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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定额管理规定
用水定额,即单位时间内,单位产品、单位面积或人均生活所需要的用水量。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农业用水定额的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
阅读。
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管理,实现农业用水总量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节约
用水条例》、《内蒙古农业节水灌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嘉镇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嘉镇灌区范围内进行农业灌溉及相关活动的个人、集体和企业。
第三条农业灌溉用水坚持“以供定需、总量控制、统一调配、计划用水、定额配给、预购水票、凭票供水、超量加价”的原则;坚持定额管理与合同式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嘉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农业灌溉用水以各嘎查用水者协会为基本单位供水,灌溉用水由阿拉善黄河高扬程灌溉管理局统一调度。
每年3月20日农业灌溉开始前,各嘎查村民委员会和用水者协会根据国
家黄委会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和实际来水情况,科学制定农作物种植计划和分
配用水方案,由嘉镇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审核后报阿拉善黄河高扬程灌溉管理局。
第六条阿拉善黄河高扬程灌溉管理局根据上游来水情况以及各嘎查种植计划和分配用水方案,按照“定额用水、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制定供水计划。
用水者协会根据用水户种植面积和作物种类的用水定额分时段供水到户。
第七条实施农业灌溉定额管理。
用水户在供水定额之内执行农业灌溉用水标准水价(0.2元/立方米);超过用
水定额的部分由用水者协会按照不低于5元/立方米的水价收取超额用水补偿金,用于补偿因超额用水行为导致未灌水和少灌水农户的损失,具体补偿金额和补
偿方式按用水者协会章程约定或与用水户签订合同约定。
用水者协会与用水户必须层层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建立契约关系,明确各
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每轮灌溉前,各用水者协会应组织用水户提前做好平整土地、渠道防渗等节约用水工作,遵守灌溉制度,维护用水秩序,自觉服从统一调度,杜
绝偷水、抢水、破坏水利工程放水、私自截留放水。
对故意违规用水、超额用水对其他用水户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经济损失的,
嘉镇人民政府、用水者协会、用水户均可向上级水管部门举报,依法对违规用
水户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补偿金不能代替行政处罚,用水户因超额用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水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条对违规超额用水,经书面催告,在15日内仍不支付补偿金和罚款
的用水户,受到损失的用水户或用水者协会均可依据供水协议,通过嘉镇人民
政府申请上级水管部门依法限制供水直至暂停供水。
拖欠金额较大、情节十分恶劣的,嘉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