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养殖场大门处必须设有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浓度。

二、养殖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三、进出场车辆、人员及用具要严格消毒。除经消毒池外还应经紫外线消毒,进出场生活区消毒10分钟,生产区消毒15分钟,并更衣换鞋。

四、场区内每周消毒1-2次。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1次。

五、畜禽舍内每周至少消毒1次。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洗1次,每周消毒清洗1次。

六、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药应定期轮换使用。

七、每批畜禽出栏时,要彻底清除粪便,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待舍内凉干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八、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饲养人员的工作服、鞋、帽等应经常清洗消毒。

动物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粪便、污水等排泄物应经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无害化处理。

五、畜禽因一般性疾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1.5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六、畜禽因传染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2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七、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八、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作好记录,由处理人和驻场责任兽医共同签字,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 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 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 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O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 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 (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 头以上; 生猪存栏1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5 头以上; 肉牛存栏10 头以上; 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 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 肉羊存栏100 只以上; 兔存栏500 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20头以上; 肉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羊存栏500只以上; 兔存栏1000 只以上; 鸡存栏10000只以上。

养殖场消毒制度

养殖场消毒制度 四川巴尔农牧集团猪场消毒制度一、人员及车辆消毒规定 1、任何进入公司大门的人员必须在门卫室按规定严格消毒(紫外线、消毒 垫、消毒盆)。 2、任何进入公司大门的车辆必须严格消毒(高压喷雾消毒)。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必须消毒,更换已消毒的工作服、鞋等。 3 4、来访人员经批准进入生产区,应沐浴、消毒,更换场内提供的衣服、鞋 套、头套等,并按指定路线进行参观。 、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应彻底冲洗干净(包括车厢内),经过严格消毒处理5 后在场外至少停留30分钟以上,才能进入生产区。 6、人员回场后应立即洗澡消毒,换洗衣服应用消毒液浸泡。 7、生产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进入其它车间,进入前应先消毒,回本车间时也 应作消毒处理。 8、工作人员进入本车间应消毒;包括消毒盆洗手、脚踏消毒垫。二、猪舍消毒规定 1、饲养员负责本车间内及猪舍周边环境的消毒工作 2、在消毒时为了减少对工作人员的刺激,应配戴好口罩 3、每三天消毒一次,特殊情况由生产主管另作安排 4、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的比例配制溶液 5、每十五天更换一种消毒剂,消毒剂交替使用 6、根据猪舍面积,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适量配制消毒溶液 7、消毒覆盖面尽量达到100%,消毒效果:地面、墙面以湿润为准,猪体、 猪栏以滴水珠为准

8、消毒须在清扫冲洗圈舍且地面干燥后进行,消毒后,,小时内不得冲洗 圈舍 9、及时作好消毒记录。 三、生产区环境消毒规定 1、生产主管负责生产区环境消毒工作。 2、每周消毒一次,特殊情况另作安排。 3、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的比例适量配制溶液。 4、每月更换一种消毒剂,消毒剂交替使用。 5、生产区大门的消毒池内的消毒液每周更换一次,以达到消毒效果。 6、每周六下午按时消毒,雨天顺延。 7、消毒范围包括道路、水泥地面、下水道以及各种设施等,消毒覆盖面达到100,。 8、上猪台及上猪道在每次猪只出售后,应及时冲洗干净,待干燥后及时消毒。 9、作好消毒记录。 四、生活区消毒规定 1、后勤主管负责生活区环境消毒工作。 2、每十五天消毒一次,特殊情况根据生产主管的意见由后勤主管另作安排。 3、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的比例适量配制溶液。 4、每月十五号和月末按时消毒,雨天顺延。 5、消毒范围:道路、下水道、食堂、宿舍、公司大门、娱乐场所、厕所等生活设施,覆盖面,,,,。 6、及时作好消毒记录。 五、器械工具消毒规定。 1、生产工具由本车间饲养员定期消毒。

养殖场八项制度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的, 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畜禽首次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 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 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养殖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 的畜禽。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与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 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 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 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与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 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任何单位与个 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她人瞒报、 谎报、迟报,不得阻碍她人报告。

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二、要至少备有两种以上消毒药物,不同品种的消毒药物应交替使 用。 三、养殖场(小区)正门要设有消毒池与消毒室。进出车辆、人员等 要进行消毒。 四、生活区每天清扫一次,每月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线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 采用药物浸泡法。 六、生产区:圈舍每天至少清扫一次,每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运动场地每周清理一次,每两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清理的垫料、粪便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七、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消毒。

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张波育肥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畜牧部门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加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严格按照要求储存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疫苗接种及应激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按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强制免疫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二维码耳标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和完善免疫计划,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养殖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兽药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羊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按照畜牧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兽药软件平台,及时记录上传兽药使用信息。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8、购买兽药要向商家索要收据,并保留收据1年以上。 9、定期进行药浴,药浴要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本套制度共计8块,每块采用60*80泡沫板喷绘、封边处理。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规模养殖场用药制度 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和安眠酮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养殖场消毒制度

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二、要至少备有两种以上消毒药物,不同品种的消毒药物应交替使用。 三、养殖场(小区)正门要设有消毒池或铺垫浸有消毒药的草垫。进出车辆、人员等要进行消毒。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两次池水、池药,以保持有效浓度。 四、生活区(办公室、宿舍、食堂及其周围环境等)每天清扫一次,每月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线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采用药物浸泡法。 六、生产区:圈舍每天至少消毒一次,每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运动场地每周清理一次,每两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清理的垫料、粪便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七、售畜(禽)周转区:周转圈舍、出售畜(禽)台、磅秤及其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清扫消毒一次。 八、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穿经消毒过的工作服、戴工作帽,脚踏消毒池消毒,手洗消毒盆消毒。

动物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养殖过程中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病死动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循“四不准一处理”的原则,既: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当在当地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进行。 四、无害化处理应严格按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以焚烧、掩埋、化制、消毒和发酵处理方式为主。 五、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情况做详细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七、采取掩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掩埋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药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八、采用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家禽及染疫家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各市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家禽及家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 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动物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药品、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及监督指导,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药品购入检测和使用需由国家授权和兽药使用规范,并结合各进口国的要求实施,以防止滥用。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三、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四、场房建设有利工消随离,统一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度。

国家法律法规对养殖场的要求 一、畜禽养殖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规定,建立畜禽及产品购销、投入品购入使用、动物卫生防疫、养殖污染控制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切实履行法定的质量安全保障职责。 二、从事畜禽养殖,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严格遵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不得添加仼何非食用添加物质,严禁饲喂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和垃圾场中的物质。 三、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做好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配合搞好疫病检測检验、执行重大疫病控制和扑灭措施。 兴办畜禽养殖场区成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出售动物及产品应当中报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识。

某规模化养殖场管理制度规范

某规模化养殖场管理制度规范 个人负责制 养殖场在公司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场部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制度,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部的鸡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监督员的职责 1、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2、负责养殖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有机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负责对养殖用药品、有机饲料的采购的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发药。 4、监管养殖场药物的使用,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5、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6、如实填写各项记录,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公司和其他管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7、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8、发现重要疫病和事项,及时报告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 技术员的职责 1、技术员负责病虫防治、监督员负责药品发放和疫情汇报。 2、依各个季节不同病害,采取本场实际情况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进行防护。 3、技术员应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开出当日处方用药,监督员根据当日处方用药与配药一起准备药品,监督员应准备好药品交付当日班长,并按当日处方使用方法和剂量全程监督施药。 4、技术员应每日观察害虫发生及鸡的生长情况,对鸡病虫害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对异常鸡和死鸡要进行镜检以确定病虫害,遇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应遵守《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二、养殖场落实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和报告人。 三、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四、养殖场应有专人每天对动物健康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五、报告疫情的同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不得转移、出售、抛弃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及尸体。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只能从当地畜牧兽医站领取,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得。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小区)。

六、免疫标识应及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上的信息对应一致,实现可溯。 规模养场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及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

养殖场各项管理制度三篇

养殖场各项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养殖场各项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免疫制度 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教学]生猪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教学]生猪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猪、牛、羊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l、遵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安排。 2、定期对场内畜(禽)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3、自觉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执业或场内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执业或场内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畜禽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禽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水池、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周转蛋箱必须严格浸泡消毒。 五、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六、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七、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禽舍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八、各栋禽畜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九、人员消毒:进入畜禽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技术人员及时向场主报告,场主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二、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场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动物疫情。 三、养殖场动物疫情暴高责任人员:养殖场技术人员、养殖场主。 四、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形式:快报以电话或传真为主。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 五、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养殖场的养殖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本场特制定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落实专人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包括养殖记录、用药记录、诊疗记录、防疫记录等。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厂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畜禽养殖档案保存两年以上。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动物养殖场防疫制度(一) 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抓好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负责完成。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合格产品。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病畜要及时隔离、治疗,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 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 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粪便、污水等排泄物应经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无害化处理。 五、畜禽因一般性疾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1.5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六、畜禽因传染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2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七、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封闭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每年疫病高发期或周边发现动物疫情时,为封闭管理期在封闭管理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 三、所有与饲养、繁殖动物疫病诊疗无关的人员在封闭期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饲料、动物销售必须建立场内场外、两套班子,并划定各自的活动区域和交接线,不得越线越界操作。 五、在封闭期内所有进入生产区的饲养员、配料员、兽医技术人员等都必须在缓冲区隔离消毒,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六、封闭期内生产区每天消毒一次,生产区以外每周消毒2次,有车辆进入的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全场增加消毒一次。 七、生产区内的人员食物由生活通道交接进入,不得有本场以外的任何动物产品进入场区。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由生活办公区人员放入消毒室消毒好之后,由生产区人员接入生产区。

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养殖场10个制度

附件: 动物防疫制度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及动物疫控机构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挂牌兽医责任制度 一、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宣传贯 彻《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 规,督促指导落实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措 施。 二、每月到养殖场(小区)开展巡 查监管不少于2次,并按规定做好监管 记录。 三、监督指导养殖场(小区)完善 动物防疫条件,不断提高动物疫病防控 技术,增强疫病防控能力。 四、监督指导养殖场(小区)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并上墙,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制度,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五、监督指导养殖场(小区)建立和完善防疫档案、规范填写免疫证(卡)和记录记载,加施免疫标识。 六、依法开展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管和抽样监测。 七、负责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和监督业主改正违法行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挂牌兽医照片) 挂牌兽医 姓名: 电话:

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畜禽养殖场消毒制度

消毒制度 一、结合本合作社实际,制定消毒程序,并严格执行。 二、选择低毒、高效的消毒药品,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消毒。 三、场区出入口、生产区出入口、各圈舍出入口的消毒设 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定时更换消毒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四、进入场区的车辆及随车物品经消毒池或消毒通道消毒后进场,随车人员经人行消通道消毒后进场;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更衣,经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后进入生产区。 五、场内工作服、鞋帽、手套实行专人专用,并定期清、 消毒,不得带出。 六、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消毒;运输动物、 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载和卸载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七、定期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进行清扫、冲洗 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同时,结合环境消毒,消灭老鼠, 割除杂草、填干水坑,防止蚊、蝇孪生,消灭传播媒介。 八、发生一般性疫病或动物突然死亡时,立即对圈舍、处 理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强化毒。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重大 动物疫情处置规定进行消毒。 九、按规定做好消毒记录。 免疫制度

一、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切合本合作社生产实际的免疫程序,并按程序实施免疫,建立免疫档案。 二、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进行免疫效果评估,适时调整免疫程序,保证免疫科学。 三、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工作,并自觉接受兽医主管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四、对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的畜禽,在病愈、体况健康后,及时补针免疫;对新补栏的畜禽,在隔离观察结束后进行一次强化补针免疫。 五、遵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使用来自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六、经向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自行采购或政府发放的强制免疫疫苗只限本场使用,不向场外销售。 七、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要求储存、运输疫苗,保证疫苗质量。 八、免疫接种时,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使用疫苗。疫苗开启后在规定时间内用完。使用注射用疫苗时,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九、对失效、使用残余的疫苗,以及用过的疫苗瓶、药棉等废弃物,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真实记录疫苗采购、使用情况,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养殖场的规章管理制度

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布局,确保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3、设置专职防治人员或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技术人员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4、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患有人蓄共患传染病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5、种畜禽繁殖,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6、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 7、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殖、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8、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戴动物免疫标识。 9、在专职兽医指导下真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按规定实行宰前停药。不用假药、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10、发生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触着进行医学观察。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属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市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11、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12、排放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积极实施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工作。13、出售畜禽时要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当地镇畜牧兽医站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按照国家要求收购和出售鲜乳等动物产品,并认真做好记录。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