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类读书笔记
【篇一:法学总论 - 读书笔记】
浅读《法学总论》
《法学总论》,又译名《法学阶梯》,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
士丁尼在盖由斯《法学阶梯》等著作的基础上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
教科书。作为法学的入门读物,该书收录了历代罗马皇帝的诏令和
经典学说,查士丁尼并赋予其以法律效力。它囊括了罗马法的相关
基础制度和近乎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重要文献之一。
从最表面上的表现形式来看,作为罗马当时的法学教科书,《法学
总论》不同于我们现在所熟悉的教材编写方式,而是以法条的形式
将整本书的内容连结起来,以法条阐述罗马私法的相关原理与规则。其次,在每个基础原理的具体问题说明是,书中常用的一种逻辑结构,先将查帝之前罗马原有的一些规定加以阐明,然后再提出其不
同的见解,并加以规定,如p14关于被释自由人等级的规定、p118
关于信托遗给中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与贝加斯元老院决议适用的规
定等。
从内容上来看,整本书包括五部分的内容:序言、第一卷关于人法
的制度、第二卷物与遗嘱的相关制度、第三卷无遗嘱继承以及债,
第四卷是侵权与诉讼的有关规定。而我们通常将法学总论的主体内
容分为三部分,即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具体而言:
首先,关于人法。法学总论第一卷即为人法篇。但在规定人的制度
之前,前两篇论述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提出法律的基本原则,自
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关系。从第三篇开始,即开始阐述人的制度。查士丁尼将人这一主体进行了分类:
依据是否自由将其分为自由人与奴隶。罗马法将奴隶视为财产,
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而自由人则又分为生来自由人与被
释自由人。生来自由人是出生时候起就是自由的,只要胎儿的母亲
一度是自由的,哪怕是在中间一段时期,那么胎儿就是生来自由人;被释自由人是从合法奴隶地位中释放出来的人,在规定可以采取各
种方式在任何时候释放奴隶,被释自由人享受同等的权利的同时也
对释放奴隶进行了限制。
依据人受权力支配的主体的不同,分为受自己权力支配的人以及受
他人权力支配的人。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包括处于主人权力之下的人——奴隶,处于家长权之下的人,处于监护或保佐之下的人。家
长权是罗马公民所特有的权利,处于家长权之下的可以是亲生子女,也可以是收养的人。监护是市民法中的概念,是为因保护年幼不能
护卫自身的人而对自由人所行使的权威和权力,随后对监护制度中
监护的类型、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的权利以及监护关系的终止等
均作了规定。保佐制度是为了保护未满25周岁的成熟的男性以及达
到结婚年龄的女性、精神病患者和挥霍无度的人的权利设立的。
其次,关于物法。法学总论第二、三卷均是关于物与财产的内容,
而第四卷中的侵权之债也属于财产关系的内容。这一部分介绍了罗
马法中物的所有权形式及取得方式。物的所有权形式包括众所共有的、公有的、团体所有的、个人所有的等。对于所有权取得方式,
按照其取得依据不同,分为从依据万民法取得和依据市民法取得所
有权。
依据万民法取得物的所有权的方式,将物分为有形体物和无形体物。对有形体物的取得,主要包括无主物的先占取得、孳息、添附、
混和、加工、发现、交付等。无形体物是由权利组成的,主要包括
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债权等。地役权由相邻不动产
的所有权人就通行、驾驱、过道和导水等,以约定和要式口约的方
式取得,地役权从属于不动产;用益权是对他人的物的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以遗嘱、约定和要式口约的方式设定,从属于物;使用权
的设定方式与用益权的相同,使用权的内容比用益权狭小,使用权
仅本人享有,不得移转,不享有孳息所有权。
依据市民法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有取得时效与长期占有、赠与、遗嘱
继承。查帝规定,由于使用取得动产必须经过三年的占有时间,取
得不动产则需要“长期占有”,同时对于使用取得所有权从对象以及
主观意图等方面的条件进行了限定。赠与可分为死因赠与与非死因
赠与。死因赠与以死亡为其条件,查帝将其列为遗赠的一种,适用
与遗赠相同的规定,且必须采取宪令规定的形式来设定。非死因赠与,被称作生者之间的赠与,一旦成立不得任意撤销,不对其做形
式上的要求。关于遗嘱继承。一份有效的遗嘱应符合特定的条件,
对于遗嘱人的资格也有特别规定,而对于在服役期间居住于军营中
的军人订立的遗嘱则不需要受这些条件限制。遗嘱人可以指定继承
人以及替补继承人,且可以在自己订立遗嘱的同时替未达到订立遗
嘱年龄的儿子订立遗嘱。此外对于遗嘱的失效情形以及不合人情的
遗嘱补救也有所涉及。遗赠,查帝公布宪令规定所有遗赠具有同一
性质,并将遗赠与信托遗给相等同。遗赠的对象可以是有体物也可
以是无体物,但仅得对具有遗嘱能力的人遗赠。为保护继承人的权利,发尔企弟法规定遗嘱
人全部遗赠不得超过其财产总数的四分之三。信托遗给则必须在遗
嘱中指定继承人,信托该继承人将遗产移交另一人,移交的人仍为
继承人,继承人得保留遗产的四分之一,诉权按比例分别对于继承
人和信托遗给受益人行使。
无遗嘱的财产继承。根据十二表法,无遗嘱的遗产首先属于自权继
承人;如无任何自权继承人,也无大法官或宪令规定与自权继承人
一同继承遗产的人存在时,遗产属于最近亲等的宗亲,宗亲继承为
法定继承;在自权继承人、大法官和宪令列为自权继承人的人和法
定继承人之后,大法官列入最近亲等的血亲继承。此外,本书还论
述了遗产占有制度。遗产占有制度是大法官实施的,分为七种形式:有遗嘱的遗产占有分为违背遗嘱内容的遗产占有和依照遗嘱内容的
遗产占有;未留遗嘱的,大法官将遗产占有给予自权继承人、法定
继承人、最近亲等血亲、配偶以及第七种经法律、元老院决议或宪
令明白规定给予遗产占有的人。
关于债。首先对于债的概念加以界定,并将债务分为契约之债、准
契约之债、不法行为之债和准不法行为之债。而契约之债又包括要
物债务、口头债务、书面债务与诺成债务,进而规定了各种契约之
债缔结的方式、内容、效力以及契约之债消灭的情形等。准契约之
债包括无因管理之债、受监护之诉的监护人、共有人之间等;侵权
之债,在以盗窃和抢劫为例对侵权之债进行阐述的同时,对侵害行
为作了详细规定。侵害行为一般而言是指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有
各种不同的方式,遭受侵害的人不仅指自身而且指在在自己权力之
下的子女、妻
子;对于奴隶而言,只有在侵害性质严重时才应认为奴隶的主人通
过奴隶而蒙受了损害。关于侵害,被害人可提起刑事诉讼,也可提
起民事诉讼。关于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书中只举例说明了这
一债的类型,但并未对其做明确界定。
最后,关于诉讼法。《法学总论》规定了诉权、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权利以及审判员职权等。首先诉权是指有权在审判员面前追诉取得
人们所应得的东西。诉讼的分类最主要的一种为对物的诉讼和对人
的诉讼,而根据诉权是否有时间限制可以分为永久性的和有时间性
的诉权。一切诉讼的标的最高不超出四倍,审判员在审判时应注意
其判决的确定性。关于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任何人都可以自己名义
或以他人名义起诉,但依惯例,除非为人民、为自由、为受监护人
利益,否则不准以他人名义起诉。关于当事人的权利,法律赋予被
告以抗辩的权利,抗辩也可以源于大法官的职权,;针对被告的抗辩,为保护原告的利益,法律又赋予原告答辩的权利,同时赋予被
告再答辩的权利以对抗原告的答辩等。同时为防止人们轻率地进行
诉讼,法律制定了对于健讼者的罚则,通过罚金、宣誓等方式惩罚
健讼者。对于审判员的职权,审判员必须依法审判,并对个别情形
下审判员的职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整体而言对于审判员的职权
的规定不够明确
综观全书,我个人认为,《法学总论》这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罗马法中私法发达,对于后世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篇二:读书笔记法学】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
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
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
活动而中断。拉德布鲁赫
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
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
司法部长。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
的卓越文件。而《社会主
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
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33年5
月8日,根据这年4月7日的“关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的法律,拉
德布鲁赫
被免职了,因为他——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4条规定的——“按照他
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
判断”,他并没有真正做到“时时刻刻毫无保留地为民族国家”挺身而出。此后,他留在德国
继续进行有创造性的科学工作,然而他的著作只能在海外出版。他
的《费尔巴哈传》1934年
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允许
他接受外国的聘用和出国
的邀请。不过拉德布鲁赫还是能够于1935年到1936年在牛津大学
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考察,
这次考察的成果主要在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体现出来。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
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
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值得着重指出的是
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
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
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
‘壮美的都市,那种外地风情、南德的感性气质和感性生活,尤其是
慕尼黑德艺术及艺①参
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他以哲学上的二元论为
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
主义法律思想,??他终其一声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
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
正的公正和理性。”
者、现代主义者、自然法学或者其他印鉴时,那么就决不会获得完
整的拉德布鲁赫形象。舒国滢对拉德布鲁赫的评价主要有五个方面:其一、拉德布鲁赫的一生,为人、为学一
体,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真诚地对待学问、视学问为生命的品质;其二、拉德布鲁赫从来都不
回避现实,其理论视角往往直接关怀现实,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
其三、他对现实生活本身
理性而又感性的关怀,“具体地说,感性主要表现在对纳粹德国的对
抗上,至始至终都是正面
应对,从来不妥协,不退让”,“理性主要表现在拉德布鲁赫研究问
题时,总是用理性的思维
方式去观察现实并进行思考”。其四、拉德布鲁赫的理论视野很宏阔,视角从来都是多维度的、
跨学科的,著作里面贯穿了法哲学、刑法学、历史学、文学、美学
等等学科领域;其
五、拉德布鲁赫的语言反映出很深厚的学养,其古典韵味十足的德
语体现在书面中,简
洁、明快,深入浅出,非常优美,时时可以让人感受到瞬间的智慧
喷发的火花。内容提要:
《法学导论》一共分为12章,在篇幅不算很大的著作中,作者以简练优雅的文笔和深邃
敏锐的思路,对法律思想的基本问题做了独到的探索和阐述,并且
又在此基础上对主要法律
部门的一般问题做了不落俗套、独具境界的研究。本书在结构上以
法律的概念为起点,粗略地表达了作者对于法律观念的理解,并且
首次
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其独树一帜的关于法律价值相对性的相对主义思想,也为其在1932年发表
的、最负盛名的《法哲学》的创作奠定下了基础。自第二章起至第
十一章,作者对一些重要
的部门法进行了阐述,在读者面前铺开了一幅宏大的法学画卷。第
十二章,作者就法学这一
科学本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从法律职业、法律解释、法律体系、
法律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论
述。这样的结构,也是作者今后写作生涯所一直沿用的,在1《法
律哲学概论》和《法哲学》
两本著作中,作者亦是以抽象的法律观念的探讨为基础,进而通过
对具体的部门法的解读,
来阐释自己的观点。此外,本版次的《法学导论》还收录作者的生平、主要著述列表、以及
诸多版本的序言,更为重要的是,米健老师所写的“拉德布鲁赫的生
平及其思想历程”一文
也赋予正文之后,这为读者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想内容提供了很大
的帮助。本书在内容方面,以优美的文字、精辟的论述以及独到的
见解给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不仅要归因于作者本身所具有的诗人般的文笔与气质,更要将其
归功于译者米健老师辛勤
工作,将一部经典的法学著作呈现在读者面前。名段摘抄:
1. 真实即使由于披盖着永远不可认识的面纱而依然未被科学所承认,亦会当然地发生效用。以粗糙的俗世材料制成美好理想的印章,并
用它做出不甚真切的拓印,丝毫无损于
这种美好理想。p3
2. 外在的行为似乎只是置于法律的判决之下,法谚说道:不能因思
想绞死任何人。p4
3. 由于一个人的法律义务不外是另一个人的合法请求的标的,所以,法律可以用外在的
法律行为来满足,不过对于这另一个人它也同样可以有效,他的请
求之所以得到满足——
只是因为他也要予以履行!p6
4. 道德只知道义务,不知道请求,仅知道责任,然却不知道何以有
责任。p6
5. 道德不需要任何外在的立法者和陌生的法官,因为它不需要任何
超个人的那类法则。
道
德争议的完成并不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在欲望和良知之间静默的对
话中,在我们那卑俗
的和较好的自我之间,在我们胸怀中的创造物与创造者之间。p7
6. 在习惯中,是给予每一个别人以全体人的意志;在法律中,是给
予所有人以一种统一
意
志;而在道德中,每个人都是自我。p7
7. 道德法则适用于实际或意识上的具体化个人,而法律法则适用于
共同生活的、人的共
同
体的人类。p7
8. 虽然法律的专门化可能一如既往地深入发展,但在任何程度上,
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
规
范的一般性都是法律的本质。针对在“正义拘束(binde der justitia)中的人和事物
的终极个别特性,我们形象地描绘这种欲然的法律盲目性,并称之
为平等。p7
9. 法律与国家乃效力于个别人们——首先是效力,他们的社会福利,“普遍的幸福感受”,
最后才是效力于他们的文化使命。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
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
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
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的
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为人
们所闻。p11
10. 国家终止之地,始有必然之歌,即永恒和不可替代的智者。p12
11. 自然法思想就曾是个错误,而且是能够想象到的最富有成果的错误。这是一部古老
的“世
界史心计”(list der weltgeschichte),它把想使之生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生效,把想
使之失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失效,就这样,百年之久的启蒙运动在永恒且放之四海而皆有效
的自然法错误旗帜下,取得了其法哲学挑战的胜利。p20
12. 如果没有任何人能弄清什么是正义,那么就必须要有人对什么是正义作出规定。p20
13. 法律的设置必须是服务于一种意志,对每一种与之背道而驰的法律观,都可能执行
这种
意志:对社会而言,表现为习惯法,对国家而言,表现为法则。
p20
14. 民主的因素和国家的因素常常因其政治观点而相互排斥,然后又由于民族目的而重
新聚
合在一起。p35
15. 1789年《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宣称“在一个不确保人与公民权利和权力分立未予
以规
定的国家中,没有宪法可言。”立宪国家奉为立国之本的自由,除了其积极一面,除了国
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之外,还有其消极一面:即特定国家的国民自由,对国家来说就是不可
能触犯的个人自由范围的保证,就是国家活动不可逾越的界限的承认。p36-p37
16. 人们一般承认,实行一种道义上的义务是与政治上的选举权不可分离,人们甚至再
三要
求以法律保障这种选举义务,于是,每一个选举党派的公民义务不外乎是这种义务,即
选举权的行使不是基于一时情绪,而是基于一种对国家生活基本问题深思熟虑的和持之以恒
的立场,它不外以正确的选举义务为终点。p48
17. 两党制的前提条件是两个在政府中彼此替代更迭的政党相互共同拥有某种政策上的,
特
别是对外政策看法的相当内容。否则,政府中政党党派的更迭就意味着一种无休止的建
设和拆毁,再建设与再拆毁,而不是一个仅仅渐渐改变其风格形式的建设的继续。p49
18. 人们习惯于既不把它作为法律赋予的意志力量又不(如耶林)将其作为法律上保护
的利
益去理解:两种描述都是正确的,前者是就权利的法律实质而言,后者则是就权利的前
法律实质而言;前者是就法律后果,即立法者通过权利的赋予而产生的后果而言,后者则是
就法哲学动机,即在授予权利时指引给立法者的动机;权利是以其内容为正义意志开出了一
趟确定驶向的空车,即使在执行这种意志时对个别人没有任何利益——即使是瞎子索回借出去的眼镜;立法者分配这种权利,差不都是授与者可以向承租人索回的权
利。因而,在多数情况下权利人有一种权利内容的利益。p62
19. 权利是两个相去甚远的,深刻分歧的路向的交叉点。而这两个路向总是处于彼此对
立:
个人的利益和道德的要求——在权利方面,它们手挽手地前进,向来以规范加以拘束的
欲望,在此又相反地由规范解除束缚。这也就是说,权利将人类的两个常常斗争的侧面,即
自然的愿望和它们的伦理价值,置于一个目标之上。这或许是我们所说的精神力量的最强蓄
电池:从行为的基本冲动出发来了解伟大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和艺术阐述。p62
20. 物权与债权之于法律世界本身,就如同物质和力量之于自然世界——前者是静止的,
后
者则是动态的因素。p64
21. 经济价值在从一项债权向另一项债权转移中始终存在,而在物法中任何时候都不会
有较
久的平静,即使是金钱(法律上的物,不过是为达到物权目的的一种经济上的手段),也
不是经济的终极目的:一项债权所带来的塔勒,无须置于充满诗情的长统袜,亦不必置于宽
大的衣箱内,必须立即进一步流通,以便成立新的债权。p64-p65 22. 契约自由与私有财产权相联系,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而这种社会法律秩
序的
实质在于,为了经济上的弱者利益而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并使财产权承担义务。p67
23. 古典民族经济学后来不得不对自己提出异议,因为事实上人们并不全都聪明自私,
多数
人反而愚昧、随便和善良,尽管立法可与接受者聪明与自私的心理状态保持关联。因为
立法并不着眼于通常情况的人,而是最坏情况下的人。p70
24. 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司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
自身
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p72
25. 在个人主义法律时代,商法必然扮演着整个私法发展中开路先锋的角色。在即将到
来的
社会法律时代,劳动法将承担相应角色。所以,商法与劳动法构成现代私法两个对立的
极点,即个人主义和社会的极点。p75-p76
26. 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
分已
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
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
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和劳动法。p77
27. 从私法观察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两个私人之间以互相平等为前提的
关
系,这种观点忽视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
关系人:公众。p77
28. 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
关
心,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
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
的时候。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
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
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而这种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可
能在社会学运动中有效干
预的社会学事实。p77
29. 这类处于一个“经济自治机构”——全国煤矿委员会、钾盐业委员会领导下,辛迪
加化
的企业到“经济自治”形式,以及国家监督已被视为社会化的最重要
现象。p79
30. 如果说,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生产率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劳动法则是针对经济强
者,
以保护经济弱者的角度思考经济关系。p80
31. 在罗马法中,劳动关系曾划入物权范畴:劳动者作为奴隶,不过是主人的财产和物。
只
有那种习惯于将劳动的人视为物的法律,才可能以最近似物的租赁
的方式表示“雇佣租
赁”。p81
32. 个别雇员面对企业主不免势单力薄,但同一行业全体活多数雇员有组织地使用罢工
这个
最后理性(ultima ratio)时,则显得强大有力。p82
33. 报复罚在事实上之所以有特别根据被称之为“法律罚”,是因为在行为与责任的确定
性方面,它为量刑提供了一个比教育罚和保安罚更为明确的标准,
也同时因为它为针对行
为与责任的刑罚提供了单一的对应。相反,教育罚和保安罚则依赖
于因人而异且易出错的对
行为人人格的理解,另外也提供了过多的处治方法,使人难以选择。包含着报复罚与威吓罚
的权威刑法,因此也在针对统治者滥用权力,维护法律安全方面发
挥作用。p86
34. 刑罚即有意地施加痛苦.p87
35. “一种没有替天行道意念的人类力量,不足以挥起行刑的刀剑”。过去人们根据神或
者
道德法则施行刑法,尚可以良知施行刑罚;然而,当以国家或者社
会必要性或目的,以
多重意义的,受时代制约和具正义性的价值观名义处刑时,施刑的
手就不能不颤抖。最近的
大赦,众多的赦免,缓刑以及减刑,无一不愈来愈清楚地证明,刑
法已丧失了它的良知。p87-p88
36. 得到的处方越多,病人离死神也就越近——犯人受处罚越多,再犯的机会也就越大。
p89
37. 正确的心理学判断过程,不是从行为到人性,而是从人性到行为。刑事程序却——
可排除的疑问就此开始——注定必然从相反的方向展开:从行为到
人性,而它可能没有
一次触及过人性。p90
38. 死刑本身已充满严酷、震撼、血腥,按一般理解,它属于恐怖、折磨、毫不留情的
报复
性惩罚。因而在一个社会教育——保安措施的体系中,不允许继续为死刑留有一席之地。
p91
39. 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
国家
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
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
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刑法不仅要
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p96
40. 只在仅仅服从法律的法院中,才能实现司法权的独立。p100
41. 司法的任务是通过其判决确定是非曲直,判决为一种“认识”,不容许在是非真假上
用
命令插手干预。“学术自由”被用于实际的法律科学时,即成为“法官的独立性”。p101
42. 孟德斯鸠为表明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毫无创造性的特征,选用了再清楚不过的字眼:
判决
只能作为“法律的准确复制”,而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对此只需要眼睛”,法官只是“宣
读法律文字的喉舌,一个不得削弱法律效力和威严的无意志的存在物”,因此法官的权力“在
一定意义上等于零”。p105
43. 控告人如果成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p121
【篇三:句法学读书笔记】
句法学读书笔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某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维持当地
的社会治安,在一次巡逻中,因发现王某一伙人有结伙殴斗的危险,遂对王某等人进行了警告,但王某不服提出复议,那么此案,应以
谁为被申请人?()
a.治安联防队
b.公安机关
c.治安联防队和公安机关
d.不能申请复议,谈不上以谁为被申请人
2、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
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种说法
是正确的?( )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3、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
a.不能申请再复议,因为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
4、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
定的审查申请。
a.一并
b.单独
c.事后
d.事先
5、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内日,提出书面答复,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6、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某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维持当地的社会治安,在一次巡逻中,因发现王某一伙人有结伙殴斗的危险,
遂对王某等人进行了警告,但王某不服提出复议,那么此案,应以
谁为被申请人?()
a.治安联防队
b.公安机关
c.治安联防队和公安机关
d.不能申请复议,谈不上以谁为被申请人
7、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某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维持当地的社会治安,在一次巡逻中,因发现王某一伙人有结伙殴斗的危险,
遂对王某等人进行了警告,但王某不服提出复议,那
么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a.治安联防队
b.公安机关
c.治安联防队和公安机关
d.不能申请复议,谈不上以谁为被申请人
8、熊某与李某同为某乡农民,2004年12月6日,两人因宅基地的事发生争执,李某乘熊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熊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后认定肋骨骨折,但后果并非特别严重,未构成犯罪,乡派
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认为行政复议
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告知不予受理。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李某未经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
a.不予受理,应先提起行政复议
b.应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不应受理,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d.以上理由都不对
9、某市交通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
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a.30日
b.60日
c.一年
d.两年
11、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
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12、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
规定的审查申请。
a.一并
b.单独
c.事后
d.事先
13、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
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b.市经济贸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区人民政府
14、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
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种说
法是正确的?( )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
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形下,下列选项中那个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
c.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d.上级行政机关只能责令复议机关受理
16、某市交通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
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
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熊某与李某同为某乡农民,2004年12月6日,两人因宅基地
的事发生争执,李某乘熊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熊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后认定肋骨骨折,但后果并非特别严重,未构成犯罪,
乡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李
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认为行政
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告知不予受理。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李某未经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
a.不予受理,应先提起行政复议
b.应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不应受理,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d.以上理由都不对
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a.30日
b.60日
c.一年
d.两年
19、王某贩卖盗版光碟被文化局查处,罚款1000元。王某不服申
请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也维持了处罚决定。王某逾期不履行维
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a.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c.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a.停止
b.中止
c.终止
d.不停止
21、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
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
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