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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意见:关于依法有序推进煤矿总体关停退出的意见

关于依法有序推进煤矿总体关停退出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深入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有序推进全省煤矿总体关停退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统筹做好煤矿总体关停退出和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等工作,科学把握工作力度和节奏,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稳妥有序推进全省煤矿总体关停退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安全、技术、环保、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遵循煤矿关停退出规定程序。

(二)坚持严控严管。严格行政许可,严把安全许可关。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为抓手,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惩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三)坚持稳妥有序。统筹处理好煤矿关停退出与保供应、保民生、保安全、保稳定的关系,重点做好职工安置、民生用能保障和替代能源建设等工作,坚守民生底线,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

(一)停止审批新的煤矿探矿权,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201X年底前关闭退出以下煤矿。

1.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2.不符合安全、技术、环保、质量等条件的煤矿。

3.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

4.鼓励有条件的产煤市(州)煤矿整体关闭退出。

(三)保障民生用煤的煤矿推迟关闭退出。对高山运输困难地区,确因承担群众生产生活用煤保障任务,且符合安全、技术、环保、质量等条件的煤矿,作为应急和保障煤矿,按照“破立结合,先立后破”的原则,推迟到替代能源建成后关闭退出。

四、重点工作

(一)制定完善煤矿总体关闭退出方案。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排查摸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煤矿总体关闭退出方案,关闭退出方案中既要明确201X年关闭退出的煤矿,也要明确推迟关闭退出煤矿及

关闭退出时限。关闭退出方案要精准到矿,“一矿一策”,逐矿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退出办法。

(二)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煤矿总体关闭退出方案,就煤矿关闭退出时间、奖补方案和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环境治理等相关问题与煤矿企业协商一致,签订煤矿关闭退出协议,并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关闭退出的时限、程序等,按时完成煤矿关闭退出任务。对201X年关闭退出的煤矿,要及时公告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并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严禁关闭退出煤矿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三)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渠道做好关闭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职工就业技能,充分利用各类政策与信息平台,提供合适的再就业岗位。

(四)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把控煤矿复工复产条件,复工复产的煤矿必须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必须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开展煤矿安全、技术、环保、质量等领域的专项治理,集中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严防停工停产煤矿、已公告关闭退出煤矿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井下活动,重点打击停工停产煤矿假借整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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