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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亲子鉴定引发特殊侵权事件赔偿是否获法院支持

案例六:亲子鉴定引发特殊侵权事件赔偿是否获法院支持
案例六:亲子鉴定引发特殊侵权事件赔偿是否获法院支持

案例六:亲子鉴定引发特殊侵权事件赔偿是否获法院支持

核心提示:在得知孩子非亲生后,一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返还对孩子的抚养费、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抚养费、延误“生育权”的损失以及离婚时隐匿的一套本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

注:本亲子鉴定案系陈剑峰律师承办的真实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名隐去。

案情简介:

A(女)和B(男)于1988年10月登记结婚,1994年10月左右女方

怀孕并于1995年5月28日生下一女C。 1999年5月7日,在女方多次以“没有感情”和“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自愿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B本着一切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希望能将对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影响降至最低,同时考虑到女方当时只身抚养小孩的处境,同意全由女方一手起草“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1、女儿C,1995年5月28日出生,3岁10个月,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每月壹仟元人民币承担抚养费,有关孩子学习、生活等重大事项的费用,双方各负担50%,并于此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直到孩子自立生活为止;2、财产按分居时双方共同拥有的七万元人民币现金计算,B三万五仟元现金全部作为分居后小孩C的养育费用。其它财产无需处理;3、离婚后,双方各自解决自己住房,费用自己负担。B拥有女儿的探视权,按每三周一次计算,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双方各自拥有50%陪伴孩子的时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对方的权力,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然而,A在离婚后却不断以种种借口和托词百般阻挠、破坏协议书中所确定的B作为父亲的权利,几乎到了能挡就挡、能拖就拖,并常常以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不断压缩和减少探视时间……,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

终于,在 2001年9月8日A实在无法再以任何理由推拖的情况下突然自暴真情,说孩子不是B的亲生女儿。B不相信,于是双方便去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正如A所说,B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B在知道这一鉴定结果后,犹如晴天霹雳,只觉得天旋地转。清醒后,B愤然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要求A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返还对孩子的七年抚养费、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3.5万元的抚养费、延误“生育权”的损失以及离婚时A隐匿的一套本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

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有符合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且须在离婚诉讼中才能提出,而本案既不存在法定的四种情形,也不是在离婚时提出,因此B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返还对孩子的七年抚养费和延误“生育权”的损失,也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离婚时A隐匿的一套房子和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3.5万元的抚养费,因原离婚协议书已生效并且原离婚协议书中规定“其它财产无需处理”,所以不予支持该诉讼请求。总之,第一种意见不支持B的任何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因为这是一起特殊类侵权案件,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只是一部过渡性质的法,仍然存在诸多立法空白和不完善的地方,《婚姻法》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中精神损害赔偿只有符合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且须在离婚诉讼中才能提出的规定,不符合法学原理的精神,不应适于此类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返还对孩子的七年抚养费和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3.5万元的抚养费,应予支持,因为B对孩子抚养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关系,B与孩子既非父女关系、亦非养父女关系、更非继父女关系,但却一直在行使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对C抚养至七岁,导致这种结果完全均因A的过错造成;对于离婚时A隐匿的一套房子应予支持,原离婚协议书中虽然规定“其它财产无需处理”,但这部分协议规定无效,因为A采取欺诈的手段、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延误“生育权”的损失也应支持。总之,第二种意见支持B的所有诉讼主张。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下面具体阐述如下:

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其认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欺诈和严重侵权的案件。我们可以从法学理论上来阐明A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及其认定。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一)违反《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A侵犯了B的配偶权

1、违反《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

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并生下私生女,这一事实无可辩驳。通奸是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不正当两性行为,是与一夫一妻制不相容的,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和社会安定团结及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利影响,为法律所禁止。(见《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的规定)

2、配偶权及其内容

配偶是在法律上结为夫妻的人的对称。配偶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享有的身份上的权利。在我国,配偶权在婚姻法中进行了规定。配偶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同居权:即夫妻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权利;

(2)贞操请求权:即夫妻双方有权要求对方保持贞操;

(3)协助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彼此合作、救济的权利;

(4)抚养请求权:在一方遇到生活上的困难时,他方应担负起照顾其生活的义务;

(5)代理权:对于财产上的一般事项有代理对方进行处理的权利等。

(二)违反《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A侵犯了B的财产权

A在离婚时,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三十余万元的一套房产(即**经典A座505号房),为达到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谎称南城污染严重、房子业已退掉。然而,事实上是未退房,至今仍由其所有并使用,这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三)违反《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定,A侵犯了B的亲子权和男性生育权

A从其与他人通奸怀孕、生女、离婚直至亲子鉴定之前,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一直在欺骗B、隐瞒事实真相,致使B遭受其蒙骗。在法律上,B与C原本既非亲父女关系亦非养父女关系,但却一直在行使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对C抚养至七岁。这一切均是A采取欺诈的手段强加于B的,违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违反《民法通则》有关知情权的规定并直接影响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对于本案A,从其怀孕之初起,就应当告知其腹中孩子不是B的,应当如实向其坦白,但是A却一直隐瞒该事实真相,然而,在离婚时,竟以欺诈的手段,使B误以为C为亲生女儿,在违背B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和抚养费的约定无效。(见《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五)违反《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子女的姓氏确定后,一般不得由父母一方擅自改变。根据我们在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物业的调查, 1999年12月22日A未经B的同意,擅自将C的姓名改变为D。这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但是,由于现在已经知道孩子不是B的,是否还可以追究A的法律责任值得商榷。

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的事实,是指不法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他人财产的减少、灭失、毁损以及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丧失与减少。由于本案A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仅使B在精神上遭受极大且常人难以想象的创伤,而且使B在财产上造成巨额损失。

(一)精神上的巨大创伤

现在,亲戚、朋友都用异样的眼光看着B,他在单位同事和街坊邻居面前都抬不起头来。A的侵权违法行为,

1、侵犯了B的配偶权、名誉权

2、侵犯了B的人格权、亲子权

3、侵犯了B的男性生育权、姓名权。

毫无疑问,A的侵权违法行为,给B在精神上、名誉上和人格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严重的损害。

(二)财产上的巨额损失

1、关于抚养费的损失

(1)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3.5万元;

(2)离婚前后共七年支出的实际抚养费用。

2、关于房产的损失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 1988年10月31日至1999年5月7日间),曾购买一套房产(即**经典A座505号房产,实际面积 51.49平方米),这套房产总价款达30余万元(当时购买时每平方米六千多),离婚时,A并未告知这套房产还在,而是谎称这套房产已退掉了,这是明显地在欺骗B,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这套房产,从法律上说,当时B作为财产共有人应有一半的权利,现由于A隐匿,所以B有权多得。

3、其他财产损失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曾将家里的几乎所有的大额银行存单都改变在她自己的名下。B因没有充分的证据,故并未提出诉讼请求。

三、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损害事实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从本案来看,A所实施的侵权违法行为与其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关于这一点在此不予赘述。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在本案里,应认定A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理由如下:

(一)亲子鉴定报告

作出亲子鉴定报告的时间是 2001年9月19日,这是A知道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确切时间。在此之前,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表明B知道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

(二)A写给B父母的一封信

2001年9月21日,A写给B父母的一封信中第一页倒数第十六行清楚地写明,“我只想告诉您们最近的几件事:在我告诉他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时”,这也说明了B在此之前(指2001年9月月份之前)根本就不知道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

关于本案中值得探讨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案由问题

本案无疑会涉及到抚养费问题,但抚养费纠纷仅仅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认为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抚养费纠纷是错误的,应定性为侵权赔偿纠纷。

(一)关于“抚养费纠纷”这一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中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规定》中没有抚养费纠纷这一案由,只有抚育费纠纷和扶养费纠纷的案由,很显然本案案由不属于扶养费纠纷。“扶养,是指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或同辈亲属间在物质上、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责任”(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释解》第468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该《释解》中对于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和扶养费纠纷分别作出了阐释(此处略,详见461页、464页和468页)。

(二)本案案由应定性为侵权赔偿纠纷

上面,我们已经用大量篇幅、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了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其认定,实际上就已阐明了本案的实质在于侵权,故案由应定为侵权赔偿纠纷。

本案不是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我们认为,它属于婚姻家庭类纠纷中的特殊侵权赔偿纠纷。当然,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也没有对于此类案件究竟属于何种案由作出明确的规定,因为象本案这种情况属于婚姻家庭类纠纷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前并不多见。但是不论出现何种新情况、新问题,终究万变不离其宗,我们认为,从法理学的角度应该认定侵权。

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一)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问题

1、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本案看,本案不属于离婚诉讼,因而不适用该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第三十条的规定都是对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司法解释,B与A之间的婚姻关系早已于 1999年5月7日解除,故该司法解释也不能适用。

2、可适用《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1)《婚姻法》第二条中关于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条属于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一夫一妻制。《婚姻法及相关规定条文新释》(梁书文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2-13页,“通奸是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不正当两性行为,总之,通奸是与一夫一妻制不相容的,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和社会安定团结及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利影响,为法律所禁止。”

(2)《婚姻法》第四条中关于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义务的规定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间应相互保持对对方的忠诚,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忠实义务也称贞操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见《婚姻法及相关规定条文新释》第45-46页)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自然人的姓名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及其他人格利益遭受损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的探讨

对于此类案件,由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明确、具体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概算方法、同时参照非现实物质利益损失计算法、参照案例计算法等进行综合平衡、有所侧重,交叉共同使用进行计算(参见《索赔须知》——徐澜波著、2001年7月第一版、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另外,我们可参考最高院《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我们始终认为,一审法院仅判赔1万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低。根本没有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这无异于支持了A的违法与不道德行为,使A和奸夫在暗地窃喜!B不仅替A和那个奸夫白白养了七年的私生女,而且绝大部分财产都被A隐藏并据为己有!

三、关于返还财产问题

(一)关于抚养费返还的问题

1、离婚前

A怀孕至离婚前共58个月。我们是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来计算的;

2、离婚时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3.5万元;

3、离婚后

离婚后2001年9月共26个月。我们是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参照原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1000元/月)来计算的;

上述三项抚养费究竟返还多少,法官可以依据居民人均生活费来进行斟酌。

(二)关于A座505号房产折价返还的问题

1、返还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返还的事实依据

A竟然谎称1996年以前就退掉此房(在二审法官约见谈话时仍然如是说),而根据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物业的调查, 1996年11月20日,A就已办理了入住手续。

3、返还的具体数额问题

B可以主张该房产一半的权利即15万元,现在,B也可以要求A将房屋折价款30万元全部返还,主张A不分该笔房产折价款,同样具有法律依据。赔偿在15-30万元之间的具体数额,法官可以自由裁量。

(三)关于A怀孕和坐月子期间扶养费返还问题的探讨

据A父母说,B在怀孕和坐月子期间,B及其父母亲对于A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料,无疑女人在怀孕和坐月子期间需要大量的营养和补品,所花费也大。是否涉及返还和返还具体数额,可以结合孩子的抚养费一并斟酌。

四、关于婚姻损失费问题

实际上,这是关于延误“生育权”损失,B因延误生育期而导致增加的费用的问题。如果A从其怀孕初始即告知肚子里的孩子不是B亲生,那么B当年仅仅31岁,正值风华正茂,离婚后,另营造美满、幸福的家庭,生育一个属于自己血缘的孩子。现在,由于隐瞒长达七年之久,而B现在早已过了结婚和生育的最佳年龄,再找更好的伴侣,恐怕并非易事。况且,现在如果B再婚生育小孩子的各种抚育费用将肯定比1994-1999年的花费高得多。这是我们在起诉书和上诉状中坚持提出的诉讼请求之一,关于婚姻损失费问题即延误“生育权”损失,现行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均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是,如果判决A赔偿婚姻损失费并非没有任何理由:

(一)适用法理中的间接损害赔偿

一般侵权行为四个构成要件中的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无论损害后果能否以货币加以衡量,只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受损的事实,均构成损害事实。对财产的损害而言,又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关于这一点,参见《民法》第306页(2001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编审、李仁玉主编、2001年3月法律出版社出版)。在本案中,由于A的原因,致使B因延误生育期而导致增加的费用,即现在如果B再婚生育小孩子的各种抚育费用将肯定比1994-1999年的花费高得多的费用,就是间接损害。

(二)参照司法判例

“四川省首例生育权索赔案尘埃落定”( 2001年6月28日15:47:24、东方网),误将他人之子视为己出且抚养了六年的丈夫向“红杏出墙”的妻子讨回了“生育权”损失的赔偿。(复印件附后)

五、关于是否可以追究第三者的侵权法律责任问题的探讨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精神是不能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的。

我们认为,应该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一)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适用通则符合法理。

(二)法国、日本有此规定,值得中国借鉴

“既允许无过错方向第三人提起终止妨碍之诉,又赋予无过错方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法国、日本有此规定。(见《婚姻法及相关规定条文新释》第46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是一个很值得专家和学者们认真研究和探讨的新课题,我们亟待最高人民法院抓住类似于本案的典型案例,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给各级人民法院提供成熟的判例。同时,各级人民法院也不应囿于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处理的偏狭见解,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依据立法原则作出判决。

作者:徐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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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关切,理顺家长情绪,压制不良炒作,同时通过向新华社、央广等中央级权威媒体提供及时、准确、透明的信息,引导国内媒体舆论走向,调控舆情,保持平稳,至2017年1月中旬,随着调查结果的逐步公开,舆情得到有效控制。此后,随着案情进展,相关人员被刑事拘留和刑事审判结果等关键环节的信息,也通过我市政务微博和新华社等权威发布渠道向社会推送,充分保障媒体、大众知情权。 2017年10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发生虐童事件,在国内产生较大波澜,央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因此对我市红黄蓝虐童事件刑事审判处理情况再次关注,11月中旬三名记者专程赴平采访报道,并与市委宣传部取得联系,要求采访铁西区公安、法院和教育部门相关人员。市委宣传部第一时间向省委宣传部和我市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同时派出专人专车陪同记者开展采访工作,联系沟通铁西区教育、公安、法院等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将刑事审判过程中有关真实、权威信息,部分提供给央记记者并接受采访。12月上旬,该案民事赔偿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央视三名记者再次来平,联系市委宣传部要求对庭审进行采访。我们及时将情况向市委和省委宣传部做了汇报,并按照省委宣传部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不给央视记者提供通稿和信息,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按照省高院要求没有给他们提供庭审画面。目前,央视记者对本案中我市各部门的采访和民事审判部分还没有发出相关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案情:2005年7月21日8时04分,被告谢晋金驾驶闽F08772号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山长线20KM+500M处,遇相对方向由被告简国兴驾驶的闽EY6222号中型客车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警察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谢晋金、简国兴分别应负本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谢晋金受雇于被告庄文成,被告简国兴受雇于被告肖清焕。原告邱雪美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300.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于2006年4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等6438.6元;二、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于2006年2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759.4元; 三、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与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给予以确认。 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涉及旅客运输合同、雇佣、无共同故意的侵权等诸多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处理本案,就要准确理解与把握原告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两个雇主与其雇员对外的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与外部责任的关系等法律知识,但首当其冲要了解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何种之诉。 本案是以旅客运输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所谓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包裹按约定的时间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身为乘客向承运人购买车票,并当即乘坐承运人的客车,自此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按车票约定的时间、路程、方式将旅客安全地运达约定的目的地,即应保证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可知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邱雪美是乘客,被告肖清焕是承运人,被告简国兴是肖清焕雇请的司机,是执行职务行为而已,故原告邱雪美与被告肖清焕之间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承运人雇请的司机被告简国兴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未注意来车,与相对方向的被告谢晋金驾驶的车避车不当,致乘客受伤。承运人已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应安全送达这一义务,已构成违约,乘客可以依法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追诉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基于直接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原因,也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同一行为,产生了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了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依《合同法》请求违法

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 1、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3、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已由其原单位缴纳,其不具备再就业企业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劳动者要求新单位再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4、因新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新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告知义务。 典型案例: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日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00元。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带劳人仲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958.26元(2541.66元×1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2.49元(2541.66元×1.5);3.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加班加点的仲裁请求;4.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工作截止日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5.被申请人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履行相关手续;6.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离职前半个月未支付工资1300.00元。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

侵权责任法案例

侵权责任法案例 1、2010年8月1日,张三将自己所有的拼装小车转让给李四,2010年8月10日,王五向李四租车使用。王五和朋友A、B三人开车出去一起喝酒,此三人彼此都知道大家均无小车驾驶证。到了回家的时候,王五和朋友B均已喝醉。回家的路上,小车由无驾驶证的A驾驶。途中,小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B重伤,大货车司机C因避让不当翻车死亡。B的各种损失为30万人民币,C死亡的各种损失为50万人民币。经交警认定,小车驾驶员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C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B自己是否要承担一部分损失,为什么? 是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而B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2)王五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是 王五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3)A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2010年3月9日,某小学的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小涛的父母对小杰的父母、学校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3万元。 (1)小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请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是 违法行为: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并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损害事实:小涛脾脏破裂 因果关系: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导致了小涛脾脏破裂 主观过错:主观上故意踢小涛腹部,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2)对小涛的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 学校存在过错, 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原因: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涛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6.07 【实施日期】2013.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2013年6月7日) 案例1: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玩具厂家生产的儿童玩具,应当避免使用能够伤害到儿童的原材料,而应当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但是在制造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使得儿童在使用此玩具的

(完整)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183;精释精解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什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

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裁判结果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 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精

网络舆论引导研究——以“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为例

网络舆论引导研究 ——以“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为例 新闻学专业 13新闻班徐晓雪指导老师:张博 摘要:在新的媒体格局下,网络民众越来越成为社会主导力量,网络舆论日益丰富,所以,对于舆论的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为例,对此事件发生后的网络舆论形态进行了分析,总结出网络舆论的特点和形成规律,阐述舆论引导的原则和方法,希望为加强舆论引导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舆论;引导;意见领袖;东方之星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进入深水区,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各种深层次问题所引发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社会风险频频出现,突发事件时有发生,舆论引导工作至关重要。“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作为灾难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立即成立救援和处置工作组开展现场指挥,各大媒体也在第一时间发布事故现场消息,因此谣言少,网上舆论大多是积极肯定的声音,救援行动也受到西方媒体的积极评价,沉船事件在网络上的舆论引导处理的较好,希望通过这次对沉船事件网络舆论引导的研究,对于以后可能会发生的事件,提供一些可以学习借鉴的地方。 一、舆论生成 (一)事故发生与曝光 2015年6月1日21时30分,隶属于重庆东方轮船公司的东方之星轮,在从南京驶往重庆途中突遇罕见强对流天气,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沉没。“东方之星”号客轮上共有454人,其中成功获救12人,遇难442人。 6月2日2时37分,央视新闻客户端进行了事故通报。快讯内容为:6月1日深夜,一辆载有400多人的客船在长江湖北段翻沉,客船名为“东方之星”,隶属重庆万州。央视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也是第一个发声,至此事件曝光。 (二)进入公众视野 6月2日7时38分,新华社消息,国家主席习近平对东方之星旅游客船翻沉事件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国务院派出救援组前往现场,要求全力做好人员搜救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随后,各家媒体如搜狐、新浪、头条新闻等也都开始大篇幅争相报道“东方之星”沉船事故,从原因深入剖析,到哀悼死者安慰家属,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案例分析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如何认定? 2001年3月20日,被告作家所属的《作家文摘》刊登了文章《音乐家X炽与李容功38年婚外婚内情》。原告即文中所涉及的著名音乐家X炽的前妻柳春认为,该文对原告与X炽的婚姻与感情生活加以歪曲和捏造,文中有大量对原告及其家庭进行侮辱和诽谤的文字,诸如原告对X炽“以刀相向”、“X炽被刺”、“浪迹天涯”,等等。该文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其家人的名誉。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大众媒体,对其刊登的文章不经核实、任意编发,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在全国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全面消除影响,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元。 而被告辩称,《作家文摘》刊发的文章,并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作家文摘》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并由中国作家协会主管的文艺类报纸,可以摘发境内任何一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期刊、杂志、报纸上的有关文艺类文章而不需要向被摘发的刊物、杂志、报纸核实,遵循的原则就是文责自负。《作家文摘》摘发的文章没有贬损X炽及原告柳春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且文章的内容都是被采访者李容功的叙述,并有X炽生前的信件为证,均属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所列举文章中的内容,是该文章作者根据被访者李容功的叙述书写,庭审中被采访者李容功的证言表明上述内容除个别时间有误外,其它均属实。文章中虽使用了一些形象化的言辞,有些言辞的使用也不够恰当,但这些言辞对一般公众都不会形成含有横暴无理色彩的认识。 法院还认为,被告作为传媒性单位,尽管其“摘发境内任何一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期刊、杂志、报纸上的文艺类文章无需核实”的辩解有悖于法,但传媒性单位构成名誉侵权的前提是其疏于审查,未尽到审慎注意之义务,致使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内容的文章得以刊登。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名誉与名誉感是不同的,名誉是公众对公民或法人的综合社会评价。名誉感是主体自我的主观感受。原告关于《音乐家X炽与李容功38年婚外婚内情》文章中相关内容把其丑化成伤残丈夫的恶人,用删节号让读者任意想象;对非法同居予以宣扬,是对其的侮辱;诽谤其不讲卫生,暗示其对X炽生活照顾不周等指诉,都是其个人的主观感受,是属于名誉感的X畴。名誉感并不属于名誉权的保护之列。 东城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发布八典型案例

案例1 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巧娥系浙江省云和县华夏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其与丈夫夏根发(另案处理)共同经营该厂。自2011年年初开始,该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2011年9月初,袁巧娥与夏根发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9月9日,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书,指令华夏工艺厂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同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对华夏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9月21日,因袁巧娥与夏根发未如期履行,云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10月8日,袁巧娥到云和县人民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华夏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270.52元。10月下旬,袁巧娥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2012年1月15日,该案被移送至云和县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1月19日,袁巧娥自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袁巧娥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袁巧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袁巧娥服判,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打击恶意欠薪,震慑无良雇主,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29万余元,且经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再次逃匿,改变联系方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的审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该罪主观方面应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拖欠的劳动报酬需达到数额较大,并要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目的在于在加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刑罚的过度干预,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2

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流程

法院公告、声明登报官网:https://www.docsj.com/doc/ca8628408.html, 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流程 媒体介绍:《人民法院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是集中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惟一一张全国大型报刊,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所有关心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人士的重要舆论阵地。 人民法院报公告专栏刊登公告类别: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遗失声明(法院、律所、机关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等);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裁判文书(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公示催告的判决和裁定等);申请宣告失踪、死亡;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拍卖(落款法院);无主财产认领公告;司法鉴定书;行政处罚通知书;申请公示催告;破产文书(受理、宣告、终结);清算公告(落款法院);海事文书(落款海事法院);仲裁文书(落款仲裁委员会);拍卖公告(落款拍卖公司);清算公告(落款清算组或企业);其他[行政执法公告、公证书、致歉声明(落款法院)等。刊登遗失声明、公告启示一般要求市级(含市级)以上的媒体,人民法院报作为一份行业直属媒体,权威效应自然毋庸置疑。 刊登模版: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格式怎么写?以下所提供的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范文是我们编辑部定期整理更新的,如遇到部分特殊证件或政策发生改变的,请以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法院公告、声明登报官网:https://www.docsj.com/doc/ca8628408.html, 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多少钱?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收费标准有三种情况:1、 按照字数或内容多少收费2、按照证件或公告类型收费。3、涉及到具体的版本也会有所区别。所以办理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时,请具体依照广告部工作人员的计算标准。

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典型案例2018

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典型案例2018

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典型案例 2016年末至2017年末,红黄蓝幼儿园发生教师针扎学童事件,先后经历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两个阶段,历时一年,特别是在后期民事审判阶段,受北京红黄蓝虐童事件舆论共震波及,此事在全市乃至全国产生了较大范围的影响,现将有关情况梳理汇总如下。 (一)事件经过及舆论引导情况 2016年12月,有自称我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学童家长的网友在互联网上发布孩子疑似被教师针扎的贴文及图片,市互联网信息中心发现此舆情后,及时向市委宣传部有关领导汇报,并按市委宣传部要求第一时间将此舆情专报转至市教育部门和铁西区相关部门。同时,网贴被新华社、央广等中央级媒体发现并给予关注,联系市委宣传部了解事件相关情况。鉴于红黄蓝幼儿园为铁西区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同时幼儿园驻在地和事件发生地也在铁西区,并且事件调查处置主要由铁西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委宣传部并不直接了解事件情况及处理进展,故将铁西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与中央级媒体记者间做好衔接联系,并指导铁西区委宣传部做好媒体应对和舆论引导工作。铁西区按照市委宣传部指导建议,第一时间将事件调查进展情况通过我市政务微博等官方渠道向广大市民群众通报情况,回应社

会关切,理顺家长情绪,压制不良炒作,同时通过向新华社、央广等中央级权威媒体提供及时、准确、透明的信息,引导国内媒体舆论走向,调控舆情,保持平稳,至2017年1月中旬,随着调查结果的逐步公开,舆情得到有效控制。此后,随着案情进展,相关人员被刑事拘留和刑事审判结果等关键环节的信息,也通过我市政务微博和新华社等权威发布渠道向社会推送,充分保障媒体、大众知情权。 2017年10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发生虐童事件,在国内产生较大波澜,央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因此对我市红黄蓝虐童事件刑事审判处理情况再次关注,11月中旬三名记者专程赴平采访报道,并与市委宣传部取得联系,要求采访铁西区公安、法院和教育部门相关人员。市委宣传部第一时间向省委宣传部和我市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同时派出专人专车陪同记者开展采访工作,联系沟通铁西区教育、公安、法院等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将刑事审判过程中有关真实、权威信息,部分提供给央记记者并接受采访。12月上旬,该案民事赔偿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央视三名记者再次来平,联系市委宣传部要求对庭审进行采访。我们及时将情况向市委和省委宣传部做了汇报,并按照省委宣传部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不给央视记者提供通稿和信息,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按照省高院要求没有给他们提供庭审画面。目前,央视记者对本案中我市各部门的采访和民事审判部分还没有发出相关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一、两地四级法院:京粮大仓万吨粮食异地执行案 摘要:北京三级法院共同发力,在中央政法委和地方党委的领导下,最高法院统一指导、协调,河南省三级法院的积极配合下,周密部署,攻坚克难,顺利完成全国首例万吨粮食异地执行工作,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内容介绍: 2013年12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北京京粮大仓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粮大仓公司)与被告怀远县盛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禾公司)、被告北京华源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之星公司)、被告北京以食为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食为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月5日,依京粮大仓公司申请,该院保全查封了存储于新密0103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小麦。2014年12月10日,该院判决盛禾公司退还京粮大仓公司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3600余万元,以食为天公司、华源之星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盛禾等三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京粮大仓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涉案小麦。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北京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在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高院、郑州中院、新密市委政法委、新密法院的密切协助和配合下,北京三级法院共同发力,历时34天,圆满执结全国首例万吨粮食异地执行案,共计交付小麦10629.55吨。

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因涉案小麦数量巨大、易腐烂变质,且出粮作业技术难度大,运输和仓储条件要求严格,需跨省异地执行,工作时间长、难度大、风险高,案件执行受到各方高度关注。最高法院高度关注执行进展情况,对本案提出了具体要求;北京高院杨万明院长多次听取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工作方案;最高法院孟祥局长、北京高院吉罗洪副院长带队前往执行现场,指导工作,看望干警。 为稳妥高效完成执行工作,北京高院执行局指导丰台法院与属地政法委、法院反复协商执行事宜,实地勘察涉案粮库及周边情况,形成粮食交付的具体方案,认真做好设备调试、地磅校验、道路疏通等前期准备;统一调配中级、基层法院出动警力,组成50余人的执行队伍,成立现场指挥部,设实施、控制、接待、保障四个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指导成立京豫执行临时党支部,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带领全体人员攻坚克难。 执行过程中,北京法院与属地政法委、法院、行政机关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先后召开13次协调会,妥善解决了当地单双号限行、吸粮机严重故障无法作业等问题。北京法院干警尽心履职,及时研究解决执行现场出现的各种困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针对粮库内道路狭窄、两车作业无法紧密衔接的情况,重新规划粮食运输路线,形成运粮车进出并行不悖的循环路线,保证了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通过采取严格控制作业面,根据居民作息情况调整作业时间,在吸粮机的扩散端口添置降尘罩大幅度吸附粉尘等措施,努力将执行工作给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树立了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第二次发布) 发布时间:2011-05-17 08:27:53 --------------------------------------------------------------------------------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2006年《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格式》进行修订,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阅同意,现予以公布,请各级法院在制作法院公告时使用。 人民法院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开庭传票(适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本院受理()(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3、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经查: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

网络舆论引导协调联动机制的构建

网络舆论引导协调联动机制的构建随着公民政治素质的提高,人们参与政治的热情不断高涨,人们更多地通过网络媒介发表自身对某些社会现象、公共政策乃至突发事件的看法和意见。这使得政府能更为直接和便利地掌握社情民意,有利于做出更加贴近民意的公共决策,大大增强了决策的透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网络舆论还可以加强公众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对于各级政府树立执政形象、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网络的快速发展,给党和政府的新闻管理,特别是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能否处理好政府与网络媒体的关系,引导网络舆论和谐,进而增进党群和谐、干群和谐和社会和谐,将成为衡量各级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领导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标准。 创新网络舆论引导的治理结构 首先,政府一方面要扶持主流舆论网站的建设,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力度,贯彻“突出重点、办出特色、形成合力”的原则,以建立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网站,使之在网络舆论中充当“领头羊”的角色,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坚决克服多家齐头并管的局面,多头管理只会造成部门间互相推诿、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的尴尬和被动局面。 其次,网络媒体是网络舆论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党和政府对网络舆论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指导性意见都要通过网络媒体才能起作用,他们的态度和责任感与网络舆论的引导有直接的关系。 最后,特别是我国未实行网络实名制,政府对人的管理要实现“从虚拟到现实”是不切实际的。所以,引导网民自发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操守,特别要发挥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管理作用,要继续加强组织、协调工作,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规范,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我国的互联网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健全网络事件的处理机制 首先,健全网络舆情常态预警机制。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要及时反馈,做好预警防范。一方面,建立信息报送工作制。我网络舆情中心设立了舆情信息监看与报送小组,每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例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仍为共同侵权人。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例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须注意:若甲、乙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则加害人就只有一个人(公司),就不是共同侵权了。 【例6】(相约飚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人伤。①甲、乙对损害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甲的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例7】(会诊案)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甲医院”和“乙医院”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8】甲(20岁)对乙(12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学校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学校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力争使突发事件在最短时间得到处置。 2、使突发事件的造成的负面影响、危害程度及损失降低到最小。 3、确保我校的稳定、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国家的公共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权责一致的原则;快速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与各办公室职责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处置的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合作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小组与职责: (一)组建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周代君 副组长:王平君 成员:校委会全体成员及各班班主任、门卫等 (二)工作职责 组长:传达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总体指挥、协调,对全盘工作负总责,兼管情况汇报。 副组长:在组长的领导下与组长一起做好总体指挥、协调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情况调查及后勤保障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和救助工作及相关工作。 成员: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 四、预警期间工作要求: 1、学校处置领导小组所有成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随时开机,确保信息畅通。 2、学校的车辆平时要保养好,使车况良好,随时能处于应急状态。 3、学校总务处、政教处平时要准备一定数量应对突发性事件的物资,如手电、雨衣、口罩等。

五、报告制度: 1、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全体教职工应当一经发现后40分钟内向学校领导报告。 (1)发生或可能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3)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学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学校师生人身伤害的事件。 2、学校全校教职工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学校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由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和确证,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 六、指挥和协调制度 1、学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学校内部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2、学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应当积极与人民政府及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共同解决。 七、一般预案及处理流程 (一)学校防范暴力事件应急预案 1、可能引发学校暴力事件的主要原因:由于种种因素对社会不满和因矛盾激化而铤而走险、因严重利益冲突而报复、精神病人发病以及极少数歹徒行凶犯罪等情形是引发学校暴力事件的主要原因。 2、预防措施。 (1)加强对师生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严格门卫登记、管理制度,控制外来人员及其车辆进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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