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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doc

安徽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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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173处)

(一)古遗址(26处)

(二)古墓葬(12处)

(三)古建筑(80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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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石窟寺及石刻(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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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4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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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8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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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名单

(共9处)

1.亳州市蒙城县明代明伦堂合并入第四批省保蒙城文庙;

2.合肥市庐阳区清代庐州府城隍庙合并入第五批省保庐州府城隍庙戏楼;

3.宣城市绩溪县清代明伦堂考棚合并入第四批省保绩溪文庙;

4.宣城市绩溪县清代湖村章氏宗祠合并入第四批省保湖村民居;

5.安庆市桐城市清代姚莹故居合并入第三批省保姚莹墓;

6.安庆市潜山县清代杨家老屋合并入第四批省保杨家祠堂;

7.芜湖市镜湖区清代芜湖文庙大成殿合并入第一批省保米芾芜湖县学记碑和明刻李阳冰歉卦碑;

8.安庆市岳西县1931年王步文烈士墓合并入第四批省保王步文故居;

9.安庆市岳西县1935—1937年红二十八军旧址群合并入第一批省保中国工农红军第二十八军重建会议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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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南通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 1、南通博物苑 南通博物苑位于市区濠南路19号,创建于清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创办人张謇。早期建筑有中馆、南馆、北馆、苑事室、藤东水榭、国秀亭、相禽阁等,并有假山、兽室、鸟室、风车、水塔等园林设施及名贵花木。解放前几经变故,遭受破坏。建国后逐步恢复,并将张謇故居濠南别业纳入博物苑管理范畴。现为综合性地方博物馆。南通博物苑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博物馆,在我国博物馆史和现代文明史上占有特定地位。1988年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张謇墓 张謇墓原名啬公墓,位于市区东南啬园路。啬公即清末状元、近代民族实业家、教育家张謇(1853-1926)。张謇墓前竖有铜像、墓道、墓阙,阙楣刻“南通张先生之墓阙”。张謇墓陵台左侧有其独子张孝若的墓茔。墓侧有青砖粉墙的飨堂、憩堂各一座,现辟为张謇生平业绩陈列室。200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归入南通博物苑。 3、大生纱厂 大生纱厂建于1895年,创办人张謇。现存历史建筑、设施有清花间厂房、钟楼、公事厅、纺织专科学校旧址、实业小

学教学楼、仓库以及护厂河、大生码头遗址等,基本保持原有的历史面貌和格局。大生纱厂是中国近代民族工业发展史上的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是南通产业工人的摇篮,在旧中国的民族资本中,具有令人瞩目的地位,是研究中国民族工业发展史的活标本。2006年作为南通博物苑的扩展项目,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南通天宁寺 天宁寺位于南通市主城区中学堂街,始建于唐咸通四年(863),是南通地区最重要的历史遗存,曾被奉为通州九大寺之首,有“一州伟观”之誉。天宁寺现存建筑主要有光孝塔、山门、金刚殿、大雄之殿等,大雄之殿的包镶法瓜楞柱为全国罕见。200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安徽省第一至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安徽省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102处) 1981年9月8日 一、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物(23处) 序号名称时代地址1. 张乐行故居1810年------?涡阳县张老家村 2. 捻军会盟旧址1855年涡阳县城关山西 3. 太平军枞阳会议旧址1858年枞阳县望龙庵 4. 太平军攻城图壁画太平天国绩溪县旺川村曹氏祠 5. 太平军题字太平天国祁门县城关洪家屋 6. 熊成基安庆起义会议旧址1908年安庆市杨家塘 7. “四·九”暴动旧址1928年阜阳县行流集 8. 立夏节起义旧址1929年金寨县丁家埠大王庙 9. 红军第11军32师成立旧址1929年金寨县斑竹园朱氏祠 10. 独山暴动指挥部旧址1929年六安县独山 11. 列宁小学旧址1929---1931年金寨县瓦屋基 12. 苏家埠战斗旧址1932年六安县苏家埠 13. 红军中央独立第2师司令部旧址1934年岳西县天堂汪氏祠 14. 中共鄂豫皖省委会议旧址1934年金寨县汤家汇 15. 皖南苏区江边特区革命委员会旧址1934年黟县柯村柯氏祠 16. 南方八省红军游击队集中地旧址1938年歙县岩寺 17. 中共鄂豫皖区委员会旧址1938---1939年金寨县花石汪家老屋 18. 新四军军部旧址1938---1941年泾县云岭 19. 半塔保卫战旧址1940年来安县半塔集 20. 中共淮海战役总前委旧址1948年濉溪县临焕集 21. 淮海战役双堆集战场旧址1948年11月濉溪县 22. 渡江战役中线指挥部旧址1949年枞阳县城关

23. 新四军抗日殉国烈士墓1949年泾县云岭黄泥岗 二、石刻、石窟及塑像(8处) 序号名称时代地址 1刘源题字石刻宋末元初潜山县天柱山西关 2米沛芜湖县学记碑和明刻李阳冰歉卦碑宋、明芜湖市 3王乔洞石窟造像宋---明巢湖紫薇山4浮山摩崖石刻宋---清枞阳县浮山5山谷流泉摩崖石刻宋---清潜山县野人寨6齐云山碑刻及摩崖石刻宋---清休宁县齐云山7报恩寺罗汉塑像明末清初寿县城关8慧居寺菩萨、罗汉塑像清---民国九华山三、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及其它(41处) 序号名称时代地址1. 天寿寺塔宋广德县城关 2. 米公祠宋无为县城关 3. 万佛塔宋蒙城县城关 4. 太平塔宋潜山县张家山 5. 广济寺塔宋芜湖市赭山 6. 黄金塔宋无为县 7. 长庆塔宋歙县城关 8. 水西大观塔及小方塔宋泾县水西 9. 新州石塔南宋歙县沙溪镇 10.曹门厅明歙县潜口 11.方文泰宅明歙县唐模 12.老屋阁及绿绕亭明歙县西溪南 13.苏雪痕宅明歙县郑村 14.罗润坤、罗来龙宅明歙县呈坎 15.张林福宅明歙县街口 16.方春福宅明歙县沦坑 17.三槐堂明休宁县下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2017812429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国家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则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不得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权属证明、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书、记录簿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要求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第八条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江苏省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苏政发[2011]181号公布) (共188处) 一、古遗址(33处) 总序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备注646 Ⅰ—1 朝墩头遗址新石器时代高淳县 647 Ⅰ—2 窨子山遗址商周南京市秦淮区 648 Ⅰ—3 螺丝墩遗址新石器时代宜兴市 649 Ⅰ—4 龙头岕窑址汉~晋宜兴市 650 Ⅰ—5 黄龙山紫砂泥矿 明~1979年宜兴市 井 651 Ⅰ—6 翠屏山窑址西汉徐州市云龙区 652 Ⅰ—7 神墩遗址新石器时代溧阳市 653 Ⅰ—8 秦堂山遗址新石器时代溧阳市 654 Ⅰ—9 牛场窑群宋溧阳市 655 Ⅰ—10 徐家湾遗址新石器时代张家港市 656 Ⅰ—11 维新遗址新石器时代太仓市 657 Ⅰ—12 黄泗浦遗址南朝~宋张家港市 658 Ⅰ—13 二涧遗址新石器时代连云港市海州区 659 Ⅰ—14 朝阳遗址新石器时代连云港市连云区 660 Ⅰ—15 罗庄城遗址春秋~汉东海县 661 Ⅰ—16 龙苴城遗址汉灌云县 662 Ⅰ—17 磨脐墩遗址西周金湖县 663 Ⅰ—18 宋墩遗址西周金湖县 664 Ⅰ—19 甘罗城遗址秦淮安市淮阴区

665 Ⅰ—20 韩信城遗址汉~元淮安市清浦区 666 Ⅰ—21 泗州城遗址唐~清盱眙县 667 Ⅰ—22 云梯关遗址唐~清响水县 668 Ⅰ—23 郭山遗址西周~战国仪征市 669 Ⅰ—24 仪征东门水门遗 南宋仪征市 址 670 Ⅰ—25 莲花洞遗址晚更新世镇江市润州区 671 Ⅰ—26 城上村遗址新石器~周句容市 672 Ⅰ—27 龙脉团山遗址商周镇江市润州区 673 Ⅰ—28 葛城遗址西周~春秋丹阳市 674 Ⅰ—29 影山头遗址新石器时代兴化市 675 Ⅰ—30 泰州城遗址宋~清泰州市海陵区 沭阳县 676 Ⅰ—31 万北遗址新石器~ 商周 677 Ⅰ—32 顺山集遗址新石器时代泗洪县 678 Ⅰ—33 淩城遗址汉泗阳县 二、古墓葬(12处) 总序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备注679 Ⅱ—1 魏家村土墩墓群西周~春秋溧水县 680 Ⅱ—2 洪保墓明南京市江宁区 周金坛市 681 Ⅱ—3 仙姑村庙西土墩 墓群 682 Ⅱ—4 严天池墓明常熟市 683 Ⅱ—5 大云山汉墓群西汉盱眙县 684 Ⅱ—6 魏家墩土墩墓周镇江市丹徒区 685 Ⅱ—7 春城土墩墓群周句容市 686 Ⅱ—8 四脚墩土墩墓群西周镇江市丹徒区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文物局提出,报湖南省政府批准,上报国务院备案,正式对外公布并竖立标志的湖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截至2011年底,湖南省已经公布了9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湖南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7月24日公布,共75处 ?第二批:湖南省人民委员会1959年1月24日公布,共59处 ?第三批:湖南省革命委员会1972年9月1日重新公布,共99处[1] ?第四批:湖南省人民政府1981年7月15日公布,共10处 ?第五批:湖南省人民政府1983年10月10日公布,共154处,包括:[2][3] ?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建筑物:57处 ?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物:51处 ?石刻及其他:17处 ?古遗址、古墓葬:29处 ?第六批:湖南省人民政府1996年1月4日公布,共61处,包括:[4][5] ?近现代遗址、近现代纪念建筑:24处 ?古建筑、纪念建筑物:19处 ?石刻及其它:2处 ?古遗址、古墓葬:16处 ?第七批:湖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5月19日公布,共116处,包括:[6] ?近、现代纪念建筑物及重要史迹:41处 ?古建筑、纪念建筑物:61处 ?石刻及其他:4处 ?古遗址、古墓葬:10处 ?2002年9月16日补充公布1处 ?第八批: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5月31日公布,共82处,包括:[7] ?古遗址:12处 ?古墓葬:2处 ?古建筑:36处 ?石窟寺及石刻:3处 ?近现代纪念建筑及重要史迹:24处 ?其它:5处 ?第九批: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1月24日公布,共456处,包括:[8] ?古遗址:47处 ?古墓葬:31处 ?古建筑:199处 ?石窟寺及石刻、壁画:13处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63处 ?其它:3处

【2020.07.13】保护文物

保护文物免在洪水中受损重在事前 今年6月以来,我国江南、华南、西南暴雨增多,多地发生洪涝地质灾害,安徽省黄山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镇海桥、宣城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乐成桥等文物受到伤害,让人扼腕。国家文物局官网近日发布消息称,南方10多个省份至少有130余处不可移动文物因洪灾受到损坏。 每一座古桥都见证着历史的烟雨,记载着时代的风韵,也保留着先人的智慧。特别是那些名列国家级重点文保单位的古桥,更有着难以磨灭和无可取代的人文价值,一旦遭损就不可能还原成昔日模样,传袭久远的气韵就会中断。换言之,这种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天灾不由人,抗灾不由天。既然洪涝灾害难以避免,能否未雨绸缪,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洪灾造成的损失?以此次受损的安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乐成桥为例,其实一年前它就曾在洪水中受到毁坏,事发后,当地有关部门经过多天抢救性修复,初步修复了受毁桥墩。不过,根据当时的报道,由于常年有行人和车辆通行,除了几处桥墩有缺损外,乐成桥桥身一些部位也出现了裂缝。既然如此,有关部门为什么没有对该桥进行加固?如果采取了足够到位的措施,是不是就能减轻此次洪水的冲撞,从而免于二次受伤? 洪水凶猛,并不能说明古桥受损的必然性。凡事预则立,防护措施实一些,应对洪涝的措施周全一些,文物受损的概率就小一些。按照国

家文物局的说法,各地文物部门和文博单位要全面加强汛期文物安全工作,与环保、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密切注意气象和地质灾害预报,高度关注本地雨情水情风情汛情,及时组织排查文物单位灾害险情和隐患,切实采取有效防汛措施,保障文物和人员安全。 这类表述宏阔而庞大,每一项要求都需要用实干来填充,需要扎扎实实地推进,马虎不得,也麻痹不得。以及时组织排查文物单位灾害险情和隐患为例,有关部门是否做到了及时?又是否做到了排查?所谓的“切实采取有效防汛措施”又是如何落地的? 知易行难,但不能因为行难而不行,放任洪水自流,任凭洪水冲坏文物。有个细节是,国家文物局提出“各地文物部门和文博单位保障好文物和人员安全”,将文物放在人员前面。当然,这并不是指文物比人的生命重要,而是意在提醒有关部门强化责任意识。洪水来袭,人员有办法逃离,文物却没长脚,它们怎么保护自己?如果有关工作人员撒手不管,它们就只能遭受洪水摧残。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文物经受灾害冲击而完好无缺。比如据报道,建于明崇祯十四年的“三世中枢”坊,历经12次大地震、21次大洪水而雄姿不减;四川沱江边明代古塔,屡遭洪水仍无恙……原因何在?也许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的,但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当地有关部门的保护措施较为到位。 每一件文物因历史悠久而越发闪耀着文化和文明的光芒,保护它们就是保护中华民族的瑰宝,保护中华历史的传承之道,也是保护我们的文化之根、文明之源。多一些敬畏,多一些紧迫感,多一些行动力,让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公安、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 第五条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对保护水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七条国有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国有水工程, 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 版

序言 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情况进行剖析和阐述。 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文物 保护管理机构数量,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从业人员数量,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藏品数量,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总收入,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财政补助收入,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上级补助收入,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总支出等,对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 最大化,是了解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情况的重要参考渠道。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数量占全国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数量同全国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从业人员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从业人员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占全国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从业人员数量比重统 计分析 (7) 四、安徽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从业人员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优先、特殊保护。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不同形式的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适应社会发展与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通过下列形式,履行指导、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五)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2004-8-20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 2004-8-20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结构和编制规则、责任机构以及维护要求,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生成与维护。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本规则生成其编号。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的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20001.3-2001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3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的结构与编制规则 3.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结构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由9位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和4位档案案卷号两部分组合而成,采用数字字符,中间以分隔符号“-”隔开,结构为:

×××××××××-××××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案卷号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 3.2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的编制规则 3.2.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依据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省份、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类别,及排列顺序进行标识。 3.2.2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一、二位代码,引用国家标准GB/T 2260的省份代码,来表示要标识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域,参见表1。对于跨省份的文物保护单位,这两位代码以“99”表示。 表1 代码名称代码名称 11 北京市43 湖南省 12 天津市44 广东省 13 河北省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14 山西省46 海南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50 重庆市 21 辽宁省51 四川省 22 吉林省52 贵州省

苏州市文物保护及控制保护建筑图录(即点即阅)

苏州市文物保护及控制保护建筑图录(即点即阅) 苏州市区(吴江区另目详列)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33处,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60处,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222处,苏州市控制保护建筑292处。 为便于喜爱苏州美景古迹的朋友直观浏览,以下是按文保等级列出的名录,“蓝色”字体的可直接点击显示图文链接,“黑色”字体的是已游过,还未上传图文,随后逐一补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001、太平天国忠王府(东北街)002、云岩寺塔(虎丘)003、罗汉院双塔及正殿遗迹 004、瑞光寺塔(盘门内)005、玄妙观三清殿(观前街)006、拙政园(东北街) 007、环秀山庄(景德路)008、留园(留园路)009、网师园(阔家头巷) 010、苏州文庙及宋代石刻011、耦园(小新桥

巷)012、保圣寺罗汉塑像(甪直镇) 013、宝带桥(澹台湖东)014、狮子林(园林路)015、沧浪亭(沧浪亭街) 016、艺圃(文衙弄)017、盘门(城西南)018、全晋会馆(中张家巷) 019、报恩寺塔(人民路)020、俞樾故居(马医科)021、寂鉴寺石殿佛龛及造像 022、轩辕宫正殿(东山杨湾村)023、春在楼(东山镇)024、东山民居(包括以下三处) “明善堂”宽田宽地莫若宽厚待人“怀荫堂”明代的杨湾书场“凝德堂”江南彩画第一堂 025、紫金庵罗汉塑像(东山镇)026、砖塔(甲辰巷)027、开元寺无梁殿(东大街) 028、织造署旧址(带城桥下塘)029、潘宅(卫道观前)030、东吴大学旧址(十梓街) 031、天香小筑(人民路)032、草鞋山遗址(唯亭镇)033、万佛石塔(镇湖西泾村)

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 001、楞伽寺塔(上方山)002、范文正公忠烈庙(天平山)003、城隍庙工字殿(景德路) 004、王鏊祠(景德路)005、铁铃关(枫桥)007、戒幢律寺(西园弄) 008、横塘驿站(横塘)009、怡园(人民路)010、寒山寺(枫桥) 011、张士诚纪功碑(人民路)012、瑞云峰(带城桥下塘)014、越城遗址(石湖东北) 015、唐寅墓(横塘王家村)016、申时行墓(石湖吴山)017、五人墓(山塘街) 018、葛成墓(山塘街)019、苏州美术专科学校旧址022、斜塘土地庙及永安桥 023、灭渡桥(葑门外)024、五峰园(阊门西街)026、韩世忠墓(灵岩山下) 027、蒯祥墓(胥口渔帆村)028、大觉寺桥(车坊大姚村)029、光福寺塔(光福龟山) 031、林屋山摩崖题刻032、楞严经石刻(光福

安徽省第8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安徽省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207处) 一、古遗址(46处) 序号名称年代地址 1 黄鳝嘴遗址新石器时代安庆市宿松县 2 王新庄遗址新石器时代阜阳市临泉县 3 宫庄遗址新石器时代阜阳市临泉县 4 金寨遗址新石器时代宿州市萧县 5 蓝桥湾遗址新石器时代六安市霍邱县 6 大古城遗址新石器时代六安市霍邱县 7 岗上遗址新石器时代、夏商周、汉阜阳市临泉县 8 大马城遗址新石器时代、商周六安市霍邱县 9 范家古城遗址新石器时代、商周六安市霍邱县 10 老鸹山遗址新石器时代、商周六安市霍邱县 11 楼城孜遗址新石器时代、商周六安市霍邱县 12 小古城遗址新石器时代、商周六安市霍邱县 13 徐家庙台遗址新石器时代、商周六安市霍邱县 14 中洪城孜遗址新石器时代、商周六安市霍邱县 15 钓鱼台遗址新石器时代、商周蚌埠市禹会区 16 唐庄遗址新石器时代、商周、汉亳州市谯城区 17 竹丝墩遗址新石器时代、周铜陵市铜官区 18 三官殿遗址新石器时代、周合肥市庐江县 19 老楼遗址新石器时代、周、汉阜阳市阜南县 20 师姑墩遗址夏商周铜陵市义安区 21 五担岗遗址商周马鞍山市花山区 22 青狮墩遗址商周滁州市天长市 23 古城宣遗址商周合肥市肥东县 24 章华台遗址商周亳州市谯城区 25 白鹤观遗址商周、秦汉、唐芜湖市无为县 26 慕容城遗址商周、汉、东晋合肥市庐江县 27 金山与燕子牧铜矿遗址西周—汉、唐铜陵市义安区 28 清凉寺遗址周、南朝梁阜阳市阜南县 29 檀公城遗址东周、汉、北魏亳州市蒙城县 30 红城遗址战国、汉亳州市蒙城县 31 殿顶子遗址战国、汉阜阳市太和县 32 新郪遗址战国、汉阜阳市太和县 33 阴陵城遗址秦汉滁州市定远县 34 城池村古城址汉合肥市庐江县 35 八角台遗址东汉亳州市谯城区 36 丰乐城遗址南朝滁州市全椒县 37 处岭古道晋—清池州市石台县 38 箬岭与旌歙古道隋—清黄山市黄山区、歙县、宣城市旌德县 39 宁临古道五代—清宣城市宁国市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国家级相关文件 0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0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 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03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04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05 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省市相关文件 01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664-2019 2020 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详情参见标准原文)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 2373-2018

济宁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济宁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4处) 1、曲阜鲁国故城(古遗址;周至汉;曲阜市) 2、曲阜孔庙及孔府(古建筑;金至清;曲阜市) 3、孔林(古墓葬;东周;曲阜市) 4、嘉祥武氏墓群石刻(古建筑;东汉;嘉祥县) 第三批(3处) 5、崇觉寺铁塔(古建筑;北宋;济宁市) 6、孟庙、孟府和孟林(古建筑/古墓葬;明清/战国至汉;邹城市) 7、铁山、岗山摩崖石刻(含葛山、峄山摩崖石刻)(石刻;北周/南北朝;邹城市) 第五批(2处) 8、颜庙(古建筑;元至清;曲阜市) 9、汉鲁王墓(古墓葬;西汉;曲阜市、邹城市) 第六批(10处) 10、王因遗址(古遗址;新石器时代;兖州市) 11、贾柏遗址(古遗址;新石器时代;汶上县) 12、邾国故城(古遗址;周至汉;邹城市) 13、萧王庄墓群(古墓葬;汉;济宁市) 14、明鲁王墓(古墓葬;明;邹城市) 15、卞桥(古建筑;唐至金;泗水县) 16、曾庙(古建筑;明清;嘉祥县) 17、尼山孔庙及书院(古建筑;明清;曲阜市) 18、济宁东大寺(古建筑;明清;济宁市) 19、京杭大运河(古建筑;春秋至清;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 第七批(17处) 20、野店遗址(古遗址;新石器时代;邹城市) 21、青堌堆遗址(古遗址;新石器时代;梁山县) 22、西夏侯遗址(古遗址;新石器时代、商;曲阜市) 23、西吴寺遗址(古遗址;新石器时代、周;兖州市) 24、防山墓群(古墓葬;周、汉;曲阜市) 25、孟母林墓群(古墓葬;东周至清;曲阜市) 26、金口坝(古建筑;南北朝至明;兖州市) 27、重兴塔(古建筑;宋;邹城市) 28、太子灵踪塔(古建筑;宋;汶上县) 29、兴隆塔(古建筑;宋至清;兖州市) 30、伏羲庙(古建筑;宋至清;微山县) 31、光善寺塔(古建筑;明;金乡县) 32、周公庙(古建筑;明至清;曲阜市) 33、慈孝兼完坊(古建筑;清;市中区)

2020年最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最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xx年最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遵循自然规律,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接受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将环境保

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入环境保护及其产业发展,并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水行政、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各类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环境保护教育。 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 对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功能区划与环境保护规划

2018-2019-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X版)解读word版本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X版)解读 安徽省政府出台特别规定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关注《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实施,下面跟小编来看看相关的知识! 女职工既是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家庭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更是医疗、教育等基本民生行业的主力军。但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会遇到不同于男职工的特殊困难。基于特殊的生理特点和承担的生育功能,给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政府令第26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经201X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后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政府规章,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我省广大女职工及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 《特别规定》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1990年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历经25年的快速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环境和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层面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也不断进行调整,需要制定新规章取代《实施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实施办法》的立法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1X年5月,国务院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废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立法依据不复存在。《实施办法》颁布之后,国家相继出台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新规定。为保持与上位法统一,需要制定新规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发生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同时,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对职业危害和基于女职工生理特点的适应性研究也随之加深,女职工劳动保护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特征,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标准更明确、更具体、更科学。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文物保护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并专款专用。 城市维护费中用于文物维修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文物行政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对文物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六条省文物行政部门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和初步审核后,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等事项予以登记和公布,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作出标志说明,一年内建立记录档案。 第七条省规划行政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报省人民政府核 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需要,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措施。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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