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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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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指出:在一定意义上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所谓劳动是指人们运用一定的生产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目的的活动。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劳动在人类形成过程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人类的祖先猿,是经过长期劳动才变成为能制造工具的人。劳动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的地位与作用。所谓劳动对象是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对一切被加工的东西的总称。它可以是自然界原来有的,例如树木、矿石。也可以是加工过的原材料,例如棉花,钢材。劳动的形式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种是体力劳动,一种是脑力劳动。但是任何一种劳动都是脑力和体力劳动的结合,它们共同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关于“劳动创造了人本身”这一命题,系统辩证论这样认为,“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自然界在变化发展中孕育着人类;人类在制造石器中诞生;人类在学会使用火的过程中脱离了动物界。所以说劳动是自然界——人类社会范畴的中介环节。

劳动最光荣- 少儿歌曲

太阳光金亮亮

雄鸡唱三唱花儿醒来了

鸟儿忙梳妆

小喜鹊造新房

小蜜蜂采蜜忙

幸福的生活从哪里来

要靠劳动来创造

青青的叶儿红红的花

小蝴蝶贪玩耍

不爱劳动不学习

我们大家不学它

要学喜鹊造新房

要学蜜蜂采蜜糖

劳动的快乐说不尽

劳动的创造最光荣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内容: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竞业限制的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尽管有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允许,劳动者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复制,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凭记忆而掌握这些信息,则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利用。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如果劳动者复制或者故意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单,是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的实施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故其存在仅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比如,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

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尽管用人单位因此支付一定的代价,但一般而言,该代价不能完全弥补劳动者因就业限制而遭受的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强调约定的同时对竞业限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不可能面对每个劳动者,企业也无力承受给每人一份经济补偿金。 瑞士债法第三百四十条中规定,竞业禁止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有顾客来源或制造、营业机密,而此等知识的运用对原用人单位可能造成重大损害为限。我国竞业禁止条款被限制在只能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劳动者订立与之相似。 2.竞业限制的范围要界定清楚。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竞业限制一旦生效,劳动者要么改行,要么赋闲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鉴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单位来认定,难免有被扩大之虞。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约定竞业限制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自由竞争和贸易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竞业限制本身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限制。因此,竞业限制的实施必须以正当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首先是存在竞争关系,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业秘密的范围,劳动者承担义务的范围被无限制地扩张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为忠诚义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受到限制,所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对于劳动合同双方非常重要。在英国,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必须符合“行业限制规则”。这是指所有的竞业禁止条款首先将被视作无效,除非根据“合理性”审查被证明合理。因此,雇主至少必须证明自己有具体的财产利益需要竞业禁止条款的保护。英国法对行业限制规则可以归结为三点:限制性条款保护的信息应当是商业秘密或者同客户特殊信息有关;限制性条款应当是在合理时间和地域内保护雇主的财产利益所必需;限制性条款不应当违背公共利益。 就竞业禁止保护的信息类型而言,英国法院区分商业秘密和一般技术的

概念结构设计和逻辑结构设计

概念结构设计和逻辑结构设计 一.系统概述 本系统通过调查从事医药产品的零售,批发等工作的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设计医药销售管理系统。医药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制作需要建立在调查的数据基础上,系统完成后预期希望实现药品基本信息的处理,辅助个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并记录一些信息,一便于药品的销售和管理。通过此系统的功能,从事药品零售和批发等部门可以实现一些功能,如:基础信息管理,进货管理,库房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统计,系统维护等。 二.概念结构设计 1.员工属性 2.药品属性 3.客户属性 4.供应商属性 5.医药销售管理系统E--R 图 三.逻辑结构设计 该设计概念以概念结构设计中的E--R 图为主要依据,设计出相关的整体逻辑结构,具体关系模型如下:(加下划线的表示为主码) 药品信息(药品编号,药品名称,药品类别,规格,售价,进价,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地,备注) 供应商信息(供应商编号,供应商名称,负责人,) 员工 姓名 家庭地址 E-maill 电话 员工 编号 年龄 帐号

四.系统各功能模块如何现(数据流实图);1.基本信息管理子系统 基本信息管理子系统 药品信息员工信息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2.库存管理子系统 库存管理子系 统 库存查询库存信息出入库登记库存报表3.销售管理子系统 销售管理 销售登记销售退货销售查询 4.信息预警子系统 信息预警 报废预警库存预警 5.财务统计子系统 财务统计 统计销售额打印报表 6.系统管理子系统

系统管理 权限管理修改密码系统帮助 五.数据库设计(E-R图,数据库表结构) 1.药品基本信息表 列名字段数据类型可否为空说明药品编号 药品名称 药品类别 规格 进价 有效期 生产日期 售价 产地 备注 2.员工基本信息表 列名字段数据类型可否为空说明员工编号 性别 身份证号 员工年龄

劳动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内涵

劳动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内涵 秦国荣 2012-10-25 08:21:50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京)2010年1期 【作者简介】泰国荣,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劳动权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享有的与资方平等自由地订立劳动契约,通过让渡自身的劳动力使用权以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它包括劳动者的就业择业权、劳动力市场交易权、劳动契约缔结权等。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契约过程中,劳动对于劳动者而言,已不再是一种权利,而是按照劳动契约要求必须履行的约定义务。劳动者在向资方提供劳动给付的过程中,作为合同当事人享有获得工资报酬的契约权利,作为劳动者则享有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与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等基本权利。 【关键词】劳动权/劳动/劳动者/劳资关系 劳动权乃是劳动立法及劳动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概念。近年来,劳动法学界的诸多学者对劳动权概念及其内涵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发表了一些论文论著。笔者在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学者们大多将劳动权看做是一个权利群,而劳动权究竟包括哪些权利,尚未形成统一认识。①如果再作进一步的研究分析,学者们对于劳动权的权利属性定位似乎也存在着诸多不同见解。比如有学者认为劳动权属于宪法权利,②有学者认为属于劳动法特有的经济权利,③也有学者认为属于民事权利,④还有学者认为属于社会权,⑤而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劳动权乃是涉及人权所有层次的权利。⑥可见,对于劳动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内涵,在学术上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深入探究。 一劳动权产生的前提

在研究劳动权之前,我们需要对这样一个问题做出回答:劳动何以能够成为一项权利?由于劳动反映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与交往方式,因而劳动要能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就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⑦换言之,劳动并不是在所有社会制度形态、而是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才有可能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活动。 从劳动成为具有法律内涵的当事人行为的历史发展来看,劳动要能够成为可以交换的市场标的,劳动的提供者能够享有劳动权的社会关系条件与法律前提在于: 首先,劳动的提供者在法律上应具备“人”的资格,其劳动在法律上能够被承认属于人的行为或活动。比如在奴隶社会,由于奴隶在法律上没有“人”的主体资格,而是属于奴隶主所有的“物”,属于“会说话的工具”,因而奴隶的劳动被视为一如牛马等动物的“畜力”使用一样,乃是“物”的效能发挥,⑧而不可能是具有权利或义务性质的法律活动。 其次,劳动的提供者在法律上应具有市场交易者的平权民事主体身份,并且摆脱了人身依附的从属身份地位。比如封建社会虽然在立法上确认了农民作为“人”的主体资格地位以及由此享有的相应权利。农民可以拥有包括土地、房屋等在内的私有财产,可以拥有自己的剩余劳动成果,可以从事商品交易或劳务活动等,从而在法律上享有了以自己的劳动谋取生存与财富的权利。但是,由于封建时代的立法并没有通过宣示性的立法明确承认农民的劳动权利,农民与地主之间不仅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且双方订立的乃是土地租赁契约而不是劳动力让渡契约,因而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平权性的劳资法律关系,而是以土地为

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新劳动法解读 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为帮助大众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进行了《劳动合同法》解读。 立法原则 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新劳动法解读签订合同 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五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五 篇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四)全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XX〕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

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 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 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

论劳动权的法律保护

论劳动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深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劳动者的劳动权被侵害的现象也日渐突出,成为了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加上国际社会对保障人权的呼吁日趋强烈,劳动权作为人权的总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强对劳动权的保护,是一个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根据实际情况,在劳动权理论的基础上,试图从法律角度对劳动者的劳动权保护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进而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劳动权现状保护 一、劳动权概述 (一)劳动权的概念。 在人类历史上,劳动并非自古就与权利结合在一起。劳动上升为权利是人类历史发展和进步的结果。劳动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源于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社会生产的发展是劳动成为权利的经济背景。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劳动都是人们必须从事的行为。在生产技术落后和物质产品匮乏的条件下,通过劳动谋生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件必须进行而没有选择的活动,因此对劳动根本谈不到什么权利的问题。第二,日益强大和普遍化的权利意识是劳动成为权利的政治背景。没有一种逐渐发展和高涨的权利意识,就不会产生普遍而强烈的权利需求。没有一种普遍而强烈的权利需求,就不可能促使权利从自然法和道德层面上的应然状态转化为法定状态。所以,没有一种普遍的权利意识劳动也

不可能上升为权利。第三,自由主义精神的重大转变是劳动成为权利的人为背景。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主导的意识形态,它的变化或转向对西方国家政治影响巨大。19世纪中叶自由主义的侧重点发生了变化,它已经不再是个人画地为牢的消极自由了,而是转变为个人积极参与的积极自由了。如果说消极自由强调个人对他人和政府的独立,那么消极自由则突出在参与中实现自身的价值。正是由于自由主义精神的转向,劳动作为权利,才逐渐得到国家的承认。①不过,在人类历史的相当一个时期中,人们的要求并不是通过权利术语来表达的。甚至在权利概念出现后,劳动权利也长期无人提起。例如,如罗马法上有一些权利的规定,如家长权、使用权、地域权等等。但是那时并没有什么劳动权。历史上最早承认劳动权的1848年2月法国政府的一项命令。虽然它不久被废除了,但是却开创了劳动权逐步发展的历史。后来,1919年德国宪法(魏玛宪法)明确规定德国人民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此后,工作权日益受到重视,并成为20世纪大多数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从一种必然的生存行为演变为一种权利需求,进而得到国家的确认并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劳动权的确定无论对于社会个体成员,还是对于社会整体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因为“没有权利就不可能存在任何人类社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享有权利乃是成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必备要素”。②劳动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是指因劳动产生与劳动有密切的联系的各项权利总称。可以说,劳动权是与劳动相关的利益、自由、资格和能力。从外延上看,劳动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权概念与劳动权利是等值的概念。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有时也可以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但上述分析也是相对的,在各种著述和政府文件中,有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劳动权、工作权和劳动

劳动法2017年全文释义

劳动法2017年全文释义 劳动法2017全文释义全文内容如下~大家需要了解的就赶紧阅读下文吧!下面是学优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劳动法2017全文释义~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5 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

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法2017年全文释义。 5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劳动法2017年全文释义。

项目管理基本概念题1

应掌握的基本概念:(以下内容将包含在选择、填空和问答题中) 1、项目的定义 一般认为:项目是一个组织为实现自己既定的目标,在一定的时间、人员和资源约束条件下,所开展的一种具有一定独特性的一次性工作。 2、项目管理的定义 1.项目管理是使用各种管理方法、技术和知识为实现项目目标而对项目各项活动所开展的管理工作。 2.项目管理涉及到对于项目或项目阶段的起始、计划、组织、控制和结束这样五个具体的管理过程(或内容)。 3、一个项目可以划分为四个主要工作阶段: 1.项目的定义与决策阶段 2.项目的计划和设计阶段 3.项目的实施与控制阶段 4.项目的完工与交付阶段 4、现代项目管理知识体系的构成 按照PMI的体系可以划分为如下九个主要的方面。 1.项目集成管理 确保各种项目工作和项目的成功要素能够很好的协调与配合,以及相应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2.项目范围管理 计划和界定一个项目或项目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和必须要完成的工作的管理工作的理论、方法、工具。 3.项目时间管理 又叫项目工期进度管理,是有关如何按时完成项目工作的理论、方法、工具。 4.项目成本管理 又叫项目选价管理,是如何在不超出项目预算的情况下完成整个项目工作,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5.项目质量管理 如何确保项目质量,以及保证项目质量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6.项目人力资源管理 如何更有效地利用项目所涉及的人力资源,以及在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7.项目沟通管理 如何有效、及时地生成、收集、储存、处理和最有效的使用项目信息,以及在项目信息和沟通管理方面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8.项目风险管理 如何识别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和应对项目风险,以及项目风险管理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9.项目采购管理 也叫做项目获得管理,是有关从项目组织外部寻求和获得各种商品与劳务的管理,以及这一管理所需的理论、方法、工具。 5、项目管理过程 一个项目的全过程或项目阶段都需要有一个相对应的项目管理过程。这种项目管理过程一般由五个不同的管理具体工作过程构成。 1.起始过程 它包含有:定义一个项目阶段的工作与活动、决策一个项目或项目阶段的起始与否,以及决定是否

劳动保障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界定?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而言的,即就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而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既然劳动关系是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劳动为条件而形成的一种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否被用人单位所使用,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 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都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别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什么是工作日 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在一昼夜内职工进行工作时间的长度(小时数)。工作日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工时制度作了修改,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第周工作四十小时。”因此,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普遍实行每周工作5日、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时制度。 工作日应该如何计算?

项目投资的基本概念

项目投资的基本概念 黄大方 一、项目投资的相关概念 1、投资主体 投资人或从债权人也可以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间接投资主体)。这三种人都要从各自的立场分析评价投资项目。 企业项目投资的直接投资主体就是企业本身。 2、项目计算期 项目计算期是指投资项目从投资建设(建设起点)开始到最终清理(终结点)结束整个 过程的全部时间,包括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 n =s+p 从上述数轴中应该明白六点:建设期起点(项目计算期起点);建设期终点(经营期起点);经营期终点(项目计算期终点)。 NCF1 :第1年现金净流量( 假定其全部发生于第1年末现金净流量) NCF2:第2年现金净流量(假定其全部发生于第2年末现金净流量) 注意NCF 与N 、S 、P 之间的换算关系如某项目建设期为3年,生产经营期7年,则: NCF9=NCF (3+6)表示项目计算期第9年,也是生产经营期第6年的净现金流量。 如某项目建设期为3年,生产经营期7年,则:项目计算期第7年即为生产经营期第4年(7-3);生产经营期第2年即为项目计算期第5年(3+2)。 3、投资项目的有关价值指标 1)原始总投资等于企业为使项目完全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开展正常经营而垫支的全部现实资金,包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开办费投资)与流动资金投资。原始总投资可以一次投入,也可以分次投入。 2)投资总额等于原始总投资与建设期资本化利息之和,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与其资本化利息之和称为固定资产原值。

投资决策中的现金流量,通常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初始现金流量 初始现金流量是指项目开始投资量发生的现金流量。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 (2)其他长期资产投资。 (3)流动资金投资。 (4)原有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2、营业现金流量 营业现金流量是指项目完成后,就整个寿命周期内由于下沉生产营业所带来的现金流量。此类现金流量可按年计算。其值等于营业现金收入减去营业现金支出和 税金支出后的差额。 应该注意的是,定期损益计算的净收益和营业上实际发生的现金流量是有所不同的。因为根据权责发生制进行定期的损益计算,费用中包括了非现金支出的部分(主要是折旧费、摊销费和利息费)。因此,以定期操作益计算的净收益为基础,可按下式调整计算现金流量: 营业现金流量=定期操作益计算的净收益+非现金支出的成本费用 3、终结点现金流量 终结点现金流量是指项目经济寿命终结时发生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 a)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或残值收入 b)原垫支的流量资金回收额。

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 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 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

论我国劳动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论我国劳动权益及其法律保护摘要:劳动者的出现,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然而他们的合法权益却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受到了侵害。就与他们的生存息息相关的劳动权益而言,与他们付出的血汉相比,无论是在工作机会、劳动报酬还是在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劳动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他们的付出与回报严重不成比例。 本劳动法学论文首先从三个方面对劳动权益的相关概念做了界定;其次针对上述现象分析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及其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关键词劳动法学问题措施 第一章劳动权益的相关概述 1.1 劳动权益的含义 劳动权益是指劳动者作为特定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与劳动相关联的,特定的资格、自由、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在以往的各种论著中,有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劳动权、工作权和劳动权益等概念,往往不加严格区别地混用,本文认为,明晰的概念是正确研究的基础,特在此处将劳动权益的概念进行界定。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具有对应的义务主体,即国家和用人单位;而劳动权益则是一个复合概念,不仅包含了劳动权本身,更侧重于其利益指向,它不是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也没有严格意义上对应的义务主体,因此,在提及劳动权益保障的时候,使用责任主体更为科学。 劳动权的实现是劳动权益保障的基础和核心,保障劳动权益的过程就是实现劳动权的过程。劳动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劳动权包括一切与劳动有关的由宪法和法律宣言的权利。广义上的劳动权可以等同于劳动权利。 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及由此获得的利益,即通常意义上的就业权,及由此引申出的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

劳动法细则解释-最全

年最新劳动法细则解释-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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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目录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集体合同 六、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法条内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

概念结构理论

概念结构理论 刘壮虎 北京大学哲学系,liuzhh@https://www.docsj.com/doc/d33700739.html, 摘要 本文不从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出发,而是将概念作为初始出发点,按照概念结构整体论的观点,在思想—概念—语言三者统一的基础上,建立概念结构的形式理论,讨论其基本性质及其意义,并在此基础上研究若干相关的问题。 实际中使用的推理,比我们通常说的逻辑推理要更广泛,本文建立依赖于语言的相对于主体的推理,并根据这种相对的推理建立相对的一致的概念。通过这种一致的概念,讨论不一致信念集的特征。这种推理也可以部分地用于概念的分类上,本文通过两个简单的实例来说明这种方法的应用。 词项的同义是语言学中的重要问题,按整体论的观点,比同义更一般的不可分辨性更为重要,本文给出了概念的不可分辨性的定义,并讨论其在语言中的表现。不同语言间的翻译也是语言学中的重要问题,本文在概念结构的形式理论基础上的对不同语言间的翻译进行了一些初步的讨论。 本文只是在对最简单的语言进行讨论,通过这样的讨论体现概念结构形式理论的思想、方法和研究框架。 §1前言 一、外延和内涵 概念有外延和内涵,是概念研究中的一个教条。我认为,这个教条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准确的。 概念有不同类型的,如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十大范畴,而在三段论中使用的只是实体范畴和性质范畴。在讨论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时,也往往集中在个体、类和性质的范围内(与实体范畴和性质范畴相当),就算有所推广,也不是所有的概念。就是在个体、类和性质的范围内,概念有外延和内涵也是存在质疑的,如不可数名词的外延、性质化归为类等问题。 对外延和内涵的形式化的研究中,大多数说的是语句的外延和内涵,如各种内涵逻辑,它们与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是完全不同。 将内涵看作可能世界到外延的函数(或者在此基础上的修改),对于处理语句的内涵确实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但将这种方法用于处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却带

劳动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劳动法: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国际劳立法: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收也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3、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4、国际劳工标准: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收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5、劳动法学体系: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7、劳动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 8、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来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来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9、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10、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11、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事实上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12、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13、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14、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 15、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6、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专门机构。 17、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来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18、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19、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0、失业人员:是指在16周风度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人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21、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

宪法上的劳动权综述

宪法上的劳动权综述 诚如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所提出的命题——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劳动在我们的个人及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劳动进行研究和探讨可谓是意义深远。特别是针对当今中国的现实状况: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市场竞争……因此,对该命题的探讨现实意义尤为重要。特别地,从我国宪法和法律上讲,劳动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而本文论述的重点将集中在前者,即对劳动权这一宪法权利进行初步的探讨。 在我们所选用的教材——胡锦光教授和韩大元教授所著的《中国宪法(第二版)》中,劳动权的相关知识被置于中篇“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第十二章“社会经济权利”部分。由“劳动权”所处的位置,我们可以对劳动权的性质和地位有初步的认知。通过以“劳动权”为关键词进行专业检索,得出以下数据:万方数据库中,检得期刊论文1591篇,学位论文592篇,会议论文52篇,学者409位,图书四部,法律法规890条;中国知网数据库可检索出1739条相关文献;北大法宝数据库中,法学期刊中可检索出35篇,法学文献检索出19篇。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学术界对于劳动权的研究还是比较充分的,并且成果丰硕。 在我所选读的论文中,对于劳动权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劳动权的产生与发展,劳动权的概念,劳动权的性质,劳动权的保障等。因此,本文也会主要从这几个问题入手进行综述。 (一)劳动权的产生与发展 劳动权作为人权的的一个重要内容,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和农民因为没有摆脱奴隶主和地主的人身控制,所以不能够成为法律上独立的主体,也就不可能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权。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新兴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封建贵族为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公开使用国家暴力严酷剥削和压迫工人,工人的劳动权利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虽然这一时期工人劳动权利毫无保障,但这也为劳动权的诞生奠定了基础。在残酷的剥削和压迫下,工人阶级奋起反抗,与资产阶级顽强地斗争着,工人运动风起云涌声势浩大。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缓和冲突、维持社会稳定被迫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工人权利。这时是十九世纪初。这便是劳动权的开端。 在此之后的的百年间,随着历史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尤其是资本主义及其生产关系自身的发展需要,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关系时而紧张时而缓和,而每一次紧张的对峙之后,劳动权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强化。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在1919年颁布的魏玛宪法中明确规定:德国人民应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这意味着,劳动权从此成为一项宪法权利,其体现的保障生存权原则、国家对劳动力保护原则等基本原则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其后,劳动权在国际法中也得以体现。 总而言之,劳动者的劳动权从法规保障发展为宪法保障再上升为国际人权法的保护,都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相信劳动权的内容也会随时代的发展而愈加丰富。 (二)劳动权的概念 对于劳动权概念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来研究。内涵方面,学术界对于劳动权的常见表述是:一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加劳动并

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概念 一、建设工程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 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等)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组成的特定过程,包括策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和移交等。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类 (一)按建设性质划分 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 新建项目:有两种情况 (1)从无到有。 (2)如果在扩建的过程中,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的三倍以上。 (二)按建设规模划分 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按照投资额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项目两类。 1.按总投资划分的项目,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作为大中型(或限额上)项目。 2.否则为小型(或限额以下)项目。 注:更新改造的项目应该按照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来划分。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 建设工程项目可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特点: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长、整体性强和固定性等特征。 1、单项工程: 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也有称作为工程项目。如工厂中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住宅;学校中的教学楼、食堂、宿舍等,它是基建项目的组成部分。 2、单位工程是指具有单独设计和独立施工条件,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它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如生产车间这个单项工程是由厂房建筑工程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所组成。建筑工程还可以细分为一般土建工程、水暖卫工程、电器照明工程和工业管道工程等单位工程。 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看它竣工后能否独立地发挥整体效益或生产能力。 3、分部工程(parts of construction)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分部工程一般是按单位工程的结构形式、工程部位、构件性质、使用材料、设备种类等的不同而划分的工程项目。例如一般土建工程可以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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