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土耳其对纺织品与服装进口的限制

土耳其对纺织品与服装进口的限制

土耳其对纺织品与服装进口的限制
土耳其对纺织品与服装进口的限制

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

案例又名: 土耳其对纺织品和衣物制品进口限制

案例英文名称: Turkey-Restriction an Imports of Textile and Clothing Products

涉及国家:土耳其

1996年3月21日,印度提出要求,声称土耳其对大范围的纺织品和衣物进口实施数量限制与GATT第11条、第13条以及纺织品协议第2条不符。在早些时候,印度还要求加入香港与土耳其之间的磋商。1998年2月2日,印度提出了设立专家组要求。1998年3月13日DSB设立了专家组,泰国、香港、菲律宾和美国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专家组裁定土耳其的措施与GATT1994第11条、第13条不符,也因之与纺织品协议第2条第4款不符。专家组的报告于1999年5月31日分发。7月26

日,土耳其提出上诉。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结论:GATT第24条不同意土耳其在与欧共体结成关税同盟时采取被裁定与GATT1994的第11条、第13条不符,也因之与纺织品协议第2条第4款不符的数量限制。但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在对第24条的解释的法律推理中出现错误。上诉机构的报告于1999年10月21日分发。DSB于1999年11月19日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修订的专家组的报告。

差不多事实

1963年9月12日,土耳其和欧共体理事会及成员签订《安卡拉协议》,该协议于1964年12月1日生效。安卡拉协议构成了土耳其和欧共体之间的罗马条约第228条意义上的联合体的

基础,通过三个渐进时期建立关税同盟来实现其目标:预备时期、过渡时期和最后时期。安卡拉协议对土耳其加入欧共体的可能性并没有规定。安卡拉协议本身也含有联合体的预备时期的模式。实施过渡时期的条件规定在1970年的附加议定书和1971年的中期协议中。这些文件规定了延长的过渡期,并预期在1995年底建立关税同盟。由于各方的进展水平的不平衡,附加议定书规定了非对称的内部贸易自由化:欧共体从1971年9月始对来自土耳其的工业产品的进口取消所有的关税和数量限制,而土耳

其则据一个时刻表在一个过渡期内取消关税和数量限制。该议定书也有旨在保障土耳其在许多领域与欧共体政策一致的规定。

1973年土耳其与欧共体签订补充议定书,含有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后的调整和过渡措施。从1973年始,土耳其开始逐步将其关税与欧共体共同关税保持一致。由于石油危机后土耳其出现经济危机,土耳其产生于与欧共体的联合体的义务两次被打断。1987年当土耳其要求加入欧共体时,完成关税同盟被视为旨在关心土耳其预备其成员身份的一揽子措施中的一部分。1988年土耳其恢复了关税减让和与欧共体共同关税的一致。

安卡拉协议及以后在联合体的框架下缔结的文件,据

GATT1947第24条第7款向缔约方作了通知。GATT授权三个独立的工作组对不同的协议进行审查。1965年、1972年和1974年分不通过了工作组的报告。

在1992年土耳其与欧共体联合体的会议上,双方同意开始完成关税同盟形式的谈判,即联合的最后时期的谈判。1993年至1995年进行了这些谈判。1995年3月6日,土耳其一欧共体联合会通过了1/95决定(Decisionl/95)(1996年1月1日生效),规定了土耳其与欧共体间关税同盟的最后时期的实施规则。其中第12条第2款规定:依照GATT第24条的要求,土耳其从本决

定生效起在纺织品部门适用与欧共体实质上相同的商业政策,包括纺织品贸易的协议。为了适用被视为与欧共体在纺织品贸易上实质上相同的商业政策,从1996年1月6日起,土耳其对从印度进口的19类纺织品采取数量限制。

土耳其和欧共体之间的关税同盟的最后时期的生效于1995年和最后时期。安卡拉协议对土耳其加入欧共体的可能性并没有规定。安卡拉协议本身也含有联合体的预备时期的模式。实施过渡时期的条件规定在1970年的附加议定书和1971年的中期协议中。这些文件规定了延长的过渡期,并预期在1995年底建立关税同盟。由于各方的进展水平的不平衡,附加议定书规定了非对称的内部贸易自由化:欧共体从1971年9月始对来自土耳其的工业产品的进口取消所有的关税和数量限制,而土耳其则据一个时刻表在一个过渡期内取消关税和数量限制。该议定书也有旨在保障土耳其在许多领域与欧共体政策一致的规定。

1973年土耳其与欧共体签订补充议定书,含有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后的调整和过渡措施。从1973年始,土耳其开始逐步将其关税与欧共体共同关税保持一致。由于石油危机后土耳其出现经济危机,土耳其产生于与欧共体的联合体的义务两次被打断。1987年当土耳其要求加入欧共体时,完成关税同盟

被视为旨在关心土耳其预备其成员身份的一揽子措施中的一部分。1988年土耳其恢复了关税减让和与欧共体共同关税的一致。

安卡拉协议及以后在联合体的框架下缔结的文件,据

GATT1947第24条第7款向缔约方作了通知。GATT授权三个独立的工作组对不同的协议进行审查。1965年、1972年和1974年分不通过了工作组的报告。

在1992年土耳其与欧共体联合体的会议上,双方同意开始完成关税同盟形式的谈判,即联合的最后时期的谈判。1993年至1995年进行了这些谈判。1995年3月6日,土耳其一欧共体联合会通过了1/95决定(Decisionl/95)(1996年1月1日生效),规定了土耳其与欧共体间关税同盟的最后时期的实施规则。其中第12条第2款规定:依照GATT第24条的要求,土耳其从本决定生效起在纺织品部门适用与欧共体实质上相同的商业政策,包括纺织品贸易的协议。为了适用被视为与欧共体在纺织品贸易上实质上相同的商业政策,从1996年1月6日起,土耳其对从印度进口的19类纺织品采取数量限制。

土耳其和欧共体之间的关税同盟的最后时期的生效于1995

年 12月22日据GATT第24条通知了WTO。

案件评析

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

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

GATT1994第11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1.任何成员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成员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2.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a)为防止和缓和输出成员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峻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

(b)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须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

(c)对任何形式*(注释)的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的进口限制,假如这种限制是为了贯彻:

(i)限制相同国产品同意生产或销售的数量,或者,相同国产品若是产量不大,限制能直接代替进口产品的国内产品的同意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政府措施;或

(ii)通过采取免费或低于现行市场价格的方法,将剩余品供国内某些阶层以消除相同国产品的临时过剩,或者相同国产品若

是数量不大,以消除能直接代替进口产品的国产品的临时过剩的政府措施;或

(iii)限制生产系全部或要紧地直接依靠于进口而国内产量相对有限的动物产品同意生产的数量的政府措施。

成员按照本款(c)项对某项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时,应公布今后指定时期内准予进口的产品的全部数量或价值及可能的变动,同时,依照上述(i)项而实施的限制,不应使产品的进口总量与其国内生产总量间的比例,低于若不执行限制能够合理预期达到的比例。成员在确定那个比例时,对前一有代表性的时期的比例以及可能曾经阻碍或正在阻碍那个产品贸易的任何专门因素*,均应给予适当的考虑。

*注释:第2款(c)项所称"任何形式",包括初步加工但仍属易腐状态的同一产品,它与新奇产品直接竞争,如准其自由进口,对新奇产品的限制将因此失效。

第2款最后一项所称"专门因素",包括本国生产者与外国生产者之间或外国生产者之间在相对生产效率方面的变动,但采取本协定所不许可的方法而人为造成的变动,则不包括在内。

第13条非卑视地实施数量限制

1.除非对所有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方的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成员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成员领土的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产品向另一成员领土输出。

2.各成员对任何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时,应旨在使这种产品的贸易的分配尽可能与假如没有这种限制时其他成员预期可能得到的份额相接近。为此目的,各成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可能时,应固定准许进口的配额(不论是否在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并应按本条第3款(b)项的规定,公告其数额;

(b)如不能采取配额方法,可采纳无配额的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凭证方式实施配额:

(c)除为了按本款(d)项分配配额以外,各成员不得只规定从某一特定成员或来源输入有关产品须用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凭证;

(d)假如配额系在各供应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实施限制的成员可谋求与供应有关产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所有成员就配额的分配达成协议。假如不能采纳这种方法,在考虑了可能差不多阻碍或正在阻碍有关产品的贸易的专门因素的情况下,有关成员应依照前一代表时期供应产品的成员在这一产品进口总量或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将份额分配给与供应产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成员。

除这一份额应予配额所定的限制内进口以外,有关成员不得设立任何条件或手续来阻碍任何其他成员充分利用其从这一总额或总值中所分得的份额*(注释)。

*注释:第2款(d)项没有把"商业上的考虑"作为分配限额的一条原则,因考虑到由政府实施这条原则未必全部可行。而和自由贸易区

4.各成员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进展各成员之间经济的一体化,对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有好处。各成员还认为,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对其他成员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

5.因此,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各成员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纳某种临时协定,然而

(a)对关税同盟或过渡到关税同盟的临时协定来讲,建立起来的这种同盟或临时协定对未参加同盟或临时协定的各成员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同盟或临时协定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

6.在实施本条第5款(a)项要求的时候,一成员所拟增加的税率如与本协定第2条不符,则本协定第28条的程序,应予适用。在提供补偿性调整时,应适当考虑联盟的其他成员在减低相应的关税方面已提供的补偿。

7.(a)任何成员决定加入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签订成员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当及时通知成员全体,并应向其提供有关拟议的联盟或贸易区的资料,以便成员全体得以斟酌向各成员提出报告和建议。

(b)经与参加本条第5款所述临时协定的各方对协定所包括的打算和进程表协商研究,并适当考虑本款(a)项所提供的资料后,如成员全体发觉:参加协定各方在所拟议的期限内不可能组成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认为所拟议的期间不够合理,成员全体应向参加协定各方提出建议,如参加协定各方不预备按照这些建议修改临时协定,则有关协定不得维持或付诸实施。

(c)本条第5款(c)项所述打算或进程表的任何重要修改,应通知成员全体。假如这一改变将危及或不适当地延迟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成员全体能够要求同有关成员进行协商。

8.在本协定内,

(a)关税同盟应理解为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因此,

(i)对同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在必要时,按照本协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20条规定准许的,能够除外)。

(ii)除受本条第9款的限制以外,同盟的每个成员关于同盟以外的领土的贸易,已实施实质上同样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

四、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

(一)程序性裁定

土耳其向专家组提出了程序性问题,要求专家组驳回印度的指控。

第一个程序性问题是土耳其提出印度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不具体,没有具体指明争议措施和受措施约束的产品,被诉方的权利因而受到损害。专家组认为,印度的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尽管没有指明公布的时刻和地点,但具体指明了措施的类型(数量限制)、生效的时刻、产品范围(纺织品和衣物)。专家组认为这一申请已满足了上诉机构在欧共体香蕉案和计算机设备案中解释的具体

性的最低要求。即使专家组认为印度的申请能够更详细些,但专

家组认为土耳其已获得争议的措施和包括的产品范围的充分通知,专家组的权限也已明确,因而拒绝土耳的要求。

第二个问题,土耳其认为印度的要求仅仅针对土耳其,而争议措施是据土耳其和欧共体间的区域贸易协议采取的,欧共体也应该是争端的一方,专家组应驳回印度的要求。

专家组指出,欧共体拒绝作为第三方参加专家组程序。DSU 并不同意不是争端方的成员以第三方之外的形式参与。在缺乏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国际做法,并注意到欧共体的态度,专家组认为其没有权利指示WTO成员成为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专家组程序。

专家组还指出,DSU的任何规定都不阻止印度对土耳其发起专家组程序。并没有适用于产生于双边或多边协议的争端措施的一般原则,禁止一成员仅对该协议的一方发起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专家组拒绝土耳其的这方面的主张。

专家组进一步指出,依照GATT1994第23条和DSU,任何成员都能够对另一其他成员发起争端解决程序,只要其认为其权利被该其他成员损害或丧失。DSU中并没有专门的涉及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另外,土耳其一欧共体关税

同盟不是WTO的成员,不能作为DSU程序的主体,因为它缺乏WTO的法律人格。

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审查了欧共体据洛美协定采取的措施与WTO协定的一致性问题,尽管欧共体主张其是据洛美协定要求采取的,洛美协定的其他方不是争端方。在这方面,专家组还考虑了国际法院的判例法。在相同的情况下国际法院也不拒绝行使管辖权。

专家组还强调WTO中不存在"实质当事人"(essential

par-ties)的概念。专家组不认为欧共体是本争端的实质当事人。欧共体可按其意愿利用DSU的规定。依照WTO规则,土耳其和欧共体是具有平等的独立的权利义务的成员。

土耳其提出的第三个程序性问题,是印度没有据纺织品协定(ATC)穷尽专门的争端解决程序,因而专家组没有适当的设立。专家组注意到,在措施据ATC实施时,纺织品监督机构(TMB)的专门的额外的争端解决程序适用,TMB对有关措施据ATC进行审查。而在本案中印度据ATC提出的要求是据GATT提出的要求的反映。土耳其自己也表明其新的限制措施应据GATT第24条获得正当性,并据该条款采取的措施。专家组认为本案的裁定依靠于专家组对土耳其抗辩的评估,而土耳其是据第24条提出的抗辩。

专家组认为这不是TMB的问题,其管辖权仅由ATC第8条第1款限于据ATC采取的措施的审查及与该协议的一致性的审查。

土耳其提出的第四个程序性问题是土印之间没有进行充分的磋商。专家组同意韩国酒类税专家组的报告的结论:WTO法律迄今不承认"充分"磋商的概念。专家组的权限不是由磋商请求及磋商的内容确定的,而是由设立专家组的申请确定的。磋商是DSU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专家组的职责仅限于核实是否适当提出了磋商、申诉方是否情愿磋商、在要求设立专家组之前是否差不多过了60天的期限。专家组通过对有关过程的分析,认为印度满足了这些要求。

(二)据GATT第11条、第13条及ATC第2条第4款的要求

1.GATT第11条和第13条

第11条是对一般原则的规定,WTO成员不应对进口或出口使用数量限制。第13条规定GATT/WTO同意使用数量限制时,必须在非卑视的基础上实施。

禁止使用数量限制构成了GATT制度的一个基石。作为GATT 制度的差不多原则,关税是优先使用的可同意的爱护形式。通过相互减让,关税应以独立于产品的原产地的非卑视的方式适用(即最惠国条款)第1条要求最惠国待遇,第2条具体规定关税不

得超过约束税率,这些构成了GATT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规定了其他的有关义务,确保成员不规避第一部分的义务。第二部分包含了两个差不多义务,国民待遇条款和禁止数量限制条款。禁止数量限制反映了关税是GATT选择的边境爱护。数量限制对进口施加了绝对的限制,而关税却不是如此。与同意最有效的竞争者供应进口的最惠国关税相比,数量限制通常具有贸易扭曲的效果,其分配充满问题,同时事实上施可能不透明。

尽管存在这一对数量限制的广泛禁止,GATT缔约方多青年来并没有完全遵守这一义务。在GATT前期,在诸如农业部门,数量限制得以维持,甚至提高到了限制使用数量限制的需要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心议题的程度。在纺织品和服装部门,数量限制通过多种纤维协定来维持。一些缔约方甚至认为数量限制差不多逐渐被容忍、被同意为可谈判的,第11条不能且从来没有被视为禁止这种限制的规定,不管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形如何。但这一观点被通过的欧共体从香港进口案的专家组报告所拒绝。

乌拉圭回合的参与者认识到非关税边境限制的总的危害效果(不管适用于出口或进口),认识到基于价格(关税)的更透明的措施的必要性;为实现这一目的,他们设计了在农业和纺织品部门逐步取消数量限制的机制。这种认识反映在取消数量限制的《对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