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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和期限的恢复(专利知识讲座146)韩晓春

专利权利和期限的恢复(专利知识讲座146)韩晓春
专利权利和期限的恢复(专利知识讲座14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46、专利权利和期限的恢复

涉及专利的权利恢复问题是基于巴黎公约的规定,巴黎公约第5条中规定“本同盟参加国有权对因未缴费而终止的专利权规定恢复的办法”。巴黎公约之所以规定因未缴费而恢复的权利,主要是考虑到申请专利是一件手续复杂的事情,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不容易,申请人难免基于各种原因没有按时或按规定缴纳费用,因此造成权利的丧失而没有补救措施,对权利人来讲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实现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的宗旨。根据巴黎公约的上述规定,很多国家专利法有关于权利恢复的规定,且大多不限于缴费问题造成的权利丧失。只是各国对权利恢复的叫法不一样,有的叫“程序的继续进行”(注1),而我国叫权利的恢复,说是权利的恢复,其实不限于权利的恢复,也包括期限的恢复,或者说也包括程序的继续进行。关于权利恢复问题,规定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根据该条的规定,恢复的理由分为两部分,一为基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权利丧失的恢复,二是基于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正当理由进行的恢复。

1、基于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进行的恢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对该条款一直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细则该条款所说的“不可抗拒的事由”就是民法通则所述的不可抗力,即解读为“不可抗力引起的免责事由”。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没有使用“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说的是“不可抗力”,“不可抗拒的事由”不等于“不可抗力”,“不可抗拒的事由”的外延要大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件。对上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主流观点,且专利局多年的实践操作均是按不可抗力来解释的。笔者亦同意第一种观点,“不可抗力”和“不可抗拒的事由”仅仅是表述上的不同,意思应当是一样的。比如民事诉讼法就没有和民法通则一样使用“不可抗力”,而使用的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一样的“不可抗拒的事由”。其实概念均是由人们来解释的,从专利制度上讲,还是将细则第6条规定的“不可抗拒的事由”解释为不可抗力引起的免责事由为妥。细则第6条的规定应当解释为:因为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完成法定或指定的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引述不可抗拒的理由来进行恢复权利。这里还应当包含当事人是否在主观上尽到了应有的注意,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尽管有不可抗力的发生,也不能引述不可抗力来恢复权利。比如在“非典”时期,某专利权人被当作“疑似病人”关起来,正好处于缴费期间,没有

按时缴费,造成权利丧失,可以引述不可抗拒的事由来恢复权利,但要提供被关起来的证明。假设同城另外一个专利权人没有被作为“疑似病人”关起来,只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缴年费,就不能引述不可抗拒的事由进行恢复。另外,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时,对不可抗力引起的恢复,规定不再收取恢复费,该修改是合理的,因为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2、基于其他正当理由进行的恢复

细则第6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对“其他正当理由”应如何理解?是否包括当事人疏忽大意、即轻度过失,笔者认为应当认为包括。在专利局的实践中,对疏忽大意造成权利丧失的,也适用该条款给予恢复。对主观有过错是否可以恢复的问题,有的国家在立法中明确给予肯定。如英国(注2)和印度(注3)明确规定的是“非故意”,“非故意”就意味着包括申请人自己的疏忽大意。当然,也有的国家如日本(注4),没有明确包括非故意,仅规定了“不能归责于权利人的原因”,没有划分不可抗力和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理由,但从立法表述上看,也未排除对轻过失的也给予恢复的可能。因此,对细则第6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不仅应当包括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也应当包括当事人自己有轻过失,因疏忽大意而没有按规定缴费或完成规定的手续。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缴纳恢复费,目前是1000元,也算是当事人对自己过失所付的代价。问题是意外事件,有的意外事件当事人自己一点责任也没有,也要拿出1000元进行恢复,是否合理?笔者认为,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主要的区别就是不可抗力不存在过错问题。而意外事件通常情况下,或者是当事人自己存在过错,或者是第三人存在过错。如专利权人被车撞了,专利权人自己没有过错,但肇事司机是有过错的。如果因此耽误了缴纳年费,造成专利权的终止,1000元恢复费应当由司机来承担。即在恢复的主观要件上,坚持“非故意”,这也是《专利法条约》中规定的恢复条件(注5),尽管我国尚未承认该条约。

是否包括故意放弃后,又反悔的情况。笔者认为不应当包括,故意放弃是有意的,不属于正当理由。但在实践中,基于初审中并不审查恢复的理由,只要按规定办理了恢复手续,就给予恢复。但是,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是当事人自己故意放弃的权利,后来又后悔了,应当不予恢复。

3、不能恢复的期限

细则第6条第5款规定“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即不能恢复的情况是:一是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不能恢复(法24条)。二是优先权的期限不能恢复(法29条)。三是专利权的20年和10年的期限不能恢复(法42条)。四是侵权诉讼时效不能恢复(法68条)。上述期限不能恢复是正确的,

因为诉讼时效由民法通则调整,细则不能规定民法通则上的事。且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制度,可以满足需要了。而专利权的10年或20年的期限基于是固定的,不存在耽误不耽误的问题,也不存在恢复的问题。而优先权期限的恢复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对等关系问题,尽管有的国家规定优先权可以恢复,但我国目前还是规定不允许恢复为宜。且优先权如果允许恢复,将造成审查程序的过度复杂化。而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是涉及新颖性问题的一种特殊性规定,不宜规定恢复程序。

4、涉及权利恢复的几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对细则规定的权利恢复条款原本准备修改,适当放宽恢复的期限和标准。但最后没有修改,原因是多方面的。建议下次修改专利法和细则时,考虑对恢复条款作如下修改:(1)适当延长恢复的期限。从国外立法例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恢复的期限要长于我国。如日本专利法第112-2条规定,滞纳期过后的6个月内可以进行恢复,而我国专利权终止通知书通常是在滞纳期过后一个月左右发出,算上在途期间,再加上二个月的恢复期,我国实际是在滞纳期过后三个半月就不能再恢复了,比日本少了二个多月。瑞士专利法第47条规定了恢复的期限(注6),算起来也相当于滞纳期过后6个月(其规定是从专利权终止之日起12个月,减去滞纳期6个月,滞纳期过后还有6个月时间),和日本一样,也多于我国的期限。印度专利法第60条规定,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期限是在专利权终止之日起18个月。相当于过了滞纳期后12个月,算起来比我国要多8个月的时间。当然,并非外国规定的宽我国也一定规定的宽。适当放宽恢复的期限,最主要还是基于我们自己的需要。我国国土面积大,又是发展中国家,通讯条件各地差距很大。且我国由个人提出的小发明居多,专利制度设立以来,时有发生当事人因为接收专利局所发信件出问题造成权利丧失,如有的单位信件管理混乱,还有住宅区没有信箱,挂号信由其他单位代收等情况。当然也包括有相当的申请人不太懂申请专利的程序,再加之各种意外事件,多有发生当事人没有及时收到专利局的信件而权利丧失,但恢复期限只有专利局发出通知后的两个月,过了这两个月,说什么也不能恢复了,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些不合理。而专利局虽然也很同情,但也没有办法。考虑到这种情况还是较多的,如果将恢复期限适当延长一些,总可以解决一些问题,受益者亦大多为中国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外国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均有专业的专利代理人,极少发生耽误期限的情况。即无论是从实际需要,还是从参照外国的立法例来讲,适当延长恢复的期限是可行的。问题是延长多长时间,笔者认为至少在现有期限的基础上,再多两个月的时间。问题是,如果延长恢复的期限,将引出第二个需要修改的问题,即引入“中用权”制度。这也是第三次修专利法没有动该问题的一个原因。(2)引入“中用权”制度。“中用权”制度在许多规定恢复制度的国家的专利法中均有规定,如日本专利法、瑞士专利法、英国专利法和印度专利法,规定或简单或复杂。“中用权”是学术界概括的一种说法,并非这些国家的专利法中使用

“中用权”这一概念。所谓“中用权”是指从权利丧失,到权利恢复,期间善意第三人使用该终止的专利技术,在专利权恢复后,继续实施是否属于侵权的问题。如瑞士专利法第48条规定“中用权”的内容大体如下,1、在权利终止到权利恢复期间,如果有人善意的使用或准备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技术,在权利恢复后,权利恢复的效力不延及这些人;2、该善意第三人获得相当于“先用权”的权利,即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3、但该善意第三人应当向恢复的专利权人给予适当的补偿;4、如果双方对补偿费达不成协议,由法官裁决。而日本专利法第112-3条对“中用权”进行了规定,规定对产品专利而言:“从该专利权届满终止之日起算,到该专利权恢复登记以前,他人进口该产品、在日本生产该产品、或者取得该产品,恢复后的专利权均不能对抗上述行为”。日本专利法没有规定继续实施的人是否应当向恢复后的专利权人支付适当费用的问题。英国专利第28A条第(1)项规定了权利恢复后的法律效力(The effect of an order for the restoration of a patent )。其中肯定了“中用权”制度,但也没有象瑞士一样规定是否要支付费用。而印度专利法第62条规定了“中用权”问题,大体内容是,“当一件专利权已经恢复后,专利权人的权利应当受制于相关的规定,即当在专利权停止生效之日起,到公告该专利权已经恢复的公告日,如果有人开始利用、或者已经依据合同确定要利用、或者其他的利用该专利发明。专利局认为适当时,可以对上述人的行为实施保护或者补偿”。即印度专利法肯定了“中用权”制度,但对权利恢复后,使用人是否应当向恢复的权利人付费,开了一个口子,即根据情况来决定。上述国家为何要规定“中用权”制度呢?目的也很明确,即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为专利权终止后,公众本可以自由使用该终止的专利技术。如果公众善意的使用了,在专利权恢复后,公众这种善意的继续使用不能认为是侵权。如果认为构成侵权,将会使专利局信用产生问题。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以及政府终止专利权产生的公信力(通常是经专利局的公告或登记而产生,但与专利局是否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如在瑞士,专利权期限届满未缴费自然终止,不需要专利局再发通知。如有人通过合法途径得知该专利权终止且使用该技术,受“中用权”保护)。从上述国家的规定来看,“中用权”的范围并不限于专利权的终止和恢复这一种情况,只是本文仅列举了专利权终止和恢复后的问题。事实上,还会涉及到与专利权有关的一些权利的恢复。如专利权恢复后,专利质押权的承认问题等。对此,印度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恢复登记后,恢复后的专利权上设定的质押权亦仍然有效。尽管其他国家专利法没有此种规定,但从逻辑上讲,应当是有效的。借鉴这些国家专利法对于“中用权”制度的规定,我国专利法下次修改时,亦应当引入“中用权”制度。我国专利制度从开始到现有,没有引入“中用权”制度有两个原因,一是我国规定的恢复期限较短,“中用权”的问题在实践中并不突出,再是专利制度的细化需要一个进程。笔者认为,无论是否延长恢复期限,在逻辑上应当规定“中用权”制度,以维护公众利益和专利局的公信力。况且,如果今后修改专利法,延长了恢复的期

限,出现善意第三人使用终止专利权的技术的可能性将大为提高,在实践中需要规定“中用权”制度来平衡公众和专利权人和利益。但考虑到“中用权”制度是一项新制度,涉及到司法机关的操作问题,应当在专利法中规定。建议在对权利恢复问题进行修改时,将相关条款上升到专利法中。当然,除延长期限和引入“中用权”制度以外,还有许多细节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如恢复权利的主体有些国家规定可以是共有人之一,甚至还有规定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恢复权利的主体我国细则没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是允许共有人之一提出恢复请求的。在我国已经成熟的内容,应当更可以写入修改后的恢复制度中。另外,恢复的条件也是需要考虑修改的内容,按现行规定,只有两个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不可抗力以外的正当理由。建议增加一种条件或理由,即意外事件。即将恢复的条件变为三种,一种是不可抗力,二是意外事件,三是其他正当理由。对于不可抗力的恢复期限可以不变,但对于意外事件的恢复期限,应当可以再宽于其他正当理由。所谓意外事件,是指并不属于不可抗力,但又是当事人未曾料到而意外发生的事件。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有两点区别,一是意外事件是可以避免的,如车祸或当事人突然心脏病发作等(人总会生病是不可避免的,但具体生何种病并非不能预防)。二是意外事件往往相关当事人具有过错,而不可抗力不存在任何人的过错问题。总之,意外事件是介于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之间的一种理由。因此,规定的恢复条件应当宽于其他正当理由。

注1:参见瑞士专利法第7章

注2:参见英国专利法第82条第(3)项

注3:参见印度专利法第61条

注4:参见日本专利法112条之2

注5:参见《专利法条约》第12条

注6:参见瑞士专利法第47条第(2)项:“The petition shall be filed with the authority which should have received the non-performed act, within two months from the cessation of the conditions impeding such action, but at the latest within one year from the end of the expired term; at the same time, the said act must be perfor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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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几年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几年 按照我国的法律所作出的清晰的说明,他可以拥有20年的权利,例外的就是和用途有关和与外表有关的是10年。都是从发明的人到相关的部门进行申请的那一天开始算的。 如果我们成功地创造了一个从来没有出现过的东西,我们就要到有关的部门去请求这个创造的东西只有自己能使用和支配 的权利,也就是我们要通过一个是发明专利,下面就它做一些介绍。 第一、整个过程是什么样的。 1、发明东西的这个人首先要到相关的地方去把该填的东西填好,完成自己的信息的上交。 2、管理这件事情的部门会根据他所填的材料定下来一个时间,作为处理这件事情的日期,这个过程是要交一定的费用的。 3、相关部门会对他所发明的这个东西进行审核,这个审核需要经过两次,并且需要将结果告诉给大家,如果都成功了,就

可以把这唯有的权力给发明的这个人了。在整个过程中申请的这个人一定要积极的配合,回答好他们说提出的所有的问题,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4、办理事情的这个部门会把结果做成一个文件,然后告知所有人,发明的人也要把剩余的所有该交的钱交齐。 5、所属于自己的权利应该花时间去保持。这整个过程是很复杂的,一般情况下,可能只有一半的人会通过,而通过的这些人还有可能因为各种其他的问题而最后失败。可见这件事情是很困难的。 第二、整个过程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法律上的一些要求,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不论怎样的结果都需要通知下来。在这一次的通知之后。发明东西的人还需要在三年的时间之内再次要求审核,只有这一次的审核认为他所发明的东西是可以通过检查的,他才算是拥有了相应的权利。根据上面的时间来计算。整个过程的时间一年都是不够用的,很可能会花费两或者是三年的时间。 第三、发明的人能拥有这个权利多长时间。 按照我国的法律所作出的清晰的说明,他可以拥有20年的权利,例外的就是和用途有关和与外表有关的是10年。都是从发明的人到相关的部门进行申请的那一天开始算的。这个权力所

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及内部逻辑关系(专利知识讲座12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20、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及内部逻辑关系 关于说明书的内容是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1985年和1993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八项内容,2001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为五项内容。现行2010年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仍延用了五项内容的规定。八项内容也好,五项内容也好,其目的均是为了更好的方便申请人写好说明书,发挥好说明书的作用。而这几项内容也不是绝对的,现行细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如果“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也可以不按这五项内容来撰写。当然,绝大多数发明创造的说明书,均应当按细则规定的五项内容来写,因为,这是积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出的方式。根据现行细则第17条的规定,这五项内容是:“(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其中第一部分的内容为“技术领域”,即要求申请人首先在说明书中说明做出的发明是干什么的,是应用在什么领域和范围的。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如果有可能,申请人应当写明属于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审查指南举出了例子:“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其改进之处是将背景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或者“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发明本身)”。由此看来,正确写明技术领域可以使审查员和公众快速和准确的“进入”该领域,并理解该发明。第二部分的内容是“背景技术”,何为背景技术?为何背景技术要放到前面?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背景技术主要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已经有的、与发明创造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如前面的例子,其发明之处在于将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那么,挖掘机悬臂长方形悬臂截面就是背景技术。显然,正确的写明背景技术可以帮助审查员理解其发明创造,也有助于检索和审查,可以更为准确的判断

专利中的各种期限

专利保护期限、缴纳年费是从申请日起计算,不是从优先权日! 同一天申请的专利不影响新颖性;自己在前申请的专利会影响在后的新颖性。 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 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现有技术无地域限制 新法旧法区别:一是他人(旧法),改成所有人,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二是新颖性判 断是国内公开(旧法)改成国内外公开。对实质审查和无效案件,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按照旧法;之后的,按照新法。对于侵权诉讼和假冒专利等,是看行为发生的时间,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行为,不论申请日是否在2009年10月1日前后,均按照新法,而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则按照旧法。 2009.10.1以前适用原法,原细则 2009.10.1 --2010.2.1适用新法,原细则 2010.2.1以后适用新法,新细则 2009年10月1日之前申请的实用新型适用检索报告,之后的适用专利权评价报告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 优先权要求费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指的是件数,不是权利要求项数)计算。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书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每件发明的公布印刷费是50元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元,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100元,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150元 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只有当专利申请已被驳回,即驳回已经生效时,才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不丧失新颖性期限、优先权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超过规定期限不可 请求恢复权利 在中止过程中,办理地址变更、交费等事务还是可以进行的 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日 外观设计专利权中不包括禁止他人使用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自申请日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 的申请附加费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知识讲座53)韩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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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期限是多久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专利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专利权的保护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核心是指人或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排他独占权。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肯定受到保护,但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至授权前,权利也受到保护,只是程度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临时保护”阶段。在这期间,申请人虽然不能对未经其允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予以禁止,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如果对方拒绝付费,申请人可以在获得专利权之后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阶段申请人只有有限的独占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库。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我国期限为10年。在1993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中,获得专利权并且专利权保护期限达到10年的不到10%.大多数人申请专利只为获得专利权证书,从而获得职称、税收等方面的利益。[⑤]因此其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并没有将专利适用于工业商品生产的意识,很多专利因为专利权人的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有的则只为获得短期商业利益,并不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品牌产品长期占领市场。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且具有战略眼光的大企业来说,他们希望自己的产品可以长期占领市场,获得法律有效保护。对他们讲,10年保护期较为短暂。 对于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在各国法律中不尽相同:外观设计在日本的保护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5年;在德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在英国,其保护期为自注册之日起5年,可延长4次,每次5年;在美国,其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在法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5年,经注册人声明还可延长25年。可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短暂。 我认为,既然主张实行注册制与非注册制并存的保护机制,那么对于核准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可以定为自申请之日起5年,可以续展4次,每次5年。这样既可以适应那些仅需要对外观设计进行短期保护的权利人的需要,又可以满足那些要求长期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大企业的要求。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哦!

专利法对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docsj.com/doc/d213597157.html, 专利法对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 新专利法解释: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期限】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解释】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展三年。1992年对专利法进行第一次修改时,为了加强对专利权保护,并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专利权保护期限相一致,延长了三种专利权的期限。 在TRIpS协议生效前,多数国家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或20年。在药品和农业化学品等领域,申请人为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需要进行一系列试验,办理诸多的相关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能进行销售。另外,许多药品,尤其是生物药品的开发费用相当高昂。如果专利权的期限是15年,这些领域内的许多专利权人将无法在剩下的

时间内收回其巨额投资,其结果必然影响其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了鼓励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在延长专利保护期的同时,取消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续展程序。修改前规定的续展程序原本是为了让专利权人自主决定其专利权是否需要继续受到保护,但在客观上给专利权人增加了手续上的负担。实际上,专利权人通过缴纳年费即可表明这一愿望,无须通过办理额外的手续来表明。因此,在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延长为10年,同时取消了续展程序。 1994年签署的TRIpS协议对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可享有的保护期分别规定为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20年和10年。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符合加强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顺应了专利领域的发展潮流。 TRIpS协议的上述规定只是给出了保护期限的下限。对于发明专利来说,世界各国规定的保护期限少有超过20年的;但是对于外观设计来说,许多国家规定的保护期限比10年更长。例如,荷兰、瑞士、奥地利、丹麦、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国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最长可以为15年;德国、西班牙规定最长可以为20年;英国、葡萄牙、土耳其规定最长可以为25年;法国规定最长可以为50年。这与外观设计的性质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产品外观,具有艺术”的

外观专利有效期多少年可以延期吗

一、外观专利有效期多少年可以延期吗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在1993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中,获得专利权并且专利权保护期限达到10年的不到10%.大多数人申请专利只为获得专利权证书,从而获得职称、税收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其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并没有将专利适用于工业商品生产的意识,很多专利因为专利权人的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有的专利权人则只为获得短期商业利益,并不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品牌产品长期占领市场。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且具有战略眼光的大企业来说,他们希望自己的产品可以长期占领市场,获得法律有效保护。对他们讲,10年保护期较为短暂。 对于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在各国法律中不尽相同:外观设计在日本的保护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5年;在德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在英国,其保护期为自注册之日起5年,可延长4次,每次5年;在美国,其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在法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5年,经注册人声明还可延长25年。可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短暂。 既然主张实行注册制与非注册制并存的保护机制,那么对于核准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可以定为自申请之日起5年,可以续展4次,每次5年。这样既可以适应那些仅需要对外观设计进行短期保护的权利人的需要,又可以满足那些要求长期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大企业的要求。 二、外观专利要符合哪些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三、外观专业申请流程是什么 1、申请阶段。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

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专利知识讲座1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9、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 港、澳、台同胞同是中国人,在主体资格上与内地自然人、法人一样,均享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等权利。但毕竟由于历史原因,内地与港、澳、台由于处于不同的“法域”,还存在“境内”与“境外”的区别。所以,在专利申请程序上亦有不同,或者说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基于港、澳、台属于独立的关税地区,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香港同胞向大陆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在香港提出的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注1)。同样,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台湾同胞向大陆申请专利也可以优受台湾申请的优先权,只是两岸就该具体问题在操作上达成协议晚一些(注2)。基于港、澳、台与内地仍存在“境内”与“境外”的区别,而各国专利局接收和发送信件,通常只限于境内。故港、澳、台申请人不能自己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寄交专利申请或相关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直接向港、澳、台地区发送相关通知。为了解决各国专利局与外国申请人之间信件的收、寄问题,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各缔约国可以自行规定“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程序。港、澳、台与大陆不适用巴黎公约的规定,但仍然存在境内与境外的区别。为解决该问题,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港、澳、台申请人如果委托代理人,必须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不能委托其他代理人。但有的国家对境外申请人的规定与我国并不一样,如日本专利法第8条规定境外申请人(包括外国人和在境外的日本人)可以委托境内“专利管理人”来接收和发送信件,而专利管理人可以不是专利代理人,但必须在日本有“住所或寄居地”,但不得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注3)。我国不允许境外申请人、包括港、澳、台申请人委托非专利代理机构和非专利代理人。主要是考虑到通常情况下境外申请人不熟悉专利申请制度,通常需要委托专职的代理人,即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为了保证境外申请人专利代理的质量,我国没有开放其他在大陆有住所的人作为接收信件的代理人的制度。 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问题上,我国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在1985年专利制度刚建立到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为了保证外国及港、澳、台专利代理的质量,规定外国人和港、澳、台法人申请专利必须委托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即在这一时期我国存在两种代理机构,一种是有涉外代理权的代理机构,一种是没有涉外代理权的代理机构,这样作是基于特定历史时期的需要。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取消了这种“区别待遇”,所有专利代理机构均处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这是正确的。因为现在专利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较专利制度初期发生了巨大变化,应当给外国申请人和港、澳、台申请人以更多的选择。除了在专利代理机构上不再有区别以外,港、澳、台同胞申请专利在程序上仍有下述特

专利权的有效期是多久

专利权的有效期是多久 这世界上的每一样东西几乎都有自己特定的归属。新的知识、新的东西被研发出来,由研究它、发明它的人命名,然后作为最终成果被全世界分享。创造这些新事物的人只有申请了专利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当然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有限制的。小编为帮您答疑解惑,整理了如下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专利权的有效期 原则上讲,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但实质上,专利权的生效期为自颁发专利证书之日起算,因此,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为应比规定的二十年和十年短。 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权的保护主要针对的是专利侵权行为。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于专利权的保护都有专门而且详细的规定。专利侵权的法律保护如下: 1、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

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2、专利侵权的法律后果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关于调解的内容。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要求,可以进行调解工作。调解的内容包括两点: (1)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可以就一些专利纠纷进行调解,具体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其他专利纠纷。 产品有它的保质日期,专利权也一样有它的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如果专利权受到侵犯,人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正当地保护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专利权的有效期是多久,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https://https://www.docsj.com/doc/d213597157.html,/ 哦!

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

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 我国专利的分类主要是三种,即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而这里面专利技术是属于其中的发明创造。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不同的。那么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根据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你的发明目的。 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于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

中。 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很广的,相比来说,实用新型对于产品的配方、工艺、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换、系统、部分医疗器具、不涉及产品的线路设计等等都不予保护,而所有这些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保护。 发明专利保护的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只要你按时缴纳年费,可以达二十年;而实用新型保护期限是10年,因此,对于一个生存周期较长的发明创造来讲,申请发明专利可以获得比实用新型专利长得多的保护时间。 ▲二、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根据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你的发明目的。 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于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中。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最长为20年,但在这期间要是专利权人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

产品发明的特点和种类(专利知识讲座4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42、产品发明的特点和种类 在我国三种专利中,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是最宽的,发明专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物”的发明,或者说是产品发明。一类是关于“行为”的发明,或者说是方法发明。 1、产品发明的特点 (1)是涵盖有“标的物”的发明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那么,产品发明相对于方法发明,有何特点呢?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的客体是相同的吗?首先要肯定的是,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的客体均是相同的,均是“技术方案”。“客体”在法律上可以解读或等同于“标的”,如果我们将发明的客体以“标的”来表示,就可以引入“标的物”这一概念,在引入“标的物”这一概念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说产品发明是涵盖“标的物”的发明,而方法发明是不涵盖“标的物”的发明。即作为产品发明客体的技术方案是涵盖有标的物的,标的物就是产品,而作为方法发明客体的技术方案是不涵盖有标的物的。为什么有的“标的”有“标的物”?有的“标的”没有“标的物”?可以拿刑法上的例子来比喻。小偷盗窃他人钱包,其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或者说犯罪的“标的”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犯罪的“标的物”则是钱包。而被监管的罪犯从监狱中逃跑了,也是犯罪,叫“逃脱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秩序,但这种犯罪是否有“标的物”呢?显然没有,因为“逃脱罪”的构成要件中就没有“标的物”。以此类推,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之间也存在这样的逻辑关系。当然,产品发明“涵盖”标的物的“涵盖”,是指产品发明的客体直接指向的对象为“产品”,而方法发明的客体直接指向的对象为“行为”,而不是该行为所生产的产品。就象产品发明保护的是产品而方法发明保护是方法,但可以“延及”产品一样。方法发明可以分为生产产品的方法(制造方法)和不生产产品的方法(操作方法),其中的制造方法所生产的产品是“延及”的产品,并不是方法发明的“标的物”。因此,可以说产品发明区别于方法发明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产品发明是涵盖有标的物的发明。 (2)必须是“生产”出来的产品 对“产品”这一概念,应当作最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包括有确定形状的产品,也包括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桌子、椅子是有确定形状的产品,而汽油、水泥就是无确定形状的产品。既包括初级产品,也包括终端产品。钢材、塑料就是初级产品,而自行车、塑料鞋就是终端产品。因此,产品发明的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但无论怎样分类,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生产出来的产品,而不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物质。如果发现了自然界中某一种现存

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是为多久

(一)专利保护期限的含义 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发明专利权的生效日期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四)注意事项 虽然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10年。

外观专利保护期限有多久

一、外观专利保护期限有多久 我国专利分为三种,分别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的客体可以是方法、也可以是产品;实用新型的客体只能是产品,而且只能涉及对产品结构、功能的改进;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是产品的外观。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发明专利保护期最长为20年,稳定性最高,但申请要求相对严格,授权难度大,平均授权比例大约30%,并且年费也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高,但是保护年限最长。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保护期100年,稳定性也不及发明专利,但对授权的要求低。 外观专利保护期限有多久 二、外观专利设计包括哪些 通常,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1、工业产品形状 工业产品外观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 2、工业产品外观图案 工业产品外观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产品的外观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 3、工业产品色彩 工业产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 1、申请阶段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韩晓春专利讲座汇总

一、民法调整对象 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私法关系) 财产关系 1、物权法律关系(财产归属关系、维持财产静得安全)(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 权) 2、债权法律关系(财产流转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权利溢用禁止原则 近代民法三大原则: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 三、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式指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特征:1、主体为平等的关系(私法关系) 2.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非道德关系) 3、民法调整、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关系(强制性) 4、本质上是人与人关系 5、包括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 主要素: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客观:权利义务只想对象: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知识产权、行为和人身自由 内容:权利义务 五、民法上的监护 概念:监护人是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被监护人 (1)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 2、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姐、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亲朋 3、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人身 (2)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教育。监督和营救被监护人 六、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人格。法人格)享有民事权利与永恒民事义务(责任)被资格 权利能力和权利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可能性和资格,并非现实权利,(可能和显示性)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一、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 1.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所需文件 a. 拟无效专利的公告文本(可从网上下载); b. 无效宣告请求书(我方可代为制作); c. 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理由主要由我方撰写,烦请委托方参照第5项内容提供基本证据信息); d. 委托书(我方准备空白委托书,由请求人签字或盖章) e. 法院传票(如果有的话,将加快取得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的速度) 3.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费用 a. 官费,根据拟无效专利的类型不同,官费会有所区别,具体金额如下: 发明3000/RMB 实用新型1500/RMB 外观设计1500/RMB b.代理费 发明专利25000/RMB起实用新型20000/RMB起外观专利15000/RMB起 代理费金额与案件的复杂程度相关,我们会根据个案进行分析,给出相关报价。 4.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 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 由于各领域案件量不同,因此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也会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最长约2-3年,实用新型次之约0.5-2年,外观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为0.5-1.5年。 另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则无效审查还可以被中止,进一步延

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多长时间

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多长时间 专利权不是永久的,它和人一样有生命时间,当然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也是如此。那么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多长时间呢?实用新型专利又有哪些特点?以及它申请流程又是如何规定的?今天网的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多长时间 1、根据1992年12月31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原专利法,即: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15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 2、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修订后的专利法,即: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10年。实用新型专利是三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中的一种,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主要特点 1、实用新型专利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2、实用新型专利地域性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专利知识讲座22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22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Organization)于1967年签订,于1970年生效。同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并于1974年成为了联合国的一个专门主管知识产权的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 1、WIPO成立的背景和目的。1883年巴黎公约签订后,1886年签订了保护版权的伯尔尼公约,两个国际组织各有自己的秘书机构(国际局)。由于工作性质相同,保护的都是无形财产,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并为联合国际局,称为《保护工业和文学艺术产权联合国际局》。后来认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可以统称为知识产权,20世纪50年代时,又改称《保护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际局》简称“BIRPI”(注1)。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协议需要签订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际局》已经不能胜任这些工作,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世界范围内统管所有知识产权条约和事务的国际组织,且该国际组织应当属于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这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应运而生了,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不是白手起家组建的,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际局》(BIRPI)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可以说《保护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际局》(BIRPI)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前身。 2、WIPO的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建立后,已经主持订立了20多个国际条约,WIPO国际局是其工作办事机构。其中最成功的就是专利合作条约了(PCT),国际局还具体负责PCT申请的受理,国际公布等具体事务。除了专利合作条约以外,在WIPO主持下制订涉及专利的国际条约还有: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年)、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年)、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专利法条约(2000年)。 3、保护范围。该公约保护的范围主要是其主持的国际条约涉及的保护范围。概括起来,包括:(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4)科学发现的权利;(5)工业品式样的权利;(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7)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注2)。需要说一句的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没有明确科学发现也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而我国民法通则也同样规定了对发现权的保护。由此可见,《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实是最广的。且上述引自公约的第(8)项,其实是一个兜底条约。包括未列举到的,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知识产

发明专利保护期是怎么规定的

一、发明专利保护期是怎么规定的 法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这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来讲,如果财产本身不消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始终存在的。专利权则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尽管发明创造的技术本身还存在,但专利权却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对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不存在了,该发明创造成了社会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为15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规定为5年,并可以申请续展3年。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15年,这与trips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与世界各国关于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相比也是较长的,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2、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这里规定的,只是计算专利权期限起算日期,至于专利权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多久

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多久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多久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外观涉及专利期限是多久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专利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二、 三、专利权的保护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核心是指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排他独占权。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肯定受到保护,但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至授权前,权利也受到保护,只是程度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 四、

五、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临时保护”阶段。在这期间,申请人虽然不能对未经其允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予以禁止,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如果对方拒绝付费,申请人可以在获得专利权之后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阶段申请人只有有限的独占权。 六、 七、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库。 八、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九、 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在1993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中,获得专利权并且专利权保护期限达到10年的不到10%.大多数人申请专利只为获得专利权证书,从而获得职称、税收等方面的利益。[⑤]因此其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并没有将专利适用于工业商品生产的意识,很多专利因为专利权人的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有的专利权人则只为获得短期商业利益,并不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品牌产品长期占领市场。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且具有战略眼光的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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