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17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
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三、入库储备标准
(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九)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十)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
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五、资金管理
(十六)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十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十八)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六、监管责任
(二十一)信息化监管。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
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十二)部门分工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二十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同时废止。
典当和寄售的区别 典当与寄售从词义和我国现时颁布的法律法规上理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典当是一种特许的货币交易行为,典当公司组建或经营设有前置条件,也就是必须接受国家颁布《典当管理办法》之中条款的调整和制约。寄售是一般物品交易行为,就是物品的所有权人将物品放在寄售行,待寄售行将物品变卖后再结算付款的过程称为寄售。 一、典当、典当公司 1、典当——是指当户将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称之为典当。 2、典当公司(或典当行)必须申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具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8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指证券、股票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二、寄售、寄售行
寄售(或调剂商行)是一种以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三、典当公司与寄售行的区别 1、企业性质和业务性质不同。两者虽同为商贸行为,但寄售行以旧货小物品寄存代销为经营活动,属一般商贸行为;典当行是以资金借贷为经营活动,它属于特殊工商企业。寄售业务为信托贸易业务,典当业务为特殊的金融业务。 2、盈利方式不同。寄售行通过商品寄售后收取手续作为盈利手段;典当行通过发放贷款,以收到利息和费用为盈利手段。 3、经营对象不同。寄售行经营的对象为旧货小商品,经营过程表现为小商品的运动;典当行经营的对象为货币,经营过程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运动。 4、商品销售性质和方式不同。寄售行对销售的商品没有所有权,它是受客户委托行使代销权力,其商品所有权属于客户,且售出方式单一,只局限柜台;典当行绝当商品销售目的是清偿典当借款的债权债务,商品所有权因客户绝当已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典当行,且出售方式不仅可在柜台销售,还可通过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 5、企业规模和设立程序不同。寄售行注册资金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规模较小,不需要前置审批,可直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与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就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典当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本公司设立总经理,总经理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一)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支付当金;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 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与典当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公司的业务技能培训; 6、负责公司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直接责任: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 2、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负责公司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 7、定期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8、负责公司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9、负责对公司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10、负责办理公司的各项纳税事宜; 11、负责编制统计表,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综合办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公司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公司信息管理系统。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办公场所管理; 2、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3、负责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设施; 4、负责制定考勤制度、车辆管理等制度;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 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 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业务管理手册 为规范公司管理,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典当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流程 二、部门职责 业务部: 1、负责业务受理,在业务部外出时,由财务部受理业务。
2、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登记工作。 3、业务审批同意后,业务部按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4、单笔借款20万元(含)以上的业务,提交审贷会审批。 5、每月在30日完成当月业务台帐,对合同的类别、名称、签订单位、合同金额、付款 时间、支付金额、综合费率、执行情况、应收情况等做出详细准确的反映,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不得超过次月10日。 财务部: 1、负责资信材料审核,并与业务部一同现场勘察; 2、财务部审核材料、资信档案、业务手续,进行风险管控并以签批过的放款审批单为放 款依据予以放款。 3、所有股东业务的账款即将到期时财务部需提前半个月通知相关股东。 高管职责: 1、副总需对20万元以上业务参与现场勘察,对业务进行复核,提出明确意见 2、总经理需对50万以上业务参与现场勘察,对每笔业务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业务名字解释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未归还的贷款。 2、死当/绝当: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既不续当也不赎当的行为为绝当。典当行可按合同约定对当物进行处理。 3、不良贷款:手续齐全、抵押物足额经审贷会同意后,因贷款企业自身经营问题无法还款的。 四、办理业务管理 1、资本金业务按%息费签订,按此费率做账纳税,其余利息按服务费收取。 2、今后所有发生业务利息一次性收取。贷款逾期的企业及个人只允许做一次展期,展期
典当行规章制度 1
典当行规章制度 【篇一:典当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 公司行政管理及规定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录用规定 第1条本公司各部门人力需求申请经总经理及执行董事批准后,交行政部门作招聘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前准备。 第2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3条新进人员经考试、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4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行政部门送交以下证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5、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5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因品性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6、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6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7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二节工作管理 第1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2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3、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干部交付的工作任务。 4、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公司规定其它不得带入工作场所。 5、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6、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工作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7、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办公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8、员工在工作期间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9、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0、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中新网12月3日电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当物查验制度 第一条在本公司完成当户及当物相关证件(照)查验,证明当户及当物证件(照)齐全、权属清楚和真实无误的情况下,进行当物查验。第二条当物查验必须由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共同对当物进行认真的查验。 第三条本公司不具备对当物进行查验的条件和能力时,经与当户协商同意后,委托专业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查验,查验费用由当户自负。第四条经查验,当物有严重质量瑕疵或状况不佳的,本公司不予收当。 第五条经查验,当物为国家拒收、专营、买卖物品,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经查验,下列财物不予收当: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用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物品等;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以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第七条查验当物来源合法性 通过询问,观察或者提供相关凭证的办法,查验当物是否合法,防止收当赃物,发现当物来源不明,或者发现赃物及有赃物嫌疑,发现当户可疑或者是公安机关通缉协查人员,查验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有价证券查验由本公司人员到出具单位进行验证。 第九条当物查验后,应由本公司查验人员填写当物查验情况说明书,并须经当户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对当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情况进行初步的查验后,对当物进行评估,在综合当物的成新率、现行市场价格及市场价格变化趋向等因素后,确定当物评估价值。 按照当物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折算典当金额,与当户协商典当期限。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典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筹集资金管理第五条筹集资金要在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规模适当、筹措及时、来源合理、方式经济”四项基本原则进行。第一节筹集资金预测管理第六条筹集资金的预测及分析。公司实施战略规划,扩大经营规模,开设分支机构,应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对项目所需资金进行筹集预测分析。筹集资金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预测需要量。资金需求预测一般采用“现金流量法”,即预测公司现金流入量、流出量和确定计划期现金不足或多余。财务部在预测资金需要量、确定资金缺口、分析筹资成本后,应提出几套筹集资金方案,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确定最佳筹资方案。第七条按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可将资金分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大类。第二节负债管理第八条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按其流动性不同,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绝当溢价、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其他长期应付款。公司使用长期借款,如用于购建固 1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则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除此之外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公司负债是资金的重要来源,公司应充分利用负债进行经营,获得财务杠杆效应;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适宜的资产负债率,避免出现大的财务风险。第十条公司偿还贷款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具体程序如下: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拟订资金还款计划。资金还款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及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负责人负责还款事宜。第十一条公司支付应交税金,由财务部参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节所有者权益管理第十二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第十三条财务部作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管理部门。按照实收资本的构成分类,分明细核算,详细反映实收资本的构成、增减变动。资本公积主要有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外币折算差额、接受捐赠资产、其他资本公积,详细核算反映资本公积形成原因、增减变动。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一节货币资金管理第十五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第十六条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财务部出纳人员专人负责,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做
典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业务操作,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维护公司以及当户合法权益,防微杜渐,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业务规则。 一、经营范围 (一)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为例):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如金银饰品、珠宝、家电、古玩字画等物品质押业务,以及交通工具、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成品等物资的质押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如企业股权、林权等;有价证券、票据、仓单、提单等。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典当。 5、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6、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二)本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典当的财物一律不予典当; 2、非绝当物品的销售; 3、动产抵押业务; 4、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5、发放信用贷款。 二、资产管理 (一)本公司资产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1、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2、对公司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3、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负债管理
1、公司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且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 3、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三)公司不对外投资 三、经营规则 (一)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不足5天按5天计算。 2、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届满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提前赎当的,典当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典当费用及费率 1、典当费用:典当费用分为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2、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预扣,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3、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4、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5、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6、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7、综合费率与当金利率可根据当地市场价和当户信用情况实行折扣让利,但最低不低于5折。若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按约定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三)估价与当金 1、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典当行专业人员对当物进行合理估价,并征得当户同意后,按估价的30%-90%确定当金数额。 3、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4、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人民币贰佰元的,一般不予办理典当。 (四)收当 1、当户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必须出示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交与原件相符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核实后备档。委托典当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的形式,向典当机构借贷的特殊融资方式。下文是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欢迎阅读!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第四条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典当行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五条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典当行”字样。其他任何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行”字样。 第六条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宗旨。 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九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第十条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第十一条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
(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筹建典当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草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典当行的筹建工作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180 天内完成,筹建期满未能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业。申请开业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筹建情况及开业申请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三)人民银行认可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本金入帐凭证复印件;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经批准开业的典当行,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到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典当行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股本金股本结构及修改章程,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擅自终止营业。典当行因故不能继续营业时,应当书面报告原审批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停业。第十九条典当行撤销或合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契约关系,缴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典当行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典当行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章股本金
典当有限公司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典当有限公司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一、办理收当、续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 二、当户是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证件。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三、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委托书等。 四、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六、个人有效证件查验(身份证、户口本、驾驶员、执照、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单位有效证件(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委托书等),个人办理房屋典当抵押,需携带的有效证件: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私有房县、乡、镇土地使用证、产权人的身份证(己婚,他方身份证)城市居民户口。如离异,应提供离婚证明及法院判决书,如未婚,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未婚证明。委托代理的,需要委托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 七、单位房屋典当抵押需要带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证、营业执照、房产使用证、委托代理的受委托人身份证。 八、房屋开发公司抵押典当所需法人代表身份证、经营许可证、
建筑工程许可证、土地使用审批许可证。 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一、当物查验是《典当管理办法》的重要制度,公司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一)查验当物是否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己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四)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五)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六)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置权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他财物。 二、公司落实严格的当物保管制度,是典当行有效履行当物保管法定义务的必要基础和条件,当物保管必须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因此,要执行好以下保管制度: (一)对典当物品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二)质押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保证不发生遗失或者损毁。 (三)典当行在占有当户交付的当物期间,必须对典当物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四)当物保管库房,全部是钢筋混凝土建造,并安装防盗门窗,设灭火器、保全柜、保险箱、自动报警装置、录像设备、防鼠网等。库房要做到清洁卫生、防盗、防潮、防火、防霉烂变质、防虫、防鼠等。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 理办法
南宁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77号 各县、区人府,市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5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人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
会的领导和监督下统一承担本行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部门及各城区人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经济和会发展规划纲要、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六)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计划。 第六条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各城区人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9月30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汇总。 (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汇总情况,初步拟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对工业产业急需落地项目的地块、成本低的地块、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 第四条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 典当行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五条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典当行”字样。其他任何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行”字样。 第六条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宗旨。
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九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第十条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第十一条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 (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筹建典当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草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典当行的筹建工作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180天内完成,筹建期满未能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业。申请开业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
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17号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户和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典当行与当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典当业纳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典当业风险补偿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典当行按照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六条有关协会组织按照章程为典当行提供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典当行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八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两个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企业法人股东,且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或者相对控股; (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控制和安全防范制度;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典当行的设立,应当符合典当业发展规划。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典当业发展规划。典当业发展规划应当公布。 第九条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或者不动产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典当行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借贷资金或者他人委托资金出资。 第十条申请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