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刑诉法大纲新增内容串讲讲义

刑诉法大纲新增内容串讲讲义

刑诉法大纲新增内容串讲讲义
刑诉法大纲新增内容串讲讲义

刑诉法大纲新增内容串讲讲义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

3.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法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

4.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特别提示:选择题

例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B.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C.刑法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

D.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

参考答案:A.B.C.D.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惩罚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

2.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犯罪控制模式往往选择惩罚犯罪,正当程序模式则往往选择保护人权。

3.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是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在于为公民个人正当权利提供保护。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所以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

4.现代法治国家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价值置于诉讼制度的首位,在冲突情况下,原则上保障人权优先于惩罚犯罪。在诉讼制度上体现为:审前程序司法审查的确立、辩护制度的完善和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特别提示:选择题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2.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以下几种观点:(1)实体优先论。(2)并重论。(3)程序优先论。

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由于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

4.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点有助于为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

5.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三、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要求:1.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要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2.对羁押期间进行严格限定;3.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原则;4.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例题:下列关于诉讼效率要求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要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

B.对羁押期间进行严格限定

C.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原则

D.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参考答案:A.B.C.D.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1.自由与安全论。

该观点认为:(1)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兼容自由和安全两种目的;(2)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必须对安全和自由都给予足够的关注;(3)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偏重安全目的;(4)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保持适当的张力。

2.刑事诉讼目的层次论。

该观点将刑事诉讼目的分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直接目的的两个方面应当并重,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

3.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论。

该观点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抽象意义上的目的观。要实现这一目的,还须建立具体意义上的目的观,即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这样可以使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得以具体化。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中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是基本统一的,如果发生冲突,应当选择法律程序。

例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目的自由与安全论的表述正确的是:()

A.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兼容自由和安全两种目的

B.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必须对安全和自由都给予足够的关注

C.合理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应当偏重安全目的

D.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

参考答案:A.B.C.

二、刑事诉讼价值

1.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2.刑事诉讼价值可分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独立价值)两个方面。

3.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可以通过“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要增强当事人的自主性、保障当事人的充分参与、贯彻控辩平等、推进司法独立、增强司法权威。

2

4.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有公正、效率、效益说,公正、人权、效率说等。

5.刑事诉讼主体需要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律价值目标的多样性。刑事诉讼是诉讼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诉讼效率也是实现诉讼公正的要求和手段。

6.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例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表述错误的是:()

A.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可以“通过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

B.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在于保障刑法的实施

C.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的矛盾不可调和

D.打击犯罪有利于保障人权,所以,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就在于打击犯罪

参考答案:A.B.C.D.

三、刑事诉讼结构

1.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或构造,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化,反映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图形或组合方式。

2.刑事诉讼结构是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的进一步展开或实现方式与途径。

3.刑事诉讼结构包括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

4.纵向结构是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流程,可以反映侦查的基础性。强调纵向结构的优点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缺点是未突出审判中心和辩护作用。

5.横向结构主要反映控、辩、审三方权力(权利)互动的基本格局,即控辩均衡对抗与法官居中裁判的关系。刑事诉讼横向结构是狭义上的刑事诉讼结构。其特色为:(1)犯罪的严重性产生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双重原告”构成;(2)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刑事司法庭前程序的两级延伸。一级延伸是指,为了避免原、被告双方在庭审外进行诉讼准备的不均衡,司法程序结构应作庭外的等距离延伸的设计;二级延伸是指为了避免把案件立即提交法庭以至于难以甚至不可能完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从而应当增加揭露犯罪的时间和程序。

四、刑事诉讼职能

1.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与产生的功能。

2.三职能说是指刑事诉讼职能有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四职能说是指控诉、辩护、审判、诉讼监督四种职能;五职能说是指控诉、辩护、审判、诉讼监督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协助司法职能;七职能说是指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诉讼监督和协助司法职能。

3.现代混合式的诉讼模式强调三种职能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与被告人的范围内;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辩护权。

例题:现代混合式的诉讼模式关于刑事诉讼职能的表述正确的是:()

A.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B.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与被告人的范围内

3

C.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起制衡作用

D.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辩护权

参考答案:A.B.C.D.

基本原则概述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刑事诉讼基原则也称“刑事诉讼之主义”。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我们称为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等,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一些具体的制度或原则,由于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适用于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因此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两审终审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等。(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别提示: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可出选择题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可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还指导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紧密相连的,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任务的保证。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悔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该原则的含义:

(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2)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3)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保障,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否则,刑事诉讼就无法顺利进行。

法律援助制度

特别提示:法律援助范围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

4

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上述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上述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4.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6.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7.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立案标准

下列司法解释和有关通知对立案标准进行了细化:

1.最高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5

2.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3.最高检察院2000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4.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等等。

侦查的司法控制

1.侦查活动存在的问题:(1)侦查手段滥用;(2)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

2.司法控制:对前者,要实施事前审查,由法官进行,主要针对逮捕、羁押、搜查等较严厉的措施,有些学者称之为强行性侦查措施;与之相对应的任意性侦查措施则可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针对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应当对其进行事后审查。应允许公民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侦查监督

1.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2.侦查监督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1条的规定侦查监督的内容有: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销案件而撤销案件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特别提示:侦查监督的范围可出选择题

3.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1)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3)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4)对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正。

(5)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

6

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6)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7)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8)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9)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

1.现代公诉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二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即较严重犯罪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少数轻微案件允许公民自诉。

2.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法院起诉,也有两种原则:一是起诉法定主义或称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必须起诉,而不论具体情节;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或称起诉合理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强调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二元并存、相互补充的起诉原则。

3.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

刑事审判的模式

1.刑事审判模式,是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是弹劾式审判模式,中世纪欧洲又出现了纠问式审判模式。近现代刑事诉讼中存在三大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兼采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优点的混合式诉讼。

2.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进和控制的审判模式。

7

当事人的积极性和法官的消极性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最重要的特点。

与职权主义相比,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有三个基本特点:

(1)法官消极中立:表现为,一是法官开庭前不接触证据材料,避免其产生预断;二是法官不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调查证据,尤其不参与证据的收集。法官在审判中主要是主持审判的进行,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依法判决。法官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增强了审判程序本身的形式公正性。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由于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都会积极主动举证、质证、相互辩论,使法官形成对己有利之判断。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得以充分实现,表现为控辩双方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平等辩论、交叉询问使审判程序充满“诉讼竞赛”气氛。

(3)控辩双方分享对审判程序的控制权。尽管法官主持审判,但控辩双方对审判程序也分享一定的控制权,表现为:一是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范围、深度取决于双方,只要不违反规则,法官不能主动干预;二是实行辩诉交易的国家,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交易。法官只要查明协议是完全自愿、没有误解的情况下达成的,通常会尊重双方的选择。

3.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庭审判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法官的中心地位和在事实认定与证据调查中的积极性。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也有三个基本特征:

(1)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主导审判的进行。法官既是仲裁者,又是一个积极的事实调查者,行使调查权、审判决策权、指挥权。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公诉机关庭前移送卷宗,以便法官庭前初步了解案件事实和制定庭审计划;二是法官可以主动审问、询问被告人、证人等,主动出示核实证据等;三是法官决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审理方式、证人出庭、进程安排等。

(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在法庭审判中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公诉人不需主动向辩方出击,被告人在庭审中主要是法官的审问对象。控辩双方需要发问或出示证据要征得法官同意,并须在法官讯问和示证结束后。控辩双方都处于被动、消极、补充的地位。

(3)法官完全掌握程序控制权。尽管控辩双方有审判程序的参与权,但必须服从法官的安排和指挥。

4.混合式审判模式

混合式审判模式又称“折衷主义”审判模式。这一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的长处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充分体现了审判程序的民主性,能够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作用,程序公正性的特征较明显。但是,法官的过分消极被动和控辩双方对审判程序的较大控制权,又难免造成审判效率和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方面效率的降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由于法官积极主动的作用和对审判程序的有效控制,总的说,有利于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而且审判效率高于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但是,该模式使法官的中立公正形象受到损害,并由此易于导致法官对辩护方产生偏见。由于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二战后出现相互借鉴吸收的趋势。现在,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已不复存在。

8

混合式模式的特征是:(1)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表现了对职权主义模式的优势的客观态度;(2)大力借鉴对抗制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诉辩护双方平等对抗。

特别提示: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和混合式诉讼模式的特点可出选择题

5.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1.我国1979年的刑诉法的审判模式具有超职权主义特点:(1)法官完全主导和控制审判程序。(2)审判程序以法官积极主动的证据调查为中心。(3)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弱化,成为法官诉讼客体。(4)法官代替检察官行使控诉职能。

2.1996年修正后的刑诉法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对抗性因素,适当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体现在:

(1)庭前审查由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

(2)强化了控方举证责任和辩方的辩护职责,弱化了法官的调查功能。

(3)扩大了辩方的权利范围,强化了庭审的对抗性。

刑事审判的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

1.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2.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有关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特别提示:直接审理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以外,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原则。

直接采证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而且法官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采纳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直接查证的证据,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3.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必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讯问(询问)调查,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未经口头调查的证据,不得采纳为定案依据。

特别提示:选择题

4.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2)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5.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应注意下列问题: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人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9

6.直接言词原则在简易程序中可以例外。

二、集中审理原则

1.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2.集中审理原则的主要内容:

(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开始后尚未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任何案件。

(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对于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应重新审判。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特别提示:选择题

3.集中审理原则的意义:

(1)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迅速、公正进行,有利于实现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目标。

(2)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迅速审判权。

(3)能使法官、陪审员通过集中、全面地接触证据对案件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4)有利于实现审判监督,防止司法不公。

4.集中审理原则的适用

我国最高法院2002年8月12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中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精神:(1)第3条规定了合议庭成员不得更换;(2)第9条规定了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时限;(3)第14条规定了裁判文书制作的期限。

三、合议制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特别提示:

1.陪审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2.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

3.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4.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0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特别提示:选择题

审判长选任制

1.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5年以上;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4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3年以上。

2.审判长的职责:

(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5)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7)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开庭审理并且作出判决原则。

(1)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2)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11

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

1.第二审程序具有对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和救济的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错误,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

2.第二审程序的设置满足了当事人对于审判公正性的要求。

3.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4.有利于实现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质量。

特别提示:选择题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次数

特别提示:

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1.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属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适用于追诉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

2.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有以下特征:(1)生理变化明显。(2)心理上进入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儿童、半成年人的特点。(3)独立意识提升,自尊心较强。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很难遵守社会规范,甚至蔑视法律,易感情冲动,缺乏自控能力,因而走向犯罪道路。其犯罪动机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犯罪的个性心理尚未定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比成年人多。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4条规定,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2.1991年9月4日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作了专门规定。

3.1999年6月28日通过,同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2

的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4.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26 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审判、执行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25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从基本原则、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诉讼监督、以及刑事申诉检察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作了规定。

6.公安部1995年10月23日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该规定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调查、侦查、强制措施、处理、执行等问题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特别提示:选择题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

1.有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2.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多的问题。

3.符合国际上未成年人立法的发展趋势。

4.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和完善。

第二节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1.教育、感化、挽救原则。

2.分案处理(分管分押)原则。

3.不公开审理原则。

特别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形象。

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4.及时原则、和缓原则。

特别提示:选择题

第三节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1.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

2.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

3.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

5.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6.相对和缓的办案方式。

特别提示:选择题

第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1.涉外刑事诉讼与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不同。

13

2.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是指中国司法机关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涉外案件包括以下两类:(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7条至第10条规定情形的中国公民犯罪或者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案件。

3.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需要在国外进行的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涉外刑事诉讼包括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某些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两种情况。所以涉外刑事诉讼包括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但又不仅仅指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虽不是涉外案件,但由于案发时或案发后的一些特殊情况,使得这些案件的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或需要在国外进行,比如,(1)目击证人是外国人或者虽是中国人,但诉讼时已身在国外;(2)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国外,等等。对这些案件的处理也属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范围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

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

3.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中国领域内触犯中国刑法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

4.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比如,(1)1980年10月加入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2)1982年12月签署的《联合国海洋公约》(3)1989年10月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等。

5.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的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

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包括,(1)中国刑法第7条、第8条规定的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后潜逃出境的案件;(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均为中国公民,但证人是外国人且诉讼时已出境的案件。

7.外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

特别提示:选择题

三、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法律

1.1979年7月6日颁布、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第7条至第10条和1979年7月7日颁布、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7条和第20条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以及法律适用原则等作了规定。

2.1981年6月1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讯问题的通知》。

3.1986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明确规定外交代表和使馆其他人员享有刑事管辖的豁免权。

4.1987年6月23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这些国际条约主要有:《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

14

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

5.1987年8月27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办理涉外案件的原则,涉外案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通知的时限,驻华使、领馆要求探视被拘留、逮捕的本国公民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对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原则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特别提示:选择题

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1.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1987年8月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涉外案件应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以维护我国主权。同时亦应恪守我国参加和签订的多边或双边条约的有关规定。当国内法及其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7条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关于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本法的规定以及第14条关于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规定,包含和体现了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同时,公安部《规定》第3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6条均明确规定,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根据这一规定和涉外刑事诉讼实践,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进行预审、法庭审判和调查讯问。(2)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用中文制作有关诉讼文书。(3)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应当为外国籍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诉讼参与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4)公安司法机关在向外国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附有受送达人通晓的外文译本,但译本不加盖公安司法机关印章,送达的文书内容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安司法机关在贯彻执行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不能以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为理由,强迫

15

外国籍诉讼参与人尤其是通晓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外国籍当事人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来回答公安司法人员的讯问、询问、书写诉讼文书和发表辩护意见等,而应当允许他们使用其所在国通用的或者他们通晓的语言文字。(2)不能在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方面无原则的迁就外国籍当事人,如外国籍当事人以不懂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为由拒收诉讼文书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送达人应当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把诉讼文书留在他的住处或者羁押场所,并记录在卷,即视为已经送达。(3)翻译费用由外国籍当事人承担。如果外国籍当事人无力承担翻译费用,不能因此而拒绝其要求提供翻译的请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六)项规定:“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帮助。”

4.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原则

1981年10月20日司法部、外交部、外国专家局发布的《关于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的联合通知》明确规定,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不得以律师名义在我国代理诉讼和出庭。1992年5月2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业务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再次强调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及其成员不得代理中国法律事务,但可以代理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办理在中国境内的法律事务。1989年4曰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20条亦明确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特别提示:选择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而不允许委托外国律师;(2)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或身份出现,不享有中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人民法院只将其视为一般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3)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但应当指定中国律师。外国籍被告人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由其提出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卷后,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特别提示:为了保证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20条第3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第三节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意义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

16

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移交有关物品以及提供有关法律资料等。广义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有学者主张我国是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2.刑事司法协助的意义:(1)有利于有效打击犯罪;(2)有利于尊重他国的司法主权

二、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1.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大体有四种:

(1)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

(2)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3)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

(4)国内的法律规定。

2.我国刑事司法协助除了遵守上述依据外,还须遵守有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

(1)最高法院《解释》;(2)最高检察院《规则》;(3)公安部《规定》。

特别提示:选择题

三、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在主张狭义刑事司法协助说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一般指法院。根据司法协助的相互性特点和我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实际情况,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应当包括:

1.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

2.我国人民检察院和外国检察机关。

3.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

特别提示:选择题

17

刑事诉讼法学讲义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四章简单讲义 第十四章侦查 一、侦查的概念: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侦查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具有侦查权的专门机关行使。侦查的工作即包括为查明案件事实进行的工作,也包括为保障案件侦破而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侦查工作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工作;搜查工作;扣押物证、书证工作;鉴定工作;通缉的工作。当然,以上侦查工作并非每一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必备内容。 二、侦查活动的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安定的要求); 2、客观全面原则(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要求); 3、深入细致原则(刑事案件的严重性、复杂性决定的); 4、依法办案的原则(任何机关、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无论是为了什么理由)。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则和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防止刑讯逼供或采用其他不法手段获得案件真实情况,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详细的规则和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不得少于两人。 2、传唤或者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延长时间。 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作有罪的陈述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再发问。 4、讯问聋、哑人,应提供翻译,并将此情况记录在案。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制作笔录,并由犯罪嫌疑人在认可的基础上签字。 6、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 四、搜查的概念: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五、通缉:是指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通报缉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由于侦查行为往往会损害到公民的人身、财产、政治权利的,如使用不当,很容易发生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情。故在公安、检察机关慎重行使的时候,当事人的自我保

刑事诉讼法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

刑诉法128表补充讲义杨雄.pdf

刑事诉讼法128表 补充讲义 (2015年司考纲刑诉新增考点和重点法条解读) 杨雄 (新浪微博@刑诉杨雄网址https://www.docsj.com/doc/d51400922.html,/yangxiongbnu) 一、网络犯罪案件的交叉管辖,补充在“交叉管辖(表-27)”最后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发现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通交叉管辖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关于办理网络犯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罪案件适用刑事诉案侦查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经审查,认讼程序若干问题的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意见》第7条)经检察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 犯罪嫌疑人所犯其他犯罪并案侦查。 二、有效辩护原则,补充在“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表-36)”之中 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辩护应当对保 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 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有效辩护原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 内容: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有效辩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护原则②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 个刑事诉讼过程。(委托辩护中的体现) ③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 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 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自行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中的体现)三、网络犯罪案件中询(讯)问程序,增加到“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表-74)”之中 1、网络犯罪案件,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网络犯罪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案件中询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 (讯)问程 2、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序随案移送。(《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 12 条) 四、死刑复核中最高法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阅卷、裁判文书的送达,增加到“死刑复核程序(表-114)”之中 死刑复核1、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中最高法立案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院听取辩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 护律师的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1)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只有( )才有可能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司法行政机关 D.人民法院 2.在立案侦查后,发现具有不能追究情形的,应当采取( )。 A.撤销案件 B.开庭审理 C.终止审理 D.免予起诉 3.李某和王某系同事,一日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便当众揭露王某的隐私,王某便到法院控告李某,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王某要求撤诉,法院应当( )。 A.对xx免予起诉 B.终止审理 C.不起诉xx1人 D.宣告xx无罪 4.某甲从国外留学回来,为国外某组织窃取国家机密,对此案应当由( )负责立案侦查。

A.检察机关 B.国家安全机关 C.公安机关 D.人民法院 5.某驻华使馆外交官,参与了走私犯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 )。 A.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B.由该国驻华使馆同我国司法机关协商解决 C.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D.由公安机关将其驱逐出境 6.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 )。 A.有关国家机密案件 B.个人隐私案件 C.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D.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7.某县几位主要领导干部参与一起走私大案,县检察院认为此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该县检察院需经履行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 A.xx一级公安机关研究同意 B.县检察委员会研究同意 C.xx一级检察院批准 D.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8.共同管辖问题上发生推诿时,原则上应由( )法院管辖。 A.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B.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C.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D.协商不成,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9.下列案件中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是( )。 A.xx涉嫌贪污受贿达100万元 B.李某加入某国间谍组织涉嫌泄露国家机密 C.xx人约翰过失伤害xx公民 D.xx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 10.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11.胡某是一名检察员,在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刚刚办理完毕一件故意杀人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后就被调入同级人民法院工作。恰好其曾经办理过的那件故意杀人案被移送至该法院审判。 胡某所在庭的庭长认为胡某熟悉此案,于是让其参与了此案的审判。问: 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讲义笔记-最后更新20170903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特征,公检法主持,实现国家刑罚权,依法程序,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加。 渊源(宪法、刑诉、有关法律、法律解释、地方法规、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区别:程序法与实体法,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静态与动态对国家刑罚权限制 联系:a工具价值,4保障,1组织保障【专门机关】、 2程序保障【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基本构架、活动方式和程序】、 3效率保障【繁简有别】、 4证据规则保障【收集和运用方法】), b独立价值,1程序体现法治人权, 2衡量社会公正, 3弥补实体法不足,可创制【不告不理、死亡不适用、和解从轻】, 4影响实体法实现 三、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体现在宪法中,规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与自由) 与宪法,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人权保障的核心。刑诉的实施实现维护宪法。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无辜人不追究,有罪人公正处罚,发生冲突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结果):1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3罪行相适应,4及时纠正错误案件 程序公正(过程,优先),1严格遵守刑诉法规定,2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3独立行使职权,4程序公开,5按期限办案结案。 三、诉讼效率(1诉讼期限、2不中断审理、3简易程序。),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畴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 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a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为主), b正当程序模式(公平和正义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c家庭模式(国家与个人和谐关系【未成年人圆桌会议】), 实体真实主义(惩罚犯罪),a积极(凡是犯罪应处罚),b消极(保障无辜者)

刑诉法习题讲义

刑诉法习题讲义 一、真题解析命题规律 (一)知识点高频重复 以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为例: 1.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2-66)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06-2-79)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3. 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07-2-36)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做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做出有罪判决 4.某市检察院审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06-2-92) 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 B.犯罪嫌疑人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 5. 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05-2-22)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6.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04-2-36)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7.某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对某单位领导在一起责任事故中的失职行为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该领导虽然有过失,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该检察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03-2-18) A.免予起诉 B.撤销案件C.不起诉 D.终止侦查 (二)细、散、乱,紧扣法条 8.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03-2-51) A. 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 .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 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 D. 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9. 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2007/2/37) A.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 B.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C.乙应当参加法庭调查 D.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 10.下列哪一选项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B.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在没有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罪名改判为抢劫罪 C.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轻,但仅对金某改判为五年 D.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石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石某在抢劫现场杀人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遂撤销一审对杀人罪的认定,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1.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 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 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 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12.在审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甲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A.依法拘传自诉人 B.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C.延期审理 D.按自诉人撤回起诉处理 13.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1999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5.被害人的义务、权利【小题】(找特殊):权利——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提请人民检察院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提起抗诉;对生效裁决提出申诉;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义务——如实向司法人员陈述;接受传唤,按时出庭参加诉讼。

6.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权利【小题】(找特殊):权利——了解被指控的罪行;申请回避;进行辩护;有权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要求重新鉴定;对不起诉的决定提出申诉。义务——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有关讯问;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7.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多选题】 8.论述题: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比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侦查的适用原则 9.立案管辖【单选题、简答题】A、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等;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B、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a、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受赂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玩忽职守案,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案;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讲义

2011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 (刑事诉讼法120表)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核心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1) ★二、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2011新增知识点】(表-2)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职能(表-4) 审判 控诉辩护 (二)刑事诉讼阶段(表-5) ①公诉案件的阶段:立案 侦查 起诉 审判 ②自诉案件的阶段:受理 审判 执行 (三)刑事诉讼主体(表-6)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4条)(表-7)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3条第2款)(表-8)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表-9)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11) 典型例题:赵某在某商场盗窃张某的钱包,数额达8800元,后被抓获。下列关于该案处理的各种说法中,正确的是:(模拟题) A、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张某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如果认为不立案有错误,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B、如果公安机关对赵某未采取逮捕措施,张某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如果认为不予采取逮捕有错误,可以直接将赵某予以逮捕 C、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审判长胡某系赵某的堂哥,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黄某以自己的名义当庭向法庭口头提出,要求胡某回避 D、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交付监狱执行不久被假释,检察院发现假释违法,应当在收到假释裁定书后的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表-12)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 (一)一般情形及其处理(表-13) 典型例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2006/2/79,多选题)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二)程序倒流(《高检规则》第262、263条)(表-14)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管辖 1、地区管辖有哪些原则要求?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一)立案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四类: (1)贪污贿赂罪; (2)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以依法直接受理。 3、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庭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1、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2、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专门管辖的具体规定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3、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具体规定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以内做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 (2)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如果在管辖问题上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但被告为盲、聋、哑人的,及无罪辩护的等,不能适用) 三、不起诉的种类 (1)法定不起诉; A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B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C特赦令免除刑罚的;D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E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F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讲义

刑事诉讼法讲义 简介 导论 总论 程序 第一编导论 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史 刑事诉讼的若干原理 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简介

一般刑事诉讼的程序分为五个阶段 1.立案 2.侦查 3.起诉 4.审判 5.执行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 3.立法机关其他法律有关刑诉的规定 4.立法机关的补充规定 5.司法解释 6.行政法规中有关刑诉的内容 7.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8.有关的国际条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理论 ?刑事诉讼实务 中国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 特征:司法和行政不分;刑民不分;裁判和追诉职能不分;广泛采用刑讯手段;建立多种监督程序 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客体 刑事诉讼目的 ?根本目的: 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和民主政治制度 ?直接目的: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思考题: 正确理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又称为刑事诉讼形式或者刑事诉讼构造。 外国古代的诉讼结构

2019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刑事诉讼阶段

2019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刑事诉讼阶段 在刑事诉讼中,要实行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的审查,询问, 讯问,勘验检查,搜查,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开庭前的 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执行等 活动。这些按照一定顺序实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过程,能够划 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阶段的特点,是每一个诉讼阶段都作为一个相对独立和 完整的程序,有其自身的直接任务和形式。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 1.直接任务。例如,侦查阶段的直接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 事实,确定并在必要时逮捕犯罪嫌疑人;而起诉阶段的直接任务,就公 诉案件来说,是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实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侦查阶段参加诉讼的机关主要 是具有侦查权的机关,起诉阶段主要是检察机关,而审判阶段则主要 是法院。 3.诉讼行为的方式。各诉讼阶段诉讼行为的方式有明显不同。例如,侦查阶段依法实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相关强制性措施,与 审判阶段在法庭上由法官主持、在公诉人(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及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实行开庭审理和宣判活动,在方式上存有着 明显的不同。 4.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实行或参加刑事诉讼的 机关或参与人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诉讼阶段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起诉阶段体现为犯罪嫌疑人和检 察机关的双方关系,没有独立的第三方的介入,而在审判阶段,则体 现为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三方关系。

刑事诉讼法讲义完整版

刑事诉讼法讲义(2006) 卫跃宁著 第一编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公、检、法(含国家安全机关等)的一种专门活动; (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 (3)刑事诉讼是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4)有关的法律解释。(5)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6)有关的国际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 3.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法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 4.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四、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1.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刑法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是宪法。 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作以下理解:(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首要任务或曰具体任务、直接任务);(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重要任务);(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本任务)。 五、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新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全)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 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刑事诉讼法讲稿

刑事诉讼法讲稿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内容丰富,共五编290条,涉及公、检、法、司、安所有司法职能部门,我们仅就涉及公安机关工作的第一、二、五编的内容共同学习。其中第一编总则中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变化不大,一笔带过,重点学习修改变化较大的第四(辩护与代理)、五(证据)、六(强制措施)章。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中第一章立案没有变化,第三章提起公诉与公安机关联系不大,重点学习第二章侦查。新增的第五编特别程序作简单介绍。 (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臵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据此,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

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作了补充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辩护与代理 一、修改的主要内容 现行刑事诉讼法(96)第一编第四章辩护与代理共10条(现第32条至第41条),经修改,新刑事诉讼法(2012)第一编第四章辩护与代理共16条(新第32条至新第47条)。 (一)、修改了6条(现第33、96条-新第33条、现第34条-新第34条、现第35条-新第35条、现第36、9

刑事诉讼法讲义

刑事诉讼法学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考点提示基本理论部分主要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任务、刑事诉讼的模式等相关内容。司法资格考试对这一部分内容的考核将会逐步增加。 重点知识结构图 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概述刑事诉讼基本理念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相结合 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根本目的-维护政治经济制度,促进社会进步刑事诉讼目的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工具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公正、秩序、效益 自身价值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刑事诉讼法典

即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三)有关的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等。 (四)有关的法律解释 主要包括: 1、2012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3、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五)规章、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六)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1、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动态并重;3、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相结合;4、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5、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

刑事诉讼法考试复习资料(全部).doc

1.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作业1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悄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临以后乂决定改为暂时临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权限范围的划分。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I' J调查工作和采用冇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対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対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木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试述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 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2、裁判者的中立性,裁判者中立性不仅指法院应法中立,更重要的是指具体实施审判活动的法官应当中立。 3、审判过程的公开性和民主性。 作业2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诉法复习资料

1,简当程序的特点; (1)适用程序,第一审程序, (2)适用法院;基层法院 (3)适用的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审判,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只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4)适用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 (5)控诉职能,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6)在期间和送达方式上:20月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送达,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参与人通知即可(7)在庭审程序上大为简化 (8)宣判形式上;当庭宣判 1,依法不起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的时效 (4)依照刑法法令才处理的犯罪,没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4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上判决是实体性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2)适用范围上,判决是审判程序的终结,一二审的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是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3)适用方式上判决是书面形式,裁定是书面,口头形式 (4)上诉期限,判决10日,裁定5日 5自诉案件的条件 (1)案件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自诉人享有自诉权,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法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人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8对于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还应当提交证明曾经提出控告的证据 6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1)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部分女犯 (2)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7刑事诉讼的特点 (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进行的活动 8,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9,审查起诉中必须查明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