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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供电系统及安全要求

煤矿供电系统及安全要求
煤矿供电系统及安全要求

煤矿供电系统及安全要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煤矿供电系统及安全要求一.煤矿企业对供电的要求

⒈供电可靠

⒉供电安全

⒊供电质量要好

⒋供电经济

二.煤矿供电系统分级

⒈一级用户:凡因突然停电会造成人身伤亡或重要设备损坏,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均为一级用户。如煤矿主要通风机、井下主排水泵、副井提升机等,这类用户采用不同母线的双回路电源进行供电,以保证有一回路供电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另一回路仍能继续供电。

⒉二级用户:凡因突然停电造成较大数量的减产或较大经济损失者。如煤矿集中提煤设备、地面空气压缩机、采区变电站等,对这类用户一般采用双回路供电或环形线路供电。

⒊三级用户:凡不属于一、二级用户的,均为三级用户,这类用户突然停电对生产没有直接影响。如煤矿井口机修厂等。这类用户的供电,只设一回路供电。

三.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要求

1.矿井必须是双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3.矿井的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路运行时另一路必须带点备用。

4.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5.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6.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开采主排水泵和下山的采区水泵房供电线路,必须双回路供电。

7.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放瓦斯泵必须双回路供电。

8.严禁井下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9.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高压,不超过10kv。

②低压,不超过1140v。

③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④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⑤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0.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等级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11.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12.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

13.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14.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15.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16.矿井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17.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18.井上、下必须设防雷电装置。

四.对采区变电所及变电硐室的有关要求

1.采取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3.机电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

4.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5.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表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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