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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439个必背诵知识点汇总

法律硕士439个必背诵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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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439个必背诵知识点汇总

刑法总则(67题)

1. 刑法的特征

2. 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3. 刑法的基本原则

4. 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5. 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6. 但书的内容和意义

7. 犯罪的基本特征★

8. 犯罪客体的种类

9.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0. 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

11.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2.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13.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14. 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原则★

15. 无罪过事件的特征

16. 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

17.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8.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9.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20.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21. 犯罪既遂的形态

22.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23. 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分类★

24. 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

25. 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

26. 共同犯罪的认定

27. 犯罪集团的特征★

28. 主犯的概念、种类、处罚原则★

29. 教唆犯成立的条件及刑事责任★

30. 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31. 继续犯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

32. 结合犯的概念、特征、处断原则★

33. 集合反的概念、特征★

34. 连续犯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

35. 牵连犯的概念、特征

36. 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形式

37.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38. 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39.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40.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41. 刑罚的概念、特征

42.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43. 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概念、关系★

44. 禁止令的含义、内容★

45. 死刑的适用及限制性规定★

46.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

47. 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48. 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49. 酌定情节的概念、作用、种类★

50. 正确适用酌定情节

51. 一般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

52. 特别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

53.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54. 自首制度的概念、意义★

55.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56.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57. 立功的概念、意义、条件★

58. 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及意义★

59. 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

60. 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69,70,71条)★

61. 缓刑的概念、意义、适用条件★

62. 减刑的限度条件★

63. 假释与减刑、缓刑的区别★

64. 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65. 假释的限制条件及法律后果★

66. 罪状的种类

67. 相对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

刑法分则(47个)

分则的背诵主要把握每一个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特别是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殊情况,具体情况等等,建议这部分可以做下笔记,对照着分析和指南分则补充和总结,后期就可以直接拿着背了。做笔记的时候相似的罪名可以放在一起分析比较记忆,还有就是建议对每个罪的主体进行一次汇总整理。由于有些罪名在我们平时的练习当中就能大概掌握,所以下面我就写一下重点的有需要背的内容(基本上是四要件以及一些概念的解释,如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什么等等,我就不具体总结了)的罪名:

1.间谍罪(第十三章)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十四章)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十四章)

4.交通肇事罪(第十四章)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十五章)

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十五章)

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十五章)

8.妨害行用卡管理罪(第十五章)

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罪(第十五章)

1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十五章)

11.洗钱罪(第十五章)

12.贷款诈骗罪(第十五章)

13.保险诈骗罪(第十五章)

14.信用卡诈骗罪(第十五章)

15.逃税罪(第十五章)

16.侵犯著作权罪(第十五章)

17.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十五章)

18.合同诈骗罪(第十五章)

1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十五章)

20.非法经营罪(第十五章)

21.故意杀人罪(第十六章)

22.过失致人死罪(第十六章)

23.故意伤害罪(第十六章)

24.强奸罪(第十六章)

25.非法拘禁罪(第十六章)

26.绑架罪(第十六章)

27.拐卖妇女儿童罪(第十六章)

28.几个特殊罪告诉才处理的不同情况(第十六章)

29.抢劫罪(第十七章)

30.盗窃罪(第十七章)

31.诈骗罪(第十七章)

32.抢夺罪(第十七章)

33.职务侵占罪(第十七章)

34.挪用资金罪(第十七章)

35敲诈勒索罪(第十七章)

36.妨害公务罪(第十八章)

37.招摇撞骗罪(第十八章)

38.寻衅滋事罪(第十八章)

3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十八章)

40..赌博罪(第十八章)

41.窝藏、包庇罪(第十八章)

4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十八章)

43.贪污罪(第十九章)

44.挪用公款罪(第十九章)

45.受贿罪(第十九章)

4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十九章)

47.徇私枉法罪(第二十章)

民法(158题)

1. 民法对人的效力

2.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特点

3. 诚实信用原则★

4.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6. 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7. 宣告失踪的条件、程序、后果★

8. 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后果★

9.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特征

10.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

11. 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

12.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13. 法人成立的条件★

14.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5.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6.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7.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18.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9.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及特征

20.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21.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类型

22. 可变更、可撤销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23.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合同)★

24.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25. 代理的概念、特征

26.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27. 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效力★

28. 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情形

29. 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30.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仍然有效的情况

31.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考点集锦168页)★

32. 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的类型★

33.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

34. 物权的概念、特征

35.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36. 物权法基本原则★

37.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38. 动产物权变动类型★

39. 物权的保护

40. 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41.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42. 善意取得制度(考点集锦117页)★

43.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44. 共有的概念、特征

45.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4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47. 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原则★

48. 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种取得方式的区别

49.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

50. 地役权的概念、特征★

51.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52. 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

53. 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54. 质权的概念、特征

55. 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

56. 留置权的概念、特征★

57. 债的概念、特征

58. 债权的概念、特征

59. 债发生的依据

60. 债务转移的要件★

61. 债权转让的要件★

62. 债的消灭原因

63. 法定抵消概念、情形★

64. 提存及其条件★

65. 不当得利的概念、要件★

66. 无因管理的概念、要件★

67. 合同的概念、特征

68. 合同成立的条件

69. 要约的概念、条件★

70.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71. 承诺的概念、条件

72.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要件、几种行为

73.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要件★

74.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要件★

75. 不按抗辩权的概念、要件★

76. 格式条款相关知识★

77.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条件★

78.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条件★

79. 合同担保的概念、特征★

80. 保证的概念、特征★

81. 保证的设定条件★

82. 保证的方式与效力★

83. 定金的概念、特征★

84.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85. 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

86. 法定解除的概念、情形

87. 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

88.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89.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90. 两种借款合同的区别

91.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92. 名誉权的概念、特征★

93. 隐私权的概念、特征★

94. 荣誉权的概念、特征★

95. 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96. 信用权的概念、特征

97. 配偶权的概念、内容

98. 亲属权的概念、内容

99. 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

100.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01.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02.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103.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10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05.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06.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07.结婚的实质要件★

108.婚姻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109.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110.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

11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

112.不动产分割的规定★

113.离婚时的救济方式

114.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115.继承的概念、特征

116.继承权的概念、特征

117.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118.继承法的原则(重点是养老育幼、互助互济)★119.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

120.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121.代位继承的概念、条件★

122.转继承的概念、条件

12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24.遗嘱的概念、特征★

125.遗嘱的形式★

126.遗嘱的有效与无效情形★

127.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适用条件★

128.遗赠的概念、特征★

129.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30.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特征★

131.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32.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133.遗产的概念、特征、范围★

134.遗产分割的原则★

135.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

136.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

137.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

138.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情形(考点集锦174页)★139.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40.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况

141.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

142.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43.共同侵权的概念、要件★

144.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要件★

145.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的概念、类型、要件★146—158.考试分析上列举的各类侵权责任(13种)★法理学(75题)

1.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2. 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3.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4. 法的基本特征

5. 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和一般规律

6. 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特征★

7.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联系★

8.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9. 法的规范作用的内容

10. 法的社会作用的内容★

11. 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2.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3. 法律制定的定义、特征★

14.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及其实行的原因★

15. 法律制定的原则★

16. 法律制定的程序

17. 法律的对人、空间、时间的效力

18. 法律体系的概念、组成★

19. 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征★

20.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21.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构成★

22. 法律规则的定义、特征★

23. 法律规则的结构★

24. 法律原则的定义、作用★

25.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6. 法律概念的定义和功能

27.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28. 法律实施的概念、意义★

29. 法律实现的概念、意义、影响因素★

30. 执法的概念、特点★

31. 执法的原则★

32. 司法的概念、特点

33. 司法的原则★

34. 守法的概念、构成要素

35. 法律监督的概念、意义★

36.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37. 法律解释的概念、特点★

38.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39. 法律解释的方法

40.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立法、司法、行政)★

41. 法律推理的概念、特征、方式★

42.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43. 法律关系的意志性与客观性★

44. 职权、权限、权力和权利的区别★

45. 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内容

46. 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分类★

47. 法律责任概念、类型★

48. 法律责任的构成★

49. 归责的概念、原则★

50. 免责的概念、条件★

51. 法律制裁的概念、类型

52. 法治的内涵、意义

53.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54.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55. 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56.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57. 法与国家的关系

58. 法治的基本原则★

59. 法治国家的标志★

60.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61. 市场经济对法治的推动作用

6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特征★

6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64. 依法治国的概念、必要性、意义★

65.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66.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67. 法与生产力的关系

68. 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

69.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

70. 法律意识的概念、特点

71. 法律意识的作用(考点集锦270页)★

72. 法律文化的概念、特点★

73. 法与道德的区别★

74. 法与道德的联系★

75.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

宪法学(61题)

1. 宪法的概念、形式特征

2. 宪法的实质特征★

3.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4. 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5. 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特点★

6.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7. 法治原则的内容

8. 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体现

9. 宪法规范的特点★

10. 宪法的作用及其发挥的必备条件★

11.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区别

12. 宪法实施的内容、意义

13. 中国的宪法解释体制★

14. 中国的宪法修改制度★

15. 违宪审查的方式★

16. 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依据、机关、机制、程序)★

17.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18. 人民民主专政概念及与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致性

19.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20. 爱国统一战线的概念、特点★

21.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优越性和时代特点

22. 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2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特征★

2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及表现★

26.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完善★

27.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28. 中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29. 政党的概念、特征

30.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内容★

31.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类型

32. 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3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特征

3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35.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36.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点

37.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关系、权力划分★

38.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确立的基本原则、特点★

39.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

40.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41.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42. 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

43.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44. 我国公民平等权的涵意★

45. 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46. 人身自由的内容(自由、人格、住宅、通信)★

47. 监督权的内容

48. 公民的基本义务

49. 国家机构的概念、特点★

50.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表现★

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5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

5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性质、任务★

54.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规定及意义

55.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56.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57. 国家主席的职权★

58. 总理负责制的概念、内容★

59. 国务院的职权★

60. 审判监督制度

6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31题)

中国法制史主观题的简答题综合历年真题全部分布在近代史部分,分析题则基本取自古代史部分和清末部分。分析题看看各种模拟题和考点集锦上的题就可以了,下面总结一下简答题。

1. 《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局限性★

2. 《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3. 《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原则、特点、地位

4. 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

5. 礼法之争的焦点、结局、意义★

6.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历史意义★

7. 清末司法机关的调整

8. 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9.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意义★

10.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意义★

11.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12. 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13. 《中华民国约法》的特点★

14.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

15. 南京国民政府主要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配置★

16.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7.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和实质★

18.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特点★

19. 《中华民国民法》的内容、特点★

20. 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2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规定、意义

2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内容

23.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内容、意义★

2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内容★

2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内容

26. 抗日民主政权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27. 抗日民主政权刑法原则的发展

28.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意义★

29. 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调解制度★

30.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主要内容★

31.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八八

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仍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汉《上计律》规定,年终由郡国上计史携带上计簿到京师上计,汇报工作。上计的范围包括户口、赋税、盗贼、狱讼、选举、农桑、灾害、道议等,根据政绩的殿最决定迁降赏罚。 随着官僚制的发展产生了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的假期,对有病官吏令其回家养病。退休称为致仕,汉时致仕的年龄为70岁,退休后的待遇,一般是给予一次性的较高赏赐,以示养老尊贤。 ■监察制度 【分析】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汉武帝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 《六条问事》是对部内所属郡、国进行监督的标准,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吏,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贿,割损正令也。”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 除《六条问事》外,汉初惠帝时也曾颁行监察法规《御史九条》。 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制衡权力,维系臣下对于皇帝的忠诚,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分析】汉朝起诉叫做告劾:告(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类似今天的自诉;劾(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汉朝规定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严禁越诉,除非有冤狱才得越级上书皇帝。根据“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一般不准卑幼亲属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罪处刑。严禁诬告,诬告者实行反坐。汉律还规定治安官吏负有纠举犯罪的责任,“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 对被告的审讯,称“鞫狱”,沿用西周以来的五听之法。被告的口供即所谓“辞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为了获取口供,审讯中可以使用刑讯。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后,法官可依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为“读鞫”。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称为“乞鞫”,乞鞫期限为三个月,期外不听。 汉代还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西汉时州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东汉光武帝也曾亲录囚徒。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春秋决狱 【分析】“春秋决狱”,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盐铁论?刑德论》评价:“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但现存汉朝三十多个引经决狱的案例,无一例证明“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论心定罪”的结论比较绝对和武断。 2019年今(非^■雙;.).,;^;^翊▼?贫 春秋决狱的原则,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应该是“本事原志”,即春秋决狱,应兼顾事实和动机。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秋冬行刑

经济法基础学习知识重要资料归纳(精)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 1人, 副主任 2-4人、委员 7-11人, 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 3名仲裁员组成, 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 ;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 (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 (超过 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 (知道或应知道 :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 :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 :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 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 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2018法硕考研资料:民法必背知识点.

2018法硕考研资料:民法必背知识点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 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自然辩证法知识点概要

自然辩证法概论知识点概要 注释:标记为红色加粗字体的内容为重点内容(结合上课老师的说法与个人观 点来谈的),最后祝大家考试顺利哦! 第一讲哲学与科学 一、哲学的特征:反思与批判(不同于其它学科) 二、西方式的反思:存在先于本质 三、科学来源于哲学? ? ? 希腊时期罗马时期 简答:为什么牛顿晚年研究神学? 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谈: ①从目的上说;研究自然是为了论证上帝的存在,所以在目的上并不冲突。 ②从论据上说;牛顿第一定律又称为惯性定律(一切物体在没有受到力的作用时,总 保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除非作用在它上面的力迫使它改变这种运动状态。),而现实中并不存在以上两种运动状态,只有非静止或非匀速直线运动,所以必须有种外力推动才能解释现实中物体的运动状态,而这种外力就来自于“上帝之手”,从而世界上存在上帝。 四、科学对哲学的影响 对上帝论的抛弃 例子:康德—拉普拉斯星云假设,去掉了上帝的假设,达尔文的物种起源说,赖尔的地质渐变论等等。 第二讲自然观的演化 一、自然的变迁 ⑴什么是自然 答:非人工的物理世界(包括生命的和非生命的) 本性;本来就有的东西(自然而然)

⑵从原始社会到中世纪的自然观①万物有灵 人有两种状态? ? ? 睡 死 , ? ? ? 相同点:躺,闭眼 不同点:醒,梦,呼吸 人之有灵(自然拟人化) ②古希腊时期 Ⅰ爱奥尼亚学派—以具体的自然物为自然界寻找确定性。 Ⅱ古希腊人一直坚持对确实性的寻求,其实就是遵循事物由具体一抽象的规律。 柏拉图:理念(idea)由概念实体 简答:为什么在黑暗的中世纪时期,科学会得到很大的发展? 答;在欧洲黑暗、教会横行的中世纪时期里,没有妨碍对自然科学的研究,反而推动着科学的发展,理由有三: ①在中世纪,教会掌握大权,他们信奉“自然界是上帝创造的”,从而推动了教会人员在 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来解释上帝的伟大。 ②许多重要的科学发现是有教会人士提出的,对近现代科学的发展影响深远。 ③对自然界进行研究,就是理解上帝的全知全能。 二、近代机械自然观:整个宇宙由物质组成,物质的性质取决于组成它的不可再分的最小微粒的空间结构和数量。 三、机械论自然观在现代的衰落 康德—拉普拉斯星云假设细胞学说生物进化论原子结构的发现量子力学。 四、辩证自然观 环境伦理学的可能性 A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自然是人化自然,人类和人类利益是核心 B生态伦理学,地位平等,人与自然主体关系是平等的,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推广到自然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C生态系统论观,超越主体间或主客体关系,将自然作为一个人的系统,每一存在的物质对整体存在的价值,价值定义的变化或范围的变化。 五、当代的思考 人类中心主义:自然界是人类索取的对象。 平等主体关:自然界的所有生命和非生命的事物都是平等的,都有其特定的存在价值。 生态系统观:整个地球是一个生态系统,各个环节都应为其服务,若不能为其服务,则要调整或被取代。 第三讲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一、可持续发展的提出 ⑴问题 人口、粮食、资源与环境 中国人口增速放缓的原因? ? ? 经济增长计划生育

14年中央财经大学法硕专业考研复习规划-考研考点分析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7人考入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5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

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年复试分数线 2011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案例53 叶广胜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1995年写下一份遗嘱,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到1997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直至他两年后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叶老汉的l万元的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两个儿子对此提出异议。 [问题]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 解析53遗蹭扶养协议的效力

法硕背诵口诀(整理)

民法 侵权先论有无错,一般侵权用过错, 特别侵权无过错,双方无错用公平。 侵权属法定之债,侵犯法定/绝对权,单方施不法行为。 一般侵权构成件:损害事实客观存,违法行为有因果。 过错适用客观标(准),故意重大一般(过)失。 适过错(原则)一般侵权:行为能力主体一。 过错行为过错责(任),责任(要件)免责(事由)相统一。 见义勇为大家为,一般侵权(人)先承担。 无侵权人无力赔(偿),受益人适当补偿。 免责事由常法定,不违法(律)公(序良俗)可约定。 参照排除犯罪性(事由),授权防卫与避险,自助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过错(受害人+第三人)意外。 第三人故意重大(过失),完全过错可排除。 受害人有错自负,双方都错过失(相)抵,过失相抵范围广,(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重(大过错)相抵,法院可以职权定。 共同加害构成(要)件:多人过错直接(结)合,致害同一有因果。直接结合连带责,间接结合按份责,违法阻碍要记牢。

教唆帮助施侵权,参照共犯来解决。 共同危险(不知)何人侵,一起承担连带责,举证无因果(关系)免责,对外连带内按份。 共同诉讼不可分,部分免除全部减,法院应告知后果。 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 职务侵权法人替(代责任),利用职务就认定。 擅自委托违(反)禁止,法人并不担责任。 雇员侵权雇主替(代责任),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雇主事后可追偿。 授权以内(与履行职务)内相联,擅自委托违(反)禁止,雇主应该担责任。 一般雇员第三人,雇员过错共(同)被告。 雇员工伤无过错(责任),同时请求第三人。 雇主赔偿可追偿,发包(人明显)过错阿要连带。 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才起诉,应参加未(参加保险)用工伤。 义务帮工被帮赔,明确拒绝不负责,硬要受伤予补偿,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 高度危险故意免,重大过失可以减。

总复习自然辩证法知识点

《自然辩证法》总复习提纲 一、知识题复习提要 1、科学、技术、工程的本质及其异同 含义:“科学”是运用定理、定律等思维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技术”是人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以及改造自我的过程中所用到的一切手段、方法的总和。“工程”是用科学和技术去解决实际问题的某种范围的应用单元。 区别在于:科学是系统理论知识,能用于指导实践;技术是在科学的指导下,直接指导和服务生产的一种知识;而工程则是运用科学和技术进行的一种实践活动。 2、科学解释的模型和要求条件 一个用于表述科学说明的术语,意为一个事件通过从一个一般规律和某些初始条件中演绎出而被说明。说明就是把事件纳入一个一般规律,或者说用一般规律来“覆盖”它。这称为说明的演绎-规律模型。这个模型也可应用于覆盖律自身,即这一定律可由从更高阶的覆盖律或规律本身中演绎出而得以说明。这种说明理论是由亨佩尔所详尽阐释的。在一种拓展的意义上,覆盖律模型能利用统计规律,通过表明一个事件是高度或然的以说明它。这一通常是归纳的说明模型被称为归纳一概率模型。“覆盖律模型”一词由德莱在他的《历史中的规律与解释》一书中首先用于指第一种模型。亨佩尔把它的使用拓展到第二种模型。围绕着每一种模型都展开了许多争论。对于演绎-规律模型,有些批评者认为,在某些情形中,提供说明无须规律,而至少有些满足这一模型的表述又缺乏说明力。根据某种解释,出现这些问题,是因为这种模型的形式化方法没有注意到说明中的情境因素。对于第二种,争论关涉统计模型的本性和一个纯统计规律能否用于说明。覆盖律模型也称作“说明的归类模型”。 D-N模型:又称为演绎---规律模型,或覆盖律模型。 此模型对演绎律则的说明如下: 1、说明必须是一个有效地演绎论证; 2、说明句必须至少包含演绎中实际需要的一个普遍定律; 3、说明句必须是经验上可检验的; 4、说明句中的句子必须是真的。 满足这样些条件的一种说明提供了足够的信息,使得人们能够预测被说明句或者类似诸事件的出现,如果人们能够自导初始条件或者边界条件成立的话。 第一个条件保证,说明句对于被说明句的相关性。第二个条件排除了自身说明自身的情况。第三个条件可检验性,用意是排除一些非科学的说明,即求助于不能由观察、实验或其他经验数据所确证或否证的说明性因素的那些所谓的说明。 根据对于说明的相关性和可检验性的考虑﹐Hempel提出了他的说明理论﹕经典的覆盖律模型(the covering law model)。按照Hempel﹐所有说明能够被归结在两种模型之下﹕演绎---规律模型(D-N模型)和归纳---统计模型(I-S模型)。这些模型能够按照下列四个条件来表征﹕ 1. 说明是一个具有正确的(演绎的或归纳的)逻辑形式的论证;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一

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⑵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 000元误认为100元;(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作某乙。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岀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岀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3)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4)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分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后,与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样也具有自始无效的后果,但二者毕竟不同,主要表现在: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岀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t节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岀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民法学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 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 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 ◆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 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 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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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背诵小口诀!你值得拥有 无论是哪个方面的考研,想必需要背诵的知识点不在少数,尤其文科类的专业课。经常有同学在后台提问凯程的老师,2019法硕考研知识点太多,容易记混怎么办?下面是汇集的一些有关法律硕士考研的一些小口诀,可以帮助大家背诵考研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 1.刑法中规定的主要结果加重犯(口诀:一绑匪抢劫虐商,爆破组投放爆破筒,拐卖假药) 解析:“一”,谐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绑”,绑架罪;“匪”,谐音“非”,非法拘禁罪;“抢”,抢劫罪;“劫”,劫持航空器罪;“虐”,虐待罪;“商”,谐音“伤”,故意伤害罪;“爆”,爆炸罪;“破”,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组织卖淫罪;“投”,投放危险物质罪;“放”,放火罪;“爆”,谐音“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破坏交通工具罪;“筒”,谐音“通”,交通肇事罪;“拐卖”,拐卖妇女儿童罪;“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罪。 2.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口诀:其实象县官) 解析:“其”,谐音“起”,起因条件:必须存在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时间条件:必须于侵害正在进行时;“象”,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县”,谐音“限”,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官”,谐音“观”,主观条件: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 3.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况 (口诀:不过当正合鄙意) 解析:“不”,不作为,对不作为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过”,过失,对过失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当”,过当,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正”,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合法行为,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鄙”,谐音“避”,紧急避险,对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意”,意外事件,对意外事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及区别 (口诀:目前责任,愿先主兑现) 解析:1)相同点。“目”,目的相同:都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前”,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责任”,责任相同:过当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2)不同点。“愿”,谐音“源”,危害来源不同:前者危害源于人的不法侵害,后者则不尽然;“先”,谐音“限”,限制条件不同:前者出于必要,后者迫不得已;“主”,主体,主体限定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兑”,谐音“对”,对象不同:前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后者针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现”,谐音“限”,限度不同:后者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前者不。

自然辩证法知识点

自然辩证法知识点 1.什么叫自然辩证法?其性质和研究对象是什么? 答:性质:是一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思维科学相交叉的哲学性质的学科。它从自然观、认识论、方法论与价值论方面,研究科学技术及其与社会的关系,是科学技术研究的思想理论基础。 内容:主要以科学技术及其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内容,唯物辩证的自然观与方法论是自然辩证法的基石,自然辩证法仍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织部分。 范围:它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涉及如下广泛的领域:自然界—科学—技术—社会。 体系:自然辩证法的体系和主要内容是:自然观—科学观—技术观—科学技术与社会。 2.学习自然辩证法有什么意义?结合你自己所学的专业谈谈学习自然辩证法可能在哪些方面对你有帮助。 自然辩证法既是辩证的自然观和自然科学观,又是自然科学研究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改造自然的实践的方法论。辩证法就是哲学在生活中最生动、最突出的体现,展示了辩证法无坚不摧的强大威力。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以科学技术为中介和手段的人与自然、社会的相互关系和普遍规律的学说。这就是说,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发展及其引发的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的概括、总结和展望。 自然辩证法作为自然观、科学技术工程产业观和科学技术工程产

业方法论,是在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高度,从整体上来把握自然界、人类认识与改造自然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的。 学习自然辩证法的意义:有助于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素养和科学态度;有助于提高研究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有助于研究生树立科学发展观自然辩证法为科学技术研究提供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学习自然辩证法,有利于科技工作者培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树立科学的思维方式,增强创新能力;学习自然辩证法,有利于提高科技工作者对科学技术领域中出现的各种哲学社会思潮的分析鉴别能力;学习自然辩证法,有利于科技工作者认识科学技术的本质和规律,加深对我国科技方针政策的理解,从而更加自觉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我认识到:无论是学习和进行科学科学过程中,我们必须尊重客观事实,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来研究和认识世界。科学技术既是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活动与成果,又是改变人们的关系,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科学技术是人与自然的中介,又是人与人的关系的中介。科学技术研究的辩证法研究和揭示人类通过科学技术实践活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一般规律;科学技术发展的辩证法研究和揭示作为一种认识现象和社会现象的科学技术发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自然辨证法可以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启迪,以帮助和促进科学技术的认识和实践。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九二

等酷刑。隋唐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十一等:笞刑从七至五十七,分为六等,杖刑从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分为五等。元初还仿效宋朝施行“折杖法”,杖折为笞,徒折为杖,但折杖法并未维持很久,徒刑恢复后,并附加杖刑,以至“本减而变为加矣”。元朝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三、民事立法 ■财产法律制度:契约关系;损害赔偿。 【分析】元代法律中有许多关于“阑遗物”的规定。“阑遗物”是蒙语中的牲口和奴婢,因为长期游牧,牲口对于征战、运输、生存具有重要意义。阑遗的牲口和奴婢如果公告十天仍无人领取,官府应收管,有主人前来认领的,仍要归还本主。 元代的契约关系主要规定了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签押文契”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五个程序才能生效。 元代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多体现在人身伤害上。如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加害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的犯罪。对于各种杀人罪,向罪犯家属征“烧埋银”白银50两给“苦主”(受害人家属)。烧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性质,但蒙古人往往以此逃避刑事追究。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分析】元朝统一中国以后,虽然受到儒家礼教纲常的影响,但仍保持某些蒙古族原有的传统,特别在婚姻方面,允许依照不同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行事,而不强求划一。至元八年定制:“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汉族禁止“有妻更娶”,但蒙古习惯法“札撒”却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此外,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子可收父妾,弟可收兄妻,兄可收弟妻,“父死则妻其母,兄弟死则收其妻”。但汉人除弟收亡兄妻外,上述亲属乱伦或重婚均为法律所严禁。 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明、清时虽然一般也要求有婚书,但已不再是必备形式要件。元朝还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基层官员、地方长老等保举推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府登记在册,媒妁职业化倾向明显。关于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元基本沿用唐宋旧法,但不似唐宋那样严格。 在继承方面,蒙古人和色目人各依其本俗法。蒙古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后因接受汉法影响实行诸子均分制,但实际份额仍不相同。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但元朝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明清受元朝影响,皆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分析】元朝以中书省取代隋唐的三省。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由皇太子兼领。皇太子一般不到职视事,由左右丞相及其他副职实际负责政务,统称宰相。中书省下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管国家各方面行政事务。 元朝中央政府另设有枢密院和宣政院。枢密院掌理军事,地位低于中书省,皇太子兼领枢密使。宣政院掌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以国师(帝师)总领,机构庞大,职官僧俗并用,遇重大军事,须会同枢密院商定。由于蒙古贵族崇信喇嘛教,并且以国师或帝师教旨和皇帝敕令并行于西部藏族地区,因此,宣政院的权力很大。 地方行政机构大体仿宋、金旧制。元世祖时置行中书省,以为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不久因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即以行省作为地方固定的行政区域,大体形成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行省和路分别以丞相和总管为长官,府、州、县则设尹为长官。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皆设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一人,掌握实权。 第2 0 19年全国法律硕士(.开法学)联考大巧分析 ■科举制度的变化 【分析】元朝建立以后,科举考试制度长期停废,直至元英宗延佑元年(1314年)才恢复。元朝的科举每三年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20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民法总则背诵重点(上)

民法 第一章绪论 一、大题记忆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性质(2014年法学论述题)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法是私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 展相联系,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5)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 3.民法的渊源 制定法包括: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民事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包括: ①民事基本法。在我国指《民法通则》。 ②民事单行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以及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法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⑤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这里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案件批复意见等。 ⑦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公民、法人也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非制定法包括: 主要包括民事习惯。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

自然辩证法——知识点精华版

绪论 1、什么是自然辩证法?其性质和研究内容是什么? 答: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以及科学技术与人类社会相互作用的理论体系;是对以科学技术为中介和手段的人与自然、社会的相互关系的概括、总结。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辩证法是一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思维科学相交叉的哲学性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 性质:自然辩证法是一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思维科学相交叉的哲学性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自然辩证法明显区别于自然科学和技术的各门具体学科。它是从具体科学技术认识上升到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的一个中间环节,是联结马克思主义与科学技术的重要纽带。内容:马克思主义自然观、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方法论和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社会论,构成了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的重要理论基石。中国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是自然辩证法中国化发展的最新形态和理论实践。 一马克思主义自然观 1、何理解朴素唯物主义自然观、机械唯物主义自然观和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答:1)古代朴素自然观以直观性、思辨证和猜测性的方式从整体上把握认识自然界的本原和发展,但缺乏系统的、以实验为基础的科学依据,尤其是将非物质性的东西当作先于物质世界的独立存在,并认为物质世界是它的派生物,为唯心主义的产生提供了借口,最终导致人类认识的分化。2)机械唯物主义自然观的核心是自然界绝对不变,虽然在实证科学的基础上继承和坚持了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的思想,但是不懂得一般与个别、运动和静止等的辩证关系,以一种片面的、孤立的和静止的方法观察自然界,即不懂得自然界的辩证法,自然不能把唯物主义坚持到底。3)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克服了以往哲学自然观的缺陷,坚持了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的唯物主义一元论原则,突出了物质世界的整体性和矛盾性,提示了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强调了人类起源于自然界、依赖于自然并在把握自然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能够能动地和改造自然,调了人与自然界的和谐统一。 2、什么是系统?系统具有哪些特征?系统演化的自组织机制有哪些? 答:系统是处于一定的相互关系中并与环境发生关系的各组成部分的总体。系统是自然界物质存在的普遍形式。特点:1)开放性。是指物质系统与其环境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自然界任一物质系统都会向其所处的环境输出物质、能量和信息,而环境也会对物质系统输入物质、能量和信息。2)整体性。是指系统各要素在系统整体中的相互联系所带来的超过各要素独立时总和的效果。3)动态性。是指系统及其要素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随时间变化而变化。4)层次性。是指系统处于物质的一定层次以及不同系统之间也必定存在一定的层次关系的性质。自然界演化的自组织形式自组织是自然界物质自发地或自主地有序化、组织化、系统化的过程,其演化机制包含:开放性、远离平衡态、非线性相互作用和涨落。1)开放性。借助外部环境输入的负熵克服、抵消内部的熵增。2)远离平衡态。只有非平衡态才能导致有序,形成稳定的有序结构。非平衡是有序之源。3)非线性相互作用。远离平衡态时内部相互作用转化为非线性机制,非线性相互作用是一种非常复杂的作用方式,具有相干性。系统内部的作用关系不在是各种作用的简单叠加,而是各种作用的相互制约、耦合而成的全新整体效应。4)涨落。涨落是某个时刻、某个局部空间范围内产生的宏观状态的微小偏离,涨落使系统状态发生的微小变化有可能通过非线性作用反馈机制而被放大,使系统跃迁到一个新的稳定有序状态。 3、如何把握系统自然观、人工自然观和生态自然观对认识人与自然辩证关系的意义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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