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S

a

I时'间H 卜/ / 1 / 5

1、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 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 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将记录表存档备查。

3、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受理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申 请,并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 3 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 2 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商场、集贸市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

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 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 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4、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通知书》;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

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2)

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

所; 宾馆、饭店; 4)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7)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

患的;

违反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10)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5、新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

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应当通知建筑物的产权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改正。

6、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

责令限期改正:

1)本程序第三条所列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

格,

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2)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

的;

3)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

防车通道的;

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

隔 损坏或者故障的; 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的;

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9)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10)消

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

不落实的;

1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

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12)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

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

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 落实的;

7、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书》,

在检查后 4 日内发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 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 3 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整改 时间届满时,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

8、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

4) 设施缺少、

疏散指示标志缺少、 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7) 消防水源、消火栓、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等自

13)

1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15) 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者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9、违反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

火灾危险且当场不能改正,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于2 日内送达举办活动的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

10、对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

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 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当确认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11、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制发的各类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

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填写,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12、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发出的各类消防监督

检查法律文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