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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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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txt求而不得,舍而不能,得而不惜,这是人最大的悲哀。付出真心才能得到真心,却也可能伤得彻底。保持距离也就能保护自己,却也注定永远寂寞。宜府办发〔2006〕69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8月14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宜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等法规政策及《宜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发〔2003〕1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宜宾市翠屏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广播电视、教育、房管、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应当协助及时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有关媒体和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人应当及时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联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清理、拆除。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明确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1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延期拆迁的批准文件。逾期未申请或超过延长期限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以被拆迁户的总户数来确定。被拆迁人在100户以内的,拆迁期限不得低于4个月;被拆迁人在101户至200户以内的,拆迁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被拆迁人在201户以上的,拆迁期限不得低于9个月;被拆迁人在300户以上的,可实行分期确定拆迁期限。

第十一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十二条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

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

第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负责;市、县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的估价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第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分为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成片拆迁和集中安置的,一般应先进行分类评估。

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等类型及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进行的每层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

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朝向、楼层、装修、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按户进行的评估。

第十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应在被拆迁房屋同一供需圈随机搜集不低于3个,成交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与估价对象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近的市场交易实例作为价格评估的重要依据。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委托分户评估,委托人应当提供被拆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且估价机构又无法核实是出让的,则视其为划拨方式取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结果,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拆迁人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未经批准在原建筑物基础上自行扩建或增建楼层的,增加的面积不计入拆迁补偿面积,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未经批准自行扩建部分不得计入面积)。

拆除木结构或砖木结构房屋的矮楼面积时,拆迁人应按2.2米平均高度折算矮楼面积补偿被拆迁人。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本细则实施前的住宅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拆迁时实际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并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缴税凭证的,按同区域、同地段、同结构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上浮30%以内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三条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行政裁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五条拆迁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实施以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用土地上,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其房屋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正规建筑,并且是被拆迁人使用管理、产权明晰、无争议,出具相关的建设手续,经房屋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文件,拆迁人进行调查核实后进行补偿,并扣除相关税费。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需要过渡的,支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合同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工业企业除外)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给予45日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补助被拆迁人:(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400元/户发放,炉灶费按500元/户发放。(二)非住宅房屋:营业用房搬迁补助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发放;其他非住宅房屋(生产、办公、旅馆用房等)搬迁补助费按18元/平方米计算发放。

第二十九条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补助被拆迁人:过渡期限在18个月以内的,住宅房屋在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按400元/户/月计算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4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5元计算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条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工业企业除外)实行产权调换的,且拆迁人不能解决过渡房屋的,应向被拆迁人支付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标准见附表。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的支付从停产停业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第三十二条拆迁正常生产运行的企业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职工人数、产值、税收、利润、厂房面积、占地面积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涉及生产设备拆卸、搬运、安装费用的,应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拆迁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因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水、电、气、闭路电视、宽带、空调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拆迁时合法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五条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又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

按实际成本价结算,拆迁安置房的实际成本由规划建设部门与物价部门共同核定为准;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是残疾人的,须向拆迁人提交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书后,在安置房楼层上,可享受适当照顾;在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时,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

第三十七条拆迁经营性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发生的租金损失,由拆迁人给予1年的租金补贴。

第三十八条拆除直管公房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补偿给产权人,并由产权人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二分之一的比例补偿承租户;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补偿给产权人,并由产权人按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的10%补偿给承租人,但不得低于同区域、同类型、同地段的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的二分之一。产权人按上述规定补偿承租人后,其租赁关系终止,产权人不再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根据承租人的实际情况,确需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应按原承租建筑面积进行安置。每1户承租人只能安置1套住房,安置房屋不得低于45平方米。超出45平方米的面积部分由承租人补款。超安面积为1—8(含8平方米)平方米的,每平方米补100元;超安面积为8—15(含15平方米)平方米的,每平方米补200元;15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400元。超安面积的房屋产权归人民政府所有。

第三十九条拆迁非大厅式的营业用房采用大厅安置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在厅内留出公用通道。除公用通道外,厅内安置给被拆迁人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75%。厅内建筑面积(含分摊通道)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的办法,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外走廊、楼梯、厕所等厅外面积,由厅内全体房屋所有人按照规定分摊产权,共同使用与维修。

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逾期拒不补足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拆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拆迁人未按规定向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拆迁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赔偿损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不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被拆迁人有权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第四十一条非法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根据《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其评估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的罚款。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估价机构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委托的;

(二)不执行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第四十三条估价机构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3万元罚款,由授予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关取消其评估资格,将估价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入行业档案,5年内禁止其再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情节严重的,永久禁止其再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故意降低或者提高评估价格的;

(二)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编造虚假评估结果的。

估价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二)对违规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

(五)设立拆迁公司的;

(六)不及时制止拆迁人强迫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

(七)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八)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九)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中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直管公房安置补偿费等有关标准适用于宜宾市翠屏区范围内,各县可参照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拆迁人可依照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细则实施前,凡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仍按本市原有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原《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宜宾城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5〕29号)予以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3]118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5 【实施日期】2013.10.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3〕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5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估履约情况并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主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文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4 【实施日期】201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文昌市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5〕29号)要求,设置文昌市统计局。文昌市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事项 加强职责: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投资统计、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统计方面的职责;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涉外调查活动、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规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政策、规章、规划、计划,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及各镇(农垦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牵头有关部门拟订重大普查计划、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发[2007]34号 【发布部门】宜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30 【实施日期】2007.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宜府发〔2007〕34号) 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领导与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确定的“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原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有关部

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川办发〔2001〕77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宜府发〔2005〕4号)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制定了《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发生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根据事故的轻重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市政府领导及市级部门主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市长因故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担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研究制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3.听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有关工作汇报,对存在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4.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对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进行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考虑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5.市内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出事故现场。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3 【实施日期】2017.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6〕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三统一”制度 (一)统一登记 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程序 (1)起草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一并报送提请本级政府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和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等资料。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送审稿和其它有关材料转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3)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政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5]94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4 【实施日期】2015.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洛政办〔2015〕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职责。 2. 采矿权抵押备案审批职责。 3.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项目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审批职责下放到部分城市区(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政府。 (三)承接的职责 1. 市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职责。 2.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职责。 3. 一次性开发400-600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有关政策。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省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调查研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函…2009?202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中药材产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遂宁市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三日

遂宁市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四川省特色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川农业…2008?207号)、《四川省林业产业发展实施规划》(2008—2012年)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政府为引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品质提升为中心,以质量安全为重点,以标准化基地建设为抓手,以农民增收为目标,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突出区域特色,壮大基地规模,强化科技支撑,创立中药材系列品牌,逐步形成研究、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中药产业化体系,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我市绿色农业的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15万亩(包括“林木”药材),年产中药材7.5万吨以上,产值达到6亿元以上;重点发展以白芷、连翘、吴茱萸、金银花、麦冬、半夏、香桂、黄柏及中药材动物养殖(以梅花鹿为代表)为主的规范化、规模化、良种化的中药材核心基地9个;建立种子繁育基地250亩;建立符合GMP要求的中药制药和饮片加工企业3-5家;打 2

造遂宁中药材品牌,力争到2015年全市中药材产业全国驰名商标达到1个以上,省著名商标达到3个以上,知名商标达到5个以上。 二、区域规划布局 (一)核心示范区:以永兴、柳树、红江镇为重点,建设5000亩白芷GAP核心示范基地。以桂花镇、保升乡为重点,建设5000亩以吴茱萸、金银花等中药材为主的中药材示基地;以文升乡为重点,建设7000亩连翘、香桂示范基地;以柳树镇为重点建设1000亩黄柏和中药材动物养殖(以梅花鹿为代表)示范基地(核心区布局见附表)。 (二)规划区:以发展道地药材为重点,综合考虑自然生态、生产及产业基础、市场组织化程度、龙头企业带动情况、开发利用前景等因素,确定9个重点发展的特色中药材品种(区域布局见附表)。 三、重点建设项目 (一)核心示范基地建设。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以技术推广和科研部门为技术支撑,围绕企业和市场需求,建立中药材核心示范科技园。 (二)繁育基地建设。加强中药材种子、苗木繁育基地建设,依靠科学技术,推广中药材规范化种植,解决药材资源品种退化、品质下降等问题,使中药材基地上规模、上质量、上档次,为全市中药材生产的规范化种植起到典型示范作用。同时,做到开发、 3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货币安置中搭建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货币安置中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居民自主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南府办函[2015]21号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7 【实施日期】2015.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货币安置中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居民 自主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5〕21号)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南充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搭建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纳入国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项目清单的项目。

二、实施方式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组织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到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安置房的方式,实现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住房安置。 三、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到服务平台登记房源和待售房屋,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可自愿通过服务平台选购安置房。 (二)公开原则。将需求的安置房源方位、数量、套型、面积、交房时间和标准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地址、户型图、面积、联系电话、挂牌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公平原则。凡有符合安置房源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自愿申请进入服务平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限制其进入服务平台。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指定房源,强迫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购买。 四、安置房房源要求 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将小户型和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存量商品房是指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具备交房和办证条件的现房,以及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销售的期房。 五、责任分工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牵头,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单位负责,在各行政区域内搭建服务平台,且相互间实现安置房房源信息资源共享。 六、信息收集与发布 (一)需求房源信息的征集。摸底调查时,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单位,应组织各项目实施单位向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发放《南充市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0]166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 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 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洛阳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管理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委、市政府管理,以市政府管理为主。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9〕277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重点企业: 按照省人民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的要求,根据市环保局《关于我市COD 污染减排分析和核算的报告》(宜市环〔2009〕50号)的有关分析核算结论,我市目前COD减排形势严峻,与“十一五”减排目标差距较大。为确保圆满完成减排任务,达到刚性指标要求,现将污染减排下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力以赴,争取城市污水处理厂早日投入运行 2008年,我市生活COD排放量占到全市COD排放总量的45%,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数少,污水集中处置率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减排量削减存量,导致生活COD排放量居高不下,影响了减排进度。因此,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在保安全、提质量的前提下,全力以赴,埋头苦干,抢抓进度,争 — 1 —

取今年底前除杨湾污水处理厂外,均投入正式运行,大幅削减生活COD排放量。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加强监管,确保发挥减排绩效。(责任单位:市规建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二、限期治理,督促制浆造纸企业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根据国家颁布的《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和《关于继续对重点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和整改的通知》(宜府函〔2009〕53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将重点制浆造纸企业纳入污染减排达“新标”和2009年度限期治理项目,进一步削减工业COD排放量。因此,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力度,督促整改,按期完成。(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市环保局,有关县政府) 三、严格督办,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全面完成 根据与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重点有关企业签订的“十一五”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宜宾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宜府函〔2008〕155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将“十一五”减排目标列入重点督办内容,加强督办力度,定期通报督查情况,严格考核减排工作进度,奖惩逗硬,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减排刚性指标。(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市环保局) 附件:1.宜宾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责任单位汇总表— 2 —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遂府办函[2009]391号 【发布部门】遂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3 【实施日期】2009.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遂宁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全市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信访条例》、《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罢市,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工作原则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 调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南府办发[2015]28号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4 【实施日期】2015.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届四次、 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川办发〔2015〕6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南充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常务副市长郑和平担任市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秘书长沈一凡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刚、李会全、张相君、朱胜国、黄金树,市委编办副主任王荣秀,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何朝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杨积义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在各地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县(市、区)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市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组、责任清单清理改革组8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从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南充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抽调人员文件另发)。 二、市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 (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沈一凡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朱胜国、市委编办副主任王荣秀、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何朝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杨积义担任。 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其中:市委编办负责审核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并实施动态管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承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约束自由裁量权;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规范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文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4 【实施日期】201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文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昌市人民政府职能

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5〕29号)精神,设置文昌市教育局,为文昌市主管全市教育事业工作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增加) (一)普通高中(含民办)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三)省管权限的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 二、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管理确定后的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贷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督促本级财政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情况和教师工资兑现情况;制定全市的招生、教育基建投资计划和教育经费预算计划;负责和指导学校条件装备,信息化建设、校办产业和基建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幼儿教育工作,大力推进全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检查和评估,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四)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负责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改革及教育科研工作,检查指导各镇、市直各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并组织推广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 (五)主管全市教师工作、依法履行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计划调配、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表彰奖惩和考核等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机构设置及定编定岗等工作。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5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 重建规划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遂府办发[2008]7号 【发布部门】遂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20 【实施日期】2008.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紧急通知 (遂府办发〔200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5月12日,我省汶川发生8级特大地震,给我市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我市人民奋力抗震抗灾,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在进一步扎实做好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同时,抓紧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帮助全市受灾人民重建美好家园。根据省上的统一部署,现就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建方针,将灾后恢复重建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统筹城乡发展结合起来,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2)突出重点、远近结合;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4)国家支持、自力更生; (5)创新思路、分类指导; (6)明确责任、分级落实。 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的协调机构 为确保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有效、加快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小组。由副市长赵洪武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付华勤同志、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张朝明同志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建设局、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环保局、林业局、信息产业办、商务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局、体育局、统计局、明星电力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编制的协调、组织等工作。 三、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体系 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一个总体规划和七个专项规划组成。 总体规划:遂宁市“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包括城镇和乡村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社会事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农业生产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矿企业与服务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地质灾害与生态环保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政权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七个专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系统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系统领导干部作风整顿 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7]28号 【发布部门】宜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28 【实施日期】2007.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系统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宜府办发〔2007〕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市委开展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的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系统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7〕6号)和《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委办〔2007〕16号)精神,结合政府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实施目标 开展这次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开展以“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实践活动,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群众观念薄弱、工作不实、作风不正等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按照“为民、开拓、务实、清廉”的基本要求,重点解决“漠视群众、官僚主义”问题,弘扬联系群众、亲民为民的作风,建设服务政府;重点解决“因循守旧、不思进取”问题,弘扬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作风,建设开拓政府;重点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问题,弘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建设务实政府;重点解决“贪图享受、腐化堕落”问题,弘扬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的作风,建设清廉政府;重点解决“不愿学习、不善学习”问题,弘扬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作风,建设学习政府。通过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使我们的干部从不良思想作风中走出来,让科学发展观树起来;从不良学风中走出来,让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高起来;从不良工作作风中走出来,让干群关系好起来;从不良领导作风中走出来,让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强起来;从不良生活作风中走出来,让干部的形象正起来,把发展的氛围搞得浓浓的,把亲民的氛围搞得浓浓的,把干事的氛围搞得浓浓的,为建设美好新宜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安排 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主要在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进行,作风整顿建设的范围是县级及县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实事求是、自查自纠、依靠群众的原则,紧紧围绕政府工作目标和职能,开展“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活动,切实解决在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经济调节、执纪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在排查调处社会矛盾和纠纷、依法合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具体问题。 (一)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 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美丽南充、生态南充,根据《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主要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航务、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 我市事项责任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8]35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7 【实施日期】2018.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责任分工的通知 (洛政办〔201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8〕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重点民生实事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办理责任,现将《2018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请于每月25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附件: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责任分工

2018年3月27日附件 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涉及我市事项责任分工 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水平。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分别由不低于250元、142元提高到不低于262元、154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将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8元;继续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二、推进青年人才公寓建设。在有条件的省辖市开展青年人才住房保障试点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9〕251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 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宜委办(2008)32号文件中的《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二条考核对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责任市领导,责任单位、服务单位、监督单位及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内容:以督办项目为基础,考核对象全面完成其职责内容、到位资金及工作目标形象进度要求。 第四条考核评分标准: (一)全面完成职责内容计20分。 (二)全面完成当年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督办项目目标到位资金额和工作目标形象进度要求计80分。完成70%(不含70%)以下不计分;完成70%以上按比例计分。 第五条考核组织实施。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和市招商引资局组成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2 —

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引资局。 第三章责任金的管理 第六条责任金的实施范围。 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服务单位和监督单位;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市领导,责任、服务、监督单位责任人。 第七条责任金的标准。 项目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按负责项目个数交纳年度责任金,每个项目分别交纳5000元和2000元。项目服务单位和监督单位交纳年度责任金5000元。服务、监督单位责任人交纳年度责任金2000元。 第八条责任金的管理。 责任金由市招商引资局代收后,统一集中管理。责任金的使用,由市招商引资局按当年市重点招商引资考核小组提供的考核结果,专题报市政府,经市领导批准后,按财务规定办理。责任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的奖惩 第九条以《宜宾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办责任制》和当年 — 3 —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昌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昌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 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文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6 【实施日期】2015.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昌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省驻文昌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琼府办〔2015〕9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文昌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何琼妹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云担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吕小蕾、潘宇、黄心奋,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文传宝担

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曾绍壮、陈明杨、朱恩,市编办主任符汪洋、市人社局局长何森、市法制办主任韩海涛、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陈鹏宇为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3个功能组。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从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二)主要职责。 在各镇政府、各农场、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相关工作,督促各镇政府、各农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 (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编办主任符汪洋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陈鹏宇担任。 负责牵头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10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今冬明春 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2007年10月以来,福建、江苏、浙江和广东相继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汲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市政府于2007年11月15日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遂府办函〔2007〕368号),对我市今冬明春的消防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为进一步督促工作的落实,加大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7〕355号)转发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 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10月底,福建、江苏两省相继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关注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汲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12月12日上午8时左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路温富大厦裙楼发生特大火灾,过火面积1270多平方米,造成21人死亡、2人重伤。同日下午5时15分,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名典咖啡语茶厅发生重大火灾,过火面积330平方米,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当前正值冬季火灾高发期,各地要针对冬春季节消防工作特点认真落实有效措施,加强消防监督,严格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提高消防安全水平,现就切实加强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打好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攻坚战 进入冬季,盆地内气温下降较快,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频繁,引发火灾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增多,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2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发[2015]41号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0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目录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管理办法 (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94号),为有序推进我市文化体制机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精神文化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和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突出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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