有( ) 无() 12 测压装置()套 13 送风机型号:()台 14 排风机型号:()台 15 除湿机型号:()台 16 手电两用风机型号:()台 17 过滤吸收器 型号:()台 型号:()台 暖卫设备18 暖气有( ) 无() 19 给水系统有( ) 无() 20 排水系统有( ) 无() 21 水表型号:()台 22 厕所有( ) 无() 23 污水泵型号:()台 24 洗消间有( ) 无()淋浴喷头()个 电气25 照明有( ) 无() 26 电表型号:()台 27 发电机型号:()台 其它28 战备水箱有( ) 无() 29 专用货梯有( ) 无() 注:本表除签名和日期外全部要求打印。

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修订)的通知 浙师研字[2008]38号 各学院: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修订) 浙师研字[2008]38号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重要依据,是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主要表现,它集中体现了作者在研究工作中获得的新的发明、理论或见解。为了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做到学位论文格式规范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位论文各部分内容要求 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用汉语撰写(外国语相关专业除外)。硕士学位论文(包含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中职硕士等)字数一般为3—5万;专业学位论文(包含教育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字数为2.5万以上;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为8—10万。论文内容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文字简练,分析透彻,推理严谨,立论正确。 论文内容一般由13个主要部分组成,依次为:封面、扉页、中文摘要和关键词、英文摘要和关键词、目录、符号说明、论文正文、参考文献、注释、附录、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各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 1.封面:采用研究生学院规定的统一封面格式,封页上应填写论文题目、研究类型、作者姓名、年级、指导教师姓名、学科(专业)(指二级学科专业名称或专业学位方向)、论文提交日期、中图分类号等内容。 2.扉页:扉页内容包括论文题目、作者、申请学位类别和级别、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单位、指导教师、论文提交日期等。 3.中文摘要和关键词:中文摘要应简明概括论文的内容要点,包含论文的基本信息,体现研究课题的核心思想,明确论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和最终结论,并突出论文中具有创新性的部分。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字数为1000字左右,博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为3000字左右。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的,用以标识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数量为3-6个,应尽量采用《汉语主题词表》提供的规范词。 4.英文摘要和关键词: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的内容基本对应,要符合英语语法,语句通顺,文字流畅。 5.目录:目录是将正文内的章节标题依次排列。 6.符号说明:用于说明论文中符号表示的意义及单位(或量纲)。本项可根据各学科论文的需要编排或省略。 7.论文正文:正文是学位论文的核心部分,一般包括理论分析、数据资料、计算方法、实验和测试方法,实验结果的分析和论证、个人的论点和研究成果以及相关图表、照片和公式等。写作形式可因科研项目性质不同而变化,总体要求实事求是、理论正确、逻辑清楚、层次分明、文字流畅、数据真实、公式推导计算结果无误。文中若有与导师或他人共同研究的成果,必须明确指出;如引用他人的结论,必须明确注明出处,并与参考文献一致,避免论文抄袭现象的发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高法[2000]9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0.05.31 【实施日期】2000.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高法[2000]9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卫生局(处): 现将《浙江省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卫生厅

2000年5月31日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医学鉴定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学鉴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三条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第四条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是指法院、检察、公安不同系统之间在办案过程中,因同一人身伤害的有关医学鉴定或医学诊断(限第三条所指的医学鉴定范围)结论不一致,办案单位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五条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 宁波李惠利医院—宁波市、舟山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金华市、衢州市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公司 2017年04月20日

根据总承包方及业主方资料管理的相关文件及公司《程序文件汇编》《质量手册》,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为了使资料与工程同步,做到尽量不返工,完工后能在合同要求期限内顺利交工,应及时、规范、统一的整理资料,现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资料统一规定 1、工程名称:统一为“××××项目”。 2、施工单位:统一为“××××公司”; 总承包单位:“××××公司”。 3、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名称:严格按照DL/T5210.1-2012电力验收规范划分的《项目验评划分表》填写,统一有资料室技术科进行编制。 4、资料样表统一,验评资料全部使用《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5210.1-2012)表格;施工记录样表使用中国电力建设协会编制的表格进行填写。 5、资料纸面须为A4纸,除施工日记手写外,其余资料均需打印,同时要求打印美观,并保持纸张清洁。 6、签字须用黑色碳素笔,不允许有涂改、乱抹现象,不得有代签字现象。 7、字体、字号统一,详见各项资料内容要求(按照业主下发的资料文件统一要求的格式进行填写)。 8、交工资料按照业主及总包单位要求,需保证中文资料三份,英文资料一份,在交资料的同时,要求提交电子版。 9、材料科:原材合格证若为复印件,应加盖原件存放处红章(业主要求,必须刻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进厂的材料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复试报告及厂家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其他相关资料,并及时报送资料室,以便报验(所提供资料必须齐全、完整,且证件有效)。 10、资料员负责资料的及时收集、报验等工作,并核对资料的签字完整性、内容填写的规范性等,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修改。 资料员应在资料收集和报审过程中建立好相关台账,尤其是图纸会检、设计变更类文件等。 11、试验员做好试验资料的收集,并及时做好相关试验的委托、试验报告等资料的追踪,及时建立相关试验台账,以便及时供其他人员参考使用。 及时对已经到期的试块,做好相关评定; 过程中结合技术员及施工员做好对相关部位委托的规范性填写,避免二次报告的修改。 考虑到混凝土试块同条件需做记录,晴雨表暂定有试验人员负责做记录,资料员做好相关配合。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函》(京防办函[200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减免的范围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此项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须执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四、本函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第三节人防工程 7.3.1.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法律文号:京民防发[2009]83号 颁布时间:2009-7-20 执行时间:2009-8-1 政策内容: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应于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到市人防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北京市民防局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原件); (二)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监督注册证明文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填报监督登记事项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的,市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期刊(著作)定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科研字〔2014〕13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期刊(著作)定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期刊(著作)定级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14年11月4日 —1 —

浙江师范大学期刊(著作)定级标准(试行) 根据学校岗位聘任工作要求,为充分调动教师科研工作积极性,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科研工作业绩,结合学校科研发展实际情况和要求,特制订本期刊(著作)定级标准。 一、期刊级别 (一)顶级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SCI Ⅰ区收录期刊;影响因子在3.0(含)以上的SSCI、A&HCI收录期刊 (二)权威期刊 SCI Ⅱ区收录期刊;影响因子在0.8(含)以上、3.0以下的SSCI、A&HCI收录期刊;国内权威期刊(见下表): 序号期刊名称序号期刊名称 1 管理世界13 法学研究 2 马克思主义研究14 社会学研究 3 哲学研究15 民族研究 4 世界宗教研究16 新闻与传播研究 5 中国语文17 中国图书馆学报 6 外语教学与研究18 教育研究 7 外国文学评论19 体育科学 8 文学评论20 心理学报 9 中国音乐学21 新华文摘(转摘) 10 历史研究22 五年一届全国美展入选作品 11 经济研究23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 12 政治学研究24 《中国科学》(中、英文版) —2 —

(三)一级期刊 SCI Ⅲ区收录期刊;影响因子在0.8以下的SSCI、A&HCI 收录期刊;国内一级期刊(见下表): 序号期刊名称序号期刊名称 人文社科 1 南开管理评论58 金融研究 2 科研管理59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3 科学学研究60 会计研究 4 管理科学学报61 中国农村经济 5 中国软科学62 经济科学 6 外国经济与管理63 中国农村观察 7 研究与发展管理64 农业经济问题 8 管理工程学报65 国际经济评论 9 中国管理科学66 财贸经济 10 中国行政管理67 经济学家 11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68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12 教学与研究69 世界经济与政治 13 国外理论动态70 国际政治研究 14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71 美国研究 15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72 现代国际关系 16 哲学动态73 国际问题研究 17 自然辩证法研究74 欧洲研究 18 世界哲学75 中国法学 19 自然辩证法通讯76 法商研究 20 中国哲学史77 中外法学 21 宗教学研究78 政法论坛 22 世界汉语教学79 法学家 23 当代语言学80 法律科学 24 语言文字应用81 法学 —3 —

浙江省公安厅领导排名

浙江省公安厅领导排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指示,起草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部署、指导、监督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和公安信息工作。 (三)主管和指导经济、刑事犯罪等侦查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案件和涉外、跨省市重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内河水域,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挥公安特警队的处突防暴工作。 (五)负责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承担口岸签证、签注工作。 (六)负责全省公安武警边防部队的公安业务工作和相关建设,指挥和调动本省区域的公安武警边防部队执行地方治安管理等公安任务。

(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公安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本省辖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省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犯罪侦查。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和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二)规划、指导全省公安法制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负责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当地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办理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禁毒、缉毒工作。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6]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6.02.18 【实施日期】2016.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 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6〕1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16年2月18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考察工作。 第三条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并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由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具体实施考察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组成考察组共同考察。考察前,招录公安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考察人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工程技术部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部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部是公司的技术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是施工技术的学习、应用、推广和各项目施工技术方面配合和监督。作用是保证施工技术工作有目的、有计划、有条理地开展,从而完成技术管理的任务。 一、工程技术部岗位职责 (一)工程技术部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施工技术管理制度;有效指导、监管项目工程技术管理状况,提升工程质量,切实支持好、服务好工程项目建设。 2、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标准,并对公司技术工作进行具体组织、指导。 3、负责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购买、学习、管理和发放,并确保项目部所使用的规程、规范和标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并定期组织规程、规范和标准的学习。 4、负责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 5、负责项目施工技术指导、监督工作,组织解决工程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对项目工程关键工程、特殊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技术实施进行跟踪及实施结果进行总结。 6、负责本部门使用文件和资料(含记录)的收发、登记编目、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7、配合质检部、安检部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及事故处理工作,对工程进度监督; 8、配合计划部完成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 9、参与分部分项工程的评定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10、推广和应用工程建设“四新”工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二)工程技术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负责工程技术部全面工作,落实部门岗位职责。 2、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安排、检查和督促,确保本部门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3、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技术管理和推广等工作。 4、参与有关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和工程质量的重大决策等工作。 5、组织对各项目施工技术推广、应用及落实的检查、复查等工作,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并落实。 6、负责向本科室工作人员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等工作。 7、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市质监部门等相关科室沟通、协调工作,保证工程技术管理顺利进行。 (三)工程技术部科员岗位职责 1、在科长领导下,做好具体工作。 2、日常工作要积极、主动,及时、准确。 3、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和推广等工作。 4、随时掌握各项目工程进展和施工技术情况,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类技术问题,对关键性的重大事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5、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日程安排和资料整理工作,并根据有关制度、办法对各项目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形成书面材料向有关领导汇报。 6、做好现场的技术服务工作,指导解决施工现场技术问题,跟踪技术方案、措施的实施并验证,实现持续改进;负责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与监理、设计的联系 二、图纸审查和管理制度: (一)施工图纸会审是施工前的一项重要技术准备工作。会审前要认真熟悉图纸,对图中的疑难问题和差错,要分别作好记录,准备好会审意见,对于较复杂的大型工程,会审前由工程技术部组织各专业进行预审,将问题汇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 序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防办发[2002]4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04.19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京防办发〔2002〕46号) 各区、县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办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审批项目向社会公示。《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RF001-2002(北京行审A类人防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82号)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依据《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公示》)。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

(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

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批准的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附件: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 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定立 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检会(研)[2009]2号2009年5月31日 )为规范立功的认定,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立功认定 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是现有证据 足以证明被检举揭发对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被检举揭发 对象一般已被批准逮捕。 被检举揭发对象最终被撤案或者被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或者被宣判无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二、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共同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应查明实际提出检举揭发的某一犯罪分子,并认定其立功,对 其他犯罪分子不认定立功;不能查明的,均不认定立功。 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先后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原 则上只能认定最先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但因先检举 揭发的事实无法查明,而后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案件起作用的,则认定后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对先检举揭发的犯罪 分子不认定立功。 三、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的协助行为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认定有立功表现: (一)带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二)提供了不为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正常工作 程序无法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的线索的; (三)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积极协 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四)犯罪分子成功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或者直接将其 扭送司法机关的。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

工程技术管理措施

工程技术管理措施 1.工程技术管理目标 工程技术管理是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科学地组织各项技术工作和技术活动,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聪明才智和现有物质条件的作用,建立完善正常的施工生产秩序,不断革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推进技术进步,合理有效地组织施工生产,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促进施工任务按期、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 2.工程技术管理依据 工程技术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建设部、铁道部和东南沿海铁路建设公司颁发的各项技术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各种现行的《规范》、《规则》、《标准》、《办法》、《施工监理管理办法》、设计施工图以及业主、监理对项目施工的技术要求、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3.工程技术管理内容 工程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审查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调查、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技术交底、测量管理、在施工中提出变更设计报告、试验及计量、技术资料管理、施工技术总结、竣工文件编制及归档等。 4.工程技术管理体系 4.1.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温福铁路福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全面负责项目工程的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制定总的工程技术管理办法。 4.2.管理部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和实施,并要于每年初研究制定、上报、下发本单位的年度工程技术管理工作要点。4.工程队根据管理部的技术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队的工程技术工作。 5.工程技术管理组织原则

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技术管理工作,加强技术业务建设,合理使用技术人员,做到人尽其才,并为他们提供学习、工作条件。在决策有关施工技术问题时,必须有同级技术负责人参加。 6.工程技术管理职责及分工 管理部技术管理工作由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工程部组织实施,其职责如下: 6.1.组织施工项目的施工技术调查,编制施工项目及重点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6.2.审阅施工项目的施工设计文件,组织接桩和复测贯通加密三角网,组织工程放样测量。负责项目的网点、水准点的管理、保护、维修工作,如发现有被破坏或移动的点应立即复测恢复。 6.按监理管理办法和项目部对变更设计的程序要求,申报变更设计申请,填报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对工程队进行技术交底,研究和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6.4.组织科研和技术革新活动,努力推广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进技术进步。 6.5.编制职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技术交流工作。 6.6.及时编制技术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施工保证措施,以及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检查并准确反映技术管理、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情况,提出分析意见和解决措施,并督促具体落实。 6.7.组织好测量、试验、检测和计量工作。 6.8.根据业主、监理、指挥部审核批准的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月、季、年度计划,制定项目保工期、保质量、保安全和降低造价的具体技术措施,报指挥部审批。 6.9.及时上报周、月、季、年度计划和月验工计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4.06.21 【实施日期】2014.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 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受理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本办法执行。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09〕83号)有关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部分废止。 北京市民防局

2014年6月21日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市级人防指挥所、重大特殊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区县民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民防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工程技术管理制度工程部全面负责指挥部的技术、测量、试验、工程质量、图纸审核、施工方案及变更索赔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指挥部各种精神,及时坚决的执行上级单位、业主、监理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各种资料、台帐,准确上报签证齐全的资料。为强化和规范指挥部施工技术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施工正常有序的进行,实现中宁黄河特大桥的技术、质量工作目标和项目管理目标。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结合指挥部建设管理的要求和特点,特对工程技术工作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技术交底制度 技术交底工作是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程序和关键环节之一。为使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确保实现各项建设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1、开工前指挥部技术部门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整体工程的“工程手册”向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工程内容交底,其内容包括工程分布、工程名称、工程数量、施工范围、技术交底、工期要求等。 2、施工过程中指挥部技术部门要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工程结构、工艺标准及技术标准等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并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交底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结构尺寸、工艺标准要求、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安全操作注意事项,放样控制点数据等项。对操作施工工艺复杂的项目,应现场示范指导。

4、各段技术负责人要在每道工序施工前下达详细规范的技术交底书(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工艺,技术规定,施工安全、质量要求,必要时附工程简图及说明)和作业指导书,严禁口头交底或复印技术资料交底。不得已采用复印资料作为技术交底时,要仔细认真复核,保证文字、数据、图形清晰,并经总工程师审定、签字后方可采用;所有交底书(一式三份)必须严格执行复核制度,签认手续齐全、数据准确。 5、测量主管首先应对控制桩进行复测,并形成复测成果,然后根据工程实际设置加密桩、护桩,并对桩点进行加固保护,定期复核,形成严密的测量控制网络,同样形成测量控制成果,确保工程处于可控状态。所有控制桩橛要以技术交底形式对工点技术人员交底,一式三份,一份交工点技术负责人,一份测量主管保存,一份交工程部保存。未经复核和验算的资料不得使用。测量原始记录、资料应收集整理齐全,并按工程项目分类保存以备查阅。 6、砼施工前试验人员要检查、校核所有拌和、计量用具,保证计量准确,拌和中其它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更换计量用具。试验人员根据实际施工部位及时下达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并在混凝土浇注过程中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施工混凝土的质量。 二、施工工序、隐蔽工程及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检查及签认 制度 1、每道工序施工前由队技术人员、安质人员进行工序前自检,自检合格后上报各段技术主管,段技术主管检查合格后报验指挥部质检工程师,同时上报技术资料(检验批),经质检工程师检查合格后再上报监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